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代的婚姻法律制度探源
浅议《唐律》中的婚姻制度

二、唐朝的婚姻制度
(一)婚姻的缔结 (二)婚姻的解除 (三)改嫁
(一)婚姻的缔结
1.父母之命、媒妁之言
《户婚律》规定;“诸卑幼在外,尊长后为定 婚,而卑幼自娶妻,已成者婚如法;未成者从尊长, 违者杖一百。” 《户婚律》“嫁娶违律”条 :“诸嫁娶违律, 祖父母、父母主婚者,独坐主婚。若期亲尊长主婚 者,主婚为首,男女为从。余亲主婚者,事由主婚, 主婚为首,男女为从;事由男女,男女为首,主婚 为从。其男女被逼。若男年十八以下及在室之女, 亦主婚独坐。”
2.强制离婚
(1) 义绝: 《唐律疏议·户婚》:“(夫) 殴妻之祖父母、父母及杀妻外祖父母、伯叔父母、 兄弟、姑、姊妹。”“妻殴詈夫之祖父母、父母, 杀伤夫外祖父母、伯叔父母、兄弟、姑、姊妹及与 夫之缌麻以上亲,若妻通奸及欲害夫者。”或者 “夫妻祖父母伯叔父母、兄弟、姑、姊妹自相杀 者”,为“义绝”。 “义绝”者必须强制离婚,“违者,徒一年”。 (2)违律结婚 “违律为婚而妄冒已成者”临之官,娶所监临女为妾者,杖一百; 若为亲属娶者, 亦如之。即枉法娶人妻妾及女者, 以奸论加二等 。 (5) 不得与逃亡妇女为婚 《户婚》“娶逃亡妇女”条规定:“诸娶逃亡 妇女为妻妾,知情者与同罪,至死者减一等。离 之。即无夫,会恩免罪者,不离。”疏议曰: “妇女犯罪逃亡,有人娶为妻妾,若知其逃亡而 娶,流罪以下,并与同科;惟妇人本犯死罪而娶 者,流三千里。仍离之。即逃亡妇女无夫,又会 恩赦得免罪者,不合从离。其不知情而娶,准律 无罪,若无夫,即听不离。”
(5)三者的效力
如果男女双方已有私约或报婚书,或女方家 庭已接受男方家的聘财,而另许配给他人,唐律 规定对女方尊长杖一百;如已成婚配者,徒一年 半。如后娶之人知该女已许嫁而娶之,减女方罪 一等,女归前夫。若前夫不娶,女方还聘财,后 夫婚如法。从唐律中的该项规定可以看出,唐代 法律积极地维护社会信用体系,对于婚书的法律 效力给予保护,从而减少了婚姻方面的法律纠纷。
唐代婚姻制度探析

这些方面共同作用,使得唐代婚姻关系相对稳定,但也存在变数。在特殊情 况下,如夫妻感情破裂、家族纷争等,离婚现象也时有发生。
三、离婚制度
在唐代,离婚制度被称为“和离”。根据史书记载,“和离”是指夫妻双方 在感情破裂或其他无法共同生活的情况下,按照一定程序解除婚姻关系。
1、离婚条件:唐代离婚需满足一定的条件,如夫妻感情破裂、一方犯有重 大过失等。在特殊情况下,如夫妻双方因生活琐事发生矛盾,经双方协商一致, 也可离婚。
2、家风传承:唐代家庭重视家风传承,夫妻双方应共同维护家庭的良好传 统,教育子女孝顺、忠诚、贤良等良好品质。
3、经济共担:唐代夫妻需共同承担家庭经济责任,丈夫需努力耕织、经商 等,妻子也需参与劳动,协助丈夫维持家庭生计。
4、感情维系:尽管唐代夫妻间的爱情不如现代社会那样强调,但双方仍需 努力维系感情,遵守婚姻承诺,共同经历人生的喜怒哀乐。
1、血缘关系:唐代婚姻制度禁止近亲结婚,如姑表兄弟姐妹之间、姨表兄 弟姐妹之间等。同时,同姓不婚,以避免血脉混淆。
2、聘礼与纳采:婚姻关系的建立需要男方下聘礼、女方接受聘礼,以及男 方纳采(表示求婚)。聘礼与纳采是婚姻成立的必备条件之一。
3、父母之命:在唐代,子女的婚姻需经父母同意,未经父母同意的婚姻将 被视为不合法。
四、总结
唐代婚姻制度是中国历史上一个重要的里程碑,它在传统儒家思想的影响下, 形成了一套相对完整的婚姻家庭制度。虽然其中的某些规定在现代看来可能存在 不足之处,但在当时的历史背景下,这一制度为维护社会稳定、促进家庭和谐发 挥了积极作用。通过对唐代婚姻制度的研究,我们可以深入了解当时社会的伦理 道德观念、文化水平和经济发展状况,为历史文化研究提供重要参考。
唐代婚姻制度探析
目录
唐朝和离制度

