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代婚姻制度
唐朝结婚流程

唐朝结婚流程引言唐朝是中国历史上一个辉煌的时期,也是中国古代婚姻制度发展的重要阶段之一。
在唐朝,婚姻是一个庄重而严肃的仪式,涉及到许多步骤和流程。
本文将详细描述唐朝结婚的步骤和流程。
选择对象在唐朝,婚姻大多是由父母或其他长辈来安排。
他们会根据家族地位、财富、人品、相貌等因素来选择合适的对象。
一般情况下,男方家族地位高的话会选择女方家族地位相对较低的女子作为配偶。
提亲当父母确定了合适的对象后,就会派人去女方家提亲。
这个过程通常由男方的长辈亲自带领一些亲信去女方家中进行,以示重视。
在提亲时,男方会带上礼物和聘金,以表示对女方家庭的尊重和诚意。
订婚如果女方家同意男方提亲,并认为男方是个合适的人选,双方就会正式订下婚约。
在订婚仪式上,男方会再次给女方家送上礼物和聘金,并由两家长辈见证并签订婚约书。
这个过程象征着双方的承诺和决心。
婚前准备一旦订婚完成,双方就开始进行婚前准备工作。
这包括确定婚期、准备嫁妆、筹备婚礼仪式等。
确定婚期确定一个吉利的婚期是非常重要的。
唐朝人相信吉利的日子可以给新人带来好运和幸福。
一般而言,选择在农历的二月、四月、六月、八月和十二月举办婚礼被认为是吉利的。
准备嫁妆在唐朝,女方需要准备一些贵重的东西作为自己的嫁妆,以示女方家庭的财富和地位。
这些东西通常包括金银首饰、绸缎衣物、家具等。
筹备婚礼仪式唐朝的结婚仪式非常庄重而隆重,需要进行详细的筹备工作。
主要包括婚宴的准备、请帖的发放、红纱的制作等。
婚礼仪式唐朝的婚礼仪式一般分为三个部分:迎亲、交杯酒和入洞房。
迎亲在婚礼当天,男方会带领一队人马前往女方家迎接新娘。
迎亲队伍通常由鼓手、锣手和喜糖分发人员组成。
迎亲队伍会穿过整个村庄或城市,以示喜庆。
到达女方家后,男方会行礼并向女方父母敬献贵重的礼物。
交杯酒交杯酒是唐朝婚礼中最重要的环节之一。
在这个环节中,新郎和新娘会相对而坐,由主持人主持,双方各自举起装满酒的杯子,并同时喝下。
这象征着双方的联姻和共同生活。
唐朝婚姻制度范文

唐朝婚姻制度范文唐朝是中国历史上一个重要的朝代,其婚姻制度也是深受研究者关注的话题。
唐朝的婚姻制度具有一定的特点和特色,对于了解当时社会风俗和文化都具有很大的参考价值。
下面将就唐朝的婚姻制度进行一段详细的阐述。
唐朝的婚姻制度主要是男尊女卑的封建家族制度,男性在家庭和社会中处于主导地位,女性则负责传宗接代、侍奉丈夫以及家务劳动等。
婚姻制度在整个唐朝社会中占据着重要的地位,旨在通过婚姻来维护家族和社会的稳定和秩序。
在唐朝,婚姻是经过家族和媒妁之言来达成的。
在父母代理的婚姻介绍下,男女双方进行亲自相见。
在相亲之前,双方家庭要进行详细的调查,了解对方的家庭背景、经济条件、性格特点等。
如果双方家庭认为合适,就会继续安排牵亲礼,然后进行彩礼的收送。
彩礼的数量和内容取决于男方家庭的经济实力和社会地位。
彩礼是男方家庭向女方家庭献上的财物,既是对女方家庭的尊重,也是对女方的奖赏。
婚姻在这个阶段是具有强烈经济色彩的,婚后女方的地位与财富往往取决于彩礼的多少。
然后进行言媒礼,即以家长和媒妁为代表进行正式的婚约。
婚约后的一段时间内,男方家庭会发送一系列礼品给女方,以表示自己的认可与诚意。
