浅谈“法治”与“德治”的关系
道德与法治之间的关系

道德与法治之间的关系法治与德治的关系是相辅相成、辩证统一的关系,集中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第一,法治与德治是相互联系的,法治与德治虽然范畴、内涵不同,但二者是紧密联系、辩证统一的。
“法治”与“德治”的关系(一)“法治”与“德治”区别1、治国方略上的差异“法治”与“德治”的最终归宿都在治国上,但二者在治国的侧重点上却截然不同.换言之,前者主要侧重于先“治法”,后者则主要侧重于先“治人”.理论上,就“治人”与“治法”的轻重而言,“治人”应重于“治法”.这是因为:首先,“治人”在内容上实际已包含有“治法”的要求,“治法”的最终目的还是为了“治人”,在本末顺序上,应当是“治人”为本,而“治法”为末.其次,“治人”是“治法”的依托,“治人”有助于更好地“治法”.作为一种规范,法只能约束人们的外在行为,对人的内心世界则无法涉足;要涉足人们的内心世界还需要人本身.而且,“徒法不足以自行”,再良好的法制,假如没有具备应有素质的人去执行,仍无异于一纸具文.因此,单纯“治法”不足以“治人”,要实现法治的理想目标,还必须要把最终的依赖点放在“治人”上.否则,即便将完善至极的法律摆在至高无上的位置上,也仍难以实现我们最初设想用法制所要实现的理想目标.现代社会之所以更加强调“治法”,并不是基于“治法”比“治人”重要,而是在策略上所不得不采取的一种“末端治理模式”.现阶段,由于对人的本性问题在认识上难以得出共论,“治人”在理论和实践上都还存在较多障碍,难以真正实现科学地“治人”;相反,对于法,由于人们在许多实质或重要方面都已经达成共识,且这些共识在很大程度上已日渐成熟化和科学化,因而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在实践中,“治法”都更较为容易地得到实现。
2、“法治”是他律之治,而“德治”则是自律之治从“法治”与“德治”所涉足的领域来看,“法治”是他律之治,即它仅仅约束人们的外在行为,通过约束人们的行为而实现治人,它对人们的内心世界无从干预,属于治外之治;而“德治”则是自律之治,它不仅可以约束人们的行为,还可以约束人们的思想意识,并通过约束人们的思想意识来达到约束人们行为的目的,属于治内之治.由于人们的行为总是受一定思想意识所支配的,因而从这一点上来说,“德治”是更高层次的治国模式,是治本之治;而“法治”则是最终实现“德治”的一个必经阶段,是治标之治.此外,从他律与自律的角度出发,我们还可以推导出二者之间的如下区别:如“法治”是惩恶之治,“德治”是扬善之治;“法治”是事后之治,“德治”是事前之治等等。
社会主义法治与德治的关系

社会主义法治与德治的关系1 社会主义法治和德治的含义社会主义法治是指以宪法为核心、以法律为基础,以政府主导下的权力制约与动员下的社会参与为特征的法治形态。
它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根本保障,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重要途径。
德治是指以文明规范为核心、以美德修养为基础,以个人主动自律和公民间互相监督为特征的治理形态。
作为法治的补充,德治是推动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方式。
2 社会主义法治与德治的关系社会主义法治和德治是相辅相成、缺一不可的。
社会主义法治是保障德治实现的制度保障,而德治又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有效补充。
首先,法律制度是对道德规范的具体化和强制。
法律往往是社会道德规范的表现形式,而法律的制定和执行必须基于公平、公正、公开的道德实践。
从而保护人民的利益,促进公平公正的治理。
其次,德治可以弥补法治的不足。
虽然法律制度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规范人们的行为,但是法律制度本身存在局限性和不完善性,同时法律文本的具体执行过程也需要行政机关的调节和整理,这时候就可以使用德治中倡导的道德规范,促进良好的社会风尚。
通过道德建设,社会成员可以自觉遵守社会规范,并主动了解社会法规,参与社会治理,从而有效推动社会主义法治的深入发展。
再次,德治可以为社会主义法治提供道德支持。
随着法治的深入发展,法律制度的完善还需要道德支撑。
同时,以德治推进法治的实践更能够体现新时代法治的时代特征和中国特色。
这需要社会主体具备共同推进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意识和行动,并通过自我规范、互相监督和互联网群体治理等具体措施,提高法律意识和自我约束。
