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朝婚姻制度
唐朝结婚流程

唐朝结婚流程引言唐朝是中国历史上一个辉煌的时期,也是中国古代婚姻制度发展的重要阶段之一。
在唐朝,婚姻是一个庄重而严肃的仪式,涉及到许多步骤和流程。
本文将详细描述唐朝结婚的步骤和流程。
选择对象在唐朝,婚姻大多是由父母或其他长辈来安排。
他们会根据家族地位、财富、人品、相貌等因素来选择合适的对象。
一般情况下,男方家族地位高的话会选择女方家族地位相对较低的女子作为配偶。
提亲当父母确定了合适的对象后,就会派人去女方家提亲。
这个过程通常由男方的长辈亲自带领一些亲信去女方家中进行,以示重视。
在提亲时,男方会带上礼物和聘金,以表示对女方家庭的尊重和诚意。
订婚如果女方家同意男方提亲,并认为男方是个合适的人选,双方就会正式订下婚约。
在订婚仪式上,男方会再次给女方家送上礼物和聘金,并由两家长辈见证并签订婚约书。
这个过程象征着双方的承诺和决心。
婚前准备一旦订婚完成,双方就开始进行婚前准备工作。
这包括确定婚期、准备嫁妆、筹备婚礼仪式等。
确定婚期确定一个吉利的婚期是非常重要的。
唐朝人相信吉利的日子可以给新人带来好运和幸福。
一般而言,选择在农历的二月、四月、六月、八月和十二月举办婚礼被认为是吉利的。
准备嫁妆在唐朝,女方需要准备一些贵重的东西作为自己的嫁妆,以示女方家庭的财富和地位。
这些东西通常包括金银首饰、绸缎衣物、家具等。
筹备婚礼仪式唐朝的结婚仪式非常庄重而隆重,需要进行详细的筹备工作。
主要包括婚宴的准备、请帖的发放、红纱的制作等。
婚礼仪式唐朝的婚礼仪式一般分为三个部分:迎亲、交杯酒和入洞房。
迎亲在婚礼当天,男方会带领一队人马前往女方家迎接新娘。
迎亲队伍通常由鼓手、锣手和喜糖分发人员组成。
迎亲队伍会穿过整个村庄或城市,以示喜庆。
到达女方家后,男方会行礼并向女方父母敬献贵重的礼物。
交杯酒交杯酒是唐朝婚礼中最重要的环节之一。
在这个环节中,新郎和新娘会相对而坐,由主持人主持,双方各自举起装满酒的杯子,并同时喝下。
这象征着双方的联姻和共同生活。
唐朝婚姻制度范文

唐朝婚姻制度范文唐朝是中国历史上一个重要的朝代,其婚姻制度也是深受研究者关注的话题。
唐朝的婚姻制度具有一定的特点和特色,对于了解当时社会风俗和文化都具有很大的参考价值。
下面将就唐朝的婚姻制度进行一段详细的阐述。
唐朝的婚姻制度主要是男尊女卑的封建家族制度,男性在家庭和社会中处于主导地位,女性则负责传宗接代、侍奉丈夫以及家务劳动等。
婚姻制度在整个唐朝社会中占据着重要的地位,旨在通过婚姻来维护家族和社会的稳定和秩序。
在唐朝,婚姻是经过家族和媒妁之言来达成的。
在父母代理的婚姻介绍下,男女双方进行亲自相见。
在相亲之前,双方家庭要进行详细的调查,了解对方的家庭背景、经济条件、性格特点等。
如果双方家庭认为合适,就会继续安排牵亲礼,然后进行彩礼的收送。
彩礼的数量和内容取决于男方家庭的经济实力和社会地位。
彩礼是男方家庭向女方家庭献上的财物,既是对女方家庭的尊重,也是对女方的奖赏。
婚姻在这个阶段是具有强烈经济色彩的,婚后女方的地位与财富往往取决于彩礼的多少。
然后进行言媒礼,即以家长和媒妁为代表进行正式的婚约。
婚约后的一段时间内,男方家庭会发送一系列礼品给女方,以表示自己的认可与诚意。
婚礼的时间安排和具体程序则依照双方家庭的习俗和宗教信仰来决定。
婚礼时,在家长的见证下进行拜堂、交杯酒、焚香、互赠首饰等仪式,以正式确定婚姻的成立。
