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唐代婚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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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代婚姻制度探析

唐代婚姻制度探析

这些方面共同作用,使得唐代婚姻关系相对稳定,但也存在变数。在特殊情 况下,如夫妻感情破裂、家族纷争等,离婚现象也时有发生。
三、离婚制度
在唐代,离婚制度被称为“和离”。根据史书记载,“和离”是指夫妻双方 在感情破裂或其他无法共同生活的情况下,按照一定程序解除婚姻关系。
1、离婚条件:唐代离婚需满足一定的条件,如夫妻感情破裂、一方犯有重 大过失等。在特殊情况下,如夫妻双方因生活琐事发生矛盾,经双方协商一致, 也可离婚。
2、家风传承:唐代家庭重视家风传承,夫妻双方应共同维护家庭的良好传 统,教育子女孝顺、忠诚、贤良等良好品质。
3、经济共担:唐代夫妻需共同承担家庭经济责任,丈夫需努力耕织、经商 等,妻子也需参与劳动,协助丈夫维持家庭生计。
4、感情维系:尽管唐代夫妻间的爱情不如现代社会那样强调,但双方仍需 努力维系感情,遵守婚姻承诺,共同经历人生的喜怒哀乐。
1、血缘关系:唐代婚姻制度禁止近亲结婚,如姑表兄弟姐妹之间、姨表兄 弟姐妹之间等。同时,同姓不婚,以避免血脉混淆。
2、聘礼与纳采:婚姻关系的建立需要男方下聘礼、女方接受聘礼,以及男 方纳采(表示求婚)。聘礼与纳采是婚姻成立的必备条件之一。
3、父母之命:在唐代,子女的婚姻需经父母同意,未经父母同意的婚姻将 被视为不合法。
四、总结
唐代婚姻制度是中国历史上一个重要的里程碑,它在传统儒家思想的影响下, 形成了一套相对完整的婚姻家庭制度。虽然其中的某些规定在现代看来可能存在 不足之处,但在当时的历史背景下,这一制度为维护社会稳定、促进家庭和谐发 挥了积极作用。通过对唐代婚姻制度的研究,我们可以深入了解当时社会的伦理 道德观念、文化水平和经济发展状况,为历史文化研究提供重要参考。
唐代婚姻制度探析
目录

唐代婚姻制度及其限制的法理思考

唐代婚姻制度及其限制的法理思考

唐代婚姻制度及其限制的法理思考唐代是中国历史上一个辉煌的时代,婚姻制度在唐代社会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唐代的婚姻制度由一系列法律和道德规范来约束,旨在维护社会的稳定和家庭的和谐。