婚礼的时间安排和具体程序则依照双方家庭的习俗和宗教信仰来决定。
婚礼时,在家长的见证下进行拜堂、交杯酒、焚香、互赠首饰等仪式,以正式确定婚姻的成立。
婚礼上,双方亲友欢聚一堂,共同分享喜悦。
婚后的生活,男方有权对女方进行管束和监督。
双方的婚约中一般都有对婚姻责任和义务的约定,例如男方对女方的赡养责任和女方对男方的服从义务等。
男方享有绝对的婚内统治权,女方则依附于男方。
这种婚姻制度反映了封建社会的男尊女卑思想和家族权力的延续。
唐朝的婚姻制度也存在一些特殊的情况。
一是官员和贵族的婚姻多是政治联姻,通过婚姻来维护家族的利益和地位。
二是妻妾制度在唐朝时期比较普遍,贵族和达官显贵常常有多个妻子和妾室。
三是文人雅士的婚姻较为自由,文人们追求爱情和婚姻自由,婚姻中的感情和和谐更被看重。
唐代婚姻的一夫一妻+姬婢制

唐代婚姻的一夫一妻+姬婢制中国古代性文化考究之第五章封建社会“性宽松”的性文化第三节唐代男女婚姻的缔结与维系一、唐代婚姻的一夫一妻+姬婢制由于物质生活比较富足,社会风气崇尚风流,盛行于封建社会的一夫多妻制(准确地说是一夫一妻+多姬妾制)在唐代特别发达。
法律虽然严禁重婚,但允许纳妾,而且不限人数。
纳妾不仅是豪门权贵的事,在社会上也比较普遍,有些小家小户也有一起一起。
此外,还有蓄养外室(称为“外妇”、“别宅妇”)的风气,也就是不居于主家的妾,唐玄宗时曾多次下诏禁止置“别宅妇”,并将官员们的“别宅妇”没入宫中作为惩戒,可见风气之盛。
此外,唐朝又盛行妓乐,贵族富户家中大多蓄养歌舞家妓,也称作“女乐”、“歌舞人”、“音声人”等,供主人娱乐玩赏。
白居易“莫养瘦马驹,莫教小妓女”的诗句,其实说的正是这种家妓。
王公贵族之家姬妾、家妓常有数百人之多。
对此,在本章第五节将详细阐述。
在姬妾中,身份最高的是媵。
按古义说,媵是从嫁之意,后代常将媵、妾合称,并无十分严格的界限。
在唐代,从法律、制度上说,媵、妾是有一定区别的。
媵是正弃之外名分较高的侧室,但这种名分只限于王公贵族中。
唐制规定:亲王等可以有媵十人,二品官媵八人,三品及国公媵六人,四品媵四人,五品媵三人。
这些媵各有品级、名位,此外就都算作妾了。
媵与妾在法律上量刑也有等级分别。
一般人家没有媵的名位,正弃之外就是妾。
妾在唐朝也称作“下妻”、“小妾”、“侧室”等。
媵、妾与主人都有配偶名分,但不是正式婚配,“普通买卖”,与娶妻“等数相悬”,不可同论。
唐人多称买妾而不称娶妻,家中有妾而无妻则仍称未婚,从这些习惯中可以看出妾和主人并没有正式的婚姻关系。
唐律严格规定不准以妾为妻,在实际生活中,以妾为妻也是要受谴责的。
杜佑家是名门大族,他一生名声都不错,唯独晚年以妾为妻,受到士林指责。
法律也严禁以妾为妻,因为“妾乃贱流”,妾原则上须以良人为之。
至于常和妾合称为“姬妾”、“妓妾”中的姬侍、家妓等,她们没有配偶的名分,比妾的地位还要低,与婢同类,只是她们一般不从事家务劳动,而是做主人的内宠和歌舞人而已,同时,当然有义务供主人发泄性欲。
唐代婚姻制度探析

这些方面共同作用,使得唐代婚姻关系相对稳定,但也存在变数。在特殊情 况下,如夫妻感情破裂、家族纷争等,离婚现象也时有发生。
三、离婚制度
在唐代,离婚制度被称为“和离”。根据史书记载,“和离”是指夫妻双方 在感情破裂或其他无法共同生活的情况下,按照一定程序解除婚姻关系。