婚礼上,双方亲友欢聚一堂,共同分享喜悦。
婚后的生活,男方有权对女方进行管束和监督。
双方的婚约中一般都有对婚姻责任和义务的约定,例如男方对女方的赡养责任和女方对男方的服从义务等。
男方享有绝对的婚内统治权,女方则依附于男方。
这种婚姻制度反映了封建社会的男尊女卑思想和家族权力的延续。
唐朝的婚姻制度也存在一些特殊的情况。
一是官员和贵族的婚姻多是政治联姻,通过婚姻来维护家族的利益和地位。
二是妻妾制度在唐朝时期比较普遍,贵族和达官显贵常常有多个妻子和妾室。
三是文人雅士的婚姻较为自由,文人们追求爱情和婚姻自由,婚姻中的感情和和谐更被看重。
唐朝和离制度

唐朝是中国历史上一个重要的王朝,其法律制度在当时具有很高的成就和影响力。
和离制度作为唐朝婚姻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当时被广泛应用,为解决夫妻之间的矛盾和困境提供了一种合法的途径。
本文将对唐朝的和离制度进行详细解析,以期更好地理解这一历史时期的婚姻法律制度。
一、和离制度的起源与背景和离制度起源于中国古代的婚姻制度,最早可以追溯到《周礼》中的“七出、三不去”制度。
“七出”是指女子在婚姻中犯有七种过错之一时,可以被男方休弃。
“三不去”则是指女子在三种情况下,男方不能休弃。
其中,“有所取无所归”是指女子被休后无家可归的情况,这一条与和离制度有一定的关联。
随着时代的发展,和离制度逐渐演变成为一种夫妻双方自愿解除婚姻关系的制度。
在唐朝之前,虽然已经有相关的规定,但并没有形成一个完整的制度。
直到唐朝,和离制度才得到了进一步的发展和完善。
二、唐朝和离制度的规定在唐朝,和离制度的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和离的前提条件唐朝法律规定,夫妻双方自愿和离的,必须符合以下条件:(1)夫妻双方都有和离的意愿;(2)夫妻双方都同意解除婚姻关系;(3)夫妻双方都没有重婚、通奸等行为;(4)夫妻双方都具备行为能力;(5)夫妻双方签署书面协议,明确约定和离后的权利义务。
2和离的程序要求唐朝法律规定,夫妻双方申请和离的,必须按照以下程序进行:(1)夫妻双方签署书面协议,约定和离后的权利义务;(2)夫妻双方将协议提交给官府审批;(3)官府根据具体情况进行裁决,如果裁决同意和离,则加盖印章,宣告婚姻关系解除。
在程序上,和离必须经过官府审批,不得私自协议解除婚姻关系。
此外,如果夫妻双方有子女,子女的抚养权也会一并考虑。
3和离后的财产分割唐朝法律规定,夫妻双方和离后,财产分割一般按照以下原则进行:(1)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平分;(2)夫妻双方各自的个人财产归各自所有;(3)如果夫妻双方有子女,子女的抚养权和财产分割可以协商或者由官府裁决。
唐律疏议中的婚姻制度研究

唐律疏议中的婚姻制度研究唐朝,作为中国历史上一个辉煌灿烂的时代,其法律制度也达到了相当高的水平。
《唐律疏议》作为唐朝法律的集大成者,其中关于婚姻制度的规定,不仅反映了当时社会的伦理道德观念,也对后世的婚姻立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在唐律中,婚姻的成立有着严格的条件和程序。
首先,婚姻必须遵循“父母之命,媒妁之言”。
这意味着子女的婚姻大事由父母主导,通过媒人牵线搭桥来促成。
