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法的基本原则探析(一)
商法的基本原则

商法基本原则探析摘要:商法的基本原则是商事法规的立法准则和商事活动的行为准绳,同时又是商事纠纷的裁判标准,因此研究和探讨商法的基本原则对于完善商事立法,指导交易行为和商法的实施,具有重要的意义。
本文从商法基本原则的产生入手,从商法基本原则的转变引入现代商法的基本原则的现状,评析了关于商法基本原则主要观点的基础上,甄选出我国商法应遵循的基本原则。
关键词:商法产生转变基本原则一个法律部门之所以能以部门法的形式存在,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就在于它具有区别于其他部门法的基本原则,商法亦是如此。
在实行“民商合一”法律制度的国家中,它们没有形式意义的商法(即商法典),但不可能没有实质意义的商法,实行“民商分离”的国家更不用说。
我国也没有制定商法典,但随着《海商法》、《公司法》、《票据法》、《保险法》、《合伙企业法》和《证券法》等单行商事法律的相继颁布,我国商法的法律体系也逐渐建立起来。
商法已经成为我国法律体系中最为重要的法律部门之一。
对于究竟何为商法的基本原则,对其定义,我国理论界分歧不大,商法基本原则是指集中反映商事关系本质特征,贯穿于全部商法规范,对商法各项制度起统率作用的根本准则。
商法基本原则是商法区别于其他法律部门的重要依据,也是商法进步性的重要标尺。
①但在商法的基本原则具体有哪些上,由于研究者在原则的确立标准和确立方法上各有偏好和侧重,在基本观点上各有不同,各种教材与相关专著上则各不尽相同。
国内学者对商法基本原则的见解各异,有代表性的大致有以下种观点:1.三原则说。
该学说认为,商法的基本原则有三个:尊重有权和服从国家权力原则,人格平等与自己责任原则,生产商品化契约自由原则。
②2.四原则说。
即强化商事组织原则,维护交易安原则,促进交易迅捷原则,维护交易公平原则。
③3.五原则说。
该学认为商法有以下五个基本原则:市场准入严格法定原则,确认营保护营利原则,促进交易简便迅捷原则,维护交易公平原则和保护交易安全原则。
商法的基本原则与公司法应用探究

三、商法基本原则的作用
商法基本原则在维护市场秩序、保障商人权益、促进经济发展等方面具有重 要作用:
1、维护市场秩序。商法的基本原则要求商事活动参与者平等、自愿等价、 诚实守信地行事,这有助于建立和维护公平、公正的市场秩序。
2、保障商人权益。商法基本原则保障了商人的财产权益和其他合法权益, 使得商人能够在安全、公正的环境中进行商事活动。
3.公司法中公平原则的应用
4.公司法中诚信原则多个方面。
参考内容
商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商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在市场经济中发挥着 重要作用。本次演示将探讨商法的基本原则,以期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商法的内 涵和价值。
一、商法基本原则的概述
商法的基本原则与公司法应用 探究
01 引言
目录
02 商法基本原则
03 公司法应用探究
04
商法基本原则在公司 法中的应用
05 参考内容
引言
商法作为调整商业活动中各种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其基本原则贯穿于整个 商业领域。这些基本原则不仅是商法的基础,也在公司法中发挥着重要作用。本 次演示将从商法的基本原则与公司法应用的角度,探讨商法的基本原则在公司法 中的应用。
商法的基本原则是指贯穿于商法始终,对商事关系具有普遍指导意义的原则。 这些原则体现了商法的价值观和理念,是商事活动的基本准则。主要包括以下几 方面:
1、平等原则。商法强调在商事活动中,各方应平等相待,不受身份、地位、 种族、性别等因素影响。
2、自愿原则。商事合同的订立和履行应以双方自愿为基础,任何一方不得 强迫另一方。
总之,未来商法基本原则的发展将更加注重实践应用和创新发展,以更好地 适应市场经济和全球化的需要,维护市场秩序,保障商人权益,促进经济发展。
商法的特征和基本原则是什么