1、离婚条件:唐代离婚需满足一定的条件,如夫妻感情破裂、一方犯有重 大过失等。在特殊情况下,如夫妻双方因生活琐事发生矛盾,经双方协商一致, 也可离婚。
2、家风传承:唐代家庭重视家风传承,夫妻双方应共同维护家庭的良好传 统,教育子女孝顺、忠诚、贤良等良好品质。
3、经济共担:唐代夫妻需共同承担家庭经济责任,丈夫需努力耕织、经商 等,妻子也需参与劳动,协助丈夫维持家庭生计。
4、感情维系:尽管唐代夫妻间的爱情不如现代社会那样强调,但双方仍需 努力维系感情,遵守婚姻承诺,共同经历人生的喜怒哀乐。
1、血缘关系:唐代婚姻制度禁止近亲结婚,如姑表兄弟姐妹之间、姨表兄 弟姐妹之间等。同时,同姓不婚,以避免血脉混淆。
2、聘礼与纳采:婚姻关系的建立需要男方下聘礼、女方接受聘礼,以及男 方纳采(表示求婚)。聘礼与纳采是婚姻成立的必备条件之一。
3、父母之命:在唐代,子女的婚姻需经父母同意,未经父母同意的婚姻将 被视为不合法。
四、总结
唐代婚姻制度是中国历史上一个重要的里程碑,它在传统儒家思想的影响下, 形成了一套相对完整的婚姻家庭制度。虽然其中的某些规定在现代看来可能存在 不足之处,但在当时的历史背景下,这一制度为维护社会稳定、促进家庭和谐发 挥了积极作用。通过对唐代婚姻制度的研究,我们可以深入了解当时社会的伦理 道德观念、文化水平和经济发展状况,为历史文化研究提供重要参考。
唐代婚姻制度探析
目录
唐朝婚姻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婚姻是人生大事,自古以来,婚姻制度一直是我国法律的重要组成部分。
唐朝作为我国历史上一个繁荣昌盛的朝代,其婚姻法律规定具有很高的研究价值。
本文将从唐朝婚姻法律规定的历史背景、婚姻制度、婚姻登记、婚姻解除、婚姻财产等方面进行详细阐述。
二、唐朝婚姻法律规定的历史背景唐朝(618-907年)是我国封建社会的一个重要阶段,这一时期,我国婚姻法律制度得到了进一步发展和完善。
唐朝婚姻法律规定的历史背景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1. 儒家思想的影响:儒家思想是我国封建社会的正统思想,其核心观念“礼治”对唐朝婚姻法律规定产生了深远影响。
婚姻被视为家庭的基础,婚姻关系的确立和解除都要遵循一定的礼节和规范。
2. 历史传承:唐朝继承和发展了前代婚姻法律制度,对婚姻登记、婚姻解除、婚姻财产等方面进行了明确规定。
3. 社会需求:唐朝时期,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人们对于婚姻法律制度的完善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三、唐朝婚姻制度1. 婚姻形式:唐朝婚姻形式主要有嫁娶、娶嫁、纳妾、和亲等。
嫁娶是指男女双方自愿结为夫妻,娶嫁是指男方到女方家迎娶新娘,纳妾是指男子在正妻之外纳娶女仆为妾,和亲是指为了巩固国家关系,通过联姻方式将公主嫁给外国君主。
2. 婚姻年龄:唐朝法律规定,男子结婚年龄为16岁,女子结婚年龄为14岁。
但实际生活中,由于种种原因,很多人结婚年龄偏大。
3. 婚姻对象:唐朝法律规定,婚姻对象必须是同姓、同宗、同籍。
此外,禁止近亲结婚,如祖孙、伯叔侄、兄弟等。
4. 婚姻程序:唐朝婚姻程序较为繁琐,主要包括求婚、纳采、纳币、纳征、请期、亲迎等环节。