唐朝是中国历史上一个重要的王朝,其法律制度在当时具有很高的成就和影响力。
和离制度作为唐朝婚姻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当时被广泛应用,为解决夫妻之间的矛盾和困境提供了一种合法的途径。
本文将对唐朝的和离制度进行详细解析,以期更好地理解这一历史时期的婚姻法律制度。
一、和离制度的起源与背景和离制度起源于中国古代的婚姻制度,最早可以追溯到《周礼》中的“七出、三不去”制度。
“七出”是指女子在婚姻中犯有七种过错之一时,可以被男方休弃。
“三不去”则是指女子在三种情况下,男方不能休弃。
其中,“有所取无所归”是指女子被休后无家可归的情况,这一条与和离制度有一定的关联。
随着时代的发展,和离制度逐渐演变成为一种夫妻双方自愿解除婚姻关系的制度。
在唐朝之前,虽然已经有相关的规定,但并没有形成一个完整的制度。
直到唐朝,和离制度才得到了进一步的发展和完善。
二、唐朝和离制度的规定在唐朝,和离制度的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和离的前提条件唐朝法律规定,夫妻双方自愿和离的,必须符合以下条件:(1)夫妻双方都有和离的意愿;(2)夫妻双方都同意解除婚姻关系;(3)夫妻双方都没有重婚、通奸等行为;(4)夫妻双方都具备行为能力;(5)夫妻双方签署书面协议,明确约定和离后的权利义务。
2和离的程序要求唐朝法律规定,夫妻双方申请和离的,必须按照以下程序进行:(1)夫妻双方签署书面协议,约定和离后的权利义务;(2)夫妻双方将协议提交给官府审批;(3)官府根据具体情况进行裁决,如果裁决同意和离,则加盖印章,宣告婚姻关系解除。
在程序上,和离必须经过官府审批,不得私自协议解除婚姻关系。
此外,如果夫妻双方有子女,子女的抚养权也会一并考虑。
3和离后的财产分割唐朝法律规定,夫妻双方和离后,财产分割一般按照以下原则进行:(1)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平分;(2)夫妻双方各自的个人财产归各自所有;(3)如果夫妻双方有子女,子女的抚养权和财产分割可以协商或者由官府裁决。
唐朝婚姻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婚姻是人生大事,自古以来,婚姻制度一直是我国法律的重要组成部分。
唐朝作为我国历史上一个繁荣昌盛的朝代,其婚姻法律规定具有很高的研究价值。
本文将从唐朝婚姻法律规定的历史背景、婚姻制度、婚姻登记、婚姻解除、婚姻财产等方面进行详细阐述。
二、唐朝婚姻法律规定的历史背景唐朝(618-907年)是我国封建社会的一个重要阶段,这一时期,我国婚姻法律制度得到了进一步发展和完善。
唐朝婚姻法律规定的历史背景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1. 儒家思想的影响:儒家思想是我国封建社会的正统思想,其核心观念“礼治”对唐朝婚姻法律规定产生了深远影响。
婚姻被视为家庭的基础,婚姻关系的确立和解除都要遵循一定的礼节和规范。
2. 历史传承:唐朝继承和发展了前代婚姻法律制度,对婚姻登记、婚姻解除、婚姻财产等方面进行了明确规定。
3. 社会需求:唐朝时期,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人们对于婚姻法律制度的完善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三、唐朝婚姻制度1. 婚姻形式:唐朝婚姻形式主要有嫁娶、娶嫁、纳妾、和亲等。
嫁娶是指男女双方自愿结为夫妻,娶嫁是指男方到女方家迎娶新娘,纳妾是指男子在正妻之外纳娶女仆为妾,和亲是指为了巩固国家关系,通过联姻方式将公主嫁给外国君主。
2. 婚姻年龄:唐朝法律规定,男子结婚年龄为16岁,女子结婚年龄为14岁。
