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 隋唐的法律制度

第七章 隋唐的法律制度
第七章 隋唐的法律制度

第七章隋唐的法律制度

1.隋唐的法律制度在历史中的作用和重点?

答:隋唐法律制度特别是唐朝的法律制度,在中国古代法制史上具有承先启后、继往开来的重要地位。它是中国古代法律制度中最为辉煌的时期之一。这一时期法律制度的重点在于:唐律的制定、地位和影响;名例律中的五刑、八议、十恶等一些制度和区分公罪与私罪、自首、类推和化外人相犯等一些基本原则;中央的司法机构,刑讯和死刑复奏制度,出入人罪等一些规定。

2.隋唐立法概况?

答:隋朝的法律形式,由大臣苏威所定:律、令、格、式。隋律包括《开皇律》《大业律》《开皇律》——隋朝的第一部律,也是隋初重要的立法成果。是高颍等大臣参考魏晋以来立法,确定取适于时的指导思想,修定。

《大业律》——隋朝第二部律,也是隋炀帝的主要立法成果。是牛弘等大臣重定的律令。

区别:体例上:开皇律12篇,大业律18篇;内容上:用刑比开皇律更轻,其中从重减轻的律条有二百余条。实施上:大业律并未切实得到实施,只是在形式

上假借遵循礼乐之名。

3.开皇律体例与内容?

答:体例上:隋律共12篇,500条。篇名依次为:名例、卫禁、职制、户婚、厩库、擅兴、贼盗、斗讼、诈伪、杂律、捕亡和断狱。

内容上:一。关于刑罚制度:确定了死、流、徒、杖、笞五刑,而且还规定了刑等。

二.关于十恶制度:十恶包括:谋反、谋大逆、谋叛、恶逆、不道、大不敬、不孝、不睦、不义和内乱。大赦时十恶仍不可赦免。

三.关于八议和官当制度:这两个是重要的司法特权制度。规定在八议之科,及官品等七以上犯罪,都可依照律文减一等量刑,还把官当作为定制,并

规范了其内容:犯私罪以官当徒者,五品以上,一官当徒二年,九品以上,

一官当徒一年,当流者,三流同比徒三年。若犯公罪者,徒各加一年,当

流者各加一等。

4.唐初的法律指导思想?

答:一礼法并用治国的思想:(1)礼是治国的主要手段(2)法是治国不可缺少的工具。(3)

治国必须礼法结合。

二.法律内容要统一、简约和稳定的思想:(1)法律内容要统一;(2)法律内容要简约;

(3)法律内容要稳定。如果肉容多变就会造成两个危害:一

个是会使百姓无所适从;另一个会使官吏难以掌握,以致在工

作上出差错,甚至使不法之吏借此行奸。

三.慎重行刑的思想:(1)严格依法办案:司法官应严格依法办案,防止滥刑,并把它作

为慎重用刑的一种表现;

(2)慎重审理重案:对重刑者规定专门的程序加以审理,避免错案。

以礼法并用治国的思想为指导,唐律处处体现礼的精神,还用法维护礼,君权、父权和

夫权得到了切实的保护,所以后人评说唐律是一准乎礼。

5.唐的立法概况?

答:唐的主要法律形式:律、令、格、式和典。

律——是规定犯罪与刑罚的刑事法律,是定罪量刑的主要依据。

令——令是国家规章制度的汇编。令的法律地位比律低,司法官要依律断罪。

格——格是皇帝发布的各种敇令的汇编。格的法律地位常比律高。现存有《神龙散颁刑部格》残卷和开元《户部格》《职方格》残卷等。

式——是国家机关的办事细则和公文程式。式的法律地位低于律、令和格。现存有《水部式》残卷等。

典_——即指《唐六典》,它是唐朝的一部行政法典。李林甫等人负责编撰。总结了以往行政立法的经验,结合唐朝的实际情况,系统地规定了唐朝行政法的内容,是一

部行政法典,并对以后的行政立法产生过深远影响。它被保存了至今。

6.唐主要法律形式之间的关系?

答:唐的法律形式是律、令、格、式。

(1)律与令、格、式有明确的分工和明显的区别。律以刑法为内容,令、格和式则以国家制度、办事细则和公文程式为内容,各有自己调整的范围,各不相同。

其作用来看,律更偏重于消极地惩治犯罪,令、格和式则侧重于积极地规范人

们的行为。

(2)违反了令、格和式要依律科刑。一般司法官按照律对犯罪者定罪量刑,唐中后期律无法适应社会情况的变化又不能随意修改,格敇这些能及时反映当朝皇帝

意志和适时性较强的法律形式地位渐高,并常替代律的作用。

7.唐律的制定?

答;唐律是唐朝所有律的统称。分别颁行《武德律》《贞观律》《永徽律》及其《律疏》、《开元律》及其《律疏》。武德律是唐律的首创;贞观律是唐律的定本;永徽律及其律疏和开元律及其律疏的律文则是贞观律的翻版,其发展之处主查增加了律疏。贞观律在唐律中的地位很重要。

武德律——裴寂等大臣以《开皇律》为准,把五十三条格的内容一起加入重修新律,武德七年(624)新律颁行,定为《武德律》共十二篇五百条。

贞观律——长孙无忌、房玄龄等大臣在武德律基础上再次修律,贞观十一年(637)修律完成并颁布,史称《贞观律》仍为十二篇五百条。

永徽律及其律疏——长孙无忌在永徽元年修定,称《永徽律》还是十二篇五百条,可说是《贞观律》的翻版。永徽三年(652)由于科举考试缺少统一标准和各

地司法官在定罪量刑中出现畸轻畸重的情况唐高宗决定编纂《永徽律

疏》。永徽四年完成,共三十卷。

元朝改《永徽律疏》为《唐律疏议》,完整的保存至令。律疏文与律文

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也是司法官断案的依据。它的作用主要是解释

和补充律条,目的是便人们能准确地了解和掌握律文的真正含义。

《唐律疏义》的诞生标志着中国古代立法达到了新的水平。它是中国历

史上保存下来的第一部内容最完整、最具有社会影响力的古代成文法

典,在中国古代立法史上占有极为重要的地位。

开元律及其律疏——李林甫等大臣对《永徽律》及其《律疏》作了个别字词的调整刊定《开元律》12卷和《开元律疏》30卷。

8.贞观律与武德律在内容上的不同?

答:三个方面:(1)增设了加役流,将其作为死刑的减刑,介于常流与死刑之间。

(2)完善了五刑、十恶、八议、请、减、赎和官当等一些主要制度。

(3)区分两种不同的反逆罪,缩小了缘坐处死的范围。

9.唐律的特点?

答:一礼法结合:(1)礼是立法的依据。礼的精神体现在一般原则、罪名和刑罚等各领域。

(2)法是维护礼的武器。A法极力维护皇权,惩治任何有损皇权的行为。

B法极力维护父权,打击任何有损父权的行为。

C法极力维护夫权,惩罚任何有损夫权的行为。二首创疏议:实现了对律文解释和补充做法的飞跃,使其发挥了更大的作用。唐律的疏议使中国的法律解释达到了一个新的高度,明显优于以往任何的法律解释。

三律条简要:只有12篇500条,内容比以往的律简约了许多。

四立法技术完善:唐朝较高的立法技术是形成唐律内容简要的一个重要原因。通过使用比附,唐律的内容大量简化,以致比以往都要得约。唐律的比附主要分为定罪

比附和量刑比附两种。

定罪比附——是一种套用律中规定的罪名适用于没有规定行为的比附。

量刑比附——是一种引用律中对某罪使用的法定刑适用于另一些行为的比

附。

10.唐律的影响?

答:一,对唐后中国的封建朝代立法的影响:

唐律是传统法典的楷模,较为著名的《宋刑统》、《大明律》和《大清律例》。宋刑

统是宋朝的一部主要法典,它在体例上还是沿用唐律的构架,内容上还是袭用唐律

的为多;大明律也以唐律为宗,结构与唐律基本相同;大清律例虽采用大明律的体

例,但内容还是大量取自唐律。

二,对当时东亚国家立法的影响:

涉及的国家包括朝鲜、越南、日本等,这些国家都在不同程度上吸取了唐律的内容,并以其为基础,制定本国的法律。是中华法系形成的标志。朝鲜《高丽律》在体例

结构,内容与唐律相同或相似,越南《刑法》《国朝刑律》《鸿德刑律》,日本《大

宝律令》《养老律令》等都是是唐律的翻版。

世界学术界对唐律和以唐律为代表的中华法系给予很高的评价,可见,唐律的影响

以及它在世界法制史中的重要地位。

11.唐律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答:可分为两部分:《名例律》为第一部分,相当于现在刑法中的总则,其他11律为第二部分,相当于现在刑法中的分则。

一名例律:它是唐律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的集中体现。由刑罚、重点打击的十类犯罪、贵族官吏的特权、其他原则四部分组成。

二其他十一律概述:卫禁律、职制律、户婚律、厩库律、擅兴律、贼盗律、斗讼律、诈伪律、杂律、捕亡律、断狱律。可分为七大类:侵犯皇权和国家政权的犯罪,

危害人身安全的犯罪,侵犯官私财产的犯罪,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违反封

建礼教和管理秩序的犯罪,职务犯罪,军事犯罪。

补11.刑罚的种类?

答:以五刑为主,笞、杖、徒、流、死,这也是中国封建制刑罚中的核心。

笞刑——是一种用荆条或小竹板捶击罪犯臀、腿部的刑罚。是五刑中最轻的一种,目的是使他们改过自新,共五等,自笞10-50,每等递加10.。

杖刑——是一种用大竹板捶击罪犯背、臀和腿部刑罚,比笞刑重,分五等,自杖60-100,每等也递加10.

