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情势变更原则的适用
情势变更原则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的适用7篇

情势变更原则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的适用7篇篇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编号: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一、合同背景鉴于甲方(建设单位)与乙方(施工单位)于XXXX年XX月XX 日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编号为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现因不可抗力因素导致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遇到困难,双方同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结合项目实际情况,对原合同进行部分调整,并达成以下协议:二、情势变更条款1. 定义:本条款中的“情势变更”是指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因不可抗力因素导致项目无法按照原计划进行,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政府政策调整、市场变化等情形。
2. 适用范围:本条款适用于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因情势变更导致项目无法按时完工、工程量增加、单价调整等情形。
3. 双方责任:(1)甲方责任:甲方应及时向乙方传达项目的调整计划,并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助。
甲方应按时支付乙方已完成工程的款项,并确保项目资金按时到位。
(2)乙方责任:乙方应根据甲方调整后的计划,及时调整施工计划,确保项目能够按时完工。
乙方应按时向甲方提交施工进度报告,并提供必要的施工记录。
三、合同变更条款1. 变更范围:本条款适用于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因设计变更、材料调整等原因导致合同内容需要调整的情形。
2. 变更程序:甲方需向乙方提交书面变更通知,明确变更内容、变更原因及变更后的施工计划。
乙方在收到变更通知后,应在合理时间内向甲方提交变更后的施工方案。
3. 双方责任:(1)甲方责任:甲方应确保变更通知的及时性和准确性。
甲方应按时支付乙方因变更而产生的额外施工费用。
(2)乙方责任:乙方应根据甲方的变更通知,及时调整施工计划,确保项目能够按照变更后的方案顺利进行。
乙方应按时向甲方提交变更后的施工进度报告。
四、争议解决条款1. 争议解决方式:本条款适用于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的争议。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情势变更原则适用探究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情势变更原则适用探究2021年1月1日起正式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将原规定于司法解释之中的情势变更原则增添至合同编,该原则对于化解建设工程施工纠纷和促进履约有重大意义,使得该原则的重要性进一步凸显。
本文通过梳理“情势变更”在建设工程领域的法律规范指引和裁判规则适用,以期为建工合同当事人在适用情势变更原则时提供相应的借鉴与参考。
一、情势变更原则在法律规范中的“前世今生”(一)情势变更原则“前世”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现实生活中不可预见的重大变化时有发生,因此如果机械固守合同成立当时的条件就可能对当事人产生不利影响,为此情势变更原则应运而生。
2002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的暂行意见》就工程总价和材料价格做出关于情势变更的特别规定:“建设工程合同约定对工程总价或材料价格实行包干的,如合同有效,工程款应按该约定结算。
因情势变更导致建材价格大幅上涨而明显不利于承包人的,承包人可请求增加工程款。
但建材涨价属正常的市场风险范畴,涨价部分应由承包人承担。
”2009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现已失效)明确了情势变更的外延和内涵,该原则具体指向合同成立以后客观情况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情形,此种情形下如果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公平原则,并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变更或者解除[1]。
2020年,在新冠肺炎疫情影响之下,各行各业都受到冲击,建设工程作为劳动密集型行业尤其突出,因疫情导致的工期延误、物价剧烈波动等纠纷不断增多,合同当事人多运用情势变更原则向法院提出诉请,请求免除违约责任,解除或者变更合同。
基于此,情势变更原则被写入《民法典》成为应有之义。
情势变更原则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的适用

