隋朝司法制度
隋唐的法律制度

第二,删除“降”,增列“不睦”。这一变化实为降低“十恶”的国家利益评价含量,加重家庭伦理评价含量。
第三,在北齐的“反逆”、“大逆”、“叛”三罪名之前增加“谋”字,意在加大对于危害国家和皇权之行为的防范力度。从此以后,对于这类行为,不仅仅惩罚“已行者”,而且要“惩及于谋”,即对谋划犯罪、准备犯罪,甚至仅仅意欲犯罪者也加以制裁。这一变化,也有佛教影响的痕迹。[10]
国家的正式法定刑罚体系,历代王朝大多喜欢标榜为“五刑”。尧舜禹时代以墨、劓、刖、宫、大辟为五刑;秦汉两代律典并无“五刑”体系之称。三国曹魏《新律》“更依古义制为五刑”,大约有死、髡、完、作、笞五等;《北魏律》、《北齐律》、《北周律》定死、流、徒、鞭、杖为五刑。《开皇律》承继北朝“五刑”体制,确定为笞、杖、徒、流、死五刑。这一体系,为《唐律》所继承,奠定了自隋初至清末近十四个世纪中国刑罚的基本体系框架。
隋《开皇律》的“十恶”承继了《北齐律》“重罪十条”,但也有一些变化。
第一,从“十罪”改称“十恶”。中国自古对于重大犯罪一般称“罪”,很少称“恶”。隋律改称“十恶”,可能与隋文帝杨坚重视佛教有关,或者说是受了佛教“十恶”之说的影响[9]。同时,称“恶”有一种更为强烈的道德判断含义,与“礼法合一”的潮流相适应。
隋唐时代,是中国文化发展的一个辉煌时代。随着魏晋南北朝三百多年的分裂、战争、民族迁徙与融合,中国南北不同地域、不同民族的文化亦在冲突和交流中实现了大融合。随着国家的空前统一和经济的空前发展,中国的法制的也, , 进入了一个崭新的发展时期。隋唐两代的法律体系正是这一时期政治经济高度发展和民族文化大融合的结晶。隋代法制的存在历史虽然短暂,但已经建构了中国新时期法制体系的基本框架;唐代法制绵延发展近三百年,法律制度从形式体系到内容规范均空前完善,是中国传统法制的鼎盛时代。随着唐代法制体系的形成、完善和向四邻传播,中华法系在东方世界正式形成,成为当时世界最伟大的法系之一。
隋朝法律制度

仁寿中,用法益峻,帝既喜怒不恆,不复依准科律。
炀帝即位,以高祖禁网深刻,又敕修律令 ……其五 刑之内,降从轻典者,二百余条。其枷杖决罚讯囚 之制,并轻于旧。是时百姓久厌严刻,喜于刑宽。 后帝乃外征四夷,内穷嗜欲,兵革岁动,赋敛滋繁。 有司皆临时迫胁,苟求济事,宪章遐弃,贿赂公行, 穷人无告,聚为盗贼。帝乃更立严刑,敕天下窃盗 已上,罪无轻重,不待闻奏,皆斩。百姓转相群聚, 攻剽城邑,诛罚不能禁。帝以盗贼不息,乃益肆淫 刑。 ……百姓怨嗟,天下大溃 。
目次
一、隋朝之兴亡 二、《开皇律》的立法成就 三、司法制度 四、隋朝法制的历史教训
一、隋朝之兴亡
尽道隋亡为此河,至今千里赖通波。 若无水殿龙舟事,共禹论功不较多。 ——皮日休
二、《开皇律》的立法成就
(一)完善法典篇目体例
名 例 律
卫禁 职制 户婚 厩库 擅兴 贼盗 斗讼 诈伪 杂 捕亡 断 律律律律律律律律律律狱
(二)诉讼审判制度
1.讯囚 “讯囚不得过二百,枷杖大小,咸为之
程品,行杖不得易人。” 2.死刑复核 开皇十二年诏:“诸州死罪不得便决,
悉移大理案覆,事尽然后上省奏裁。” 开皇十五年:“死罪者三奏而后决。”
四、隋朝法制的历史教训
《隋书·刑法志》:
高祖性猜忌,素不悦学,既任智而获大位,因以文 法自矜,明察临下。恆令左右觇视内外,有小过失, 则加以重罪。又患令史赃污,因私使人以钱帛遗之, 得犯立斩。……
禁卫
婚户
捕
律
律
断
(二)确立封建制五刑
中国法制史 第七章 隋唐封建鼎盛时期专制主义法制的完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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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唐六典
“官领其属,事归于职” 理典(职)\教典(职) \礼典(职) \政典(职) \刑
典(职)\事典(职)
(7)大中刑律统类(宣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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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法律形式
“律以正刑定罪, 令以设范立制, 格以禁违止邪, 式以轨物程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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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唐律疏议
1.十二篇介绍
总则:名例律 分则:卫禁律 职制律 户婚律 厩
中国法制史讲义