3 怎样推动社会主义法治和德治的协同发展?一是强化法治理念的普及和教育,让公民自觉了解法律并自觉遵守法律规定。
二是坚持以人为本的理念,弘扬优良文化,推崇道德模范,发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强化全社会的良性道德评价。
全社会要共同推崇以人为本的价值理念,树立起道德共识,培养公民的自律意识和自我约束意识。
三是建立起德法汇通的制度,以更加人性化和高效的方式实现社会治理的全面监管和社会共治。
法治与德治的关系

按马克思主义得观点,法律就是统治阶级用以统治得一种工具,它必须同经济政治道德等诸因素紧密联系相互适应。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得思想,就是在我国改革开放与现代化建设实践得基础上,对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得规律性再认识。我国市场经济下得法律与道德在实质上就是一致得,有着共同得经济、政治与思想基础,法律得基本原则与内容体现了不同层次得道德要求,法律规范与道德规范都就是对人们行为得约束力量与鼓励力量,并且通过பைடு நூலகம்人们行为得约束与鼓励而具有指引人们应该怎样行为得功能,实现它为一定得社会经济基础与一定得阶级利益服务,对社会得发展起推动作用。遵纪守法成了社会生活得基本道德要求,法律具有崇高得道德价值。法治与德治就是人类管理社会与阶级社会实现阶级统治得两种重要手段,就是两种性质不同而又关系密切得社会现象。其中,法治就是对道德中重要问题得调整,就是对道德力量得强化,道德法律化把人类得理念铸化为法律;德治既就是对法治内化,把法律内化为人们得品质,同时也就是对法治得重要补充,把法律之外得社会关系纳入自己得管辖范围。法律道德化与道德法律化在人类社会发展中就是一个交互演进得过程。法律就是传播道德得有效手段,“法律肩负着维护社会共同道德得任务。”
二、法治与德治得差别
法治与德治虽然具有一致性,但两者始终就是两种不同得治理国家与社会得方式,二者不能混淆。其区别可以从法律与道德得区别中瞧出,即二者产生得条件不同,表现形式不同实施方式不同,调整范围不同。“法律与道德得区别非常明显:法律由国家制定与实施,道德则通过人得内心信念、信仰及社会舆论来实现;法律具有确定得、强制性得制裁力,道德得惩罚方式则主要依据公共舆论、不赞成、嘲笑与摒弃于某一特定得社会团体之外。……法律与道德在客观性及执行方面得区别表现在:法律着眼于行为,而道德着眼于意志与感情;法律规则得效力具有普遍性与绝对性,道德准则则因人、因环境而异。”
德治和法治在国家治理中的地位和关系

德治和法治在国家治理中的地位和关系引言1.介绍德治和法治的概念德治和法治是两种不同的治理理念,它们在国家治理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德治强调的是德性与德行的重要性,通过道德自觉和规范来约束和规范人们的行为。
法治则是以法律为准绳,通过法律的制定和执行来管理社会。
德治在国家治理中的地位和作用2. 德治在我国古代的重要性在我国古代, 德治曾起着非常重要的地位。
在封建社会的时代,君主通过提倡“仁政”的治国理念,强调君臣之间的德行和道德规范,以实现国家的稳定和和谐。
这种德治思想在我国延续了数千年,并深入影响了我国的政治文化和社会风气。
3.德治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随着我国社会主义社会的建立, 德治理念也得到了重视。
我国提出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强调了以爱国主义、民族团结、诚信友善等为核心的价值理念。
通过弘扬这些价值观,将社会道德与国家治理相结合,实现国家的长治久安。
4. 德治与国家形象建设在国家治理中,德治还可以帮助塑造国家的形象。
通过提倡良好的道德风尚,国家可以树立端庄、文明的形象,提升国家的软实力。
德治也可以增强国家的凝聚力,促进国家的和谐发展。
法治在国家治理中的地位和作用5. 法治的重要性法治在现代社会中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它通过法律的制定和执行,以保障人民的权利和利益,维护社会的公平和正义。
6. 法治与国家治理在国家治理中, 法治是非常重要的一环。
国家依法治理,可以有效地规范社会秩序,保护人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的稳定。
法治也可以提升国家的治理效率,推动国家的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
