隋唐的法律制度(1)
隋唐法律制度

• 考核结果按官吏获得“善”与“最”的多少,评 定为上、中、下三等九级。
• 宋代延续了唐代的考课制度,但规则比唐代更严 密。宋代朝廷在唐代“四善之法”基础上制定了 统一的知州、通判、知县、县令的考课标准。宋 代官员任满一年为一考。 • 明代,官吏考课制度主要由考满和考察两部分组 成。
–考满:主要考资历和治绩。 –考察:着重检察吏弊,解决吏治中存在的问题。考察 有京察和外察之分。
• 厩库律(15,共一卷):“厩者,鸠聚也,马牛之所聚; 库者,舍也,兵甲财帛之所藏”。主要涵盖官方的马牛饲 养管理和官方仓库的保护 • 擅兴律(16,共一卷):“大事在于军戎,设法须为重 防”。前者指禁止擅自调兵遣将和兴兵备防;后者指禁止 擅自行造工程、差遣丁夫。汉律为兴篇,曹魏加擅字 • 贼盗律(17-20,共四卷):政治犯罪和严重的人身伤害。 盗窃等犯罪 • 斗讼律(21-24,共四卷):“首论斗殴之科,此言告讼 之事”。斗殴致伤及其起诉程序,还包括一些特定犯罪和 特定身份人的起诉禁令
御史台
• 御史台分设台院、殿院、察院
台院设侍御史六名,在朝中行使监察权,主要负责纠 弹百官、参加大理寺审判以及处理皇帝交办的案件。 殿院设殿中侍御史九名,主要负责对朝仪的监察。 察院设监察御史十五名,执掌地方州县的监察工作。
• 唐朝初期地方监察区分为十道(后来增至十五道, 监察御史的员额也随之增加),每一道为一个独 立的监察区,由察院定期派出监察御史负责监察 地方州县官吏。
《唐律疏议》的篇章体例
12篇,500条。 12篇分别为:名例; 卫禁;职制;户婚; 厩库;擅兴;贼盗; 斗讼;诈伪;杂律; 捕亡;断狱
• 名例律(1-6,共六卷):“名者,五刑之罪名;例者, 五刑之体例” • 卫禁律(7-8,共两卷):“卫者,言警卫之法;禁者, 以关禁为名”。即关于宫廷警卫和边防、关卡、城镇的 保卫规定。 • 职制律(9-11,共三卷):“言职事法制”。即关于官 吏责任、机构设臵、行政程序、公文递送等法律规定。 • 户婚律(12-14,共三卷):户口、婚姻事宜。古代人 地不分,所以还包括土地分配、税收、徭役。北齐称婚 户律,在汉律户篇附加婚,隋朝改为户婚律
隋唐法律制度(1)

3.高宗时期的永徽制疏 唐高宗即位后,以 “遵贞观故事,务在恤刑”的法律思想与法 制原则为指导,于永徽元年(650年)敕令 太尉长孙无忌等十余人“共撰定律令格式” , 并于第二年下诏“颁新定律、令、格、式于 天下” 。这次立法活动,主要是将“旧制不 便者,皆随删改” 。其中“新定”的《永徽 律》,完全是按照《贞观律》修订而成,不 仅篇目体例结构没有改变,而且具体内容方 面也改动很小,因而基本是《贞观律》的翻 版。
㈣式 式是国家各级机关行政活动的办事细则与公文程 式,属于行政法规的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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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唐律的内容、 特点与地位
一、唐律的基本结构 今本《唐律》及其《律疏》名为《唐律疏 议》,共十二篇三十卷五百零二条。其篇 目体例结构与主要法律内容大致如下: 第一篇《名例》六卷五十七条。《名例》 是整个法典的纲领和统率,主要规定了唐 朝法定的罪名、刑名及定罪量刑的适用原 则,集中体现了唐律的立法指导思想与法 制指导原则。因此,它相当于现代刑法典 的总则部分,对全律起着提纲挈领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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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形式 隋朝的法律形式,主要包括律、令、格、式四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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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主要法律内容 ㈠《开皇律》的主要内容 1.改革完善法典体例
