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代婚姻制度及其限制的法理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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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代婚姻法律制度评析

唐代婚姻法律制度评析

各朝代婚姻法律关注 的中心 。唐 律继承 和发展 了 以往
礼 法 并 用 的 统 治 方 法 和 立 法 经 验 , 化 了引 礼 入 律 、 强 礼
奸论 ; , 妾 各减二 等 ; 并离之 ” 。这 主要是 出于礼教 的尊
卑 、 分 不 可 乱 的 原 则 , 然 祖 免 亲 之 妻 与 自 己并 无 血 名 虽 缘 关 系 , 辈 份 属 同宗 , 为 法 律 所 禁 止 。 但 也 ① ( ) 孙 无 忌 : 唐 律 疏 议 》 中 华 书 局 l8 唐 长 《 , 9 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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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制度更是确 立 了“ 准乎 礼” 立法 思想 , 是将礼 一 的 或 的 内容 直 接 移 植 于 婚 姻 法 律 制 度 之 中 , 是 有 关 婚 姻 或 立 法 要 合 乎 礼 制 的 精 神 , 是 出 ̄ . 入 刑 , 接 以 犯 罪 或 LU M 直 进 行 处 置 。可 以 说 , 唐 代 各 项 具 体 的 婚 姻 法 律 制 度 在 中无处不显现 着“ 准乎 礼 ” 一 宗法 思想 , 透 着其 一 这 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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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唐律》中的婚姻制度

浅议《唐律》中的婚姻制度

二、唐朝的婚姻制度
(一)婚姻的缔结 (二)婚姻的解除 (三)改嫁
(一)婚姻的缔结
1.父母之命、媒妁之言
《户婚律》规定;“诸卑幼在外,尊长后为定 婚,而卑幼自娶妻,已成者婚如法;未成者从尊长, 违者杖一百。” 《户婚律》“嫁娶违律”条 :“诸嫁娶违律, 祖父母、父母主婚者,独坐主婚。若期亲尊长主婚 者,主婚为首,男女为从。余亲主婚者,事由主婚, 主婚为首,男女为从;事由男女,男女为首,主婚 为从。其男女被逼。若男年十八以下及在室之女, 亦主婚独坐。”
2.强制离婚
(1) 义绝: 《唐律疏议·户婚》:“(夫) 殴妻之祖父母、父母及杀妻外祖父母、伯叔父母、 兄弟、姑、姊妹。”“妻殴詈夫之祖父母、父母, 杀伤夫外祖父母、伯叔父母、兄弟、姑、姊妹及与 夫之缌麻以上亲,若妻通奸及欲害夫者。”或者 “夫妻祖父母伯叔父母、兄弟、姑、姊妹自相杀 者”,为“义绝”。 “义绝”者必须强制离婚,“违者,徒一年”。 (2)违律结婚 “违律为婚而妄冒已成者”临之官,娶所监临女为妾者,杖一百; 若为亲属娶者, 亦如之。即枉法娶人妻妾及女者, 以奸论加二等 。 (5) 不得与逃亡妇女为婚 《户婚》“娶逃亡妇女”条规定:“诸娶逃亡 妇女为妻妾,知情者与同罪,至死者减一等。离 之。即无夫,会恩免罪者,不离。”疏议曰: “妇女犯罪逃亡,有人娶为妻妾,若知其逃亡而 娶,流罪以下,并与同科;惟妇人本犯死罪而娶 者,流三千里。仍离之。即逃亡妇女无夫,又会 恩赦得免罪者,不合从离。其不知情而娶,准律 无罪,若无夫,即听不离。”
(5)三者的效力
如果男女双方已有私约或报婚书,或女方家 庭已接受男方家的聘财,而另许配给他人,唐律 规定对女方尊长杖一百;如已成婚配者,徒一年 半。如后娶之人知该女已许嫁而娶之,减女方罪 一等,女归前夫。若前夫不娶,女方还聘财,后 夫婚如法。从唐律中的该项规定可以看出,唐代 法律积极地维护社会信用体系,对于婚书的法律 效力给予保护,从而减少了婚姻方面的法律纠纷。

