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究秦朝婚姻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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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朝的婚姻、家庭和继承制度

秦朝的婚姻、家庭和继承制度

秦朝的婚姻、家庭和继承制度
秦始皇画像
公元前221年,秦始皇完成了统一中国的大业,建立了中国历史上第一个多民族的专制主义中央集权的封建国家。

,仅传二世,于公元前207年灭亡
1975年12月在湖北省云梦县睡虎地秦墓中出土的竹简
关于秦朝的婚姻、家庭和继承,在目前发现的秦律里没有规定,
从出土的秦简《法律答问》等记载中,可以发现有个情况:关于婚姻制度:
1,无后世良贱身份地位的限制。

女子为自由人,其丈夫可以是隶臣,但其后代应该认定为隶臣(官府奴隶);
2,不得与他人的逃亡的妻子结婚;
3,歧视赘婿。

关于家庭与继承制度:
1,“民有二男不分异者倍其赋”;
2,“民父子兄弟同室内息者为禁”;
3,“秦人家富子壮则出分,贫家子壮则入赘”(《汉书》);
4,兄弟都有继承权。

(因为要分户,儿子们就必须有一定的生活资料和生产资料作基础,并且只能从原家庭中获得,这就意味着分割财产)。

秦朝关于婚姻、家庭和继承的制度和妇女地位都比西周有了较大进步。

仿秦建筑。

秦朝的婚姻与家庭制度

秦朝的婚姻与家庭制度

秦朝的婚姻与家庭制度秦朝是中国历史上重要的朝代之一,其在婚姻与家庭制度方面也有其特殊之处。

婚姻与家庭在秦朝社会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对社会秩序和家族传承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就秦朝的婚姻与家庭制度进行论述。

一、婚姻制度在秦朝的婚姻制度中,男女的婚姻并非自由选择,而是受到家族、社会地位和政治考虑的影响较大。

尤其是贵族阶层,他们的婚姻往往是由家族来安排的,目的是为了维护家族的权益和利益。

因此,婚姻中的政治考量非常重要。

秦朝的皇家家族通常具有多妻制,皇帝可以有多位妻子,这是为了增加皇室的后代,巩固统治地位。

而对于一般百姓来说,通常是一夫一妻制。

女子在嫁入丈夫的家庭后,属于丈夫的妻子地位,需要依附于丈夫,服从其家族的规矩。

在婚配上,秦朝的人们注重姻亲,往往会以血缘关系为首要条件。

这也是为了加强家族的连带力,使得各个家族更加团结,扩大家族的影响力。

由于姻亲关系的重要性,秦朝的人们非常注重婚姻的纲常,不轻易离婚。

二、家庭制度在秦朝的家庭制度中,男权思想占据主导地位。

男性在家庭中拥有绝对的权威和地位,决策权由丈夫一手掌握。

而妻子在家庭中属于从属地位,需要依附于丈夫并服从其安排和命令。

家族制度也是秦朝家庭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在家族制度中,家族是社会的基本单位。

家族的传承被视为至高无上的任务,男性在秦朝通常都要承担起家族的责任和重任。

家族制度对于秦朝社会的稳定和秩序起着关键作用。

家庭在秦朝的人们心目中有着重要的地位。

家庭不仅仅是生养后代的场所,更是传承家族文化和家风的重要渠道。

家族中的家规家训被秦朝人们予以高度重视,他们认为这是家族能够延续下去的重要原因。

对于妻子来说,家庭中的责任主要集中在生养子女、料理家务和侍奉丈夫。

妻子在传承家族血脉方面具有重要地位,她们需要通过生育儿女来维护和传承家族。

因此,在秦朝的婚姻与家庭制度中,妻子的责任非常重要。

三、婚姻与家庭在秦朝社会中的意义婚姻与家庭在秦朝的社会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对社会秩序和家族传承具有重要意义。

秦朝对出轨的法律规定(3篇)

秦朝对出轨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秦朝,作为中国历史上第一个统一的封建王朝,其法律体系在中国法制史上具有重要地位。

