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业隋唐法律制度..共63页

合集下载

作业隋唐法律制度..

作业隋唐法律制度..
3、破坏封建伦常的犯罪
秦律 汉律 曹魏律
南朝宋律 —— 齐律—— 梁律—— 陈律
北朝北魏律 ——北周律
隋开皇律 大明律
唐律
四、刑罚的改革 1、免除宫刑,进 一步废除宫刑。
西魏文帝、北齐后主时 的诏令
2、缘坐范围缩小
曹魏帝时,开缘坐不及嫁女 之先例; 《梁律》创从坐妇女免死的前 例; 北魏孝文帝下诏:“ 非大逆 干纪者,皆止其身”。
《晋律》的历史地位
《晋律》是两晋南北朝时期行世最久的 一部法典。其最大特色是引礼入律,礼法 并重。它比较充分地贯穿了礼的基本精神 和原则,成为中国封建社会第一部引礼入 法、礼法结合比较典型的儒家化法典。
一部法典,共20篇。主要特色是“综合比较,取 精用宏”,进一步 “纳礼入律”。可惜其在唐代 以前即已散失。
《 《 北北 大北齐齐 律周 律 》 》 ▲
( 三 ) 南 北 朝 時 期
——
二、主要法典及法律制度
1、曹魏律:制定于魏明帝太和三年(公元 229年),共18篇。它是魏晋时期法典完备化的 第一阶段,其突出之处在于: (1)在法典体例上,改《法经》以来的“具
律”为“刑名”,且置于全律之首。
(2)调整法典篇目,将刑事条款尽纳入律。 (3)正式将 “八议”列入法典。
3、封建五刑的雏形出现 《北周律》规定:死、 流、徒、鞭、杖
五、律学的发展
研究对象的拓展: 研究的对象不再是古代法律的起源、本质与
作用的一般论述,而是侧重于律典的体例、篇章结构和概念以及 定罪量刑的具体问题的研究。 张斐、杜预注《晋律》 张斐作“进律表”,主要对晋律中等一些法律术语作准确、精 炼的解释,如:“众”、“谋”、“群”、“造意”、“故意”、
2、晋律:两晋时期的基本法典,于晋武帝泰始三年(公元267 年)完成,故亦称“泰始律”。因后经张斐、杜预两位著名 学者的注释,所以《晋律》又称“张杜律”。共20篇。 它是一部里程碑式的重要法典: (1)改“刑名”一篇为“刑名”、“法例” 两 篇,仍置 于律首。 (2)条文大大简化,形成“宽简而周备”的特点; (3)经过张、杜的注解,在逻辑上更严密、周延,其科 学性大为增强。

隋唐的法律制度公元581年公元907年

隋唐的法律制度公元581年公元907年

(2)计息与不计息:
❖不计息之债——负债
牵掣:强制扣押债务人的财产抵债。行使条件:
第一,债权人必须预先报告官府,得到允许
第二,牵掣的财产不得超过债务原本。
a
49
❖放债取息——出举(举钱,举息)
注意:
第一,对于计息之债,债务人违期不还, 债权人到官府起诉,官府不予受理。
第二,严禁违法取利。
3、寄存契约
a
13
隋朝虽是一个短暂的王朝,但其法治
却比较完备,尤其《开皇律》成就更为 突出,为唐律提供了直接的蓝本,对唐 以后个封建王朝的法律也有较大影响。
a
14
三、隋朝法制的破坏及其迅速覆亡的 教训
❖ 法制的兴废对于国家的盛衰有着极为重 要的作用。
❖ “盖法善而不循法,法亦虚器而已”。
a
15
第二节 唐朝的法律制度
➢ 对官吏犯赃罪不得适用。
a
37
6、本条别有制与例不同 ——“本条”与“例”的规定不一致的情 况下,则依“本条”断罪。
7、断罪无正条 ❖ 出罪——“举重明轻” ❖ 入罪——“举轻明重”
a
38
8、化外人相犯 ➢ 同类相犯——以其本国法律处断 ➢ 异类相犯——按唐律处断
a
39
二、刑名
(一)法定五刑
不孝、不睦、不义、内乱。
a
41
(二)其他主要罪名 1、杀人罪 ➢ 七杀——谋杀、故杀、劫杀、斗杀、误杀、戏
杀、过失杀。反映了封建刑罚理论的发展,刑 事立法的完备。 2、伤害及保辜期限 ❖ 保辜期限:因伤害罪在伤情一时难以预测其后 果时,为被告立限,责令其为伤者治疗,限满 后,再因伤情定其应处之罪。在保 辜期限内, 受伤害人死亡的,伤人者则按杀人罪处刑。

