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朝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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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中国唐朝的法律制度

论中国唐朝的法律制度

论中国唐朝的法律制度中国唐朝的法律制度,是中华文明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在中国历史上起着非常重大的作用。

唐朝时期的法律制度继承了汉代以来的传统,同时还融合了外族的法律制度和当地的民间习惯法,形成了比较系统完备的法律体系。

唐朝的法律制度包括刑律、民律、户律、礼仪、徭役等方面,并且在具体实行过程中还有许多修订和细化。

其中,比较具有代表性的法律有以下几种:一、律令制度唐朝的律令制度主要由《大唐律疏》和《唐六典》两部分组成。

前者是唐太宗时期,将《魏律》、《周礼注》、《燕语》等既有律法进行整理,增添、删除,颁布实施,以确立法律的统一和权威性。

后者则是在隋朝的基础上,由唐文宗于隆庆三年下令编纂的一部百科全书,涵盖了经、史、子、集、古、今六部,其中也包括了许多法律的内容。

在唐朝,大部分重要的法律都由朝廷发布,向全国各地进行推行。

同时,《律》也规定了律法的强制力和适用范围,依据具体情况进行实施,以保障国家的政治稳定和司法公正。

唐代的刑律以鲜明的轻重之分为基础,即依照罪行大小,将刑罚分为“大辟”、“小辟”、“杖”和“笞”的四个等级,且有“罪不至死不足以平民之心”之规定。

《律》规定对于“小辟”和“笞处”可进行代罪的方式进行惩罚,对于“大辟”处罚中的无期徒刑则被称为“穿凿”,处人于海西之间。

只有在某些重要的场合下,举办某些特殊的节日或有特使进献的时候,律法中规定的处罚才不被执行。

唐朝的法律规定严格,但应用普遍,适用对象包括了朝廷、官府、普通百姓和地主富农。

唐代的户律主要涉及到人口统计、户口管理等问题。

唐朝的户籍管理非常严格,每户都需要上传一份详细的人口名册供政府使用,同时还要定期报告户口变动情况。

如果发现有人虚报户籍或者逃避户口登记等情况,都将受到严厉的处罚。

此外,唐代的户律还规定了抽调各地人口到京师作为劳役的制度,这被称为“徭役”,其中包括了五十种工、十种差役等不同种类的劳动服务。

四、礼仪制度唐朝的礼仪制度主要涉及到各种公共场合下的礼仪规范以及官员的服饰、行为等方面的规定。

唐朝的社会制度和法律制度

唐朝的社会制度和法律制度

唐朝的社会制度和法律制度唐朝是中国历史上非常重要的一个朝代,它不仅在政治,经济和文化等方面有着很大的成就,也在社会制度和法律制度方面做了一些创新和改革。

本文将从社会制度和法律制度两方面探讨唐朝的一些特点和改革。

一、唐朝的社会制度1. 官僚体制唐朝的官僚体制是一套高度专业化和规范化的行政管理体制。

唐朝设立了三省六部制,分别是中书省,尚书省,东宫省,吏部,礼部,兵部,刑部,工部,户部。

这样的行政管理体制对于唐朝的政治稳定和繁荣发展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

2. 科举制度唐朝实行科举制度,这是一种通过考试选拔人才的制度。

唐朝自开元年间开始设立进士科,每三年一次科举考试,通过这些考试的人就可以获得官职。

科举制度的实行,促进了唐朝社会的流动性和繁荣,也让有一定能力的人们有了机会。

3. 五等爵制唐朝设立五等爵制,从高到低分别是公,侯,伯,子,男。

与此同时,唐朝还实行了封禅制度,封禅是一种向天神祭祀的仪式,是一种体现封建思想的表现。

二、唐朝的法律制度1. 部分根据法典唐朝制定了五部法律,包括九章律,历代名法录,唐诗赋,新刑法,唐令等。

其中九章律是唐朝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是根据汉代法典所编制,也是唐朝法律的重要来源。