在秦朝的法律中,对于出轨行为的法律规定尤为严格,反映了当时社会对婚姻忠诚的重视。

本文将详细探讨秦朝对出轨的法律规定,以期对古代法律文化有所了解。

二、秦朝法律体系概述秦朝法律体系以法家思想为基础,强调法律的普遍适用和严格执行。

秦朝的法律分为两部:《秦律》和《律令》。

《秦律》主要规定了刑罚和官吏职责,而《律令》则涵盖了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包括婚姻家庭、财产继承、户籍管理等。

三、秦朝对出轨的法律规定1. 出轨的定义在秦朝,出轨主要指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异性发生性关系的行为。

根据《律令》的规定,出轨行为包括通奸、姘居、纳妾等。

2. 法律处罚(1)通奸罪《律令》规定,夫妻一方通奸,将被处以重罚。

对于通奸者,秦朝法律规定,通奸者将被罚金、鞭刑,并强制与配偶离婚。

若通奸者属于官吏,则可能被降职或免职。

(2)姘居罪姘居,即夫妻一方与异性同居,而不离婚。

在秦朝,姘居行为被视为严重违法行为。

《律令》规定,姘居者将被罚金、鞭刑,并强制与配偶离婚。

若姘居者属于官吏,则可能被降职或免职。

(3)纳妾罪纳妾,即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娶妾或纳妾。

在秦朝,纳妾行为被视为对原配妻子不忠。

《律令》规定,纳妾者将被罚金、鞭刑,并强制与原配妻子离婚。

若纳妾者属于官吏,则可能被降职或免职。

3. 法律执行秦朝对出轨行为的法律执行非常严格。

官吏在调查和处理出轨案件时,必须依法行事。

对于举报出轨行为的民众,秦朝政府给予奖励。

同时,秦朝法律还规定,对于隐瞒、包庇出轨行为的官吏,将受到严厉处罚。

四、秦朝法律规定的特点1. 重视婚姻忠诚秦朝法律对出轨行为的处罚力度较大,反映了当时社会对婚姻忠诚的重视。

在秦朝,婚姻被视为家庭和社会的基本单位,夫妻之间的忠诚是维护家庭和社会稳定的重要保障。

2. 法律执行严格秦朝法律对出轨行为的法律规定明确,执行力度大。

秦朝的婚姻制度

秦朝的婚姻制度

秦朝的婚姻制度
秦朝是中国历史上一个著名的朝代,其婚姻制度也是历史上一大特色。

在秦朝,婚姻制度主要分为三个方面:结婚、离婚和妇女地位。

在这
篇文章中,我们将详细介绍秦朝的婚姻制度。

首先,从结婚制度来看,秦朝的婚姻制度非常严格,结婚必须经过家
长的同意,而且必须进行婚姻仪式。

当时,婚礼通常在男方家里举行,一般进行三个步骤:定亲、送嫁妆和迎娶。

定亲是指男女父母商议决
定两人成亲,送嫁妆是指女方家庭将一定的财产和物品送给男方家庭,迎娶则是指男方亲戚朋友出门迎接新娘,将新娘接回男方家。

这种婚
姻制度,对于人们的婚姻自由是一种限制,但是对于维护家族的利益
却起到了重要作用。

其次,秦朝的离婚制度也是十分严格的。

只有在极特殊的情况下才能
离婚,例如家暴、犯罪等。

女方离婚的话,必须归还嫁妆和抚养子女,而男方离婚的话则必须赔偿女方家庭相应的财产和物品。

这也是为了
维护家族利益的一种制度。

最后,从妇女地位来看,秦朝的妇女地位相对低下。

妇女没有自主权,不仅需要听从自己的父母和夫家的命令,而且还需要服从儿子和妻多
的命令。

妇女的地位比较低下,不能直接参与政治、社会和文化活动,
不能像男人一样担当社会的重要角色。

总的来说,秦朝的婚姻制度严格,对于妇女的权利限制较大,但是对于维护家族的利益却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虽然现在的婚姻制度和秦朝的婚姻制度相比有了很大改变,但是我们也应该从中吸取一些经验教训,努力为新时代的婚姻制度的改进而努力。