情势变更原则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的适用2014-12-22《合同法》第八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双方当事人具有法律效力。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根据该条规定以及合同法的其他规定,合同依法成立后,除法定的变更、解除条件和当事人协议约定的变更、解除条件外,任何一方当事人都不得随意地变更或者解除合同,否则就可能会承担违约责任。
严格守约固然对合同目的的实现具有积极意义,然而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又可能会出现种种客观情况导致合同难以继续履行或者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在此情况下如果仍严格要求合同双方继续按照原合同条款予以履行,将会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甚至背离合同目的的结果出现。
例如某施工企业与某开发企业签订包工包料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后,出现了钢材价格暴涨的情况,而施工合同中没有对钢材价格暴涨是否应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作出约定,法律也未对此进行规定。
如果双方继续执行施工合同约定的价款,则对施工企业而言显失公平,其基于施工合同所确立的利益关系可能会失衡,甚至会造成严重亏损;如果施工企业不再履行合同,则又面临违约风险。
如何破解施工企业遇到的难题,在很长一段时间内一直困扰着理论界和实务界的专家、学者们。
直到情势变更原则被提出,并且以司法解释的形式确立为一项法定原则后,这一难题才有所突破。
在全球金融危机蔓延所引发的矛盾和纠纷在司法领域已经出现明显反映的情况下,最高人民法院适时推出情势变更原则,对于有效化解矛盾和纠纷,维护诚信的市场交易秩序,保障公平法治的投资环境,公平解决纠纷、提振市场信心等具有重要意义。
但是在建设工程司法实践中,仍面临着情势变更原则适用范围不确定、适用程序过于严格、适用效力未作明确区分等问题,尤其是对于如何具体适用情势变更原则的问题,目前尚无明确的法律规定。
基于这些问题,本文从情势变更原则的概念入手,在分析情势变更原则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的适用条件的基础上,针对具体适用中面临的诸多问题,就如何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准确适用情势变更原则作了详细论述。
情势变更原则在工程合同的适用.docx

情势变更原则在工程合同的适用一、情势变更原则的基础理论有效成立的合同具有法律拘束力,双方当事人均应遵守合同约定,这是合同保持旺盛生命力的源泉。
但是每一具体合同又不能独善其身,均以特定的社会历史条件、政Z制度、宏观经济政策、法律法规亦或自然条件为基础,处在社会的整体或者局部之客观“情势”下。
若合同生效后,非因双方当事人的缘由导致合同之“情势”发生了重大的改变,且上述重大改变属当事人无法预料,直接影响了行为人合同目的实现,若继续履约则显失公平,会造成损益性后果时,则应对受损一方进行救济,以维持社会主体之实质的公平,这即是情势变更原则存在的价值和意义。
正如拉伦茨所言:“适用情势变更原则的目的是为救济合同一方当事人在直面丧失最低限度实质性合同正义的情况。
”④鉴于情势变更原则可对有效合同产生背弃效力,故该原则在适用方面受到了不小阻力。
纵观中国立法现状,《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并未对情势变更原则作出具体规定,仅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第26条做了概括性规定,即在双方当事人订立合同后,若客观情况出现了一方当事人在签订合同之时无法预料、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且不归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时,致使合同之基础发生动摇,若继续履约在对行为人一方显失公平亦或无法达成合同目的的,可以变更或解除合同。
虽然《合同法司法解释二》对情事势变更原则作出了条款性、原则性的规定,但随即最高人民法院又强调对于情势变更原则要准确理解、慎重适用,在决定是否适用时应以“合理调整当事人利益关系”为主出发点。
各级法院在处理具体案件中也要严格审查情势变更适用的事由,合理区分商业风险和情势变更,在适用该原则的价值取向上,仍需遵循倾向于保护守约方的原则,在确需适用情势变更原则时,报经高级人民法院审核。
⑤二、情势变更在建设工程合同中适用的必要性目前虽然我国现行立法对适用情势变更原则在实体和程序上均设置了诸多的限制,但笔者认为,情势变更原则在建设工程合同中仍具有极为重要的适用价值,这是由建设工程合同自身的特点和情势变更原则的立法目的所决定。
情势变更原则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的适用8篇

情势变更原则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的适用8篇篇1合同协议一、引言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情势变更原则具有重要的地位。
本文将从多个角度探讨情势变更原则在合同中的适用,以确保合同的公正性和可操作性。