四、唐朝婚姻登记唐朝婚姻登记制度较为完善,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婚姻登记机关:唐朝婚姻登记机关为县令、州牧等地方官员。
2. 婚姻登记内容:婚姻登记内容包括男女双方姓名、年龄、籍贯、婚姻状况、婚姻关系确立时间等。
3. 婚姻登记程序:婚姻登记程序较为繁琐,包括求婚、纳采、纳币、纳征、请期、亲迎等环节。
唐朝婚姻家庭继承制度

唐朝婚姻家庭继承制度一、婚姻制度唐朝实行一夫一妻制,禁止一夫多妻。
“诸有妻更娶者,徒一年;女家,减一等。
若欺妄而娶者,徒一年半;女家不坐。
各离之.”但当时并不禁止纳妾,实际是一夫一妻多妾制,而且禁止随意变换妻妾之位。
“诸以妻为妾,以婢为妻者,徒二年。
以妾及客女为妻,以婢为妾者,徒一年半。
各还正之。
"其目的在于明嫡庶之别,维护嫡长子继承制。
1、婚姻的成立。
唐律强调:(1)确认尊长对卑幼的主婚权。
“诸嫁娶违律,祖父母、父母主婚者,独坐主婚”。
但对卑幼在外自行定婚者区别对待,已成婚且合法者,予以承认;尚未成婚,须服从尊长安排;“违者,杖一百”。
(2)以婚书和聘财为婚姻成立的要件。
“诸许嫁女,已报婚书及有私约而辄悔者,杖六十”;“虽无许婚之书",但女家已接受男家聘财,亦不得悔婚,否则同样处杖六十;“男家自悔者,不坐”.(3)实行“同姓不婚”原则。
“诸同姓为婚者",双方各徒二年;非同姓而有五服以内血缘关系的男女也不得通婚,违者“以奸论".此外,严禁娶逃亡女子为婚,监临官不得娶监临之女为妾,良贱之间不得为婚,违者均处以刑罚。
2、婚龄的规定。
唐初规定男子二十岁,女子十五岁;唐人崔颢《王家少妇》所谓“十五嫁王昌"可证。
玄宗时改为男子十五岁,女子十三岁,实行早婚。
婚姻观念有些保守,不到成婚年龄,不得流露嫁娶心事。
有个小姑娘叫李冶,五、六岁时做了一首诗,题目是《咏蔷薇》,中有两句:“经时未嫁却,心绪乱纵横”。
父母认为不祥,让她做发女道士。
男子换妻如换衣服,亦为物议不容,如《唐才子传》崔颢:“娶妻择美者,稍不惬,即弃之,凡易三四”.由此招致“轻薄”“无行”之名.《旧唐书·李益传》:“少有痴病,而多猜忌。
防闲妻妾,过为苛酷,而有散灰扃户之谈闻于时,故时谓妒痴为‘李益疾'”。
3、婚姻的和谐。
夫妻感情相得,白头待老,唐人俗语谓之“和谐”.蒋防《霍小玉传》里面有梦脱鞋的情节,醒来解梦:“鞋者谐也,夫妇再合;脱者解也,既合而解,亦当永诀”。
唐代婚姻法律制度研究

唐代婚姻法律制度研究唐代是中国历史上一个重要的时期,也是中国古代婚姻法律制度发展的关键时刻。
在唐代社会中,婚姻法律制度经历了多次与发展,形成了一套相对完备的制度。
在唐代的婚姻法律制度中,最重要的一条法律是唐武德六年颁布的《唐律疏议》。
这一法律系统明确了婚姻关系的合法性和合同性,规定了各种婚姻形式的许可与禁止,以及离婚和再婚的程序和条件。
在唐代,婚姻是一种合法的契约关系。
婚姻的基本内容包括男女双方的互相承诺和相互尊重,以及夫妻双方的财产和权益的继承问题。
《唐律疏议》明确规定,在婚姻关系中,男女双方应当保持忠诚和互助的原则,在家庭生活中相互尊重,共同承担家庭责任。
在唐代,婚姻形式非常多样化。
除了传统的男女之间的婚姻外,还有同性婚姻和群婚等形式。
同性婚姻在唐代并不被认为是非法的,唐代文献中有不少关于同性婚姻的记录。
至于群婚,则是指一男多女或一女多男的情况,群婚多见于富贵人家。