2. 加强了对刑事犯罪的制裁唐朝加强了对刑事犯罪的制裁。

唐朝有很多针对不同犯罪的罪名和刑罚,如杀人,盗窃,叛乱等。

对于犯罪分子,唐朝使用酷刑进行惩罚,例如用刑具折磨和残害罪人,这种惩罚方法在当时非常普遍。

3. 保障了妇女和儿童的权益唐朝的法律制度还为妇女和儿童赋予更多保障。

唐朝时期,妇女的权益有了更多保障,例如在婚姻上有离婚和再婚的权利,同时儿童也得到了保护,例如有了轻罪少年法等标志着对未成年人的儿童权利保障。

总之,唐朝的社会制度和法律制度在历史上都占有重要地位。

唐朝的社会制度体现了当时的官僚专制和封建思想,也为唐朝的政治和经济繁荣发展做出了贡献;唐朝的法律制度虽然存在一些问题,过度依赖酷刑等需要被改进的方面,但还是在一定程度上维护了当时人民的权益,成为中国法律制度悠久历史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

唐朝的法律制度与刑罚执行

唐朝的法律制度与刑罚执行

唐朝的法律制度与刑罚执行唐朝是中国历史上具有重要意义的朝代之一,其法律制度和刑罚执行在中国古代法律史上占据重要地位。

在唐朝,法律制度的建立和完善为社会秩序的维护和国家治理做出了巨大贡献。

本文将探讨唐朝的法律制度和刑罚执行的相关内容。

一、法律制度1. 法律起源唐朝的法律制度起源于先秦时期的“礼”与“律”,后承袭汉代的律令制度,发展并创新形成唐律。

唐律是唐玄宗时期颁布的法律典籍,内容涵盖了刑法、刑罚、民事法等多个方面,为后世的法律制度奠定了基础。

2. 法律体系唐朝的法律体系相当完备。

唐律分刑律、官律、兵律、户律等多个类别,每一类别里都有详尽的法条和刑罚规定。

刑律主要规定了各种罪名的具体内容和刑罚的执行方式,官律则是对政府官员治罪的规定,兵律则是对军队中的刑罚执行进行规范。

3. 法律官制为了保证法律的实施和司法的公正,唐朝建立了完善的法律官制。

首先,在朝廷设立了刑部,负责处理刑案和刑罚执行问题。

其次,在地方上,唐朝建立了州、县等司法机构,设立了知府、县令等法官,负责审判和执行刑罚。

这样的法律官制不仅保证了刑罚的公正性,也促进了法律的普及和推广。

二、刑罚执行1. 刑罚种类唐朝的刑罚种类多样,涉及到轻刑、重刑和极刑等。

轻刑主要包括笞、杖、徒等,用于对轻微罪行进行处罚;重刑如剐、斩、磔等,用于对严重罪行进行处罚;极刑如腰斩、断头、凌遗等,用于对最严重的罪行进行处罚。

唐朝刑罚的严重程度与罪行的轻重有机联系,体现了唐朝法律制度的严谨性。

2. 刑罚程序唐朝的刑罚执行程序十分严格。

刑罚的执行须经过上报、核实、裁定等一系列程序,确保刑罚的实施符合法律规定。

此外,唐朝还注重与儒家思想的结合,强调对犯罪者的教化和改造,刑罚执行过程中,注重犯罪者的悔过和改造,以达到惩罚和教育并重的目的。

3. 刑罚宽严唐朝的刑罚执行宽严适度,注重以人为本,根据实际情况和罪行性质进行判断和裁定。

唐律规定了刑罚的幅度,允许在一定程度上加以灵活运用。

唐朝的法律制度范文

唐朝的法律制度范文

唐朝的法律制度范文唐朝(618年-907年)是中国历史上一个辉煌灿烂的时代,其法律制度也是非常健全完善的。

唐朝法律制度的基本特点是法律完备、规章严明、宽严相济。

以下将从唐朝法律制度的制定、种类、运作和特点等方面进行详细阐述。

一、唐朝法律制度的制定过程唐朝法律制度的制定过程主要包括法令发布和法律修订两个环节。

首先,唐朝的法律制定由皇帝掌握。

皇帝制定法令是唐朝法律制度具有一致性和权威性的重要途径。