秦朝婚姻法律制度初探

秦朝婚姻法律制度初探

立后 更做 了全 面的 扩充 和修改 , 以至 完备 周密 到可 以实 现 “ 皆 事 决与法 ” 的地 步 。它 的法律 制度 对于 后来 的汉 代 , 代 以至两 千 唐
年 的封 建 法制 都产 生 了深 远 的影 响。
二、 妻双方 的权 利 义务 夫
在中 国的封 建社 会里 , 一直 存在 着 男尊女 卑 , 妻处 于夫 权统
简》 一书 , 为研 究秦代 法制 第一次 提供 了实证材 料 , 使人 惊喜 的 这 样 的记载 的 。而从 出土 的秦 简 中表 明, 尤 结婚 只有 到官 府登记 ,
是大部 分秦简 是秦代 法律 和公文 , 我们现 在整 理 的大部分 有关 秦
朝的法 律 资料 都是 从中而 来 的。
肤体 , 问夫何 论 ?当耐 。 就 是说 , 凶悍 , 夫』 以责 ” 妻 其 J u 个 行 为概念 。 因, 就也 ” “ 以昏时而 来 , “ ,婿 则妻 因之 而 去也 ” 故 若 折肢 指 , , “ 日昏 , 日 因” 《 婿 妻 。 礼记 ・昏仪》 :婚 礼者 , 合二 姓之 好 , 说 “ 将 上
词, 为: 原 “昏因” 昏 , 是一 个 时间概 念 , , 本 约指 “ 日入后 两刻 半 ” ,
且 畀夫 ?畀 夫 。 ( ) ” 2 秦律 保 护妻 子 的人身 不受 丈夫 侵犯 夫殴 丈
由于“ 娶妻 之礼 , 昏为期” 即婚 礼须在 昏时举 行 , 以 , 昏遂变 成 了一 打 妻子 属违 法行 为 。 法律 答 问》 载: 妻 悍 , 《 中 “ 夫殴 治之 , ’ 耳, 决其
其 形成 的原 因。
关键 词
婚姻
பைடு நூலகம்秦朝
法律
中图分 类号 : 99 D 2

秦国的法律规定(3篇)

秦国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秦国,作为中国历史上一个重要的封建王朝,其法律制度在先秦时期具有极高的地位。

秦国法律制度以其严苛、规范、实用而著称,对中国后世的法律制度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本文将从秦国的法律体系、法律内容、法律实施等方面,对秦国的法律规定进行详细阐述。

二、秦国的法律体系1. 法律体系结构秦国的法律体系分为三个层次:律、令、科。

(1)律:律是秦国的基本法律,主要包括《秦律》、《左传》、《国语》等。

律是秦国法律的主体,具有普遍适用性。

(2)令:令是皇帝发布的命令,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令是对律的补充和修正,适用于特定的人和事。

