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朝自由的婚姻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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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朝离婚协议书一别两宽

唐朝离婚协议书一别两宽

唐朝离婚协议书一别两宽唐朝,作为中国历史上辉煌的一个时期,留下了许多令人称道的文化遗产。

其中,唐朝的婚姻制度也具有一定的特点和深刻的意义。

在唐朝,离婚被视为一种合法的解除婚姻关系的手段,离婚协议书成为夫妻双方解除约束的象征。

离婚,对于任何一个时代的夫妻来说,都是一种痛苦而煎熬的过程。

然而,在唐朝,离婚协议书却成为了夫妻之间临别的一种方式。

这种独特的形式,既保护了夫妻的合法权益,又体现了中国传统婚姻文化的智慧和人性关怀。

唐朝的离婚协议书一别两宽,从字面上看,意味着夫妻之间的分离得以采取宽松的方式,一别双宽,让彼此都能够释怀。

这种慎重而宽容的态度,反映了唐代社会对夫妻关系的深刻思考和尊重。

然而,背后的原因却引发了人们对唐代婚姻制度的再思考。

离婚协议书的存在,首先体现了唐代社会对婚姻自由的重视。

相较于其他时期,唐代是中国历史上婚姻自由程度较高的时代之一。

夫妻可以通过离婚来解除不和谐的婚姻关系,避免了夫妻之间不必要的矛盾和痛苦。

这种自由选择的权利,不仅保护了个人的尊严,也为夫妻间的相处提供了更多的选择和空间。

其次,唐代离婚协议书的一别两宽,还体现了唐代社会对婚姻中男女双方权益的平等关怀。

在唐代,男女在婚姻中的地位相对平等,离婚协议书也充分尊重了双方的意愿和需求。

每一次离婚都需要双方彼此同意,相互协商,达成共识。

这种平等和协商的态度,使得唐代夫妻在解除婚姻关系时能够达到双赢的结果,而非一方受到伤害。

离婚协议书还体现了唐代婚姻中人情味和文化内涵的深厚。

唐代的文化以诗词歌赋为代表,婚姻生活不可避免地融入其中。

许多离婚协议书以诗词的形式表达,流露出离别时的思念之情和对过去美好的回忆。

这些别具一格的文学表达,不仅使离婚协议书富有文化底蕴,也让离婚的过程更加温情而富有人情味。

然而,尽管唐代离婚协议书一别两宽,具有一定的文化和制度意义,但在现代的审视下也不得不面对其中的某些不足之处。

例如,唐代离婚协议书较为宽松的形式,使得离婚的决定相对容易,可能存在轻易放弃婚姻的倾向。

唐朝婚姻制度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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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朝婚姻制度范文唐朝是中国历史上一个重要的朝代,其婚姻制度也是深受研究者关注的话题。

