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代给侍法律制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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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代的法律制度与司法实践

唐代的法律制度与司法实践

唐代的法律制度与司法实践唐代是中国历史上一个辉煌的时期,不仅在文化和艺术上取得了巨大成就,而且在法律制度和司法实践方面也有着深远影响。

在唐代的法律制度中,律令和刑统是两个核心部分。

律令是唐代法律制度的基础,它是通过朝廷颁布的法令规定了国家的法律政策和人民的义务和权利。

律令中包含了很多条款,涉及民事、刑事等多个领域。

例如,《唐律疏议》就是唐代法律制度中的一部重要文书,它总结了以往的法律经验,规定了刑法的适用范围和具体的刑罚种类。

在唐律疏议中,对于盗窃罪、故意伤害罪等常见刑事犯罪有着详细的规定,对于各种罪行的定罪和刑罚都有着明确的规定和程序。

刑统是唐代法律制度中的另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它是刑法的编纂和具体执行的实践规范。

唐代的刑统始于隋朝,经过玄宗时期的修订和完善,成为了一个相对完整的刑事诉讼和审判制度。

刑统中规定了刑事诉讼的程序和要求,例如在公安机关对嫌疑人的审讯中,必须有三人以上的官员参与,并且需要记录详细的笔录。

刑统还规定了法官的选拔标准和法院的组织结构,确保了司法实践的公正和效率。

在唐代的司法实践中,审判案件的方式主要有两种:一种是律师上堂,另一种是公堂审理。

律师上堂是指双方当事人根据案情事先准备辩词,然后到官府进行口头辩论。

这种方式强调当事人的主动权和辩护权,但也容易受到财力和权势的影响。

公堂审理是指案件在法庭上进行,由法官主导,当事人提供证据和辩护意见。

这种方式强调公正和规范,但也容易受到官员的个人主观因素的影响。

在唐代的司法实践中,也存在一些比较突出的问题。

首先是司法腐败的问题。

由于官员在司法实践中具有较大的权力和裁量空间,一些官员利用职权为自己谋取私利,甚至公然受贿,这给司法公正带来了很大的影响。

其次是刑罚过重的问题。

在唐代的法律制度中,对于某些犯罪行为的刑罚过重,导致一些罪犯受到了不应有的惩罚,这在一定程度上违背了法律的公平正义原则。

尽管存在一些问题,但唐代的法律制度和司法实践仍然对中国的法律发展产生了深远影响。

论中国唐朝的法律制度

论中国唐朝的法律制度

论中国唐朝的法律制度中国唐朝的法律制度,是中华文明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在中国历史上起着非常重大的作用。

