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三国两晋南北朝的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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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三国两晋南北朝法律制度

第六章三国两晋南北朝法律制度
祖父、祖母、妻等 堂兄弟、在室堂姐妹、侄妇等 伯叔之祖父母、堂伯叔之父母、再从兄弟、 堂侄、侄孙、兄弟之妻、夫之兄弟等 曾祖之兄弟、祖父之堂兄弟、 父亲隔二代之堂兄弟、本人隔三代之堂兄弟
丧期
3年
1年 9个月 5个月
3个月
另外: 五服之外同五世祖的亲属为“袒免亲”(袒:露左臂;免:白布缠头) 五服:今之披麻; 袒免:今之戴孝 五服之外同六世祖及更远的亲属为“无服亲”,可参加葬礼,但无资格披麻戴 23 孝
3、 “存留养亲” 罪犯家有尊长无人孝养,可存留其刑,先予养亲, 完毕后再执行其刑 但犯“重罪十条”者除外 首次规定于《北魏律》
南朝《梁律》:“父子同产,男无少长, 皆弃市” 商鞅变法:“民有二男以上不分异者, 倍其赋”
24
4、“重罪十条”
危害皇权(国家安全)的十条重罪 不赦之罪,不适用“八议”、“官当”、“存留养 亲”、“赎刑”等。 此时之实行犯 隋唐之 预谋犯 首次规定于《北齐律》
卑伤杀尊,越亲越重 如:杀、伤 尊伤杀卑,越亲越轻 盗窃,越亲越轻,越疏越重 赡养、抚养:越亲义务越重 继承:越亲权利越大 22
五服之制表格
丧服
斩衰 (最粗生麻制成,不缝衣缝)
齐衰 (以次粗生麻制成,缝衣缝) 大功 (以粗麻制成) 小功 (以稍粗之熟麻制成) 缌麻 (以稍细之熟麻制成)
亡者
父、母、夫等 (也及于君)
第一节
立法概况
一、立法活动的展开 1、曹魏《新律》(18篇)
三国之魏,魏明帝(曹睿)时所立之法。 他之贡献(1)设律博士,向官员讲法; (2)令以郑玄之注为法定解释
律博士设置: 始于曹魏 终于宋朝 郑玄 郑玄注论语残简
6
《新律》:
第一、体例上,置《刑名》总则于律首

中国政法大学名师名校讲义【中国法制史课件】第六章,三国两晋南北朝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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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西晋时期的《泰始律》
晋武帝泰始四年(268年)颁布《晋律》,又称《泰始 律》。晋律共20篇,对汉魏时期的法典作了进一步修改, 精简了法律条文,形成了620条的新式法典。其篇名是: 刑名、法例、盗、贼、诈伪、请赇、告劾、捕、系讯、断 狱、杂、户、兴、毁亡、卫宫、水火、厩牧、关市、违制、 诸侯。《泰始律》具有三个特点:其一,增加了《法例》 篇;其二,精简了律令章句;其三,新增加了交通肇事、 水火损败等方面的条款;其四,“准五服以制罪”写入法 典,成为第一部儒家化的法典。
④、北朝初步确立了封建五刑制度。北魏采用死、 流、徒、鞭、杖五刑;北齐改徒刑为“刑罪”, 北周从轻到重排列,即杖、鞭、徒、流、死。
三、封建法律儒家化的进一步发展
1、八议入律
曹魏制定新律时,将《周礼》的“八辟丽邦法” 改为八议,正式列入国家法典。这一制度规定, 贵族官员犯罪,司法机关不得按正常程序审判, 必须“皆先奏请,议其所犯”,故曰八议。犯 “十恶者,不用此律”。这八种人物是:亲、故、 贤、能、功、贵、勤、宾。八议制度是儒家“礼 有等差”原则的集中体现,是西汉开始的法律儒 家化的深入发展。程树德根据《唐六典》的记述, 认为八议制度自魏、晋、宋齐梁陈、后魏、北齐、 北周及隋皆载于律,是八议入律,始于魏也。
魏律佚文
1、居三年之丧而冒哀求仕,五岁刑; 2、诸犯死罪,若祖父母父母年七十以上,
无成人子孙,旁无期亲者,具状上请。流 者鞭笞,留养其亲,终则从流,不在原赦 之限。
北齐律
北齐历时十年制定齐律,于武成帝河清三 年(564年)完成,史称《北齐律》。北齐 律共有12篇,949条,其篇名为:名例、禁 卫、婚户、擅兴、违制、诈伪、斗讼、贼 盗、捕断、毁损、厩牧、杂律。《北齐律》 在中国法制史上具有重要的地位,对隋唐 以后的立法具有重要的影响,程树德认为: “南北朝诸律,北优于南,而北朝尤以齐 律为最。”

