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中小学校发生的职务犯罪案件的分析
农村中小学职务犯罪情况调查报告

农村中小学职务犯罪情况调查报告 对广西自治区农村中小学职务犯罪情况的调查报告 2006 年以来, 广西自治区检察机关共查处涉及农村中小学职务犯罪案 件 38 件 45 人,涉案金额 7643284 万元;大案 21 件 27 人,大要案 1 件 1 人,特大案件 2 件 2 人,重大案件 2 件 2 人;其中贪污贿赂案件 31 件 38 人,渎职案件 7 件 7 人。
广西象州县检察院通过对这些案件调查、分析后发现,广西自治区农 村中小学职务犯罪案件虽不是普遍现象,但作为教书育人的特殊岗位,社 会期望值比较高,一旦犯罪,危害性大,社会影响面广。
因此,如何预防农村中小学的职务犯罪,提高监管效能,变被动的事 后查处为主动的事前管控和监督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本文通过分析农村中小学职务犯罪的特点、成因,探索农村中小学预 防职务犯罪的新方法、新途径,以期堵塞易发职务犯罪的漏洞,推动全区 教育改革的健康发展。
一、近年来广西自治区检察机关立案查处的农村中小学职务犯罪典型 案例 一周某英、周某全贪污案。
犯罪嫌疑人周某英,在任原贵港市覃塘区振南乡中心小学校长和樟木 乡中心小学副校长兼中周小学校长期间,在学校进行校园建设和校舍维修及经费开支等过程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与学校统计员周庆全采取虚假 报帐的手段套取学校公款进行私分。
其中犯罪嫌疑人周某英分得人民币 75153 元,周某全分得人民币 26853 元。
同时,周某英在将学校校园建设和校舍维修等工程转包的过程中,收 受工程老板谭某送的好处费 5000 元归个人所有。
二黄某规、陈某朗等七人共同贪污案件。
2006 年春季学期末的一天, 时任武宣县禄新乡中心校校长的黄某规召 集副校长陈某朗等七人一起商量,决定以工作辛苦为由,以发劳务费的名 义,采取收入不入帐、虚开发票手段骗取单位公款共同侵吞。
自 2006 年秋季学期至 2011 年秋季学期,被告人黄某规、陈某朗等七 人共同侵吞禄新中心校学生保险回扣费、教辅资料回扣费及学生照相费共 计 149000 元,虚开列支耗材费等发票侵吞单位公款 145000 元,总计贪污 金额 294000 元。
对职务犯罪案件的感悟和心得

对职务犯罪案件的感悟和心得职务犯罪是指那些以职务便利,违背职责,滥用职权,以及利用职务地位谋取私利等行为所犯下的一系列犯罪行为。
过去的几十年里,职务犯罪在许多国家都屡见不鲜,给社会带来了极大的损害。
个人和团体都受到了牵连和影响。
在亲身目睹和接触过职务犯罪案件后,我对职务犯罪真相有了更深刻的认识和理解,获得了一些心得和感悟。
首先,职务犯罪是一种严重败坏社会风气的犯罪行为。
职务犯罪案件往往涉及到公共资源的挪用,国家财产的损失,甚至直接导致恶性社会事件的发生。
例如,一个职务犯罪分子可能会贪污国家税款,导致教育、医疗等社会基础设施的发展受到限制;或者一个贪腐的政府官员可能会滥用职权,损害普通人的利益,甚至导致社会的不平等和动荡。
职务犯罪危害巨大,严重败坏社会风气,使人们对社会的公正和公平产生怀疑,破坏社会秩序。
其次,职务犯罪背后往往隐藏着各种利益链条。
从个体利益到整个团体的利益,甚至国家的利益都可能参与其中。
职务犯罪分子往往以个人利益为中心,利用职务的便利性,违法法律法规,追求私利。
而在这一过程中,他们可能牵涉到各种利益链条,与其他人联手合作,相互勾结,达成权益互换的交易。
这些利益链条的存在,往往使得职务犯罪案件更加隐蔽和复杂,需要追责和调查的对象更加广泛。
再次,职务犯罪需要有更加严格的监管和惩治机制。
由于职务犯罪的隐蔽性和复杂性,制定严格有效的监管和惩治机制变得尤为重要。