然而,这些婚姻制度也存在一些限制,对个体自由和平等权利构成一定的约束。

本文将探讨唐代婚姻制度及其限制的法理思考。

首先,唐代的婚姻制度体现了封建社会的特点,婚姻往往是由家族和社会共同决定的。

按照唐代的法律规定,婚姻必须经过父母的同意和介绍,这意味着婚姻的自由度相对较低。

尤其是女性,在婚姻问题上更是没有话语权,她们往往被视为家族利益的筹码,被迫嫁人以维系家族的利益。

然而,唐代的婚姻制度并非完全没有保障个体的权益。

唐代的法律对于婚姻中的诸多方面都有明确的规定,如男女双方必须自愿结婚,丈夫有责任供养妻子和子女等。

这些规定反映了婚姻制度对个体权益的保护,尤其是对妇女权益的保护。

然而,这些法律规定在实施中并不总能得到充分的保护,因为社会的观念和传统往往起着更大的决定性作用。

在法律层面上,唐代的婚姻制度存在着一系列的限制。

例如,唐代的法律规定,禁止通婚远亲,即禁止近亲结婚。

这个规定的目的是避免家族内部的权力过于集中,保持家族的平衡。

然而,这个规定也给个体自由权利带来了一定的限制,因为它剥夺了个体选择配偶的自由。

此外,唐代的法律还规定了年龄限制。

女性必须在14岁以上,男性必须在16岁以上才能结婚。

这个规定的目的是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防止过早婚姻对个体的发展产生不利影响。

然而,这个规定也限制了个体自由选择婚姻的权利,特别是对于女性而言,过早结婚可能会限制她们接受教育和发展自己的机会。

在婚姻制度中,唐代的法律还规定了禁止一夫多妻制度,要求男方只能娶一位妻子。

这个规定的目的是保护女性的权益,防止男性滥用权力对妻子进行虐待和歧视。

然而,这个规定也给男性带来了限制,如果男方需要更多的生育子嗣或满足其他需求,他们必须依法离婚再娶,这对男性来说也是一种限制。

唐代妇女的婚姻状况

唐代妇女的婚姻状况

唐代妇女的婚姻状况
唐代是中国历史上一个相对开放的时期,妇女的婚姻状况相对较为宽松。

在唐代,妇女的地位相对提高,社会风气较为开放,婚姻自由度有所增加。

1. 婚姻选择:在唐代,妇女有权利选择自己的丈夫。

尤其是贵族家庭的女子,她们的父母通常会为她们物色一个合适的婚姻对象,但她们也有权利拒绝这个婚姻。

一些妇女会通过诗词来表达她们对婚姻的独立思考和选择权。

2. 婚龄:唐代的妇女结婚年龄相对较早,通常在15岁至20岁之间。

而男性的结婚年龄则相对较大,通常在20岁至30岁之间。

这种年龄差异也反映了妇女在唐代婚姻中的较为强势地位。

3. 婚姻仪式:唐代的婚姻仪式相对庄重。

新娘需要穿上红色的婚服,戴上婚冠,然后新郎会带领着一队喜庆的婚礼队伍来迎接新娘。

婚礼通常会在新郎家的宴会厅进行,有亲友和音乐的陪伴。

婚礼后,新娘会随新郎回到新郎家。

4. 家庭角色:在唐代,妇女在家庭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她们负责管理家务,照顾子女,有时还会参与家族经营。

然而,由于唐代社会的开放和繁荣,一些妇女也有机会参与文化艺术等活动,展示自己的才华。

总的来说,唐代妇女的婚姻状况相对较为自由和开放。

她们有权利选择自己的丈夫,婚姻仪式庄重,家庭角色重要。

这一时期的社会风气相对宽松,妇女在唐代的地位相对提高。

唐宋元明清的婚姻家庭制度论文素材

唐宋元明清的婚姻家庭制度论文素材

唐宋元明清的婚姻家庭制度论文素材在中国古代历史中,婚姻家庭制度一直占据着重要的地位。

唐宋元明清这五个大历史时期,都有着不同的婚姻家庭制度。

下面将为您介绍一些关于唐宋元明清的婚姻家庭制度的素材。

1. 唐朝的婚姻家庭制度唐朝的婚姻家庭制度相对开放。

在唐代,男女双方在婚姻中享有平等的地位,并且婚姻是基于双方自愿的。

另外,唐代的婚姻还有一种特殊形式,叫做"调和"。

所谓调和,是指人们可以通过亲戚朋友的“撮合”来进行婚姻。

这种形式打破了父母之命,媒妁之言的局面,大大增加了男女双方的自主性。

2. 宋朝的婚姻家庭制度宋朝的婚姻家庭制度相对于唐朝来说更加守旧保守。

在宋代,很大程度上保留了父母之命、媒妁之言的制度。

媒人在婚姻中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他们要出面查询两家的家庭背景、社会地位,然后才能决定是否合适。