(3)科:科是律和令的细化,主要针对具体问题制定。

科是律和令的执行细则,具有辅助性。

2. 法律分类秦国的法律分为刑事法律、民事法律、行政法律、军事法律等。

(1)刑事法律:主要包括盗窃、杀人、强奸、叛逃等犯罪行为的规定。

(2)民事法律:主要包括婚姻、继承、土地、借贷等民事关系的规定。

(3)行政法律:主要包括官吏的选拔、考核、晋升、罢免等行政规定。

(4)军事法律:主要包括兵役、军纪、战时赏罚等军事规定。

三、秦国的法律内容1. 刑事法律(1)刑罚:秦国的刑罚种类繁多,包括死刑、流刑、罚金、杖刑等。

死刑是最严厉的刑罚,适用于重大犯罪。

(2)犯罪:秦国的犯罪种类包括故意犯罪和过失犯罪。

故意犯罪是指明知故犯,过失犯罪是指因疏忽大意而犯罪。

2. 民事法律(1)婚姻:秦国的婚姻制度以一夫一妻制为主,禁止重婚、纳妾。

(2)继承:秦国的继承制度以法定继承为主,子女、配偶、父母等亲属均可继承遗产。

(3)土地:秦国的土地制度以封建土地所有制为主,土地归国家所有,农民有使用权。

3. 行政法律(1)官吏选拔:秦国的官吏选拔以考试为主,考试内容包括文学、法律、军事等方面。

(2)考核:秦国的官吏考核以政绩为主,政绩优异者可晋升,政绩不佳者可降职或罢免。

4. 军事法律(1)兵役:秦国的兵役制度以征兵为主,适龄男子必须服兵役。

秦朝婚姻制度

秦朝婚姻制度

秦朝婚姻制度
秦朝婚姻制度是古代中国婚姻制度的一个重要阶段。

在秦朝,婚姻制度逐渐从族姻制向官制转变,同时也受到道德和法律的影响。

秦朝实行了官婚制度,即官府通过严格的官方程序,安排婚姻关系。

这种婚姻制度完全取代了原来的部落姻亲制度,官府的权威地位得到了进一步巩固。

官婚制度还规定了男女的年龄限制,男子必须年满20岁,女子必须年满15岁,才能结婚。

此外,秦朝还规定了婚姻禁忌,禁止近亲结婚,同时也禁止通婚,即同姓不得通婚。

对于违反婚姻禁忌的行为,秦朝实行了严厉的处罚措施。

秦朝的离婚制度也比较宽松,离婚可以由双方协议、男方单方面提出或由法官裁决实现。

离婚后的财产分配也有明确的规定,男方要赔偿婚妻一定的财产。

总的来说,秦朝婚姻制度比较严格,但也相对于以前的制度更为公正和法制化。

这也为后来的婚姻制度发展奠定了基础。

- 1 -。

秦朝的婚姻制度联姻与家族利益的权衡

秦朝的婚姻制度联姻与家族利益的权衡

秦朝的婚姻制度联姻与家族利益的权衡秦朝的婚姻制度:联姻与家族利益的权衡秦朝是中国历史上一个具有重要影响的朝代,其婚姻制度也有其独特之处。

在秦朝,婚姻一直被视为维系家族利益和社会稳定的重要手段,而联姻作为一种有效的婚姻方式,对于家族的发展和利益的保障起着重要的作用。

本文将重点探讨秦朝的婚姻制度中所涉及的联姻与家族利益的权衡。

一、联姻的定义和意义联姻是指通过婚姻来实现两个家族之间的联结和互相利益的结合。

在秦朝,联姻是一种以政治、经济和社会利益为导向的婚姻形式,通过联姻,不仅可以巩固政治势力,还可以拓宽贸易渠道,增加财富,并且加强社会地位和家族声望。

因此,联姻对于秦朝的统一和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二、联姻的类型和操作在秦朝,联姻可以分为政治联姻和经济联姻。

政治联姻主要是通过贵族间的婚姻达到政治目的,巩固与其他诸侯国的关系。

经济联姻则是通过与商人家族的结合来获得更多的财富和资源。

这两种联姻形式相辅相成,在秦朝的婚姻制度中扮演着不可替代的角色。

在操作上,秦朝的联姻通常是由君主或贵族主持,通过征询家族长辈意见、派遣使者或亲自与其他家族成员洽谈婚姻事宜。

一旦达成联姻协议,双方将进行正式的婚礼仪式,并在婚后继续保持家族间的联系,以维护姻亲关系。

三、联姻与家族利益的权衡尽管联姻在秦朝婚姻制度中发挥着重要作用,但其操作并不总是无条件地追求家族利益,而是需要权衡各种因素。

首先,联姻的对象必须符合一定的条件,包括贵族血统、地位和财富等。

这样可以确保联姻后的利益最大化,并有助于增强家族的声望和社会地位。

其次,秦朝的联姻还需要考虑对方家族的诸多因素,如政治立场、家族势力和声望等。

如果对方家族与自己的家族有利益冲突或政治风险,那么联姻可能会被取消或暂时搁置。

联姻必须是双赢的结果,否则会影响到家族的利益和声誉。

最后,联姻协议也需要考虑到姻亲关系的稳定和持久性。

一旦达成联姻协议,双方将成为姻亲关系,需要建立长期的家族联系。

这需要考虑到双方家庭成员的个性、兴趣和生活习惯等,以确保婚姻的稳定性和和谐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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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究秦朝婚姻法律制度摘要:由于历史久远,有关秦朝的传世文献极少,从现在掌握的资料看,秦朝已经具备了相当完善的法律制度。