首先,要加强对公务员的教育和培训,增强其职业道德和法治观念。
公务员应该时刻铭记自己的职责和使命,秉公执法,依法行政,不得以职务之便谋取私利。
其次,要建立健全的监督机制,加强对公共资源的管理和使用。
政府机构应该加强内部审计,限制权力滥用,增加事务的公开透明度,避免出现职务犯罪行为。
最后,要依法严惩职务犯罪分子,加大对他们的打击力度,使其付出应有的法律代价。
只有通过加强监管和惩治机制,职务犯罪行为才能得到有效的遏制,社会才能更加公平公正。
《校长受贿犯罪案例分析-精选模板》

校长受贿犯罪案例分析校长受贿犯罪案例分析县十名中小学校长受贿犯罪原因分析及防范建议今年4月以来,**县检察院查办了该县教育系统发生的职务犯罪案件件人,涉案金额达60余万元,案件涉及1名行贿人、1名教育局计财股长和10名中小学校长。
涉案领域均集中在图书教材及教育设备采购环节。
现件案件均已全部侦查终结并移送审查起诉,其中的11名被告人已被当地法院宣判有罪,另1名正在审理中。
本文通过对该案的深入分析,发现该申案呈现出五个方面的特点及五个方面的成因,并有针对性地提出防范建议。
一、案件五个方面的主要特点近年来,随着国家及各级党委政府对教育的重视以及对教育经费投入力度的进一步加大,教育资源得到高度整合,教育基础设施进一步优化和完善。
在此背景下,教育系统职务犯罪问题也随之增多,尤其是教材及教学用品采购过程中收受回扣等形形色色的腐败行为已成为易发高发的新领域和反腐败工作的新重点。
(一)受贿主体多是“一把手”,权钱交易明显。
当前实施的校长负责制,赋予校长相当大的人事权和财权,同时,中小学校长普遍存在长期掌权的现象,有的在同一学校任职时间长达七、八年甚至十几年,使学校校长不同程度地产生“家长制”作风,再加上缺乏有效的民主监督,学校往往成了校长的“独立王国”,校长大权独揽为其腐败滋生大开方便之门。
与此同时,校长也成了商家的重点“攻关”目标,稍有不慎,便会成为被腐蚀的对象,走上犯罪道路。
从该批案件情况来看,11名受贿人员中,除1人系教育局计财股长外,其余10人均是中小学校长。
由于这些人都是学校的一把手,教育主管部门乂把采购的决定权下放到学校,而经销商之所以主动地巧立名目向他们行贿,看中的恰恰也是这一权力,一方出钱,一方”卖”权,权钱交易特征十分明显。
(二)行贿集中、受贿分散,一人“放倒”数人。
由于学校是社会大系统中一个相对独立的子系统,学校之间其功能和需求均具有同一性。
正因为如此,一些供货商往往在与其中某一学校有业务往来后,便会向其他学校扩张业务,这一过程中,一些商家往往会采用暗送回扣等不法手段将学校负责人捆绑为利益共同体,成为一根线上的“蚂蚱”,使这些中小学校长欲罢不能,达到迅速扩张业务的目的。
关于农村中小学职务犯罪情况的调查报告

关于农村中小学职务犯罪情况的调查报告一、近年来广西自治区检察机关立案查处的农村中小学职务犯罪典型案例(一)周某英最全面的范文参考写作网站、周某全贪污案。
犯罪嫌疑人周某英,在任原贵港市覃塘区振南乡中心小学校长和樟木乡中心小学副校长兼中周小学校长期间,在学校进行校园建设和校舍维修及经费开支等过程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与学校统计员周庆全采取虚假报帐的手段套取学校公款进行私分。
其中犯罪嫌疑人周某英分得人民币xxxx元,周某全分得人民币xxxx 元。
同时,周某英在将学校校园建设和校舍维修等工程转包的过程中,收受工程老板谭某送的“好处费”xxx归个人所有。
(二)黄某规、陈某朗等七人共同贪污案件。
x年春季学期末的一天,时任xx县xx乡中心校校长的黄某规召集副校长陈某朗等七人一起商量,决定以工作辛苦为由,以发“劳务费”的名义,采取收入不入帐、虚开发票手段骗取单位公款共同侵吞。
自xxxx年秋季学期至xxx年秋季学期,被告人黄某规、陈某朗等七人共同侵吞禄新中心校学生保险回扣费、教辅资料回扣费及学生照相费共计xxx元,虚开列支耗材费等发票侵吞单位公款xxxx 元,总计贪污金额xxx元。