此外,在宋代的社会中,也出现了一种现象叫做"订盆验符",这是指男方送给女方未婚夫家属的一种形式上的“信物”,用来确认双方的婚约。

3. 元朝的婚姻家庭制度元朝是一个多民族聚居的时期,因此婚姻制度也受到了多民族文化的影响。

在元代,婚姻被看作是两个家庭的联姻,因此也有着很多复杂的礼仪程序。

在婚姻中,男方需要向女方家庭支付一定的聘礼,同时婚后女方也需要接受丈夫家人的监护。

此外,元代还出现了婚前的婚礼筹备活动,如筹办婚宴、征求媒人的意见等。

4. 明朝的婚姻家庭制度明朝的婚姻家庭制度较为开放和自由。

在明代,婚姻主要是基于双方自愿的,但同时也需要得到父母的同意。

而且在明代,男子可以有多个妻子,但女子只能嫁一个丈夫。

此外,明代还规定了婚姻的家庭形式,强调男方负责家庭经济,女方负责家庭管理和生育。

5. 清朝的婚姻家庭制度清朝的婚姻家庭制度是在封建统治的基础上形成的。

在清朝,男尊女卑的思想非常严重,婚姻明显倾向于男方的一方。

女子在婚姻中没有任何的自主权,而且多数情况下是由父母和媒人为其决定婚姻对象。

论我国唐代婚姻制度

论我国唐代婚姻制度

前言中国古代最早表示“婚姻”概念的是“昏”,本义指黄昏日落之时。

由于历史上的某一时代曾广泛存在掠夺婚制,而掠夺妇女多以黄昏时,方才不易为人发现,故引申为指婚姻。

再后来,在“昏”旁加“女”而成“婚”。

至东汉郑玄注《礼记•昏义》,才首先使用“昏姻”一词。

按郑玄说:“婚姻之道,谓嫁娶之礼。

”又说:“婿曰昏,妻曰姻。

”据此,婚姻实际上包含两层意思:一指嫁娶之礼,也即采用一定的仪式或者形式而结婚,或者说是指结婚行为与仪式;二是指夫妻之间的特定关系。

唐代上承胡汉文化融合的北朝,不可避免地吸收了若干胡风而成为其立国的特点,因此唐代社会常予人以活泼、豪放的印象,激发了笔者欲一探其社会礼教的动机。

目录摘要 (1)1.婚姻成立的禁止条件 (1)1.1同姓与非同姓 (1)1.1. 1同姓不婚 (1)1. 1. 2外姻尊卑之禁婚 (3)1.2士庶、贵贱 (4)1.2.1士庶不婚 (4)1.2.2良贱不婚 (5)1.3监临官与民不婚 (8)2.唐朝的婚姻法律制度的特征 (9)2. 1.道德与法律的有机结合 (9)2. 2.社会利益与家族利益的有效平衡 (9)2. 3.国家干预范围与程度的适度控制 (9)结语 (10)注释 (11)参考文献 (12)致谢 (14)论我国唐代婚姻制度摘要:婚姻是社会关系的重要方面,本文由婚姻的研究入手,从制度的层面探讨在唐代婚姻制度中的婚姻的禁止条件,主要有同姓不婚、外姻尊卑、良贱、士庶、官吏与部民等,总结了唐代婚姻法律制度的特点。

唐代上承胡汉文化融合的北朝,不可避免地吸收了若干胡风而成为其立国的特点,因此唐代社会常予人以活泼、豪放的印象。

文章采用了对比的论证方式,大量搜集了文献中关于礼制对婚姻制度的规定,对比唐代的律例规定以及文献所记载的实例,以证明唐代的婚姻制度与礼制是一脉相承的,其实质是对古代礼法的一种制度化。