商法的特征和基本原则是什么 商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商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主要包括公司法、保险法、合伙企业法、海商法、票据法等。
下⾯由店铺为你介绍商法的相关法律知识。
商法的特征和基本原则 ⼀、商法的特征 1、商法具有兼容性。
(兼采⾃由主义和强制主义)体现在两个⽅⾯: (1)私法与公法规范的融合 (2)强制性规范与任意性规范的结合 2、商法具有技术性。
体现在两个⽅⾯: (1)商法规范的具有较强的操作性和技术性; (2)组织法与⾏为法的结合。
3、商法具有营利性。
营利性是商事关系的本质属性。
所谓营利,就是通过经营获取利润,以较少的经营投⼊获取较⼤的经营收益。
4、商法具有国际性。
商事关系本⾝具有⼀定国际性,许多商业活动都跨越国籍,各国经济⽇愈紧密联系,并趋向世界经济体系的形成。
⼆、商法的基本原则 (⼀)商主体法定原则 1、商主体类型法定:是指商法对于商事主体的类型作出明⽂规定,当事⼈只能在法定类型的范围内选择所要采⽤的类型,⽽不能任意创设法律中未规定的类型。
2、商主体内容法定:是指商法对各类主体的组织关系和财产关系在法律中予以明确规定,当事⼈不得擅⾃或者变更其组织关系和财产关系。
3、商主体公⽰法定:是指设⽴、变更和终⽌商事主体,必须遵守商事法律规定的程序。
(⼆)保护交易安全原则 1. 公⽰主义:是指商法要求交易当事⼈对于涉及到利害关系⼈利益的客观事实必须向公众显⽰,以便利害关系⼈可以了解。
2.强制主义,⼜称⼲涉主义,是指国家通过公法⼿段对商事关系予以强制性规定。
这⼀原则是商法公法化的体现,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 (1)通过公法性⼿段直接调控商事管理关系。
(2)⽇益偏重于使⽤强制性规范对商事活动加以控制。
(3)在传统私法责任之外,形成了多种法律责任并存的法律调整机制。
3.外观主义 外观主义是指以交易当事⼈⾏为的外观为准来认定商法律||教育|⽹事交易⾏为的效果。
对此,德国、法国学者称为“外观法理”,英美法中称为“禁反⾔”(Estoppel)。
国际商法基本原则

国际商法基本原则
国际商法的基本原则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平等交易原则:平等交易原则是指在商事交易中,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应当在平等的条件下进行交易。
这一原则体现了市场经济的基本要求,确保了参与商事活动的当事人具备独立主体的资格,并在平等的地位上自主经营,从而有可能实现公平竞争。
2.诚实信用原则:这一原则要求商事主体在从事商事活动时,应讲究信用、恪守诺言、诚实不欺,在不损害他人利益和社会利益的前提下追求自己的利益。
3.公平与公正交易原则:该原则强调商事主体应以公正的方法与公平的商业惯例履行自己的职责。
特别是在国际商事交易中,由于各国的法律、文化、经济等背景不同,公平与公正交易原则显得尤为重要。
4.主体法定原则:商主体的创设、维持及解散需严格遵守法定条件和程序。
这一原则确保了商事主体的合法性和稳定性,为商事交易提供了可靠的基础。
5.维护交易安全原则:该原则强调商事交易应确保安全、迅速和高效。
为此,国际商法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如公示主义、外观主义、行为独立、严格责任等,以建立风险分散机制,确保商事交易的安全进行。
6.效益原则:这一原则鼓励商事主体在合法的前提下,以最小的投入获得最大的产出。
效益原则体现了商事活动追求经济效益的本质特征。
7.国际性原则:由于商事活动的位置具有无限制性,国际商法必须体现全球一体化的要求,在全球范围内进行资源的优化配置,实现商事准则统一化。
这一原则有利于国际商事准则的统一化,促进了国际商事的健康繁荣发展。
这些基本原则构成了国际商法的核心和灵魂,为国际商事活动提供了基本的法律准则和行为规范。
对商法原则的理解

对商法原则的理解
商法原则是指在商法领域中普遍适用的基本准则和规范,它反映了商法的本质和基本精神。
以下是对商法原则的一些理解:
1. 商法的基本原则是维护交易安全。
