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有关规定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政府采购项目采购方式适用等问题的函-财办库〔2015〕111号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政府采购项目采购方式适用等
问题的函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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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政府采购项目采购方式适用等问题的函
财办库〔2015〕111号
山西财政厅:
《山西省财政厅关于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情形的政府采购项目可否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的请示》(晋财购﹝2015﹞16号)收悉。
经研究,现答复如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情形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政府采购项目,可以依法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
此类项目在采购活动开始前,无需获得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批准,也不用按照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媒体上公示。
对于此类采购项目,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严格按照《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的有关规定,组织具有相关经验的专业人员与供应商商定合理的成交价格并保证采购项目质量,做好协商情况记录。
对于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政府采购项目,采购人要建立和完善内部管理制度,强化采购、财务和业务部门(岗位)责任,结合采购项目具体情况,依法选择适用的采购方式,防止随意采用和滥用采购方式。
财政部办公厅
2015年5月28日——结束——。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标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时效性】有效【颁布单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颁布日期】2002.06.29【实施日期】2003.01.01【失效日期】【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8号【题注】(2002年6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正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提高政府采购资金的使用效益,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保护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廉政建设,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的政府采购适用本法。
本法所称政府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依照本法规定的权限制定。
本法所称采购,是指以合同方式有偿取得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包括购买、租赁、委托、雇用等。
本法所称货物,是指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原材料、燃料、设备、产品等。
本法所称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等。
本法所称服务,是指除货物和工程以外的其他政府采购对象。
第三条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原则、公平合作原则、公正原则和诚笃用原则。
第四条政府采购工程进行招标投标的,适用招标投标法。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用任何方式,阻挠和限制供应商自由进入本地区和本行业的政府采购市场。
第六条政府采购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
第七条政府采购实行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相结合。
集中采购的范围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布的集中采购目录确定。
属于中央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其集中采购目录由国务院确定并公布;属于地方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其集中采购目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机构确定并公布。
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应当实行集中采购。
第八条政府采购限额标准,属于中央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由国务院确定并公布;属于地方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机构确定并公布。
财政部令18号令,政府采购办法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政府采购当事人的采购行为,加强对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政府采购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采购人及采购代理机构(以下统称“招标采购单位”)进行政府采购货物或者服务(以下简称“货物服务”)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前款所称采购代理机构,是指集中采购机构和依法经认定资格的其他采购代理机构。
第三条货物服务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公开招标,是指招标采购单位依法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供应商参加投标。