唐朝的婚姻制度具有一定的特点和特色,对于了解当时社会风俗和文化都具有很大的参考价值。

下面将就唐朝的婚姻制度进行一段详细的阐述。

唐朝的婚姻制度主要是男尊女卑的封建家族制度,男性在家庭和社会中处于主导地位,女性则负责传宗接代、侍奉丈夫以及家务劳动等。

婚姻制度在整个唐朝社会中占据着重要的地位,旨在通过婚姻来维护家族和社会的稳定和秩序。

在唐朝,婚姻是经过家族和媒妁之言来达成的。

在父母代理的婚姻介绍下,男女双方进行亲自相见。

在相亲之前,双方家庭要进行详细的调查,了解对方的家庭背景、经济条件、性格特点等。

如果双方家庭认为合适,就会继续安排牵亲礼,然后进行彩礼的收送。

彩礼的数量和内容取决于男方家庭的经济实力和社会地位。

彩礼是男方家庭向女方家庭献上的财物,既是对女方家庭的尊重,也是对女方的奖赏。

婚姻在这个阶段是具有强烈经济色彩的,婚后女方的地位与财富往往取决于彩礼的多少。

然后进行言媒礼,即以家长和媒妁为代表进行正式的婚约。

婚约后的一段时间内,男方家庭会发送一系列礼品给女方,以表示自己的认可与诚意。

婚礼的时间安排和具体程序则依照双方家庭的习俗和宗教信仰来决定。

婚礼时,在家长的见证下进行拜堂、交杯酒、焚香、互赠首饰等仪式,以正式确定婚姻的成立。

婚礼上,双方亲友欢聚一堂,共同分享喜悦。

婚后的生活,男方有权对女方进行管束和监督。

双方的婚约中一般都有对婚姻责任和义务的约定,例如男方对女方的赡养责任和女方对男方的服从义务等。

男方享有绝对的婚内统治权,女方则依附于男方。

这种婚姻制度反映了封建社会的男尊女卑思想和家族权力的延续。

唐朝的婚姻制度也存在一些特殊的情况。

一是官员和贵族的婚姻多是政治联姻,通过婚姻来维护家族的利益和地位。

二是妻妾制度在唐朝时期比较普遍,贵族和达官显贵常常有多个妻子和妾室。

三是文人雅士的婚姻较为自由,文人们追求爱情和婚姻自由,婚姻中的感情和和谐更被看重。

唐代纳妾制度

唐代纳妾制度

唐代纳妾制度【最新版4篇】目录(篇1)1.纳妾制度的起源及发展2.唐代纳妾制度的特点3.唐代纳妾制度的社会影响正文(篇1)正文一、纳妾制度的起源及发展纳妾制度起源于原始社会,当时由于生产力水平低下,人口稀少,为了繁衍后代,人们采取了一夫多妻的婚姻制度。

随着社会的发展,这种制度逐渐演变成了纳妾制度。

在中国古代,纳妾制度经历了漫长的历史,从先秦时期到明清时期,一直存在于婚姻制度中。

唐代是纳妾制度发展的一个高峰期,这一时期纳妾现象十分普遍,上至皇帝、贵族,下至富商、平民,都普遍存在纳妾的现象。

二、唐代纳妾制度的特点1.合法性:唐代纳妾制度具有合法性,当时的法律允许男子纳妾。

在《唐律疏议》中,对纳妾有明确的规定。

这些规定使得纳妾在唐代成为一种合法的行为。

2.妾的地位:在唐代,妾的地位低于正妻,但较之前的朝代有所提高。

妾在家庭中承担一定的家务劳动,但待遇和地位有所提高,可以参加一些家庭活动和宴会。

同时,妾所生的子女也有一定的继承权。

3.纳妾的途径:唐代纳妾的途径有多种,可以通过买卖、赠送、抢夺等手段。

一些富有的家庭,为了显示自己的地位和财富,会购买大量妾。

此外,唐代还有一种特殊的纳妾方式,即皇帝赐给臣子妾,以表彰其功勋。

三、唐代纳妾制度的社会影响1.对女性的压迫:唐代纳妾制度加剧了对女性的压迫。

在这一制度下,女性成为男性的附属品,地位低下,生活悲惨。

纳妾制度使得许多女性失去了婚姻自由和家庭地位,导致女性地位进一步降低。

2.家庭矛盾:纳妾制度导致了家庭矛盾的增多。

由于纳妾制度使得家庭中出现多位女性,这导致了家庭关系的紧张。

妾与正妻之间、妾与子女之间、妾与家族成员之间,往往存在着矛盾和冲突。

3.对人口和经济的影响:唐代纳妾制度对人口和经济产生了一定的影响。

一方面,纳妾制度促使人口增长,为社会发展提供了劳动力;另一方面,纳妾制度导致了家庭财产的分割,影响了家庭经济的发展。

总之,唐代纳妾制度是中国古代婚姻制度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唐朝和离制度

唐朝和离制度

唐朝是中国历史上一个重要的王朝,其法律制度在当时具有很高的成就和影响力。

和离制度作为唐朝婚姻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当时被广泛应用,为解决夫妻之间的矛盾和困境提供了一种合法的途径。

本文将对唐朝的和离制度进行详细解析,以期更好地理解这一历史时期的婚姻法律制度。

一、和离制度的起源与背景和离制度起源于中国古代的婚姻制度,最早可以追溯到《周礼》中的“七出、三不去”制度。

“七出”是指女子在婚姻中犯有七种过错之一时,可以被男方休弃。

“三不去”则是指女子在三种情况下,男方不能休弃。

其中,“有所取无所归”是指女子被休后无家可归的情况,这一条与和离制度有一定的关联。

随着时代的发展,和离制度逐渐演变成为一种夫妻双方自愿解除婚姻关系的制度。

在唐朝之前,虽然已经有相关的规定,但并没有形成一个完整的制度。

直到唐朝,和离制度才得到了进一步的发展和完善。

二、唐朝和离制度的规定在唐朝,和离制度的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和离的前提条件唐朝法律规定,夫妻双方自愿和离的,必须符合以下条件:(1)夫妻双方都有和离的意愿;(2)夫妻双方都同意解除婚姻关系;(3)夫妻双方都没有重婚、通奸等行为;(4)夫妻双方都具备行为能力;(5)夫妻双方签署书面协议,明确约定和离后的权利义务。