徒刑——是一种在一定时间内剥夺罪犯人身自由并强制其服劳役的刑罚。比笞、杖都重,分五等,自徒1-3年,每等以半年递加。

流刑——是一种把罪犯遣送到边远地区并强制其服劳役的刑罚。仅次于死刑的重刑,适用一些较为重大的犯罪,分三等,从2000-3000里,每等递加500里,均需服劳

役一年。这三等流刑称为“三流”“常流”。加役流全为流3000里,并服苦役

3年,它是作为死刑与三流之间的刑罚,适用免死的罪犯。

唐律五流:加役流、返逆缘坐流、子孙犯过失流、不孝流和会赦犹流。

死刑——是一种剥夺罪犯生命权的刑罚,是五刑中最重的一种刑罚,分两等,即绞和斩。绞刑轻于斩刑。

补:重点打击的十类犯罪?

答:一,重点打击的十类犯罪即十恶这十类犯罪是严惩侵犯封建皇权,违背封建伦理道德的十种犯罪:谋反、谋大逆、谋叛、恶逆、不道、大不敬、不孝、不睦,不义

和内乱。

二,谋反——是一种图谋、参加推翻封建地方阶级政权的犯罪行为。

谋大逆——是一种图谋、毁坏皇帝的宗庙、陵墓和宫殿的犯罪行为。

谋叛——是一种图谋、背叛国家,投靠敌方的犯罪行为。

恶逆——是一种殴打、谋杀尊亲属等的犯罪行为。

不道——是一种杀死一家非死罪三人、把人肢解、造畜盅毒物伤杀人、以邪术诅咒人等的犯罪行为。

大不敬——是一种危害皇帝的人身安全和尊严的犯罪行为。

不孝——是一种子孙不能善待父母、袓父母的犯罪行为。

不睦——是一种亲族之间互相侵害的犯罪行为。

不义——是一种侵犯长官和夫权等的犯罪行为。

内乱——是一种亲族之间犯奸的犯罪行为。

三,打击分三类:a危害皇权的行为:谋反、谋大逆、谋叛、大不敬;

b侵害家族伦理纳常的行为:恶逆、不孝、不睦、内乱;

c严重损害人身权的行为:不道。

四,处罚用刑都重:a大量使用死刑和连坐

B用刑重于同类犯罪。

C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不再有效。如议、请、减、赎、官当、同居为

隐等都失效。

补:贵族官吏的特权?

答:(1)议——即八议,指八类高官达贵在犯罪后享有通过大臣集议,再经皇帝裁决而减免

刑罚的一种特权。依次为:议亲、议故、议贤、议能、议功、议贵、

议勤、议宾。离司法特权两种:一种是犯死罪的由司法官奏上大臣

集议皇帝裁断;另一种是犯流罪以下的,由司法官依律减一等量刑。

十恶除外。

(2)请——通过上请程序而减免刑罚的一种特权。享有特权者有:皇太子妃大功以上亲、

八议者的期以上亲及孙、五品以上官爵。犯有死罪可上请皇帝免死。

犯流罪以下的减一等量刑。十恶除外。

(3)减——是指一定身份的官员及其亲属犯有流以下罪的可享减一等处罚的一种特权。

适用:六品、七品官员,上请者的祖父母、父母、兄弟、姊妹、妻、

子孙等。

(4)赎——是指官吏贵族及其亲属犯有流以下罪的享用铜赎罪的一种特权。属于议、请、

减范围者,八品和九品官吏,可减者的祖父母、父母、妻、子孙,

他们犯流以下罪的可用铜赎罪,五流等罪的不可赎。

(5)官当——指官吏可用官品来抵罪的一种特权。犯私罪的,五品以上官吏,一官当

徒2年,六品至九品官吏,一官当徒1年;犯公罪的各加1年。

补:名例律中其他原则内容?

答:(1)老幼废疾减免刑罚原则:按年龄及残疾的不同程度分别处理。

(2)更犯的处理原则是从重量刑:更犯是一种犯罪已被发现或已在服劳役期间再重新犯

罪的行为。重犯徒、流罪的,累计服役期不超4年,

超出以杖刑代,徒一年折杖120累计不起过杖200;

重犯笞、杖罪的累决数也不超200.

(3)区分公罪与私罪原则:犯公罪受处罚轻,犯私罪处罚重。

公罪——在执行公务中,因为公务上的原因而构成的犯罪。

私罪——与公务无关或虽与公务有关但出于私利枉法而构成的犯罪。

(4)自首原则:不追究自首部分的刑事责任。

自首——是一种犯罪者在自己的罪行未被发现时就主动向有关机关投案交代的行为。

自觉举——是一种适用于官吏犯有公罪的特殊自首,他们如果犯有公事失错或公文误期罪行,而又能自觉举的,一般可以免罪。而且在连坐范围内,一人自

觉举的,其他人也可免罪。断案错误已经执行的不适用自觉举。

(5)共犯的处理原则:家人共犯危害了国家及社会利益的只追究尊长的刑事责任,侵害了他人财物、健康或生命的,则按照以上的一般首从原则处理,不只是处

罚尊长。严重危害皇权与国家安全共犯的,则不分首从严惩。再次一般主

体与特殊主体共犯的也按不同情况处理,而且充分考虑到身份因素;最后

教唆他人共犯的,原则上教唆人与犯罪人一样受罚。

共犯——指两个人以上的共同故意犯罪。

首犯——提出犯意的人为首犯。

从犯——跟从有犯意的人犯罪的为从犯。

(6)两罪从重处罚原则:一人犯多罪要从重处罚,采用重罪吸收轻罪的办法。

(7)同居相为隐原则:同居人间犯罪的互相隐瞒,除了亲属外还包括部曲、奴婢为主人隐瞒犯罪,也可比照常犯罪减三等量刑。除谋反、谋大逆和谋叛。

(8)化外人相犯的处理原则:属人主义与属地主义相结合的原则。不同国家人相犯按唐律处理。

化外人——不属于唐朝管辖的异族,相当于现在所称的外国人。

(9)类推原则:——把律文无明文规定的行为,比照较为相近的律条,进行定罪量刑

的原则。

适用时采用两种方法:a其应出罪者,举重以明轻。

B其应入罪者,则举轻以明重。

补:其它十一律?

答:卫禁律——主要打击侵犯皇宫警卫和国家关津要塞保卫等方面的犯罪。

职制律——主要打击违反官吏职务和有关行政公务方面的犯罪。

户婚律——主要打击妨碍、破坏户籍、土地、赋税管理和婚姻家族方面的犯罪。

厩库律——主要打击违反牲畜和仓库管理方面的犯罪。

擅兴律——主要打击军事和非法营造、兴建工程方面的犯罪。

贼盗律——主要打击严重危害国家统治秩序和财产制度方面的犯罪。

斗讼律——主要打击伤害他人和违反诉讼要求方面的犯罪。

诈伪律——主要打击各种欺诈和伪造行为方面的犯罪。

杂律——主要打击以上各律所无法包容的犯罪。

捕亡律——主要打击追捕犯罪嫌疑人方面的犯罪。

断狱律——主要打击司法审判方面的犯罪。

补:唐律六杀?

答:唐律六杀是中国古代对六种杀人犯罪的总称。分别是谋杀、故杀、斗杀、误杀、过失杀和戏杀。

谋杀——指有预谋的杀人犯罪。杀人既遂处斩刑。

故杀——指先无预谋、后在情急时产生杀人意念的杀人犯罪。

斗杀——指在斗殴中因为激惯失手而把人杀死的杀人犯罪。既遂处绞刑。

误杀——是因为各种原因而杀错人的杀人犯罪。

过失杀——指因为过失原因而杀人的犯罪。可以以铜赎罪。

戏杀——指在戏耍中不慎杀人的犯罪。减斗杀二等量刑即徒三年。

补:唐律六赃?

答:六脏——指六种非法获取公私财物的犯罪。分别是:受财枉法、受财不枉法、受所监临、强盗、窃盗和坐脏。可分为两大类:职务犯罪如受财枉法和不枉法和受所

监临财物;另一类是侵害财产所有权等的犯罪,如强盗,窃盗和坐脏。处

罚较重。首先追究犯六脏本人的刑事责任,其次要追缴脏款、脏物,最后

官吏犯有脏罪的还要被罢官。

受财枉法——官吏收受了财物并作出违法裁判的犯罪。最高刑是死刑。

受财不枉法——官吏尽管收受了财物,但没有作出违法的裁判的犯罪。最高刑是流刑。

受所监临——官吏收受了所管辖人员财物的犯罪。最高刑是流刑

强盗——指用暴力非法获取公私财物的犯罪。最高刑是死刑。

窃盗——指用隐蔽手段非法获取公私财物的犯罪。最高刑是流刑

坐脏——指非因职权之便而非法收受财物的犯罪。最高刑是徒刑。

补:保辜制度?

答:是一种在伤害人的犯罪后果不是立刻显露的情况下,根据受害人在一定期限内伤情变化的结果,为追究犯罪人刑事责任的制度。

限内死者,各依杀人论,其在限外及虽在限内,以他故死者,各依本殴伤法。

12.唐司法机构?