第七章隋唐封建鼎盛时期专制主 义法制的完备(581年---90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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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隋朝封建法制概况
1.开皇律
“用法意峻,帝既喜怒不恒,不复依准科律” “四人共盗一榱桷,三人共盗一瓜,事发即时行
决” 违背“秋冬行刑”的传统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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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大业律 恢复酷刑,实行籍没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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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于炀帝之先刑而后淫刑,与文帝如 出一辙.文淫刑而身被弑,炀淫刑而国 遂亡,盖法善而不循法,法亦虚器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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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老幼废疾者减刑原则 (5)累犯加重 “诸盗经断后,仍更行盗,前后三犯徒者,流二
千里;三犯流者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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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化外人处罚原则 “诸化外人同类相犯者,各依本俗法;异类相
犯者,以法律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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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卫禁律至断狱人重惩.<贼盗律>规定,不分首从皆斩
枉法\受所监临财物\坐赃) 惩处官吏违制行为:上任不如期;树碑立传;私
离职守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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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着重维护封建夫权和父权
(1)赋予尊长在家庭中绝对的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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崔氏女许配两家案
华州柳生与崔氏女两情相悦,私定终身.崔氏之母因兄 长固请,又将女许配兄子王某.崔女不悦.王氏心疼女 儿,想成全女儿.乃命婢女轻红到柳生寄居的寺庙,找 到柳生,说“夫人想成全你们,叫你在两天之内备齐聘 礼,赶快结婚.”柳生马上备好“数千财礼”,五天以后 就在旅舍迎娶崔氏并轻红.后来,王氏死,舅家讼于官. 官府判决:王家先下财礼,婚约在先;崔女应当归于王 氏子.王氏子因特别喜欢表妹,也就不计较她先嫁柳生 之事.
中国古代司法机构的演变

中国古代司法机构的演变大致经历了以下几个阶段:
1.夏朝和商朝:司法制度尚未建立起来,但作为国家暴力机关的
监狱却是存在的。
2.西周:中央司法机关称为司寇,长官也称司寇。
中央司法机关
设大司寇和小司寇,大司寇是六卿之一,掌管全国的司法工
作,小司寇则主要负责司法审判工作。
3.秦朝:中央司法审判机关称为廷尉府,长官也称廷尉。
廷尉的
主要任务是负责审理皇帝诏令审理的案件,也审理地方送来的疑难案例以及重大案例的复审。
4.汉朝:汉承秦制,中央司法机构仍为三公九卿。
东汉时期在尚
书台下设“两千石曹”主管司法审判。
5.北齐:中央审判机关改为大理寺,长官称大理寺卿。
6.隋朝:开皇初年,司法权一分为三,分别由大理寺、刑部和御
史台掌管。
7.唐朝:唐朝中央司法权由大理寺、刑部和御史台共同行使。
大