唐朝时期的法律制度继承了汉代以来的传统,同时还融合了外族的法律制度和当地的民间习惯法,形成了比较系统完备的法律体系。

唐朝的法律制度包括刑律、民律、户律、礼仪、徭役等方面,并且在具体实行过程中还有许多修订和细化。

其中,比较具有代表性的法律有以下几种:一、律令制度唐朝的律令制度主要由《大唐律疏》和《唐六典》两部分组成。

前者是唐太宗时期,将《魏律》、《周礼注》、《燕语》等既有律法进行整理,增添、删除,颁布实施,以确立法律的统一和权威性。

后者则是在隋朝的基础上,由唐文宗于隆庆三年下令编纂的一部百科全书,涵盖了经、史、子、集、古、今六部,其中也包括了许多法律的内容。

在唐朝,大部分重要的法律都由朝廷发布,向全国各地进行推行。

同时,《律》也规定了律法的强制力和适用范围,依据具体情况进行实施,以保障国家的政治稳定和司法公正。

唐代的刑律以鲜明的轻重之分为基础,即依照罪行大小,将刑罚分为“大辟”、“小辟”、“杖”和“笞”的四个等级,且有“罪不至死不足以平民之心”之规定。

《律》规定对于“小辟”和“笞处”可进行代罪的方式进行惩罚,对于“大辟”处罚中的无期徒刑则被称为“穿凿”,处人于海西之间。

只有在某些重要的场合下,举办某些特殊的节日或有特使进献的时候,律法中规定的处罚才不被执行。

唐朝的法律规定严格,但应用普遍,适用对象包括了朝廷、官府、普通百姓和地主富农。

唐代的户律主要涉及到人口统计、户口管理等问题。

唐朝的户籍管理非常严格,每户都需要上传一份详细的人口名册供政府使用,同时还要定期报告户口变动情况。

如果发现有人虚报户籍或者逃避户口登记等情况,都将受到严厉的处罚。

此外,唐代的户律还规定了抽调各地人口到京师作为劳役的制度,这被称为“徭役”,其中包括了五十种工、十种差役等不同种类的劳动服务。

四、礼仪制度唐朝的礼仪制度主要涉及到各种公共场合下的礼仪规范以及官员的服饰、行为等方面的规定。

唐代大唐律令制度研究

唐代大唐律令制度研究

唐代大唐律令制度研究唐代是中国历史上一个辉煌的时期,在政治、文化、经济等各个方面都取得了很高的成就。

其中,律令制度是唐代建设的一个重要方面,也是唐代取得伟大成就的重要保障之一。

本篇文章将从唐代大唐律令制度的历史背景和发展、律令制度的特点和内容、律令制度的影响和意义等几个方面来阐述唐代大唐律令制度的研究。

一、唐代大唐律令制度的历史背景和发展唐代时期处于中唐和晚唐两个时期,其政治、经济、文化发展都迅速繁荣。

然而,在唐代时期国家实力的增长面临的一个比较重要的问题就是如何有效地管理一个庞大的国家。

在这个时期律令制度迅速发展起来,并成为唐代管理国家的重要法律工具。

唐宗室曾经在公元618年到907年间建立了七个都城,包括洛阳、长安、成都、荆州、汴京、太原和北京。

这些城市是唐朝时期的繁荣中心,因此也极具影响力。

在这些都城中,都设有中央机构,便于国家的管理。

这些中央机构主要负责管理司法、政治和其他方面。

另外,在唐代时期,法律也被覆盖到了所有的地方。

并且,唐朝时期的法律充分体现了中国法律的惯例和传统。

二、唐代大唐律令制度的特点和内容律令制度是唐代时期的基础法制工具,其特点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1、官方性强唐代时期的律令制度主要都与政府行动有关,这就使得这些法律显得更加正式和公开。