同时黄某规、陈某朗还伙同其他中小学校长多人申报骗取国家“普九”化债资金xxx元,贪污xxx 元。
(三)罗某来受贿案。
犯罪嫌疑人罗某来在任原xx县中小学危房改造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该机构后改名为xx县校舍安全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XX简称校安办)负责人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分别收受承建平南县教育局下属中小学危房改造项目工程的建筑工头送的好处费及部分申请危房改造项目的中小学校长送的好处费共计人民币xxxx元。
二、广西自治区农村中小学职务犯罪的特点(一)犯罪嫌疑人都担任一定的领导职务,都有利用职务权力之便谋取利益的行为。
从查处案件来看,多数犯罪嫌疑人都是中小学的校长,对学校的重大事项决策“一言堂”,为了一己之私铤而走险。
如原玉林市育才中学校长莫某,在学校工程建设、食堂发包过程中,利用职务先后xx次收受承包老板送给的“好处费”共计xxxxx元人民币。
教育系统违纪违法案件剖析报告

教育系统违纪违法案件剖析报告教育系统原本应该是圣洁之地,然而近几年发生在学校的腐败案件如同笼罩在这片“圣坛”上的阴影,令人心情沉重。
仅2011年四川省内江市纪委就相继查处了国家级重点示范中学隆昌一中、省级重点示范中学资中球溪中学及隆昌六中等一批教育系统有关人员腐败案件,教育系统腐败案件的易发、高发态势令人担忧。
因此,深入分析教育系统腐败的特点、成因,并切实加强预防措施,对促进教育事业健康、有序发展无疑具有十分重大的现实意义。
一、教育系统腐败案的特点分析(一)从涉案主体看,“一把手”违纪所占的比例大。
当前,中小学校普遍实行的是“校长负责制”,多数学校是校长和书记“一肩挑”,作为“一把手”的校长手中掌握着大量的公共资源和行政权力,权力过度集中,为“一把手”的权力寻租提供了机会。
同时,随着近年来各级政府不断加大对教育事业的资金投入,学校事业处于迅猛发展阶段,大量的基建工程付诸实施,往往出现“工程竣工,校长下马”的问题。
从近年来查处的教育系统违纪违法案件来看,特别是涉及学校的腐败案件,“一把手”违法违纪所占比例高达80%以上。
如2011年内江市纪委就相继查处了三个学校的“一把手”腐败案件。
其中,隆昌一中校长曾某某因受贿51万余元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没收财产40万元。
(二)从发案环节看,基建维修、后勤管理、物资采购、教师录用调动成为腐败的“重灾区”。
1.在学校基建维修环节收受贿赂。
在学校新建教学楼、实验楼、教职工、学生宿舍及食堂、足球场、篮球场等配套的教学服务场所过程中,利用职务影响及便利,在工程招投标、施工、工程款拨付等环节收受不法建筑商的巨额贿赂。
如隆昌一中原校长曾某某就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修建隆昌一中博雅教学楼、致远教学楼、女生公寓楼、教师集资楼等过程中,先后收受隆昌县某建筑公司彭某等9人前后30次送的37.6万元,副校长谌某某先后收受隆昌某建筑公司3次送的4万元。
2.教师录用、调动环节收受贿赂。
教育行业的判刑案例分析(2篇)

第1篇一、背景近年来,我国教育行业出现了一系列受贿案件,严重影响了教育行业的健康发展。
本文将以一起教师受贿案件为例,对教育行业判刑案例分析,以期为我国教育行业的规范发展提供借鉴。
二、案例介绍2019年,某市某中学教师李某因受贿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
李某在担任该校班主任期间,利用职务之便,为家长谋取利益,收取贿赂。
经查,李某共收受贿赂金额共计人民币30万元。
三、案例分析1. 案件性质本案中,李某作为教师,本应恪守职业道德,为人师表,却利用职务之便,收取家长贿赂,严重违反了国家法律法规,属于受贿犯罪。