答:唐司法机构分中央司法机关和地方司法机关。中央司法机构由大理寺、刑部和御史台组成。地方机关分为州、县两级。

大理寺是中央最高审判机关,负责审理中央百官犯罪及京师徒刑以上案件。对刑部移送

的地方死刑案有重审权,设卿、少卿为正副长官,下有正、丞、主簿、录事、府、史等属官。

刑部是中央审判复核机关,负责复核大理寺及州、县必须上报的徒刑以上的案伯。设尚书、侍郎、为正副长官,下有郎中、员外郎、主事、令史、书令史、掌固等属官。

御史台是中央监察机关,负责全国的监察事条。在司法方面主要监察大理寺和刑部的司法审判活动;遇重大疑案也参与审判或受理有关行政诉讼的案件。设御史大夫、御史中丞为正副长官,下有侍御史、殿中侍御史、监察御史、主薄、录事、令史、书令史等属官。御史台下设台院、殿院和察院。台院是御史台基本组成,执掌纠察中央百官并参与重大案件的审判。殿院纠察百官在朝仪等场合的失礼行为。察院纠劾州县地方官吏的各种违法乱纪行为。

州的行政长官兼任州的司法长官,要负责一州的司法事务。县的行政长官县令兼任县的司法长官,要负责一县的司法事务。设主簿、录事、司法佐、史等属官。县以下的乡官、里正、坊正、村正对本地的婚姻、土地等民事案件和轻微的刑事案件也有一定的调处权,里服者可上诉至县重审。

唐的会审制度有:三司推事和三司使。、

三司推事——大案、疑案,通常由大理寺、刑部和御史台的长官一起会同审理的形式。

三司使——较次的案件或各地发生的大案,又不便解决京师的,则派大理寺、刑部和御史台的下属官员前去审理的形式。

13.唐的诉讼制度?

答:三个方面:一告诉的方式:(1)被害人及其家属的告诉.。发生强盗或杀人等犯罪案件

后,被害人及其家属应该告诉官府。

(2)邻居间的告诉:当领导中有人犯罪时,其他人则要到官

府去告诉,否则便会受罚。

(3)主管官吏的告诉:当主管官吏知道其下属官吏犯罪时,

必须到官府告诉,否则也要受罚。

二,告诉的限制:(1)对亲属间告诉的限制:除犯谋反、谋大逆和谋叛等严重

犯罪,禁止亲属间互相告诉,特别是禁止卑幼控告尊长。

(2)对奴告主的限制:除非主人犯有谋反、谋大逆和谋叛等

严重犯罪外,奴婢不可以控告主人,否则将处以绞刑的

刑事处罚。

(3)生理上的限制:80岁以上10岁以下的人,以及笃疾者

除了对重大犯罪与本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犯罪外,对其

他的犯罪都没有告诉权。

(4)对囚徒的限制:囚徒除监狱官吏虐待囚徒、知道他人

有谋反、谋大逆、谋叛的严重犯罪;在自首其他罪时,

牵涉到别人的犯罪等可以告诉外,其他的犯罪均不可告

诉。

三,不合要求告诉的处罚:(1)禁止诬告:处罚按诬告反坐原则。

(2)禁止用匿名书信告:否则也要受到刑事处罚。

(3)禁止疑告:要求告诉人在诉状中写明确切的

年月,事实等,不可有疑,否则也要追究告诉人的刑事

责任。

14.唐的审判制度?

答:包括审判期限、审判官的回避、刑讯、判决与上诉等。

(1)期限:大理寺检断20日以内,刑部覆下10以内,寺司重加10内,省司呈复7日内。大事大理寺35日内,详断毕,申刑部30日闻奏;中事减5日,小事减

10日。一个案件10人以上或所犯罪名20个以上为大案;6人以上,所犯罪名

10以上为中;5人以下所犯罪名10个以下为小案。

(2)回避:始于唐,审判官与被审人有亲属关系或仇嫌关系的都应回避。亲属指五服以内的亲属和大功以上的姻亲属。

(3)刑讯规定:a刑讯条件——被审讯人用了五听,查验了证据,情况与被审讯交待不一致,而且其还不如实交代的可以。

B刑讯工具——唐把刑讯的工具称为讯杖。讯杖一律三尺五寸,大

头径三分二厘,小头二分二厘。

C禁止刑讯的对象——享有议、请、减等司法特权者,老幼废疾者,

孕妇和产后未满百日者。

D刑讯的执行——刑讯拷打不超过三次,每次隔20天,总数不可超

过二百次。

(4)判决与上诉的规定:审判官必须按唐律、令、格、式的正文来判决,否则审判官要负刑事责任。判决后要向被审人及其家族当面宣读判决书,如果被审人及

其家族不服判决的,可以向原审的上级机关提起上诉,上级还是维护原判的,

准其赴京上告。

越诉——上诉违反程序而越级进行就是越诉,要追究刑事责任。

直诉——被审人确有重大冤抑而不被平反的可以直接向皇帝陈情,要求平反。

形式有挝登闻鼓、邀车驾、上有和立肺石。

(5)死刑案件复奏的规定:一般是三复奏。

死刑复奏——死刑案件在核准以后,行刑以前,还必须再次奏请皇帝批准。

15.唐司法官的责任?

答:一审判责任:严格依照法律审判,决不可有出入人罪的行为。违反反坐司法官。

出人入罪——是一种司法官不依法律定罪量刑而把无罪断成有罪、轻罪断成重罪,或者把有罪判为无罪、重罪判为轻罪的行为。

二,执行责任:必须依法执行五刑。违反追究刑事责任,量刑在笞至徒之间。

三,监管责任:内容涉及罪犯所带的刑具、官府应给的衣粮、病后应给的医药等方面。

违反处罚。

总之这些规定都有利于增加司法官的责任意识,促使他们依法司法。

第七章 隋唐的法律制度

第七章隋唐的法律制度 1.隋唐的法律制度在历史中的作用和重点? 答:隋唐法律制度特别是唐朝的法律制度,在中国古代法制史上具有承先启后、继往开来的重要地位。它是中国古代法律制度中最为辉煌的时期之一。这一时期法律制度的重点在于:唐律的制定、地位和影响;名例律中的五刑、八议、十恶等一些制度和区分公罪与私罪、自首、类推和化外人相犯等一些基本原则;中央的司法机构,刑讯和死刑复奏制度,出入人罪等一些规定。 2.隋唐立法概况? 答:隋朝的法律形式,由大臣苏威所定:律、令、格、式。隋律包括《开皇律》《大业律》《开皇律》——隋朝的第一部律,也是隋初重要的立法成果。是高颍等大臣参考魏晋以来立法,确定取适于时的指导思想,修定。 《大业律》——隋朝第二部律,也是隋炀帝的主要立法成果。是牛弘等大臣重定的律令。 区别:体例上:开皇律12篇,大业律18篇;内容上:用刑比开皇律更轻,其中从重减轻的律条有二百余条。实施上:大业律并未切实得到实施,只是在形式 上假借遵循礼乐之名。 3.开皇律体例与内容? 答:体例上:隋律共12篇,500条。篇名依次为:名例、卫禁、职制、户婚、厩库、擅兴、贼盗、斗讼、诈伪、杂律、捕亡和断狱。 内容上:一。关于刑罚制度:确定了死、流、徒、杖、笞五刑,而且还规定了刑等。 二.关于十恶制度:十恶包括:谋反、谋大逆、谋叛、恶逆、不道、大不敬、不孝、不睦、不义和内乱。大赦时十恶仍不可赦免。 三.关于八议和官当制度:这两个是重要的司法特权制度。规定在八议之科,及官品等七以上犯罪,都可依照律文减一等量刑,还把官当作为定制,并 规范了其内容:犯私罪以官当徒者,五品以上,一官当徒二年,九品以上, 一官当徒一年,当流者,三流同比徒三年。若犯公罪者,徒各加一年,当 流者各加一等。 4.唐初的法律指导思想? 答:一礼法并用治国的思想:(1)礼是治国的主要手段(2)法是治国不可缺少的工具。(3) 治国必须礼法结合。 二.法律内容要统一、简约和稳定的思想:(1)法律内容要统一;(2)法律内容要简约; (3)法律内容要稳定。如果肉容多变就会造成两个危害:一 个是会使百姓无所适从;另一个会使官吏难以掌握,以致在工 作上出差错,甚至使不法之吏借此行奸。 三.慎重行刑的思想:(1)严格依法办案:司法官应严格依法办案,防止滥刑,并把它作 为慎重用刑的一种表现; (2)慎重审理重案:对重刑者规定专门的程序加以审理,避免错案。 以礼法并用治国的思想为指导,唐律处处体现礼的精神,还用法维护礼,君权、父权和 夫权得到了切实的保护,所以后人评说唐律是一准乎礼。 5.唐的立法概况?