同时,这些律令也具有明确的行动规范,而对于实施者是具有强制性的。

2、重视司法在唐代时期,司法机构得到了极大的重视,司法机构不仅负责处理犯罪行为,还负责监督、制约官员的行为。

同时,唐代的司法机构也非常规范,包括了下级法院和上级院,法律程序也十分严谨。

3、内容具有广泛性唐代时期的律令制度内容十分广泛,涵盖了管理、税收、农业、文化等方方面面,其中最重要的是犯罪处理方式、公共服务、财政管理等方面。

这些法律规范在当时被广泛应用,对于唐代的政治、经济以及文化的发展产生了深刻的影响。

三、唐代大唐律令制度的影响和意义唐代大唐律令制度制定的重要意义在于对中国传统法治的传承和弘扬,保证了唐代政权的稳定和发展。

唐朝的法律制度与刑罚执行

唐朝的法律制度与刑罚执行

唐朝的法律制度与刑罚执行唐朝是中国历史上具有重要意义的朝代之一,其法律制度和刑罚执行在中国古代法律史上占据重要地位。

在唐朝,法律制度的建立和完善为社会秩序的维护和国家治理做出了巨大贡献。

本文将探讨唐朝的法律制度和刑罚执行的相关内容。

一、法律制度1. 法律起源唐朝的法律制度起源于先秦时期的“礼”与“律”,后承袭汉代的律令制度,发展并创新形成唐律。

唐律是唐玄宗时期颁布的法律典籍,内容涵盖了刑法、刑罚、民事法等多个方面,为后世的法律制度奠定了基础。

2. 法律体系唐朝的法律体系相当完备。

唐律分刑律、官律、兵律、户律等多个类别,每一类别里都有详尽的法条和刑罚规定。

刑律主要规定了各种罪名的具体内容和刑罚的执行方式,官律则是对政府官员治罪的规定,兵律则是对军队中的刑罚执行进行规范。

3. 法律官制为了保证法律的实施和司法的公正,唐朝建立了完善的法律官制。

首先,在朝廷设立了刑部,负责处理刑案和刑罚执行问题。

其次,在地方上,唐朝建立了州、县等司法机构,设立了知府、县令等法官,负责审判和执行刑罚。

这样的法律官制不仅保证了刑罚的公正性,也促进了法律的普及和推广。

二、刑罚执行1. 刑罚种类唐朝的刑罚种类多样,涉及到轻刑、重刑和极刑等。

轻刑主要包括笞、杖、徒等,用于对轻微罪行进行处罚;重刑如剐、斩、磔等,用于对严重罪行进行处罚;极刑如腰斩、断头、凌遗等,用于对最严重的罪行进行处罚。

唐朝刑罚的严重程度与罪行的轻重有机联系,体现了唐朝法律制度的严谨性。

2. 刑罚程序唐朝的刑罚执行程序十分严格。

刑罚的执行须经过上报、核实、裁定等一系列程序,确保刑罚的实施符合法律规定。

此外,唐朝还注重与儒家思想的结合,强调对犯罪者的教化和改造,刑罚执行过程中,注重犯罪者的悔过和改造,以达到惩罚和教育并重的目的。

3. 刑罚宽严唐朝的刑罚执行宽严适度,注重以人为本,根据实际情况和罪行性质进行判断和裁定。

唐律规定了刑罚的幅度,允许在一定程度上加以灵活运用。

唐宋时期的法律制度与司法改革

唐宋时期的法律制度与司法改革

唐宋时期的法律制度与司法改革唐宋时期是中国历史上法律体系发展的关键时期。

在唐朝,随着国家的统一和制度的完善,法律制度逐渐得到稳定和完善;而宋朝则进一步深化了法律制度,并进行了一系列的司法改革,为后世司法制度的发展奠定了基础。

一、唐代的法律制度唐代的法律制度以《隋书·刑法志》为基础,逐渐形成了自己的特点。

唐律以法律规定的严密性和细致性闻名,其中最重要的法典是《唐律》。

唐律详细规定了各种刑罚,对犯罪进行了一定的分类,确立了大刑小赦的立法原则。

此外,唐律还规定了许多日常事务的法律制度,如土地所有权和契约买卖的规则。

值得一提的是,在唐代的法律制度中,士族和属下的法律权益得到了保护。

唐代推行的世袭士族制度使得士族地位得到了法律上的确认和保护,同时也规定了士族与普通平民的法律差别。

士族的法律地位显著提高,与此同时,普通百姓的权益也在一定程度上得到了保护。

二、宋代的法律制度和司法改革宋代是中国古代法律史上的一个重要时期。

在宋代,对法律体系和司法制度进行了一系列的改革。

宋律作为一部重要的法律典籍,规定了不同犯罪的刑罚,并进一步完善了法律制度。

在宋代的司法改革中,提出了“制胥革刑”和“二教司法”等重要观念。

其中,“制胥革刑”就是对地方官员的监督和问责制度的完善,通过加强官员的责任感和效率,来提高司法的公正性和效率。

而“二教司法”则是在行政部门和司法部门之间建立了一套相对独立的法律制度,以防止滥用职权和损害人民的权益。

此外,宋代还加强了法律的宣传和普及。

宋代的法律著作不仅停留在法律条文的撰写上,还注重解释和宣传法律。

通过编写法律评论、讲座等形式,将法律知识传达给更多的人,增强了人们的法律意识和法治观念。

三、唐宋法律制度的意义与影响唐宋时期的法律制度和司法改革对中国古代法律史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首先,它们为中国古代法律体系的确立和稳定奠定了基础。