这种规定在一定程度上是为了维护家族的利益和社会的稳定。
父母会考虑门当户对、家族声誉等因素来为子女选择配偶。
同时,唐律还规定了婚姻成立的法定年龄。
男子十五岁、女子十三岁以上,便可成婚。
然而,实际的结婚年龄往往会受到各种因素的影响,比如家庭经济状况、社会风俗等。
在婚姻的形式上,唐律承认聘娶婚为合法的婚姻形式。
男方需要向女方提供聘礼,以表示对婚姻的诚意和尊重。
聘礼的多少和种类也有一定的规定,不得过于奢华或简陋。
关于婚姻的禁忌,唐律也有明确的规定。
首先,同姓不婚。
这一规定主要是基于血缘关系和伦理道德的考虑,防止近亲结婚带来的不良后果。
其次,严禁良贱通婚。
良民和贱民之间存在着严格的等级差异,通婚被视为违反社会秩序和法律。
在婚姻的解除方面,唐律规定了“七出”“三不去”的原则。
“七出”指的是妻子若有无子、淫佚、不事舅姑、口舌、盗窃、妒忌、恶疾七种情形,丈夫有权休妻。
但同时,又规定了“三不去”,即有所取无所归、与更三年丧、前贫贱后富贵,在这三种情况下,丈夫不得休妻。
这样的规定在一定程度上保障了妇女的权益,体现了一定的人道主义精神。
唐律还对夫妻之间的权利和义务进行了规定。
丈夫在家庭中处于主导地位,拥有较高的权威。
而妻子则需要遵守妇道,顺从丈夫,操持家务。
但在财产方面,夫妻双方也有一定的权利,比如妻子的嫁妆在婚姻解除时可以带回。
另外,唐律对于婚姻中的犯罪行为也进行了严厉的惩处。
例如,对于重婚、通奸等行为,都有明确的刑罚规定。
唐律中的婚姻制度,是唐朝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等多种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
唐朝的婚姻制度

唐朝的婚姻制度在唐朝,婚姻制度是一个非常重要的社会制度,它对整个社会的稳定和家庭的和睦起着重要作用。
唐朝的婚姻制度相较于前代有一些变化和发展,主要体现在婚姻的选择、婚姻的程序以及婚姻的权利和义务方面。
在唐朝,婚姻的选择相对灵活,婚姻自由度相对较高。
虽然仍然存在以父母为中心的婚姻安排,但相对于前代的严格规定,唐朝更加注重男女双方的意愿。
尤其是在城市中,有较大的婚姻自主权。
此外,唐朝禁止了宗族内近亲结婚,进一步保护了婚姻的自由。
唐朝的婚姻程序相对简化和便利。
一般情况下,男女双方达到婚龄后,可以自由选择伴侣,而且无需通过正式媒人或父母的安排来进行婚姻。
一旦男女双方同意结婚,就可以举行婚礼。
唐朝的婚礼分为三个环节:订婚、迎亲和成婚。
原则上,男女双方订婚后必须在随后不久举行婚礼,否则会被认为是不属于正式婚姻的关系。
在婚礼上,除了男女双方的父母和亲戚朋友,还会邀请一些官员或知名人士来参加,以显示婚礼的正式性和庄重性。
婚姻中的权利和义务是婚姻制度中另一个重要方面。
在唐朝,男女双方在婚姻中的地位是平等的。
妻子在经济上享有与丈夫一样的权益,例如财产继承和支配权等方面。
另外,夫妻关系中存在着相互尊重和支持的基本原则。
夫妻双方应该共同承担家庭的责任,共同照顾子女和家务。
此外,唐朝也禁止重婚和婚内外通,以保护婚姻的稳定和纯洁。
总而言之,唐朝的婚姻制度在婚姻的选择、程序以及权利和义务方面相对较为灵活和自由。
与前代相比,唐朝对于婚姻的选择更注重男女双方意愿的尊重和平等,婚姻程序相对简化和便利,夫妻双方在婚姻中的权利和义务得到平等的保护和尊重。