商法是调整市场经济关系中商人及其商事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商法的基本原则是商法的主旨和基本精神的集中体现,对于商法的立法和司法实践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2. 商法的原则还包括促进交易效率。
商法中的一些制度,如短期时效、简易程序、定型化交易等,都是为了促进交易的快捷和便利。
3. 商法也强调维护交易公平。
商法中的一些原则,如诚实信用、公平交易、情势变更等,都是为了维护交易的公平性。
4. 商法还重视保护商事主体的合法权益。
商法中的一些制度,如公司人格独立、股东有限责任、破产保护等,都是为了保护商事主体的合法权益。
5. 最后,商法也关注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商法中的一些原则,如禁止不正当竞争、消费者保护、环境保护等,都是为了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总之,商法原则是商法的重要基础,它反映了商法的基本价值和目标。
在商法的实践中,我们应该遵循这些原则,以促进商业活动的健康发展,保护商事主体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我国商法的基本原则有哪些

我国商法的基本原则有哪些一、自由原则自由原则是指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商业主体可以自由选择交易对象、交易方式、价格等商业行为。
在自由原则下,市场经济可以自由调整资源的配置,促进经济的繁荣和发展。
二、平等原则平等原则是指商业主体在进行交易和合作时应当平等对待,不应有任何歧视,不得违反公平竞争的原则。
平等原则保护了商业各方的合法权益,构建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三、诚实信用原则诚实信用原则是指商业主体在进行商业活动时应诚实守信,按照约定履行义务,不得采取欺诈行为或违背双方合同的条款。
诚实信用原则促进了商业主体之间的合作和信任,确保商业交易的顺利进行。
四、公平竞争原则公平竞争原则是指商业主体在进行竞争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实施垄断行为、不正当竞争行为等,构建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公平竞争原则保障了市场竞争的公正性和效率性。
五、保护消费者权益原则保护消费者权益原则是指商业主体在进行交易时应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提供质量合格、安全可靠的商品和服务,并对商品和服务的质量、安全等进行真实信息披露。
保护消费者权益原则旨在保护消费者的利益,维护市场秩序。
六、社会责任原则社会责任原则是指商业主体在进行商业活动时应意识到自己对社会负有责任,积极履行社会责任。
商业主体应在追求经济利益的同时注重社会效益,关注社会环境和公众利益。
以上是我国商法的基本原则。
这些原则确保了商业活动的正常进行和法律的适用,维护了市场经济的秩序和公平公正,促进了经济的发展。
商法的基本原则对商业主体、消费者和整个社会都具有重要意义。
商法的特征和基本原则
3、商法的特征
商法的兼容性 商法的技术性 商法的营利性 商法的国际性
以上乃相对其他法律部门和法律学科而言,其遵循
法律的一般特征。
第一章 商法概述 二、商法的基本原则
1、 商法基本原则的概念 商法基本原则:反映一国商事法律的基本宗旨,对
于各类商事关系具有普遍性适用意义或司法指导意 义,对于统一的商法规则体系具有统领作用的某些 基本法律规则。
第一章 商法概述 二、商法的基本原则
5、 实现交易公平原则: (1)交易主体上平等原则 (2)交易意思要素中的诚实信用原则
(3)交易后果确定上的情势变更原则
第一章 商法概述 二、商法的基本原(效益)优先 ☆ 维护交易安全
(3)商行为效力确定上的外观主义
(4)商行为后果承担上的严格责任主义 (5)排斥交易相对人意思自由的绝对责任主