隋朝政权虽然是直接承袭北周政权建立起来的, 但隋文帝主持制定《开皇律》,却摈弃了北周 “法令滋章”、“烦而不要”的法律体系,转而 继承《北齐律》“法令明审,科条简要” 的立法 传统,将其十二篇九百四十九条进一步精简为十 二篇五百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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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徽三年,针对“律学未有定疏,每年所举明法, 遂无凭准”, 致使唐律内容的理解或适用往往发 生歧义的问题,唐高宗决定“广召解律人条义疏 奏闻”,并责成中书、门下二省组织“监定”。 于是,长孙无忌等人又奉命“参撰”《永徽律疏》 三十卷,由高宗于永徽四年下诏“颁于天下” 。 《永徽律疏》作为官府组织编撰、官方颁行生效 的一种注释疏议,系唐朝国家对法典条文的正式 法律解释,与唐律规定的律条内容本身具有同等 的法律效力,同样可以作为司法审判活动遵循的 法律依据。
隋唐的法律制度

第二,删除“降”,增列“不睦”。这一变化实为降低“十恶”的国家利益评价含量,加重家庭伦理评价含量。
第三,在北齐的“反逆”、“大逆”、“叛”三罪名之前增加“谋”字,意在加大对于危害国家和皇权之行为的防范力度。从此以后,对于这类行为,不仅仅惩罚“已行者”,而且要“惩及于谋”,即对谋划犯罪、准备犯罪,甚至仅仅意欲犯罪者也加以制裁。这一变化,也有佛教影响的痕迹。[10]
国家的正式法定刑罚体系,历代王朝大多喜欢标榜为“五刑”。尧舜禹时代以墨、劓、刖、宫、大辟为五刑;秦汉两代律典并无“五刑”体系之称。三国曹魏《新律》“更依古义制为五刑”,大约有死、髡、完、作、笞五等;《北魏律》、《北齐律》、《北周律》定死、流、徒、鞭、杖为五刑。《开皇律》承继北朝“五刑”体制,确定为笞、杖、徒、流、死五刑。这一体系,为《唐律》所继承,奠定了自隋初至清末近十四个世纪中国刑罚的基本体系框架。
隋《开皇律》的“十恶”承继了《北齐律》“重罪十条”,但也有一些变化。
第一,从“十罪”改称“十恶”。中国自古对于重大犯罪一般称“罪”,很少称“恶”。隋律改称“十恶”,可能与隋文帝杨坚重视佛教有关,或者说是受了佛教“十恶”之说的影响[9]。同时,称“恶”有一种更为强烈的道德判断含义,与“礼法合一”的潮流相适应。
隋唐时代,是中国文化发展的一个辉煌时代。随着魏晋南北朝三百多年的分裂、战争、民族迁徙与融合,中国南北不同地域、不同民族的文化亦在冲突和交流中实现了大融合。随着国家的空前统一和经济的空前发展,中国的法制的也, , 进入了一个崭新的发展时期。隋唐两代的法律体系正是这一时期政治经济高度发展和民族文化大融合的结晶。隋代法制的存在历史虽然短暂,但已经建构了中国新时期法制体系的基本框架;唐代法制绵延发展近三百年,法律制度从形式体系到内容规范均空前完善,是中国传统法制的鼎盛时代。随着唐代法制体系的形成、完善和向四邻传播,中华法系在东方世界正式形成,成为当时世界最伟大的法系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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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债 (一)买卖契约 (二)借贷契约
四、婚姻、家庭与继承 (一)婚姻制度 (二)家庭关系 (三)继承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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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节 经济法律
一、赋税立法 二、手工业法规 三、市场管理 四、衡器货币 五、对外贸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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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节 刑事法律
一、刑名 二、刑罚适用原则 (一)“十恶” (二)贵族、官僚减免原则
