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唐代婚姻制度中的禁止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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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唐律》中的婚姻制度

浅议《唐律》中的婚姻制度

二、唐朝的婚姻制度
(一)婚姻的缔结 (二)婚姻的解除 (三)改嫁
(一)婚姻的缔结
1.父母之命、媒妁之言
《户婚律》规定;“诸卑幼在外,尊长后为定 婚,而卑幼自娶妻,已成者婚如法;未成者从尊长, 违者杖一百。” 《户婚律》“嫁娶违律”条 :“诸嫁娶违律, 祖父母、父母主婚者,独坐主婚。若期亲尊长主婚 者,主婚为首,男女为从。余亲主婚者,事由主婚, 主婚为首,男女为从;事由男女,男女为首,主婚 为从。其男女被逼。若男年十八以下及在室之女, 亦主婚独坐。”
2.强制离婚
(1) 义绝: 《唐律疏议·户婚》:“(夫) 殴妻之祖父母、父母及杀妻外祖父母、伯叔父母、 兄弟、姑、姊妹。”“妻殴詈夫之祖父母、父母, 杀伤夫外祖父母、伯叔父母、兄弟、姑、姊妹及与 夫之缌麻以上亲,若妻通奸及欲害夫者。”或者 “夫妻祖父母伯叔父母、兄弟、姑、姊妹自相杀 者”,为“义绝”。 “义绝”者必须强制离婚,“违者,徒一年”。 (2)违律结婚 “违律为婚而妄冒已成者”临之官,娶所监临女为妾者,杖一百; 若为亲属娶者, 亦如之。即枉法娶人妻妾及女者, 以奸论加二等 。 (5) 不得与逃亡妇女为婚 《户婚》“娶逃亡妇女”条规定:“诸娶逃亡 妇女为妻妾,知情者与同罪,至死者减一等。离 之。即无夫,会恩免罪者,不离。”疏议曰: “妇女犯罪逃亡,有人娶为妻妾,若知其逃亡而 娶,流罪以下,并与同科;惟妇人本犯死罪而娶 者,流三千里。仍离之。即逃亡妇女无夫,又会 恩赦得免罪者,不合从离。其不知情而娶,准律 无罪,若无夫,即听不离。”
(5)三者的效力
如果男女双方已有私约或报婚书,或女方家 庭已接受男方家的聘财,而另许配给他人,唐律 规定对女方尊长杖一百;如已成婚配者,徒一年 半。如后娶之人知该女已许嫁而娶之,减女方罪 一等,女归前夫。若前夫不娶,女方还聘财,后 夫婚如法。从唐律中的该项规定可以看出,唐代 法律积极地维护社会信用体系,对于婚书的法律 效力给予保护,从而减少了婚姻方面的法律纠纷。

唐代婚姻制度探析

唐代婚姻制度探析

这些方面共同作用,使得唐代婚姻关系相对稳定,但也存在变数。在特殊情 况下,如夫妻感情破裂、家族纷争等,离婚现象也时有发生。
三、离婚制度
在唐代,离婚制度被称为“和离”。根据史书记载,“和离”是指夫妻双方 在感情破裂或其他无法共同生活的情况下,按照一定程序解除婚姻关系。
1、离婚条件:唐代离婚需满足一定的条件,如夫妻感情破裂、一方犯有重 大过失等。在特殊情况下,如夫妻双方因生活琐事发生矛盾,经双方协商一致, 也可离婚。
2、家风传承:唐代家庭重视家风传承,夫妻双方应共同维护家庭的良好传 统,教育子女孝顺、忠诚、贤良等良好品质。
3、经济共担:唐代夫妻需共同承担家庭经济责任,丈夫需努力耕织、经商 等,妻子也需参与劳动,协助丈夫维持家庭生计。
4、感情维系:尽管唐代夫妻间的爱情不如现代社会那样强调,但双方仍需 努力维系感情,遵守婚姻承诺,共同经历人生的喜怒哀乐。
1、血缘关系:唐代婚姻制度禁止近亲结婚,如姑表兄弟姐妹之间、姨表兄 弟姐妹之间等。同时,同姓不婚,以避免血脉混淆。
2、聘礼与纳采:婚姻关系的建立需要男方下聘礼、女方接受聘礼,以及男 方纳采(表示求婚)。聘礼与纳采是婚姻成立的必备条件之一。
3、父母之命:在唐代,子女的婚姻需经父母同意,未经父母同意的婚姻将 被视为不合法。
四、总结
唐代婚姻制度是中国历史上一个重要的里程碑,它在传统儒家思想的影响下, 形成了一套相对完整的婚姻家庭制度。虽然其中的某些规定在现代看来可能存在 不足之处,但在当时的历史背景下,这一制度为维护社会稳定、促进家庭和谐发 挥了积极作用。通过对唐代婚姻制度的研究,我们可以深入了解当时社会的伦理 道德观念、文化水平和经济发展状况,为历史文化研究提供重要参考。
唐代婚姻制度探析
目录