唐代婚姻制度探析

唐代婚姻制度探析

这些方面共同作用,使得唐代婚姻关系相对稳定,但也存在变数。在特殊情 况下,如夫妻感情破裂、家族纷争等,离婚现象也时有发生。
三、离婚制度
在唐代,离婚制度被称为“和离”。根据史书记载,“和离”是指夫妻双方 在感情破裂或其他无法共同生活的情况下,按照一定程序解除婚姻关系。
1、离婚条件:唐代离婚需满足一定的条件,如夫妻感情破裂、一方犯有重 大过失等。在特殊情况下,如夫妻双方因生活琐事发生矛盾,经双方协商一致, 也可离婚。
2、家风传承:唐代家庭重视家风传承,夫妻双方应共同维护家庭的良好传 统,教育子女孝顺、忠诚、贤良等良好品质。
3、经济共担:唐代夫妻需共同承担家庭经济责任,丈夫需努力耕织、经商 等,妻子也需参与劳动,协助丈夫维持家庭生计。
4、感情维系:尽管唐代夫妻间的爱情不如现代社会那样强调,但双方仍需 努力维系感情,遵守婚姻承诺,共同经历人生的喜怒哀乐。
1、血缘关系:唐代婚姻制度禁止近亲结婚,如姑表兄弟姐妹之间、姨表兄 弟姐妹之间等。同时,同姓不婚,以避免血脉混淆。
2、聘礼与纳采:婚姻关系的建立需要男方下聘礼、女方接受聘礼,以及男 方纳采(表示求婚)。聘礼与纳采是婚姻成立的必备条件之一。
3、父母之命:在唐代,子女的婚姻需经父母同意,未经父母同意的婚姻将 被视为不合法。
四、总结
唐代婚姻制度是中国历史上一个重要的里程碑,它在传统儒家思想的影响下, 形成了一套相对完整的婚姻家庭制度。虽然其中的某些规定在现代看来可能存在 不足之处,但在当时的历史背景下,这一制度为维护社会稳定、促进家庭和谐发 挥了积极作用。通过对唐代婚姻制度的研究,我们可以深入了解当时社会的伦理 道德观念、文化水平和经济发展状况,为历史文化研究提供重要参考。
唐代婚姻制度探析
目录

唐代婚姻制度及其限制的法理思考

唐代婚姻制度及其限制的法理思考

唐代婚姻制度及其限制的法理思考唐代是中国历史上一个辉煌的时代,婚姻制度在唐代社会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唐代的婚姻制度由一系列法律和道德规范来约束,旨在维护社会的稳定和家庭的和谐。