义
第一章 商法概述 二、商法的基本原则
4、
促进交易迅捷原则: (1)交易后果确定上的短期消灭时效主义 (2)交易行为要素中的定型化规则 (3)交易效力要求上的行为要式性规则 (4)责任豁免手段上的简便性规则
第一章 商法概述 二、商法的基本原则
2、 强化商事组织原则: (1)组织设立的准则主义 (2)主体投资的确保规则
(3)责任承担的有限规则
(4)主体破产、解散的风险回避规则 (5)主体风险承担的分散规则
第一章 商法概述 二、商法的基本原则
3、 维持交易安全原则: (1)商行为实施上的强制主义 (2)商事活动的公示主义
试论我国商法的基本原则
试论我国商法的基本原则我国商法的基本原则是指中国商业行为的法律准则和基本原则。
在现代中国经济体系中,商业活动是不可或缺的。
因此,商法的基本原则十分重要,它涉及到人们的经济利益以及中国经济的健康稳定发展。
那么我国商法的基本原则包括哪些呢?本文将一一解释。
第一,自由贸易。
自由贸易指的是企业在公正竞争的基础上自由选择消费者和供应商,以及决定销售价格和支付价格的能力。
自由贸易使得企业能够自由地决定向哪个市场销售产品和从哪个市场购买产品。
这种自由贸易的运作在我国商法中越来越普遍。
它使得企业在国际贸易中得以更好的发挥其竞争实力。
第二,公平竞争。
公平竞争是我国商法基本原则中的又一重要方面。
它指的是企业在经济活动中必须遵守公平竞争原则。
这意味着企业不应当采取各种手段影响市场竞争。
否则,企业行为会使市场竞争的公平性受到威胁。
在我国商法中,禁止企业在经济活动中采取垄断、卡特尔、垄断价格和掠夺性定价等不正当竞争行为。
第三,合同自由。
合同自由是指当事人在平等的条件下自由地签订和协商他们的交易。
这对于维护商业祥和秩序十分重要。
它能使商业行为的双方感到它们签订了一个公平无误的协议,并得到保护。
在我国商法中,合同自由是明确规定的,确保了商业合同的基本安全保障。
第四,商品的合法性。
商品的合法性指的是商品应当符合政府法规和行业标准,不能从事不当经营活动,不得违反国家法律,不得以欺诈、欺骗、勒索等不法手段谋取私利。
这是我国商法中的基本原则之一,也是保护消费者的利益。
第五,保护消费者利益。
消费者的利益不可被侵犯。
在我国商法中,秉承着保护消费者利益的原则,规定消费者的权益,制定有关消费者保护的条款。
这些条款主要包括消费者权益保护、消费者知情权、消费者安全权和消费者隐私权等。
第六,合法权益。
商业合法权益是商业中的一项重要权利。
它包括商业合同权利、商业产权权利、知识产权权利、经济权利等。
这些权利是商业行为成立的基本条件,保护商业合法权益是商业准则中的基本原则。
商法的基本原则
《公司法》第75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 公司法》 75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 权: …… 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 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 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 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 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一、维护市场正常运行原则
二、提高商事交易效益原则
三、保障商事交易安全原则
(一)市场准入 进入市场的主体应当具备一定的资质和条件。 进入市场的主体应当具备一定的资质和条件。 市场准入可以分为主体准入和营业准入, 市场准入可以分为主体准入和营业准入,两者有 时难以绝对区分, 时难以绝对区分,如保险法中关于保险公司设立条件 的规定。 的规定。 商法中的市场准入主要应指主体准入, 商法中的市场准入主要应指主体准入,相关法规 主要体现为组织法,而非行为法。 主要体现为组织法,而非行为法。 总体上,商法中的市场准入强调形式公平。 总体上,商法中的市场准入强调形式公平。