唐代婚姻制度及其限制的法理思考

唐代婚姻制度及其限制的法理思考

唐代婚姻制度及其限制的法理思考唐代是中国历史上一个辉煌的时代,婚姻制度在唐代社会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唐代的婚姻制度由一系列法律和道德规范来约束,旨在维护社会的稳定和家庭的和谐。

然而,这些婚姻制度也存在一些限制,对个体自由和平等权利构成一定的约束。

本文将探讨唐代婚姻制度及其限制的法理思考。

首先,唐代的婚姻制度体现了封建社会的特点,婚姻往往是由家族和社会共同决定的。

按照唐代的法律规定,婚姻必须经过父母的同意和介绍,这意味着婚姻的自由度相对较低。

尤其是女性,在婚姻问题上更是没有话语权,她们往往被视为家族利益的筹码,被迫嫁人以维系家族的利益。

然而,唐代的婚姻制度并非完全没有保障个体的权益。

唐代的法律对于婚姻中的诸多方面都有明确的规定,如男女双方必须自愿结婚,丈夫有责任供养妻子和子女等。

这些规定反映了婚姻制度对个体权益的保护,尤其是对妇女权益的保护。

然而,这些法律规定在实施中并不总能得到充分的保护,因为社会的观念和传统往往起着更大的决定性作用。

在法律层面上,唐代的婚姻制度存在着一系列的限制。

例如,唐代的法律规定,禁止通婚远亲,即禁止近亲结婚。

这个规定的目的是避免家族内部的权力过于集中,保持家族的平衡。

然而,这个规定也给个体自由权利带来了一定的限制,因为它剥夺了个体选择配偶的自由。

此外,唐代的法律还规定了年龄限制。

女性必须在14岁以上,男性必须在16岁以上才能结婚。

这个规定的目的是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防止过早婚姻对个体的发展产生不利影响。

然而,这个规定也限制了个体自由选择婚姻的权利,特别是对于女性而言,过早结婚可能会限制她们接受教育和发展自己的机会。

在婚姻制度中,唐代的法律还规定了禁止一夫多妻制度,要求男方只能娶一位妻子。

这个规定的目的是保护女性的权益,防止男性滥用权力对妻子进行虐待和歧视。

然而,这个规定也给男性带来了限制,如果男方需要更多的生育子嗣或满足其他需求,他们必须依法离婚再娶,这对男性来说也是一种限制。

唐律疏议中婚姻制度

唐律疏议中婚姻制度

唐律疏议中婚姻制度一、婚姻制度1. 婚姻保护:按照《唐律》,婚礼必须有真实的见证,并由证人认证。

没有真实见证者,就不能有合法的婚姻关系;2. 丈夫主宰:家庭制度以男为主,丈夫对婚后的财产拥有最大的管理权;3. 亲属联姻:允许家庭不远亲属婚姻联姻,以便使家财传宗接代;4. 禁婚女子:《唐律》禁止男子娶已婚女子为妻,要求男女都必须保持一定的年龄;5. 禁止异性恋:《唐律》完全禁止异性恋,明令男子与女子不得接触暗通;6. 判断未婚:如果有双方结婚伴侣,双方均被判定为未婚。

二、婚后义务1. 家庭管理:丈夫负责家庭的经济管理,处理家庭的事务。

而妻子的职责是陪伴丈夫,并照顾家中子女;2. 生育子女:父母有义务生育子女以及照顾子女成长;3. 节衣缩食:要求夫妇勤俭节约,不得贪图享乐;4. 婚外行为:丈夫不得行蕃婚或调离,而妻子也不得有外遇行为;5. 道义坚守:夫妻双方要求忠实于彼此,并要遵守家庭道德。