2. 判决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本案中,李某的行为符合受贿犯罪的构成要件,依法应予惩处。
3. 案件原因分析(1)个人道德品质败坏。
李某在担任班主任期间,未能坚守职业道德,为人师表,导致道德品质败坏,走上犯罪道路。
(2)监管不到位。
学校在管理过程中,对教师的教育、监督不到位,导致李某得以利用职务之便,收受贿赂。
(3)社会风气影响。
在社会风气的影响下,一些家长认为通过贿赂可以让孩子获得更好的教育资源,这种错误观念助长了李某的受贿行为。
四、启示与建议1. 加强教师职业道德教育。
学校应加强对教师的职业道德教育,提高教师的道德素养,使其自觉遵守职业道德规范。
2. 完善监管机制。
学校应建立健全教师管理机制,加强对教师的教育、监督,防止类似事件再次发生。
3. 营造良好的社会风气。
社会各界应共同努力,树立正确的价值观,抵制贿赂行为,为教育行业的健康发展创造良好环境。
4. 加大查处力度。
对教育行业中的违法犯罪行为,要依法严厉打击,形成震慑作用。
五、总结教育行业的受贿案件给我国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带来了严重危害。
教育犯法案例及分析(2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近年来,我国教育领域发生了一些触目惊心的违法事件,严重损害了学生的身心健康,破坏了教育秩序,影响了社会稳定。
本文将以一起典型的教育犯法案例为切入点,分析其违法性质、成因及预防措施。
二、案例简介案例:某中学教师李某,因不满学校管理,利用职务之便,对学生进行体罚、侮辱人格,造成学生身心伤害。
经调查,李某在任期内,多次对学生进行辱骂、殴打,甚至强迫学生为其做事。
在事件曝光后,当地教育部门迅速介入调查,依法对李某进行了严肃处理。
三、案例分析1. 违法性质李某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体罚学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四十三条规定,教师应当尊重学生的人格,不得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
李某对学生进行体罚,严重侵犯了学生的合法权益。
(2)侮辱学生人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八条规定,教师应当尊重学生的人格,不得歧视、侮辱学生。
李某在教学中侮辱学生,损害了学生的自尊心。
(3)违反职业道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教师应当遵守职业道德,为人师表。
李某的行为严重违背了教师职业道德,损害了教师形象。
2. 成因分析(1)教师自身素质问题:李某作为一名教师,没有树立正确的教育观念,缺乏关爱学生的意识,导致其在教育过程中对学生产生恶劣影响。
(2)学校管理问题:学校在管理过程中存在漏洞,对教师的管理不到位,导致李某有机会对学生进行体罚、侮辱人格。
(3)社会环境因素:当前社会竞争激烈,部分教师为了追求成绩,对学生采取严厉的教育方式,导致学生身心受到伤害。
3. 预防措施(1)加强教师职业道德教育:提高教师队伍的整体素质,树立正确的教育观念,关注学生身心健康,关爱每一个学生。
(2)完善学校管理制度:加强学校对教师的管理,规范教师行为,确保教师依法执教。