7. 法治与公平正义法治的准则可以保证社会的公平正义。
它通过法律的平等适用,保障每个公民的权利和利益,为社会创造公正和平等的发展环境。
德治和法治的关系8. 德治与法治的统一德治与法治并不是截然对立的两种理念,而是相辅相成、互相促进的。
德治注重人的内在修养和崇高品德,而法治则着眼于法律的制约和社会规范,两者相互联系,相互促进。
国家治理中的法治与道德

国家治理中的法治与道德
法治和德治是辩证统一的关系,二者既有区别,又有联系。
1. 法治和德治的区别:法治强调法律的权威性和强制性,通过法律来规范和限制个人的行为;而德治则强调道德的内在价值和自律性,通过道德来引导和规范个人的行为。
2. 法治和德治的联系:法治和德治都是国家治理的重要手段,二者相辅相成,缺一不可。
法治是基础和保障,德治是补充和支持。
法治需要通过德治来强化其权威性和有效性,德治也需要通过法治来保障其实现。
3. 法治和德治的作用:在国家治理中,法治和德治都有重要的作用。
法治是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平正义的重要手段,通过法律的强制性和规范性,可以有效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和社会稳定。
而德治则是提升社会道德水平和公民素质的重要途径,通过道德的引导和自律,可以促进社会的和谐与进步。
总之,在国家治理中,法治和德治是相互依存、相互促进的关系。
只有将二者有机结合起来,才能实现国家治理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法治与德治的关系

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思想道德体系,把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紧密结合起来。
这是法制的发展,也是时代的呼唤。
法治和德治相互促进,相互补充。
我们在加强法治建设的同时,要坚持不懈地加强德治,这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的过程中的必然要求。
但在进行法治教育和德治教育时,客观上不同程度地存在着矛盾的地方,而两者发生矛盾时,又以哪一个为准:一、法治治外,德治治内,二者具有互补性。
法律与道德作为社会主义经济基础的上层建筑的重要组成部分,都是为巩固和发展社会主义制度服务的,由于两者之间各有独特的地位和功能,它们之间有着很强的互补性。
依法治国是外在的,从外面的力量、从强制的角度来规范人的行为的话,以德治国就是从内心、从人的素质上要求来自觉地遵循这些规范,如果这两个相辅相成精神文明建设会搞得更好。
法律的实施依然需要道德的土壤,当整个社会迷信市场作用的时候,互助精神在法院的司法判决中无法体现。
处于弱者的消费者面对一个又一个貌似公正却完全不同的判决无所适从。
我们不缺少市场的理念,也不缺乏对法律的关照,我们缺少道德的支撑。
按马克思主义的观点,法律是统治阶级用以统治的一种工具,它必须同经济政治道德等诸因素紧密联系相互适应。
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的思想,是在我国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实践的基础上,对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规律性再认识。
我国市场经济下的法律和道德在实质上是一致的,有着共同的经济、政治和思想基础,法律的基本原则和内容体现了不同层次的道德要求,法律规范和道德规范都是对人们行为的约束力量和鼓励力量,并且通过对人们行为的约束和鼓励而具有指引人们应该怎样行为的功能,实现它为一定的社会经济基础和一定的阶级利益服务,对社会的发展起推动作用。
遵纪守法成了社会生活的基本道德要求,法律具有崇高的道德价值。
法治和德治是人类管理社会和阶级社会实现阶级统治的两种重要手段,是两种性质不同而又关系密切的社会现象。
其中,法治是对道德中重要问题的调整,是对道德力量的强化,道德法律化把人类的理念铸化为法律;德治既是对法治内化,把法律内化为人们的品质,同时也是对法治的重要补充,把法律之外的社会关系纳入自己的管辖范围。
浅析法治与德治的关系

祖国2019.7.下|政法研究|摘要:法是一种调整人们社会生产生活以及人与人之间社会关系的规范。
道德是一种人们的思想精神,同时会影响人与人之间社会生活和关系的规范。
法治与德治在当前社会治理的过程中,一方面,我国道德文化对法治文化建设具有影响意义。
另一方面,法治与德治也具有社会治理功能的互补性。