三、婚姻分离1. 双方自愿:《唐律》规定,凡夫妻双方均可提出分离请求,经过集体调解双方同意后,可以割离婚姻关系;2. 非自愿分离:根据《唐律》,双方均不愿割离婚姻关系的情况,要经过诉讼费用的承担、家庭物业的结清和王公的裁判,最终方能完成分离。

四、婚姻处理1. 离婚时的子女:《唐律》规定,当离婚双方有子女时,离婚财产分配应以子女为基础;2. 离婚后物业:离婚后,双方子女需与双方一起拥有离婚前的物业,其它财产均由丈夫拥有;3. 夒婚处理:如果双方离婚的前提是有第三方参与的偷情行为,则根据《唐律》的规定,丈夫和第三方都必须受到惩罚;4. 分居解婚:《唐律》中规定,如果夫妻双方未进行任何接触而自拟分居,可以视为自动解婚,分居期满后,夫妻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唐朝婚姻法律规定(3篇)

唐朝婚姻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婚姻是人生大事,自古以来,婚姻制度一直是我国法律的重要组成部分。

唐朝作为我国历史上一个繁荣昌盛的朝代,其婚姻法律规定具有很高的研究价值。

本文将从唐朝婚姻法律规定的历史背景、婚姻制度、婚姻登记、婚姻解除、婚姻财产等方面进行详细阐述。

二、唐朝婚姻法律规定的历史背景唐朝(618-907年)是我国封建社会的一个重要阶段,这一时期,我国婚姻法律制度得到了进一步发展和完善。

唐朝婚姻法律规定的历史背景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1. 儒家思想的影响:儒家思想是我国封建社会的正统思想,其核心观念“礼治”对唐朝婚姻法律规定产生了深远影响。

婚姻被视为家庭的基础,婚姻关系的确立和解除都要遵循一定的礼节和规范。

2. 历史传承:唐朝继承和发展了前代婚姻法律制度,对婚姻登记、婚姻解除、婚姻财产等方面进行了明确规定。

3. 社会需求:唐朝时期,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人们对于婚姻法律制度的完善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三、唐朝婚姻制度1. 婚姻形式:唐朝婚姻形式主要有嫁娶、娶嫁、纳妾、和亲等。

嫁娶是指男女双方自愿结为夫妻,娶嫁是指男方到女方家迎娶新娘,纳妾是指男子在正妻之外纳娶女仆为妾,和亲是指为了巩固国家关系,通过联姻方式将公主嫁给外国君主。

2. 婚姻年龄:唐朝法律规定,男子结婚年龄为16岁,女子结婚年龄为14岁。

但实际生活中,由于种种原因,很多人结婚年龄偏大。

3. 婚姻对象:唐朝法律规定,婚姻对象必须是同姓、同宗、同籍。

此外,禁止近亲结婚,如祖孙、伯叔侄、兄弟等。

4. 婚姻程序:唐朝婚姻程序较为繁琐,主要包括求婚、纳采、纳币、纳征、请期、亲迎等环节。

四、唐朝婚姻登记唐朝婚姻登记制度较为完善,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婚姻登记机关:唐朝婚姻登记机关为县令、州牧等地方官员。

2. 婚姻登记内容:婚姻登记内容包括男女双方姓名、年龄、籍贯、婚姻状况、婚姻关系确立时间等。

3. 婚姻登记程序:婚姻登记程序较为繁琐,包括求婚、纳采、纳币、纳征、请期、亲迎等环节。

唐朝婚姻制度

唐朝婚姻制度

唐朝婚姻制度摘要:唐朝是中国的封建社会发展的一个繁荣时期,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这些成就与国家的各项制度有紧密的联系,本文从唐朝的婚姻制度着手,分几个部分论述了唐朝的婚姻法律文化,展现了唐朝的婚姻状况。