第六章 魏晋南北朝法律制度

第六章 魏晋南北朝法律制度
魏明帝时起首次在廷尉中增设律博士

• 地方仍实行行政与司法不分、行政机关兼理司 法审判事务的体制
二、诉讼制度的发展
(一)死刑复奏制度的确立
(二)限制诉讼权利 (三)皇帝频繁直接干预和参与司法审判 (四)发明刑讯逼供新法: (五) 上诉制度的变化
北魏重枷 ;梁武帝创立“测罚” ;陈武帝发明 “测 立”
1.魏律将律典篇目增加为十八篇,晋律与北魏律又增至 二十篇,北齐律最终将其精简为十二篇。
2.魏律《具律》第六为《刑名》第一,晋律与北魏律 又增加《法例》第二。北齐律首创《名例律》篇目, 为后世隋唐至明清各代律典所继承。
3.确立了律典作为基本大法在法律体系中的主导地位。
(二)律典的注解诠释取得空前成就
• 《新律》:凡大逆无道重罪,本人腰斩,家属从坐,但不 诛及祖父母与孙子等隔代之辈; •高贵乡公正元二年(255年):未婚女子随父母坐罪,出嫁妇 女从夫家株连
•西晋《泰始律》:养子养女及出嫁妇女不再连坐亲生父母弃 市之罪。
•晋怀帝永嘉元年(307年),明确废除夷三族刑
•东晋明帝太宁三年(325年),虽又恢复该刑,但不再株连妇女 •南朝《梁律》:凡谋反、叛降、大逆以上重罪,本人处斩,父子及同胞 兄弟一律弃市,而妻妾、姊妹等妇女则免死籍没为奴。
(六)“登闻鼓”直诉制度的建立 (七)妇女犯罪行刑上享有特殊规定
思考题
一、名词 官当 八议 重罪十条 《北齐律》 服制定罪
二、问答
1.战国秦汉以来成文法典篇章体例结构的发展变化。 2 .三国两晋南北朝律学发展的主要成就及其对封建立法的影 响。 3.三国两晋南北朝法律制度进一步儒家化的表现 4.三国两晋南北朝官僚贵族特权法进一步发展的表现。
“律法断罪,皆当以法律令正文;若无正文,依附名例

曾宪义《中国法制史》笔记和课后习题(含考研真题)详解-第六章 三国两晋南北朝的法律制度【圣才出品】

曾宪义《中国法制史》笔记和课后习题(含考研真题)详解-第六章 三国两晋南北朝的法律制度【圣才出品】

第六章 三国两晋南北朝的法律制度6.1 复习笔记【知识框架】 曹魏《新律》主要立法活动及其成果 西晋的《晋律》 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的法制概况 《北魏律》和《北齐律》 法律形式的发展 律学的发展与法典结构的变化及立法技术的提高 世族门阀特权的法律化 “八议”入律 “官当”制度法律制度的主要发展变化 “重罪十条”的确立及其影响 “五服制罪”原则及“存留养亲”制度的形成 刑罚制度的发展司法机关的沿革与变化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的司法制度 死刑奏报制度的建立 诉讼制度的发展 刑讯制度的发展“登闻鼓”直诉制度的建立【重点难点归纳】一、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的法制概况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的法律制度1.主要立法活动及其成果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成就突出、内容详备、对后世影响比较大的封建法典有以下几部:(1)曹魏《新律》魏明帝即位后,制《新律》十八篇,史称曹魏《新律》。