第七章隋唐时期的法律制度

第七章隋唐时期的法律制度
• 一、唐代的主要民事法律制度 • (一)民事主体法
• 士农工商中,士、农是完全民事主体,而 工、商是限制民事主体。 • 贱民是限制民事主体;奴婢没有正常民事 主体资格。 • 同居卑幼为不完全民事主体或限制民事行 为能力人。
(四)亲属法
• 结婚制度 • (1)婚约制度,“男家致书礼请, 女氏答书许迄” • (2)禁止“违律为婚”和“嫁娶违律 • (3)“父母之命,媒妁之言”
• 《开皇律》:名例、卫禁、职制、 户婚、厩库、擅兴、盗贼、斗讼、 诈伪、杂律、捕亡、断狱
(二)新五刑体例的最后确定
• 五刑 • 夏商:墨、劓、刖、宫、大辟 • 曹魏:死、髡、完、作、笞 • 北齐:死、流、徒、鞭、杖 • 隋朝:笞、杖、徒、流、死
பைடு நூலகம்
《开皇律》所定五刑
• 死刑:绞、斩 • 流刑:一千里、一千五百里、二千里 • 徒刑:一年、一年半、二年、二年半、三年 • 杖刑:六十、七十、八十、 九十、一百 • 笞刑:十、二十、三十、四十、五十
(三)“十恶”制度的最后确 定
置十恶之条,多采后齐之制,而颇有损益。 一曰谋反,二曰谋叛,三曰谋大逆,四曰恶 逆,五曰不道,六曰大不敬,七曰不孝,八 曰不睦,九曰不义,十曰内乱。犯十恶及故 杀人,狱成者,虽会赦,犹除名。
——《隋书·刑法志》
(四)重定“八议”、“官当”、 “例减”、“赎刑”等特权制度
(四)共犯者重惩首犯
• 诸共犯罪者,以造意为首,随从者减一等。 • 若家人共犯,止坐尊长。 • 即与监临主守(共同)为犯,虽造意,仍 以监主为首,凡人以常从论。
《刑法》第25条: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 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隋唐法律制度

隋唐法律制度

第六篇《擅兴》
24条,主要是关于兵士征集、军队调动及 兴造方面的规定。 第七篇《贼盗》 54条,是关于保护封建政权、地主阶级的政 治利益及生命、财产不受侵犯的规定。 第八篇《斗讼》 60条,是关于斗殴伤人和控告、申诉等方 面的规定。 第九篇《诈伪》 27条,是关于欺诈伪造方面的规定。
第十篇《杂律》
• 1、律:是各种法律形式中具有权威性、 稳定性最强、适用性最广的法律规范。 • 2、令:(令者,尊卑贵贱之等数,国 家之制度也!)关于国家体制和基本制 度的行政管理法规,如官品、选举、考 课、田令、赋役等。
• 3、格:(格者,百官有司之所常行之 事)皇帝针对某一国家机关或某一具 体事项临时发布的、经过分类整理汇 编后颁行天下的各种单行敕令。也称 为敕格。主要有武德格、贞观格、开 元格等。 • 4、式:国家机关的办事细则和公文程 式。 • 5、相互关系:P131 • (四)唐律的篇章结构:12篇
五个儿子的皇帝还是天下百姓的皇帝?照你们的说法,为什么不另外制 定皇帝儿子遵守的法律?周公那样伟大的人物还杀了造反的兄弟,我比 周公差远了,怎么能够破坏法律呢?”BACK
二、唐代法制的指导思想和唐律的制定
• (一)指导思想
– 1、德主刑辅,礼法并用 – 2、宽言适中,简约易知 – 3、注重法律的稳定性 – 4、执法严明,一断以律
6、再犯、累犯加重 7、数罪并发以重者论 8、疑罪以赎论 9、涉外案件的处理原则;同类相犯、 异类相犯 10、类推原则:出罪——“举重明 轻”;入罪——“举轻明重 11、区分故意与过失
二、分则各篇的主要内容
第二篇《卫禁》
33条,主要是警卫宫廷和守卫关津要塞方面的规 定。 第三篇《职制》 59条,主要是惩治官吏违法失职的规定。 第四篇《户婚》 46条,主要是户籍、田宅、赋役和婚姻家庭方面 的规定。 第五篇《厩库》 28条,是关于牲畜、库藏管理方面的规定。