三、审判制度 (一)回避 (二)证据 (三)判决 (四)上诉 (五)执行 四、狱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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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隋唐的法律制度
第一节 第二节 第三节 第四节 第五节 第六节 第七节 第八节 第九节 第十节
隋朝的法律制度 唐朝立法思想 立法活动及其法律形式 唐律疏议的基本内容与特点 唐律的历史地位及其影响 行政法律 民事法律 经济法律 刑事法律 司法制度
第一节 隋朝的法律制度
一、立法思想与立法活动
二、《开皇律》的主要内容 1 2 3 4 5
一、对日本
第六节 行政法律
一、政权结构
二、职官管理 (一)职官的选拔 (二)职官的考课与奖惩 (三)职官的致仕
三、监察法 (一)监察体制
(二)监察法律及其实施 1 2 3 4 5 6 7 8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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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节 民事法律
一、权利主体与行为能力 二、物权 (一)所有权 (二)佃权 (三)质权 (四)典权
三、中唐以后的主要立法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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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唐律疏议的基本内容与特点
一、《唐律疏义》的内容结构
1 名例律
2
3 职制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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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厩库律
6
7 贼盗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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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诈伪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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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唐律疏议》的特点 (一)于“礼”以为出入 1 2 3 (二)相对的完备性 (三)律学的新成就
第八章隋唐的法律制度公元581年公元907年

三、债
(一)唐律中的债的关系 1、买卖关系 ➢ 买卖土地、房产、牲畜要订立契约。 ➢ 永业田的买卖需有官府批准的“文牒” ➢ 契约需到主管部门盖印章,得到政府的
认可。
2、借贷契约 (1)使用借贷和消费借贷 ➢ 借指的是使用借贷,借用的是特定物,返还时
必须返还原物。 ➢ 贷一般指“消费借贷” (2)计息与不计息:
第八节 经济立法
一、 赋税立法 (一)“租庸调法”
——唐初税制,“租庸调”是唐代对受 田农民征派的三种赋税的并称。 (二)“两税法”
——为解决国家的财政危机,宰相杨炎 改行“两税法”,因分夏、秋两季缴纳 而得名。
二、 手工业管理立法 产品规格 责任制 三、商业管理立法 主管市场的官吏——“市司” 度量衡器由官府“平校” 四、对外贸易管理立法
二、立法状况
(一)武德时期——唐高祖
❖《武德律》
(二)贞观时期——唐太宗
❖《贞观律》 ❖《贞观令》、《贞观
格》、《贞观式》 ——奠定了唐律基本面
貌
(三)永徽时期——唐高宗
❖《永徽律》和《永徽律疏》
唐高宗永徽年间,以《贞观律》为基 础编纂出《永徽律》,此后又对500条逐 条逐句进行注释,并附在律文之后,称 作疏议。律于疏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合 称《永徽律疏》,又称为《唐律疏议》, 是唐朝法典的代表作。
西、北邻国有限制;南方海路通商各国,较为宽 疏。
