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制史第六章唐朝的法律制度
唐朝的法律制度与刑罚执行

唐朝的法律制度与刑罚执行唐朝是中国历史上具有重要意义的朝代之一,其法律制度和刑罚执行在中国古代法律史上占据重要地位。
在唐朝,法律制度的建立和完善为社会秩序的维护和国家治理做出了巨大贡献。
本文将探讨唐朝的法律制度和刑罚执行的相关内容。
一、法律制度1. 法律起源唐朝的法律制度起源于先秦时期的“礼”与“律”,后承袭汉代的律令制度,发展并创新形成唐律。
唐律是唐玄宗时期颁布的法律典籍,内容涵盖了刑法、刑罚、民事法等多个方面,为后世的法律制度奠定了基础。
2. 法律体系唐朝的法律体系相当完备。
唐律分刑律、官律、兵律、户律等多个类别,每一类别里都有详尽的法条和刑罚规定。
刑律主要规定了各种罪名的具体内容和刑罚的执行方式,官律则是对政府官员治罪的规定,兵律则是对军队中的刑罚执行进行规范。
3. 法律官制为了保证法律的实施和司法的公正,唐朝建立了完善的法律官制。
首先,在朝廷设立了刑部,负责处理刑案和刑罚执行问题。
其次,在地方上,唐朝建立了州、县等司法机构,设立了知府、县令等法官,负责审判和执行刑罚。
这样的法律官制不仅保证了刑罚的公正性,也促进了法律的普及和推广。
二、刑罚执行1. 刑罚种类唐朝的刑罚种类多样,涉及到轻刑、重刑和极刑等。
轻刑主要包括笞、杖、徒等,用于对轻微罪行进行处罚;重刑如剐、斩、磔等,用于对严重罪行进行处罚;极刑如腰斩、断头、凌遗等,用于对最严重的罪行进行处罚。
唐朝刑罚的严重程度与罪行的轻重有机联系,体现了唐朝法律制度的严谨性。
2. 刑罚程序唐朝的刑罚执行程序十分严格。
刑罚的执行须经过上报、核实、裁定等一系列程序,确保刑罚的实施符合法律规定。
此外,唐朝还注重与儒家思想的结合,强调对犯罪者的教化和改造,刑罚执行过程中,注重犯罪者的悔过和改造,以达到惩罚和教育并重的目的。
3. 刑罚宽严唐朝的刑罚执行宽严适度,注重以人为本,根据实际情况和罪行性质进行判断和裁定。
唐律规定了刑罚的幅度,允许在一定程度上加以灵活运用。
中国法制史 第六章 司法制度

• 秦朝已建立起比较完备的证据制度。如有条 件刑讯、重视现场勘验等制度。
• 魏晋南北朝时期,为了逼取口供,发明了一 些新的刑讯方法。
• 隋朝时,为了防止审判官滥用拷讯,开皇中 期定制:“讯囚不得过二百;枷杖大小,咸 为之程品,行杖者不得易人”。
精品课件
• 唐朝: − 规定了严格的刑讯程序。 − 在罪证确凿、人赃具获的情况下,虽 无口供,据物证亦可定罪; − “众证定罪”。对法定不可拷讯,可 又未取得口供者,有三人以上,“明 证其事”,便可定罪。
精品课件
−4.刑部
− 刑部于隋唐时设立,为六部之一,为 中央最高司法行政机关。
− 刑部作为中央三大司法机构之一历经 宋、元、明、清相沿无改。
精品课件
• 隋唐时的刑部,其职责主要有: − 一是掌管司法行政事务; − 二是复核大理寺判决的流刑以下案件 及地方州县判决的徒刑以上案件,发 现问题,徒流以下案件驳回原审机关 重审,死刑案件则移送大理寺重审; − 三是负责全国的狱囚管理,受理各地 在押囚犯的申诉案件。 宋朝时刑部职能与隋唐比有所加重。
第六章 司法制度
精品课件
−第一节 司法机构
一、 中国古代的司法机关 • (一)中央司法机关
• 1.司寇
司寇从西周设立,存续至春秋战国, 作为中央的司法机关。
精品课件
•2.廷尉
− 廷尉作为中央司法审判机关始于 战国,历经秦汉和三国两晋南北朝时 期。
− 廷尉为九卿之一,下设正和左右监等 属官。廷尉的职责: 一是审理皇帝交办的案件,即所谓 诏狱; 二是审理地方上移送的重大疑难案 件。
• 中国古代地方司法的特点是地方行 政长官兼理司法。
精品课件