然而,这些婚姻制度也存在一些限制,对个体自由和平等权利构成一定的约束。

本文将探讨唐代婚姻制度及其限制的法理思考。

首先,唐代的婚姻制度体现了封建社会的特点,婚姻往往是由家族和社会共同决定的。

按照唐代的法律规定,婚姻必须经过父母的同意和介绍,这意味着婚姻的自由度相对较低。

尤其是女性,在婚姻问题上更是没有话语权,她们往往被视为家族利益的筹码,被迫嫁人以维系家族的利益。

然而,唐代的婚姻制度并非完全没有保障个体的权益。

唐代的法律对于婚姻中的诸多方面都有明确的规定,如男女双方必须自愿结婚,丈夫有责任供养妻子和子女等。

这些规定反映了婚姻制度对个体权益的保护,尤其是对妇女权益的保护。

然而,这些法律规定在实施中并不总能得到充分的保护,因为社会的观念和传统往往起着更大的决定性作用。

在法律层面上,唐代的婚姻制度存在着一系列的限制。

例如,唐代的法律规定,禁止通婚远亲,即禁止近亲结婚。

这个规定的目的是避免家族内部的权力过于集中,保持家族的平衡。

然而,这个规定也给个体自由权利带来了一定的限制,因为它剥夺了个体选择配偶的自由。

此外,唐代的法律还规定了年龄限制。

女性必须在14岁以上,男性必须在16岁以上才能结婚。

这个规定的目的是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防止过早婚姻对个体的发展产生不利影响。

然而,这个规定也限制了个体自由选择婚姻的权利,特别是对于女性而言,过早结婚可能会限制她们接受教育和发展自己的机会。

在婚姻制度中,唐代的法律还规定了禁止一夫多妻制度,要求男方只能娶一位妻子。

这个规定的目的是保护女性的权益,防止男性滥用权力对妻子进行虐待和歧视。

然而,这个规定也给男性带来了限制,如果男方需要更多的生育子嗣或满足其他需求,他们必须依法离婚再娶,这对男性来说也是一种限制。

唐代婚姻法律制度研究

唐代婚姻法律制度研究

唐代婚姻法律制度研究唐代是中国历史上一个重要的时期,也是中国古代婚姻法律制度发展的关键时刻。

在唐代社会中,婚姻法律制度经历了多次与发展,形成了一套相对完备的制度。

在唐代的婚姻法律制度中,最重要的一条法律是唐武德六年颁布的《唐律疏议》。

这一法律系统明确了婚姻关系的合法性和合同性,规定了各种婚姻形式的许可与禁止,以及离婚和再婚的程序和条件。

在唐代,婚姻是一种合法的契约关系。

婚姻的基本内容包括男女双方的互相承诺和相互尊重,以及夫妻双方的财产和权益的继承问题。

《唐律疏议》明确规定,在婚姻关系中,男女双方应当保持忠诚和互助的原则,在家庭生活中相互尊重,共同承担家庭责任。

在唐代,婚姻形式非常多样化。

除了传统的男女之间的婚姻外,还有同性婚姻和群婚等形式。

同性婚姻在唐代并不被认为是非法的,唐代文献中有不少关于同性婚姻的记录。

至于群婚,则是指一男多女或一女多男的情况,群婚多见于富贵人家。

唐代的婚姻法律制度还规定了离婚和再婚的程序和条件。

根据《唐律疏议》的规定,在婚姻关系中出现严重矛盾而无法协调的情况下,夫妻双方可以提出离婚申请。

离婚的条件包括夫妻双方的主观意愿,以及相关证据的提供。

而再婚则需要按照相关程序来进行。

此外,在唐代的婚姻法律制度中,还存在一些以妇女权益保护为目的的法律规定。

比如,《唐律疏议》规定,杀妻弃儿的行为将受到严厉的惩罚,而女方在离婚后可以保留婚前的财产和权益。

综上所述,唐代的婚姻法律制度经历了一系列的发展与完善。

在这一制度中,婚姻被看作是一种合法的契约关系,男女双方有权自主选择对象,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同时,婚姻形式多样化,离婚和再婚也被规定得相对清晰。

唐代的婚姻法律制度对后来的中国婚姻法律制度的发展产生了重要的影响。

浅谈唐代婚姻制度中的禁止性规定

浅谈唐代婚姻制度中的禁止性规定

浅谈唐代婚姻制度中的禁止性规定[内容摘要]:中国古代婚姻制度都深受宗法观念的影响,唐代对于结婚的禁止性条件规定的较为严密,以维护封建国家的统治秩序,并保证婚姻关系不违背封建礼教。

其主要内容有同姓不婚、亲属不婚、官民不婚、良贱不婚、禁止僧道为婚、禁止妄冒为婚、禁止买卖婚姻、禁止娶逃亡之女为婚等。

本文主要通过分析上述结婚的禁止性规定,发掘它深层的社会原因分析其合理性,及对当代婚姻制度的启示意义。

[关键字]:唐代;婚姻;禁止性规定[Abstract]: Marriage in Ancient China are dominated by patriarchal concepts of the Tang Dynasty to the conditions provided for the prohibition of marriage is more strict, so as to maintain the rule of the feudal state order, and to ensure that marriage is not against the feudal ethical code. The main contents of the same surname are not married, not married relatives, officials and the public is not married, not married between the aristocracy and the untouchables, prohibit monk for the marriage, take the jump for the marriage ban, prohibit the sale of marriage, prohibiting married women to escape the marriage and so on.This paper analysis the prohibition of marriage to explore its deeper social causes of their rationality, and the inspiration of contemporary significance of the institution of marriage[Key Words]: Tang Dynasty, marriage, prohibition中国古代的婚姻法律制度经过漫长的发展,到了隋唐时期臻于成熟和完备。