这次修律对秦汉以来相沿的旧律进行了重大改革:①在法典体例上,把《汉律》中规定刑法原则的“具律”改为“刑名”,首次“冠于律首”,使法典体例更为科学合理,被后来历代封建法典所沿用,这是我国古代法典编纂史上的一次重大进步;②首次将“八议”制度写入法律,使封建贵族官僚的等级特权进一步制度化、法律化;③在内容上,在汉《九章律》的基础上增加劫略、断狱等九篇,使法典的内容更丰富,调整了法典中与篇目不统一的内容;增加了维护礼教的规定,并对私复仇和诬告予以限制;还改定了刑罚制度。

(2)西晋的《晋律》魏文帝时期制定《晋律》,前后经过三年,至晋武帝泰始三年完成,于次年正式颁行天下,史称“泰始律”。

晋律完成后,著名律学家张斐、杜预为之作注,经晋武帝批准一并颁行,注解与律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因此,后人把张、杜的注解与《晋律》视为一体,称之为“张杜律”。

《晋律》在汉魏律的基础上,形式和内容均有新的重大发展:①体例更严谨,结构更合理《晋律》将《魏律》的“刑名”分为“刑名”、“法例”两篇,仍置于篇首,同时,对篇章的设置进行了调整,使其更加合理完善。

三国两晋南北朝之法律思想

三国两晋南北朝之法律思想


《泰始律》
Hale Waihona Puke ㈢ 积极变法、重视法制、引 礼入刑 北朝统治者注重“礼”对其 政权法制的建设的指导作用, “礼”与“刑”的统一 孝文帝提出恤刑、慎刑

《北魏律》 《北齐律》

第六章 三国两晋南北 朝的法律思想
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法律思想主要表 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1.法家学说的复兴
2.玄学世界观的崛起
3.佛教对法学世界观的影响 4.儒学世界观对法学影响的进一 步扩大
第一节 立法思想
㈠ 厉行“法治”、“一 赏”、“一刑” 曹操:“治定之化,以礼为 首;拨乱之政,以刑为先。” 即治理太平盛世,统治者应 致力于礼乐教化,以纯朴风 俗;而治理乱世,统治者则 应首先树立法律的权威。

蜀国:治理国家应当礼、法 并用,德、威并行,主张审 时立法、厉行法治 东吴:重刑主义

㈡ 立法应“理直”、文约例 宽、宽严适中、轻重的当、 罪刑相符 西晋司马氏集团注意以法律 反映和保护士族的特殊利益, 如“贵贱有等,长幼有序” 的礼治。张斐“理直刑正”、 “王政布于上,诸侯奉于下, 礼乐抚于中”

自考《中国法制史》复习资料第六章

自考《中国法制史》复习资料第六章
2、认识这一时期法制的形式体例、内容的演变,及其对于后世法制的影响。
核心内容速记
一、法制的指导思想
(一)三国:“拨乱之政,以刑为先”
三国乘汉末之弊,战乱不止,统治者急需以法律安定社会秩序,树立自己的权威。因此,三国统治者在肯定礼治对法制具 有指导作用的同时,格外强调法律在治理乱世,拨乱反正中所不可替代的作用。三国时期的统治者大都主张建立完备的法律制 度,尤其魏制定的《新律》对后世的影响颇大。同时,统治者更主张执法从严,依法行赏罚,务使百姓相信令必行,禁必止。
(4)“八议”入律,使礼律进一步融合。《新律》将《周礼》中的“八辟”制度直接作为律条,纳入律中,开辟了礼律融合的 新途径。
(二)两晋时期的立法概况
两晋的立法早在司马昭辅政时就已开始,西晋时颁行过律、令、故事、式,皆为东晋所沿用。《晋令》四十篇,是暂时性 的制度,违令有罪者,依律定罪。《晋故事》三十卷,是律令之外的制书、诏诰等法律文书的汇编。式作为法律形式在晋代已 经出现,如“户调之式”。与令、故事、式相比,《晋律》(又称《泰始律》)对后世的影响。
2、清议禁锢之科的设立
这是庶族与士族斗争的产物。清议,即以儒家的伦理道德为依据,臧否人物。为官者一旦触犯清议,便会丢官免职,被禁 锢乡里,不许再入仕。
清议禁锢之科的设置从政治上来说是为了适应庶族遏制士族而设,但客观上也起到了维护封建家族关系,维护封建伦理道 德的作用。
3、在婚姻上强调士庶有别,良贱不婚
《北齐律》共十二篇,其篇目为:名例、禁卫、户婚、擅兴、违制、诈伪、斗讼、贼盗、捕断、毁损、厩牧及杂律。
《北齐律》集北朝立法经验之大成,校正古今,锐意创新,确立了“重罪十条”,为后世改为“十恶”所本;《北齐律》合 《刑名》、《法例》为《名例》篇,置于律首,将律典的篇目减为十二篇,这种体例也为隋、唐、宋所沿用;还确立了死、 流、徒、杖、鞭五刑,为隋唐笞、杖、徒、流、死的五刑体系奠定了基础。《北齐律》以“法令明审,科条简要”著称,是一部 上承汉魏律之精神,下开隋唐律之先河的重要法典。