理寺是中央最高审判机关,刑部是司法行政机关,御史台是中央最高监察机关。
8.宋朝:宋朝的司法制度大多承袭唐朝制度。
为加强皇权对司法
的控制,中央设置审刑院,地方设置提点刑狱司。
9.元朝:元朝中央常设司法机构为大宗正府,它审理蒙古族案
件,也审理汉人案件。
刑部为中央司法行政机关,不设大理
寺。
10.明朝:明朝中央常规司法机构分别为刑部、大理寺和都察
院。
11.清朝:清朝中央三法司基本沿袭明制。
总的来说,中国古代司法机构的演变过程中,中央司法机关的名称和职能逐渐明确,并趋向专门化和专门化。
同时,地方司法机构也逐渐成为独立的、重要的司法机关,而不再仅仅是对中央司法机关的辅助机构。
中国古代司法制度的演变

中国古代司法制度的演变中国古代司法制度的演变可以追溯到秦代,延续至清代,历经了漫长而不断变革的过程。
在这1200多年间,司法制度经历了多次重大和调整,逐渐形成了一套相对完整和科学的体系。
本文将从秦代起,按照时间顺序介绍中国古代司法制度的演变。
秦代是中国司法制度演变的转折点,它建立了一套相对集中统一的法律体系。
秦法以法律为核心,注重刑罚和法律的制定与执行。
同时,秦代还设置了太仆、博士等官职,负责解释和执行法律。
随着秦朝的覆灭,司法制度迎来了新的调整和。
汉代时期,采取了以律为主的刑事司法制度,强调刑事犯罪的惩处和律法的执行。
汉廷设立了太仆寺、司隶校尉等机构,专门负责司法审判。
隋代是中国古代司法制度的重要时期。
隋朝立法严明,重视刑事犯罪的预防和惩罚。
明确规定了法官的职责和责任,创立了唐刑律,对整个司法系统进行了规范,提高了司法效率和公正性。
唐代是中国古代司法制度的顶峰时期。
唐廷实行了律为主的刑事司法制度,注重审判的主动性和公正性。
设立了御史台、御史中丞等机构,严把司法关,维护了司法权威和公信力。
唐代还创立了唐刑务、唐刑律等法律,完善了司法制度。
宋代是司法制度体系继承和发展的时期。
宋朝继承和完善了唐代的刑事司法制度,注重对诉讼和审判程序的规范和制约,更加强调刑事犯罪与个人德行的关系。
此外,宋朝还设立了审判机构和御史台,用来监督官员的廉洁和公正,并进行司法审判。
元代是中国古代司法制度的一个多元化时期。
元朝以法度为核心,整合了各地的刑事司法制度。
设立了丞相府、中书省等机构,负责审理重大案件,并颁布法令。
同时,元代还实行官商司法分开制度,降低了国家对商业的控制,促进了经济的发展。
明代是中国古代司法制度的重大转变时期。
明朝废除了元代的官商司法分开制度,建立了以法为主的刑事司法体系。
设立了刑部、大理寺等机构,负责司法审判和律法的制定。
同时,明朝还加大了对官员的监察力度,强调司法的公正和廉洁。
清代则是中国古代司法制度的结束时期。
隋唐的法律制度

三、债 (一)买卖契约 (二)借贷契约
四、婚姻、家庭与继承 (一)婚姻制度 (二)家庭关系 (三)继承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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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节 经济法律
一、赋税立法 二、手工业法规 三、市场管理 四、衡器货币 五、对外贸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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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节 刑事法律
一、刑名 二、刑罚适用原则 (一)“十恶” (二)贵族、官僚减免原则
三、审判制度 (一)回避 (二)证据 (三)判决 (四)上诉 (五)执行 四、狱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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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隋唐的法律制度
第一节 第二节 第三节 第四节 第五节 第六节 第七节 第八节 第九节 第十节
隋朝的法律制度 唐朝立法思想 立法活动及其法律形式 唐律疏议的基本内容与特点 唐律的历史地位及其影响 行政法律 民事法律 经济法律 刑事法律 司法制度
第一节 隋朝的法律制度
一、立法思想与立法活动
二、《开皇律》的主要内容 1 2 3 4 5
一、对日本
第六节 行政法律
一、政权结构
二、职官管理 (一)职官的选拔 (二)职官的考课与奖惩 (三)职官的致仕
三、监察法 (一)监察体制