其中秦朝的婚姻法律制度与后世相比,有很鲜明的特色。

本文试从秦朝婚姻法律制度的内容出发,分析其婚姻法律制度的特色及其形成的原因。

关键词:婚姻;秦朝;法律秦统一天下,立国不过十四年而亡。

秦末兵燹,档册图籍多付之一炬,所以有关秦朝的传世文献极少,特别是关于法律制度的资料极其罕见。

程树德先生辑《九朝律考》亦自汉律始,秦律不别著,仅附见。

1975年2月考古工作者在湖北云梦睡虎地发现大批秦简,共计一千一百五十五支,并整理出版了《睡虎地秦墓竹简》一书,为研究秦代法制第一次提供了实证材料,尤使人惊喜的是大部分秦简是秦代法律和公文,我们现在整理的大部分有关秦朝的法律资料都是从中而来的。

从已掌握的资料看,秦自商鞅变法以后,就已经建立起一整套完备的法律制度。

商鞅以李悝《法经》为基础,“改法为律”,此后一百多年根据需要陆续制定了一些新的法律条文,到秦帝国建立后更做了全面的扩充和修改,以至完备周密到可以实现“事皆决与法”的地步。

它的法律制度对于后来的汉代,唐代以至两千年的封建法制都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秦国在很早就注重婚姻方面的法制,据《史记·商君列传》记载,商君曰:“始秦戎翟之教,父子无别,同室而居。

今我更制其教,而为男女之别。

”可知,商鞅在变法时已注意到在婚姻家庭方面改变原有的落后习俗。

婚姻为家庭之基础,家庭是社会的细胞,所以历代统治者都非常注意保护婚姻和家庭以维护社会之安定,婚姻家庭方面的法律一直是传统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中国古时的“婚姻”一词,原为:“昏因”,昏,本是一个时间概念,约指“日入后两刻半”,由于“娶妻之礼,以昏为期”,即婚礼须在昏时举行,昏遂变成了一个行为概念。