(三)市场退出 市场退出表现为不同的形式, 市场退出表现为不同的形式,如: A.股份转让 A.股份转让 在股份有限公司,除发起人、 在股份有限公司,除发起人、高管转让股份受到 一定的限制以外,股份可自由转让。( 。(见 公司法》 一定的限制以外,股份可自由转让。(见《公司法》 142条 第142条) 在有限责任公司,为维护股东之间的“人合性”, 在有限责任公司,为维护股东之间的“人合性” 股东转让股份受到限制。( 。(见 公司法》 72条 股东转让股份受到限制。(见《公司法》第72条)
《公司法》第22条第2款: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 公司法》 22条第2 条第 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 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 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 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 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 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1商法的基本原则
1商法的基本原则商法的基本原则是指集中体现商法的性质与宗旨,调整商事法律关系必须遵守的基本准则,是制定商法典的根本出发点,更是商法的指导原则(1)商主体严格法定原则主要包括商主体类型法定,内容法定,公示法定所谓商主体类型法定,指进行进行活动的商主体在组织形式上由法律予以明确规定,非经法律设定者不得享有商主体资格,当事人也不得创定法定类型之外的组织形式。
但是在商主体的组织形式上,出现一些问题,表现为标准不一,划分混乱,我国商主体供给制度的混乱;商主体该有的无,该无的有商主体内容法定:指进行经营活动的商主体的财产关系和组织关系由法律予以明确规定,当事人不得创设非规范性的组织关系和财产关系商主体公示法定:商主体的成立必须按照法定程序予以公示,未经公示者,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2)促进交易自由的原则主要表现为合同自由,企业自治,市场自律合同自由是私法自治制度的体现企业自治是经济自由在商事组织中的体现,具体表现为设立自由,我国采取严格主义兼采核准主义;自主经营,使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自主管理,按照公司章程进行市场自律主要包括政府监管,自律型监管,政府监管的自律,这也是我国采用的,自律的政府监管(3)维护交易公平原则首先体现在平等交易,即交易主体地位平等,任何一方不享有法律上的特权其次表现为诚实信用,商主体从事商行为必须讲诚实,守信用,以善意的方式交易(4)提高交易效率1表现为交易定型化,首先交易形态定型化,即预先将交易形态定型化,使任何人无论在任何时候任何地点交易,均发生同样的交易效果;其次交易客体定型化,即交易客体商品化和证券化;再者交易方式定型化2时效短期化:将交易行为所生债权的时效期间予以缩短而从速确立起行为的效力3责任豁免的简便性(5)确保交易安全原则为加强法律监管,维护交易安全,对交易条件采取强制主义;公示主义;外观主义;严格责任主义商法各原则之间由于价值存在冲突,这就需要我们去协调他们之间的冲突,因此在商法上交易效率优先交易安全,即法无明文规定时,交易效率是处理交易纠纷的首要原则2保险法的基本原则保险法的基本原则是指导保险的原则,具体表现在以下几项(1)保险利益原则:所谓保险利益是指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法律上利益的,是一种可保利益所谓保险标的是指作为保险对象的财产及其有关利益和人的寿命和身体对于保险利益的认定主要有列举式和定义式实行此原则的意义在于防止赌博,,减少道德风险在我国人身保主要是订立合同成立时,而财产保则是保险事故发生时(2)最大诚信原则确定该原则的依据有:事故发生的偶然性,保险人对保险标的的不知情,对投保标的不控制该原则的基本内容:双方的告知义务:投保人对重要事实有告知保险人的义务,所谓重要事实就是凡影响一个正常的保险人是否承保,是否增加条款,是否增加保费,告知的方式有询问式,无限式对于保险人对加重对方义务,免除自己责任的限制是属于无效条款的,对投保人不产生效力对于保证:有明示保证也有默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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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法的基本原则探析(一)