第六章 三国两晋南北朝的法律制度

第六章 三国两晋南北朝的法律制度

第六章三国两晋南北朝的法律制度【学习建议】:本章所述内容主要是中国传统法律在走向成熟期前的发展演变过程,有内容方面的,如纳礼入律,法律的儒家化色彩越来越浓;有编制体例上的,如《刑名》向《名例》的发展演变,还有法典篇章结构上的变化。

这也都是中国传统法律特性形成的重要方面。

虽然从时间上来看,本章朝代较多;从立法活动上来看,本章所讲的法律制定频繁。

但在学习时要把握住这两点:首先,从内容的重要性来看,纳礼入律非常重要,主要是刑事方面的规定;其次,从立法和立法活动的影响来看,魏的《新律》、晋的《泰始律》、北朝的《北魏律》、《北齐律》应重点学习。

在学习方法上重在对比。

【本章知识要点】:1.两晋时期纳礼入律在法律指导思想上的体现。

2.南北朝时期在礼律结合方面的表现。

3.《新律》4.《新律》与汉代的法律相比较,在哪些方面有了重大改变?5.《晋律》6.《晋律》与汉、魏律的比较。

7.《北魏律》8.《北齐律》9.这时期在立法上的主要成就。

10.八议11.官当入律12.准五服制罪13.重罪十条14.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在刑罚制度上的发展。

15.九品中正制16.清议禁锢17.三省制度的发展18.登闻鼓19.死刑复奏制第一节法制的指导思想【基本内容】:一、三国两晋南北朝是中国历史上的第一个大分裂时期,也是各少数民族文明与汉文明交融的重要时期。