中国法制史考研题库 章节题库(第七章 隋唐的法律制度——第九章 元代的法律制度)【圣才出品】

第七章隋唐的法律制度 一、概念题 1.《开皇律》(中国青年政治学院2006年研;中国政法2000年研) 答:《开皇律》是隋朝第一部法典。隋文帝杨坚开皇三年(公元583年),以“律尚严密,故人多陷罪”之由命苏威、牛弘等重修旧律。《开皇律》共12篇:一名例、二卫禁、三职制、四户婚、五厩库、六擅兴、七贼盗、八斗讼、九诈伪、十杂律、十一捕亡、十二断狱。封建刑律的十二篇体制最终确定下来,其后唐、宋、元、明、清相继承袭无大更改。《开皇律》确立了封建制五刑:笞、杖、徒、流、死;废除了连坐、车裂、枭首、鞭刑等;续列“八议”、“十恶”,赎罪以铜代绢,有定数。《开皇律》是唐律的蓝本。 2.《贞观律》(中国政法2001年研) 答:《贞观律》是唐朝唐太宗时期一部重要的法典。唐太宗继位初就命房玄龄等修订旧律,自贞观元年(公元627年)春正月到贞观十一年(公元637年)正月,前后耗时十一年之久,终于修订了著名的《贞观律》,诏颁天下。 《贞观律》总共十二篇,五百条。经过全面修订的《贞观律》,较之以往,出现了某些重大的变化:①创设加役流刑,作为减死之罚。②改革“兄弟分居,连坐俱死”之法。③以大法的形式,明确了比附类推所应遵循的法律原则。 3.加役流(辽宁大学2003年研) 答:加役流是唐朝时期创造的一项死刑替代刑罚措施。贞观初,魏征等大臣以律令苛重为由,提议绞刑之属五十条,“免死罪”,更为“断其右趾”。唐太宗认为,以断右趾作为减

死之罚仍然过重,徒增犯人苦楚,没有同意。后交付臣下重议。其后,弘献、房玄龄等反复与“八座”集议,终于创设了流三千里、居作三年的加役流制度,取代了断右趾等残酷的肉刑,为封建统治阶级提供了替代死刑的比较适当的手段。其后,又成为封建后世固定不变的制度。 4.《永徽律疏》(中南财大2002年研) 答:《永徽律疏》是唐高宗时期制定的一部法典,也是我国历史上迄今保存下来的最完整最具有社会影响的封建法典。永徽三年,高宗因律文没有注疏造成适用法律困难的情况,广召解律者进行疏议工作。长孙无忌、李勋等承旨领导此项工作。他们依照“网罗训诰,研核丘坟”的原则,并继承汉晋以来已有成果,历时一年,终于完成了《永徽律》的疏议工作。永徽四年(公元653年),经高宗批准,将疏议分附于律文之后,颁行天下,时称《永徽律疏》。《永徽律疏》是我国历史上迄今保存下来的最完整最具有社会影响的封建法典。其将律文与疏议有机地合为一体,提供了封建刑律的新形式,并为后世封建立法所继承。 5.《唐律疏议》(中南财大2005年研;中国政法1999、1995年研) 答:《唐律疏议》是我国唐朝时期立法成就最高,影响最大的一部法典。唐玄宗开元时期(公元713—741年),随着社会形势的变化,同样产生刊修《永徽律疏》的必要。开元六年(公元718年),唐玄宗敕令吏部侍郎兼侍中宋璟等九人“删定律令格式”,次年三月宋璟等奏上律、令、式。继之,开元二十二年(公元734年),至开元二十五年(公元737年),中书令李林甫等承旨删辑了旧格、式、律、令、敕,其中刊定了“《律疏》三十卷”。经过开元年间的刊定,唐律及其疏议变得更加完善。其后,中经唐末、五代、两宋,直至元朝,最终定名为《唐律疏议》。

第七章 隋唐的法律制度

第七章隋唐的法律制度 南北朝后期,北周灭北齐。至公元581年,辅政大臣杨坚篡夺了帝位,建立了隋王朝,定都于大兴(今陕西西安)。8年后,隋灭南朝陈,至此,在持续了360余年的分裂对峙局面之后,统一的封建王朝重新建立。虽然隋在历史上仅存在了37年,但以《开皇律》为代表的隋代法律,无论在篇章体例还是在基本内容上均颇多建树,成为唐律的直接蓝本,在中国法制史上占有重要的地位。 重点问题: 1、隋代法制概况 2、《开皇律》及其历史地位 第一节隋代法制概况 一、隋代法制概述 (一)隋代的立法活动及其成果 1、隋文帝杨坚于开皇元年(公元581年)便诏令高颖等大臣总结魏晋以来的立法经验,修订刑律,制定“新律”。 2、开皇三年(公元583年),又命大臣苏威、牛弘等人以《北齐律》为蓝本,以“宽简”为原则,制定出了历史上著名的《开皇律》,于同年正式颁行。 3、《开皇律》共十二篇,500条,在中国法制史上以“刑网简要,疏而不失”而著称。《开皇律》在体例和内容方面都有所改革和创新,成为制定唐律的蓝本。 4、隋炀帝即位后,诏令修订刑律,于大业三年(公元607年)完成,称为《大业律》,于同年颁行全国。 5、《大业律》仍为十二篇,500条,与《开皇律》相比,内容基本相同,不同之处仅仅在于: (1)篇目稍有改动,由十二篇增至十八篇,将户婚、厩库、贼盗三篇一分为二,新增了关市、请赊、告劾三篇。 (2)刑罚有所减轻,删除了《名例》中的“十恶”之条;减轻了五刑之内的刑罚200余条;枷杖、决罚、讯囚之制也轻于旧律。 (二)隋代的司法状况及隋代法制的历史教训 1、隋文帝制定《开皇律》,促进了“开皇之治”。但后来,随着阶级矛盾的日益激化,宽简、完备的《开皇律》被弃置不用。 2、隋炀帝制定的《大业律》,虽有“轻典”之名,但可以说从一开始就没有实行。 3、近代著名法学家沈家本论述:“观于炀帝之先轻刑而后淫刑,与文帝如出一辙。文淫刑而身被弑,炀淫刑而国遂亡。盖法善而不循法,法亦虚器而已。” 二、《开皇律》的内容及其历史地位 (一)内容 1、篇章体例更加简要。 2、刑罚简明宽平,确立封建制五刑。 3、创设“十恶”制度。 4、继承并发展了维护贵族官僚特权的法律制度。 (二)历史地位 1、隋初制定的《开皇律》代表了隋代立法的最高成就,它承袭了前朝法制长期发展的丰富经验,经过删繁就简、补充完善,使封建法典的编纂进一步系统、规范,为我国封建法律的定型化作出了极为宝贵的贡献。 2、由于《开皇律》中所规定的各项基本制度均被唐律直接继承,后来又为宋、明、清各朝所沿用,因此,隋《开皇律》在中国法律制度发展史上具有极其重要的历史地位。

曾宪义《中国法制史》笔记和课后习题(含考研真题)详解-第七章 隋唐的法律制度【圣才出品】

第七章 隋唐的法律制度 7.1 复习笔记 【知识框架】 隋代法制概况 隋代的立法活动及其成果 隋代的司法状况及隋代法制的历史教训 唐初立法指导思想 唐代主要立法及法律形式 唐代主要立法活动及其成果 唐代主要法律形式及其相互关系 《唐律疏议》的体例结构 《唐律疏议》的主要内容 《名例律》的主要内容 五刑、十恶、八议 主要的刑法适用原则 《唐律疏议》其他各篇的主要内容 维护皇权、特权及等级秩序 唐律的主要内容和基本精神 维护宗法伦理道德 维护小农经济 维持国家机器正常运转 以刑为主,诸法合体 唐律的特点 唐律的特点与历史地位 依礼制律,礼法合一 立法技术空前完善 隋 唐 的法 律 制度

唐律的历史地位 司法机关 唐代的主要司法制度主要诉讼审判制度 监察制度 【重点难点归纳】 一、隋代法制概况 1.隋代的立法活动及其成果 (1)隋代立法概述 ①隋文帝以《北齐律》为蓝本,以“宽简”为原则,制定出了历史上著名的《开皇律》。《开皇律》共12篇,500条,在中国法制史上以“刑网简要,疏而不失”而著称。《开皇律》在体例和内容方面都有所改革和创新,成为制定唐律的蓝本。 ②隋炀帝修订刑律,称为《大业律》。《大业律》仍为12篇,500条,与《开皇律》相比,内容基本相同,不同之处仅仅在于: a.篇目稍有改动,由l2篇增至18篇,将户婚、厩库、贼盗三篇一分为二,新增了关市、请赇、告劾三篇。 b.刑罚有所减轻,删除了《名例》中的“十恶”之目;减轻了五刑之内的刑罚二百余条;枷杖、决罚、讯囚之制也轻于旧律。 (2)《开皇律》的内容及其历史地位 《开皇律》的成就和贡献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①篇章体例更加简要 《开皇律》体例上仍为十二篇,第一篇仍为总则性质的“名例”,其他十一篇的篇名稍