邀请招标,是指招标采购单位依法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中随机邀请三家以上供应商,并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其参加投标。
第四条货物服务采购项目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必须采用公开招标方式。
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方式的,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获得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的批准。
第五条招标采购单位不得将应当以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货物服务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方式规避公开招标采购。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和限制供应商自由参加货物服务招标投标活动,不得指定货物的品牌、服务的供应商和采购代理机构,以及采用其他方式非法干涉货物服务招标投标活动。
第七条在货物服务招标投标活动中,招标采购单位工作人员、评标委员会成员及其他相关人员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必须回避。
供应商认为上述人员与其他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其回避。
第八条参加政府采购货物服务投标活动的供应商(以下简称“投标人”),应当是提供本国货物服务的本国供应商,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外国供应商可以参加货物服务招标投标活动的除外。
外国供应商依法参加货物服务招标投标活动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九条货物服务招标投标活动,应当有助于实现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目标,包括保护环境,扶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等。
政府集中采购方式流程以及相应的操作制度

政府集中采购方式流程以及相应的操作制度你了解政府集中采购方式流程以及相应的操作制度是什么吗?下面是为大家收集的关于政府集中采购方式流程以及相应的操作制度,欢迎大家阅读!政府集中采购方式流程以及相应的操作制度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制定本流程及相应规定。
第二条政府采购主要采用以下方式: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来购,询价采购,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采购方式。
第三条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应遵循以下工作程序和制度:一、根据项目需求编制招标文件,由采购中心按程序审核并由采购人确认后发布。
招标文件主要内容应包括:(一)投标邀请;(二)投标人须知;(三)投标人应当提交的资格、资信证明文件;(四)投标报价要求、投标文件编制要求和投标保证金交纳方式;(五)招标项目的技术规格、要求和数量、服务要求、交货和提供服务的时间,包括附件、图纸等;(六)合同主要条款及合同签订方式;(七)评标方法、评标标准;(八)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及地点;(九)省级以上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事项。
招标文件中可以标明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但不得要求或者标明特定的供应商以及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他内容。
二、发布招标公告。
招标公告应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的“浙江政府采购网”或《浙江日报》等媒体上发布,专业性强的项目,还应当在相关的多家媒体上有针对性发布,最大限度地体现公开透明。
招标公告内容应当包括:采购中心名称和地址;招标项目的名称、用途、数量、实施地点和交货时间;投标人的资格要求;报名登记和获取招标文件的时间、地点;投标截止时间和地点;开标地点和时间。
邀请招标方式应以书面形式向被邀请方发出投标邀请书。
被邀请参加投标的供应商应当符合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投标人资格条件,并通过随机方式从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中选择三家以上。
投标邀请书的主要内容与招标公告的内容相同。
招标文件发出之日起至投标截止时间止,时间不得少于20天,因特殊原因经批准缩短公告的,时间不得少于10日。
河南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操作执行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法律法规

四、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依法自主发布政府采购信息公告。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按照规范的格式,及时准确地将招标(采购)公告、资格预审公告、中标(成交)公告及其更正事项发布到指定的媒体。采购人自行组织采购的,由采购人负责信息公告的发布;采购人委托采购代理机构组织实施的,由采购代理机构负责信息公告的发布。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 “河南省政府采购网”发布信息公告,要按照要求使用U-key登录发布。公告的信息必须做到内容真实、准确可靠,不得有虚假和误导性陈述,不得遗漏依法必须公告的事项。
