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唐代婚姻法律制度
浅议《唐律》中的婚姻制度

二、唐朝的婚姻制度
(一)婚姻的缔结 (二)婚姻的解除 (三)改嫁
(一)婚姻的缔结
1.父母之命、媒妁之言
《户婚律》规定;“诸卑幼在外,尊长后为定 婚,而卑幼自娶妻,已成者婚如法;未成者从尊长, 违者杖一百。” 《户婚律》“嫁娶违律”条 :“诸嫁娶违律, 祖父母、父母主婚者,独坐主婚。若期亲尊长主婚 者,主婚为首,男女为从。余亲主婚者,事由主婚, 主婚为首,男女为从;事由男女,男女为首,主婚 为从。其男女被逼。若男年十八以下及在室之女, 亦主婚独坐。”
2.强制离婚
(1) 义绝: 《唐律疏议·户婚》:“(夫) 殴妻之祖父母、父母及杀妻外祖父母、伯叔父母、 兄弟、姑、姊妹。”“妻殴詈夫之祖父母、父母, 杀伤夫外祖父母、伯叔父母、兄弟、姑、姊妹及与 夫之缌麻以上亲,若妻通奸及欲害夫者。”或者 “夫妻祖父母伯叔父母、兄弟、姑、姊妹自相杀 者”,为“义绝”。 “义绝”者必须强制离婚,“违者,徒一年”。 (2)违律结婚 “违律为婚而妄冒已成者”临之官,娶所监临女为妾者,杖一百; 若为亲属娶者, 亦如之。即枉法娶人妻妾及女者, 以奸论加二等 。 (5) 不得与逃亡妇女为婚 《户婚》“娶逃亡妇女”条规定:“诸娶逃亡 妇女为妻妾,知情者与同罪,至死者减一等。离 之。即无夫,会恩免罪者,不离。”疏议曰: “妇女犯罪逃亡,有人娶为妻妾,若知其逃亡而 娶,流罪以下,并与同科;惟妇人本犯死罪而娶 者,流三千里。仍离之。即逃亡妇女无夫,又会 恩赦得免罪者,不合从离。其不知情而娶,准律 无罪,若无夫,即听不离。”
(5)三者的效力
如果男女双方已有私约或报婚书,或女方家 庭已接受男方家的聘财,而另许配给他人,唐律 规定对女方尊长杖一百;如已成婚配者,徒一年 半。如后娶之人知该女已许嫁而娶之,减女方罪 一等,女归前夫。若前夫不娶,女方还聘财,后 夫婚如法。从唐律中的该项规定可以看出,唐代 法律积极地维护社会信用体系,对于婚书的法律 效力给予保护,从而减少了婚姻方面的法律纠纷。
唐代婚姻制度探析

这些方面共同作用,使得唐代婚姻关系相对稳定,但也存在变数。在特殊情 况下,如夫妻感情破裂、家族纷争等,离婚现象也时有发生。
三、离婚制度
在唐代,离婚制度被称为“和离”。根据史书记载,“和离”是指夫妻双方 在感情破裂或其他无法共同生活的情况下,按照一定程序解除婚姻关系。
1、离婚条件:唐代离婚需满足一定的条件,如夫妻感情破裂、一方犯有重 大过失等。在特殊情况下,如夫妻双方因生活琐事发生矛盾,经双方协商一致, 也可离婚。
2、家风传承:唐代家庭重视家风传承,夫妻双方应共同维护家庭的良好传 统,教育子女孝顺、忠诚、贤良等良好品质。
3、经济共担:唐代夫妻需共同承担家庭经济责任,丈夫需努力耕织、经商 等,妻子也需参与劳动,协助丈夫维持家庭生计。
4、感情维系:尽管唐代夫妻间的爱情不如现代社会那样强调,但双方仍需 努力维系感情,遵守婚姻承诺,共同经历人生的喜怒哀乐。
1、血缘关系:唐代婚姻制度禁止近亲结婚,如姑表兄弟姐妹之间、姨表兄 弟姐妹之间等。同时,同姓不婚,以避免血脉混淆。
2、聘礼与纳采:婚姻关系的建立需要男方下聘礼、女方接受聘礼,以及男 方纳采(表示求婚)。聘礼与纳采是婚姻成立的必备条件之一。
3、父母之命:在唐代,子女的婚姻需经父母同意,未经父母同意的婚姻将 被视为不合法。
四、总结