政治上的士族统治,使儒家经学成为这时期的主要文化特征,在法律制定上也深受这总体历史背景的影响。

二、三国时期的立法指导思想以重刑罚、重治理为特点,形成了“拨乱之政,以刑为先”的风格。

三、两晋时期的法律指导思想就是要使儒家的礼治原则和内容融入到法律中来,即“纳礼入律”。

四、南北朝时期,在法律活动中,“北重于南”,北朝继承和发展了前代在法律科学中的成果,使儒家的礼进一步入律,最终以《北齐律》为代表,成为这时期法律思想的集中体现。

【概念辨析】:什么是“纳礼入律”?“纳礼入律”是要将“贵贱有等,长幼有序”的儒家“礼治”思想和原则在法律中加以体现,这是两晋时期的重要法律指导思想。

中国法制史第六章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的法律

中国法制史第六章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的法律

三国形式
• 184年统一的东汉 • 186年黄巾起义 • 200年群雄割据 • 229年三国鼎立 • 263年魏灭蜀 • 263年魏吴对峙 • 265年西晋代魏 • 280年西晋伐吴
两晋形式
• 281年西晋统一
两晋形式
• 281年西晋统一 • 300年五胡南下
两晋形式
• 281年西晋统一 • 300年五胡南下 • 319年十六国分立
两晋形式
• 281年西晋统一 • 300年五胡南下 • 319年十六国分立 • 418年刘裕北伐 • 438年拓拔魏南下
南北朝形式
• 439年魏宋对峙
南北朝形式
• 439年魏宋对峙 • 479年南齐代宋
南北朝形式
• 439年魏宋对峙 • 479年南齐代宋 • 502年梁代南齐 • 534年北魏分裂
南北朝形式
• 439年魏宋对峙 • 479年南齐代宋 • 502年梁代南齐 • 534年北魏分裂 • 550年北齐代东魏 • 557年北周代西魏 • 557年陈代梁 • 577年北周伐北齐 • 578年周陈对峙
隋的统一
• 581年隋代北周
隋的统一
• 581年隋代北周 • 589年隋灭陈
隋的统一
1设置律博士2法律解释官方化张杜律制定者解释者执行者3注释法律讲求法理儒家的伦理精神纲罗法意格之以名分4解释内容较全面法律形式律令律典结构与位置系列法律概念辨析其知而犯之谓之故意以为然谓之失违忠欺上谓之谩背信藏巧谓之诈亏礼废节谓之不敬两讼相趣谓之斗两和相害谓之戏无变斩击谓之贼不意误犯谓之过失逆节发谓之戕唱首先言谓之造意二人对议谓之谋制众建计谓之率不和谓之强攻恶谓之略三人谓之群取非其物谓之盗货财之利谓之赃
南北朝形式
• 439年魏宋对峙 • 479年南齐代宋 • 502年梁代南齐 • 534年北魏分裂 • 550年北齐代东魏 • 557年北周代西魏 • 557年陈代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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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三国两晋南北朝的法律制度
教学要求:
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封建法律制度日趋成熟,封建法学理论日趋完善,并在儒家思想被定为一尊的基础上,把封建法律儒家化的进程推向新的发展阶段。

通过本章教学,要求同学重点掌握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的立法内容及结构体例方面的变化;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儒家伦常法制化的表现,了解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的司法机关的沿革与变化。

在中国历史上,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上承秦汉、下启隋唐,共约370年。

自东汉以后,先后经历了魏、蜀、吴“三国鼎立”及西晋约50年的短暂统一,后因北方少数民族进入中原地区,形成了南北朝对峙的局面:北朝自北魏始,经东魏、西魏至北齐、北周,南朝则由宋、齐、梁、陈四朝相继,最终由隋先取代北周、后灭南陈,重新实现了全国的统一。

在此期间,各种矛盾交织,社会动荡不安,民族文化融合,政权更替频繁,法律思想活跃,封建律学获得极大发展。

重点问题:
1、各封建王朝的主要立法活动及其成果
2、法律形式的发展
3、封建律学的发展与立法技术的提高
4、封建特权法律制度的发展
5、“重罪十条”的确立及其影响
6、“五服制罪”原则的形成
7、封建刑罚制度的发展
8、司法机关及诉讼制度的发展
第一节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的法制概况
一、主要立法活动及其成
(一)曹魏“新律”
1、魏武帝曹操在位时,除了制定《甲子科》外,基本上沿用秦汉旧律。

2、魏明帝即位后,诏令尚书陈群等人参酌汉律,制定了《魏律》十八篇,史称曹魏“新律”,于太和三年(公元229年)十月颁行。

4、“新律”成就:
(1)在法典体例上,把“具律”改为“刑名”,首次置于全律之首。

(2)首次将“八议”制度明确写入法典。

(3)在内容上,在《九章律》基础上又增加诈伪、断狱等九篇。

(4)改订了刑罚制度,减轻了某些刑罚。

5、除魏国以外,蜀国和吴国也进行过立法活动,如蜀国曾制定“蜀科”,丞相诸葛亮曾为蜀国拟定了科令、军令等一系列法律令。

(二)西晋的《晋律》
1、晋武帝泰始四年(公元268年)正式颁行天下,史称“泰始律”。

2、晋律完成后,著名律学家张斐、杜预为之作注,经晋武帝批准一并颁行,注解与律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因此,后人把张、杜的注解与《晋律》视为一体,称之为“张杜律”。