第六章 三国两晋南北朝的法律制度

第六章三国两晋南北朝的法律制度 教学要求: 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封建法律制度日趋成熟,封建法学理论日趋完善,并在儒家思想被定为一尊的基础上,把封建法律儒家化的进程推向新的发展阶段。通过本章教学,要求同学重点掌握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的立法内容及结构体例方面的变化;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儒家伦常法制化的表现,了解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的司法机关的沿革与变化。 在中国历史上,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上承秦汉、下启隋唐,共约370年。自东汉以后,先后经历了魏、蜀、吴“三国鼎立”及西晋约50年的短暂统一,后因北方少数民族进入中原地区,形成了南北朝对峙的局面:北朝自北魏始,经东魏、西魏至北齐、北周,南朝则由宋、齐、梁、陈四朝相继,最终由隋先取代北周、后灭南陈,重新实现了全国的统一。在此期间,各种矛盾交织,社会动荡不安,民族文化融合,政权更替频繁,法律思想活跃,封建律学获得极大发展。 重点问题: 1、各封建王朝的主要立法活动及其成果 2、法律形式的发展 3、封建律学的发展与立法技术的提高 4、封建特权法律制度的发展 5、“重罪十条”的确立及其影响 6、“五服制罪”原则的形成 7、封建刑罚制度的发展 8、司法机关及诉讼制度的发展 第一节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的法制概况 一、主要立法活动及其成 (一)曹魏“新律” 1、魏武帝曹操在位时,除了制定《甲子科》外,基本上沿用秦汉旧律。 2、魏明帝即位后,诏令尚书陈群等人参酌汉律,制定了《魏律》十八篇,史称曹魏“新律”,于太和三年(公元229年)十月颁行。 4、“新律”成就: (1)在法典体例上,把“具律”改为“刑名”,首次置于全律之首。 (2)首次将“八议”制度明确写入法典。 (3)在内容上,在《九章律》基础上又增加诈伪、断狱等九篇。 (4)改订了刑罚制度,减轻了某些刑罚。 5、除魏国以外,蜀国和吴国也进行过立法活动,如蜀国曾制定“蜀科”,丞相诸葛亮曾为蜀国拟定了科令、军令等一系列法律令。 (二)西晋的《晋律》 1、晋武帝泰始四年(公元268年)正式颁行天下,史称“泰始律”。 2、晋律完成后,著名律学家张斐、杜预为之作注,经晋武帝批准一并颁行,注解与律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因此,后人把张、杜的注解与《晋律》视为一体,称之为“张杜律”。 3、《晋律》在形式和内容上又有了新的重大发展: (1)体例更严谨,结构更合理,增加“法例”。 (2)内容上进一步纳礼入律,“准五服以制罪” (3)文字简约,法律概念进一步规范化。 ?《晋律》是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惟一颁行全国的法典。

唐朝法律制度

唐朝 唐初法治指导思想: 一、礼法结合,缺一不可。《唐律疏议,名例》:“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犹昏晓阳秋相须而成者也”。 二、内容要统一、简约和稳定。 三、慎重行罚。 唐朝立法概况: 一、法律形式:律、令、格、式、典。 律以正刑定罪;令以设范立制;格以禁违正邪。 1、律是规定犯罪与刑罚的刑事法律,是定罪量刑的主要依据。 2、令是国家规章制度的汇编(正面的积极指导的法规)。 3、格是皇帝发布的各种敕令的汇编(以禁止为主的单行法规) 留司格:留在尚书省下属24个司总使用的格;散颁格:颁发至全国各州、县使用的格。 4、式是国家机关的办事细则和公文程式。 知识串联:格起源于东魏《麟趾格》,式起源于西魏《大统式》 5、典指《唐六典》,总结了以往组织法立法的经验,结合唐朝的实际情况,系统地规定了唐朝组织法的内容,并对以后的组织法立法产生深远影响。 辨析:律令格式有明确的分工和明显区别。律偏重于消极惩治犯罪,令格式侧重于积极规范人们的行为。其次,违反了令格式要依律科刑。 唐律的制定: 《武德律》——唐高祖李渊——第一部 《贞观律》(唐律):长孙无忌、房玄龄对《武德律》修改。修改内容: 1、增设加役流,将其作为死刑的减刑,介于常流与死刑之间。 2、区分不同的反逆罪,缩小缘坐处死的范围。 3、完善了五刑、十恶、八议、请、减、赎、官当等主要制度。 至此唐律即定型,以后修改极少。 《永徽律》及《律疏》——唐高宗、长孙无忌,12篇500条 唐高宗编纂《永徽律疏》原因: (1)、科举考试的明法缺少统一标准,有必要对律文作个统一官方解释,以解决考试问题。(2)、由于对律的认识不同,各地在定罪量刑中出现畸轻畸重的情况,有必要对律文作统一解释,以解决司法问题。 《永徽律疏》共30卷,又称《唐律疏议》,是我国现存的第一部完整法典,也是世界上现存的第一部刑法典。 4、《开元律》——唐玄宗,李林甫刊定。 唐律的结构: 第一篇:《明例律》(刑罚总则),6卷57条,主要规定唐律的指导思想和一般原则“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 第二篇:(编排根据犯罪行为侵犯的社会关系在整个社会关系中的地位排列)《卫禁律》,规定侵犯皇宫警卫和国家关津要塞保卫等方面的犯罪。 《职制律》,规定违反官吏职务方面和有关行政公务方面的犯罪。 《户婚律》,规定妨碍或破坏户籍、土地、赋税管理和婚姻家庭方面的犯罪。

第七章 隋唐的法律

第七章隋唐的法律 (581年——907年) o隋唐是我国封建社会发展的鼎盛时期,封建法律制度也发展达到了空前完备的程度,步入了成熟阶段。 o隋朝在继承和借鉴前代法制经验的基础上制定的《开皇律》,对以往的法律制度进行了重大改革,并为唐律所继承,成为制订唐律的蓝本。 o唐朝统治者吸取隋朝法制的教训,确立了以“德主刑辅”为核心的立法指导思想,并进行了大规模的立法。就中华法系的代表作《唐律疏议》而言,它的立法成就达到了中国古代立法的巅峰。 第一节隋朝的法律概况 一、隋朝的立法概况 (1)隋文帝: ——隋初立法,承袭以德为主,德刑并用的正统法律思想。 * 开皇元年:高炯等制新律 * 开皇三年:苏威等更定为《开皇律》 修律的指导思想:——“以轻代重”,“尽除苛惨”,“取适于时,故有损益”。(2)隋炀帝:《大业律》 二、《开皇律》的立法成就 ——在中国法制史上居于承前启后的重要作用。 ——为唐代及后世法典的编撰提供了可以借鉴的蓝本。 ——在内容上和体例上都有创新。 (一)确定封建律典的体例 *《开皇律》以《北齐律》为蓝本 1、12篇篇名及顺序: 《名例》《卫禁》《职制》《户婚》 《厩库》《擅兴》《贼盗》《斗讼》 《诈伪》《杂律》《捕亡》《断狱》 2、影响 ——封建刑律12篇的体例最终确定下来,并为后世封建立法所继承。 (二)确立封建五刑制 1、五刑20等

*死刑(2):斩、绞 *流刑(3):2千里、1.5千里、1千里 (并服徒刑:3年、2.5年、2年) *徒刑(5):3年、2.5年、2年、1.5年、1年 *杖刑(5):100、90、80、70、60下 *笞刑(5):50、40、30、20、10下 2、五刑定制的意义 ——标志封建刑制改革(汉文帝开始)的最终完成,封建制五刑正式确立,中国古代刑罚制度因此走向正规和较为人道。 ——后世各代王朝所确定的法定正刑基本上都没有超过《开皇律》所确立的五刑范畴。 (三)改重罪十条为“十恶” 1、十恶罪名: 谋反———反逆 谋大逆——大逆 谋叛———叛、降 恶逆———恶逆 不道———不道重罪十条 大不敬——不敬(北齐律) 不孝———不孝 不睦 不义———不义 内乱———内乱 2、惩罚原则: ——重罚 (十恶皆死罪,遇赦不赦) 3、意义: ——强化了封建法律的镇压职能,有效地维护了封建国家的统治; ——成为中国古代封建法典重要组成部分,从唐到清不改。 (四)扩大贵族官僚法律特权 《开皇律》贯彻“礼有等差”的等级制原则,赋予贵族官僚以议、减、赎、当等司法特权,对后世产生了直接影响。 (如:开皇四年的杨素妄言案)

第七章 隋唐的法律制度

第七章隋唐的法律制度 (公元581年——公元907年) 第一节隋代法制概况 学习重点: 1、隋代的立法活动及其成果 2、隋代的司法状况 一、隋朝的法律指导思想 隋文帝承袭了以德为主,德刑并用的正统法律思想。把德治作为自己统治国家的基本方针。隋文帝强调宽法轻刑,改革法制,废除繁法苛刑。隋文帝注重法律的严格执行,加强司法审判,强调依法断案。开皇三年,在大理寺设律博士,尚书刑部设明法曹,作为解释法律,辅助司法审判的机构。 二、立法状况 隋朝立法的主要成就表现于《开皇律》 隋朝建立以后,隋文帝杨坚为巩固政权,针对后周刑政苛酷的状况,文帝命大臣苏威、牛弘等人以《北齐律》为蓝本,以“宽简”为原则,制定出著名的《开皇律》。《开皇律》以“刑网简要,疏而不失”而著称,在体例和内容方面都有所改革和创新,成为制定唐律的蓝本。《开皇律》的内容与历史地位: (1)篇章体例更加简要。《开皇律》在篇章体例上继承了《北齐律》“法令明审、科条简要”的特色,共分为共12篇500条:名例、卫禁、职制、户婚、厩库、擅兴、盗贼、斗讼、诈伪、杂律、捕亡、断狱。 (2)确立“十恶”罪名。《开皇律》将《北齐律》的“重罪十条”改为“十恶之条”,即:谋反、谋大逆、谋叛、恶逆、不道、大不敬、不孝、不睦、不义、内乱。 (3)刑罚简明宽平 “简明”的表现: 其一,减少了条数,删除了死罪81条,流罪154条,徒、杖等罪1000余条,全律剩下500条; 其二,死刑只留斩、绞二种,改变了北齐后期死刑仍存枭首、车裂等酷刑和孥戮相坐之法的状况。 “宽平”的表现在: 其一,进一步废除前代的酷刑改以死、流、徒、杖、笞为基本的刑罚手段,确立了封建五刑制度。 其二,在继承北朝刑罚体系的基础上,对流刑的距离、徒刑的年限及附加刑的数额均作了减轻的规定。 《开皇律》将徒、流作为正刑并划定等级,弥补了死刑重罪与杖笞轻刑之间之空挡。《开皇律》的五刑也从制度上取消了枭首、车裂等酷刑,死刑只有绞、斩为正刑,这也是刑法史上之进步。 隋初制定的《开皇律》代表了隋朝立法的最高成就,它承袭了前朝法制长期发展的经验,经过删繁就简,补充完善,使封建法典的编纂进一步系统、规范,为我国封建法律的定型化作