摘要:本文在对国内学者关于商法基本原则有代表性的观点进行分析
与反思的基础上,指出了其存在的理论缺陷,并尝试性地提出了作者
关于商法基本原则的见解,即商法的基本原则应为规范、保障、促进
营利。
关键词:商法;基本原则;规范营利;保障营利;促进营利
商法的基本原则是商法的一个基本理论问题,其对商法理论的建构及
商法的实际运作均有重要的意义和价值。民商法学界的学者们对此进
行了许多有益的探索,但至今仍众说纷纭,莫衷一是,故而有进一步
研究之必要。
一、商法基本原则的研究概况与反思国内学者对商法基本原则的揭示,
目前有代表性的大致有以下几种观点:
1.二原则说。该学说认为,商法是民法的特别法,体现其特色的基本原
则有两个:(1)保障交易简捷原则;(2)维护交易安全原则1。
2.三原则说。该学说认为,商法的基本原则有三个:(1)尊重私有权和
服从国家权力原则;(2)人格平等与自己责任原则;(3)生产商品化
与契约自由原则2。
3.四原则说。该学说认为,商法基本原则是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而演进
的。近代商法以契约自由、方式自由和诚实信用为原则。现代商法则
有四大基本原则:(1)强化企业组织原则;(2)提高经济效益原则;(3)
维护交易公平原则;(4)保障交易安全原则3。
4.五原则说。该学说认为,商法的基本原则包括规制商主体因素和规制
商行为因素这两种类型,具体来讲,商法有以下五个基本原则:(1)
商事主体严格法定原则;(2)维护交易公平原则;(3)保障交易迅捷
原则;(4)保障交易确定性原则;(5)维护交易安全原则4。
综观上述诸观点对商法基本原则的表述,笔者认为大都存在一定程度
的理论缺陷,这主要反映在:
1.将非法律的原则表述为一种法律原则,如“生产商品化原则”。生产商
品化是指社会生产按商品经济的要求来进行,它并未反映出权利义务
运作之要求或特点,严格地说,将其作为法律原则纳入商法范畴,有
失妥当。
2.将法律的一般性原则作为商法特有的原则,如“尊重私有权与服从国
家权力原则”。对私有权的尊重与对国家权力的服从固然是商法应当遵
循的一项准则,但其并未反映或体现商法之特质,将其纳入其他部门
法领域,如经济法、行政法、民法,同样也言之有据。
3.将民法的基本原则表述为商法的基本原则,如“人格平等与自己责任
原则”、“契约自由原则”。虽然“民商合一”在大陆法系国家已成为一种
时代潮流,商法是民法的特别法已成为多数学者的共识,但较之民法,
商法毕竟有其固有的而民法又不可取代的一些独特特征,如技术性、
营利性等。因此将作为基本法的民法的基本原则强加于商法之上,难
以突出商法的固有特征。
4.将商法的局部性规则错位为商法的基本原则,如“强化企业组织原则”、
“商事组织严格法定原则”、“保障交易简捷原则”、“维护交易安全原则”、
“维护交易公平原则”、“保障交易确定性原则”等。我们知道,商法的内
容极为庞杂,但总的来说是由主体法和行为法两大部分组成,上述“原
则”或仅涉及商主体法领域,或仅涉及商行为法领域,都属商法的局部
性规则,其效力难以贯穿全部的商法规范。
5.将商法的价值作为商法的原则,如“提高经济效益原则”。提高经济效
益是指以最小的投入获得最大的产出,可以将其纳入商法价值的范畴,
由于商法的基本原则与商法的价值具有质的区别,如果将提高经济效
益作为商法的基本原则,则难以契合作为原则本身的内质和要求。
二、商法的基本原则及其相关的范畴
依《布莱克法律词典》(BLACK‘SLAWDICTIONARY),所谓原则是指“法律
的基本真理或准则,一种构成其他规则的基础或根源的总括性原理或
准则”。以此为据,我们可以得出商法基本原则的定义,即商法的基本
原则是指贯穿于商法实际运作全过程之中,作为商法规则基础的指导