但实际生活中,由于种种原因,很多人结婚年龄偏大。
3. 婚姻对象:唐朝法律规定,婚姻对象必须是同姓、同宗、同籍。
此外,禁止近亲结婚,如祖孙、伯叔侄、兄弟等。
4. 婚姻程序:唐朝婚姻程序较为繁琐,主要包括求婚、纳采、纳币、纳征、请期、亲迎等环节。
四、唐朝婚姻登记唐朝婚姻登记制度较为完善,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婚姻登记机关:唐朝婚姻登记机关为县令、州牧等地方官员。
2. 婚姻登记内容:婚姻登记内容包括男女双方姓名、年龄、籍贯、婚姻状况、婚姻关系确立时间等。
3. 婚姻登记程序:婚姻登记程序较为繁琐,包括求婚、纳采、纳币、纳征、请期、亲迎等环节。
唐代婚姻法律制度研究

唐代婚姻法律制度研究唐代是中国历史上一个重要的时期,也是中国古代婚姻法律制度发展的关键时刻。
在唐代社会中,婚姻法律制度经历了多次与发展,形成了一套相对完备的制度。
在唐代的婚姻法律制度中,最重要的一条法律是唐武德六年颁布的《唐律疏议》。
这一法律系统明确了婚姻关系的合法性和合同性,规定了各种婚姻形式的许可与禁止,以及离婚和再婚的程序和条件。
在唐代,婚姻是一种合法的契约关系。
婚姻的基本内容包括男女双方的互相承诺和相互尊重,以及夫妻双方的财产和权益的继承问题。
《唐律疏议》明确规定,在婚姻关系中,男女双方应当保持忠诚和互助的原则,在家庭生活中相互尊重,共同承担家庭责任。
在唐代,婚姻形式非常多样化。
除了传统的男女之间的婚姻外,还有同性婚姻和群婚等形式。
同性婚姻在唐代并不被认为是非法的,唐代文献中有不少关于同性婚姻的记录。
至于群婚,则是指一男多女或一女多男的情况,群婚多见于富贵人家。
唐代的婚姻法律制度还规定了离婚和再婚的程序和条件。
根据《唐律疏议》的规定,在婚姻关系中出现严重矛盾而无法协调的情况下,夫妻双方可以提出离婚申请。
离婚的条件包括夫妻双方的主观意愿,以及相关证据的提供。
而再婚则需要按照相关程序来进行。
此外,在唐代的婚姻法律制度中,还存在一些以妇女权益保护为目的的法律规定。
比如,《唐律疏议》规定,杀妻弃儿的行为将受到严厉的惩罚,而女方在离婚后可以保留婚前的财产和权益。
综上所述,唐代的婚姻法律制度经历了一系列的发展与完善。
在这一制度中,婚姻被看作是一种合法的契约关系,男女双方有权自主选择对象,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同时,婚姻形式多样化,离婚和再婚也被规定得相对清晰。
唐代的婚姻法律制度对后来的中国婚姻法律制度的发展产生了重要的影响。
论我国唐代婚姻制度

前言中国古代最早表示“婚姻”概念的是“昏”,本义指黄昏日落之时。
由于历史上的某一时代曾广泛存在掠夺婚制,而掠夺妇女多以黄昏时,方才不易为人发现,故引申为指婚姻。
再后来,在“昏”旁加“女”而成“婚”。
至东汉郑玄注《礼记•昏义》,才首先使用“昏姻”一词。
按郑玄说:“婚姻之道,谓嫁娶之礼。
”又说:“婿曰昏,妻曰姻。
”据此,婚姻实际上包含两层意思:一指嫁娶之礼,也即采用一定的仪式或者形式而结婚,或者说是指结婚行为与仪式;二是指夫妻之间的特定关系。
唐代上承胡汉文化融合的北朝,不可避免地吸收了若干胡风而成为其立国的特点,因此唐代社会常予人以活泼、豪放的印象,激发了笔者欲一探其社会礼教的动机。
目录摘要 (1)1.婚姻成立的禁止条件 (1)1.1同姓与非同姓 (1)1.1. 1同姓不婚 (1)1. 1. 2外姻尊卑之禁婚 (3)1.2士庶、贵贱 (4)1.2.1士庶不婚 (4)1.2.2良贱不婚 (5)1.3监临官与民不婚 (8)2.唐朝的婚姻法律制度的特征 (9)2. 1.道德与法律的有机结合 (9)2. 2.社会利益与家族利益的有效平衡 (9)2. 3.国家干预范围与程度的适度控制 (9)结语 (10)注释 (11)参考文献 (12)致谢 (14)论我国唐代婚姻制度摘要:婚姻是社会关系的重要方面,本文由婚姻的研究入手,从制度的层面探讨在唐代婚姻制度中的婚姻的禁止条件,主要有同姓不婚、外姻尊卑、良贱、士庶、官吏与部民等,总结了唐代婚姻法律制度的特点。