2019法硕考试分析之隋唐宋法律制度重难点解析

2019法硕考试分析| 法制史·隋唐宋法律制度重难点解析! (一) 立法概况(既往出题偏好:选择题) 《开皇律》:总结以往的立法成果,以《北齐律》为基础,调整了篇目内容,确定了名例、卫禁、职制、户婚、厩库、擅兴、贼盗、斗讼、诈伪、杂律、捕亡、断狱等12篇体例。 《大业律》:大业律是隋炀帝大业三年(公元607年)根据《开皇律》修订颁布的法典。《大业律》较之《开皇律》降从轻典者二千余条,减轻大逆谋反等罪的连坐,删去“十恶’’中两条将其列入相应条款,又将《开皇律》中户婚、厩库、贼盗三篇分列为6篇,再增设3篇,共为18篇。 (二) 《开皇律》的主要成就(既往出题偏好:选择题、简答题) 1. 体例 ①十二篇体例。②五百条律文。 2. 内容 ①封建制五刑正式形成。 ②区分公罪与私罪。 ③改“重罪十条”为“十恶”罪。 ④完善“八议”、“官当”制度。 3. 历史影响

《开皇律》无论在篇章体例和基本内容上,较以前的封建法典均有显著改进,是对秦汉律以来的法律的总结,也为唐律奠定了基础。 唐朝法律制度 (一) 法制指导思想(既往出题偏好:选择题、简答题) 1.德本刑用。唐太宗总结历史经验教训,积极推行以教化为宗,刑罚为辅的政策。把“德礼”作为推行政治教化的根本,刑罚只是为保障推行“德礼”而设,二者相辅而行。 2.法令简约。所谓简约,就是条文简明,使人易知。 3.宽仁慎刑。所谓宽仁就是提倡用轻刑。所谓慎刑,就是对犯罪者处刑采取慎重的态度。 (二) 立法概况(既往出题偏好:选择题、简答题) 1.基本的法律形式: (1)律:唐朝的基本法典 (2)令:国家政权组织方面的制度与规定,涉及的范围广泛 (3)格:禁违止邪的官吏守则,带有有行政法律的性质,不同于前代的格的含义。皇帝的临时单行制敕汇编称为“永格”,具有普遍的法律效力。 (4)式:各级行政组织活动的规则,上下级之间的公文程式的汇编,称为“永式”,具有普遍的法律效力。

中国法制史_7_隋唐

隋唐时期的法律制度一、历史简况 隋文帝 隋文帝像 隋炀帝杨广 隋炀帝 隋疆域 隋的邻国 隋地图 大运河 隋末农民战争形势图 唐高祖李渊 唐高祖李渊 唐太宗李世民 唐太宗李世民 唐太宗 唐高宗 唐高宗与武则天 武则天 武则天 武则天 武则天 武则天临政 上官婉儿 狄仁杰 狄仁杰 狄仁杰 狄仁杰 神探狄仁杰 唐朝地图 唐朝与外界的交往 西域各族首领 唐大明宫 唐宫乐图 安禄山 安禄山 郭子仪平定安史之乱 郭子仪 郭子仪 郭子仪

二、法律的制定及立法指导思想 隋朝: 《开皇律》:开皇元年颁布; 本着“上采魏晋刑典,下至齐梁,沿革轻重,取其折衷”原则; 以北齐律等为蓝本制定; 开皇三年又进行修改 除死罪81条,流罪154条,徒、杖罪千余条 体例:500条,十二篇 内容:确立了封建制五刑; 创设了十恶的制度 “刑纲简要,疏而不失”,体例更加规范 《大业律》 再次修改,大业三年完成 对后世影响不大 案例:隋文帝违时杖杀案 事实:开皇十七年(公元597年)六月,隋文帝发怒下令将触犯他的人即时“决杖”。大理少卿赵绰进谏到:季夏之月,天地在长庶类,不可以此时诛杀。文帝却说:六月虽是万物生产,此时必有雷霆,天道既于炎阳之时震其威怒,我则天而行,有何不可?坚持将该犯当场处决 分析:对秋冬行刑的违反 唐朝: 立法指导思想: 礼刑并用(礼), 法令简约(简), 法律稳定(稳), 执法严明(严) 案例:校尉免死 事实:太宗时,戴胄为大理寺少卿。一次,时任吏部尚书的长孙无忌被太宗召见,忘记解下佩刀使进入皇宫。尚书右仆射封德彝认为,是掌宫门的监门校尉没有发现,严重失职,应处死刑,长孙无忌应处罚铜。戴胄认为,不应长孙无忌有功而从轻议处,校尉有罪也应同无忌同罪。太宗同意了戴胄的意见 案例:魏征谏赦 事实:庞相寿犯贪污罪被革职,后上书太宗要求免罪。太宗念其为老部下,想让其官复原职。魏征知此事后加以劝谏:“陛下的老部下很多,如果都横行无忌,国家法制就不能维护”。太宗最终接受了这个意见,送了一点东西给庞,打发他回家 魏征 立法情况: 《武德律》: 体例:12篇,500条 内容:参照隋律制定,所改动着“唯三流皆加一千里,居作三年、二年半、二年皆为一年。”另外“除苛细五十三条”

第七章隋唐法律制度

第七章隋唐法律制度 (公元581年—960年) 重点、难点: 一、《开皇律》的立法成就及其对唐律的影响; 二、唐律的篇章体例结构及《名例》篇的主要内容; 三、唐律的基本精神及历史地位; 四、《唐六典》的主要内容与立法成就; 五、唐朝司法机关体系与诉讼审判制度的主要特点。 隋唐时期是结束三国两晋南北朝长期分裂割据后的统一时代,也是中国古代国家和法律制度发展的繁荣鼎盛阶段。在总结历代立法经验和法制建设成就的基础上,唐朝完成了目前我国现存最早最系统完整的古代成文法典唐律。它直接影响着后世和周边国家的封建立法,成为中华法系的代表作。唐朝确立的法制体系,包括法制思想、立法技术、法律内容、司法制度等各个方面,都代表了中国古代法制建设的最高水平。 一、隋朝法制概况 (一)立法概况 1、隋初立法指导思想 隋文帝十分注意汲取北周法度无常,导致“上下愁离”,“内外离心”,政治腐败而亡国的教训,深感执政必须宽简刑罚,以常法治国,才能笼络人心,稳定社会。因此,他即位后,本着“帝王作法,沿革不同,取适于时,故有损益”的精神,对法律进行改革,尤其是摈弃了各种残酷的死刑执行方法。杨坚曾言:“绞以致毙,斩则殊刑,除恶之体,于斯已极”。所以,“枭首轘身,义无所取”。鞭刑也是“残剥肤体,彻骨侵肌”。因此,他主张“枭轘及鞭,并令去也”,即废除各种酷刑。他还说:“以轻代重,化死为生”的条目甚多,“备于简束,宜班诸海内,为时轨范,杂格严科,并宜除削”。他以行“仁政”相标榜,删除“苛惨之法”,在《开皇律》中第一次从法律上废除了除绞、斩以外的各种残酷的死刑执行方法。 2、主要立法活动 隋朝的立法活动主要有两次。第一次是制定《开皇律》。由于北周法律“比于齐律,烦而不要”,开皇元年(581年),隋文帝下令修律,“乃采魏、晋旧律,下至齐、梁,沿革重轻,取其折衷”。同年十月,“始行新律”。开皇三年,再行修订,史称《开皇律》。第二次是

隋唐时期的法律制度

第七章隋唐时期的法律制度 一、选择题 1、正式把“十恶”纳入法典中的()。 A北齐律B大业律 C开皇律D唐六典 2、唐律疏义中规定:债务人负债不偿时,债权人可以强制扣押债务人的财物。这叫做()。 A赁庸B强制履行C牵挚D举息 3、“义绝”作为离婚条件,最早出现在()里。 A汉律B唐律C隋律D宋刑统 4、唐朝的中央最高审判机关是()。 A刑部B大理寺C御史台D都察院 5、唐律在涉外案件的处理原则中规定,两个不同国籍的外国人互相侵犯时,则按()的法律处理。 A其中一国B两国C唐朝D第三国 6、《唐律疏议》共12篇,其中第十篇是()。

A名例B户婚C贼盗D杂律 7、唐朝大理寺是中央审判机关,大理寺设的监狱称()。A夏台B均台C牖里D大理狱 8、奠定唐律基本面貌的法典是()。 A唐律疏议B 贞观律C武德律D 大中刑律同类 9、隋朝以()为中央审判机关。 A司寇B御史台C廷尉D大理寺 10、唐律的第十一篇是()。 A名例B卫禁C户婚D捕亡 11、《大中刑律统类》共()门。 A120 B121 C69 D70 12、中国封建时代行政立法的总汇是()。 A《唐六典》B《明会典》C《清会典》D《资政新篇》13、隋朝的法律主要有()。 A《新律》B《开皇律》C《大业律》D《开皇令》