(3)提高学生法律意识:加强对学生的法制教育,让学生了解自己的合法权益,敢于维护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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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院在2007年立案侦查了原西城区皇城根小学正、副校长共同贪污学校帐外款的职务犯罪案件,通过对该案的审查以及开展的同步预防工作,从中发现了学校私设账外账、校长权力过大以及对学校额外收取的费用缺少有效管理、监督等突出问题。之后我们又对近五年来全市检察机关查处的中小学校出现的26件职务犯罪案件进行了调查,并对发现的问题进行了实证分析。
一、案件的主要类型
1、利用负责采购的权力,在学校图书、教材采购过程中非法收受书商的回扣。例如原北京九中图书馆管理员俞某,利用负责采购学生教材及配套磁带的职务便利,收受北京市石景山区北辛安新华书店给予的贿赂款6万余元。
2、利用审批的权力,在学校基建工作中非法收受承包方的贿赂。例如原北京市房山区第二职业高中的校长王某,利用管理学校基础设施建设的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北京申宝公司负责人给予的好处费10万元。
3、利用经手学校公款的权力,采用截留、虚报冒领等手法据为己有。例如原丰台区左安门中学出纳司某,使用作假账、在工资表上虚列单位工作人员名单的方法,贪污单位公款9万余元。
4、利用负责招生的权力,私自招收编外学生,侵吞单位的帐外款。例如原西城区皇城根小学校长胡某某、副校长王某某,在招生过程中,多次将所收的北大医院、解放军出版社等多家共建单位交纳的捐资助学款中的部分现金私自截留,作为学校的帐外款支出使用。之后又分别提取70万元据为己有。
5、利用负责经手管理学校财务的权力,将公款暂时借出去做生意。例如原北京市109中学总务处副主任李某某,私自挪用学校收取的出租房屋费用80余万元,用于个人营利活动。
二、案件的基本特点 1、涉案面广。一是涉案人员广。涉案人员中既有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公务员,也有学校里的教师,包括学校的行政管理人员,如校长、总务主任和普通教职员工。二是涉及的学校多。如2006年查处的校园内职务犯罪案件涉及到全市共12所学校,这些学校既有职业学校、也有中学和小学。三是犯罪地域分布广。近五年来全市11个区的教育系统发生了职务犯罪,其中2006年共有6个区的中小学校发生了职务犯罪案件。
2、受贿案件多,发案岗位集中,但数额相对较少。近五年查处的中小学校职务犯罪案件中,有13件是受贿犯罪,占查处案件数的50%。学校的图书采购和基建工程建设领域是受贿犯罪的多发区。学校的校长或者图书管理人员利用负责征订报纸、教材或者图书的职务便利,收取回扣的案件,是中小学校在采购环节易引发职务犯罪的一种较为普遍的类型。此外,在学校日常经济往来的一些业务中也会出现贿赂犯罪,如北京市商业学校总务科科长李某某就是利用主管购煤业务的便利,为煤商向学校销售燃煤、收验煤、结算货款提供帮助,并收取对方的好处费8万余元。在学校基建业务中,由于中小学校经费相对较少,用于基建工程的款项也不是大数目,所以发生的受贿案件数额多在万元左右。
3、窝案、串案有所增加。在贿赂犯罪案件中,行贿人为不断拓展业务,追求利润的最大化,往往向多家学校的多名人员行贿,从而达到推销商品的目的。在调查的案件中,有三起受贿案件的被告人都是收取了海淀智慧书店营业员给予的回扣款;而另外四起受贿案件的被告人则分别收取了石景山区北辛安新华书店给予的贿赂款。在贪污案件中,犯罪分子担心一个人作案相对困难、易被发现,因而相互勾结、共同贪污的情况在近两年有所增加。2007年被立案侦查的中关村三小的贪污案件,就是校长王某某伙同副校长刘某某、党支部副书记张某,擅自决定用公款多次组织小部分班子成员、财务人员携带家属到好望角、夏威夷、美国西海岸等地旅游。2008年被查处的原西城区皇城根小学校长胡某某、副校长王某某贪污案,也是共同侵吞单位帐外款用于个人理财的案件。