唐代婚姻制度是中国历史上一个重要的里程碑,它在传统儒家思想的影响下, 形成了一套相对完整的婚姻家庭制度。虽然其中的某些规定在现代看来可能存在 不足之处,但在当时的历史背景下,这一制度为维护社会稳定、促进家庭和谐发 挥了积极作用。通过对唐代婚姻制度的研究,我们可以深入了解当时社会的伦理 道德观念、文化水平和经济发展状况,为历史文化研究提供重要参考。
唐代婚姻制度探析
目录
唐代婚姻制度及其限制的法理思考

唐代婚姻制度及其限制的法理思考唐代是中国历史上一个辉煌的时代,婚姻制度在唐代社会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唐代的婚姻制度由一系列法律和道德规范来约束,旨在维护社会的稳定和家庭的和谐。
然而,这些婚姻制度也存在一些限制,对个体自由和平等权利构成一定的约束。
本文将探讨唐代婚姻制度及其限制的法理思考。
首先,唐代的婚姻制度体现了封建社会的特点,婚姻往往是由家族和社会共同决定的。
按照唐代的法律规定,婚姻必须经过父母的同意和介绍,这意味着婚姻的自由度相对较低。
尤其是女性,在婚姻问题上更是没有话语权,她们往往被视为家族利益的筹码,被迫嫁人以维系家族的利益。
然而,唐代的婚姻制度并非完全没有保障个体的权益。
唐代的法律对于婚姻中的诸多方面都有明确的规定,如男女双方必须自愿结婚,丈夫有责任供养妻子和子女等。
这些规定反映了婚姻制度对个体权益的保护,尤其是对妇女权益的保护。
然而,这些法律规定在实施中并不总能得到充分的保护,因为社会的观念和传统往往起着更大的决定性作用。
在法律层面上,唐代的婚姻制度存在着一系列的限制。
例如,唐代的法律规定,禁止通婚远亲,即禁止近亲结婚。
这个规定的目的是避免家族内部的权力过于集中,保持家族的平衡。
然而,这个规定也给个体自由权利带来了一定的限制,因为它剥夺了个体选择配偶的自由。
此外,唐代的法律还规定了年龄限制。
女性必须在14岁以上,男性必须在16岁以上才能结婚。
这个规定的目的是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防止过早婚姻对个体的发展产生不利影响。
然而,这个规定也限制了个体自由选择婚姻的权利,特别是对于女性而言,过早结婚可能会限制她们接受教育和发展自己的机会。
在婚姻制度中,唐代的法律还规定了禁止一夫多妻制度,要求男方只能娶一位妻子。
这个规定的目的是保护女性的权益,防止男性滥用权力对妻子进行虐待和歧视。
然而,这个规定也给男性带来了限制,如果男方需要更多的生育子嗣或满足其他需求,他们必须依法离婚再娶,这对男性来说也是一种限制。
论唐代的离婚制度及其对现在的借鉴

论唐代的离婚制度及其对现在的借鉴唐代是中国历史上一个重要的时期,不仅在文化、政治、经济等方面取得了辉煌的成就,而且在社会制度方面也有着独特的特点。
离婚制度作为家庭制度的一部分,在唐代也有着独特的表现。
本文将就唐代的离婚制度进行探讨,并探讨其对现代社会的借鉴意义。
唐代的离婚制度在唐代,离婚制度主要体现在婚姻法律和社会习俗两个方面。
首先在官方法律层面上,唐代的婚姻法律对离婚有明确的规定。
《唐律疏议》中规定:“妻子有十恶不从,男子有七恶不从者,可以离婚。
”这说明在唐代,当妻子或丈夫有严重的过错,致使夫妻感情破裂,对方可以提出离婚请求,法律会予以支持。
从社会习俗角度看,唐代的离婚制度也有其独特的表现。
在唐代社会,离婚主要以协议离婚和告状离婚两种形式存在。
协议离婚是指夫妻双方经过协商达成一致意见,提出离婚请求并得到法律的认可。
告状离婚是指一方夫妻向官府提出离婚诉讼,官府经过审理后做出判决。