− 秦汉时期地方司法审判由郡守、县 令兼理。 − 郡设专职司法官吏决曹掾、县设县 丞协助郡守、县令处理具体司法事务。 − 县之下基层设有啬夫、有秩、游徼 等乡官,负责基层的诉讼和赋税事务, 调解和处理民事纠纷和轻微的刑事案件。 − 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基本沿袭汉制。
吕武中国法制史第六章唐朝的法律制度

第二节行政法律
一、行政法规的主要形式与行政立法 (一)形式 “令”、“格”、“式”之外, 礼也是一种特殊的行政法的补充 (二)立法 《唐六典》是唐代行政立法最重要的 成就
二、以法治官的行政体系
(一)中央政府 (三省六部) 中书省--是中枢决策及最高出令机 关,掌管国家机要。 门下省—专司对各类文书、奏章及 召旨的审核。还拥有重要的封驳权。 尚书省—最高行政执行机关。六部 为尚书省所属(吏、户、礼、兵、 刑、工)
三、唐律的主要特点与历史地位
1、唐律的主要特点 (1)规范详备、科条简要 (2)中典治国、用刑持平 (3)诸法合体、以刑为主 (4)依礼制刑、礼法合一
2、唐律的历史地位
(1)唐律是一部完备的具有代表性
的封建法典,在漫长的封建法制发 展史中,处于承先启后的重要历史 地位。 (2)唐律对亚洲许多国家的封建立 法也有重要的示范作用。
5、第五篇厩库:28条,是关于牲畜、库藏 管理方面的规定。 6、第六篇擅兴:24条,主要是关于兵士征 集、军队调动及兴造方面的规定。 7、第七篇贼盗:54条,是关于保护封建政 权、地主阶级的政治利益及生命、财产不 受侵犯的规定。 8、第八篇斗讼:60条,是关于斗殴伤人和 控告、申诉等方面的规定。 9、第九篇诈伪:27条,是关于欺诈和伪造 方面的规定。
三、主要罪名
十恶—
谋反、谋叛、谋大逆、恶逆、 不道、大不敬、不孝、不睦、不义、 内乱。 四、“五刑”及其刑罚制度 “笞、杖、徒、流、死”
第三节民事法律
一、关于物权的规定
关于动产方面,《唐律疏议· 贼盗》 规定:“诸盗公取窃取皆为盗。” 关于不动产方面,唐律有“盗耕种 公私田”、“妄认盗卖公私田”、 “在官侵夺私田”等罪名。
二、诉讼制度
关于唐朝的法律规定(3篇)

一、引言唐朝(618年-907年)是中国历史上一个繁荣昌盛的时期,也是我国封建社会发展的一个高峰。
在这一时期,唐朝政府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规,用以维护社会秩序、保障人民权益。
本文将从唐朝的法律体系、主要内容、特色等方面进行探讨。
二、唐朝法律体系1. 法律渊源唐朝法律渊源主要包括:(1)成文法:指国家正式颁布的法律,如《唐律疏议》、《唐律释文》等。
(2)敕令:指皇帝发布的诏令,具有很高的法律效力。
(3)判例:指司法机关在处理案件时形成的具有指导意义的案例。
(4)民间习惯:指在一定区域内形成的、被社会普遍认可的习惯。
2. 法律分类唐朝法律主要分为以下几类:(1)刑法:包括《唐律疏议》、《唐律释文》等,主要规定犯罪与刑罚。
(2)民法:包括婚姻、继承、财产等方面的法律规定。
(3)行政法:包括官制、职官、选举等方面的法律规定。
(4)诉讼法:包括诉讼程序、证据等方面的法律规定。
三、唐朝法律规定的主要内容1. 刑法(1)刑罚种类:唐朝刑罚种类繁多,主要包括死刑、流刑、徒刑、杖刑、笞刑等。
(2)犯罪种类:唐朝刑法对犯罪种类进行了详细划分,如十恶、盗贼、斗殴、贪污等。
(3)刑罚适用:唐朝刑法强调刑罚与犯罪相适应,实行刑罚加减原则。
(1)婚姻法:唐朝婚姻法规定,婚姻须由父母之命、媒妁之言,强调男女双方自愿。
(2)继承法:唐朝继承法规定,遗产继承应按照法定顺序进行。
(3)财产法:唐朝财产法规定,财产所有权、债权、债务等方面的法律关系。