唐代的婚姻法律制度还规定了离婚和再婚的程序和条件。
根据《唐律疏议》的规定,在婚姻关系中出现严重矛盾而无法协调的情况下,夫妻双方可以提出离婚申请。
离婚的条件包括夫妻双方的主观意愿,以及相关证据的提供。
而再婚则需要按照相关程序来进行。
此外,在唐代的婚姻法律制度中,还存在一些以妇女权益保护为目的的法律规定。
比如,《唐律疏议》规定,杀妻弃儿的行为将受到严厉的惩罚,而女方在离婚后可以保留婚前的财产和权益。
综上所述,唐代的婚姻法律制度经历了一系列的发展与完善。
在这一制度中,婚姻被看作是一种合法的契约关系,男女双方有权自主选择对象,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同时,婚姻形式多样化,离婚和再婚也被规定得相对清晰。
唐代的婚姻法律制度对后来的中国婚姻法律制度的发展产生了重要的影响。
唐朝的婚姻制度

唐朝的婚姻制度在唐朝,婚姻制度是一个非常重要的社会制度,它对整个社会的稳定和家庭的和睦起着重要作用。
唐朝的婚姻制度相较于前代有一些变化和发展,主要体现在婚姻的选择、婚姻的程序以及婚姻的权利和义务方面。
在唐朝,婚姻的选择相对灵活,婚姻自由度相对较高。
虽然仍然存在以父母为中心的婚姻安排,但相对于前代的严格规定,唐朝更加注重男女双方的意愿。
尤其是在城市中,有较大的婚姻自主权。
此外,唐朝禁止了宗族内近亲结婚,进一步保护了婚姻的自由。
唐朝的婚姻程序相对简化和便利。
一般情况下,男女双方达到婚龄后,可以自由选择伴侣,而且无需通过正式媒人或父母的安排来进行婚姻。
一旦男女双方同意结婚,就可以举行婚礼。
唐朝的婚礼分为三个环节:订婚、迎亲和成婚。
原则上,男女双方订婚后必须在随后不久举行婚礼,否则会被认为是不属于正式婚姻的关系。
在婚礼上,除了男女双方的父母和亲戚朋友,还会邀请一些官员或知名人士来参加,以显示婚礼的正式性和庄重性。
婚姻中的权利和义务是婚姻制度中另一个重要方面。
在唐朝,男女双方在婚姻中的地位是平等的。
妻子在经济上享有与丈夫一样的权益,例如财产继承和支配权等方面。
另外,夫妻关系中存在着相互尊重和支持的基本原则。
夫妻双方应该共同承担家庭的责任,共同照顾子女和家务。
此外,唐朝也禁止重婚和婚内外通,以保护婚姻的稳定和纯洁。
总而言之,唐朝的婚姻制度在婚姻的选择、程序以及权利和义务方面相对较为灵活和自由。
与前代相比,唐朝对于婚姻的选择更注重男女双方意愿的尊重和平等,婚姻程序相对简化和便利,夫妻双方在婚姻中的权利和义务得到平等的保护和尊重。
这种婚姻制度的发展和改变为唐朝社会的稳定和家庭的和睦做出了重要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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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谈唐代婚姻制度婚姻是人生中一项重要的仪式,不仅联系着双方当事人,更是男女家庭的联合,双方社会关系的融合。
各个时代由于政治制度、文化传统不同,因而其婚姻制度也不同。
唐代处于我国封建社会发展的高峰阶段,高度发达的政治、经济、文化为其婚姻礼俗形式奠定了基础,使得唐代婚姻制度较前代更加完备和丰富。