三、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不得随意变更采购方式。公开招标是政府采购的主要采购方式,凡是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政府采购项目,必须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在编制招标文件前,应加强市场调研,依法编制招标文件,确保公开招标活动顺利完成。只有出现投标截止时间结束后参加投标的供应商不足三家,或评标期间出现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出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且招标文件没有不合理条款、招标公告时间及程序符合规定的情形时,经财政部门同意可以采用其它采购方式采购。遇到上述情形,采购代理机构应向采购人书面报告,由采购人向财政部门提出变更采购方式的书面报告,报告中应详细说明项目预算金额、招标文件的制作、招标公告的发布过程和开标、评标出现的实质性响应供应商不足三家的情况,以及申请变更后的采购方式和严格按照批准后采购方式的法定程序组织采购活动的承诺。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明确政府采购工程项目实施公开招标采购数额标准的通知-财购〔2018〕726号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明确政府采购工程项目实施公开招标采购数额标准的通知正文:----------------------------------------------------------------------------------------------------------------------------------------------------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明确政府采购工程项目实施公开招标采购数额标准的通知各市财政局、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采购中心)、采购代理机构: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6号《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第五条的规定:自2018年6月1日起,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4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必须招标。
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条规定,现通知如下:对政府采购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等,预算金额达到400万元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的项目,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采购方式,其适用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
预算金额未达到400万元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项目,可结合项目需求特点,采用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适用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或项目虽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但采用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采购方式的,同样适用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
鉴于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6号规定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公开招标数额标准是100(财购〔2017〕万元,原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2018-2019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的通知》959号)中规定省级服务类(包括勘察、设计、监理等)公开招标数额标准200万元,与该规定不一致。
为保持统一,财购〔2017〕959号文中涉及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公开招标数额标准按此标准(100万元)执行。
公开招标需要达到的条件

公开招标需要达到的条件公开招标是指政府或企事业单位在采购商品、工程或服务时,向公众发布招标公告,广泛邀请供应商参与竞标的一种采购方式。
公开招标的目的是确保公平、公正、公开的采购过程,促进市场竞争,提高采购质量,降低采购成本。
为了达到这一目的,公开招标需要满足以下条件:1. 公告公开透明:公开招标的首要条件是公告的公开透明。
招标公告应当明确采购项目的性质、数量、质量标准、采购方式、投标文件要求、开标时间和地点等信息,以确保供应商能够准确了解采购需求,便于他们决定是否参与竞标。
公告的发布渠道应该广泛,包括官方网站、报纸、电视等,确保信息的公开透明,避免信息不对称。
2. 公平公正的评标标准:公开招标的另一个重要条件是公平公正的评标标准。
评标标准应当明确、公正,能够客观评价供应商的技术能力、财务实力、经验和业绩等方面。
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具备专业素质,独立公正地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确保竞标过程的公平性。
3. 具备合法资质:供应商参与公开招标需要具备合法的资质。
政府或企事业单位应当明确规定供应商应具备的资质要求,例如注册资本、业绩要求、技术能力等,以筛选出具备相应能力的供应商参与竞标。
这样可以确保中标的供应商具备足够的能力完成采购项目,保证采购的质量和效果。
4. 完善的采购文件和合同:公开招标需要有完善的采购文件和合同。
采购文件应当详细说明采购项目的技术要求、合同履行要求、交付要求、验收标准等,以确保供应商对采购项目的了解和合理投标。
合同应当明确约定采购的规格、数量、价格、交货期限、付款方式等条款,保障供应商和采购方的权益,降低合同履行风险。
5. 严格的监督和问责机制:公开招标需要有严格的监督和问责机制。
政府或企事业单位应当设立专门的采购监督部门,对采购过程进行监督,确保招标、评标、合同执行等环节的合规性。
对于违规行为或失职行为,应当依法进行问责,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综上所述,公开招标需要达到的条件包括公告公开透明、公平公正的评标标准、具备合法资质、完善的采购文件和合同,以及严格的监督和问责机制。
财政部关于中央单位政府采购工作中有关执行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中央单位政府采购工作中有关执行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03.06.11•【文号】财办库[2003]56号•【施行日期】2003.06.1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政府采购,财务制度正文财政部关于中央单位政府采购工作中有关执行问题的通知(2003年6月11日财办库[2003]56号)为了促进《政府采购法》的贯彻实施和中央单位政府采购工作的顺利开展,我部印发了《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中央单位2003年政府采购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03〕19号),现就执行中有关具体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政府集中采购实施计划问题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颁布的中央预算单位2003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各中央单位要制定本部门的政府集中采购实施计划,确保集中采购活动的有效实施。