4、犯罪主体集中在特定岗位。中小学校职务犯罪的主体主要集中在学校校长、主任以及图书管理员等特定职务的人员。在调查的案件中,有9人是学校校长,8人是总务、教务主任,6人为图书管理员。 5、主观恶性相对较小。教育系统的职务犯罪行为人态度相对比较老实,归案后一般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交待问题也比较主动、详尽,悔罪表现积极。在调查的26件职务犯罪案件中有2件是自首案件。
三、犯罪的主要原因
造成教育系统(特别是中小学校园内)职务犯罪易发的原因,除了受市场经济大潮的冲击,少数犯罪人员自身拒腐防线不牢、侥幸心理严重等共性原因之外,还有发案学校对自身的预防职务犯罪工作重视不够的具体原因。主要表现在五个方面:
1、法制宣传教育少,教职员工法律知识匮乏。长期以来,学校被誉为“社会的净土”、圣洁之地,教师是“人类灵魂的工程师”,学校因而忽视了对教职员工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的引导,对法制教育不够重视。中小学校平时很少组织教职员工进行有针对性的法制讲座与辅导,聘请法制校长也是针对学生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学校教师对相关的法律法规规定不太了解,对合法与违法的界限把握不准。比如收受书商的回扣,有的教师认为最多不过是违反纪律,没想到构成了职务犯罪;将帐外款私自取出用于个人理财的行为,也认为是违纪现象,不会追究刑事责任。由于相关法律知识贫乏,从而对行为的后果认识不清、判断错误,以致于已经触犯了法律还浑然不知。
2、相关规章制度未有效落实。以收受教材回扣为例,虽然近年来,各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三令五申,明确要求不得在教材采购中收受书商的暗扣、红包,学校也有规定要求将暗扣改为明扣入学校大帐,各处室不得设立小金库,但对于部分学校,这些制度与规定往往只是写在纸上,没有真正落到实处。少数负责采购的人员和部门对书商给予的暗扣照拿不误,并将其作为成为个人和部门创收的来源之一。再如侵吞学校帐外款的案件,每年市教委等七部门都会下发文件,对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进行部署,其中对捐资助学款与规范中小学“共建”行为都有明确规定,学校一律不得自行收取,严格控制“共建”学校数目和学生人数,实行教委统一批准共建单位、统一收取共建资金,共建协议和共建生名单报告教委的“两统一、两报告”制度,杜绝假“共建”行为。规定是很明确的,但实际在招生工作中,还是会出现校长等领导干部进行暗箱操作的现象。 3、管理权力过分集中。多数中小学校的校长,尤其是小学校的校长都是集人权、财权和物权于一身,难以对其进行监督制约,容易引发职务犯罪。以西城区皇城根小学校长胡某某、副校长王某某贪污案为例,二人主管学校的招生工作,每年计划外招收的共建生人数以及收取的共建费用只有二人掌握,在学校办公会上也从不讨论共建的相关事宜,从而造成了学校违规收取了三百余万元的帐外资金,二人随意支配并将部分用于购买个人理财产品。再比如,在基建工程中付给承包方的工程款、在学校采购时付给供货商的货款,无论数额大小都要由校长最后审定和签字。对方为了及时得到工程款,就采取了向校长行贿的手段。
4、财务管理不够严格。在查办贪污、挪用学校公款的案件中,我们发现发案单位在财务制度上有漏洞,管理不够严格。比如利用仿冒主管领导签字,虚报冒领课时费、岗位津贴等手段形成的单据,也可以作为入帐凭证,财务审查过于松散。又比如,有的学校财务帐一年甚至好几年才核查一回,对于管理现金的出纳来说,采取暂时不入帐方式来挪作他用,既操作方便又不易被发觉。