唐代上承胡汉文化融合的北朝,不可避免地吸收了若干胡风而成为其立国的特点,因此唐代社会常予人以活泼、豪放的印象。
文章采用了对比的论证方式,大量搜集了文献中关于礼制对婚姻制度的规定,对比唐代的律例规定以及文献所记载的实例,以证明唐代的婚姻制度与礼制是一脉相承的,其实质是对古代礼法的一种制度化。
关键词:唐律禁止条件礼制1.婚姻成立的禁止条件婚姻成立的禁止条件,也称婚姻成立的法定障碍,就是法律所规定的足以阻止婚姻成立的事由。
唐朝离婚制度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唐朝是中国历史上一个繁荣昌盛的时期,其法律制度也相对完善。
在婚姻家庭领域,唐朝的离婚制度具有鲜明的时代特征,对后世的法律制度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本文将从唐朝离婚制度的法律规定、离婚的原因、离婚的程序等方面进行详细阐述。
二、唐朝离婚制度的法律规定1. 离婚的法律依据唐朝离婚制度的主要法律依据有《唐律疏议》、《唐律释文》等。
这些法律文件对离婚的条件、程序、财产分割等问题进行了明确规定。
2. 离婚的条件(1)七出唐朝离婚制度中,丈夫有七种情况可以提出离婚,称为“七出”。
具体包括:①不孝父母;② 无子;③ 嫁娶时欺骗;④ 逃亡;⑤ 犯罪;⑥ 疾病;⑦ 妾有恶疾。
(2)三不去在“七出”的基础上,唐朝还规定了“三不去”原则,即妻子有以下三种情况,丈夫不得提出离婚:① 丧妇守节;② 有功于公;③ 病久成医。
3. 离婚的程序唐朝离婚程序较为复杂,主要包括以下步骤:(1)请求离婚丈夫提出离婚请求,需向官府提交相关证据,如妻子的过错、家庭矛盾等。
(2)官府审理官府收到离婚请求后,需对双方进行调查,核实情况。
在审理过程中,官府会充分考虑双方的意见,尽量调解和好。
(3)判决离婚若调解无效,官府会根据事实和法律作出判决。
判决离婚后,双方需到官府领取离婚证书。
4. 离婚后的财产分割唐朝离婚后,财产分割主要遵循以下原则:(1)均分原则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应均分给双方。
(2)子女抚养原则离婚后,子女抚养权归女方,男方需支付抚养费。
三、唐朝离婚制度的特点1. 法律保护婚姻家庭唐朝离婚制度注重保护婚姻家庭的稳定,强调婚姻的神圣性。
在“七出”原则中,虽然规定了丈夫可以提出离婚的情况,但同时也对“三不去”原则进行了规定,保障了妻子的权益。
2. 程序复杂,注重调解唐朝离婚程序较为复杂,要求双方到官府进行审理,充分体现了官府对婚姻家庭问题的关注。
在审理过程中,官府会尽力调解和好,维护家庭和谐。
3. 财产分割公平唐朝离婚制度规定,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应均分,体现了公平原则。
《唐律疏议》中的婚姻制度研究

《唐律疏议》中的婚姻制度研究《唐律疏议》是唐代法律的专门解释和补充,是对《唐律》的注释和补充条文。
在《唐律疏议》的内容中,婚姻制度是其中的一个重要方面,对唐代婚姻制度的了解有助于我们更好地了解唐代的社会风貌和文化传统。
本文将对《唐律疏议》中的婚姻制度进行深入研究,以便更好地了解唐代的婚姻观念和法律制度。
我们需要了解唐代的婚姻观念。
在唐代,婚姻被视为一种家庭关系,是家族传承和延续的重要方式。
婚姻不仅仅是两个人的私事,更是两个家庭之间的联姻关系。
在唐代社会中,婚姻的选择和安排往往受到家族和社会的重视和干涉。
男尊女卑的思想在唐代社会中十分盛行,因此婚姻中的地位和权力往往是不平等的,这也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唐代的婚姻制度。