无论是什么形式,离婚都是一种合法的方式来解除夫妻关系。
唐代的离婚制度虽然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当时社会对婚姻自由的尊重,但也存在一些局限性。
《唐律疏议》对于离婚的条件仅限于“十恶不从”和“七恶不从”,而没有涉及到其他一些情况,比如重婚、嫖娼、家暴等,这也表明唐代的离婚制度还不够完善。
唐代的离婚制度对现代社会依然有着借鉴意义。
唐代的离婚制度体现了对婚姻自由的尊重,这对于现代社会也是具有启示意义的。
离婚是一种解除婚姻关系的合法手段,婚姻应当建立在双方自愿的基础上,对于夫妻双方来说,如果出现了无法挽回的婚姻破裂,应当允许夫妻双方依法离婚,以便双方重新开始生活。
唐代的离婚制度强调了在离婚问题上夫妻双方应当平等的原则。
无论是协议离婚还是告状离婚,都需要夫妻双方协商达成一致或者在官府经过审理后做出判决,这强调了夫妻双方在离婚问题上应当平等地参与决策。
在现代社会,也应当倡导夫妻双方在离婚问题上平等协商,共同寻求最佳解决方案。
唐代的离婚制度也强调了对于家庭暴力等行为的制裁,这对于现代社会也有着借鉴意义。
唐代婚姻法律制度研究

唐代婚姻法律制度研究唐代是中国历史上一个重要的时期,也是中国古代婚姻法律制度发展的关键时刻。
在唐代社会中,婚姻法律制度经历了多次与发展,形成了一套相对完备的制度。
在唐代的婚姻法律制度中,最重要的一条法律是唐武德六年颁布的《唐律疏议》。
这一法律系统明确了婚姻关系的合法性和合同性,规定了各种婚姻形式的许可与禁止,以及离婚和再婚的程序和条件。
在唐代,婚姻是一种合法的契约关系。
婚姻的基本内容包括男女双方的互相承诺和相互尊重,以及夫妻双方的财产和权益的继承问题。
《唐律疏议》明确规定,在婚姻关系中,男女双方应当保持忠诚和互助的原则,在家庭生活中相互尊重,共同承担家庭责任。
在唐代,婚姻形式非常多样化。
除了传统的男女之间的婚姻外,还有同性婚姻和群婚等形式。
同性婚姻在唐代并不被认为是非法的,唐代文献中有不少关于同性婚姻的记录。
至于群婚,则是指一男多女或一女多男的情况,群婚多见于富贵人家。
唐代的婚姻法律制度还规定了离婚和再婚的程序和条件。
根据《唐律疏议》的规定,在婚姻关系中出现严重矛盾而无法协调的情况下,夫妻双方可以提出离婚申请。
离婚的条件包括夫妻双方的主观意愿,以及相关证据的提供。
而再婚则需要按照相关程序来进行。
此外,在唐代的婚姻法律制度中,还存在一些以妇女权益保护为目的的法律规定。
比如,《唐律疏议》规定,杀妻弃儿的行为将受到严厉的惩罚,而女方在离婚后可以保留婚前的财产和权益。
综上所述,唐代的婚姻法律制度经历了一系列的发展与完善。
在这一制度中,婚姻被看作是一种合法的契约关系,男女双方有权自主选择对象,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同时,婚姻形式多样化,离婚和再婚也被规定得相对清晰。
唐代的婚姻法律制度对后来的中国婚姻法律制度的发展产生了重要的影响。
论我国唐代婚姻制度

前言中国古代最早表示“婚姻”概念的是“昏”,本义指黄昏日落之时。
由于历史上的某一时代曾广泛存在掠夺婚制,而掠夺妇女多以黄昏时,方才不易为人发现,故引申为指婚姻。
再后来,在“昏”旁加“女”而成“婚”。
至东汉郑玄注《礼记•昏义》,才首先使用“昏姻”一词。
按郑玄说:“婚姻之道,谓嫁娶之礼。
”又说:“婿曰昏,妻曰姻。
”据此,婚姻实际上包含两层意思:一指嫁娶之礼,也即采用一定的仪式或者形式而结婚,或者说是指结婚行为与仪式;二是指夫妻之间的特定关系。