唐律和宋律作为两个重要的法典,在中国法律史上具有重要地位。

其立法原则和内容为后世的法律制度提供了借鉴和启示。

唐代法律制度详解

唐代法律制度详解

唐代法律制度详解首先,唐代法律制度建立在唐太宗李世民的《昭明文选》和唐高宗李治的《大明令》基础上。

这两部法典被视为唐代法律制度的基石,规定了国家法律的核心原则和规范。

《昭明文选》是唐太宗李世民在位期间编纂的刑律法典。

这部法典对刑罚进行了明确规定,其中细致入微地定义了各种刑罚的适用对象、情节和处理方式。

《昭明文选》还强调了审判的公正性和依法办事的原则,为后世的法律制度奠定了基础。

《大明令》是唐高宗李治继位后修订的法律典籍。

这部法典主要规定了社会秩序和经济发展方面的法律规范,包括土地赋税、农田水利、商业交易等方面的法律规定。

《大明令》的颁行标志着唐代法律制度在经济领域进一步完善。

此外,唐代还建立了完备的政府机构来监督和执行法律制度。

唐代法律制度的执行单位主要有三个:吏部、刑部和都官。

吏部负责选拔和管理各级官员,以确保各级政府及司法机构的正常运转;刑部则负责司法审判和刑罚的执行;都官是皇帝的特别机构,负责对各级官员进行监督和制衡。

这三个机构的协作保证了唐代法律制度的有效执行。

在刑罚方面,唐代法律制度相对严厉,对各种犯罪行为都有相应处罚。

根据犯罪的程度,刑罚可以分为轻重两级:轻罪通常以流放或罚做苦工为主,重罪则以酷刑或死刑为主。

唐代的死刑包括:杖杀、剁成肉泥、砍头、腰斩、绞死、烧死等,刑法手段多样,以适应不同犯罪的性质和情节。

除了刑罚之外,唐代法律制度还涉及到赋税、土地制度等方面。

在土地赋税方面,唐代实行了均田制,即通过土地重新分配,保证了社会贫富差距不过大,减轻了农民的负担。

此外,唐代还建立了相对完善的商业法律制度,鼓励商业交易的发展。

总的来说,唐代的法律制度相对完善,对社会秩序和经济发展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唐代法律制度的建立和完善,为后世法律制度的发展奠定了基础,对中国古代法制的发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唐朝的法制建设与法律制度

唐朝的法制建设与法律制度

唐朝的法制建设与法律制度唐朝是中国历史上的繁荣时期之一,其在文化、科技、艺术等方面都取得了极为辉煌的成就,但是人们往往忽略了唐朝的法制建设与法律制度。

唐朝期间,法制建设经历了一系列的发展和变革,成为了中国封建社会中法制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为后来各个朝代的法制建设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在唐朝前期,唐太宗时期的律令是唐朝法制建设的一个重要里程碑。

唐太宗出台《律历》、《开皇律令》,《开皇律令》是唐代的第一部成熟的法典,它规定了各种罪行及相应的刑罚种类、判决程序等内容。

此外,《唐书》、《新唐书》、《资治通鉴》等一系列的巨著,也记录了唐朝法制建设的历史和发展。

唐代的法律制度注重法律的平等和公正,即使是皇室贵族也不例外。

唐代有许多官员、将领、皇室贵族受到法律的制裁,比如唐朝著名的宰相李林甫就因为参与贪污案件而被重判入狱,最终饿死在监狱里。

唐朝的法律制度也注重防止司法的滥用和错误,给予被告以充分的辩护机会和证据提供权,从而保证司法的公正。

在唐朝中期,唐德宗时期的《唐律疏议》是唐代法律制度的发展成果,作为唐代的第二部成熟法典,对唐代法律制度的完善和提升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唐朝还大力加强了官员和法官的培训和选拔。

唐朝设立了专门的考试机制,选拔出一批才能优秀、品德高尚的官员和法官来。

这些官员和法官的素质提高了司法制度的公正性和人民的信任度。

唐代法律制度的建立与完善,对中国法制史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将司法制度与行政管理教育相遣离。

最后,唐朝的法律制度对于后来的中国封建社会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唐朝的法制建设为后来的中国历代政府在法制建设上提供了有价值的历史遗产。

唐代的法律制度对于后来的法律制度建设奠定了坚实的基础,尤其是隋唐时期的法律制度在明清时期仍对中国法律制度产生了重要影响。

总之,唐朝的法制建设与法律制度是中国封建社会法制史上的一大重要组成部分。

唐代历朝历代法律制度的建立和完善,为中国封建社会后来的法律制度建设提供了有力的借鉴和指导。

关于唐朝的法律规定(3篇)

关于唐朝的法律规定(3篇)

一、引言唐朝(618年-907年)是中国历史上一个繁荣昌盛的时期,也是我国封建社会发展的一个高峰。

在这一时期,唐朝政府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规,用以维护社会秩序、保障人民权益。