第九节 《唐律疏议》的特点及地位
一、主要特点
1、体例完善,结构严谨 ❖体例完善,囊括了当时社会生活各个方
面。 (1)封建社会鼎盛时期,各种社会关系呈
现,需要运用法律手段调整。 (2)吸取了近千年的封建统治和法制建设
经验。
❖ 结构严谨:《名例》篇与其他各篇内容 之间彼此照应,篇目按照各种社会关系 的轻重缓急来排列次序,反映了立法者 的主旨。
中国法制史第七章 隋唐的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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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 ) 创设 “ 十恶 ” 制度 《 开皇律 》 在北齐 “ 重罪十条 ” 的基础上 创设了 “ 十恶 ” 制度 , 作为封建刑法重点打击 的对象 。 《 开皇律 》 的 “ 十恶 ” 为 “ 一曰 谋反 , 二曰 谋大逆 , 三曰 谋叛 , 四 曰恶逆 , 五曰不道 , 六曰大不敬 , 七曰 不孝 , 八曰 不 睦 , 九曰 不义 , 十曰 内 乱 。”
第七章 隋唐的法律制度
第一节 隋朝的法制概况 一 隋朝法律的指导思想 公元581年隋文帝杨坚最终结束了魏晋南 北朝长期分离的混乱局面,国家重获统一。隋朝 的统治并不长久,只维持了38年,但开创了隋 唐盛世的基本格局。其间的立法水平进一步提高 ,法制思想也进入成熟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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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隋朝的立法活动 隋朝重要的立法活动有两次 , 即 文 帝 制 定 《 开皇律 》 和 隋 炀帝 制 定 《 大 业律 》。 开 皇元年 ( 公元 581 年 ), 隋文帝即 位 , 即 命高熲 、 郑译 、 杨素 、 常明 等人制定新律 , 于同年十月完成 , 颁行天下 。 开皇三年 , 文帝 阅 刑 部奏章 , 认为 所定新律仍过于严苛 , 遂命 苏威 、 牛弘等人修订新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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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贞观律 》 太宗李世民即位后 , 命令长孙无忌和房玄龄 等人在 《 武德律 》 的基础上修订新的法典 。 自 贞观元年至贞观十一年 , 历经 10 年的 时间 , 新律完成 , 并于贞 观十一年 ( 公元 637 年 )“ 颁新律令于天下 ”, 称为 《 贞观律 》。 《 贞 观律 》 在体例上与 《 武德律 》 相仿 , 仍为 十二篇 , 五百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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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 以民为本 , 立法宽简 在君主与人民的关系上 , 唐初的统治者有了 更深的认识 , 早在贞 观初 , 李世民就对侍臣说 :“ 为君之道 , 必须先存百姓 , 若损 百姓奉其 身 , 犹割股以 峻腹 , 腹胞而身 毙 。” 李世民 还经常告诫臣下和子孙 : 君主与老百姓的关系就 好比船和水的关系 ,“ 舟所以比人君 , 水所以 比黎庶 , 水能载舟 , 亦能覆舟 ”。
第七章隋唐的法律制度

第七章隋唐的法律制度第七章隋唐的法律制度(公元581年——公元907年)第一节隋代法制概况学习重点:1、隋代的立法活动及其成果2、隋代的司法状况一、隋朝的法律指导思想隋文帝承袭了以德为主,德刑并用的正统法律思想。
把德治作为自己统治国家的基本方针。
隋文帝强调宽法轻刑,改革法制,废除繁法苛刑。
隋文帝注重法律的严格执行,加强司法审判,强调依法断案。
开皇三年,在大理寺设律博士,尚书刑部设明法曹,作为解释法律,辅助司法审判的机构。
二、立法状况隋朝立法的主要成就表现于《开皇律》隋朝建立以后,隋文帝杨坚为巩固政权,针对后周刑政苛酷的状况,文帝命大臣苏威、牛弘等人以《北齐律》为蓝本,以“宽简”为原则,制定出著名的《开皇律》。