这种婚姻制度的发展和改变为唐朝社会的稳定和家庭的和睦做出了重要贡献。
浅析唐朝的婚姻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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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 会 中 , 书 一 般 是 由 双方 当事 人 的尊 长 合 意 而 订立 的 , 立 婚 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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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 有所 不 同 。 贞 观 元 年 , 为 “ 年二 十 . 年 十五 ” 在 开元 如 定 男 女 ;
二 十 二 年将 婚 龄 定 为 : 男年 十 五 , 年 十 三 ” 其 次 , 朝 法律 “ 女 。 唐 中 规定 了禁 止 结 婚 的 情 形 。唐 代 是 我 国对 禁 婚 亲 全 面地 以 律 规 制 的 时代 。 些 情 形 即 有血 缘 方 面 的 因素 , 有 社 会 政 治方 这 又 面 的 因 素 。 婚 的血 缘 方 面 的 因素 包括 : 1 同姓 不 婚 。 唐律 ・ 禁 () 《 户 婚 》 定 : 诸 同 姓 为婚 者 , 徒 二 年 。” ( ) 规 “ 各 ① 2 宗妻 不 婚 。 禁 即 止 男性 与 同 宗成 员的 妻 妾 通婚 。 3 尊 卑 不婚 。即平 辈 外 亲 问 () 禁 止 结 婚 。 有关 社 会 政 治 方 面 的原 因 包括 : 1 不 得 与 逃 亡 的 () 女 子 为 婚 。 2 监 临官 不 得 与 所监 临 内的妇 女 为 婚 。 3 良贱 之 () ()
唐律疏议中的婚姻制度研究

唐律疏议中的婚姻制度研究婚姻,作为人类社会的基本组成部分,在不同的历史时期和文化背景下呈现出多样的形态和规则。
唐朝,这个在中国历史上璀璨辉煌的时代,其法律典籍《唐律疏议》对于婚姻制度有着详尽且独特的规定,反映了当时社会的价值观、伦理观以及政治经济状况。
在《唐律疏议》中,婚姻的成立有着严格的条件和程序。
首先,讲究“父母之命,媒妁之言”。
婚姻的缔结并非仅仅取决于男女双方的意愿,而是需要得到双方父母的同意,并通过媒人的介绍和撮合。
这一规定体现了封建社会中家族观念的重要性,婚姻不仅仅是两个人的结合,更是两个家族的联姻。
其次,婚姻须遵循“同姓不婚”的原则。
这一原则有着多重考虑,一方面是基于优生学的角度,防止近亲结婚带来的遗传疾病等问题;另一方面也是为了维护家族的伦理秩序和社会的稳定。
在婚姻的程序上,“六礼”是必不可少的环节。
从纳采、问名、纳吉、纳征、请期到亲迎,每一个步骤都有着特定的礼仪和意义。
这种繁琐的程序不仅体现了对婚姻的重视,也彰显了唐朝社会的等级制度和礼仪规范。
唐律对于婚姻的解除也有明确的规定。
“七出三不去”是其中的重要原则。
“七出”指的是妻子若有无子、淫佚、不事舅姑、口舌、盗窃、妒忌、恶疾这七种情形,丈夫有权休妻。
然而,“三不去”则对“七出”进行了一定的限制。
若妻子曾经为公婆守孝三年、娶妻时贫贱而后富贵、妻子无娘家可归,丈夫则不得休妻。