14、唐朝的法律形式基本有()。 A律B令C格D式 15、唐律除了规定八议外,还规定了贵族官僚享有以下()特权。A请、免B减C赎D官当 16、唐朝的财政立法,主要有()。 A井田制B租庸调法C两税法D初租禾 17、告诉是唐律中规定的一种起诉方式,告诉又分()。 A自诉B越诉C直诉D亲属代诉 18、以下是隋朝颁布的法典有()。 A新律B开皇律C泰始律D大业律 19、唐代御史台在御史大夫和中丞下设()。 A台院B殿院C察院D审刑院 20、唐朝的主要立法有()。 A《唐六典》B《武德律》C《贞观律》D《永徽律》 21、《大中刑律统类》是将()混合编在一起,改变了传统体例。

中国法制史第六章-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法律制度练习题

第六章三国两晋南北朝法律制度 一、单项选择题 1.《晋律》颁行后,张斐、杜预两大律学家为之作注,经朝廷批准颁行天下,称为( ) A.《法律答问》 B.《大杜律》 C.《小杜律》 D.《张杜律》 2.将《新律》之《刑名》篇分为《刑名》与《法例》两篇的律典是( ) A.《九章律》 B.《晋律》 C.《北魏律》 D.《北齐律》 3.南朝规模最大的一次立法活动是( ) A.宋对律、令、科的修撰 B.齐对律、令、科的修撰 C.梁对律、令、科的修撰 D.陈对律、令、科的修撰 4.以“法令明审,科条简要”而著称的律典是( ) A.《新律》 B.《泰始律》 C.《北齐律》 D.《大律》 5.首创流刑五等之制,并为后世所沿用的律典是( ) A.《新律》 B.《泰始律》 C.《大律》 D.《北魏律》 6.北齐时将中央审判机关廷尉改称为( ) A.尚书台B.御史C.司寇D.大理寺 7.首次规定“刑名”律,并将其列入律首的法典是( ) A.《法经》 B.《九章律》 C.《新律》 D.《晋律》 8.第一次将“服制”列入律典中,作为定罪量刑原则的是( ) A.《新律》 B.《大律》 C.《北魏律》 D.《晋律》 9.《晋律》共有( ) A.十二篇 B.十八篇 C.二十篇 D.六十篇 10.官吏可以用官品爵位来抵罪的一种特权制度是( ) A.议 B.请 C.赎 D.当 11.正式使用“官当”之名的律典是( ) A.《新律》 B.《陈律》 C.《北魏律》 D.《晋律》 12.最先规定了以官抵罪的律典是( ) A.《新律》 B.《陈律》 C.《北魏律》 D.《晋律》

13.三国两晋南北朝的官史选任采取( ) A.任子 B.察举 C.九品中正制 D.征召 14.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为了体现恤刑及加强皇帝对司法审判的控制,确立了( ) A.“皇帝亲自断狱”制度 B.“登闻鼓”直诉制度 C.死刑复奏制度 D.律博士 15.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唯一通行于全国的法律是( ) A.《九章律》 B.《晋律》 C.《北魏律》 D.《北齐律》 16.首创“八议”制度的律典是( ) A.《九章律》 B.《晋律》 C.《新律》 D.《北齐律》 17.《新律》共有( ) A.十二篇 B.十八篇 C.二十篇 D.六十篇 18.标志着“格”作为一种独立的法律形式出现的法律是( ) A.《麟趾格》 B.《晋律》 C.《北魏律》 D.《北齐律》 19.首创以格、式的法规形式进行编制的法律是( ) A.《麟趾格》 B.《晋律》 C.《大统式》 D.《北齐律》 20.标志着“式”作为一种独立的法律形式出现的法律是( ) A.《麟趾格》 B.《晋律》 C.《大统式》 D.《北齐律》 21.《大统式》是( )时期的法律 A.三国 B.西晋 C.南朝 D.北朝 22.“法令明审,科条简要”所形容的法律是( ) A.《九章律》 B.《晋律》 C.《新律》 D.《北齐律》 23.合晋律刑名、法例两篇为名例篇,冠于律首,标志着封建律典的总则至此确立的法律是( ) A.《北齐律》 B.《晋律》 C.《新律》 D.《九章律》 24.《北齐律》共有( ) A.十二篇 B.十八篇 C.二十篇 D.六十篇 25.确定“重罪十条”的法律是( ) A.《九章律》 B.《晋律》 C.《新律》 D.《北齐律》 26.正式使用“官当”之名的法律是( ) A.《九章律》 B.《陈律》 C.《新律》 D.《北齐律》 27.首创缘坐妇女免死之制的法律是( )

唐朝法律制度精品资料

唐朝法律制度

唐朝 唐初法治指导思想: 一、礼法结合,缺一不可。《唐律疏议,名例》:“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犹昏晓阳秋相须而成者也”。 二、内容要统一、简约和稳定。 三、慎重行罚。 唐朝立法概况: 一、法律形式:律、令、格、式、典。 律以正刑定罪;令以设范立制;格以禁违正邪。 1、律是规定犯罪与刑罚的刑事法律,是定罪量刑的主要依据。 2、令是国家规章制度的汇编(正面的积极指导的法规)。 3、格是皇帝发布的各种敕令的汇编(以禁止为主的单行法规) 留司格:留在尚书省下属24个司总使用的格;散颁格:颁发至全国各州、县使用的格。 4、式是国家机关的办事细则和公文程式。 知识串联:格起源于东魏《麟趾格》,式起源于西魏《大统式》 5、典指《唐六典》,总结了以往组织法立法的经验,结合唐朝的实际情况,系统地规定了唐朝组织法的内容,并对以后的组织法立法产生深远影响。 辨析:律令格式有明确的分工和明显区别。律偏重于消极惩治犯罪,令格式侧重于积极规范人们的行为。其次,违反了令格式要依律科刑。 唐律的制定:

《武德律》——唐高祖李渊——第一部 《贞观律》(唐律):长孙无忌、房玄龄对《武德律》修改。修改内容: 1、增设加役流,将其作为死刑的减刑,介于常流与死刑之间。 2、区分不同的反逆罪,缩小缘坐处死的范围。 3、完善了五刑、十恶、八议、请、减、赎、官当等主要制度。 至此唐律即定型,以后修改极少。 《永徽律》及《律疏》——唐高宗、长孙无忌,12篇500条 唐高宗编纂《永徽律疏》原因: (1)、科举考试的明法缺少统一标准,有必要对律文作个统一官方解释,以解决考试问题。 (2)、由于对律的认识不同,各地在定罪量刑中出现畸轻畸重的情况,有必要对律文作统一解释,以解决司法问题。 《永徽律疏》共30卷,又称《唐律疏议》,是我国现存的第一部完整法典,也是世界上现存的第一部刑法典。 4、《开元律》——唐玄宗,李林甫刊定。 唐律的结构: 第一篇:《明例律》(刑罚总则),6卷57条,主要规定唐律的指导思想和一般原则“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 第二篇:(编排根据犯罪行为侵犯的社会关系在整个社会关系中的地位排列)《卫禁律》,规定侵犯皇宫警卫和国家关津要塞保卫等方面的犯罪。 《职制律》,规定违反官吏职务方面和有关行政公务方面的犯罪。

第六章 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法律制度

第六章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法律制度 第一节立法概况 一、立法指导思想 1.三国时期:拨乱之政,以刑为先 2.两晋时期:纳礼入律 3.南北朝时期:礼律进一步融合 二、主要立法活动 1.三国时期主要立法 太和三年(229年)魏明帝下诏改定刑制,命司空陈群、散骑常侍刘劭等人制成《新律》18篇,《州郡令》45篇,及《尚书官令》、《军中令》等共一百八十余篇。 《新律》是在秦汉律由简到繁以后,中国封建法律由繁到简的又一个转折点,取得了较大的立法成就: (1)改《具律》为《刑名》,置于律首; (2)调整律典篇目,删繁就简; (3)消除不同篇章内容之间的重复或抵触; (4)改革刑罚,重新确定五刑; (5)缩小族诛连坐的范围。 2.两晋时期的主要立法 魏元帝咸熙元年(264年),司马昭以魏律烦杂、混乱为由,命贾充、杜预等名儒重臣“参酌旧律,因时变法,务从简约”,制定新律。新律于晋武帝泰始三年(267年)完成,次年颁行天下,史称《泰始律》或《晋律》。 《泰始律》吸收了《法经》以来的立法经验,无论在篇章结构体例还是具体内容方面,都取得了前所未有的成就: (1)篇章结构体例的改革; (2)律令分修,简化律令; (3)进一步改革刑制;

(4)官定律疏注释。 3.南北朝时期的主要立法 北齐文宣帝天保元年(550年),以东魏《麟趾格》尚未精细为由,命群官议造齐律。至武成帝河清三年(564年),在封述等人主持下,以《北魏律》为蓝本,省并篇名,刻求清约,锐意创新,正式编定成《北齐律》。 《北齐律》在律典体例、篇章结构、律文内容等各方面都有所创新,在中国古代立法史上占有重要地位。其立法成就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1)开创12篇的律典体例; (2)首创《名例》篇目作为总则整体; (3)科条简要。 三、法律形式的发展变化 1.律与令开始有了严格的区分。 律在多种法律形式中居于主导地位,是实现统治所依据的基本法典;令规定国家各方面的行政管理制度。 2.格发挥了重要作用。 格为定罪科刑的单行法规,北魏“以格代科”,将律无正条者编为格,与律并行。 3.式成为一种独立的法律形式。 式的名称源于秦,西魏文帝时编定《大统式》,是我国历史上第一部式的汇编。 四、法典在篇章体例上的变化 1.增加篇目解决条文少带来的漏洞,由9增加到18篇,再到20篇,最后定型为12篇。 2.改具律为刑名,置于律篇之首,再分为刑名与法例,最后合为名例,体例更为合理与科学。 五、律学的发展 1.曹魏时期,律博士的设立; 2.西晋时期,律学逐渐摆脱了对经学的附庸地位,发展成相对独立的学科。 第二节行政法律制度 一、行政体制