唐代上承胡汉文化融合的北朝,不可避免地吸收了若干胡风而成为其立国的特点,因此唐代社会常予人以活泼、豪放的印象,激发了笔者欲一探其社会礼教的动机。
目录摘要 (1)1.婚姻成立的禁止条件 (1)1.1同姓与非同姓 (1)1.1. 1同姓不婚 (1)1. 1. 2外姻尊卑之禁婚 (3)1.2士庶、贵贱 (4)1.2.1士庶不婚 (4)1.2.2良贱不婚 (5)1.3监临官与民不婚 (8)2.唐朝的婚姻法律制度的特征 (9)2. 1.道德与法律的有机结合 (9)2. 2.社会利益与家族利益的有效平衡 (9)2. 3.国家干预范围与程度的适度控制 (9)结语 (10)注释 (11)参考文献 (12)致谢 (14)论我国唐代婚姻制度摘要:婚姻是社会关系的重要方面,本文由婚姻的研究入手,从制度的层面探讨在唐代婚姻制度中的婚姻的禁止条件,主要有同姓不婚、外姻尊卑、良贱、士庶、官吏与部民等,总结了唐代婚姻法律制度的特点。
唐代上承胡汉文化融合的北朝,不可避免地吸收了若干胡风而成为其立国的特点,因此唐代社会常予人以活泼、豪放的印象。
文章采用了对比的论证方式,大量搜集了文献中关于礼制对婚姻制度的规定,对比唐代的律例规定以及文献所记载的实例,以证明唐代的婚姻制度与礼制是一脉相承的,其实质是对古代礼法的一种制度化。
关键词:唐律禁止条件礼制1.婚姻成立的禁止条件婚姻成立的禁止条件,也称婚姻成立的法定障碍,就是法律所规定的足以阻止婚姻成立的事由。
论唐代婚姻法律制度

唐代婚姻的习俗和其发展的特点在中国法制史上,唐律集封建法律之大成,居于承前启后的重要地位,作为其内容之一的婚姻法,也是后代各朝婚姻立法的典范,唐律乃至整个中国古代社会制度,在婚姻家庭法律领域所推崇和维护的伦理道德,对于家庭关系的稳定,整个社会秩序的安定,产生了积极有效的作用,它的立法指导思想、内容不仅有时代特色,而且深刻影响了后世,当代对唐代婚姻立法成功经验的启示与局限性的认识,对我国正在进行的婚姻立法也可提供历史明鉴,也可使我们更好地完善和实施我国的婚姻法律制度。
一、唐代法律制度的历史地位唐代是我国历史发展史上一个非常重要的时期,其经济、政治、文化都达到了中国封建社会的巅峰。
唐代的律令制度是秦汉以来国家制定法发展之集大成,也是中国封建法律最为成熟的阶段。
律疏是汉代以来法律学发展的结晶,堪称中国古代法律的典范。
唐律、疏律对后世法典产生极其重要的影响,终南宋(1279年)之世,一直作为现行法延续实施。
因此,唐律是中国古代一部有着承前启后作用的法典。
唐代的律令制度对于古代周边国家也产生了重要的影相关响。
日本以及当时的朝鲜半岛的高丽、百济、新罗三国受唐代法律的影响更为深远。
笔者对唐律在婚姻方面的立法思想和相关规则进行探究。
唐代是中国封建社会法律最为成熟的时期,唐律是我国保留下来的较完备的古代成文法,其主要特征是体现了礼与法的完美结合。
“礼教”伴随着中国几千年历史文明的发展,在当今社会中仍有存留,并深刻影响着每一代中国人。
二、唐代婚姻法的主要内容隋唐时期的中国古代婚姻家庭法律制度,经过绵延漫长的历史发展过程已经成熟和完备。
(一)结婚年龄的规定据记载,唐代曾先后有过两次关于结婚年龄的诏令,第一次是在贞观元年(627年),唐太宗即位不久,即下诏令:“其庶人男女之无家者,并仰州县官人以礼聘娶,皆任同类相求,不得抑取。
男年二十、女年十五以上……并须申以婚媾,命其好合。
”规定的年龄为男年二十、女年十五以上必须婚媾;第二次是在玄宗开元二十二年(734年),唐玄宗发布了一条新的诏令:“男年十五、女年十三以上,听婚嫁。