因此,立法应当积极吸收道德标准与文化,司法应当积极考虑道德因素,以法治推进德治,以德治提升法治,形成健康和谐的社会治理格局。
关键词:法治德治社会治理并举浅析法治与德治的关系文/缪浩文随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建设和发展,在学界和实务界不断出现有关道德与法律关系的探讨。
二者在本质上都是为了社会的稳定和发展,《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提出,要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国家和社会治理需要法律和道德共同发挥作用。
而如何将二者相统一,以谋求法治与德治的协同配合,进而有效地推进法治国家的进程和发展,这是我国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和社会主义法治国家需要解决的重要问题。
笔者认为,对于法治与德治关系的探讨与研究,认识法治与德治的关联和相互作用,对我国国家和社会治理的发展和实践具有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一、法治与德治的界定(一)法治的含义法是一种调整人们社会生产生活以及人与人之间社会关系的规范。
法治则是以这样的社会规范进行社会治理的手段。
以刑法为例,我国《刑法》的颁布实施,定义了犯罪和刑罚。
如果人们的行为违反了相关规定,成立犯罪,必然受到相关的刑事处罚,这就是一种典型的法治方式。
法在社会生活中给予了人们具体的自由尺度和范围,保障了符合要求的主体应享有的权利,同时惩处违背法的行为,维护社会稳定,体现社会正义感。
(二)德治的含义道德是一种人们的思想精神,同时会影响人与人之间社会生活和关系的社会规范。
德治则是以这样的社会规范进行社会治理的手段。
例如,宋朝时期,宋神宗听取了司马光的治国策略:以“仁、明、武”作为修身理念;以“任人、信赏、必罚”作为治国理念,这就是我国古代典型的以德治国的一种手段。
如何认识法治和德治的关系

如何认识法治和德治的关系道德是由一定的社会经济关系决定的,依靠社会舆论、传统习俗和人们的内在信念来维系的,并以善恶进行评价的原则规范、心理意识和行为活动的总则。
阶级社会中的道德,由于人们的经济利益不同,每一个阶级都有自己的道德观念和道德标准,因而具有鲜明的阶级性。
但是,在一定社会中占统治地位、起主要作用的道德只能是统治阶级的道德,而不可能是被统治阶级的道德。
所以,德治就是道德建设,其中主要是指统治阶级的道德建设。
法治,就是以法制为依据治理国家与社会,使国家成为法治之国,使社会成为法治社会。
因为,法是“被奉为法律”的整个统治阶级的意志,一个阶级的判断总比一个人的专制好;法是没有感情的,“法无偏私”,依法办事,对谁都一样,而且,法是和国家政权结合在一起的,具有高威望的特点。
所以,法治是一种倾向于民主,排斥专制的治国方法。
正如“十五”计划纲要中写道:“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德治和法治,作为调节人类社会生活的两个手段,有着密切的联系,它们的目的相同,都决定于同一经济基础。
就其调节的对象来说,都是享有权利并依法履行义务的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单位等;就其调节的依据来说,道德规范和法律规范是相互渗透的,有时甚至是直接重叠的。
比如,统治阶级把本阶级的道德内容与原则用法律的形式规定下来,那么,两者就具有同一性了。
正是这个道理,对于统治阶级来说,德治、法治要一起抓。
当然,德治与法治相互渗透、相互作用,但它们毕竟是属于两个不同的社会现象,因而又有许多区别:(1)两者的依据及其实现方式不同。
德治的依据是道德,而道德对人们行为规范作用的实现,是由社会舆论、传统习俗和人们的内心信念来维系的,其中主要的是通过个人内心的义务感和责任感来实现;法治的依据是法律,法律规范对人们行为的指引,一般是通过外在的国家强制力来实现。
尽管社会主义社会里,法律的实施可以依靠广大人民群众的自觉遵守,但仍然需要国家强制力的保障,即以遵守为前提,以强制为后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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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法治”与“德治”的关系
摘要】自古以来关于“以德治国”和“依法治国”关系的问题就是各时期思想家和法
学家争论的要点,在西方关于二者的研究也早有显现。