(二)监察法律及其实施 1 2 3 4 5 6 7 8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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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节 民事法律
一、权利主体与行为能力 二、物权 (一)所有权 (二)佃权 (三)质权 (四)典权
三、中唐以后的主要立法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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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唐律疏议的基本内容与特点
一、《唐律疏义》的内容结构
1 名例律
2
3 职制律
4
5 厩库律
6
7 贼盗律
8
9 诈伪律
10
11
12
二、《唐律疏议》的特点 (一)于“礼”以为出入 1 2 3 (二)相对的完备性 (三)律学的新成就
第八章隋唐的法律制度公元581年公元907年

三、债
(一)唐律中的债的关系 1、买卖关系 ➢ 买卖土地、房产、牲畜要订立契约。 ➢ 永业田的买卖需有官府批准的“文牒” ➢ 契约需到主管部门盖印章,得到政府的
认可。
2、借贷契约 (1)使用借贷和消费借贷 ➢ 借指的是使用借贷,借用的是特定物,返还时
必须返还原物。 ➢ 贷一般指“消费借贷” (2)计息与不计息:
第八节 经济立法
一、 赋税立法 (一)“租庸调法”
——唐初税制,“租庸调”是唐代对受 田农民征派的三种赋税的并称。 (二)“两税法”
——为解决国家的财政危机,宰相杨炎 改行“两税法”,因分夏、秋两季缴纳 而得名。
二、 手工业管理立法 产品规格 责任制 三、商业管理立法 主管市场的官吏——“市司” 度量衡器由官府“平校” 四、对外贸易管理立法
二、立法状况
(一)武德时期——唐高祖
❖《武德律》
(二)贞观时期——唐太宗
❖《贞观律》 ❖《贞观令》、《贞观
格》、《贞观式》 ——奠定了唐律基本面
貌
(三)永徽时期——唐高宗
❖《永徽律》和《永徽律疏》
唐高宗永徽年间,以《贞观律》为基 础编纂出《永徽律》,此后又对500条逐 条逐句进行注释,并附在律文之后,称 作疏议。律于疏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合 称《永徽律疏》,又称为《唐律疏议》, 是唐朝法典的代表作。
西、北邻国有限制;南方海路通商各国,较为宽 疏。
第九节 《唐律疏议》的特点及地位
一、主要特点
1、体例完善,结构严谨 ❖体例完善,囊括了当时社会生活各个方
面。 (1)封建社会鼎盛时期,各种社会关系呈
现,需要运用法律手段调整。 (2)吸取了近千年的封建统治和法制建设
经验。
❖ 结构严谨:《名例》篇与其他各篇内容 之间彼此照应,篇目按照各种社会关系 的轻重缓急来排列次序,反映了立法者 的主旨。
隋唐宋法律制度的演变历程

隋唐宋法律制度的演变历程隋唐宋法律制度的演变历程隋唐宋时期是中国历史上的重要时期,也是中国法律制度发展的关键阶段。
在这个时期,中国的法律制度发生了许多变化,这些变化极大地影响了当时社会的方方面面。
本文将从隋唐宋法律制度的演变历程入手,详细介绍这个时期中国法律制度的变化和发展情况。
一、隋朝法律制度的演变隋朝是中国历史上的第二个封建王朝,其法律制度的演变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封建制度发展的过程。
隋朝的法律制度主要体现在两部法律,即《隋律》和《隋则》。
隋律是隋朝最早颁布的一部法律典,其规定了战争、刑罚、制度等方面的法律规范,对后来的唐宋时期的法律制度演变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在隋律中,对刑罚的内容规定较多,例如“坊巷杀人者,流血十日,从二千石起”等,反映了当时社会安全局势艰难、刑罚严厉的特点。
此外,隋律中还规定了国家机构的职能和限制,例如规定宰相不能兼任其他官职,这在一定程度上保证了国家机构的独立性和权力平衡。
不过,隋律对于社会中一些问题的规制并不完善,例如对于女性的保护、土地的分配等问题存在一些瑕疵。
因此,在隋律颁布后不久,隋朝又颁布了《隋则》来完善法律制度。
《隋则》主要对与隋律相关的问题进行了规制,如罪名与量刑的规则、司法诉讼、行政管理等方面的问题。
与隋律不同的是,隋则还规定了律令官的职责,明确了律令官的地位与职责,保证了司法实践的正常开展。
总的来说,隋朝法律制度的演变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从无组织无纪律到有组织有纪律的转变,第二是从以往依法行政转变为“创制”时期。
二、唐朝法律制度的演变唐朝是中国历史上最为辉煌的封建王朝之一,其法律制度的演变体现了封建制度的进一步发展。
唐朝的法律制度变化主要表现为《大唐律》的发布和不断完善。