浅析我国唐代婚姻制度

浅析我国唐代婚姻制度唐代是中国历史上重要的一个时期,也是中国婚姻制度发展的重要阶段。
在唐代,婚姻制度发生了一些重要的变化和演变,体现了当时社会经济发展、家族结构变化、宗法制度和儒家思想的影响。
在唐代,婚姻制度主要呈现出以下几个特点:首先,宗族意识强烈。
宗族制度在唐代得到进一步巩固和发展,以家族为单位的婚姻结构得到了维护和保护。
婚姻是家族之间的联姻,是维护宗族利益、扩大宗族势力的手段之一、婚姻是由家族长辈来决定,并由媒人和礼仪来进行配对,注重的是门第和姻亲的关系。
这种家族意识的观念也限制了妇女的婚姻自主权。
其次,男尊女卑的思想仍然存在。
唐代是一个儒家思想盛行的时代,儒家思想中强调男尊女卑,男性主导社会、家庭和婚姻的观念深入人心。
在婚姻中,男性具有主导地位,妇女要从属于男性,服从丈夫和婆家的安排。
妇女在婚姻中的地位和权益相对较低,婚后妇女仍然需要依附于丈夫和其家族。
第三,地位较高的女性寻求婚姻自主权。
在唐代,有一部分地位较高的女性寻求婚姻自主,如公主和贵族女性。
她们拥有较多的社会资源和自主权,能够选择自己的配偶,并在婚姻中争取自己的权益。
这一现象体现了妇女在特定社会地位和资源条件下寻求婚姻自主的意愿和行动。
第四,提倡以感情为基础的婚姻。
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社会制度的变迁,以感情为基础的婚姻开始逐渐普及。
尽管宗族意识和儒家思想对婚姻仍然有一定的制约,但是在唐代,一些人开始注重夫妻之间的感情和爱情。
夫妻之间的感情成为婚姻的一个重要因素,夫妻关系也开始强调互敬互爱、共同成长和共同建立家庭。
总体来说,唐代婚姻制度在社会变革和思想观念的重要影响下,呈现出多元化和复杂化的特点。
虽然家族观念和儒家思想对婚姻的制约依然存在,但是在一些特定情况下,妇女在婚姻中也有一定的主动权和选择权。
同时,以感情为基础的婚姻开始成为一种新的趋势。
不过,需要指出的是,以上对唐代婚姻制度的分析只是对其部分方面的描述,并不能完全概括当时的婚姻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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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代婚姻的习俗和其发展的特点
在中国法制史上,唐律集封建法律之大成,居于承前启后的重要地位,作为其内容之一的婚姻法,也是后代各朝婚姻立法的典范,唐律乃至整个中国古代社会制度,在婚姻家庭法律领域所推崇和维护的伦理道德,对于家庭关系的稳定,整个社会秩序的安定,产生了积极有效的作用,它的立法指导思想、内容不仅有时代特色,而且深刻影响了后世,当代对唐代婚姻立法成功经验的启示与局限性的认识,对我国正在进行的婚姻立法也可提供历史明鉴,也可使我们更好地完善和实施我国的婚姻法律制度。
一、唐代法律制度的历史地位
唐代是我国历史发展史上一个非常重要的时期,其经济、政治、文化都达到了中国封建社会的巅峰。
唐代的律令制度是秦汉以来国家制定法发展之集大成,也是中国封建法律最为成熟的阶段。
律疏是汉代以来法律学发展的结晶,堪称中国古代法律的典范。
唐律、疏律对后世法典产生极其重要的影响,终南宋(1279年)之世,一直作为现行法延续实施。
因此,唐律是中国古代一部有着承前启后作用的法典。