文章论述了唐朝婚姻的缔结与解除,以及婚姻的几个禁止性条件,最后简要论述了婚姻中财产的分配或继承。

关键词:唐朝婚姻制度婚姻缔结婚姻解除财产分配家是社会的组成部分,是一个国家的最基本的单位,只有小家和谐安定,国家才能稳定繁荣。

而婚姻关系则是一个家庭能否正常“运行”的关键,随着时代的变迁,到唐代形成了多姿多彩的婚姻制度。

唐朝婚姻的缔结、解除都有具体的制度要求,既有继承前代的,也有根据王朝自身的需要进行创新的。

另外,唐朝关于婚姻的禁止性条件、婚姻中的财产也有相关的制度要求。

一、婚姻的缔结《礼记·婚义》中说到:“婚姻者,将合二姓之好,上以事宗庙,而下以继后世也”。

1这就说明了在古代社会婚姻的重要作用,两姓姻缘的缔结,一为祭祀,二位生育。

这也就是封建社会重视婚姻的原因:祭祀能保持后辈对祖先的崇拜,生育后代则确定了对后代的责任,从而再次建立起子孙对自己的崇拜,这些“崇拜”构在一起就形成了一个稳定的社会。

出于对婚姻的重视,唐王朝严把婚姻的缔结这一关。

唐朝婚姻的缔结要坚持三个基本原则,即“一夫一妻制”、“父母之命、媒妁之言”、“同姓不婚”。

(一)“一夫一妻制”《唐律·户婚》中的“有妻更娶”条就规定:“诸有妻更娶者,徒一年,女家,减一等。

若欺妄而娶者,徒一年半,女家不坐。

各离之。

”1也就是规定每一名男子只能娶一名女子为妻,已经娶妻的男子如果再娶一位妻子,则流放一年,女方也有罪;如果这名男子隐瞒了已经娶妻的事实,则流放一年半,不知情的女方不犯罪,并强制离婚。

但唐律中却没有明确的禁止纳妾的规定,而是对社会上层根据社会等级的不同而确定了不同的纳妾数量,对社会下层有“承祀继世”需要的纳妾表示支持和默许。

唐律虽然规定了“一夫一妻制”,但由于现实的原因,往往与“多妾制”并行。

关于唐代婚姻成立禁止条件的探讨

关于唐代婚姻成立禁止条件的探讨

关于唐代婚姻成立禁止条件的探讨
岳纯之
【期刊名称】《烟台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年(卷),期】2006(019)001
【摘要】在唐代,同姓不婚包括同宗、共姓和姓音同字不同三种情况,有人认为唐律所称同姓,乃谓"同宗共姓",亦"即尝同祖"者而言,其实并不正确.亲属不婚限制的是与异姓之间的婚姻行为,反对尊卑为婚.唐律和唐令都有官民不婚的规定,但互有不同,可能在开元二十二年(734)以前执行的是唐律的规定,之后则执行的是唐令的规定.在唐代存在有妻更娶妻的情况,但不能估计过高,有妻不婚的禁令基本得到贯彻.唐朝尽管没有僧尼不婚的规定,但由于唐朝自开国以来就一直要求僧尼严守戒律,因此僧尼的身份在事实上已经构成婚姻的法定障碍,而且就目前所掌握的资料来看,僧尼不婚确实得到了比较严格的执行.
【总页数】6页(P88-93)
【作者】岳纯之
【作者单位】南开大学,法学院,天津,300071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9
【相关文献】
1.唐代关于结婚禁止条件的法律规范 [J], 刘玉堂
2.婚姻成立条件研究——自合同法理的角度 [J], 孙文桢
3.当代黎族的婚恋观及婚姻成立条件 [J], 亚根
4.浅谈我国《婚姻法》中的结婚禁止条件 [J], 塔娜;
5.完善婚姻成立条件的法律思考 [J], 王志贞;王润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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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代婚姻法律制度研究