唐代皇帝通常会发布诏书,传达自己的法令和政策。

此外,皇帝还下发谕旨、颁布决议等,以集中表达对社会问题的立场和方案。

这些法令一般是经过周密讨论和审查,并由国子监等机构负责制定。

其次,唐朝法律修订以律令的修改为主。

唐律的修订是以朝廷机构为中心的,主要由律令学家、御史台、刑部、法司等参与,有时还会征求地方政府和官员的意见。

修订律令的过程中,常常会从历史上的法令中提取、摘录或者删除内容,以适应现实需要和社会情况的改变。

修订后的律令还需要经过朝廷的批准,并通知全国各地执行。

二、唐朝法律制度的种类在唐朝,法律制度主要由律、令、诏和符等组成。

律是刑罚法则,包括《大唐律疏》、《赐氏律疏》等。

律是刑事法的核心部分,规定了各种犯罪的刑法及其量刑标准,体现了法律对罪犯的惩罚和社会治安的维护。

令主要是行政法律,包括《唐律令》、《太宗旧令》等。

令是对国家机关、地方政府和官员行为的规范,也是社会秩序维护的法律依据。

诏是各种政令和法律诏书,包括皇帝下发的各类命令、训诫和政策等。

诏的形式一般是上至皇帝下至官员,对特定事物进行文书化的约束。

符是皇帝下发的特殊法律制度,主要用于处理特殊的紧急情况或个别案件。

符的形式多样,如敕、谕、诏等。

三、唐朝法律制度的运作过程唐朝法律制度的运作过程主要包括法令的发布、贯彻、执行和相互协调等环节。

首先,法令的发布是由皇帝下发相应的法令文件,如律令、诏书等。

这些法令会通过传递、张贴、宣读等方式广泛传播,使全国各地的官员和民众能够及时了解法律规定。

唐朝的法律制度

唐朝的法律制度

唐朝的法律制度一、唐朝的立法概况1、《武德律》--唐高祖武德年间制定。

共12篇,500条,在内容上大多采用隋朝开皇时期的法律。

2、《贞观律》--唐太宗李世民命长孙无忌等人在《武德律》基础上修定而成,仍为12篇、500条,以隋开皇律令为蓝本作了较大改动,奠定了唐律的基本风貌。

3、《永徽律疏》--唐高宗永徽年间,以《贞观律》为基础编纂出《永徽律》,此后又对500条律文逐条逐句进行注释,并附在律文之后,称作疏议。

律与疏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合称《永徽律疏》,是唐代法典的代表作。

后人又称之为《唐律疏议》。

4、《唐六典》--唐玄宗开元年间制定,内容涉及国家机关职掌和活动的各个方面,是中国封建时代最早的一部综合性行政法典。

5、《大中刑律统类》--唐宣宗时张葵编定。

即:将同一性质的律、令、格、式混合编在一起的法典形式。

三、唐朝的法律形式1、律--是刑事法规,相当于近代的刑法典。

2、令--是关于国家体制和基本制度的法规。

3、格--是国家机关各部门在日常工作中据以办事的行政法规。

4、式--是国家机关的公文程式。

四、唐律的刑法原则划分公罪和私罪;自首减免刑罚;共犯区分首从;二罪以上俱发,以重者论;累犯加重;同居相隐;比况类推;老小废疾减免刑罚;涉外案件的处理原则;同罪异罚;区分故意和过失。

五、唐律十二篇的内容1、第一篇名例:57条,是关于刑罚种类及其适用的一般原则的规定,为《唐律疏议》的总纲,相当于现代刑法的总则。

五刑--即笞、杖、徒、流、死。

十恶--谋反、谋叛、谋大逆、恶逆、不道、大不敬、不孝、不睦、不义、内乱。

八议、请、减、赎、官当、免--各级官僚的法律特权。

刑法原则--划分公罪和私罪;自首减免刑罚;共犯区分首从;二罪以上俱发,以重者论;累犯加重;同居相隐;比况类推;老小废疾减免刑罚;涉外案件的处理原则;同罪异罚;区分故意和过失。