关键词:唐律禁止条件礼制1.婚姻成立的禁止条件婚姻成立的禁止条件,也称婚姻成立的法定障碍,就是法律所规定的足以阻止婚姻成立的事由。

唐代的家庭生活与婚姻制度

唐代的家庭生活与婚姻制度

唐代的家庭生活与婚姻制度唐代是中国历史上一个极为繁荣的时期,这一时期的家庭生活和婚姻制度在中国社会发展中具有重要的地位和影响。

本文将从唐代家庭生活的特点和唐代婚姻制度的演变两个方面进行探讨。

一、唐代家庭生活的特点1. 多代同堂的家庭结构唐代的家庭结构一般是多代同堂的。

在唐代,人们尊重首领式的家庭结构,即以长辈为首,子孙众多。

家族内几乎所有亲戚都住在一起,共同生活。

这样的家庭结构有利于维系家族纽带,传承家族文化和财富。

2. 家族崇尚男性血脉在唐代的家庭中,男性血脉被极其重视。

家族的延续和繁荣往往依赖于男性后代的出生。

男性担任家族的负责人,具有重要的地位和权力。

3. 女性在家庭中的地位尽管唐代家庭中男性地位较高,但女性在家庭中也拥有一定的权力和地位。

女性有权管理家庭日常事务,照顾家人的生活和起居。

有些女性甚至在商业和政治方面具有一定的影响力和贡献。

二、唐代婚姻制度的演变1. 婚姻的选择和安排在唐代,婚姻的选择和安排有一定的灵活性。

一般情况下,父母或长辈会为子女选择合适的配偶,但也有一部分人可以自由选择伴侣。

随着时代的变迁,封建礼教逐渐淡化,个人的选择权逐渐增加。

2. 婚姻的仪式和习俗唐代的婚姻仪式和习俗非常繁琐。

婚礼通常要进行多个环节,包括定亲、过堂、纳吉、聘媒等。

婚礼期间,亲友们会进行各种祝福和庆祝活动,其中包括舞蹈、音乐、宴会等。

3. 妻妾的地位和家庭责任在唐代,妻妾的地位决定了她们在家庭中的责任和地位。

妻子在家庭中具有管理家务、照顾子女和供养老人的责任。

妾室则负责辅助妻子,满足丈夫的生活需求。

4. 婚姻离散与婚姻制度改革唐代后期,婚姻离散现象逐渐增多。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文化观念的改变,人们逐渐开始思考婚姻的自由和平等。