唐代的律令制度对于古代周边国家也产生了重要的影相关响。
日本以及当时的朝鲜半岛的高丽、百济、新罗三国受唐代法律的影响更为深远。
笔者对唐律在婚姻方面的立法思想和相关规则进行探究。
唐代是中国封建社会法律最为成熟的时期,唐律是我国保留下来的较完备的古代成文法,其主要特征是体现了礼与法的完美结合。
“礼教”伴随着中国几千年历史文明的发展,在当今社会中仍有存留,并深刻影响着每一代中国人。
二、唐代婚姻法的主要内容
隋唐时期的中国古代婚姻家庭法律制度,经过绵延漫长的历史发展过程已经成熟和完
备。
(一)结婚年龄的规定
据记载,唐代曾先后有过两次关于结婚年龄的诏令,第一次是在贞观元年(627年),唐太宗即位不久,即下诏令:“其庶人男女之无家者,并仰州县官人以礼聘娶,皆任同类相求,不得抑取。
男年二十、女年十五以上……并须申以婚媾,命其好合。
”规定的年龄为男年二十、女年十五以上必须婚媾;第二次是在玄宗开元二十二年(734年),唐玄宗发布了一条新的诏令:“男年十五、女年十三以上,听婚嫁。
”将以前的结婚年龄提前为男年十五、女年十三以上。
唐太宗的诏令中“须”申以婚媾即应该婚嫁,对于婚聘年龄的规定具有强制性,这在唐朝初年那种特殊形势下,实行早婚制度对解决劳动力短缺、稳定社会秩序有着积极意义。
延至唐玄宗时期,人口的急剧增长,人多地少的问题使得当政者有必要采取某些措施以抑制人口的过快增长。
而唐玄宗颁布诏令为结婚设置一个许可年龄的限制,可能正是减少人
口的措施之一。
(二)基本原则
“父母之命,媒约之言”是我国古代婚姻法的一项重要原则。
“媒妁之言”是中国古代男女婚配的先行条件。
由此可见,“媒妁之言”与“父母之命”自古是婚姻缔结的必备条件,唐代也
不例外。
在《唐律》中,父母、尊长对子女拥有完全的主婚权,“媒妁之言”具有的合法地位,从而使“包办婚姻”在唐代制度化、法律化。
“双妻并嫡,悬为厉禁”正是我国一夫一妻的古老制度的体现,自西周时起,在法律中只承认一个合法妻子,对于男子娶妾没有限制。
“诸有妻更娶者,徒一年;女家减一等。
若欺妄而娶者,徒一年半;女家不坐。
各离之。
这些规定主要是对已婚男子犯重婚罪的惩罚和对一夫一妻制原则的保护。
(三)婚姻成立的条件
1.唐律中规定婚姻的成立必须具备以下几个积极条件:其一,父母之命,媒妁之言。
前述已经提及,“父母之命,媒约之言”是我国古代婚姻法的一项重要原则,子女婚姻大事完全秉承父母之命,唐律规定媒妁介绍是婚姻成立的必不可少的条件。
《唐律疏议》卷13云“:为婚之法,必有行媒”。
其二,婚约,也即定婚。
“诸许嫁女,已报婚书及有私约,而辄悔者,杖六十,虽无许婚之书,但受聘财,亦是”。
定婚有三种表现形式:婚书、私约或接受聘财,其中聘财是最重要的要件唐律疏议云“:婚礼,先以聘财为信。
故礼云:聘则为妻。
……受一尺以上,并不得悔。
”可见三者之中,受聘财是确立婚姻的主要标志,其法律效力优先于婚书与私约。
其三,六礼的婚姻程序。
“六礼”是中国古代婚姻成立的必经程序,西周时期创始,至唐代依然延用。
《唐律疏议》卷13“以妻为妾”条曰“:妻者,传家事,承祭祀,既具六礼,取则二仪”。
六礼的程序分别是:纳采、问名、纳吉、纳征、请期、亲迎。
唐代法律虽然保护婚书的效力,但同样要求人们要遵守六礼的程序,对于违反规定强娶或者不嫁的行
为,给予严厉的惩罚。
2.为保证婚姻关系不违背封建礼教和不妨碍封建国家的统治秩序,唐律对婚姻的缔结条件作了诸多的限制,对以下几种情况作了禁止性规定:禁止同姓及亲族为婚。
“诸同姓为婚者,各徒二年,缌麻以上以奸论。