本文将从唐朝的法律体系、主要内容、特色等方面进行探讨。

二、唐朝法律体系1. 法律渊源唐朝法律渊源主要包括:(1)成文法:指国家正式颁布的法律,如《唐律疏议》、《唐律释文》等。

(2)敕令:指皇帝发布的诏令,具有很高的法律效力。

(3)判例:指司法机关在处理案件时形成的具有指导意义的案例。

(4)民间习惯:指在一定区域内形成的、被社会普遍认可的习惯。

2. 法律分类唐朝法律主要分为以下几类:(1)刑法:包括《唐律疏议》、《唐律释文》等,主要规定犯罪与刑罚。

(2)民法:包括婚姻、继承、财产等方面的法律规定。

(3)行政法:包括官制、职官、选举等方面的法律规定。

(4)诉讼法:包括诉讼程序、证据等方面的法律规定。

三、唐朝法律规定的主要内容1. 刑法(1)刑罚种类:唐朝刑罚种类繁多,主要包括死刑、流刑、徒刑、杖刑、笞刑等。

(2)犯罪种类:唐朝刑法对犯罪种类进行了详细划分,如十恶、盗贼、斗殴、贪污等。

(3)刑罚适用:唐朝刑法强调刑罚与犯罪相适应,实行刑罚加减原则。

(1)婚姻法:唐朝婚姻法规定,婚姻须由父母之命、媒妁之言,强调男女双方自愿。

(2)继承法:唐朝继承法规定,遗产继承应按照法定顺序进行。

(3)财产法:唐朝财产法规定,财产所有权、债权、债务等方面的法律关系。

3. 行政法(1)官制:唐朝官制分为中央官制和地方官制,规定了各级官员的职责、选拔和晋升制度。

(2)职官:唐朝职官分为文职和武职,规定了各级官员的职责和待遇。

(3)选举:唐朝选举制度主要包括科举制和荫补制,选拔官员注重德才兼备。

4. 诉讼法(1)诉讼程序:唐朝诉讼法规定了诉讼程序,包括起诉、审理、判决等环节。

(2)证据:唐朝诉讼法对证据的认定和运用进行了规定。

四、唐朝法律规定的特色1. 法典化:唐朝法律以法典的形式出现,如《唐律疏议》、《唐律释文》等,使法律具有更高的权威性和稳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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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代给侍法律制度研究一、被侍者和充侍者(一)侍老侍老是指达到一定年龄的老年人。