2和离的程序要求唐朝法律规定,夫妻双方申请和离的,必须按照以下程序进行:(1)夫妻双方签署书面协议,约定和离后的权利义务;(2)夫妻双方将协议提交给官府审批;(3)官府根据具体情况进行裁决,如果裁决同意和离,则加盖印章,宣告婚姻关系解除。

在程序上,和离必须经过官府审批,不得私自协议解除婚姻关系。

此外,如果夫妻双方有子女,子女的抚养权也会一并考虑。

3和离后的财产分割唐朝法律规定,夫妻双方和离后,财产分割一般按照以下原则进行:(1)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平分;(2)夫妻双方各自的个人财产归各自所有;(3)如果夫妻双方有子女,子女的抚养权和财产分割可以协商或者由官府裁决。

唐律疏议中的婚姻制度研究

唐律疏议中的婚姻制度研究

唐律疏议中的婚姻制度研究唐朝,作为中国历史上一个辉煌灿烂的时代,其法律制度也达到了相当高的水平。

《唐律疏议》作为唐朝法律的集大成者,其中关于婚姻制度的规定,不仅反映了当时社会的伦理道德观念,也对后世的婚姻立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在唐律中,婚姻的成立有着严格的条件和程序。

首先,婚姻必须遵循“父母之命,媒妁之言”。

这意味着子女的婚姻大事由父母主导,通过媒人牵线搭桥来促成。

这种规定在一定程度上是为了维护家族的利益和社会的稳定。

父母会考虑门当户对、家族声誉等因素来为子女选择配偶。

同时,唐律还规定了婚姻成立的法定年龄。

男子十五岁、女子十三岁以上,便可成婚。

然而,实际的结婚年龄往往会受到各种因素的影响,比如家庭经济状况、社会风俗等。

在婚姻的形式上,唐律承认聘娶婚为合法的婚姻形式。

男方需要向女方提供聘礼,以表示对婚姻的诚意和尊重。

聘礼的多少和种类也有一定的规定,不得过于奢华或简陋。

关于婚姻的禁忌,唐律也有明确的规定。

首先,同姓不婚。

这一规定主要是基于血缘关系和伦理道德的考虑,防止近亲结婚带来的不良后果。

其次,严禁良贱通婚。

良民和贱民之间存在着严格的等级差异,通婚被视为违反社会秩序和法律。

在婚姻的解除方面,唐律规定了“七出”“三不去”的原则。

“七出”指的是妻子若有无子、淫佚、不事舅姑、口舌、盗窃、妒忌、恶疾七种情形,丈夫有权休妻。

但同时,又规定了“三不去”,即有所取无所归、与更三年丧、前贫贱后富贵,在这三种情况下,丈夫不得休妻。

这样的规定在一定程度上保障了妇女的权益,体现了一定的人道主义精神。

唐律还对夫妻之间的权利和义务进行了规定。

丈夫在家庭中处于主导地位,拥有较高的权威。

而妻子则需要遵守妇道,顺从丈夫,操持家务。

但在财产方面,夫妻双方也有一定的权利,比如妻子的嫁妆在婚姻解除时可以带回。

另外,唐律对于婚姻中的犯罪行为也进行了严厉的惩处。

例如,对于重婚、通奸等行为,都有明确的刑罚规定。

唐律中的婚姻制度,是唐朝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等多种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