论唐代婚姻法律制度

论唐代婚姻法律制度

唐代婚姻的习俗和其发展的特点在中国法制史上,唐律集封建法律之大成,居于承前启后的重要地位,作为其内容之一的婚姻法,也是后代各朝婚姻立法的典范,唐律乃至整个中国古代社会制度,在婚姻家庭法律领域所推崇和维护的伦理道德,对于家庭关系的稳定,整个社会秩序的安定,产生了积极有效的作用,它的立法指导思想、内容不仅有时代特色,而且深刻影响了后世,当代对唐代婚姻立法成功经验的启示与局限性的认识,对我国正在进行的婚姻立法也可提供历史明鉴,也可使我们更好地完善和实施我国的婚姻法律制度。

一、唐代法律制度的历史地位唐代是我国历史发展史上一个非常重要的时期,其经济、政治、文化都达到了中国封建社会的巅峰。

唐代的律令制度是秦汉以来国家制定法发展之集大成,也是中国封建法律最为成熟的阶段。

律疏是汉代以来法律学发展的结晶,堪称中国古代法律的典范。

唐律、疏律对后世法典产生极其重要的影响,终南宋(1279年)之世,一直作为现行法延续实施。

因此,唐律是中国古代一部有着承前启后作用的法典。

唐代的律令制度对于古代周边国家也产生了重要的影相关响。

日本以及当时的朝鲜半岛的高丽、百济、新罗三国受唐代法律的影响更为深远。

笔者对唐律在婚姻方面的立法思想和相关规则进行探究。

唐代是中国封建社会法律最为成熟的时期,唐律是我国保留下来的较完备的古代成文法,其主要特征是体现了礼与法的完美结合。

“礼教”伴随着中国几千年历史文明的发展,在当今社会中仍有存留,并深刻影响着每一代中国人。

二、唐代婚姻法的主要内容隋唐时期的中国古代婚姻家庭法律制度,经过绵延漫长的历史发展过程已经成熟和完备。

(一)结婚年龄的规定据记载,唐代曾先后有过两次关于结婚年龄的诏令,第一次是在贞观元年(627年),唐太宗即位不久,即下诏令:“其庶人男女之无家者,并仰州县官人以礼聘娶,皆任同类相求,不得抑取。

男年二十、女年十五以上……并须申以婚媾,命其好合。

”规定的年龄为男年二十、女年十五以上必须婚媾;第二次是在玄宗开元二十二年(734年),唐玄宗发布了一条新的诏令:“男年十五、女年十三以上,听婚嫁。

《唐律疏议》中的婚姻制度研究

《唐律疏议》中的婚姻制度研究

《唐律疏议》中的婚姻制度研究《唐律疏议》是唐代法律的专门解释和补充,是对《唐律》的注释和补充条文。

在《唐律疏议》的内容中,婚姻制度是其中的一个重要方面,对唐代婚姻制度的了解有助于我们更好地了解唐代的社会风貌和文化传统。

本文将对《唐律疏议》中的婚姻制度进行深入研究,以便更好地了解唐代的婚姻观念和法律制度。

我们需要了解唐代的婚姻观念。

在唐代,婚姻被视为一种家庭关系,是家族传承和延续的重要方式。

婚姻不仅仅是两个人的私事,更是两个家庭之间的联姻关系。

在唐代社会中,婚姻的选择和安排往往受到家族和社会的重视和干涉。

男尊女卑的思想在唐代社会中十分盛行,因此婚姻中的地位和权力往往是不平等的,这也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唐代的婚姻制度。

在《唐律疏议》中,对婚姻制度的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婚姻的订立、离婚的程序、再婚的限制、外配的地位、婚姻家暴的处理等。

关于婚姻的订立,《唐律疏议》规定了婚姻的条件和程序。

在婚姻的订立中,男女双方必须满足一定的年龄和身份要求,同时还需要经过家长或监护人的同意,并进行一定的礼仪程序。

这些规定反映了唐代社会对婚姻的严格管理和社会规范的要求。

关于离婚的程序,《唐律疏议》也做出了详细的规定。

在唐代社会中,离婚并不像现代社会那样自由,而是需要经过一定的程序和条件。

夫妻双方必须经过法律程序,提出离婚的理由,并得到官方的批准,才可以解除婚姻关系。

对于再婚的限制,《唐律疏议》也作出了规定。

在唐代社会中,离过婚的人再婚的机会相对较少,尤其是对于女性而言,再婚的条件和限制更为严格。

这些规定体现了唐代社会对婚姻的稳定和家庭关系的重视。

关于外配的地位,《唐律疏议》也有相关规定。

在唐代社会中,男性有权外娶,而女性则没有这样的权利。

外配女性的地位往往较低,而且在家庭中往往受到排斥和歧视。

《唐律疏议》中的规定也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唐代社会的性别偏见和不平等。

关于婚姻家暴的处理,《唐律疏议》也有相关规定。

在唐代社会中,婚姻家暴并不被看作是一种犯罪行为,而是被视为家庭私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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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摘要唐代是我国封建社会的繁荣时期,唐律被称为封建法制的典范,而其中的婚姻制度更是独具特色,即具有一定的包容性,又具有极大的开放性。