2、第二篇卫禁:33条,主要是警卫宫廷和守卫关津要塞方面的规定。

3、第三篇职制:59条,主要是惩治官吏违法失职的规定。

唐朝的法律制度和现行刑法之比较

唐朝的法律制度和现行刑法之比较

唐朝的法律制度和现行刑法之比较唐朝法律制度与现行刑法的比较唐朝是中国历史上辉煌的封建王朝之一,其法律制度对于中国古代法律史和现行刑法的发展都有重要影响。

在传承与创新的基础上,唐朝的法律制度与现行刑法存在着一定的相似和差异。

下面将对唐朝的法律制度与现行刑法进行比较。

一、立法和法律制度唐朝的法律制度开始有律令、诏令两种形式,逐渐演变为律令制度,法律体系由“律令制、恩私法制、宪制”构成。

唐律体系包括《开皇律》、《九章律》、《敕令律》等。

现行刑法体系由宪法、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等构成,法律体系更加完备和现代化。

二、法律文化和价值观唐朝法律依托于儒家思想的影响,注重以礼治国、尊重人伦关系、强调教化性刑罚等,反映了尊儒化的价值观。

现行刑法则更加注重保护人权、法治思维,侧重于犯罪行为的严重性和社会危害程度判断,注重法律权威性和可执行性。

三、刑罚的类型和执行方式唐朝的刑罚主要包括杖刑、剐刑、流刑、死刑等,执行方式相对残酷和野蛮,虽有伏法、弛法之争,但总体上刑罚偏重于虐待与恐吓的手段。

现行刑法则主要包括剥夺自由刑、罚金、管制、剥夺政治权利、死刑等,刑罚类型更加多样化,尽量减少对个体的伤害,注重在思想、道德和法治教育方面产生自我反省与约束。

四、刑事审判程序唐朝的刑事审判程序相对简单粗暴,常常缺乏合法程序保障,比如《开皇律》就存在过度依赖侦察机关,过度相信口供,致使冤案频发。

现行刑法则注重合法程序的保障,明确规定了侦查、审判、执行的程序,保护了被告人的权利,尽量避免冤案发生。

五、刑事责任和前后科制度唐朝的刑法常常追究的是犯罪事实的刑责,缺乏对心理、主观因素的考虑,对于一些情节轻微的犯罪者也采取严厉的刑罚,后科制度较为简单。

现行刑法则在犯罪事实的基础上强调心理、主观因素的考虑,逐渐提倡对轻罪犯的免除刑罚政策,并加强了前科制度,以有效惩戒重复犯罪。

综上所述,唐朝的法律制度与现行刑法在立法和法律体系、法律文化价值观、刑罚类型和执行方式、刑事审判程序、刑事责任与前后科制度等方面存在着相似与差异。

唐朝法律制度的整治

唐朝法律制度的整治

唐朝法律制度的整治唐朝是中国历史上的一个光辉时代,其繁荣发展和辉煌文化对后世产生了深远的影响,而唐朝法律制度的整治也是当时成就之一。

在唐朝时期,为了维护社会秩序和法律公正,唐朝的官府制订了一系列的法律条例,严格执行,形成了独具特色的法律制度。

唐朝时期,法律制度主要分为行政法、刑法、民法三大部分。

其中,行政法主要包括建制法、户口法、兵役法等,刑法主要包括宫刑、戍边刑、杖刑等,而民法则包括婚姻法、财产继承法、土地使用权法等。

这三大法律条例都十分完备,各自有明确的适用范围和法律程序,确保了社会运行的稳定和人民的法律权益。

在唐朝时期,由于政治、经济、文化的繁荣,社会经济状况非常良好,社会的稳定运行离不开有效的法律制度。

当时国家实行科举制度,考取功名的人可以通过担任各类官职成为国家的重要干部,在法律制度方面也往往具有较高的专业素养。

这类官员不但普遍受到社会的尊重,而且在法律制度方面的执行也相对得到保障。

同时,唐朝法律制度的特点之一在于强调法律公正和审判程序的规范化。

当时的刑事诉讼程序非常严格,遵循各种法律规定和程序,相当注重证据的确凿性和刑罚的合理性。

由于法律制度的健全和规范,唐朝社会治安较好,各种犯罪行为受到严格的打击,确保了社会的稳定和秩序。

值得注意的是,唐朝时期的法律制度还涉及到了对罪犯的教育和改造。

当时人们普遍认为,对于犯罪行为,除了严厉的惩罚外,还需要加强对罪犯的教育和改造,使其重新回到社会中成为有用之才。

因此,在唐朝时期,法律制度中除了各种刑罚规定外,还构建了一系列的改造罪犯的法律措施,如流放、忏悔、缓刑等,使得犯罪分子能够重新回到社会之中,实现自我教育和发展。

总之,唐朝时期的法律制度是一个相对完善的体系,也是中国法律史上的一个重要阶段。

其成就虽然不足以忽视其中一些显而易见的问题,但却是中国法律制度发展史上不可忽视的基础。

唐朝法律制度的整治,不仅保障了个人的法律权益,维护了社会的稳定和法治,也对后世的法律制度制定和执法实践提供了重要的借鉴和启示。

史·3.2唐朝法律制度

史·3.2唐朝法律制度

第二节唐朝法律制度一、立法概况(一)立法指导思想1.“德本刑用”。

唐初统治者为了稳固唐王朝的封建统治,认真地总结了隋朝迅速灭亡的历史经验,确立了“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的法制指导思想。