唐朝的婚姻制度

唐朝的婚姻制度

唐朝的婚姻制度在唐朝,婚姻制度是一个非常重要的社会制度,它对整个社会的稳定和家庭的和睦起着重要作用。

唐朝的婚姻制度相较于前代有一些变化和发展,主要体现在婚姻的选择、婚姻的程序以及婚姻的权利和义务方面。

在唐朝,婚姻的选择相对灵活,婚姻自由度相对较高。

虽然仍然存在以父母为中心的婚姻安排,但相对于前代的严格规定,唐朝更加注重男女双方的意愿。

尤其是在城市中,有较大的婚姻自主权。

此外,唐朝禁止了宗族内近亲结婚,进一步保护了婚姻的自由。

唐朝的婚姻程序相对简化和便利。

一般情况下,男女双方达到婚龄后,可以自由选择伴侣,而且无需通过正式媒人或父母的安排来进行婚姻。

一旦男女双方同意结婚,就可以举行婚礼。

唐朝的婚礼分为三个环节:订婚、迎亲和成婚。

原则上,男女双方订婚后必须在随后不久举行婚礼,否则会被认为是不属于正式婚姻的关系。

在婚礼上,除了男女双方的父母和亲戚朋友,还会邀请一些官员或知名人士来参加,以显示婚礼的正式性和庄重性。

婚姻中的权利和义务是婚姻制度中另一个重要方面。

在唐朝,男女双方在婚姻中的地位是平等的。

妻子在经济上享有与丈夫一样的权益,例如财产继承和支配权等方面。

另外,夫妻关系中存在着相互尊重和支持的基本原则。

夫妻双方应该共同承担家庭的责任,共同照顾子女和家务。

此外,唐朝也禁止重婚和婚内外通,以保护婚姻的稳定和纯洁。

总而言之,唐朝的婚姻制度在婚姻的选择、程序以及权利和义务方面相对较为灵活和自由。

与前代相比,唐朝对于婚姻的选择更注重男女双方意愿的尊重和平等,婚姻程序相对简化和便利,夫妻双方在婚姻中的权利和义务得到平等的保护和尊重。

这种婚姻制度的发展和改变为唐朝社会的稳定和家庭的和睦做出了重要贡献。

唐律疏议中的婚姻制度研究

唐律疏议中的婚姻制度研究

唐律疏议中的婚姻制度研究婚姻,作为人类社会的基本组成部分,在不同的历史时期和文化背景下呈现出多样的形态和规则。

唐朝,这个在中国历史上璀璨辉煌的时代,其法律典籍《唐律疏议》对于婚姻制度有着详尽且独特的规定,反映了当时社会的价值观、伦理观以及政治经济状况。

在《唐律疏议》中,婚姻的成立有着严格的条件和程序。

首先,讲究“父母之命,媒妁之言”。

婚姻的缔结并非仅仅取决于男女双方的意愿,而是需要得到双方父母的同意,并通过媒人的介绍和撮合。

这一规定体现了封建社会中家族观念的重要性,婚姻不仅仅是两个人的结合,更是两个家族的联姻。

其次,婚姻须遵循“同姓不婚”的原则。

这一原则有着多重考虑,一方面是基于优生学的角度,防止近亲结婚带来的遗传疾病等问题;另一方面也是为了维护家族的伦理秩序和社会的稳定。

在婚姻的程序上,“六礼”是必不可少的环节。

从纳采、问名、纳吉、纳征、请期到亲迎,每一个步骤都有着特定的礼仪和意义。

这种繁琐的程序不仅体现了对婚姻的重视,也彰显了唐朝社会的等级制度和礼仪规范。

唐律对于婚姻的解除也有明确的规定。

“七出三不去”是其中的重要原则。

“七出”指的是妻子若有无子、淫佚、不事舅姑、口舌、盗窃、妒忌、恶疾这七种情形,丈夫有权休妻。

然而,“三不去”则对“七出”进行了一定的限制。

若妻子曾经为公婆守孝三年、娶妻时贫贱而后富贵、妻子无娘家可归,丈夫则不得休妻。

这种规定在一定程度上保障了女性在婚姻中的地位,体现了法律的人性化一面。

同时,唐律对于婚姻中的违法行为也予以严厉制裁。

例如,对于“违律为婚”的情况,包括同姓为婚、良贱通婚等,都会受到相应的刑罚。

这不仅维护了婚姻制度的尊严,也保证了社会等级秩序的稳定。

此外,唐律还规定了夫妻之间的权利和义务。

在家庭财产方面,丈夫拥有主导权,但妻子的嫁妆在一定程度上受到保护。

在夫妻相互关系上,要求双方相互忠诚、尊重。

从社会背景来看,唐律中的婚姻制度是唐朝政治、经济、文化等多方面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