《中国法制史》——隋唐五代时期的法律制度

《中国法制史》——隋唐五代时期的法律制度
整理汇编的法规,故又称敕格。太宗时删武德以来的敕格,以尚书省诸 司为篇名,其中有关诸司日常公务,留在司内施行的称“留司格”。高 宗时将颁发州县实施的格称“散颁格”。
(四)式 式是国家机关的办事细则和公文程式。国家的一切公务,都必须依据 令、格、式的规定进行。
h
18
凡违反令、格、式以及其他犯罪行为,一概按律的规定 断罪量刑。因此,这四种法律形式构成唐代前期立法的 整体,四者明确区分,协调应用,是初唐立法技术的高 度成就。
户婚分为户、婚二篇;厩库分为仓库、厩牧二篇;盗贼分为盗、贼二篇; 新增关市、请求、告劾二篇。
二是刑罚有所减轻。《大业律》较《开皇律》变重为轻者二百余条, 关于施行枷杖、决罚、讯囚的规定也轻于《开皇律》。
三是删除十两条,存留八条,并入其它律文,并没有将“十恶”罪全部删除。
h
24
《永徽律疏》的撰定,是永徽年间立法的一件大事。《永徽律疏》是唐高宗永徽三年 开始修订,长孙无忌等人奉命对《永徽律》的律条和注进行了逐条解释,并对司法中 可能发生疑难的问题,自设问答,永徽四年完成,共三十卷,当时称《律疏》,后世 为《唐律疏议》。
《永徽律疏》的修订在当时有两方面的直接原因:一是《永徽律》颁布以后,大理 寺、刑部、地力司法机关都存在不少定罪量刑畸轻畸重,很不一致的问题。二是在当 时的科举考试明法科中,对《永徽律》的理解不一致,缺少“凭准”。为解决这两个 问题,修定了《律疏》。
h
7
3.改革刑罚制度。《开皇律》废除了前代的鞭刑、枭首、辕裂等酷刑 和孥戮相坐之法。确立了死、流、徒、杖、笞的封建五刑制度。死刑分 二等: 斩、绞;流刑三等:一千里、一千五百里、二千里;分别服劳役 二年、二年半、三年;徒刑五等:一年、一年半、二年、二年半、三年; 杖刑五等:自六十至一百;笞刑五等:自十至五十。《开皇律》所确立 的刑罚,标志着中国封建五刑的正式确立,除流刑三等到唐代各多加一 千里外,其余全部为唐律所沿用。

中国法制史隋唐的法律制度

中国法制史隋唐的法律制度
— 3、开元年间对《永徽律疏》的刊定
— 开元六年(公元718年)、开元二十二年至二十五年 (公元734----737年)皆删定旧律令格式,刊定《律疏》 三十卷。经刊定,唐律及其疏议变得更加完善,经唐末、 五代、宋、元,最终定名为《唐律疏议》
(二)《唐六典》的编纂
— 正文详述盛唐时期职官建制与官规、政令的各方 面,注文介绍上述各项的变化由来,是盛唐时期 的行政法规大全。
礼、兵、刑、工六部,六部以尚书为长官,侍郎为副 职。分掌管理,财政,教育,仪礼,军事,司法行政、 审判,水利与营造等工作。尚书省是国家行政的最高 执行机构,负责具体实行皇帝及中书省、门下省的命 令或议决的法令,行使行政管理大权。
— 2、御史台
— 御史台,相对独立的监察机构,御史大夫、御史中 丞二人,下设台院、殿院、察院三院。
— 相互分立又相互为用的两大法典体系。
三、法律形式
— 凡律以正罪定刑,令以设范立制,格以禁违止 邪,式以轨物程式。
— 令者,尊卑贵贱之等数,国家之制度也;格 者,百官有司之所常行之事也;式者,其所常 守之法也。凡邦国之政,必从事于此三者。其 有所违及人之为恶,而入于罪戾者,一断以律。
— 律是具有普遍性、经常性的封建成文法典,是封建国 家的大法,以律为主,令、格、式是律的补充。律具 有普遍性,在适用法律及确定罪名刑名时,律起“正 罪定刑”的标准作用。 涉及内容广泛,包括刑事、民 事、行政、经济及诉讼等各方面内容。
— 《唐六典》是我国现存的一部最古老的行政法 典,自此产生了封建刑律与行政法典既开元十年 至二十六年(公元722----738年),历时十六年, 修订《唐六典》三十卷,大致按照封建行政官僚 体制编排。“官领其属,事归于职”为基本体例, 打破两晋以来“诸书仪杂礼”的传统。实现了同刑 律与礼制的分离,使封建行政法最终成为独立的 法律部门。