《大唐律》是唐朝制定的一部全面的法律典籍,将隋朝已有的法律制度进行了整合和完善。
相比于隋律而言,大唐律对于女性和贫困农民的保护更为完善,例如明确规定“奴婢凡有离奴,不得侵夺其财产和人身自由”,创制了一定的人权保护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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隋朝司法制度
二级标题:隋朝司法制度的背景及特点
隋朝(公元581年-公元618年),是中国历史上短暂但重要的一个朝代。
在隋朝
的统治下,司法制度经历了一系列的改革和发展,对中国古代司法制度的形成和演变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本文将从隋朝司法制度的背景和特点两方面进行探讨。
三级标题:隋朝司法制度的背景
1.阳秋之治:隋朝司法制度的前身
隋朝的司法制度的发展可以追溯到隋朝的前身–阳秋时期。
阳秋是隋朝建立前的北周末年间,朝廷内部重新整顿吏治,推行一系列的政治改革。
这些改革形成了隋朝司法制度的基本框架。
2.隋文帝的改革:司法制度的重构
隋朝的司法制度在隋文帝杨坚的推动下得到了进一步的发展和完善。
隋文帝倡导依法治国,规定了一系列的法律和刑罚,并确立了严密的司法组织机构,推行官吏考核制度等。
这些改革使得隋朝司法制度的基本构架初具规模。
三级标题:隋朝司法制度的特点
1.刑法严酷:重视刑罚的威慑作用
隋朝司法制度的一个鲜明特点就是刑法的严酷性。
隋朝依据《隋律》和《刑法通则》,刑罚种类繁多,从轻微的罚款到严重的鞭刑、流放、死刑等一应俱全。
隋朝司法制度对于犯罪分子采取了严苛的打击手段,以起到威慑作用。
2.结合地方习俗:刑事审判的灵活性
隋朝司法制度在刑事审判方面注重结合地方习俗,吸收各地的刑法做法,以适应不同地区的法律需求。
司法机构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采用灵活的刑事审判方式,使得司法制度更具针对性和灵活性。
3.始终强调法律的作用:全面推行法治
隋朝的司法制度始终强调法律的作用,全面推行法治。
隋文帝制定了大量的法律条文,规定了严格的法律程序。
司法机构在审判过程中必须遵守法律规定,确保公正、公平的司法处理。
四级标题:隋朝司法制度的组成
1.御史台:监察司法行为的机构
御史台是隋朝的监察机构,负责监督官员和司法机构的行为。
御史台有权弹劾违法行为,并对犯罪行为进行调查。
御史台在隋朝司法制度中起到了监察和平衡的作用。
2.县、州、京兆三级法院:地方审判的组织
隋朝的司法制度中设立了县、州、京兆三级法院,负责地方刑事审判工作。
法院根据地方实际情况进行审判,确保司法的公正性和效率。
3.懿良司:律师制度的初步形成
隋朝的司法制度中也出现了律师制度的初步形成。
隋朝设立了懿良司,律师则由质事泉夫(又称博士)担任。
懿良司负责受理各类案件的辩护和代理。
四级标题:隋朝司法制度的运作流程
1.立案:接受诉讼请求并确定案件性质
隋朝的司法制度中,当事人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接受后立案,并鉴定案件的性质。
2.调查取证:收集相关证据和调查情况
司法机构在审判过程中负责调查取证,收集与案件相关的证据材料,并进行相关调查。
3.审判:依法进行辩论和判决
法院根据收集的证据和调查情况,依法进行辩论和判决。
案件的审判过程必须公正、公平,确保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4.执行:刑罚的执行和赔偿的强制执行
判决生效后,司法机构负责执行判决,包括刑罚的执行和赔偿的强制执行。
四级标题:隋朝司法制度的影响和意义
1.为后世司法制度发展奠定基础
隋朝司法制度的发展和完善为后世的司法制度发展奠定了基础。
隋朝的刑法和诉讼程序等各方面规定对后世的司法制度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2.加强了法律的权威和作用
隋朝司法制度的发展使得法律的权威和作用得到了加强。
司法机构依法行使职权,确保司法公正,有效维护社会的法律秩序。
3.推动了社会的进步和稳定
隋朝司法制度的完善推动了社会的进步和稳定。
司法制度的健全有利于维护社会秩序,减少犯罪行为,促进社会的繁荣和发展。
结语
隋朝司法制度的发展和完善对中国古代司法制度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隋朝的刑法严酷、法律的权威和作用加强,以及司法组织机构的建立和完善等特点,奠定了中国古代司法制度的基本框架。
随着时间的推移和社会的发展,司法制度不断演变和完善,为后世的司法制度发展提供了宝贵的经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