5、某些关键岗位的人员流动少。学校的总务、教务等处室作为对外经济往来事务比较集中的部门,容易受到不良市场竞争行为的腐蚀,再加上学校里相关行政人员较少,这些岗位的干部相对固定、人员流动不够,客观上为腐败滋生提供了便利条件,也使得职务犯罪行为在一定的时期内具有连续性。在调查的案件中,学校的图书管理员都是任职期限比较长的工作岗位,他们长期负责图书、教材的采购工作,有机会多次收受供货商的回扣。
6、学校的帐外资金易引发职务犯罪。尽管教委等有关部门明确规定学校不能设立“小金库”,但从调查的26件职务犯罪案件中,还是有三分之一的被告人侵吞或挪用的公款来源于帐外款,且数额大部分在十万元以上。通过调查发现,当前中小学校存在帐外帐和“小金库”现象还是非常普遍的。一些学校通过办补习班、计划外招生等形式积累了大量的资金,对促进学校基本建设和改善教职工的工资待遇、生活条件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违纪违规使用这部分资金的现象也较为严重。有的学校负责人私自将收入不入帐或者存入“小金库”,让大量资金体外循环,这就为少数人谋取个人利益或小团体利益提供了有利条件。
四、预防对策 教育系统历来被认为是清水衙门、圣洁之地,但随着教育事业的蓬勃发展、教育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社会腐败现象也日益严重地渗透到校园这块教书育人的神圣场所,教育系统职务犯罪也时有发生。虽然涉案人数不多,涉案金额不大,但这些案件的发生,使神圣的“净土”受到了玷污,对广大青少年学生的影响非常严重,在社会上也造成了恶劣影响。因此,加强对教育系统尤其是针对中小学校内发生的职务犯罪案件的研究分析,弄清发案原因,并提出相应的预防对策,未雨绸缪,从源头上遏制教育系统职务犯罪的发生显得尤为重要。
1、加快教育改革步伐,从根本上解决择校问题。在义务教育阶段的学校有示范校与普通校的区别,二者之间客观上存在教育质量的差异,为了孩子的将来,找一所好学校就读,理所当然成了家长们的追求,因而择校费、共建费久禁不绝,这也从某种程度上干扰了义务教育的入学秩序。针对许多家长的呼吁,一些专家学者建议提高教育素质、全面平衡发展基础教育,使学生们不需要择校、家长们不需要为此奔波劳累。今年5月份,西城区教委公布的小升初工作方案中就提到,从2009年开始,将用2至3年的时间逐步规范和清理以招生为目的的培训学校、培训机构,逐步规范和清理“共建”单位职工子弟入学工作。目前,对中小学校学生入学制度的改革,不仅是大多数学生家长的呼声,也引起了全社会各界人士的广泛关注与参与,教育问题同样也是政府急需解决的关系百姓民生的一个大问题。
2、强化对重要岗位的监督制约机制。许多学校不同程度地存在着管理机制僵化、政务缺少透明、决策不科学等现象。出现这些问题的原因之一,就是监督机制未能有效地发挥作用。监督行为的实施由于缺少制度上的明确规定而显得苍白无力。事实证明,仅靠个人的人格修养或不稳定的良心发现,难以避免权力的滥用。监督机制上的不完善,加上管理者缺乏自律意识,必将导致职务犯罪的产生。孟德斯鸠指出:“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易的一条经验。”因此,要加强监督,就要完善管理制度,建立有效的工作机制。中小学校应进一步完善财务制度,保证所有资金必须纳入学校财务进行统筹管理,尤其要坚决制止乱收费、取缔一切形式的“小金库”和账外账,堵塞一切可能滋生腐败的漏洞。对关键环节如物资采购、基建工程等方面实行规范化、程序化的招标工作,理顺人、财、物的关系;对学校教材资料的使用等行为制定规范,杜绝个人行为和“暗箱”操作,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另外,对一些重要岗位的人员(如总务、教务部门负责人)实行定期轮岗交流制,加强年度和离任审计工作,以确保干部队伍的廉洁性。同时,推行教师校长轮岗制也是一种有效的监督机制。加强教师和校长在各个学校之间的流动,让城区优秀的教师能够到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