经过隋末战乱以及唐初平定战争的洗礼,同时又由于武德期间的皇储之争,唐初统治者为了恢复生产力,稳定社会需要大量的劳动力,故大力繁殖人口成为婚姻制度的主要思想。
唐代提倡早婚,男年二十,女年十五以上及妻丧达制以后,孀居服纪已除,并须申以媒媾,命其好合。
唐代婚姻更加自由,男女可自由择偶但是只是男子出门在外之时,才可“自娶妻”。
封建家长对于子女婚姻的包办仍是主导,强调尊长对卑幼的主婚权。
唐已经形成婚书制度且把彩礼作为为婚姻成立的要件。
唐代的禁止结婚的条件也比较多。
1.禁止同姓为婚及亲属为婚。
2.禁官员娶部属之女 3.禁止良贱为婚。
4.禁止僧、道为婚。
5. 禁恐吓为婚。
《唐律疏议·户婚律》卷14“违律为婚”条规定:“诸违律为婚,虽有媒聘,而恐吓娶者,加本罪一等;强娶者,又加一等。
被强者,止依未成法。
6.禁止妄冒为婚。
即男方或女方故意隐瞒己方的真实情况,如向对方隐瞒己方的年龄、身份、身体状况;或者假冒顶替,以次充好。
7.禁止娶逃亡妇女为妻妾。
8.禁止先奸后娶。
唐律的禁止结婚条件很好的维护了纲常伦理,对于社会的稳定其起到重要作用。
唐朝的离婚形式有和离,休妻,义决。
和离:即夫妻关系不和谐时就可以协商离婚。
此种方式充分的尊重了男女双方的意愿,和平的解决了双方的矛盾。
休妻:唐律继承了历代的“七出三不去”。
“七出”即:无子、淫佚、不事舅姑、口舌、盗窃、妬忌、恶疾。
只要妻子犯了其中任何一条就可能被休弃。
这与汉代的七出顺序不同,把无子放到首位,体现了唐朝对于繁衍
子嗣的重视。
“三不去”依次为:与更三年丧不去(即指妻子曾替丈夫的父母服丧三年)。
前贫贱后富贵不去。
有所取无所当不去(即指妻子的家族散亡,假如妻子被休则无家可归)。
义决:夫或是妻有杀伤对方及直系尊亲、旁系尊亲,或者双方一定范围内亲属相互有殴打、奸、杀行为的,法律则判定强制离婚,并对处罚不肯离异者。
唐代离婚制度中偏向于对夫权的维护,且“夫妻相犯,实行异罚”。
法律赋予丈夫大量权利却把沉重的忠实义务强加于妻子身上,致使男子离婚有很大的随意性,妻子的命运系于丈夫和公婆的喜怒之间。
正如白居易诗云:“人生莫作妇人身,百年苦乐由他人。
”
唐朝的婚姻制度依旧以维护伦理纲常为中心,却在继承前代同时有了新的进步。
唐代的婚姻制度较为开放,男女择偶较自由。
离婚改嫁和夫死再嫁习以为常,并未受贞节观念的严重束缚,它与前朝的“从一而终”和后代的“饿死事小,失节事大”形成鲜明
的对照。
但是依旧有大量的落后残留。
仍维护封建家长制,把“父母之命,媒约之言”作为婚姻成立的必要条件,甚有无媒不得选之说。
唐代仍坚持“夫权中心主义”,妻子以夫为天,要善待舅姑,喂养子女:妻子要对丈夫忠贞,不得与人私通;妻子要知进退,懂忍让,对于丈夫的其他妻妾不能嫉妒。
婚姻关系中夫与妻地位极不平等。
法律赋予丈夫休妻的权利,但是却只规定妻子大量义务,无权利保障。
以现代的角度看,唐代的婚姻制度无疑是落后的,但是仍可以看到其有很多发光点。
也得到不少启示——婚姻的幸福美满建立在男女双方的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包办婚姻,买卖婚姻,一方主导婚姻注定是不会幸福的。
夫妻关系和谐决定着家庭的幸福,更影响着社会的安定,小家定,大家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