论唐朝婚姻制度的开放性——以婚恋自由为中心

论唐朝婚姻制度的开放性——以婚恋自由为中心

论唐朝婚姻制度的开放性——以婚恋自由为中心发表时间:2019-05-13T16:16:32.413Z 来源:《知识-力量》2019年8月26期作者:魏琪[导读] 唐朝处于封建社会的繁荣时期,又是封建法制承前启后划时代的时期,婚姻制度至此已基本健全。

同时,唐朝又属于“开放型”的封建社会,其开放的特点,不仅表现在民族政策、政治制度和外交关系等方面,而且反映在民间礼俗、社会风尚和婚姻制度上。

(扬州大学法学院,江苏省扬州市 225000)摘要:唐朝处于封建社会的繁荣时期,又是封建法制承前启后划时代的时期,婚姻制度至此已基本健全。

同时,唐朝又属于“开放型”的封建社会,其开放的特点,不仅表现在民族政策、政治制度和外交关系等方面,而且反映在民间礼俗、社会风尚和婚姻制度上。

本文通过分析唐朝婚恋自由的特点对唐朝开放性的婚姻制度进行剖析,找到在唐朝封建制度下婚恋自由能够形成的原因。

关键词:唐朝婚姻制度;婚恋自由;开放性一、唐朝婚姻制度的立法思想唐朝婚姻制度的立法思想主要包括三点。

(1)礼与法相结合。

唐律是礼法结合过程中完成阶段的最终产物,如“六礼”。

它把礼与法有机地组合在一起,礼是立法的依据,而法是维护礼的武器,二者相辅相成。

(2)以宗法制为指导。

古时的婚姻,不仅是男女两个人的关系,而且是含有一个家庭与另一个家庭全部关系的意义。

所以,婚姻的主持,婚姻的标准,婚姻的手续等,都必须受宗法制度的制约。

如婚姻的缔结必须有主婚人(一般由父母或祖父母充任);婚姻的成立必须通过一定的仪节等等。

若违反了这些规矩,则被认为是非法的婚姻。

[1](3)维护封建等级特权制度。

唐代的社会组织、人的身份,大致分为贵人、良人、贱人三种,而两个不同社会阶层的 之间是不能通婚的,一旦违反了有关的规定,不但要离婚, 且要受严厉的刑事处罚。

二、唐朝婚姻制度中婚恋自由的体现(一)相对自由的择偶权在封建社会里,在宗法制的限制下,婚姻往往不能由男女本人决定, 成为宗族延续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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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朝自由的婚姻制度
时间:2010-06-07 09:23:37 来源:世界地图历史地理作者:
在夫权弥漫的封建社会,女人离婚或再嫁是件极其艰难的事,可谓“离婚难,难于上青天!”。

究其原因,是古代人近乎变态的贞操观,按照孔老夫子等人的观点,所谓贞节不只是单纯的不失身,还包括不改嫁、丧偶的情况下坚持守寡等等。

当时的广大妇女同胞别说提出离婚,就是产生这种想法都是相当可耻的行为,但是男人却可以随时提出离婚,即所谓的“休妻”。

所以婚姻对男人来说就如同脸上的青春痘,想挤随时都可以挤,但对女人来说却如同脸上的皱纹,想丢是不可能的。

现在人形容被房子压得喘不过气来的人叫房奴,那么古代被婚姻压迫的妇女们就是不折不扣的“婚奴”!这里举个例子,著名的女词人李清照想要离婚,按照当时的法律她必须要入狱一年才能如愿以偿。

所以,在中国漫长的历史岁月里根本没有离婚这个词,有的只是休妻。

但凡事都有例外,中国的历史跨度漫长,也就有了比其他国家更多的例外机会,这个例外就是唐朝。

唐朝是个“80后”性格极重的王朝,从诞生的那天起,就在不断的颠覆,比如先前的女人以瘦为美,唐朝的女人就以胖为美;先前的后妃都住宫里,唐朝的后妃却能在宫外自建府第;先前的大臣不敢对本朝皇帝说三道四,唐朝的大臣除了对本朝皇帝公开说三道四,像白居易这样的文学泰斗还为皇帝编爱情故事。