唐玄宗时期,通过颁布《新妇父法》等法令,婚姻制度得到了一定的改革。

妇女的地位得到提高,离婚和再婚也更加容易。

总结起来,唐代的家庭生活和婚姻制度在当时具有独特的特点和演变。

多代同堂的家庭结构、男性血脉的崇尚以及女性在家庭中的地位都反映了唐代社会的主流价值观。

唐代婚恋观

唐代婚恋观

唐代婚恋观唐代是中国历史上一个辉煌的时期,也是中国古代文化的高峰之一。

在唐代,婚恋观念和风俗习惯有着独特的特点,体现了当时社会的价值观和道德观。

唐代的婚姻多是由父母和媒人撮合的。

父母在子女婚姻问题上拥有决定权,他们会根据家族的利益、门第地位以及双方的家庭背景等因素来选择合适的对象。

媒人在这个过程中起到了重要的中介作用,他们会为双方家庭提供详细的背景信息,以便双方家庭做出决策。

由于父母和媒人的介入,婚姻更多地是一个家庭之间的联姻,而不是个人之间的感情选择。

唐代的婚姻更加注重门第地位和财富。

当时的社会地位和财富对于婚姻的选择起到了决定性的作用。

家族的门第地位和家族的财富成为了评判一个人是否适合结婚的重要标准。

男方往往要求女方的家庭背景要好,女方则要求男方的家族地位要高。

这种婚姻观念的影响,使得社会上存在着许多门第不相当的婚姻,婚姻的平等性较低。

唐代的婚姻重视男权和家族的延续。

男性在婚姻中的地位相对较高,他们在家庭中拥有决策权和支配权。

男方的家族血统的延续对于婚姻的重要性不言而喻,因此男方要求女方身体健康、能够生育后代。

女性在婚姻中的地位相对较低,她们的主要责任是照顾丈夫和家庭,承担生育后代的任务。

女方的家庭会为女方提供嫁妆,以显示对女方的尊重和重视。

唐代的婚姻观念也有一些变化和进步。

在唐代,离婚制度比较宽松,离婚的原因包括感情不和、家庭暴力等。

这一点在当时是比较开放和进步的。

此外,唐代的文人雅士对于婚姻有着不同的看法,他们更加注重婚姻中的感情和思想交流,强调夫妻之间的平等和相互理解。

这种观念在当时可以说是比较新颖的。

总结起来,唐代的婚恋观念和风俗习惯符合当时社会的价值观和道德观。

虽然在婚姻选择上存在着门第和财富的考量,男权和家族延续的要求,但也有一些变化和进步的因素存在。

唐代的婚恋观念和风俗习惯既体现了当时社会的特点,也对后世产生了一定的影响。

唐朝的婚姻制度

唐朝的婚姻制度

唐朝的婚姻制度在唐朝,婚姻制度是一个非常重要的社会制度,它对整个社会的稳定和家庭的和睦起着重要作用。

唐朝的婚姻制度相较于前代有一些变化和发展,主要体现在婚姻的选择、婚姻的程序以及婚姻的权利和义务方面。

在唐朝,婚姻的选择相对灵活,婚姻自由度相对较高。

虽然仍然存在以父母为中心的婚姻安排,但相对于前代的严格规定,唐朝更加注重男女双方的意愿。

尤其是在城市中,有较大的婚姻自主权。

此外,唐朝禁止了宗族内近亲结婚,进一步保护了婚姻的自由。

唐朝的婚姻程序相对简化和便利。

一般情况下,男女双方达到婚龄后,可以自由选择伴侣,而且无需通过正式媒人或父母的安排来进行婚姻。

一旦男女双方同意结婚,就可以举行婚礼。

唐朝的婚礼分为三个环节:订婚、迎亲和成婚。

原则上,男女双方订婚后必须在随后不久举行婚礼,否则会被认为是不属于正式婚姻的关系。

在婚礼上,除了男女双方的父母和亲戚朋友,还会邀请一些官员或知名人士来参加,以显示婚礼的正式性和庄重性。

婚姻中的权利和义务是婚姻制度中另一个重要方面。

在唐朝,男女双方在婚姻中的地位是平等的。

妻子在经济上享有与丈夫一样的权益,例如财产继承和支配权等方面。

另外,夫妻关系中存在着相互尊重和支持的基本原则。

夫妻双方应该共同承担家庭的责任,共同照顾子女和家务。

此外,唐朝也禁止重婚和婚内外通,以保护婚姻的稳定和纯洁。

总而言之,唐朝的婚姻制度在婚姻的选择、程序以及权利和义务方面相对较为灵活和自由。

与前代相比,唐朝对于婚姻的选择更注重男女双方意愿的尊重和平等,婚姻程序相对简化和便利,夫妻双方在婚姻中的权利和义务得到平等的保护和尊重。

这种婚姻制度的发展和改变为唐朝社会的稳定和家庭的和睦做出了重要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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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七出”
1、不顺父母: 亦即妻子不孝顺丈夫的父母。