唐代婚姻法律制度研究

唐代婚姻法律制度研究唐代是中国历史上一个重要的时期,也是中国古代婚姻法律制度发展的关键时刻。

在唐代社会中,婚姻法律制度经历了多次与发展,形成了一套相对完备的制度。

在唐代的婚姻法律制度中,最重要的一条法律是唐武德六年颁布的《唐律疏议》。

这一法律系统明确了婚姻关系的合法性和合同性,规定了各种婚姻形式的许可与禁止,以及离婚和再婚的程序和条件。

在唐代,婚姻是一种合法的契约关系。

婚姻的基本内容包括男女双方的互相承诺和相互尊重,以及夫妻双方的财产和权益的继承问题。

《唐律疏议》明确规定,在婚姻关系中,男女双方应当保持忠诚和互助的原则,在家庭生活中相互尊重,共同承担家庭责任。

在唐代,婚姻形式非常多样化。

除了传统的男女之间的婚姻外,还有同性婚姻和群婚等形式。

同性婚姻在唐代并不被认为是非法的,唐代文献中有不少关于同性婚姻的记录。

至于群婚,则是指一男多女或一女多男的情况,群婚多见于富贵人家。

唐代的婚姻法律制度还规定了离婚和再婚的程序和条件。

根据《唐律疏议》的规定,在婚姻关系中出现严重矛盾而无法协调的情况下,夫妻双方可以提出离婚申请。

离婚的条件包括夫妻双方的主观意愿,以及相关证据的提供。

而再婚则需要按照相关程序来进行。

此外,在唐代的婚姻法律制度中,还存在一些以妇女权益保护为目的的法律规定。

比如,《唐律疏议》规定,杀妻弃儿的行为将受到严厉的惩罚,而女方在离婚后可以保留婚前的财产和权益。

综上所述,唐代的婚姻法律制度经历了一系列的发展与完善。

在这一制度中,婚姻被看作是一种合法的契约关系,男女双方有权自主选择对象,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同时,婚姻形式多样化,离婚和再婚也被规定得相对清晰。

唐代的婚姻法律制度对后来的中国婚姻法律制度的发展产生了重要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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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唐代婚姻制度中的禁止性规定[内容摘要]:中国古代婚姻制度都深受宗法观念的影响,唐代对于结婚的禁止性条件规定的较为严密,以维护封建国家的统治秩序,并保证婚姻关系不违背封建礼教。

其主要内容有同姓不婚、亲属不婚、官民不婚、良贱不婚、禁止僧道为婚、禁止妄冒为婚、禁止买卖婚姻、禁止娶逃亡之女为婚等。

本文主要通过分析上述结婚的禁止性规定,发掘它深层的社会原因分析其合理性,及对当代婚姻制度的启示意义。

[关键字]:唐代;婚姻;禁止性规定[Abstract]: Marriage in Ancient China are dominated by patriarchal concepts of the Tang Dynasty to the conditions provided for the prohibition of marriage is more strict, so as to maintain the rule of the feudal state order, and to ensure that marriage is not against the feudal ethical code. The main contents of the same surname are not married, not married relatives, officials and the public is not married, not married between the aristocracy and the untouchables, prohibit monk for the marriage, take the jump for the marriage ban, prohibit the sale of marriage, prohibiting married women to escape the marriage and so on.This paper analysis the prohibition of marriage to explore its deeper social causes of their rationality, and the inspiration of contemporary significance of the institution of marriage[Key Words]: Tang Dynasty, marriage, prohibition中国古代的婚姻法律制度经过漫长的发展,到了隋唐时期臻于成熟和完备。

婚姻中的禁止性规定,又称结婚的禁止条件,是指法律规定当事人在结婚时不得为婚的事由。

唐代关于结婚的禁止条件规定的较为严密,以维护封建国家的正常统治秩序,并保证婚姻关系不违背封建礼教,在沿袭了前朝制度的基础上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做了一些调整。

这些禁止性规定内容丰富,突出了唐代礼法结合的主流观念,不难发现其双重性的特点,即既继承了前朝的主要规定,又有新的内容。

关于这些禁止性规定,学界早已开始研究并取得了颇为显著的成果。

如在郑显文教授的《唐代律令制研究》一书中的唐代婚姻法的基本原则和禁止性规定当中,较为详细的列举了禁止结婚的种类,为学者后期的研究提供了方便。

还有在岳纯之先生《关于唐代婚姻禁止条件的探讨》一文中,着重从同姓不婚、亲属不婚、官民不婚、有妻不婚、僧尼不婚中展开研究,提出了一些颇有价值的看法。

另外,瞿同祖先生在《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一书中,着重从社会思想观念的角度分析了结婚中的禁止性规定,引人思考。