若外姻有服属而尊卑共为婚姻,……亦各以奸论,而父母之姑、舅、两姨姐妹及姨、若堂姨,……并不得为婚姻,违者各杖一百。
并离之”《(唐律疏议·户婚律》)。
禁止良贱为婚。
唐朝的民分良贱两类,贱有官贱私贱之分,官贱如官户、杂户、工户等,私贱有奴婢、部曲两种。
“人各有耦,色类相同,良贱既殊,何宜配合”《(唐律疏议·户婚律》)。
唐律中说:“奴婢即同资财”,主人可以将女婢等同马牛牲畜一样带到市场上出卖,因此唐代的贱民阶层不具有像普通民众一样的社会法律地位。
因此在婚姻制度方面,唐律规定禁止良贱通婚。
其他禁止性规定。
如监临官与其部下百姓通婚,不得嫁娶违律,不得娶逃亡妇女为妻妾,不得先奸后婚等。
四、唐代婚姻法律制度的特点
第一,“礼”的思想贯穿于唐代婚姻法律制度规定的各个领域,各个方面,体现了鲜明的伦理道德性。
“礼”体现在婚姻缔结的限制中。
缔结婚姻对象的选择有礼教的限制,同宗同姓不婚,良贱不婚。
良贱为婚贬低了尊者的人格,严重违反了“尊尊”的礼制原则,因此为唐律所禁止。
结婚时间的确定以及对于离婚的条件之一“七处”的明确规定无处不渗透着对“礼”的严格遵从。
第二,唐代婚姻法律制度中具有明显的不平等性。
“夫为妻纲”、“夫者,妻之天也。
”唐代婚姻法明确规定了男女在家庭生活中的不平等地位,夫妻关系义同尊卑,将婚姻的决定权赋予男性。
夫妻之间发生致伤、杀害等人身侵犯时同罪不同罚。
《斗讼律》规定,妻殴夫徒一年,伤重者,,加凡人三等;而夫殴妻未伤者无罪,伤者减凡人二等。
加重对妻子的惩罚,增大夫权的控制力。
第三,唐代婚姻法律制度具有等级性。
“唐朝的婚姻领域,
同其封建的国家政治制度一样,充满了等级特权的色彩,而且这种特权是公开的,是由法律明文规定的。
”唐律严格区分良贱,使良贱等级分明。
禁止良贱通婚,良贱互婚,不仅要受到相应的处罚,而且所缔结的婚姻必须解除,贱民身份回归原来;禁止良人收养贱民之子女,否则不仅收养者要受到杖刑或徒刑的法律处罚,被送养的贱民,也要受到相同的处罚。
第四,唐代婚姻法律制度具有严格的国家强制力。
唐律秉承古代法律体例诸法合体,以刑为主,以刑罚来处罚民事违法,这种法制体系使私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具有了公法的性质,从而大大加强了法律对婚姻领域的干涉。
唐律的管辖从从婚姻的缔结、解除到双方亲属之间的殴伤残杀甚至对结婚时间也加以干预。
违反结婚条例而缔结的婚姻,轻者杖,重者绞。
以法律的干涉代替私人的自治,这是唐朝婚姻领域国家强制干预调整的又一体现。
唐律对婚姻家庭事宜的种种强制,充分体现了唐统治者对婚姻家庭的重视。
总之,唐律乃至整个中国古代社会制度,在婚姻家庭法律领域所推崇和维护的伦理道德,对于家庭关系的稳定,整个社会秩序的安定,产生了积极有效的作用。
婚姻领域是个伦理的世界,伦理道德观念深深地扎根于人们的心中,这是我们在修订婚姻家庭法时,不能也不应勿视的。
中华民族是具有传统美德的民族,我们的法律不应为了迎合少数人的欲望和所谓社会、人性发展之使然,而抛弃我们应该尊崇的伦理道德,法律应惩恶扬善。
虽然唐代婚姻立法对后世和东亚、越南等地的婚姻法产生了深刻的影响,有着重要的历史地位,但毕竟受到经济条件、政治因素和历史文化的制约,不可避免地存在着历史的局限性,对唐代婚姻立法成功经验的启示与局限性的认识,可使我们更好地完善和实施我国的婚姻法律制度,有利于
社会的和谐与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