3. 行政法(1)官制:唐朝官制分为中央官制和地方官制,规定了各级官员的职责、选拔和晋升制度。
(2)职官:唐朝职官分为文职和武职,规定了各级官员的职责和待遇。
(3)选举:唐朝选举制度主要包括科举制和荫补制,选拔官员注重德才兼备。
4. 诉讼法(1)诉讼程序:唐朝诉讼法规定了诉讼程序,包括起诉、审理、判决等环节。
(2)证据:唐朝诉讼法对证据的认定和运用进行了规定。
四、唐朝法律规定的特色1. 法典化:唐朝法律以法典的形式出现,如《唐律疏议》、《唐律释文》等,使法律具有更高的权威性和稳定性。
隋唐五代法律制度

第三节 唐朝立法成就
一、唐朝的立法思想 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 ;立法要求宽简、划一、 稳定;执法要求审慎执法要求审慎。 二、《唐律疏议》的制定及其成就《唐律疏议》 二、《唐律疏议》的制定及其成就《唐律疏议》的制定过程。 高祖时期的“五十三条新格” 高祖时期的“五十三条新格”、《武德律》;太宗时期 武德律》 的《贞观律》;高宗时期的《永徽律疏》;玄宗时期的 贞观律》;高宗时期的《永徽律疏》 修律活动。《唐律疏议》的内容结构《唐律疏议》 修律活动。《唐律疏议》的内容结构《唐律疏议》的立 法成就。 《唐六典》的编纂。 唐六典》 三、律、令、格、式法律形式的定型 律;令;格;式。 四、《唐六典》 四、《唐六典》的编纂及其影响统类的制定。 五、唐中后期格后敕与刑律
第一节 概述
隋唐时期是中国古代社会发展的鼎盛时 期,也是我国传统法律制度发展的成熟 完备阶段。作为中华法系的代表作,唐 律的立法成就达到了中国古代立法的颠 峰,对后世宋元明清以至周边亚洲其他 国家的古代立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第二节 隋朝的法律制度
一、隋初的立法思想隋初立法思想。“ 一、隋初的立法思想隋初立法思想。“专任刑 名”,“专任法令”;“导德齐礼”,“以德代 专任法令” 导德齐礼” 刑”;“取适于时”,“务当政要”;“法令清 取适于时” 务当政要” 简”,“务在宽平”。 务在宽平” 二、立法活动。主要法律形式。律;令;格;式。 三、《开皇律》的立法成就《开皇律》 三、《开皇律》的立法成就《开皇律》的制定与 修订。 四、隋朝后期的法治的破坏。 五、司法制度的变革
第六章 隋唐五代法律制 度
主要理解掌握: 一、《开皇律》 一、《开皇律》的立法成就及其对唐律的影响; 二、唐律的篇章体例结构及《名例》 二、唐律的篇章体例结构及《名例》篇的主要内容; 三、唐律的基本精神及历史地位; 四、《唐六典》 四、《唐六典》的主要内容与立法成就; 五、唐朝司法机关体系与诉讼审判制度的主要特点。
第六章 隋 唐 的 法 律

•
尚书省为最高行政执行机关。尚书省下设六 部二十四司(吏、户、礼、兵、刑、工)。 • 在地方体制中,沿袭隋制,设州、县两级建 制。 • 另外,唐还设有一些临时性的地方行政机构, 如贞观十年在全国设置的十“道”(相对独立的 监察区);唐初在边疆地区设立的军区,统辖数 州军事防务,后来演变为都督府(高宗以后部分 都督改称“节度使” )。
•
•
• (6)共同犯罪区分首、从,以造意为首的原则 • 一家人共同犯反逆罪,不论由谁造意,均以同居 的尊长为首犯。 • 外人(非官吏者)与监临主守官吏共同犯罪,虽 由外人造意,仍以监临主守官吏为首犯,外人按 一般从犯处理。 (7)官吏犯罪,划分公罪与私罪的原则 在处理时,私罪从重,公罪从轻。 • (8)累犯加重的原则(玄宗年间编撰的一部有关唐朝中央 与地方官制的法规大全。
其初衷为仿效《周礼》制六典(理典、教典、礼典、 政典、刑典、事典),但由于唐代官制和周已大不相同, 实际编撰时只留下“六典”之名,所有篇目完全是按唐 代官制来设置,详细地列出了从中央到地方各级机构的 组织规模、官员编制及其职权范围以及官员的选拔、任 用、考核、俸禄等方面的规定。 《唐六典》开启了中国古代行政立法法典化的先河, 从此编制行政法典成为中国古代立法的一种传统。