笔者将会在上述学者的研究基础上,着重从这些禁止性规定的深刻社会原因着手,略谈一些自己的拙见。

一、唐代婚姻制度中结婚的禁止性规定(一)同姓不婚同姓不婚作为一个传统的婚姻禁忌在中国古代社会存在已久,早在先秦时期既已如此,据《左传》“僖公二十三年条”记载:“同姓不婚,其生不蕃”,说明古人很早以前就知道了近亲结婚对子女的生长不利。

唐代婚姻沿袭了前朝制度,并规定“诸同姓为婚者,各徒二年。

缌麻以上,以奸论。

”①但是何谓同姓?同姓的标准是什么?有的是以前同姓,但是现在不同姓,有的是现在同姓,但是以前不同姓,如何处理?《唐律疏议》中的《户婚》14卷给了具体的解释:“同宗共姓皆不得为婚,违者各徒二年。

然古者受姓命氏,因彰德功,邑居官爵,事非一绪。

其有祖宗迁易,年代寖远,流源析本,罕难推详。

至如鲁、卫,文王之昭;凡、蒋,周公之胤。

初虽同族,后各分封,并传国姓,以为宗本,若与姬姓为婚者,不在禁例。

其有声同字别,音响不殊,男女辨姓,岂宜仇匹,若阳与杨之类。

又如近代以来,特蒙赐姓,谱牒仍在,昭穆可知,今姓之与本枝,并不合共为婚媾。

其有复姓之类,一字或同,受氏既殊,元非禁限。

若同姓缌麻以上为婚者,各依杂律奸条科罪”。

具体问题需要具体分析,第一,同宗者属于同姓,这些人拥有一个祖先,但是因为种种原因,他们的姓氏不再相同,但是视为同姓,他们之间禁止通婚。

比如唐贞观年间的名将李勣原名徐士勣,因为有功,所以被赐国姓,他就不可以和姓徐的女子结婚。

有的虽然在遥远的过去存在同宗关系,但是因为年代久远,昭穆情况已经无从稽考,就不能算是同姓。

比如鲁、卫、凡、蒋都源出姬姓,同宗是周文王,但由于年代太过久远,其中发生了很多变化也无法考证,所以他们不算是同姓,不在禁婚之列。

第二,共姓者属于同姓,只要二人同姓,不管是不是同宗,一旦结婚,就属违例。

第三,音同字不同也属于同姓,比如“严”姓和“颜”姓,虽然他们字形有着千差万别,但是因为它们“音响不殊”,听起来实在难以分辨,所以他们之间也是禁止通婚的。

还有一点需要注意的是,古人在娶妻或娶妾时,如果不知道她们的姓氏,那就需要占卜了。

“买妾不知其姓,则卜之。

取决著龟,本防同姓。

同姓之人,①《唐律疏议·户婚》“同姓未婚”条疏。

则尝同祖,为妻为妾,论法不殊。

”①一旦违反规定,娶同姓妇女为妻妾者,不但要强制离异,还要追究双方的法律责任。

(二)亲属不婚中国一向都是一个很重视伦理道德的国家,凡是违反伦常与自己近亲属结婚法律是一概不允的,唐代也不例外。

唐律明确规定了亲属不得为婚的范围:“若外姻有服属而尊卑共为婚姻,及娶同母异父姊妹,若妻前夫之女者,亦各以奸论”。

“其父母之姑、舅、两姨姊妹及姨、若堂姨,母之姑、堂姑,己之堂姨及再从姨、堂外甥女,女婿姊妹,并不得为婚姻,违者各杖一百。

并离之。

”②。

根据以上范围,不难看出它的特点:第一,尊卑亲属之间严禁为婚,不论有服,还是无服,都不能结婚。

第二,禁婚的范围为较大,如与自己的再从堂姨、女婿姊妹的婚姻关系,这在现在的法律属于三代以外的亲属,法律不禁止他们之间的婚姻关系。

第三,同辈近亲之间结婚不被禁止。

除了尊卑亲属之间不能结婚之外,唐律还规定不可以娶亲属的妻妾为妻。

中国古代极为重视封建礼教,女子的夫君死后,要改嫁只能改嫁外姓,不得与前夫同宗共姓的男子结婚,否则:“诸尝为袒免亲之妻,而嫁娶者,各杖一百;缌麻及舅甥妻,徒一年;小功以上,以奸论。