因,“就也”,“婿以昏时而来,则妻因之而去也”,故“婿曰昏,妻曰因”。

《礼记·昏仪》说:“婚礼者,将合二姓之好,上以事宗庙,而下以继后世也,故君子重之。

”可见在古人眼里,婚姻的目的不仅仅是为夫妻双方,而且是为祖,为家,为后世。

新出土的秦简提供有关婚姻法方面的新资料虽然不是很多,但是其中有的是以前史料中所未曾有的。

从已掌握的资料中我们可以看出,秦律关于婚姻的成立条件,婚姻的形式,夫妻双方的权利义务以及婚姻的解除等方面都做了较具体的规定。

一、结婚秦律规定婚姻成立首先是要达到成婚年龄。

秦的男子身高六尺五寸,作为成年的标准,举行冠礼。

“冠”以后就具有了结婚的条件了。

女子身高六尺二寸成人,女子成人“许嫁”,也就是具有结婚的条件了。

这仅仅是一般的规定,在执行上并不严格。

秦简中有女子“小未盈六尺”而“为人妻”的事例,可兹证明。

其次是要经官府登记。

结婚要到官府登记,过去的历史资料上是没有这样的记载的。

而从出土的秦简中表明,结婚只有到官府登记,婚姻方始成立。

《法律答问》载:“有女子甲为人妻,去亡,得及自出,小未盈六尺,当论不当?已官,当论;未官,不当论。

”即是说,女子甲为人妻,私逃,被捕获以及自首,年小,身高不满六尺,应否论处?答曰:婚姻曾经官府认可,应论处;未经认可,不应论处。

可见,凡是经官府登记的婚姻,是受到法律保护的。

二、夫妻双方的权利义务在中国的封建社会里,一直存在着男尊女卑,妻处于夫权统治下的现象,秦也不例外。

(1)秦律维护男尊女卑,女子结婚后有到丈夫家生活的义务。

丈夫是一家之主,妻子属于附属地位。

例如,丈夫犯罪被处以流刑,妻子必须随丈夫到流放地共同生活。

结婚后的家庭财产包括妻子陪嫁的财产在内,均由丈夫支配。

只有在“夫有罪,妻先告”的条件下,妻子的“媵臣妾衣器”才不被没收。

但是,妻子犯罪服刑,其“媵臣妾衣器”则“畀夫”,归丈夫所有。

这就是《法律答问》中的“夫有罪,妻先告,不收。

妻媵臣妾,衣器当收不收?不当收。

”又“妻有罪以收,妻媵臣妾,衣器当收,且畀夫?畀夫。

”(2)秦律保护妻子的人身不受丈夫侵犯。

丈夫殴打妻子属违法行为。

《法律答问》中载:“妻悍,夫殴治之,决其耳,若折肢指,肤体,问夫何论?当耐。

”就是说,妻凶悍,其夫加以责打,撕裂了她的耳朵,或折断了四肢等,问其夫应如何论处?应处以耐刑。

(3)夫妻间需相互忠诚,“禁止淫佚”,秦律规定,“女子去夫亡”,而另于他人“相夫妻”,要“黥为城旦”,同样,“夫为寄豭,杀之无罪,男秉义程”。

因此,男女通奸在法律上双方都认为是犯罪。

《封诊式·奸》就是记载某士伍捉拿到一对白昼通奸的男女并送到官府认罪的案例。

(4)相对于家庭中的子女,奴婢而言,夫、妻同处于“主”的地位,他们擅自杀、刑其子及奴婢,均为“非公室告”,如果子及奴婢控告的内容属于“非公室告”,则秦律规定不予受理:“子告父母,臣妾告主,非公室告,勿听。