《开皇律》以“刑网简要,疏而不失”而著称,在体例和内容方面都有所改革和创新,成为制定唐律的蓝本。
《开皇律》的内容与历史地位:(1)篇章体例更加简要。
《开皇律》在篇章体例上继承了《北齐律》“法令明审、科条简要”的特色,共分为共12篇500条:名例、卫禁、职制、户婚、厩库、擅兴、盗贼、斗讼、诈伪、杂律、捕亡、断狱。
(2)确立“十恶”罪名。
《开皇律》将《北齐律》的“重罪十条”改为“十恶之条”,即:谋反、谋大逆、谋叛、恶逆、不道、大不敬、不孝、不睦、不义、内乱。
(3)刑罚简明宽平“简明”的表现:其一,减少了条数,删除了死罪81条,流罪154条,徒、杖等罪1000余条,全律剩下500条;其二,死刑只留斩、绞二种,改变了北齐后期死刑仍存枭首、车裂等酷刑和孥戮相坐之法的状况。
“宽平”的表现在:其一,进一步废除前代的酷刑改以死、流、徒、杖、笞为基本的刑罚手段,确立了封建五刑制度。
其二,在继承北朝刑罚体系的基础上,对流刑的距离、徒刑的年限及附加刑的数额均作了减轻的规定。
《开皇律》将徒、流作为正刑并划定等级,弥补了死刑重罪与杖笞轻刑之间之空挡。
《开皇律》的五刑也从制度上取消了枭首、车裂等酷刑,死刑只有绞、斩为正刑,这也是刑法史上之进步。
隋唐法律制度

《唐律疏议》的篇章体例
12篇,500条。 12篇分别为:名例;卫禁;职 制;户婚;厩库;擅兴;贼盗; 斗讼;诈伪;杂律;捕亡;断 狱
• 名例律(1-6,共六卷):“名者,五刑之罪名;例者,五刑之体例”
• 卫禁律(7-8,共两卷):“卫者,言警卫之法;禁者,以关禁为名”。即 关于宫廷警卫和边防、关卡、城镇的保卫规定。
• 高宗永徽二年(公元651年)令臣下对《贞观律》作慎重修改, 颁布《永徽律》。永徽三年(公元652年),长孙无忌等大臣历 时一年,完成“律文”的疏议工作,作了具有法律效力的解释, 并附律后。在永徽四年(公元653年)颁行天下,称为《永徽律 疏》,是中国封建社会代表性法典,即现在所称之《唐律疏议》。
• 断狱律(29-30,共二卷):“是关于审讯、判决、执行和监狱管理方面的法 律
《唐律疏议》的立法成就
• 唐律12篇,500条,是古代中国在成文法典制定上的集大成作品。文字上的言 简意赅,既反映了此时期中国在法律概念和条文之间逻辑组织能力的高水平, 也体现出古代文言文作为一种法律语言自身的特性。
• 此外,律典从本质上还是属于刑法,官方及民间对法律排斥的心态也是需要考 虑的因素。而自两汉开始的儒家注律活动,恰好能够让律典披上一件儒家的外 衣。
《开皇律》的地位
• 《开皇律》在中国法制史上占有重要的地位,具有承前启后的作用, 它总结了魏晋以来的立法经验,兼收南北朝各政权法律之精华,使 封建法典趋于定型,对唐律的制订具有直接的影响。
• 同时,《开皇律》对隋初的经济发展,政权的巩固,社会秩序的安 定都起了重要的作用。
二、《大业律》
《大业律》是隋炀帝于大业三年修成颁行的,共十八篇,五百条。 《大业律》与《开皇律》相比,有如下变化:
• 职制律(9-11,共三卷):“言职事法制”。即关于官吏责任、机构设置、 行政程序、公文递送等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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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护贵族官僚特权制度-“例减”,以官当流
十恶 《开皇律》将北齐制定“重罪十条” 修改为“十恶”条款: “一曰谋反,二曰谋大逆,三曰谋叛,四曰恶逆,五曰不 道,六曰大不敬,七曰不孝,八曰不睦,九曰不义,十曰 内乱。” 隋律规定:“大逆、谋反、叛者,父子兄弟皆斩,家口没 官。” 在适用减免条款方面,隋律规定,犯十恶罪者,不得如同 一般犯罪那样,适用赦令。“犯十恶及故杀人狱成者,虽 会赦,犹除名。
唐人说“式以轨物程式”,宋神宗将式定义为 “使彼效之之谓式”,式与律(或敕)、令、格等其 他几种法律形式并称,具有重要的地位。 唐代有《武德式》十四卷 《贞观式》三十三卷 《永徽式》十四卷 《开元式》。唐式以尚书省二十 四曹和秘书、太常、司农、光禄、太仆、少府、监 门、宿卫、计帐等官署为其篇目名称。
格
分类整理汇编确定为“永格”后重新颁行天下的各种单行 敕令,又称敕格。 “百官所常行之事”
式
式是规定国家机关的办事细则和公文程式,是关于制度 实施在时、人数、物量等的细则。在唐朝也称为“永 式”,是国家机关中长期适用的行政法律规范