在《唐律疏议》中,对婚姻制度的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婚姻的订立、离婚的程序、再婚的限制、外配的地位、婚姻家暴的处理等。
关于婚姻的订立,《唐律疏议》规定了婚姻的条件和程序。
在婚姻的订立中,男女双方必须满足一定的年龄和身份要求,同时还需要经过家长或监护人的同意,并进行一定的礼仪程序。
这些规定反映了唐代社会对婚姻的严格管理和社会规范的要求。
关于离婚的程序,《唐律疏议》也做出了详细的规定。
在唐代社会中,离婚并不像现代社会那样自由,而是需要经过一定的程序和条件。
夫妻双方必须经过法律程序,提出离婚的理由,并得到官方的批准,才可以解除婚姻关系。
对于再婚的限制,《唐律疏议》也作出了规定。
在唐代社会中,离过婚的人再婚的机会相对较少,尤其是对于女性而言,再婚的条件和限制更为严格。
这些规定体现了唐代社会对婚姻的稳定和家庭关系的重视。
关于外配的地位,《唐律疏议》也有相关规定。
在唐代社会中,男性有权外娶,而女性则没有这样的权利。
外配女性的地位往往较低,而且在家庭中往往受到排斥和歧视。
《唐律疏议》中的规定也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唐代社会的性别偏见和不平等。
关于婚姻家暴的处理,《唐律疏议》也有相关规定。
在唐代社会中,婚姻家暴并不被看作是一种犯罪行为,而是被视为家庭私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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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 , 将受到法律制裁 。 首先 , 唐律禁止官 展 ,但是人 口从唐太宗时期开始逐渐增长 ,
国古代最早 、 最完整 的一部法典 , 其不仅秉 民通婚。如果有违者 , 就要受到杖刑。 其次 , 到了唐玄宗时期人多地少成为难题。 唐玄宗
承了西汉 以来的宗法思想和礼法 , 还对后世 禁止 奴、 婢、 杂户 、 官 户等 贱民与 良人通婚。 才颁布这样的诏令 , 改变强制性规定 , 只是 产生重要而深远 的影 响。唐 朝的律令制度 根据唐律 , 唐朝 的贱 民分类 为两种 , 一种是 设置一个许可年龄的限制。 中, 婚姻家庭法方面的规定颇具特色。
一
的宗法制度 , 在唐朝也被严格奉行。唐朝 人之 间男女如果结婚 , 男性应当年满 2 0岁, 的家长要被打 1 1 3 0大板 。 但是如果前夫表示 的一夫一妻原 则是指婚姻主要是一夫一妻 女性应当年满 1 5 岁 。而且规定年龄为男年 不再娶 , 同时女方也返还了聘财的 , 后夫 的
康 。所以为了子女的健康发育成长 , 从优生 如果有违抗者 ,也要受 到杖 一百的法律制
除 了六 礼 之 外 , 唐 代 的 婚 姻法 律 规 定 还
的角度上严禁 同姓 、 同宗 、 亲属结婚 。 除此之 裁。父母之命, 媒妁 之言实 际上是唐律维护 有些积极创新的地方 ,其 主要体现在婚 书、 外 ,还有 一个原因就是 出于宗法礼教规 范 古代礼制的一种表现形式 , 尤其是维护父母 私约和聘财等方面。所谓婚书 , 就是唐代婚
一
2 . 一夫一妻制 的原则。作为我 国的一项 年龄 的规定和对于婚姻缔结程序的规定上。 古老婚姻 制度 ,一夫一妻制最早开始 于夏
1 . 关于结婚年龄的规定。根据相关史料 或者是身为养子或庶子 、 妾生子 、 婢生 子等
朝, 目的是为 了保 证嫡长子的纯洁性 , 使得 记载 ,唐朝对于结婚年龄 的规定 主要 有两 等 , 在说明情况以后 , 得到双方认可的契约 。
上, 对于尊卑有别 , 名分不可乱的行 为约束 , 尊长主婚权的表现 。 这种父母尊长对子女的 姻 成 立 的 书 面 合 约 , 一 旦 写 了婚 书 , 双 方都