没有颠覆,就没有进步,所以颠覆本身就是一种美。

唐朝的女性那叫一个幸福,《唐律》规定,结婚前可以自由恋爱、私订终身,如果父母不同意那是父母的事,只要二人情投意合,法律会给与绝对的支持,只有未成年而不从尊长者算违律,真可谓我的爱情我做主。

那么结婚后如果婚姻不幸,女性想要离婚又会怎么样呢?《唐律》对离婚有三种规定:
一、协议离婚。

指男女双方自愿离异的所谓“和离”:“若夫妻不相安谐而和离者,不坐。


二、促裁离婚。

指由夫方提出的强制离婚,即所谓“出妻”。

《礼记》曾为出妻规定了七条理由:不顾父母、无子、淫、妒、恶疾、哆言、窃盗。

《唐律》也大致袭用这些规定,妻子若犯了其中一条,丈夫就可名正言顺地休妻,不必经官判断,只要作成文书,由以方父母和证人署名,即可解除婚姻关系。

但同时,《唐律》又承袭古代对妇女“三不去”的定则,即曾为舅姑服丧三年者不去,娶时贫贱后来富贵者不得去,现在无家可归者不得去妻。

有“三不去”中任何一条,虽犯“七出”,丈夫也不能提出离婚;
三、强制离婚。

夫妻凡发现有“义绝”和“违律结婚”者,必须强制离婚。

“义绝”包括夫对妻族、妻对夫族的殴杀罪、奸杀罪和谋害罪。

经官府判断,认为一方犯了义绝,法律即强制离婚,并处罚不肯离异者。

对于“违律为婚而妄冒已成者”,也强制离婚。

《唐律》中的这些明文规定,就本质来说还是为了强化封建宗法制度,巩固家长制度之下的夫权。

但是我们也同时看到了积极和开放的一面,在强调子女从一而终的封建时代,能够以法律形式规定夫妻“不相安谐”即可离异,无论是在之前的朝代还是在后来的朝代,其对妻无“七出”和“义绝”之状,或虽钝“七出”而属“三不去”者,不准其夫擅自提出离婚,否则处一年有期徒刑,无疑对夫权是一个限制,对妇女利益是一种保护。

此外,唐朝也不鼓励妇女守寡,在丈夫死后把大把的青春和岁月交给篱笆和狗,半辈子过着“星星还是那颗星星”的无聊日子。

《唐律》中对于妇子离婚改嫁和夫死再嫁,没有约束和限制,这就从法律上为婚姻的相对自由制造了一定的条件。

我们来看几个数据:唐代所生的公主中再嫁、三嫁者甚多。

仅以肃宗以前诸帝公主计,再嫁者就有23人,三嫁者也有4人。

上有天堂,下有李唐,水银河估计生活在唐朝的广大妇女同胞们一定会这么说。

在男人失去提出离婚的专利权的唐朝,女人第一次有了对婚姻说不的权力,第一次可以和丈夫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第一次可以仰首挺胸对别人说自己要离婚,于是乎离婚率一下子高了起来。