本文阐述了唐代缔结婚姻和解除婚姻的制度及其限制性规定,凝练出唐代婚姻是礼律融合的产物、受民族互化融合的影响、唐代妇女法律地位进一步提升等观点。

本文认为通过研究唐代婚姻制度及相关法律关系的变革,对于完善我国当代的婚姻制度,坚持以人为本,构建和谐社会下的和谐婚姻制度无疑具有重要启示。

论文关键词唐朝缔结婚姻解除婚姻唐代的婚姻制度代表了中国封建社会婚姻家庭立法的成熟时期,无论是法律内容、立法技巧,还是法律形式、调整手段,都比以往历史时期的法制成熟与完善。

唐代的婚姻制度一方面继续体现礼法融合的特点,另一方面又呈现出婚姻开放性的特点。

这些不仅对中国后世影响深远,同时对日本、缅甸等周边的国家和地区也产生了极其重大的影响。

一、唐代缔结婚姻的法律制度在婚姻的缔结方面,唐代承袭着旧有的礼制,遵从“一夫一妻”制、同姓不婚、父母之命媒妁之言的实质要件,传统的“六礼”程序是成立婚姻必备的形式要件。

同时,在婚姻缔结方面,唐代的《唐律疏议》中还有“嫁娶违律”和“违律为婚”的禁止结婚情形。

(一)实质要件第一,缔结婚姻须符合“一夫一妻”制度。

在封建时代的上层社会,一夫一妻制更多的表现为一夫一妻多妾制,唐朝的婚姻制度也不例外。

唐《贞观令》规定:贵族官僚除正妻外,侧室也各分等级。

《唐律疏议》规定:“有妻者不得复娶妻,违者徒一年”、“不得乱妻妾位,违者处徒刑”。

第二,缔结婚姻须遵守“父母之命、媒妁之言”。

《唐律疏议》确立了父母及尊长享有主婚权。

规定“男不自专娶,女不自专嫁,必由父母”;又规定:“为婚之法,必有行媒”,可见,唐律已正式将行媒规定为婚姻成立的法定要件。

《唐律疏议》还规定“诸嫁娶违律,祖父母、父母主婚者,独坐主婚……媒人各减首罪二等。

”由此可见,媒人在成立婚姻关系中处于重要地位,需要承担仅次于主婚人的法律责任。

第三,缔结婚姻须遵循“同姓不婚”。

中国自古同姓不为婚,这一原则同样为唐律所秉承,《唐律疏议》规定:“诸同姓为婚者,各徒二年。

”但对于同宗异姓,则不在禁例;原本同姓,被皇家赐予他姓,众所共知者,属在禁之例;即使对音同字异之姓,如“许”与“徐”之类,都不得为婚。

唐朝禁止同姓为婚,是为防止辈份混乱,维护礼所倡导的伦理道德。

(二)形式要件唐代缔结婚姻需要履行“立私约”、“报婚书”和“六礼”程序。

“立私约”是男女双方尊长缔结婚姻关系的口头协议,包括对对方生理或其他方面一些缺陷的认可。

“报婚书”是双方尊长以书面形式提出和答应订立婚姻关系。

唐律规定,已报婚书的许嫁女不许反悔,悔者受杖六十的处罚。

而男家自悔无罪,仅不能追回聘财,可见婚书对男女双方的约束是不平等的。

“六礼”程序,是“纳采”、“问名”、“纳吉”、“纳征”、“请期”、“亲迎”。

“纳采”,是指男家委托媒妁以雁为礼物,向女家求婚,《仪礼·士昏礼》:“昏礼,下达纳采,用雁。

”“问名”,指男家请媒妁求取女方姓名、生辰等情况,向宗庙卜问婚配吉兇。

“纳吉”,是男家将卜问所得吉兆通知女家,唐朝的纳吉主要是将“报婚书”送达女家,女家答书许讫。

“纳征”,是男家向女家送交聘财,正式订婚,《仪礼·士昏礼》孔颖达疏:“纳征者,纳聘财也。

征,成也。

先纳聘财而后婚成。

”唐高宗时期曾规定根据官品高低缴纳不同数量的聘财,庶人则以礼而行。