隋唐法律制度

隋唐法律制度

5



2.确立封建五刑制度 在隋文帝下令进行的两次大规模的立法活动 中,《开皇律》先后废除了前代的各种酷刑, 正式确立了相对比较宽缓的笞、杖、徒、流、 死的封建五刑制度。 其具体的改革成就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⑴废除北周五等死刑中的磬刑、枭首、裂刑与 北齐四等死刑中的轘刑、枭首,仅将死刑法定 为绞、斩两等,使生命刑由极端野蛮残酷朝相 对文明进步的方向发展; ⑵将北周规定的二千五百里至四千五百里的五 等流刑缩短流放里程,减轻为一千里至二千里 三等,每等相差五百里,同时废除北齐、北周 流刑均附加鞭笞的规定,分别改为居作二年、 二年半、三年的劳役;
22

㈠律 律是“正刑定罪”的刑事法规,主要是对违法 犯罪行为进行刑事镇压的法律条文,相当于近 代的刑事法典或其单行特别法规。 ㈡令 令是国家基本制度方面的法律规范,主要是对 国家体制、政权组织以及各种制度规定的规范 性准则。
23


㈢格 格是皇帝针对某些机关或个人颁布的各种制敕、 指示的法律汇编,主要是国家机于专制君主所颁布的某些制敕,但必须经过法定 的“编录”活动,才能“取堪久长行用者” 上升 为国家的正式法律形式。 ㈣式 式是国家各级机关行政活动的办事细则与公文程 式,属于行政法规的范畴。
16

永徽三年,针对“律学未有定疏,每年所举明法, 遂无凭准”, 致使唐律内容的理解或适用往往发 生歧义的问题,唐高宗决定“广召解律人条义疏 奏闻”,并责成中书、门下二省组织“监定”。 于是,长孙无忌等人又奉命“参撰”《永徽律疏》 三十卷,由高宗于永徽四年下诏“颁于天下” 。 《永徽律疏》作为官府组织编撰、官方颁行生效 的一种注释疏议,系唐朝国家对法典条文的正式 法律解释,与唐律规定的律条内容本身具有同等 的法律效力,同样可以作为司法审判活动遵循的 法律依据。

第七章隋唐法律制度

第七章隋唐法律制度

六部:刑部、吏部、礼部、户部、工部、兵部 二十四司:六部各设四司 九寺五监:24司下属机构(大理寺在其中) 三师:太师、太傅、太保 中央咨询机构 三公:太尉、司徒、司空 (似今:政策研究室)

台院:监察中央百官
央 监
御史台 殿院:监察朝仪、朝会、郊祀等 察
察院:监察地方百官
机 关
大理寺,九寺之一,刑部,六部之一, 大理寺<刑部
15
其三、规定错案追究
法 故意错案,以罪人之罪罪之
官 错
判人有罪,比照罪人之罪减三等
案 过失错案
判人无罪,比照罪人之罪减五等
过失判人无罪减等更多:宁无不有,宁轻不重
16
第三阶段 《永徽律疏》之颁布 唐高宗(李治)永徽年间颁布 12篇 502条 主要编纂: a、律条:比《贞观律》,仅多两条 b、注疏:大量疏议,附于律后 故元朝后称其为《唐律疏议》 唐玄宗(李隆基)开元年间 修改个别字眼
4
二、《大业律》之颁布 隋炀帝杨广大业年间颁布 18篇 起初,废除“十恶”,减少酷刑 随后,实施酷刑
隋文帝末年: “盗一钱”、“三人盗一瓜”:
弃市 隋炀帝末年: 凡盗:斩、裂、枭甚至满门抄斩
5
三、司法机关的设置
1、中央司法机构 最高审判机关——大理(寺) 最高监察机关——御史台 最高司法行政机关——都官省(后改称刑部)
《唐律疏议》书影 唐高宗(李治)17
2、《唐六典》的编纂 唐玄宗(李隆基)时颁布 30卷 中国法制史上第一部行政法典 分:礼典、理典、政典、教典、刑典、事典 历史依据:西周《周官》(又叫《周礼》) 现实依据:当时政治体制(“以官统典”)
《唐六典》书影 (又叫《大唐六典》)
唐玄宗
18
三、法律形式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