即强调伦理道德为治国之根本,刑罚镇压为辅助手段。

因而唐朝形成了以礼为内容,以法为形式,融礼、法为一体,相互为用的思想。

它有力地巩固了唐朝统治,对后代王朝也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2.宽简、稳定、划一。

唐初高祖李渊提出“立法务求宽简,取便于时”的思想。

唐太宗即位后也明确指出:“国家法令,唯须简约,不可一罪作数种条”,以防“官人不能尽记,更生奸诈”。

所谓“宽”是指立法内容做到轻刑省罚;所谓“简”,主要指立法形式做到条文简明。

唐初立法贯彻了这一指导思想,因此,贞观修律时,删除旧律中死罪92条,改重为轻的条款“不可胜纪”①,使《贞观律》与《开皇律》相比,大为宽简。

同时,强调保持法律的稳定与划一。

唐太宗要求立法者“宜令审细,毋使互文”,即立法必须划一。

唐初立法还强调“法令不可数变”,即要求保持法律的相对稳定。

(二)主要法律形式及其相互关系唐朝法律形式由魏、晋、南北朝律、令、科、比、格、式六种变为律、令、格、式、典五种。

它们彼此联系,又发挥着不同的作用,对复杂的唐代社会关系发挥了综合调整的重要作用。

1.律。

律是唐代的基本法典,如《唐律疏议》。

2.令。

令是国家政权组织方面的制度与规定,其涉及的范围较为广泛。

3.格。

格是禁违止邪的官吏守则,带有行政法律的性质,不同于前代格的含义。

唐代时期把皇帝临时单行制敕加以汇编,称为“永格”。

“永格”具有普遍的法律效力。

4.式。

式是封建国家各级行政组织活动的规则,以及上下级之间的公文程式的法律规定。

在唐代经过汇编的式,称为“永式”。

“永式”也具有普遍的法律效力。

(三)《武德律》与《贞观律》1.《武德律》。

唐高祖武德年间,以《开皇律》为基础,增加53条新格,制成《武德律》。

2.《贞观律》。

唐太宗贞观年间,命长孙无忌、房玄龄等人全面修订律令,经过11年的努力,制定《贞观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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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朝唐初法治指导思想:一、礼法结合,缺一不可。

《唐律疏议,名例》:“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犹昏晓阳秋相须而成者也”。

二、内容要统一、简约和稳定。

三、慎重行罚。

唐朝立法概况:一、法律形式:律、令、格、式、典。

律以正刑定罪;令以设范立制;格以禁违正邪。

1、律是规定犯罪与刑罚的刑事法律,是定罪量刑的主要依据。

2、令是国家规章制度的汇编(正面的积极指导的法规)。

3、格是皇帝发布的各种敕令的汇编(以禁止为主的单行法规)留司格:留在尚书省下属24个司总使用的格;散颁格:颁发至全国各州、县使用的格。

4、式是国家机关的办事细则和公文程式。

知识串联:格起源于东魏《麟趾格》,式起源于西魏《大统式》5、典指《唐六典》,总结了以往组织法立法的经验,结合唐朝的实际情况,系统地规定了唐朝组织法的内容,并对以后的组织法立法产生深远影响。

辨析:律令格式有明确的分工和明显区别。

律偏重于消极惩治犯罪,令格式侧重于积极规范人们的行为。

其次,违反了令格式要依律科刑。

唐律的制定:《武德律》——唐高祖李渊——第一部《贞观律》(唐律):长孙无忌、房玄龄对《武德律》修改。

修改内容:1、增设加役流,将其作为死刑的减刑,介于常流与死刑之间。

2、区分不同的反逆罪,缩小缘坐处死的范围。

3、完善了五刑、十恶、八议、请、减、赎、官当等主要制度。

至此唐律即定型,以后修改极少。

《永徽律》及《律疏》——唐高宗、长孙无忌,12篇500条唐高宗编纂《永徽律疏》原因:(1)、科举考试的明法缺少统一标准,有必要对律文作个统一官方解释,以解决考试问题。