”从中可以看出,妻在家庭中的地位,较后世略高。

三、婚姻关系的解除第一,秦律规定,解除婚姻须经官府登记认可,否则,将构成“弃妻不书”罪,男女双方均要处罚。

《法律答问》的“女子甲去夫亡”后与他人“相夫妻”,被捕获后,被处以“黥为城旦”的刑罚。

《法律答问》载“弃妻不书,赀二甲。

其弃妻当论不当?赀二甲。

”可见,弃妻不向官府登记,双方都要被处以“赀二甲”的刑罚。

第二,由于夫或妻的一方死亡,婚姻就在事实上解除,生存的一方应有权再婚。

但是,这种再婚权,仅仅适用于生存者是男子一方的情况下,并不完全适用于生存者是女子一方的情况。

因为,“有子而嫁,背死不贞。

”实际上规定有儿子的妇女必须与死去的丈夫在法律上继续保持夫妻关系,从而剥夺了她们再婚的权利。

第三,法律保护丈夫有弃妻的权利。

即丈夫有片面离婚的权利,而妻子却不享有这种权利。

如果妻子对婚姻不满,仅有“背夫亡”而又不被捕获的狭窄小路可以走。

至于弃妻的条件是否是“七去之条”,出土的秦简没有反映。

但是,“七去之条”在当时已经形成,这就是:“不顺父母去,无子去,淫去,妒去,有恶疾去,多言去,窃盗去。

”《史记·陈丞相世家》载:“陈丞相平者……少时家贫,好读书,有田三十亩,独与兄伯居。

伯常耕田,纵平使游学。

平为人长大美色。

人或谓陈平曰‘:贫何食而肥若是?’其嫂嫉平之不视家生产,曰‘亦食糠麸耳,有叔如此,不如无有。

’伯闻之,遂其妇而弃之。

”陈平之嫂仅仅因为说了一句“有叔如此,不如无有”的话,对其好吃懒做的行为表示不满。

就被陈平的哥哥给休了,可见秦时丈夫休妻的权利还是十分充分的。

从上面的内容我们不难看出,秦律虽然也维护男尊女卑和夫权,但对夫权还是有所限制的,对妻子人身权利的保护也和汉以后的历代王朝是不同的。

这里既没有“夫为妻纲”的影响,也没有女子“三从四德”痕迹。

这就是秦朝婚姻法律制度最大的特色。

到底是什么原因造成了这种现象呢?第一,众所周知,汉中期以后统治者独尊儒术,儒家思想成为制定法律的指导思想。

与此相区别的是,秦朝是通过商鞅两次变法而发展壮大的,是以法家思想来治国的。

这是造成秦朝婚姻法律制度不同于以后各代的最主要的原因。

儒家提倡亲亲,敬长,认为“人人亲其亲,长起长,而天下平。

”法家则与之不同,例如《商君书·开塞》认为“亲亲则别,爱私则险,民众而以别,险为务则民乱。

”可以看出,法家和儒家在家庭伦理方面是有很大区别的。

由于指导思想的不同,所以在秦律中关于婚姻方面的规定显然少了儒家仁义思想的影响,是较为单纯的法制。

正因为如此,秦律比起后世的法律来,其暴力的性质就显得更加赤裸裸。

第二,据《史记·秦本纪》记载,秦的祖先处于西戎游牧部落之间,“好马及畜,善养息之”,是一个以畜牧为主的部落,春秋战国时期,在中原地区早已进入文明社会时期,秦还一直过着原始部落的生活,它的文化比齐鲁之邦落后,比起中原的其他国家,它并没有传统的束缚,它的法律自然受到原始生活的一些影响。

秦律中关于妻子人身权利的保护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出秦人的原始婚姻家庭的一些观点。

第三,婚姻制度是民事法律的重要组成部分,而传统中国法律向来是重刑轻民,比起秦朝刑事法律的残酷,婚姻制度离政治的距离更远一些,这样,婚姻制度也就少了一点血腥,而多了一点原始“民主”。

虽然,秦律中,妻的地位较后世略高,法律对于夫权的限制较后世略多,妻与夫同为家庭之“主”,但总的来说,妻的地位仍然要低于夫。

法家主张“正君臣上下之分”,主张“尊主卑臣”,甚至用严酷的法律维护这种由社会政治地位决定的等级秩序,这是不容否认的事实,但这并不意味着法家对家族伦常秩序一概否定。

尽管法家经常在理论上抨击儒家的家族伦理道德,其实在政治实践中,并没有完全排除这些伦理道德,甚至在一定程度上还加以维护。

法家思想作为战国时期的一个密切关注现实并积极投身于现实政治事务的群体,其思想和言行不可能与传统完全割裂,更不可能脱离当时的现实。

《说苑·正谏》中记载有这样一件事。

秦始皇在剪除嫪毐势力之后,迁太后于萯阳宫,并下令国中:“敢以太后事谏者,戮而杀之,从蒺藜其脊肉。

”先后有二十七人因此丧命。

齐客茅焦继续进谏:“陛下车裂假父,有嫉妒之心;囊扑二弟,有不慈之名;迁母萯阳宫,有不孝之行;从蒺藜于谏士,有桀纣之治,今天下闻之尽瓦解,无向秦者。

臣窃恐秦亡,为陛下危之。

”茅焦完全以伦理道德的说教进谏,秦王政竟为之所动,“乃迎太后于雍而入咸阳,复居甘泉宫。

”另秦始皇三十七年《会稽石刻》说:“饰省宣义,有子而嫁,倍死不贞。

防隔内外,禁止淫泆,男女挈诚。

夫为寄豭,杀之无罪,男秉义程。

妻为逃嫁,子不得母,咸化廉清。

”以上内容作为秦始皇的功德而记入石刻,说明秦始皇很重视家族伦常的维护与社会风俗的改造。

当然,秦朝妇女的地位相对后世略高一些,和我们现在说的“男女平等”,提高妇女的地位的意义显然是不一样的。

其实在婚姻制度和礼仪教化方面,秦同齐鲁只有量的差异而无质的区别。

特别是在基本的婚姻制度方面,因为家庭和私有财产的存在和发展,基本的一夫一妻制和补之以一夫多妻制,秦和齐鲁都是大同小异,而不会有本质的区别。

尽管如此,秦朝完善的婚姻制度多少还是有些出乎现代人的意外。

我们从睡虎地秦简中发现的不止是秦朝的法律和公文,更重要的是我们从中更多的了解了我们的祖先,更多的了解了秦朝社会。

注释:栗劲.秦律通论.山东人民出版社.1985年版.第504页,第505页,第15页.黄中叶.秦国法制建设.辽沈书社.1991年版.第224页.史记·秦始皇本纪.睡虎地秦墓竹简.第196页.大戴礼命·本命.乔伟.秦汉律研究.吉林大学法律系法律史教研室.1981年4月.第49页.孟子·离娄上.司马炎.论六家之要旨.于振波.秦汉法律与社会.湖南人民出版社.20XX年版.第75页.史记·秦始皇本纪.第262页.论文在线 :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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