因此,各中央预算单位要对纳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的项目,根据部门预算或政府采购预算编制2003年政府集中采购实施计划,按月报送本系统的政府集中采购机构。
政府集中采购实施计划主要内容是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技术规格、数量、预算金额、采购时间要求等。
具体实施办法由中央各系统的政府集中采购机构制定。
二、关于政府采购资金和单位范围问题按照《政府采购法》和财政部财库〔2003〕19号文件规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使用财政性资金购买货物、服务和工程的活动,都应实行政府采购制度。
其中,财政性资金由财政预算资金和预算外资金组成,财政预算资金是指国家财政以各种形式划拨的资金;预算外资金是指单位通过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采购性基金、政府间捐赠资金等获得的收入,不包括单位各种其他事业收入。
但既有财政性资金又有部门其他资金的配套采购项目,或者有财政拨款或财政补助收入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也要实行政府采购制度。
自收自支事业单位或者完全实行企业化管理的单位,可以不实行政府采购制度。
三、关于集中采购实施问题按财政部财库〔2003〕19号文件规定,中央单位的集中采购活动原则上按系统实施归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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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有关规定
黔财采〔〕号
省级各行政事业单位、群团组织,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
《政府采购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公开招标应作为政府采购的主要采购方式。
为了在政府采购工作中,更好地采用公开招标采购方式,结合工作实际,现对采用公开招标方式进行政府采购作出如下规定:
一、招(投)标文件的有关规定
(一)招标文件制作的基本要求:科学、规范、整齐、完整、清晰、明确,真正体现依法采购的法律规定和要求。
(二)招标文件制作的法律依据:《政府采购法》、《招标投标法》、《合同法》、财政部《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号部长令)、《贵州省招标投标条例》等。
(三)招标文件的基本内容。
应为九章:第一章投标邀请、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三章评标办法和定标原则、第四章招标货物清单及技术参数、第五章合同格式、第六章合同条款、第七章投标资料表、第八章合同条款资料表、第九章投标文件格式。
(四)投标文件应做到“四统一”
、统一格式。
内容为:
()投标文件封面;
()投标函;
()唱标一览表;
()投标分项报价表;
()投标响应及偏离表;
()资料证明文件;
()其他相关资料。
、统一投标报价中的项目内容。
、统一投标报价的构成。
、统一投标报价货币(国货应以人民币为准)。
(五)政策规定
、招标文件的编制由代理机构(或集中采购中心,下同)和采购人共同完成,其中:技术参数部分按采购人的要求填列。
、根据具体项目情况设定重要商务、技术条款和一般商务和技术条款。
、评标办法中要明确评标方法,即在最低评标价法、综合评分法、性价比法等三种方法中,根据采购项目的实际情况,对号入座采用其中一种评标方法;在确定评标方法时,要根据采购人采购项目的技术含量及质量要求等情况确定。
、评标方法中所设定的各项指标和计算公式,严格按照财政部第号令的规定执行;且设定的指标分值要
量化和细化。
、评标方法中所确定的报价分为:采用最低评标价法应在分以上,采用综合评分法的原则上不低于分。
二、评审专家的抽取和组成等规定
(一)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统一建在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
评审专家抽取的方式和时间,严格按照财政部号部长令和财政部、监察部《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财库
[]号)规定执行,即:抽取方式为随机抽取,抽取时间原则上为开标当日或开标前小时,特殊情况下,经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可提前半天。
(二)抽取评审专家时,要在财政部门有关人员的监督下,现场由采购人随机抽取。
(三)评标委员会由采购人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织,成员人员应为人以上单数。
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采购数额在万元以上、技术复杂的项目,评标委员会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人数应当为五人以上单数。
(四)每次抽取的评审专家,由财政部门负责监督的人员登记;与该政府采购项目相关的人员,在开标、评标、定标之前,要对抽取的评审专家保密。
(五)对评审专家的其他规定,按财政部、监察部《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财库[]号)执行。
三、采购人的规定
(一)采购活动开始前,应当将采购资金拨入财政部门“政府采购资金专户”。
(二)同一采购项目不能把金额划小而同时委托多家代理机构代理采购。
(三)在对代理机构选择上,只能选择经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按照《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财政部第号令)认定的代理机构。
(四)对代理机构的委托方式上,可以自愿委托;对万元以上的大型采购项目,建议在有资质的所有代理机构中随机抽取产生,或者通过招标方式确定,以防止腐败行为产生。
(五)应当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日内,按招标文件确定的事项与中标供应商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四、开标、评标有关规定
(一)开标大会主席台位置设置及各自职责
、主席台位置设置。
主持人、验标人、监标人、唱标人、记录员、投影操作员。
除监标人由监督机构或“公证”机构人员担任外,其他由采购代理机构人员担任。
、各自主要职责。
()主持人职责:
①宣布开标大会开始和结束;
②宣布开标纪律要求和开标程序;
③宣布评标原则和评标纪律以及咨询方式、时间、地点;
④介绍参加开标大会的采购单位、监督机构人员;
⑤宣读该招标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