3、《晋律》在形式和内容上又有了新的重大发展:
(1)体例更严谨,结构更合理,增加“法例”。

(2)内容上进一步纳礼入律,“准五服以制罪”
(3)文字简约,法律概念进一步规范化。

►《晋律》是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惟一颁行全国的法典。

(三)北朝的《北魏律》和《北齐律》
北朝始自北魏建立,后分裂为东魏、西魏,经北齐取代东魏、北周取代西魏,最后由北周灭北齐,直至隋灭北周,前后历经140余年。

1、《北魏律》的制定最终完成于孝文帝太和十年(公元495年),共20卷,它融汇了汉代以来的儒学和律学,将更多的儒家规范纳人法律(如“存留养亲”制度等),其体例和内容在魏晋律的基础上均有新的发展。

2、《北齐律》至武成帝河清三年(公元564年)完成,共十二篇,949条,是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立法成就最高、对后代封建法典影响最直接、最深远的一部法典。

►《北齐律》取得的成就:
(1)《北齐律》把“刑名”、“法例”合为一篇,置于全律之首。

(2)在内容上,“重罪十条”。

(3)在封建刑罚体系的确立上,也起到了承前启后的作用。

二、法律形式的发展
1、律,在多种法律形式中居于主导地位,是基本法典。

2、令,也是一种常用的法律形式。

3、格,北魏将律无正条者编为格,与律并行。

4、式,名称源于秦汉,具有行政法规的性质。

第二节法律制度的主要发展变化
一、律学、法典结构、及立法技术的成就
(一)在法典的体例结构上,形成了总则在前、分则在后的模式。

(二)在法典内容的逻辑关系上,经过调整,日趋严谨合理。

(三)法典中法律概念及术语的解释和使用更加规范化。

(四)法典的条文由庞杂向简要发展。

二、世族门阀特权的法律化
(一)“八议”入律
(二)官当”制度
三、“重罪+条”的确立及其影响
1、“重罪十条”是《北齐律》中规定的对十种最严重的犯罪予以严厉制裁的制度,且不得适用“八议”和赎刑。

2、十种犯罪是:“一曰反逆,二日大逆,三曰叛,四曰降,五日恶逆,六曰不道,七曰不敬,八日不孝,九曰不义,十日内乱。


3、从“重罪十条”的内容看,主要包含两大类罪行:一类是严重危害皇帝的人身安全、个人尊严及威胁统治秩序的犯罪行为,另一类是严重违背封建伦理道德和社会秩序的犯罪行为。

4、“重罪十条”对后世封建立法的影响极其深远。

四、“五服制罪”原则的形成
1、“五服”制度的含义。

2、西晋第一次把“五服”制度纳入法典之中,“准五服以制罪”。

3、“五服制罪”的适用原则是:亲属相犯,以卑犯尊者,处罚重于常人,关系越亲,处罚越重;若以尊犯卑,则处罚轻于常人,关系越亲,处罚越轻。

4、“五服制罪”使得儒家的礼仪制度与法律的适用完全结合。

五、刑罚制度的发展
1.废除宫刑
2.徒、流制度的进一步完善
3.鞭、杖、笞刑及其数额的规范化,“封建五刑制”雏形。

第三节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的司法制度
一、司法机关的沿革与变化
(一)中央司法机关
审判机关仍为廷尉(仅三国的孙吴称大理,北周因仿效西周之制而称秋官大司寇),最高司法审判权掌握在各封建王朝的皇帝手中。

1、魏明帝时,在廷尉之下增设律博士一职,专门负责教授法律知识。

2、北齐,廷尉正式改名称为大理寺,律博士由一人增至四人。

3、中央统治机构逐步由一省制向三省制转变,东汉时的尚书台是中央最高行政机关。

南朝梁和北齐,尚书台正式改为尚书省,下属“六曹”。

(二)地方司法机关
1、仍依汉制,司法与行政合一。

2、一般案件州、郡一级即可决断,只有重大疑难案件才上报廷尉。

二、诉讼制度的发展
1、死刑奏报制度的建立
2、刑讯制度的发展
3、“登闻鼓”直诉制度的建立
复习思考题:
1.简述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各主要法典的主要特点。

2.论述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礼与律进一步融合的表现及影响。

3.《北齐律》的主要特点及贡献。

4.评述从“具律”到“名例律”的演变。

5.论述《北齐律》中“重罪十条”的确立及其影响。

6.论述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刑罚制度的逐步完善。

7.评述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律学的发展及其对封建立法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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