(2)、由于对律的认识不同,各地在定罪量刑中出现畸轻畸重的情况,有必要对律文作统一解释,以解决司法问题。

《永徽律疏》共30卷,又称《唐律疏议》,是我国现存的第一部完整法典,也是世界上现存的第一部刑法典。

4、《开元律》——唐玄宗,李林甫刊定。

唐律的结构:第一篇:《明例律》(刑罚总则),6卷57条,主要规定唐律的指导思想和一般原则“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第二篇:(编排根据犯罪行为侵犯的社会关系在整个社会关系中的地位排列)《卫禁律》,规定侵犯皇宫警卫和国家关津要塞保卫等方面的犯罪。

《职制律》,规定违反官吏职务方面和有关行政公务方面的犯罪。

《户婚律》,规定妨碍或破坏户籍、土地、赋税管理和婚姻家庭方面的犯罪。

《厩库律.》,规定在违犯牲畜和仓库管理方面的犯罪。

《擅兴律》,规定在军事和非法营造、兴建工程方面的犯罪。

《盗贼律》,规定严重危害国家统治秩序和财产制度方面的犯罪。

《斗讼律》,规定在伤害他人和违反诉讼要求方面的犯罪。

《诈伪律》,规定各种欺诈和伪造行为方面的犯罪。

《杂律》,规定以上各律所无法包容的其他一些犯罪。

《捕亡律》,规定在追捕罪犯嫌疑人方面的犯罪。

《断狱律》,规定在司法审判方面的犯罪。

唐律的特点:一、礼法结合:礼是立法的依据;法是维护礼的武器。

二、首创“疏议”:作用1、阐明唐律指导思想;2、简述每一篇目的沿革情况及篇目间的联系;3、解释律文;4、概说罪名之间的区别;5、说明刑罚相关问题(用刑的必要性、实施、沿革使)三、内容简约唐律的影响:一、对后朝的影响:《宋刑统》《大明律》《大清律例》等。

体例沿用唐律构架,内容上沿用唐律为多。

二、对东亚国家:朝鲜《高丽律》、越南、日本《大宝律令》《养老律令》等唐朝刑事法律:一、一般原则规定:1、刑罚:封建制五刑:笞、杖、徒、流、死。

笞:用荆条或小竹板锤击臀、腿部的刑罚。

杖:用大竹板锤击背、臀、腿部的刑罚(长形杖)徒:剥夺罪犯人生自由并强制其服劳役的刑罚流:吧罪犯遣送到边远地区并强制其服劳役的刑罚。

(2000,2500,3000里)加役流:适用于免死的罪犯(3000里,苦役3年)死:剥夺生命的刑罚,分:(绞、斩)*可以用铜赎五刑(“十恶”、“五流”除外;)“五流”:加役流、反逆缘坐流、子孙犯过时流、不孝流、会赦犹流(大赦后又犯流刑)*减刑时减一大等,加刑时同级逐加2、重点打击“十恶”:谋反:图谋推翻现政权谋大逆:毁坏皇家象征物(宗庙、陵墓、宫殿)谋叛:图谋背叛国家投靠敌方恶逆:殴打、谋杀尊、亲属不道:杀死一家非死罪三人,肢解、邪术诅咒、造畜盅毒物伤杀人大不敬:危害皇帝人生安全和尊严(过失居多)不孝:子孙不能善待父母、祖父母的犯罪行为不睦:亲族互相侵害(多为平辈)不义:侵犯长官和夫权的犯罪行为内乱:亲族之间犯奸的犯罪行为《明例律》:“五刑之中,十恶尤切,亏损名教,毁裂冠冕,特标篇首,以为明誡。

”3、贵族官吏的特权:(1)议,即八议:犯死罪的,先由司法官将其罪行和符合议的条件奏上,再由大臣们集议并拿出处理意见,最后由皇帝裁断;犯流罪以下的,司法官依律减一等量刑。

(犯十恶不享有此特权)背景知识:八议入律始于《魏律》(2)请:通过“上请”程序而减免刑罚的一种特权(一品至五品官员及八议亲属)(3)减:六、七品官员及议请范围内亲属享受减一等处罚的一种特权。