这种规定在一定程度上保障了女性在婚姻中的地位,体现了法律的人性化一面。
同时,唐律对于婚姻中的违法行为也予以严厉制裁。
例如,对于“违律为婚”的情况,包括同姓为婚、良贱通婚等,都会受到相应的刑罚。
这不仅维护了婚姻制度的尊严,也保证了社会等级秩序的稳定。
此外,唐律还规定了夫妻之间的权利和义务。
在家庭财产方面,丈夫拥有主导权,但妻子的嫁妆在一定程度上受到保护。
在夫妻相互关系上,要求双方相互忠诚、尊重。
从社会背景来看,唐律中的婚姻制度是唐朝政治、经济、文化等多方面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
唐朝婚姻有什么礼仪唐朝婚姻的制度

唐朝婚姻有什么礼仪?唐朝婚姻的制度古人结婚,大约是要有以下几个程序。
周《礼记·昏义》,规定六礼,即:纳采、问名、纳吉、纳征、请期、亲迎。
此后历代大体沿袭这一礼制。
首先是纳采。
男方欲与女方结亲,必请媒妁往女方提亲,得到应允后,再正式向女家纳“采择之礼”。
也就是俗话说的父母之命,媒妁之言。
顾名思义,媒,指谋合二姓之人;妁,指斟酌二姓之人。
媒人出来混,其实按照古代的行规,手上是要有家伙的。
一是斧,二是秤。
有斧是源于《诗经·豳风·伐柯》中的诗句:伐柯伐柯,匪斧不克。
取妻如何?匪媒不得。
有秤,讲究的是门当户对。
古人在门当户对方面讲究很多,比如有良贱不婚,例如贾宝玉不能娶晴雯当正室,贾琏不能扶正尤二姐都合其中之义。
当然也有例外,比如宋代有榜下择婿之风,正所谓书中自有颜如玉,只要中进士,自然有富家小姐自动送上门。
类似现在考上公务员,就不愁没有女人。
自然,还有另一种比较特殊形态的婚姻,比如涉外婚姻。
大体来说汉唐时代的和亲,不管皇室还是民间,相对是比较宽松的。
唐朝中后期,控制的相对严格一些,比如规定,非常驻户口的番人原则上是不能在当地娶妻的,即便是有唐朝绿卡的胡人娶了汉女,也不能带回番地。
边境就更严,自从无忧城之变后(吐蕃嫁了个女子到唐朝的维州,生了两个儿子,长大之后开关献城与吐蕃,然后吐蕃改维州为无忧城。
古龙的《陆小凤》里凤舞九天一节大概就是影射这段故事),就开始严管了。
宋朝,也有个典故,庆历增币。
辽要和亲,宋回答,要女人没有,宁肯给钱。
不要说鼻涕宋,在这方面做的比汉唐可高多了。
元朝制度,以张教主为例,如果娶的是赵敏,那他就自动入蒙古籍(从蒙)。
娶小昭,那色目MM就降一个等级(从夫)。
娶周止若,没问题。
娶殷离,那时是没问题,现在小熊就要举报他近亲结婚。
娶殷杨氏,那他可就真要后悔,不管在虾米时代,都要算通奸。
明朝,重八哥蔫坏,不许留在中原汉地蒙古,色目人族内自行婚配,只许与汉人通婚,看上去互不吃亏,实际上娶胡姬的不少(比如明末守宁武关的周遇吉,老婆就是蒙古人),但肯嫁女儿去放羊的,却不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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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朝婚姻制度摘要:唐朝是中国的封建社会发展的一个繁荣时期,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这些成就与国家的各项制度有紧密的联系,本文从唐朝的婚姻制度着手,分几个部分论述了唐朝的婚姻法律文化,展现了唐朝的婚姻状况。