四者的关系
唐朝的律、令、格、式,作为唐朝的基本法律形式和 法律体系的基本构成,它们的内容和作用是既有明确分工 又相互协调配合。以律为主,以令格式为补充, 凡违背令 格式的行为及其他犯罪行为,一律依律予以刑罚处罚。总 之,令格式是对国家各项制度的正面规定,律是对违反这 些规定的行为的刑罚制裁。律、令、格、式的综合运用, 就是唐朝全部法律的实施。
保持法律的稳定性要求: 在立法时应当审慎,不轻易的制定新的法令; 法令一旦制定出来,就要坚决的执行,不能轻易的改变 和废止。 如李世民 “法令不可数变。数变则烦,官长不能尽记, 又前后差违,吏得以为奸。” 诏令格式,若不常定,则人心多惑,奸诈益生。 不可轻出诏令,必须审定,以为永式。
制定完备的法律是实行法治的前提条件,但只有完备的法律不等于一个 国家统治的稳固;完备的法律只有得到正确的治集团认识到这一点,强调依法办 事,严格执法。 君臣执法,不畏权贵,“一断以律”。 执法官吏“按举不法,震肃权豪” 。 李世民带头守法,君臣共同守法。 官吏“一断以律”,依法断罪,出现“贞观之初,志存公道,人人所犯, 一一于法” 。 李世民从谏如流: “夫以铜为镜,可以正衣冠;以古为镜,可以知兴替;以人为镜,可以 明得失。朕常得此三境,以防己过。今魏征殂逝,遂亡一镜矣!” (《任贤》)同时,他发布诏令,号召群臣以魏征为榜样,做到直言无 隐。
简明宽平的刑罚制度
除枭(圜内左加车)定死刑为绞、斩二等。减流徒役年, 缩短里程,去除鞭笞。 隋代流刑在制度上更为完备:流分三等,杖而不加鞭笞; 课以居作,由二年至三年其最近者千里,最远者二千里。隋 朝徒刑不加鞭笞,可以铜赎,成为唐朝立制的基础。 以杖、笞取代鞭、杖,完善五刑体系。笞正式作为法定的 独立刑种,列为五刑之一,沿及清代。 《疏议》注谓:“笞是用荆条制成的小板子,杖是用竹板 或牡荆制成的大板子。”两种刑罚只是刑具规格稍有别,其 刑具材料、行刑方式并无异,可以视为同一刑种。所谓杖重 笞轻,仅指行刑数的多少而已。
“ 格” 以君主命令形式发布的单行法规及其汇编,具有特别 法的性质,格这一法律形式,在东魏曾经出现,由于当时在麟 趾殿讨论制定,称为《鳞趾格》,内容有十五篇之多,但没有 存留至今,其确切性质尚难论定。 北齐的格,应该已具备了效力高于律典的特别法性质。 隋朝的法律形式与唐代相同,当时制定的《开皇格》,其性 质应该即是单行法规。唐高祖李源时《武德新格》。
所谓“宽”即宽平,要求做到减轻刑罚; 所谓“简”即简约,要求做到立法简明。 《武德律》贯彻“务在宽简,取便于时” 贞观修律贯彻宽简原则. “凡削烦去蠹,变重为轻者,不可胜记。” 李世民贞观元年下达“死者不可复生,用法务在宽简”。 “国家法令,惟须简约,不可一罪作数种条。格式既多,官人 不能尽记,更生奸诈,若欲出罪即引轻条,若欲入罪即引重条。”
唐朝的法律制度
唐代(618~907)是中国历史上一个政治、经济、文化都 高度发达的朝代,在法制方面也有光辉的成就。它所创立的 法规,特别是唐律,是中国封建法制发展成熟的标志,在中 国法制史上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
立法思想 唐 朝 法 律 制 度 立法活动及其成果 主要法律形式 唐律的特点及其影响
律令格式及其关系
《大中刑律统类》
一 立 法 思 想
(一)德主刑辅.礼法并用 (二)立法宽简 (三)法律的稳定性 (四)执法严明
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
德礼是行政教化的根本,刑罚是行政教化的表现; 即德主刑辅,礼法并用.以礼义教化作为治理国家的基本方法,而 以刑罚制裁作为治理国家的辅助手段. 一、礼指导着法律的制定。“一准乎礼”后人对唐律的评价。 二、礼的基本原则直接入律。如不孝的内容。 三、定罪量刑于礼以为出入。汉以来的春秋决狱宣告结束。 四、礼法由互补发展为统一的体用关系。德礼为本,刑罚为用。 统观《唐律疏议》,礼完全溶化在律文之中,不仅礼之所许, 律亦不禁,礼之所禁,律亦不容;而且“尊卑贵贱,等数不同, 刑名轻重,粲然有别。” 礼法结合在《唐律疏议》中已达到十分完备的程度,这标志着 中国古代礼治的法律化已接近完成。
《大业律》 大业律》
隋炀帝时期颁布,内容与《开皇律》基本相同。 隋炀帝时期颁布,内容与《开皇律》基本相同。 (三)隋朝法制的破坏及其迅速覆亡的教训 ——“盖法善而不循法,法亦虚器而已”。 盖法善而不循法, 盖法善而不循法 法亦虚器而已” (四)隋朝的司法制度 中央审判机关——大理寺 中央审判机关 大理寺 监察机关——御史台 监察机关 御史台