在明确二者含义、功能、
目标等问题基础上,现结合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现实,正确认识二者关系,并分析我国在此方面采取的措施及收效,以及目前存在的一些问题和相应对策。
【关键词】法治;德治;关系
【中图分类号】G468.32 【文章标识码】B 【文章编号】1326-3587(2014)02-0016-02
自古以来,与“德治”、“法治”相关的问题一直都备受各时期思想家、法学家、政治学家等的青睐。
管子在探讨这一问题是曾得出“法出于礼,礼出于俗”的结论。
据此可见二者本同根,且总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
“以德治国”的“以”是“用以”的“以”;“依法治国”的“依”是“依据”的“依”。
二者虽音近,但字不同,意更不同。
就
此我们可以看出二者的关系是以道德作为治国的方法、手段和途径,达到依法治
国的目的。
而道德又要以法律为后盾、为原则、为依据。
进入2000年以来,在
市场经济这一大背景下,在我国第三代领导人的带动下,关于德治与法治的研究
又进入了一个崭新的时期,二者的关系又被进一步赋予了时代的意义。
一、“法治”与“德治”的内涵
(一)法治。
在我国当代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这一大背景下,法治的内涵主要有以下几个层次:
第一,立法机关按照严格的法定程序制定法律,并形成完备的法律制度体系。
众所周知,一部好的的法律对社会的安定和发展会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而一部“恶”的法则会导致社会发展的停滞,甚至会导致整个社会形态的瓦解。
因此,我
们要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制定或修改法律,以形成一个高效的法律制度体系。
第二,政府和公职人员必须严格依法行政,依法办事,依法管理国家的政治、经济、文化和其他社会事务。
就我国现行的法律制度而言,可以说是相当完备的,但就我国的执法状况来看,确实还有许多要改进的地方,而加强政府和公职人员
依法行政和依法办事等方面的管理和能力的提升则会在很大程度上提高我国现行
法律体系的执行力。
第三,司法机关必须严格司法,坚决维护法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做到有法
必依、执法必严、违法才究。
在法律公平、公正实践的过程当中,司法的介入无
论对于社会的成员还是就法律本身而言,都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同时司法的公
正也体现了法律在实践中的公正,因此,就我国的司法机关而言,首要要做到严
格司法。
第四,全体公民具有良好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素质,使学法、懂法、守法、用
法成为全社会的良好风尚。
一个法治社会的建立不仅仅要依靠政府和有效的法律,更需要全体公民具有良好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素质,这样才能建立一个安定而高效
的法律社会。
(二)德治。
同法治相对应而言,德治也有其相应的三层内涵:
第一,从理念层面上看,德治所关注的是“德性”的问题。
德性所包含的是一
种善的取向,与“法治”形成鲜明对比,同时也对人们的思想境界提出了更高的要
求。
第二,将理念形态的德治转变成现实,则需要一个制度化的过程,即上升为
制度形态的德治。
正如现代自然法学派的代表人物福勒在其名著《法律与道德》
一书中所讲的关于道德的分类一样,他将道德分为“愿望的道德” 和“义务的道德”。
我们在这里所提到的显然应该是义务的道德,甚至可以说是可以将其规范为法律
的道德。
第三,与“法治”内涵有所区别的是,在建立了一个保障“德治”运行的制度之后,还不能完全进入儒家所提倡的一种“大同社会“的状态。
因为显然“德治”的范
围要比“法治”广的多,因此德治社会的进入,并不能仅仅依靠制度,还要依赖于
社会的进步文明程度等其他因素。
综上,就“法治”与“德治”二者的历史演变及内涵来看依然可以看出二者之间
存在的联系。
二、“法治”与“德治”的关系
对一个国家和民族而言,“法治”与“德治”,向来都是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的,二者缺一不可,也不可偏废。
法治属于政治建设,属于政治文明。
德治属于思想
建设,属于精神文明。
二者范畴不同。
但其地位和功能都是非常重要的,“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具有同等重要的地位。