以此维护宗族 内的伦常关系 。另外 , 禁止同 主婚权早在西周 时期就已经形成 , 但是通过 得受其约束 。根据唐律的规定 , 如果女方反 姓、 同宗 、 亲属缔结婚姻 , 还有利于通过通婚 唐律 , 在 唐朝得到进一步的巩 固和发展。 加强和异姓贵族之间的联系 , 以这样的方式
一
官贱 , 即身份契约属 于官府 的奴婢 ; 另一种
2 . 关于婚姻的缔结程序 。 我 国唐朝的婚
、
关 于婚 姻 法原 则 的 法律 规 定
是私贱 , 也就是身份契约属于私家主人的家 姻 主要 是 一 种 形 式 婚 中 的 礼 仪 婚 l I l 。 中 国
1 . 同姓 、 同宗 、 亲属不为婚 的原则。我 国 仆 。 在唐朝 , 贱民是官府和私人 的一种财产 , 的婚姻制度讲究礼仪程序 , 唐代的婚姻方面 从西周开始就有 同姓不婚 的传统 , 同姓不婚 并不享有所谓 人的待遇 ,社会地位极其低 的礼 仪习俗主要是沿袭从西周以来到汉代 主要 是指娶妻 的时候不娶 和 自己同姓的女 下。 贱 民与 良人通婚 , 同样要受到杖刑 , 一般 所形成 的婚姻习惯 。唐代的婚姻缔结程 子。 同宗 、 亲属不为婚 , 主要是指夫妻双方如 情况都是杖刑一百。 果是 同一宗亲或者相互之 间是亲属关系 , 那
团结 权 势 。
二、 关于 结婚 的法 律 规 定
悔 的话 , 要打 6 0大板 , 而且婚姻还得继续 。
如果男方悔婚的话 ,就不得追 回聘礼财物 。 些特殊情况 , 比如说年龄偏 大 、 身有残疾 ,
唐朝 的结婚制度主要体 现在 对于结婚 所谓私约 , 一般是指男方应事先说 明男方的
以血 缘 关 系 为 纽 带 的 嫡 长 子 继 承 制 能 够 得 次 , 都是通过诏令 的方式发布的。第一次的 有了私约 , 如果悔婚 , 也要打 6 0 大板 。 另外 ,
到有效实施 ,保证社会组织形式 的有效奉 诏令 是 在 唐 太宗 即位 不 久 的贞 观元 年 , 也 就 如 果 女方 家 庭 收 了男 方家 的聘 财 以后 , 又再 行 。一夫一妻实则是维护家国相通 、 亲贵合 是公 元 6 2 7 年 发 布 的 。根 据 诏 令 的 规定 , 庶 把女儿许配给他人 , 根据唐律规定 , 女方家
唐代是我 国历史 上一个非常辉煌 的时 行 。等级婚姻强调门当户对 , 严禁士庶贵贱 人 口不足 , 劳动力短 缺等问题 , 到 了唐玄宗
期, 也是中国封建社会 的巅峰时期。唐朝 的 通婚 , 禁止贵贱为婚 、 良贱为婚 , 如果违反这 时期 , 社会秩序 已经稳定 , 社会经济 已经发 法律制度主要以《 唐律》 为代表 。 《 唐律》 是我
序也 同样 如此 , 主要讲究六礼 , 只有完整的
4 . “ 父母之命, 媒妁之言” 的原则 。 父母之 履行 六礼 , 这样 的婚姻才是完整 的 、 合法的
就不能缔结婚姻关系。 这种传统做法的目的 命, 媒妁之言是唐朝 婚姻制度 中缔结婚姻所 婚姻 , 无论是天子 , 还是达官贵人 , 或是庶 民 主要是出于优生优育的角度考虑的 , 古人很 必须遵守 的基本原则 。自由恋爱 , 自由婚姻 百姓 , 只要结婚 , 都得按 照这六礼来举 行婚 早 就认识到近亲属之 间缔结婚姻所 生的子 在唐朝婚姻制度中是不被认 可的, 只有在父 礼 。六礼则主要指的是纳采 、 问名 、 纳吉 、 纳 女, 没有非亲属之 间缔结婚姻生下 的子女健 母同意,有媒妁 的情况下婚姻才能被承认 。 征、 请期 、 亲迎的结婚六个程序。
的形式 ,但是 可以采取纳妾 的制度维 系繁 有法律效力。 衍。一夫一妻同样禁止有妻再娶妻 , 否 则构 婚 。 第二次的诏令是唐玄宗在玄宗开元二十 成重婚 罪, 需要追究刑事责任 。在这样 的婚 二年 ( 7 3 4 ) 发布 的。这一次新 的诏令更改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