二、主体内容1. 情势变更原则概述情势变更原则是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原因,导致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变化,进而影响合同的履行。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三条,情势变更原则允许合同当事人解除合同或请求法院变更合同内容。
(1)建设工程的特性建设工程具有周期长、投资大、风险高等特点。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可能会遇到市场价格波动、政策调整、自然灾害等不可预见的情况,导致合同无法按照原计划进行。
因此,情势变更原则在建设工程中具有重要的适用价值。
(2)具体适用情形①市场价格波动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果建筑材料、设备或劳务的市场价格发生异常波动,导致合同约定的成本发生重大变化,当事人可以依据情势变更原则请求法院变更合同内容或解除合同。
②政策调整政府出台新的政策或法规,可能影响建设工程的实施或增加额外成本。
例如,环保政策、安全标准等的变化,都可能导致合同无法按照原计划进行。
此时,当事人可以依据情势变更原则寻求法律救济。
③自然灾害自然灾害如洪水、地震等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原因,导致建设工程施工无法进行或增加额外成本。
在这种情况下,当事人可以依据情势变更原则解除合同或请求法院变更合同内容。
(1)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原因情势变更原则仅适用于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原因导致合同基础条件发生变化的情况。
如果合同基础条件的变化是由于一方当事人的过错或疏忽导致的,则不适用该原则。
(2)合同基础条件发生变化合同基础条件发生变化是指,合同履行过程中,与合同订立时相比,发生了本质的变化。
这种变化可能影响合同的履行或增加额外成本。
例如,市场价格波动、政策调整、自然灾害等都属于合同基础条件发生变化的情况。
(3)影响合同履行情势变更原则仅适用于影响合同履行的情况。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中情势变更原则的适用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中情势变更原则的适用摘要:随着我国建筑业的不断发展,情势变更原则在建设中会越来越重要,情势变更原则的主要出发点是诚实信用、公平公正。
情势变化原理之所以能在建筑工程领域得到广泛应用,是因为在建筑工程的施工过程中经常会出现不合理的现象,这是由施工流程的性质和进行的施工所决定的。
建设周期相对较长,很多工作和人力流动非常不稳定,工程建材价格波动较大,有与国家相关政策相对应的建筑环境与安全体系,情势变更原则可以很好地解决建筑合同出现纠纷的情况。
关键词:情势变更原则;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近年来,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我国在各方面都取得了许多成就,但金融危机、通货膨胀等人力资源等诸多因素对经济的影响也不容忽视。
建筑行业同样会受到很多因素的影响,双方签订合同后往往会出现意想不到的情况,导致双方利益失衡,由此引发的许多事故和纠纷令人担忧。
情势变更条款原则的相关规定最终对此类争议金额制定了相应的制度,明确规定保护当事人的共同利益。
1.情势变更原则定义情势变更原则是为合同双方的公平利益而制定的法律,最主要的一点是,在双方订立合同后,由于某种不可预见的原因,双方的利益似乎失去了平衡,违背本协议的初衷,合同法的一些相关规定需要修改,甚至最后终止合同。
所以,情势变更原则对于保证合同双方的利益均等具有重要意义[1]。
2.建设工程合同的制约因素建设工程实际是承包工程的负责人领导的工程,负责人需要制定建设工程的施工计划,建设工程合同需要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制定相关详细条款,在这些条款中体现出建设工程合同多样化的特点。
2.1建设工程合同的特殊性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用到最多的材料就是建筑材料,建筑材料的使用受到很多条件的影响,建筑材料的使用一般比较固定,体积一般比较庞大,建设过程需要漫长的生长周期,价格变化幅度也比较大,建筑材料由于不同的特殊因素造就了建设工程合同具有一定的特殊性。
2.2国家政策与法律的制约因素建设工程对人们的工作和生活都有着明显的推动作用,与人们的生活实际密不可分,建筑工程在建设过程中需要充分考虑对人们生活和经济的影响,还要在建设中要遵守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2]。
情势变更原则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的适用(通用15篇)

情势变更原则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的适用(通用15篇)情势变更原则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的适用(通用15篇)情势变更原则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的适用篇1最高人民法院今年以司法解释的形式明确了情势变更原则,但由于建设市场和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的特别性,情势变更原则在建筑工程施工合同中的适用面临着特有的问题。