文章论述了唐朝婚姻的缔结与解除,以及婚姻的几个禁止性条件,最后简要论述了婚姻中财产的分配或继承。
关键词:唐朝婚姻制度婚姻缔结婚姻解除财产分配家是社会的组成部分,是一个国家的最基本的单位,只有小家和谐安定,国家才能稳定繁荣。
而婚姻关系则是一个家庭能否正常“运行”的关键,随着时代的变迁,到唐代形成了多姿多彩的婚姻制度。
唐朝婚姻的缔结、解除都有具体的制度要求,既有继承前代的,也有根据王朝自身的需要进行创新的。
另外,唐朝关于婚姻的禁止性条件、婚姻中的财产也有相关的制度要求。
一、婚姻的缔结《礼记·婚义》中说到:“婚姻者,将合二姓之好,上以事宗庙,而下以继后世也”。
1这就说明了在古代社会婚姻的重要作用,两姓姻缘的缔结,一为祭祀,二位生育。
这也就是封建社会重视婚姻的原因:祭祀能保持后辈对祖先的崇拜,生育后代则确定了对后代的责任,从而再次建立起子孙对自己的崇拜,这些“崇拜”构在一起就形成了一个稳定的社会。
出于对婚姻的重视,唐王朝严把婚姻的缔结这一关。
唐朝婚姻的缔结要坚持三个基本原则,即“一夫一妻制”、“父母之命、媒妁之言”、“同姓不婚”。
(一)“一夫一妻制”《唐律·户婚》中的“有妻更娶”条就规定:“诸有妻更娶者,徒一年,女家,减一等。
若欺妄而娶者,徒一年半,女家不坐。
各离之。
”1也就是规定每一名男子只能娶一名女子为妻,已经娶妻的男子如果再娶一位妻子,则流放一年,女方也有罪;如果这名男子隐瞒了已经娶妻的事实,则流放一年半,不知情的女方不犯罪,并强制离婚。
但唐律中却没有明确的禁止纳妾的规定,而是对社会上层根据社会等级的不同而确定了不同的纳妾数量,对社会下层有“承祀继世”需要的纳妾表示支持和默许。
唐律虽然规定了“一夫一妻制”,但由于现实的原因,往往与“多妾制”并行。
上层社会纳妾多是因为家族香火不旺、亦或满足骄奢淫逸的生活需求,男女双方两情相悦也是存在的。
(二)“父母之命、媒妁之言”封建社会中的女子生活环境闭塞,婚姻又是人生的一件大事,所以婚姻的决定权多掌握在有较多生活经验的父母手中。
即使在开放的唐朝,婚姻的决定权也是掌在家长手中。
另外,媒人在婚姻的缔结方面也起到了重要作用。
到了父权制社会,男性为了确保后代在血缘上的纯洁,就必须做出种种规定,以禁止婚前女子的性行为,未婚女姓被剥夺了与外界男性交往的自由,这时婚姻中联络男女双方的中介人“媒”就登上了历史舞台。
1媒人的作用就是沟通男女双方,《说文》谓:“媒,谋也,谋和二姓者也。
”2说的就是媒人在两姓婚姻的缔结方面的作用。
媒人是联系嫁娶两方的媒介,嫁娶双方通过媒人了解对方的人的情况。
虽然有两情相悦的,也会假以媒人之口登门说媒,父母之命,媒妁之言,方才会行结婚大礼。
媒人自提亲起,到订婚、促成结婚都会起着中间人的作用,在男女双方间作跑腿,联络,协调、细节调解,搞气氛,说吉祥说话,祝福新人幸福美满,直至婚礼结束,并从中收取媒人费。
(三)“同姓不婚”古人由于活动圈子太小,人都依附在土地上,生活在一起的同姓人一般都是同族人,血缘上比较接近,近亲结婚当然会导致子孙“不蕃”。
于是,《唐律·户婚》做出对婚姻缔结的限制,规定“同姓不婚”,违者各徒二年。
3除了这些必须坚持的基本原则外,婚姻的缔结还要满足形式上的条件:六礼。
六礼为结婚的六个程序,包括纳采、问名、纳吉、纳征、请期、亲迎六个步骤。
纳采,就是男方的父亲先派媒人去女方家里提亲,女方同意后,就派使者送定亲礼品,正式求婚。
纳采为六礼之首。
问名,纳采结束后,使者立即询问女方父母的名字,女子本身的名字、排行和出生年月日,回男方占卜吉凶。