给侍法律制度规定,年满八十的老年人被称为侍老。

笃疾者与侍老一样享受给侍待遇。

唐令中多有明文为证,"老谓八十以上,疾谓笃疾,并依令合侍"。

"诸年八十,及笃疾,给侍一人;九千二人;百岁,五人"。

唐令中没有限制享受侍老权利的社会等级要求,说明在唐代侍老的范围十分广泛,除了第一等级外,上至贵族与官吏,下至贱民,对于满足年龄条件的人依律官府都可拨侍下养其老。

1.官吏侍老古代官吏达到高龄之时同样要面临养老问题,但官吏和庶民与贱民不同,其受官员致仕制度保障。

官员致化制度即官员退休制度,是官员达到一定年龄之后,无法胜任本职工作,向皇帝提出辞呈告老还乡的制度,是职官退休和养老制度的重要内容。

致仕官吏的养老也是养老中的一个群体,是对给侍法律制度的补充。

早在先秦时期就有关于官员致仕年龄的记载,"大夫七十而致事","七十致政",意思是官员到了七十岁要将职位还给国家,回家养老。

到两汉时期致仕制度初步形成,"养老与致仕密切相关,官员致仕时举行养老礼,官员致仕后在乡参与乡饮酒礼,而礼最重要的参与者即为致仕之人"。

在魏晋南北朝时期,官员致仕年齡和致仕经济待遇"半禄"都曾以诏令的形式确定下来。

到唐代官员到屯十岁就会申请致仕,"年七十以应致仕,若齿为未衰,亦听厘务。

凡请致化五品以上奏闻,六品下由尚书省录奏"。

@官员致仕的年齡限制有一定的放宽,对于年龄未满毛十但健康状态不好的官员,也允许其提前致仕。

而年龄已满七十,身体很好的官员也能够延退休,绝续处理政事。

唐代给致仕官员提供了很好的物质支持,以使其安享晚年。

"诸事官年七十,五品以上致仕者各给半禄"。

五品以下的致仕官员则只能享受四年的半禄待遇。

后来唐玄宗在敕文中取消了四年的限制,使五品以下致仕官员的半禄待遇可终其余年",提高了低品级致仕官员的物质生活水平。

......................(二)侍丁唐代给侍法律制度完备的最主要标志为亲待外侍之分。

亲侍是与侍老有亲属关系的人。

外侍与侍老无亲属关系,具有一定的选择性。

1.亲侍(1)亲属关系。

亲侍指侍丁与侍老之间有亲属关系,包括直系血亲、期亲。

侍了侍养祖父母、父母,是作为子孙应尽的职责。

对于家族当中期亲的养老,其所犯罪行的具体情节可申请不同的处理办法。

"死罪上请,唯听敕裁,流罪侍亲,准律合住"。

犯非"十恶"的死罪者,家中有老疾无侍,且无期亲可充侍时,可以"具状上请",听后皇帝发落。

犯有不属于"会赦犹流"的流罪之人,可以申请"权留养亲",以此来保证侍老得到给侍的法律权利。

犯有徒刑的但仍要侍奉亲长的,在刑罚执行上也有一定的变通。

.........................二、侍老的权利与侍下的权义(一)侍老的权利侍老的家庭成员可享受免役待遇。

唐律明确规定年满八十的老人和患有笃疾者可以依律获得一名侍下来照顾其饮食起居。

为了保证侍丁照顾侍老的有效性和及时性,国家在摇役制度上给予侍下一定的优待,可以免征力役和兵役。

有致仕官员身份的侍老,依法致仕可享受半禄待遇。

唐开元年间《禄令》:"诸职事官年尤十,五品以上致化者,及解官充侍者,各给半禄。

即迂官者,通计前禄,以充后数。

凡致仕之官,五品上及解官充侍者,各给半禄。

即迁官者,通计前禄,以充后数。

"唐玄宗曾下敕,将致仕官给半禄的范围扩大到六品以下,并且将受禄的年限延长,可以到职官终老之日。

"如闻六品以下致仕官,四载之后,准各(格)并停。

念其衰老,必藉安存,岂限其高卑,而恩有差降。

应五品下致仕官,并终其余年,仍永为常式"。

唐代侍老享受板授官位和受赐物品的待遇。

统治者对高年的礼遇通常被作为一种尊老的象征,也是统治者亲民爱民的一种表现。

对高年板授官位的做法是从北魏开始的,北魏孝文帝曾下诏,授予七十岁以上的老人各种官位。

颁赐物品的做法,自古有之,唐朝也延续了这一传统并有所发展。

侍老为年满八十的高年,当然属于国家礼遇之列。

.........................(二)侍丁的权利"侍丁,依令免役,唯输租与调。

"该条法律直接规定了侍下免役的权利。

在唐前,政府对类似侍T作用的家庭成员,一般也会采取在賦役上减免的优惠政策来保证侍T能够安也照顾侍老,不会被朝廷征召出口做力役或者服兵役。

有外侍的情况下,外侍的性质属于一种徭役,摇役不同于力役和兵役,程度要捏很多并且多在本州本县境内服役,离家较近,往返便利。

外侍同样不需要再服力役和兵役。

唐朝在实行均田制的基础上施行租庸调制征收赋税。

租庸调制要求百姓上交谷物,随乡所产的经济作物并且依法服劳役。

每个T男所交纳的谷物和经济作物的数量是固定的,服劳役的天数也有法律明文规定。