第五讲 隋唐朝的法律制度

第五讲隋唐朝的法律制度 (581年-907年) 学习重点: 思考隋朝法制对传统中国社会的作用。 全面掌握唐朝法制,理解为何其为中华法系的代表。 主要内容: 第一节隋朝的法律制度 第二节唐朝的法律制度 一、唐朝的立法指导思想 二、唐朝的立法概况 三、唐朝法律的主要内容 四、唐朝的司法制度 第一节隋朝的法律制度 (581-618) 一、隋朝的立法概况 1、法律形式:律、令、格、式。 2、《开皇律》的基本情况:隋朝第一部律,是隋初重要的立法成果。 3、《大业律》的基本情况:隋朝第二部律,隋炀帝时制定,未得到切实实施。 二、《开皇律》的体例和内容(见教材P176) 1、体例:十二篇五百条,这一体例被唐律全盘接受。 2、内容: ①关于刑罚制度:确定了笞、杖、徒、流、死的封建制五刑; ②关于十恶:改《北齐律》的“重罪十条”为十恶,为唐朝继承指谋反、谋大逆、谋叛、恶逆、不道、大不敬、不孝、不睦、不义和内乱; ③关于八议和官当制度:使其成为定制,为唐所继承。 三、司法制度(见教材P177) 中央司法机构:已形成大理寺、刑部、御史台构成中央司法机构的格局。其中,大理寺负责审判,刑部负责复核,御史台负责监察。 第二节唐朝的法律制度 (618-907)

一、唐初的立法指导思想(见教材P178) (一)礼法并用治国的思想 《唐律疏议·名例律》:“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犹如昏晓阳秋相须而成者也”。 (二)法律内容要统一、简约和稳定的思想 1、法律要统一:法律内容须保持一致,避免参差,否则会损害法制,不利于治国。 2、法律内容要简约,不可繁琐。 3、法律要稳定:因为法律内容多变一方面会使百姓无所适从,另一方面官吏也难以掌握,以至于法律不能很好地贯彻执行。 (三)慎重行刑的思想 1、重视司法:严格依法办案,防止滥刑。 2、对一些重刑者,以专门的程序加以审理。出现“三复奏”、“五复奏”。 唐初法制指导思想不同程度地在唐律中得到反映,它的完整性(礼法并用)、现实性(转化为法制的指导思想)、伦理性(维护君权、父权、夫权)及一致性(统治阶级的思想与法制的指导思想一致),使后人评说唐律是“一准乎礼”! 二、唐朝的立法概况(见教材第180页) (一)唐朝的法律形式 1、唐朝主要的法律形式 1)律:规定犯罪与刑罚的刑事法律,是定罪量刑的主要依据。《唐六典·刑部》:“律以正刑定罪”。 (王立民教授的观点,认为唐律是一部刑法典,其他教材的提法,是定罪量刑的法典1)2)令:国家规章制度的汇编。《唐六典·刑部》:“令以设范立制”,包括了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的各方面。 3)格:皇帝颁发的各种敕令的汇编,又称为敕格,相当于律。 《唐六典·刑部》:“格以禁违正邪。” 《唐律疏议·名例律》:“有别格,从格断”地位比律还高,即当律与格都有规定时,司法官应依格来断案。 “格”作为法律形式源于东魏的《麟趾格》。 唐初有五十三条新格。唐格分为“留司格”与“散颁格”。前者是留在中央尚书省下属的司中适用的,后者是散布到全国各州、县使用的。 4)式:国家机关的办事细则和公文程式。 5)典:机构组织法,《唐六典》。 2、唐朝律令格式间的相互关系 1)律、与令、格、式有明确的分工和区别,律从消极方面规范惩治犯罪,令、格和式从积极层面规范人们的行为; 2)违反了令、格和式要依律科刑。 1王立民:《唐律新探》,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2001年版。

《中国法制史》各章作业思考题

《中国法制史》各章作业思考题 第一章夏商的法律制度 1、简述商朝法律的主要形式。 2、简述夏朝法律的主要形式。 3、试论中国法律起源的特点。 第二章西周的法律制度 1.西周统治者的法制指导思想是什么? 2.试论西周礼与刑的关系。 3.试论西周的婚姻立法。 第三章春秋战国的法律制度 1.简述春秋战国时期的法制变化。 2.论述《法经》。 3.论述成文法公布的论争和意义。 第四章秦国及秦朝的法律制度 1.秦法律的指导思想。 2.商鞅变法主要内容及其影响。 3.秦律关于犯罪成因与犯罪构成的规定。 第五章两汉的法律制度 1.试论汉朝法制的指导思想。 2.试论“春秋决狱”的要旨与历史评价。 3、试论汉文帝、汉景帝时的刑制改革与意义。 第六章三国两晋南北朝的法律制度 1.三国时魏《新律》与汉律相比有何特点? 2.《晋律》与汉、魏律相比有何特点? 3.试述《北齐律》的主要特点与历史地位。 第七章隋唐法律制度 1.试论唐律的主要特点。 2.试述唐律的历史地位及其影响。 3.试述唐朝的审判制度。 第八章宋元的法律制度 1、试述宋朝的立法思想。 2、《宋刑统》与前朝法律相比,有哪些发展变化? 3、元朝的法制指导思想主要包括哪些内容?

第九章明朝的法律制度 1、明朝如何加强监察职能?其影响如何? 2、明朝在会审制度上有何发展? 3、明朝“重典治世”、“重典治吏”政策在法律制度上有哪些具体表现? 第十章清代的法律制度 1.清末的司法机构进行了哪些改革? 2.《大清现行刑律》与《大清律例》比较,有哪些变化? 3.评述清末立宪政治。 第十一章中华民国的法律制度 1.试述《中华民国临时约法》的主要内容和性质。 2.试述评《中华民国约法》。 3.试述《中华民国训政时期约法》的内容特点。 第十二章中国共产党领导的人民民主法制 1.试述《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的基本内容、特点。 2.试述《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土地法》的基本内容和苏区土地立法的历史意义。 3.论述革命根据地的婚姻立法。

第七章 隋唐的法律制度

本文由姽婳10贡献 第七章 隋唐的法律制度  一、本章知识点 (一)隋代立法概况 1、礼法的结合与统一——《开皇律》 隋文帝时期,颁布了《开皇律》,是当时立法上的重大成就,也是当时法律改革的主要成果。 《开皇律》篇章体例更加简要;刑罚简明宽平;确立封建制五刑,即:笞、杖、徒、流、死;《开皇律》吸收北齐“重罪十条”而加以损益,正式定名为“十恶”罪,包括:谋反、谋大逆、谋叛、恶逆、不道、大不敬、不孝、不睦、不义、内乱;《开皇律》既继承了魏晋南北朝的“八议”、“官当”、“听赎”制,又有所发展。创设“例减”之制;规定了以官当流的制度。 2、《大业律》的颁行 隋炀帝时,颁布了《大业律》,与《开皇律》不尽相同。但在历史上没有产生重要影响。 (二)唐代立法概况 1.唐代的立法思想 第一、以隋为鉴,不但要求立法宽简,而且力求保持法律的稳定性与连续性; 第二、宽严适中,简约明易是初唐统治者的基本指导思想; 第三、“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的立法指导思想; 第四、法律不避权贵、黜陟不分亲疏是贞观时期重要的立法思想。 2.律典的编纂修订概况 《武德律》 这是唐代建立后修订的第一部法典。 唐太宗李世民时期颁布的《贞观律》奠定了唐代律文的基础。 唐高宗时期,颁布《永徽律》,后对律文本身作出详尽的注疏,经高宗批准,将疏议分附于律文之后,时称《永徽律疏》,成为我国历史上迄今保存下来的最完整、最具社会影响的封建法典。 开元年间,唐朝统治者着手《唐六典》的编纂工作。《唐六典》以“官领其属,事归于职”为其基本体例,成为我国现存的一部最古老的行政法典。 3.法律形式 唐代法律的主要形式为律、令、格、式。其中以律为主,令、格、式则是律的重要补充。 (三)唐代行政法律规范的发展 1.行政立法与监察执行机构 唐朝中央实行三省六部制;中央设置相对独立的监察机构御史台,下设台院、察院、殿院三院;地方分州、县两级,实行行政、军事、司法合一的制度。 2.唐代行政法规及其特点 唐代行政法规比较完善。唐代令与式的许多方面,《唐律疏议》的《职制律》以及《唐六典》等构成了唐代行政法规的完整系统。 唐代的行政法规具有如下特点:首先,唐代行政法律规范包罗范围很广,反映了唐代行政法规的完备性;其次,从现存的唐代行政法律规范中可以看出,当时的行政规范部类相当齐全,法律结构也相当严整,而且确定程度很高;再次,唐代行政法规所规定的法律制裁,一般是行政处罚,而且行政处罚一般只是以刑罚处罚的方式进行,反映了封建行政法规的残酷性。 (四)唐代刑事法律规范的完备 1.唐律的总则——《名例律》 《名例律》的内容大致包括以下内容:五刑、十恶、封建官僚特权制度,包括“八议”、“请”、“减”、“赎”、“官当”、“免官”。 《名例律》还规定了刑法使用的主要原则。 2.唐律的分则规定的犯罪形式 主要包括危害皇权与封建国家政治性犯罪,如“十恶”中的谋反、谋大逆、谋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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