“请期”,即请定婚期,择取吉日成婚,《仪礼·士昏礼》:“请期用雁,主人辞,宾许告期,如纳征礼。

”最后一个程序是“亲迎”,即成婚之日,男方亲自前往女家迎娶。

经过“六礼”程序,男女双方缔结的婚姻得以正式成立。

(三)缔结婚姻的限制《唐律》禁止结婚的情形主要有两类,一是“嫁娶违律”,二是“违律为婚”。

另外又有不得先奸后娶等规定。

第一,嫁娶违律。

唐律规定的嫁娶违律的情形主要包括三种:居父母丧嫁娶、居夫丧嫁娶、祖父母、父母犯死罪被囚禁而嫁娶。

根据“礼”的规范,在为父母服丧期间嫁娶是“不孝”,为丈夫服丧期间自行改嫁是“不义”。

《唐律疏议》规定:“诸居父母、夫丧而嫁娶者,徒三年;妾减三等。

各离之。

知而共为婚姻者,各减五等;不知者,不坐。

”《唐律疏议》又规定:“诸祖父母、父母被囚禁而嫁娶者,死罪,徒一年半;流罪,减一等;徒罪,杖一百。

祖父母、父母命者,勿论。

”很明显,唐律关于嫁娶违律的规定,体现了礼法的结合,是忠孝思想在婚姻制度上的体现。

第二,违律为婚。

唐律规定的违律为婚的情形主要包括七种:同姓为婚、五服以内亲属为婚、良贱为婚、与逃亡妇女为婚、监临官与监临女为婚,妄冒为婚以及恐吓、强娶为婚。

《唐律疏议》规定五服以内亲属不得为婚,目的是为防止道德沦丧,维护礼制。

为维护等级制度,唐律禁止良贱为婚。

为了保护夫权,唐律规定禁止娶逃亡女。

妄冒为婚是指故意隐瞒真实情况如身份、年龄等而为的婚姻,也为唐律所禁止,这一规定出于维护礼制的目的,对家庭和社会稳定具有一定作用。

二、唐代解除婚姻的法律制度在婚姻的解除方面,唐代解除婚姻关系有两种方式:强制离婚与协议离婚。

前者分为“断离”与“出妻”,协议离婚即“和离”。

解除婚姻的限制仍遵从“三不去”。

(一)强制离婚唐朝的强制离婚分为“断离”与“出妻”两种方式。

所谓“断离”是指官府强制解除婚姻关系的行为。

《唐律》规定,在两种情况下,由官府断离,第一种情况是“嫁娶违律”或“违律为婚”。

这些上文已有详述,这里不作重复。

第二种情况是出现“义绝”的情形,所谓“义绝”是指夫妻双方对一定范围内的亲属有杀伤、殴打、骂詈、通奸等情形,以及妻子谋害丈夫的情形。

《唐律疏议》解释:“夫妻义合,义绝则离”,并以此作为这项规定的根据。

出现“义绝”的情形,由官府强制解除婚姻关系,并给予双方一定处罚,规定:“诸犯义绝者离之,违者,徒一年。

”所谓“出妻”是指男方单方面休弃妻子的行为。

唐朝仍然沿用传统的“七出”作为丈夫强制离婚理由,《大戴礼记·本命篇》中有“妇有七出:不顺父母,去;无子,去;淫,去;妒,去;有恶疾,去;多言,去;盗窃,去。

”妻子犯这七种情况之一,男方即可单方提出休妻,不需要官府判决,只要由父母和证人署名的文书,即可解除婚姻关系。

唐律则规定凡妻子犯无子、淫佚、不事姑舅、口舌、盗窃、嫉妒、恶疾之一者,由丈夫强制离异。

(二)协议离婚协议离婚又称“和离”、“两愿离”,指男女双方自愿解除夫妻关系的行为。

《唐律疏议》规定:“若夫妻不相安谐而和离者,不坐。

”可见,唐朝法律是允许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但需要双方达成协议书,作为解除婚姻关系的凭证,敦煌文书中就有载明“一别两宽,各生欢喜”的和离协议书。