……并离之。

”③(三)官民不婚、良贱不婚唐代为了维护社会的等级制度和官员的威严,官民不婚和良贱不婚是婚姻缔结时必须遵循的两条原则。

唐代法律禁止主管官员与自己所辖的部属官吏、百姓互为婚姻。

根据《唐律疏议》卷14“监临所娶监临女”条规定:“诸监临之官,娶所监临女为妾者,杖一百;若为亲属娶者,亦如之。

其在官非监临者,减一等。

女家不坐。

即枉法娶人妻妾及女者,以奸论加二等;为亲属者,亦同。

行求者,各减二等,各离之。

”从中可以得知,官民不婚的范围有多大。

首先,官指的是“监临之官”以及“在官非监临者”。

打个比方,就是一个地方的县官,他不可以和在他管辖范围内的女子结婚。

其次,“婚”的范围也不同,“唐律所说的‘婚’是指为娶所监临女为‘妾’,而唐令则只是说不得交婚,并未明言专指纳妾,应该既包括纳妾,也包括娶妻,甚至还可能包括嫁女。

另外,唐律明确指出这种‘婚’包括为自己和为亲属两种情况,唐令则没有具体指明,但考虑到在唐代结婚并不是一个人的事情,而是整个家族的事情,因此,唐令所说的‘交婚’应该也是既包括为自己,也包括为亲属。

”④①《唐律疏议》卷14。

②《唐律疏议》卷14。

③《唐律疏议》卷14。

④岳纯之:《关于唐代婚姻禁止条件的探讨》,(《烟台大学》学报2006年第一期),第90页。

唐代社会是一个等级森严的社会,按人们的不同身份地位,唐朝法律把境内的民众分为两大类,第一类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即良人,唐律中称其为‘凡人’;另一类是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唐律中称之为贱民。

相对于良人,贱民没有完全的法律主体人格,甚至作为一种特殊的财产。

这种严格的等级制度,反映到婚姻当中,便是严禁良贱为婚。

“人各有耦,色类须同。

良贱既殊,何宜配合。

”①唐律对于违反规定而出现的良贱通婚的情况,制定了严厉的惩罚措施。

如果主人替奴婢娶良人女为妻,对主人处以一年半的徒刑;良人女家减一等处罚,还要强制离异。

如果奴婢自己娶良人女为妻,主人知情但是不加以阻止,主人要受一百杖刑。

如果女方因为嫁给奴婢而脱良为奴,改变了户籍,对主人流三千里。

主人擅自把奴婢冒为良人,让他与良人成亲,也要受到两年的徒刑惩罚。

由此可以看出,唐代等级森严,一旦触犯,牵连甚广。

(四)禁止僧道为婚宗教反映出一定时期内社会中不同类的人不同的观点和追求的意识形态,到了唐代,佛教和道教的发展日趋完善并逐渐规模化,寺院经济作为封建社会一种重要的经济形式登上了历史的舞台。

“道士、女官、僧、尼都被称作是出家人,属于特殊的阶层,依佛、道戒律,不合婚娶。

唐代律令当中虽然没有关于禁止出家人结婚的规定,但是在唐代关于佛教、道教的规范性文件《道僧格》中,却有这方面的内容。

”②其中记载道:“凡道士、女道士……若巡门教化、和合婚姻……皆苦使也。

”也就是说,若僧尼和道士结婚,从中撮合的人要处以苦使的处罚。

“衣者蚕桑也,食者耕农也。

男女者继祖之重也,而二教悉禁,国家著令,又从而助之……”从这段史料中可以看出唐代关于对僧道不为婚的禁止性规定,不仅出现在佛、道的戒律里,国家的法典里似乎也出现过。

到了宋元时期,这一点就更加突出。

可见唐律对后世的影响颇深。

(五)禁止妄冒为婚妄冒为婚,主要指的是男方或女方当事人故意隐瞒自己的真实情况,如向对方隐瞒己方的年龄、身份、身体状况等,或者是假冒顶替,以次充好,以庶为嫡、以小为大等。

唐代关于妄冒为婚的违律行为,处以的刑罚颇为严重。

“诸为婚而女家妄冒着,徒一年。

男家妄冒,加一等。

未成者,依本约;已成者,离之。

”“未婚之法,必有行媒,男女、嫡庶、长幼,当时理有契约,女家违约妄冒着,徒一年。

男家妄冒,加一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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