纳吉,问名结束后,男方占卜得到吉兆,使者就重新到女方家里,1《古代婚姻制度中的“媒妁之言”》聂绛雯2《说文》婚姻就正式地确定下来,这就是纳吉。
纳征,纳吉结束后,男方向女方送财礼,无论贫富,财礼是不可少的,这叫纳征。
请期,送完财礼后,男方派人到女方家里选定结婚日期,其实男方在占卜的时候就已经确定了结婚的日期,“请期”只是谦辞,表示尊重女方的意见。
亲迎,到了约定的成婚日期,新郎就于黄昏时分到家迎亲。
婚姻就算是结成了。
二、婚姻的禁止性条件上面说到了正常的婚姻的缔结程序,但是也有一些婚姻是不合符规范的,是遭到禁止的,官府根据相关条例对这些“无效婚姻”进行处理。
婚姻的禁止性条件涉及身份、行为、时间等方面。
仅在身份方面的限制就包括同姓不婚、亲属不婚、异类不婚、官民不婚、有妻不婚、僧尼不婚等。
1“同姓不婚”在上面已经详细了解了,是为了防止“子孙不蕃”,“亲属不婚”则是大多是为了维护封建秩序与封建伦理道德。
虽然唐朝是个开放的王朝,并且有很多公主嫁与异族的情况,但是,那是在王朝的允许范围内,《唐律疏议•卫禁》中“越度缘边关塞”条规定了唐代对异族婚的限制:(1)中国人不得越边塞与异族人通婚,违者,流二千里;婚姻未成,则减三等处罚。
(2)国内官人、百姓不得私与入朝蕃客为婚。
(3)蕃人经允许居住中国内,可以娶汉女为妻妾,但不得将其带回蕃内。
1“官民不婚”规定监临官不得娶所监临地之女为妻妾,这是为了防止监临官与所监临地豪强势力勾结,亦或是防止监临官利用职权强娶妻妾。
“诸监临之官,娶所监临女为妾者,仗一百。
”2行为上的禁止性条件则包括有妻不婚,严禁悔婚、冒婚、奸婚,不得娶犯罪逃亡妇女,严禁强制守节寡妇改嫁,严禁恐吓为婚、禁买卖婚姻、禁和娶人妻。
时间上的禁止性条件为大丧之时、父母的服丧期内、祖父母或父母正受牢狱之灾之时都是不能行婚礼的。
汉文帝遗诏曰:“其令天下吏民,令到出临三日,皆释服,无禁娶妇嫁女祀祠饮酒食肉。
”3这是比较开明的规定,即禁嫁娶以三天为限,后世(包括唐代)多以此为则。
在服丧期(包括天子、父母)内嫁娶是要接受处罚的。
“诸闻父母若夫之丧......丧制未终,释服从吉,若忘哀作乐......徒三年。
”4在应该服丧的日子里“忘哀作乐”的人要受流刑三年。
《唐律疏议·户婚》中“父母囚禁嫁娶”条规定“诸祖父母、父母被囚禁而嫁、娶者,死罪,徒一年半;流罪,减一等;徒罪,仗一百。
(祖父母、父母命者,不论。
)”5即祖父母、父母被囚禁期间是不能嫁娶,即使获得祖父母、父母的准许与理解也不能大摆筵席,大肆铺张。
时间上的禁止性条件多为维护封建家长的尊严,表示对逝者或正在受苦的长辈的尊重。
三、婚姻的解除1转引自谢娇.《唐代婚姻成立的禁止条件》2《唐律疏议译注》第506页。
3《文献通考》马端临4《唐律疏议译注》第408页。
婚姻的缔结本就带着很大的目的性,当婚姻不能达到之前的目的甚至影响双方的生活时就要解除婚姻了。
当然,平常百姓家由于娶亲花费过大,一般不会轻易解除婚姻。
婚姻解除的归属权一般掌握在男方手中,女性处于较被动的地位。
由于夫妻关系出现问题而解除婚姻是婚姻解除的一种方式,另外,官府强制解除婚姻是另一种解除方式。
婚姻的解除手段有七出、义绝、和离。
七出是指女子若有七项情形之一的,丈夫或公婆可以休弃之。
《大戴礼记》卷13《本命》云:“妇有七去(“七出”原叫做“七去”或“七弃”,“七出”之称始于唐代,但其内容却是一样),不顺父母去,无子去,淫去,妒去,有恶疾去,多言去,窃盗去。