唐武德七年开始施行均田制,授百姓口分田和永业田,采用租庸调之法,与府兵制相得益彰,可以为"经常之法也"。

口分田是按人口分给百姓的田地,口分田一般不得买卖,死后要交还给官府。

孝假在古代指的是下男遇父母丧可哲时免服兵役和其他的劳役。

侍丁优给孝假在唐令中并未直接体现,但唐玄宗时期,玄宗下敕提到侍下孝假的问题。

"天宝四载六月十四日敕:顷以乡闻侍下,优给孝假,官吏等仍科杂役,天宝初己遣优矜,如闻比来乃差征镇,岂有舍其轻而不恤其重,放其役而更苦其身,眷言及此,良用恤然。

自今后,将侍了孝假,不须差行。

"《改元天宝赦》中更是要求地方严格执行侍下孝假的政策:"侍丁者,令其养老,孝假者,矜其在丧……而官吏不依令式,多杂役使,自今后不得更然"。

侍了优给孝假,可以不被征行兵役,但地方官吏可能存在不实际执行侍了孝假的政策,让侍丁孝假期间去服杂摇。

杂摇品类繁多实际上给侍下承担更多的劳作活动,与朝廷优恤侍丁的政策相违背,所以赦文中才会专门提到侍丁孝假的问题。

.......................三、给侍的程序 (23)(一)给侍的具体程序 (23)(二)侍丁的选择方法 (25)四、给侍的司法保障 (27)(一)国法中的十恶重罪:恶逆罪与不孝罪 (27)(二)家规延伸出的国法;子孙违犯教令 (29)五、侍法律制度的燃与借鉴 (34)(一)对给侍法律制度的评价 (34)(二)给侍法律制度对现代的借鉴价值 (36)五、对络侍法律制度的评价与借鉴(一)对给侍法律制度的评价在中华民族深厚的传统文化中,"孝"为主要内容的敬老思想居于十分重要的地位。

儒家思想作为我国传统文化中的主流思想对我国封建王朝时期的法律建设影响深远。

儒家推祟的"仁政"和"孝"的精义在唐代给侍法律制度中表现出了非常重要的价值。

国家提倡孝老养老,并将之付诸具体实践,国家的赋税制度、摇役制度等向给侍法律制度倾斜,让高龄有所依、有所养,让侍丁有精力和财力尽也照顾侍老,是"仁政"思想在法律制度领域的成功实践,更让"孝"在社会中得到很好的贯彻,是礼法结合的成果。

唐代给侍法律制度中独有的外侍制度,体现了儒家经典中的"人不独亲其亲"思想,是"老有所终,幼有所养","鱗寡孤独废疾者皆有所养"的社会理想的法律化。

给侍法律制度的成功推行,符合小农经济下生产力发展和社会文明发展的要求,有利于社会的长治久安,并给唐王朝带来和谐向荣的生机。

........................结论高年给侍的思想,早在先秦时期就有记载,是古代养老礼的一种形式。

唐以前各朝也有一些关于优待高年的诏文和法令,比如受鬻法中赐粥给离年养生,还有授予高年荣誉性官职或者象征等。

高年给侍正式形成完善的制度并被规定在法律当中,始于唐代。

《唐律疏议》、开元年间《户令》、《赋役令》、《军防令》、《唐六典》及唐朝皇帝下发的部分诏文中对给侍法律制度多有涉及,形成了较为完善的给侍法律体系。

唐代下中制、户籍管理制度、征兵制度及唐早期的租庸调制和唐后期的两税法均为给侍法律制度的顺利施行提供了配套保障,使给侍法律制度具有切实的可行性与可操作性。

官府在给侍制度的施行当中扮演着极为重要的监督与管理作用。

给侍制度的每一步执行都有固定的程序,从县到乡里都有关于人口的登记情况,包括人口总数量,成年男子的数量与课役情况,'符合给侍条件的老年人的身体情况等。

应当充侍的或者违反与给侍相关的具体法令的人都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一层层严密的规定与严谨的执行措施,保证了高年给侍思想的实现。

封建时期对养老这一社会问题的处理,依据的是中国社会经济与文化发展的土壤,给侍法律制度的良好运行得益于社会全体对孝亲养老的价值认同。

虽然时代早已变化,但这种处理社会问题的思维与方式对当今社会问题的解块仍有借鉴意义。

根据我国社会发展的实际,当下家庭养老仍然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同时要抓住时机大力发展社会养老,让更多人能够理解社会养老的概念,并支持与配合国家养老政策的施行。

家庭养老中面临的经济、人力困境可从给侍法律制度当中得到一些启发。

完善我国养老法律制度,一方面需要吸收国外优秀的立法与实践经验,另一方面也需要从我国历史上较为成功的养老实践中获得养料。

从悠久的历史文化当中吸收有益的内容并进行传承是每一代人的责任。

中华文明绵延千载仍然生机勃勃,功在传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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