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商定的工程价款支付方式,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可以分为:固定价格合同、可调价格合同、成本加酬金价格合同,必需严格根据情势变更原则的适用条件,并且区分不同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类型进行适用。
一、固定价格合同下情势变更原则的适用1.固定价格合同是否适用情势变更原则固定价格合同是指双方在合同专用条款内商定合同价款包含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在商定的风险范围内合同价款不再调整,风险范围以外的合同价款调整方法,则在专用条款内商定。
民法典第二百六十九条规定“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其实质就是“承包人干活,发包人给钱”。
这一性质打算了施工企业无法承受材料、人工价格异动带来的亏损,假如仍根据原合同履行,将严峻危害社会安定,损害农夫工等弱势群体的利益;而且建筑施工行业是传统的微利行业,与房地产开发、金融投资等行业本身具有高风险、高收益的特点有着本质区分,把材料价格异动的风险和损失全部由施工企业担当明显有违民法典公正、诚信的原则。
因此,应当对固定价格依据情势变更原则进行合理调整。
同时需要说明的是,在诸如价格暴跌等情形下,建设单位自然也可以要求依据情势变更原则对固定价格进行调整,但是基于建设单位计51520立方米:____________ 第6条乙方驻工地代表第7条甲方工作。
7.1 施工场地具备开工条件和完成时间的要求:____________7.2 水、电、电讯等施工管线进入施工场地的时间、地点和供应要求:____________7.3 施工场地内主要交通干道及其与公共道路的开通时间和起止地点:____________7.4 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网线路资料的供应时间:____________7.5 办理证件、批件的名称和完成时间:____________7.6 水准点与坐标掌握点位置供应和交验要求:____________7.7 会审图纸和设计交底的时间:____________7.8 施工场地四周建筑物和地下管线的爱护要求:____________第8条乙方工作。
情势变更原则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的适用

情势变更原则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的适用引言情势变更原则是指在一项合同中,当某些未被预料或无法控制的情况发生时,双方有权对原合同进行重新协商或修改的法律原则。
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情势变更原则起到了重要的作用,可以保护双方的利益,确保合同的顺利执行。
本文将探讨情势变更原则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的适用情况。
情势变更原则的定义和适用条件情势变更原则是一种法律原则,适用于一些特定条件下的合同,其中包括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情势变更原则适用的条件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变更事件应属于双方合同未能预料的情况,即超出合同双方的合理预期范围;2.变更事件无法由双方合同所能控制或防范;3.变更事件对合同的履行产生了实质性影响。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的情势变更案例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常见的情势变更案例有:1.自然灾害:如地震、洪水等自然灾害可能对工程的建设造成影响,超出了施工合同双方的合理预期范围,双方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合同的重新协商或修改。
2.政府行为:政府的行政决策,如土地征用、环保要求等可能对工程的建设产生影响,双方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合同的重新协商或修改。
3.设计变更:由于工程设计的变更导致施工方需要增加或调整工作量,此时双方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合同的重新协商或修改。
情势变更原则的作用和原则情势变更原则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保护合同双方的利益:情势变更原则能够保护施工方在执行合同过程中遇到无法预料的情况下的权益,避免因为变更事件造成的经济损失。
2.维护合同的平衡:情势变更原则能够保持合同的平衡性,确保合同双方在变更事件发生后能够重新协商或修改合同,以适应实际情况的变化。
3.促进合同的顺利执行:情势变更原则的适用能够使合同双方能够根据实际情况灵活调整工程施工计划,保证项目能够如期完成。