”1妻子若犯了其中一条,丈夫就可名正言顺地休妻,不必经官判断,只要作成文书,由一方父母和证人署名,即可解除婚姻关系。
“七出”多为因妻子的行为而影响夫家的伦常秩序及一般生活秩序而遭休弃,掌控权操控在男子手中,反映了封建社会男尊女卑的风气。
与“七出”相制约的“三不去”则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男方滥用此种权利,体现一定的人性化。
所谓“三不去”,即妻子满足“三不去”中的任意一条时,丈夫不得休妻。
一曰经持舅姑之丧;二曰娶时戏后贵;三曰有所受无所归。
此为“三不去”。
2即妻子与丈夫一起为公公婆婆守过孝,或妻子进门时夫家贫困后来夫家富贵起来,又或女子出嫁之前有娘家人可以依靠但是之后娘家已经没有可以依靠的人,有这些情况的丈夫不可以休1《大戴礼记》卷13《本命》妻。
《唐律疏议·户婚》中规定,符合“三不去”原则而丈夫休弃之的,“杖一百。
并追还合”。
1官府不仅不会办理这样的休妻案,反而会惩处男方,并再撮合这样的夫妇。
《唐律疏议·户婚》中“妻无七出而出之”条又规定:“若犯恶疾及奸者,不用此律。
”2也就是即使女子在“三不去”范围内,但犯得是“恶疾及奸”,那就不能用“三不去”这条律文了。
“义绝”,所谓“义绝”是指夫对妻族、妻对夫族的殴杀罪、奸杀罪和谋害罪。
经官府判断,认为一方犯了义绝,法律即强制离婚,并处罚不肯离异者。
“义绝”带有很大的强制性,《唐律疏议·户婚》“义绝离之”条:“诸犯义绝者离之,违者,徒一年。
”3妻子即使在“三不去”范围内,但一旦犯下“义绝”也必须与夫离。
“和离”,所谓“和离”即“若夫妻不相安谐而和离者”。
4夫妻双方若已不能和谐相处,也只能通过离婚来解决问题。
关于唐代的离婚一般需要经过以下四个程序:1、双方合意。
在唐代,除了由于义绝而导致的强制离婚不需要双方同意就必须终止婚姻关系之外,对于七出和夫妻之间不和谐造成的离婚都需要夫妻双方和其亲属的合意才能结束婚姻关系。
2、制作书面文书。
在唐代,男女双方就离婚达成一致后,必须形成书面的文字,这在当时被称为离婚手书,或叫放妻手书。
3、上报地方官府。
在唐代,不管是“和离”还是“七出”导致的离婚,大概都需要上报地方官府。
4、官府裁决。
在唐朝,绝1《唐律疏议·户婚》第267页2同上。
3《唐律疏议·户婚》第268页。
大多数离婚案件,制作了手书并上报官府备案后就算结束了,但是,对于发生了离婚纠纷的案件,就需要官府出面裁决了。
1四、婚姻制度中关于财产的要求《礼记·昏义》中有记载:“大抵因出嫁费繁之故。
闻民间嫁女,无一不备,有用银数百两,数千两者,最少亦须百数金。
虽卖田借债,亦须凑办。
男家以厚嫁为荣,薄则笑之,甚至翁姑待媳妇,以妆之厚薄为爱憎。
”2唐代制度因袭前代,女方嫁女儿花费甚大,有的甚至卖田或借债也要风光嫁女儿,因为女儿嫁妆的多少关系到她在夫家的地位,嫁妆太薄的女子在夫家会受到轻视。
《宋刑统》卷十二“卑幼私用财”条引唐代开元年间的《户令》云:“诸应分田宅及财物,兄弟均分。
其父祖亡后,各自异居,又不同龚,经三载己上,逃亡经六载已上。
若无父祖旧田宅、邸店、碾皑、部曲、妇牌,见在可分者,不得辄更论分。
妻家所得之财,不在分限。
妻虽亡没,所有资财及奴裨,妻家不得追理。
兄弟亡者,子承父分。
继绝亦同。
兄弟俱亡,则诸子均分。
……其未娶妻者,别与聘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