(一)“法治”与“德治”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缺一不可。
在当代中国,社会主义法治和社会主义道德在本质上是一致的。
它们是最广
大人民根本利益的反映,是建立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基础之上的上层建筑,共同
为社会主义经济基础服务。
“法治”与“德治”,是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的,它们共
同维护社会秩序,规范人们的思想和行为,因此,德离不开法,法也离不开德。
只有把“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紧密结合起来,形成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
的法律体系和思想道德体系,才能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有序地运行;也只
有把“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紧密结合起来,始终坚持法制和道德教育“两手抓”,才能有效地维护社会稳定。
(二)“以德治国”为“依法治国”提供坚实的思想保证。
由于“德治”所调整的范围要远远超出于“法治”,因此,“德治”的建设就显得
十分重要。
第一,社会主义道德是社会主义法治的价值标准和推动力量。
“法治”的推行
首先要依靠社会成员的普遍认同和自觉遵守。
现实要求我们从思想道德上保证切
实遵守法律,同一切违法乱纪的思想和行为作斗争。
但与此同时,我们也应看到,如果一个社会大多数成员思想觉悟和道德素质低下,那么不论有多么苛刻严厉的
法律,也不能从根本上解决社会秩序和管理问题,不能使得国家长治久安。
第二,社会主义道德制约着社会主义法治的完善。
道德的自觉约束与法律的
强行约束既是相制约的,也是可以互相转化的,某些道德规范需要适时提升为法
律规范。
在法律未涉及的领域,道德就在其中起到一个补漏的作用。
随着社会主
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人们的道德观念和行为方式发生了根本的变化,一
些原有的道德规范不能适应新的实际,而新的道德规范还没有形成,因而一些领
域和地方,是非、善恶、美丑的界限出现混淆,拜金主义、享乐主义、极端主义
滋长蔓延。
必须要实行法治。
所以,以德治国并非是要以“德治”来代替“法治”,
而是要强化和实现“法治”。
只有在“法治”得以实现的基础上,实行德治,以道德
教育、道德自律和道德建设,作为法治的后盾,才能提高全民族的道德素质,依
法治国才能进入良性循环,社会发展才能进入较高水平。
(三)依法治国是以德治国的重要的保障并对其有促进作用。
国家主权者通过立法的途径把某些道德要求确认为法律要求,从而为有关道德的普及提供了强有力的支持。
在这种情况下,守法也就意味着守德,当守法成为全体社会成员的自觉行动时,社会上则必然会形成一种良好的社会风尚。
如我国的《合同法》、《民法通则》、《反不正当竞争法》要求人们遵守公序良俗、商业道德、诚实信用等;《未成年人保护法》则体现了我国传统的最老爱幼的美德等。
这些法律规定,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对于传播道德,保障和促进社会主义道德建设起着极其重要的作用。
【参考文献】
1、海松梅,从历史传统辨析德治与法治的关系.决策探索 2001年第9期:26-27
2、苏盾,论“德治”与“法治”的关系.探索与争鸣 2003年第12期:123-125
3、崔永东,道德与中西法治.北京:人民出版社 2002年出版
4、纳麒、李怀玉,哲学视野:法治与德治新论.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6年出版
5、陈红太,中国刑律儒家化的标准问题研究.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6年出版
6、陈世香、王志华,行政案例分析.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 2007年出版
7、石佑启、杨治坤、黄新波,论行政体制改革与行政法治.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 2009年出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