据史实记录,唐朝离婚还是由夫方提出离异者为多。

女子色衰爱驰、男子一朝发迹,都可以成为弃妻更娶的缘由,甚至有因细小事故而轻出妻者。

男子离婚具有很大的随意性,妻子的命运系于丈夫和公婆的喜怒之间。

正如白居易诗云:“人生莫作妇人身,百年苦乐由他人。

”但另一方面,由妻方提出离异者也不少。

有因夫坐罪而求离婚者,有因本家有故而求离婚者,有因夫患病而离异者。

还有民间女子因对婚姻不满意而离婚的事。

这表明,唐代离婚较为自由,不仅为法律允许,而且不受社会舆论非议。

婚姻限制的相对宽松、贞节观念的淡化也造成了另外一个后果,就是社会风气的相对下降。

唐代上层社会的男子中,较普遍实行着各种形式的多偶制。

皇帝嫔妃如云,成百上千;贵族达官也借种种口实,广置妻妾。

就连与妻子情爱甚深的白居易也不例外,除纳妾之外,士大夫阶层还有狎妓的乐子。

与男子的纳妾嫖妓、寻花问柳相对应,在上流社会的妇女中,也常演出许多蓄养情人、婚外私通的艳事来。

以武则天为例,早在她作太宗才人时,就与太子李治发生了暧昧关系,当皇帝后,更广置面首,大选美少年为内侍。

《开元天宝遗事》中有一个有趣的故事:“杨国忠出使于江浙。

其妻思念至深。

忽昼梦与国忠交而孕,后生男名助。

国忠使归,其妻具述梦中之事。

国忠曰:’此盖夫妻相念情感所至。

’时人无不高笑也。

”梦中有孕不过是骗人的幌子,而杨国忠对妻子的这种行为不仅不怪罪,反而为其开脱,这除了顾及自己的名声外,只能说夫妻间有一种不相禁忌的默契。

上梁不正,下梁自然也就歪了。

唐朝的妇女私奔、私通之类的花边新闻,几乎天天都有,层出不穷。

唐代的笔记小说在这方面为提供了许多例子。

这些事例说明,在唐代婚姻中,一夫一妻制不仅为丈夫,而且对妻子的限制也并不十分严格,女子在“不相禁忌”的形势下,同样享有同男子同等的婚外偷情的自由。

就像广告说的那样,做女人真的很舒服。

最早离婚协议书唐朝提倡好合好散
《敦煌社会经济文献真迹释录》,译文大意:如果我们结合在一起是错误,不如痛快地分手来得超脱,希望你重整山河再攀高枝,也胜过两人看不顺眼互相挤兑敦煌出土的“放妻协议”2000年在庆祝敦煌藏经发现百年的时候曾来北京展出过,而且还引起了不小的反响。

“放妻协议”实为“离婚协议书”
专家介绍,“放妻协议”也叫“放妻书”。

顾名思义就是放妻,也就相当于我们今天所说的“离婚协议”。

在中国历史的多数时期,女子一直是处于“被压迫”地位,很多朝代妇女没有离婚自由,男子可以任意“休妻”、“出妻”,女子却只能忍受。

同时,女子被“休”、被“出”,被认为是奇耻大辱,改嫁更是“丧失贞节”。

而这份“放妻协议”却给后人展示了历史上真实的一幕:妇女地位极高,夫妻之间提倡“好合好散”。

这张在敦煌莫高窟出土的“放妻协议”的主要内容是:“凡为夫妇之因,前世三生结缘,始配今生之夫妇。

若结缘不合,比是怨家,故来相对……既以二心不同,难归一意,快会及诸亲,各还本道。

愿妻娘子相离之后,重梳婵鬓,美妇娥眉,巧逞窈窕之姿,选聘高官之主。

解怨释结,更莫相憎。

一别两宽,各生欢喜。


简单的解释,就是丈夫很宽容地说:如果没有缘分,咱俩不如好合好散,离了之后,希望你打扮得漂漂亮亮的,再找个好人家……
从这份协议书中我们不难看出,这的确是一份类似于我们今天的离婚协议,但这份协议的内容也只单单说了夫妻离婚的原因:感情不和。

于是请来双亲父母和亲戚朋友,做此见证,好聚好散,最后,男方还不忘给妻子一些美好的祝愿。

从这份协议书中我们并没有看到男尊女卑的一面,看到的反而是男女平等,改嫁似乎也是很正常的现象。

这样一份“放妻协议”也许在今天看来,人们都还很羡慕,男方有如此的宽宏胸襟,女方也有自由选择的权利。

在封建社会里,人们也能如此的和平分手真是令人感到惊奇。

何人留下“放妻协议”?
这份令后人感到惊奇的东西,究竟是什么人留下的呢?
据国家博物馆研究唐代史的副研究员王义康介绍,“古代的’放妻’现象很正常,我们看到的一些’放妻协议’有可能是当时作为范文保留下来的,并不是当时哪一家真的要离婚而拟的’放妻协议’。


他介绍,这种协议有点像我们今天的应用文,它只是一个固定的模式。

大家都会照这样的固定模式去写。

王义康还说,像这种“放妻协议”看上去双方都比较和谐,也似乎挺合理的,但是,这也只是表面上的,至于当事人的心情怎样谁也不好说。

他认为,保留协议书的也不一定就是当事人,很有可能是当时的人们在学习的过程中保留下来的。

像这样的“放妻书”也不只这一份,记者在网上也看到了一些不同版本的“放妻协议”,有双方不合的,还有谴责妻子的,还有妻子主动提出的,还有一种就是夫死可以任意改嫁的。

在敦煌的考古发掘中,同时发现了几份这样的“放妻书”,说明在当时的敦煌民间也是很常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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