在我国古代,唐律首创了“和离”制度,这是唐朝政治开明在法律上的一个体现,这对减轻妇女因婚姻关系造成的痛苦具有一定的进步意义。

(三)解除婚姻的限制唐律对解除婚姻的限制主要也是传统的“三不去”。

《大戴礼记·本命篇》中说:“妇有三不去:有所取无所归,不去;有更三年丧,不去;前贫贱后富贵,不去。

”《唐律疏议》规定:“诸妻无七出及义绝之状而出之者,徒一年半;虽有七出,有三不去出之者,杖一百,追还合。

若犯恶疾及奸者,不用此律。

”意思是说,如果妻子未犯“七出”或虽犯“七出”但有“三不去”情形之一的,不得随意休妻,否则要受到处罚,但如果妻子犯“恶疾”及“奸”则“虽有三不去,亦在出限”。

“三不去”是法律对男子解除婚姻权利的一种限制,很大程度上体现儒家思想中“夫为妻纲”对法律的影响,对于稳定婚姻关系减少社会家庭问题,具有一定的积极意义。

三、对唐代婚姻制度的法理思考(一)体现了礼律融合的法律文化唐律是“一準乎礼,而得古今之平”,礼的精神完全融合在唐律之中,唐律则是礼的法律表现,礼法融合的法律文化在唐朝婚姻制度中表现的尤为突出。

在唐律中,体现君为臣纲、夫为妻纲、父为子纲的条文处处可见,婚姻的缔结、解除、惩治违律为婚和罪名的设立等都渗透了礼的元素。

例如,在婚姻缔结过程中要有“父母之命,媒妁之言”,遵循“六礼”程序,婚姻解除中的“七出”、“三不去”;违律为婚中“同姓不得为婚”,“诸父母及夫丧而嫁娶者”,“诸有妻又更娶妻者”,又规定:“诸以妻为妾,以婢为妻者,徒二年。

以婢为妾者,各正还之。

”以上这些规定或者直接移用礼教规范,或者体现礼的精神,体现了唐朝礼法结合的法律文化。

(二)体现了一定程度婚恋自由和妇女法律地位的提升在唐朝,由于受民族大融合的影响,人们的婚恋思想相对开放,“一女不事二夫”等贞节观念较为淡薄,离婚较为常见、再嫁不为失节,妇女的法律地位有所提升,而且出现“男到女家成婚”和“夫从妻居”的现象,这在整个封建时代是罕见的。

在婚姻制度上,唐律规定:“诸卑幼在外,尊长后为定婚,而卑幼自娶妻,已成者,婚如法;未成者,从尊长,违者杖一百。

”意思是卑幼在外自成婚者,法律有条件认可,这体现了一定程度上的自由择偶。

唐朝时期,改嫁、再婚、和离均为法律所明文允许。

唐朝以诏令的形式允许并鼓励寡妇再嫁,并把寡妇数量的减少作为地方官吏政绩考核标準的一个方面,其目的是促进人口的增长,发展经济,但实际上对正统妇女贞节观念也是一种沖击,有利于唐朝社会风气的开放,体现了妇女地位的提升。

(三)体现了民族文化的互化融合经历了南北朝以来的民族大融合和民族同化,各民族在风俗习惯上相互承认和接受,民族之间彼此通婚的现象也相对增多,唐朝的最高统治者李姓家族出身关陇军事贵族,是汉胡通婚的融合体,虽受儒家伦理纲常的熏陶,但在实际生活中受礼法的限制却不像后朝那样严密。

其统治集团的重臣长孙无忌、宇文融等都是汉化很深的鲜卑族人,阿史那杜尔、李光弼等高级将领也都是其他少数民族,唐初的统治者具有远大的政治韬略,对汉族文化与少数民族文化持开明、包容的政策,民族之间的包容性呈现出一派新的景象,民族间的通婚增多,婚姻习俗相互影响,对礼教形成一定的沖击,使人们的思想观念趋于开放。

在此背景下,儒家的伦理纲常受到一定的沖击,这些都是民族文化互化融合的表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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