第六章 隋 唐 的 法 律 制 度
一、隋初的主要立法―― 《开皇律》的立法成就
• (一)确定法典篇目体例 《开皇律》十二篇的篇名依次是:名例、卫禁、 职制、户婚、 厩库、擅兴、贼盗、斗讼、诈伪、 杂律、捕亡、断狱。 • (二)确立封建五刑制度 《开皇律》的刑罚由死、流、徒、杖、笞五 种等组成。
隋律的“五刑”以惩罚犯罪为目的,去重就轻、所 确定的刑种和刑等,构成了一个相对合理的刑罚体系; 同时明确五刑各自独立使用,以单一刑罚替代了以往的 复合刑罚,反映了社会文明程度的提高和刑罚制度的成 熟。这一刑罚体系经唐代改进,一直沿用到清末。
唐朝的法律规定(3篇)

一、引言唐朝是中国历史上一个繁荣昌盛的时期,其法律制度也达到了前所未有的高度。
唐朝的法律规定不仅在当时具有极高的权威性,而且对后世的法律制度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本文将从唐朝的法律体系、法律内容、法律实施等方面,对唐朝的法律规定进行详细阐述。
二、唐朝的法律体系1. 官僚体系唐朝的法律体系分为中央和地方两个层级。
中央层面设有尚书省、门下省、中书省等机构,分别负责立法、司法和行政事务。
地方层面设有州、县、乡等行政单位,负责执行中央法律。
2. 法典体系唐朝的法律体系以法典为核心,主要包括《唐律疏议》、《唐律疏义》、《唐令》等。
其中,《唐律疏议》是唐朝最重要的法典,它将唐朝的法律规定进行了系统整理和编纂。
三、唐朝的法律内容1. 刑法唐朝的刑法以刑罚为主,刑罚种类繁多,包括死刑、流刑、徒刑、杖刑等。
其中,死刑是最严重的刑罚,适用于十恶不赦的罪行。
流刑和徒刑则是剥夺犯罪者人身自由的刑罚,流刑是指将犯罪者流放到边疆地区,徒刑则是指将犯罪者关押在监狱中。
2. 民法唐朝的民法主要包括财产法、婚姻法、继承法等。
财产法规定了财产的所有权、债权、债务等关系;婚姻法规定了婚姻的成立、解除、财产分割等事项;继承法规定了继承人的资格、继承顺序、遗产分配等。
3. 商法唐朝的商法规定了商业活动中的交易、合同、担保、运输等事项。
商法鼓励商业发展,保护商人的合法权益。
唐朝的军法规定了军队的组织、编制、纪律、奖惩等事项。
军法强调军队的服从和纪律,以维护国家的安全和稳定。
四、唐朝的法律实施1. 审判制度唐朝的审判制度实行三审制,即县、州、中央三级审判。
县为初审,州为复审,中央为终审。
审判过程中,法官必须依法判决,不得徇私舞弊。
2. 司法机构唐朝的司法机构包括大理寺、刑部、御史台等。
大理寺负责审理重大案件,刑部负责刑狱事务,御史台负责监察官员。
3. 法律宣传唐朝注重法律宣传,通过刻石、立碑、颁布律令等方式,使民众了解法律,自觉遵守法律。
五、唐朝法律的特点1. 法典体系完善唐朝的法律体系以法典为核心,法典内容丰富,体系完善,为后世法律制度的发展奠定了基础。
第六讲 隋唐的法律制度 中国法制史课件

“简”:即简约,是针对隋代法律的繁杂而 言,要求做到立法简明。
3.保持法律的稳定性
指:在立法时应当审慎,不轻易地制定新的 法令;法令一旦制定出来,不能轻易地改变 和废止。
(二)唐代主要的立法活动及其成果
1.以安史之乱为界限,唐代的立法活动分 为两个时期。
《唐六典》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较系统的行 政法典。
(三)唐代的法律形式
1.唐代的法律形式:
(1)律,国家的刑事法典,国家的基本法; (2)令,规定国家各种制度的法规; (3)格,皇帝临时发布的、经过分类整理汇编确定为