(4)赎:官吏贵族及家属犯流罪以下的,享受用铜赎罪的特权(5)官当:官吏用官品抵罪,可用铜赎罪;因官当而解职的,一年后降原官品一级继续任官。

4、其他原则:(1)老幼废疾减免刑罚原则:70上15下和废疾(折一肢)——流罪以下用铜赎罪;80上10下和笃疾(折两肢和双目失明)——死刑的上请处理;90上7下——死罪不追究刑事责任(2)更犯的处理原则:“各重其事”,从重量刑。

(3)“六脏”的处理原则。

“六脏”指六种以非法手段获得钱财的犯罪。

(强盗、盗窃、受财枉法、受财不枉法、受所监临财物、坐赃)受所监临财物:主事官员私受所属官吏及百姓的财务坐赃:非主事官员因事受贿(4)自首原则(5)共犯的处理原则(两人以上共同犯罪):家人共犯只追究尊长;共监主守为首,以凡人为从(6)两罪从重处罚(7)同居相为隐:扩大亲亲得相首匿。

四代以内,部曲、奴隶为主人隐瞒(8)化外人相犯:属人主义与属地主义结合(明代都以属地主义论处)(9)关于比附原则:唐律中无明文规定但又必须判定罪行的存在。

“其应出罪者,则举重以明轻”“其应入最者,则举轻以明重”唐朝民事法律一、人的身份法:“良人”指一般平民,主体是农民,自耕农。

贱民包括“官护”“部曲”和“奴婢”二、所有权:1、宿藏物是指埋葬物。

在自己的土地上发现,所有权归发现人所有;古器钟鼎之类的特殊宿藏物,应送交官府;在他人的土地上发现,发现人和土地所有人各占一半。

2、阑遗物是指遗失物。

拾得物交官府,公告三十日后无人认领由官府保存,所有权归归家说有。

3、漂流物是由流水带走的物品。

交给官府,认领后可以补偿;无人认领的拾得人可拥有拾得物。

三、债权法1、买卖契约:成交的三天内在市司的监督下订立“市券”,即在契约中盖有官印。

2、借贷契约:允许“役身折酬”,债务人在无法以资产抵债的情况下,可以劳役来抵偿债务。

四、婚姻法:1、结婚条件:(1)报婚书:书面的结婚协议,男方持“通婚书”,女方持“答婚书”(2)私约:附带的口头婚姻协议(对婚书的补充)(3)聘财:婚姻成立的条件,即用彩礼表示婚嫁关系的确立。

(纳征)2、结婚的限制:良贱不得结婚;监临官与其下部女不得结婚3、离婚规定:(1)和离:夫妻双方不相安谐,自愿离婚(协议离婚),赋予女性一定的离婚权。

(2)义绝:夫妻一方对对方一定范围内的亲属有殴、杀、奸等行为而被强制离婚的形式。

唐朝使义绝规定完备化:首先,把义绝作为强制离婚的形式规定在律中,使其具有普遍的适用性;其次,对义绝的具体行为作了明文规定,使其更规范化。

;最后,明确了对义绝行为的处罚,使其更具强制性。

唐朝司法制度:一、司法机构:中央司法机构:御史台:台院(纠察中央百官)、殿院(纠察朝仪)、察院(纠察各级地方官吏)“三司推事”(大案、疑案):大理寺、刑部、御史台长官一起审理“小三司”(大案不便解送京师):派大理寺、刑部、御史台属官前去审理。

地方司法机构组成:(州、县两级)司户参军受理民事案件;司法参军受理刑事案件。

二、诉讼制度:告诉限制:1、亲属间;2、对奴告主;3、生理上限制(80以上10以下以及笃疾者,除了对重大犯罪与本人哦与直接利害关系的犯罪外,都没有告诉权);4、对囚徒的限制(监狱官虐待囚徒;知道他人有谋反、谋大逆、谋叛的严重犯罪、自首其他罪行时牵涉别人犯罪。

)三、审判制度:1、审判官回避制度始于唐朝2、刑讯规定:(1)刑讯条件:“事状疑似,犹不首实者,然后拷掠”(2)刑讯工具:尺寸要求(3)禁止刑讯对象:享有议、请、减等特权者、老幼废疾者、孕妇和产后未满百日者。

(4)刑讯的执行3、直诉形式:挝(zhua-)登闻鼓、邀车驾、上表等4、死刑复奏:“三复奏”四、司法官责任:审判责任:不可有“出入人罪”行为。

把无罪断成有罪,轻罪断成重罪(出罪);把有罪判为无罪,重罪判为轻罪(入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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