《周礼》“八辟”之条,凡属于亲、故、贤、能、功、贵、 勤、宾者犯法,须经特别审议程序,以减免其罪。 曹魏时期,“八议”正式入律。
《开皇律》创设“例减”之制: 具有八议所确定的身份者犯罪,以及官品第七以上 者犯罪,皆例减一等处罚。
官当制 《开皇律》对始于南陈时期官当制发展--以官当流 官吏犯罪,据所犯之罪的性质、应处刑罚的种类、官吏本人 的品级等,分别适用不同的抵罪方法。 应处流刑者,三等流刑均比作徒三年
《开皇律》继承了魏晋以来各代优秀的法律文化成 果,并在此基础上做了重大改革,使封建法典在体 例和内容上得到进一步完善,其表现 : 第一,篇章体例更加简要。 第二,刑罚简明宽平,确立封建制五刑。 第三, 创设“十恶”制度。 第四,继承发展维护贵族官僚特权的法律制度。 总之,《开皇律》代表隋朝立法的最高成就,它 承袭了前朝法制长期发展的丰富经验,经过删繁就 简,补充完善,使封建法典的编纂进一步系统、规 范,为我国封建法律的定型化作出了极为宝贵的贡 献。由于《开皇律》所规定的各项基本制度均被唐 律直接继承,后来又为宋、明、清各朝所沿用,因 此,隋《开皇律》在中国法律制度发展史上具有承 前启后的历史地位。
3、内容特点 、 (1)删除北周一些苛酷的刑罚内容 ) (2)“十恶之条” ) 十恶之条” 谋反、谋大逆、谋叛、恶逆、不道、 谋反、谋大逆、谋叛、恶逆、不道、 大不敬、不孝、不睦、不义、 大不敬、不孝、不睦、不义、内乱 (3)维护特权的法律规定 ) 例减” “例减”,以官当流
开 皇 律 特 色
篇目体例合理化及过程 刑罚简明宽平,确立封建制五刑 创设十恶制度
一、隋代的立法思想
(一)立法思想——杨坚的法律思想 1、“以轻代重”,“尽除苛惨之法” “《开皇律》以轻代重,化死为生。条目甚多,备 于简策。杂格、严科,并宜除削。” 2、“刑网简要,疏而不失” 3、“见善必进”,“有才必举” 4、“以公执律”,“慎狱恤刑” 5、“法备小人,不防君子”
(一)《开皇律》 开皇律》
《开皇律》五刑:死刑,流刑,徒刑,杖刑,笞刑 死刑等级减至二等;斩,绞; 流刑等级亦降至三等:一千里,一千五百里,二千 里。 徒刑仍为五等,但各等年限均已缩短,分别为:一 年,一年半,二年,二年半,三年。 杖刑等级五等,杖刑数自六十至一百, 笞刑等级五等,数自十至五十 《开皇律》所定五刑制以其较为合理的刑种、刑等 设计,构成封建刑罚制度的成熟形态,为隋以后历 代封建王朝的法律制度所采用。
1、颁布与修订 《旧唐书·刑法志》 “自汉迄隋,世有损益,而罕能折衷。隋文帝参 用周齐旧政,以定律令,除苛惨之法,务在宽平。 比及晚年,渐亦滋虐,炀帝忌刻,法令尤峻。人不 堪命,遂至于亡。” 2、篇章体例 (1)名例、卫禁、职制、户婚、厩库、擅兴、贼 盗、斗讼、诈伪、杂律、捕亡、断狱 3、内容特点
(一)《开皇律》 开皇律》
废斩趾加役流 武德律 大减重刑条
唐 朝 主 要 立 法 成 果
贞观律
缩小 连坐范围 确立五刑、十恶、八议、请、减、 赎、当、免及化外人有犯、类推、 死刑复奏等基本原则和制度 我国古代最早的一部行政法典
永徽律疏
唐六典
格式律 令事类
把同类律令格式条文放在一起,分类编合, 便于览省。这种新的体裁,后来演变为刑统
武德律 唐高祖李渊在武德年间命令臣下裴寂等人以《开皇律》为依据,修订律 典,是为《武德律》。《武德律》共12篇500条,是唐朝的首部法典。 贞观律 唐太宗10年修订完成《贞观律》。增设加役流制度,缩小了连坐处死的 范围,规定五刑、十恶、八议以及类推的制度,奠定唐律基础。 《永徽律疏》 又称《唐律疏议》,唐立法最高成就,也是中国封建制法律典型代表。 永徽二年,唐高宗命长孙无忌等人以《贞观律》为蓝本制定。《永徽律》 12篇500条。 鉴于审判中对法律条文理解不一及每年科举考试缺乏统一标准。高宗又 下令对《永徽律》逐条逐句的进行统一而详细的解释,阐明《永徽律》 的精神实质,重要原则制度的源流演变和立法意图,并设问答,解决法 律适用中的疑难问题。这些内容称为“律疏”,附于律文之下。 经皇帝批准于永徽四年颁行天下,律文与律疏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当时 称《永徽律疏》,元后称《唐律疏议》。如何解释?
式
《大统式》
隋唐式
在中国传统法制中,办事细则和公文程式是一种专门 的法律形式.称为“式”宋代式这一法律形式基本消失。 明清时代,在司法实践中,办事细则等许多内容包括在各 种则例中,不再作为一种独立的法律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