思想和原理。构成商法的基本原则,须同时具有如下三个特征:
1.普遍性。即商法基本原则必须贯穿于商法的全部实际运作过程,能够
指导商事立法,规制商事司法和执法,并保障和促进商法的遵守。
2.法律性。作为商法的基本原则,其法律性应体现在两个方面:第一,
商法的基本原则应具有规范性内容,应具有体现商事权利义务运作之
特性或要求的内涵;第二,商法的基本原则应可作为执法和适法之依
据。作为商法的基本原则,对商主体和商行为应具有直接的法律意义,
即任何违反商法基本原则的行为,均会导致一种直接的法律后果,其
主体或行为被确认为无效。不导致上述法律后果的原则,不应作为商
法的基本原则。
3.商法特性。商法的基本原则应是商法所特有的原则,一般性法律原则
不应成为商法的基本原则。商法的基本原则,必须反映出商法所独具
的特色。
商法的基本原则不同于商法价值。法的价值是指法所构筑的法律秩序
的目标及其调整社会关系时所应遵循的方向。商法的价值是指商法所
构筑的法律秩序的目标及其调整商事法律关系时所应遵循的方向。商
法的基本原则不同于商法的价值:首先,商法的价值是商法具体规则
所欲实现的目标,而商法的基本原则是商法规则的规则或基础,它反
映着商法的价值;其次,商法的价值体现着商法的内在精神,较之商
法的基本原则,更具抽象性。
商法的基本原则与商法的局部性规则亦有所区别。商法的基本原则是
负载商事领域的根本价值,对自始至终的全部商法规范具有效力的法
律规定。效力贯穿于商法始终是商法基本原则的重要特征,惟其如止,
才能完成商法基本原则对全部商法规范的价值导向作用,如果效力仅
限于商事关系领域的某一范围,则不是商法的基本原则而是其局部性
的规则。商法的局部性规则是商法基本原则在具体商事关系领域内的
体现,其效力只局限于具体的商事关系领域。由于商法的基本原则非
常抽象,在一定的条件下,需要把它们在特定商事关系领域的表现形
式确定下来,以便于司法操作和人们理解,以便在保留商法基本原则
的抽象性及其相关功能的同时,为具体的商事领域提供具有直观性和
可操作性的具体规则,商法的具体规则遂由此产生。
商法的基本原则亦不同于商法规范。商法规范具体规定了商事权利和
商事义务以及相应的具体法律后果。商法规范的逻辑结构分为行为模
式与保证手段两个部分。行为模式部分指导人们的行为,确定人们行
为的可能空间,表达和反映立法者的意志和愿望;保证手段部分旨在
督促人们依照法律所规定的行为模式行事,体现和反映国家强制力。
商法的基本原则虽然也对商事活动当事人的行为提出了一定的要求,
但这些要求是抽象而缺乏可操作性的。此外,商法的基本原则没有保
证手段部分,它的法律强制是通过如下途径实现的:商法规范将商法
基本原则的一般要求具体化,并将之与一定的法律效果相联系,从而
间接地实现商法基本原则的法律强制性。在商法基本原则的一般要求
无相应商法规范加以具体化的场合,商法的基本原则以抽象的强制性
补充规定的形式内化为商事法律关系的默示条款,以实现商法基本原
则的法律强制性。
三、商法基本原则的确定
根据商法基本原则的定义、特征以及它与相关范畴的比较,在对我国
关于商法基本原则各种有代表性学说的分析与反思的基础上,我们认
为,商法的基本原则应当确立为:规范、保障、促进营利原则。
1.规范营利原则
商主体制度规范营利主体,商行为制度规范营利行为。无论是关于商
主体的制度,还是关于商行为的制度,无一不是通过对营利的规范以
维护交易秩序和保障交易相对人的利益,因此规范营利应成为商法基
本原则的重要内容。它具体包括如下规则:
(1)商主体严格法定规则。商事主体制度健全与否,不仅涉及到交易
相对人的利益,而且关系到市场交易秩序的稳定。因此,商法应以大
量的强行性规则对商事主体的市场准入加以严格控制。商事主体严格
法定规则应主要包括对商主体类型、标准、程序进行严格法定。
商主体类型法定是指商法对商事主体的类型作出明确规定,投资者只
能按法定类型来设立商主体,而不能任意创设法律未规定的商主体。
因此,投资者在创设或变更商主体时,只能在法定范围内自由选择主
体类型,否则无法得到法律的确认5.目前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将商主体
分为商自然人、商法人、商合伙等三种类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