“永格”后重新颁行天下的各种单行敕令,内容多 涉及国家各部门及百官日常办事规则; (4)式,国家机关的办事细则和公文程式。
详细规定了各等刑法应赎铜的数额; 继续沿用并发展了官当制度。
2.《开皇律》的历史地位
(1)代表了隋代立法的最高成就。 (2)承袭了前朝法制长期发展的丰富经验,
补充完善,使封建法典的编纂进一步系统、 规范,为我国封建法律的定型化做出了极为 宝贵的贡献。 (3)其所规定的各项基本制度均被唐律直接 继承,后来又为宋、明、清各朝所沿用。
其四,主要的刑法适用原则(把教材上的补充过来) 主要有:区分公罪与私罪;老幼废疾减免刑罚; 同居相隐不为罪;自首减免刑罚;共犯区分首 从;再犯累犯加重;涉外案件的处理;类推原 则。
3.《唐律疏议》其他各篇的主要内容
《唐律疏议》除”名例律”之外,还有十一篇: 卫禁、职制、户婚、厩库、擅兴、贼盗、斗 讼、诈伪、杂律、捕亡、断狱(内容详见 P132-133)。
隋唐的法律制度
一、隋代的法律制度 二、唐代的法律制度
(二)《开皇律》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第二节 刑事法律制度
一、唐律十二篇的内容:
1、第一篇名例:57条,是关于刑罚种类及其适 用的一般原则的规定,为《唐律疏议》的总纲, 相当于现代刑法的总则。
2、第二篇卫禁:33条,主要是警卫宫廷和守卫 关津要塞方面的规定。
3、第三篇职制:59条,主要是惩治官吏违法失 职的规定。
4、第四篇户婚:46条,主要是户籍、田宅、赋 役和婚姻家庭方面的规定。
10、第十篇杂律:62条,不便编入其它各 篇的犯罪,皆归入此篇,包括买卖、借 贷、市场管理以及奸情方面的犯罪。
11、第十一篇捕亡:18条,是关于追捕逃 犯、捕捉罪人和逃丁的规定。
12、第十二篇断狱:34条,是关于司法审 判和监狱管理方面的规定。
二、刑法的原则:
(一)“八议”为代表的 特权原则 “请”、“减”、“赎”、“官当”、 “免”等
三、主要罪名
十恶—
谋反、谋叛、谋大逆、恶逆、不 道、大不敬、不孝、不睦、不义、内 乱。
四、“五刑”及其刑罚制度
“笞、杖、徒、流、死”
第三节民事法律
一、关于物权的规定
关于动产方面,《唐律疏议·贼盗》 规定:“诸盗公取窃取皆为盗。”
关于不动产方面,唐律有“盗耕种 公私田”、“妄认盗卖公私田”、 “在官侵夺私田”等罪名。
任用:身、言、书、判
考课:对官吏在任期间行为与政绩的考察
奖惩:根据考课成绩,中上以上者加禄; 中中者守本禄;中下以下者则夺禄
监督:御使台是专门的独立于一切机构之 外的监察机关,除此之外还设有谏议制 度。
五、官吏的休致
《假宁令》是关于官吏休假的专门 法
确定了严格的官吏致仕制度,法定 致仕年龄是七十岁
二、婚姻家庭法律制度
(一)婚姻制度 1、订婚的原则:
同姓不婚;亲戚不婚;良贱不得为 婚;监临官不得与所监临女为婚。 2、离婚的形式: (1)强制离婚:包括“义绝”、“七 出” (2)协议离婚:“和离”
((二)家庭制度
1、家长制 家长由家庭中辈分最尊的男性担 任
2、继承制 “诸子均分” “遗嘱优先”
第二节行政法律
一、行政法规的主要形式与行政立法
(一)形式
“令”、“格”、“式”之外,礼 也是一种特殊的行政法的补充
(二)立法
《唐六典》是唐代行政立法最重要的 成就
二、以法治官的行政体系
(一)中央政府 (三省六部)
中书省--是中枢决策及最高出令机 关,掌管国家机要。
门下省—专司对各类文书、奏章及 召旨的审核。还拥有重要的封驳权。
(二)刑事责任年龄;划分公罪和私 罪;自首减免刑罚;共犯区分首从; 二罪以上俱发,以重者论; 累犯加 重;同居相隐;比况类推;老小废疾 减免刑罚;涉外案件的处理原则;同 罪异罚;区分故意和过失、保辜。
《唐律疏议 ·名例》规定: “ 诸断”