在适用情势变更原则时,需要遵循以下原则:1.合理性原则:变更事件应是合理且有充分证据支持的,不能凭主观意愿随意变更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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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情势变更原则的适用
最高人民法院今年以司法解释的形式明确了情势变更原则,但由于建设市场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特殊性,情势变更原则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的适用面临着特有的问题,按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款支付方式,可以分为:固定价格合同、可调价格合同、成本加酬金价格合同。
因此必须严格按照情势变更原则的适用条件,区别不同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类型进行适用。
从民法理论上,所谓情势变更,是指合同有效成立后,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事由发生客观情况重大变化而使合同的基础动摇或者丧失,若继续维持合同会显失公平,因此允许变更合同内容或解除合同的原则。
固定价格合同下情势变更原则的适用
固定价格合同是指双方在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合同价款包含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在约定的风险范围内合同价款不再调整,风险范围以外的合同价款调整方法,则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其实质就是“承包人干活,发包人给钱”。
这一性质决定了施工企业无法承受材料、人工价格异动带来的亏损,否则将危害社会安定,损害农民工等利益,也有违合同法公平、诚信原则。
因此,应当对固定价格根据情势变更原则进行合理调整。
反之,在诸如价格暴跌等情形下,建设单位也可以根据该原则要求对固定价格进行调整。
但在该原则的适用上,应较
施工企业适用的标准严格。
一般认定适用情势变更原则的主要条件之一是合同显失公平,那么在预付款条件下可否适用该原则?关键在于预付款能否满足提前备料等,能否化解由于价格异动等“情势”带来的风险和损失。
如果不能满足,则应该适用该原则来加以调整。
在实践中,按照行业的交易习惯,预付款一般已达到工程总价的25%,应认定风险责任已经转移,在这种情况下,施工企业主张价格调整的理由是不充分的,一般也不会被认可。
建设施工合同中载明“无论材料价格涨跌与否,本合同价格不得调整”,该条款能否排除情势变更原则的适用?对此,情势变更原则有其严格的法定适用条件,其适用本身是对合同约定的调整。
适用情势变更的关键要件之一是在合同成立之后出现了当事人缔约时无法预见的客观重大变化,当合同原有的利益平衡因经济的激烈动荡而导致不公正的结果时,旋以法律救济,这正是情势变更原则的价值所在。
一旦发生了价格异动情形并符合了情势变更原则所适用条件,如仍坚持按约定处理,则明显导致合同显失公平。
该约定属于可撤销的内容,施工企业有权在一年的期间内行使撤销权。
成本加酬金合同下情势变更原则的适用
所谓成本加酬金的方式,是指合同价款由建筑产品的生产成本加上承包人的利润构成。
其中成本包括直接费和间接费。
以该类方式支付工程款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谓之工程成本加酬金合同。
在这种合同中,工程成本按现行计价依据以合同约定的方法计算,酬金按工程成本乘
以通过竞争确定的费率计算,从而确定工程竣工结算价。
该类合同对风险的管理是开放和动态的,任何风险均可及时准确地在工程造价中得到反映,工程的最终造价完全依据客观发生的实际情况确定,因而,发包人实际上是该合同的风险承担者,而对承包人来说,风险没有对其构成影响,因为任何风险对工程造价的影响程度,只是导致工程成本的变化和酬金取费基数的变化,通过合同确定的酬金费率是不会做任何调整的。
故采用这种价款支付方式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当然没有适用情势变更之必要。
可调价格合同下情势变更原则的适用
可调价格合同是指双方在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合同价款所包含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在约定的风险范围内合同价款不再调整,风险范围以外的合同价款调整方法,应当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情势变更原则是法定的原则,原则的规定是对合同自由的修正,目的是为了实现合同的公平正义,对于此类合同自然可适用情势变更原则。
如何掌握情势变更原则在合同中适用的度,也即情势发生到什么程度的变更后才可以调整合同价款或撤销合同,实质上是如何把握认定显失公平。
首先,应当以工程成本作为衡量的主要标准。
如果因情势变更而导致一方所获利显著低于成本,遭受较大经济损失时,可以认定为显失公平。
如果仅仅是利益的降低或减少,但从成本角度分析仍可获利,则不能认定为显失公平并适用情势变更;要从建设工程项目整体综合考量,如情势的变更仅引起工程某单项工程的亏损,而整个工
程的造价仍有利润,也不应适用情势变更。
其次,历年来,一些基本建设材料的价格波动,导致合同双方利益失衡,此类问题,因各地情况有别,在具体认定情势变更时,应参照当地适时出台的一些反映本地区情况的地方法规、政策和意见综合考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