罪而无正条,其应出罪者,则举重以 明轻;其应入罪者,则举轻以明重。
(四)开元时期
《唐六典》三十卷
(五)大中时期
《大中刑律统类》
二、唐朝的法律形式
1、律--是刑事法规,相当于近代的刑法 2、令--是关于国家体制和基本制度的法规。 3、格--是国家机关各部门在日常工作中据
以办事的行政法规。 4、式--是国家机关的公文程式。 5、敕—是以皇帝的名义发布的行政命令。 6、典—本身就具有法的意思 7、例—是由国家肯定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办
二、诉讼制度
(一)起诉 :一般有两种方式 1、举劾和告发 举劾:是由监察机关或各级官吏代表国 家纠举犯罪,提起诉讼。 2、告诉 告诉:当事人就所受伤害或所涉纠纷, 向官府提起诉讼
(二)审判
1、根据犯罪发生的区域、罪行的轻 重,被告的身份,划分了各级审判 机关的管辖权。
2、审判以原告的诉状为准;
3、审讯时先采取“五听”;
尚书省—最高行政执行机关。六部 为尚书省所属(吏、户、礼、兵、 刑、工)
(二)州、县两级机构的设置 州设刺使,掌管全州的事务。 县设县令,掌管全县事务
三、官吏制度 1、科举制度 2、门荫制度
不第后赋菊 待到秋来九月八, 我花开后百花杀。 冲天香阵透长安, 满城尽带黄金甲。
四、官吏的任用、考课、奖惩和监督
5、第五篇厩库:28条,是关于牲畜、库藏 管理方面的规定。
6、第六篇擅兴:24条,主要是关于兵士征 集、军队调动及兴造方面的规定。
7、第七篇贼盗:54条,是关于保护封建政 权、地主阶级的政治利益及生命、财产不 受侵犯的规定。
8、第八篇斗讼:60条,是关于斗殴伤人和 控告、申诉等方面的规定。
9、第九篇诈伪:27条,是关于欺诈和伪造 方面的规定。
第六章唐朝法律制度
第一节 唐朝的法律概况
一、立法指导思想与立法概况
(一)武德时期 《武德律》十二篇、五百条。
(二)贞观时期 《贞观律》仍为十二篇、五百条 还编定《贞观格》十八卷、《贞观令》 三十卷、《贞观式》二十卷。
(三)永徽时期
《永徽律疏》--唐高宗永徽年间, 以《贞观律》 为基础编纂出《永徽 律》,此后又对500条律文逐条逐 句进行注释,并附在律文之后,称 作疏议。律与疏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合称《永徽律疏》,是唐代法典的 代表作。后人又称之为〈唐律疏议〉
三、关于债的规定
1、买卖关系 2、借贷关系 3、赁庸关系 4、寄托关系 5、债务担保问题
第四节 司法制度
一、中央与地方司法机构 1、中央司法机关 大理寺为中央最高审判机关 刑部为中央司法行政机关, 御史台为中央最高监察机关,负 责监督大理寺和刑部的司法活动。 2、地方司法机关 仍由行政机关兼理。
4、口供是判决的主要根据,所谓 “罪从供定”。
5、规定了回避制度。
6、司法官判决,要“具引律、令、格、 式正文”。
7、保证皇帝对司法权的控制。
8、规定判决的执行制度。
唐朝的监察机关是御史台,以御史 大夫为最高长官,御史中丞二人为 辅佐。其下并设台院、殿院、察院。
四、监察机关对司法活动的监督
唐代遇有特别重大案件,由大理寺、 刑部、御史台三个机构的长官大理寺 卿、刑部尚书、御史中丞共同审理。
五、三司推事(三司会审)
六、死刑复核案成例三、唐律的主要特点与历史地位
1、唐律的主要特点 (1)规范详备、科条简要 (2)中典治国、用刑持平 (3)诸法合体、以刑为主 (4)依礼制刑、礼法合一
2、唐律的历史地位
(1)唐律是一部完备的具有代表性 的封建法典,在漫长的封建法制发 展史中,处于承先启后的重要历史 地位。 (2)唐律对亚洲许多国家的封建立 法也有重要的示范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