理由是“逆德”。
2、无子: 孟子说“不孝有三,无后为大”。

理由是“绝后”。
3、淫僻:亦即妻子与丈夫之外的男性发生性关系。

理由是“乱族”。
4、嫉妒:指妻子好忌妒。

理由是“乱家”,亦即认为妻子的凶悍忌妒会造
成家庭不和。
一、“七出”
5、恶疾:指妻子患了严重的疾病
• 理由是“不可共粢盛”(指不能一起参与祭祀)。
6、多言:指妻子太多话或说别人闲话。 理由是“离亲”
7、窃盗:即偷东西。 理由是“反义”,即不合乎应守的规矩。
• 二、“三不去”
• 1、“有所取无所归” • 妻子无娘家可归、无所依附的,不能休; • 2、“与更三年丧” • 和丈夫一起为公婆服过三年丧的,不能休; • 3、“前贫贱后富贵” • 结婚时夫家贫贱,曾与夫同甘共苦,后来富 • 贵了,不能休。
(5)三者的效力
如果男女双方已有私约或报婚书,或女方家 庭已接受男方家的聘财,而另许配给他人,唐律 规定对女方尊长杖一百;如已成婚配者,徒一年 半。如后娶之人知该女已许嫁而娶之,减女方罪 一等,女归前夫。若前夫不娶,女方还聘财,后 夫婚如法。从唐律中的该项规定可以看出,唐代 法律积极地维护社会信用体系,对于婚书的法律 效力给予保护,从而减少了婚姻方面的法律纠纷。
( 2) 尊卑不得为婚
外姻有服尊卑不得为婚, 无服但有尊卑之别者 不得为婚:若外姻有服属而尊卑共为婚姻, 亦各 以奸论,而父母之姑、 舅、 两姨姐妹及姨、 若堂 姨,并不得为婚姻,违者各杖一百。并离之。外姻 虽然有服, 但非尊卑者, 则可以为婚。
( 3) 良贱不得为婚
良贱既殊, 何宜配合,严禁良贱通婚, 诸与奴娶 良人女为妻者, 徒一年半, 其奴自娶者亦如之。诸 杂户不得与良人为婚, 违者杖一百, 良人娶官户女 者, 加二等。奴婢私嫁女与良人为妻者, 准盗论
• 老师说:“这就是爱情。”
柏拉图与苏格拉底经典对话
• 什么是婚姻
• 之后又有一天,柏拉图问他的老师什么是婚姻,他的老师 就叫他先到树林里,砍下一棵全树林最大最茂盛、最适合 放在家作圣诞树的树。其间同样只能摘一次,以及同样只 可以向前走,不能回头。柏拉图于是照着老师的说话做。
• 今次,他带了一棵普普通通,不是很茂盛,亦不算太差的 树回来。老师问他,怎么带这棵普普通通的树回来?他说 :“有了上一次经验,当我走到大半路程还两手空空时, 看到这棵树也不太差,便砍下来,免得错过了后,最后又 什么也带不出来。”
《唐律疏议》卷十四“夫丧守志而强嫁”条:“诸 夫丧服除而欲守志者,外女之祖父母、父母,而强 嫁之者,徒一年;期亲嫁者,减二等。各离之,女 追归前家,娶者不坐。” 其对强迫守寡寡妇改嫁 的行为作出惩罚,但如果妇女之祖父母、父母强迫 其改嫁,则不在处罚之列。而婚姻原本就是“父母” 之命,因此改嫁往往是经常发生的。
(4)监临官不得娶监临之女 诸监临之官,娶所监临女为妾者,杖一百; 若为亲属娶者, 亦如之。即枉法娶人妻妾及女者, 以奸论加二等 。
(5) 不得与逃亡妇女为婚 《户婚》“娶逃亡妇女”条规定:“诸娶逃亡 妇女为妻妾,知情者与同罪,至死者减一等。离 之。即无夫,会恩免罪者,不离。”疏议曰: “妇女犯罪逃亡,有人娶为妻妾,若知其逃亡而 娶,流罪以下,并与同科;惟妇人本犯死罪而娶 者,流三千里。仍离之。即逃亡妇女无夫,又会 恩赦得免罪者,不合从离。其不知情而娶,准律 无罪,若无夫,即听不离。”
《户婚》篇规定: 若夫妻不相安谐而和离者, 不 坐。
4.放妻书
离婚书多叫“放妻书”,又称“夫妻相别 书”, 指即便和离决定权也在丈夫手中,“妇人 从夫,无自专之道’’。妻妾若欲解除婚姻关系, 只有与夫商议、征得夫同意才能写下有法律效力 的离婚文书。若未征得夫之同意即“背夫擅行”, 徒二年。若擅去即另行改嫁,则兼有重婚之罪, 须加二等,徒三年。
(五)改嫁
在唐朝,礼教鼓励妇女孝敬舅姑和善事丈夫, 在丈夫死后守节,政府一方面是鼓励的,在政策上 宣扬妇女恪守妇道,如在赋税等方面给予照顾:
“诸孝子顺孙、义夫节妇、志行闻于乡闾者, 州县申尚书省奏闻,表其门闾,同籍悉免课役。”
——《 唐令拾遗·赋役令第二十三》
另一方面,在法律条文上并没有限制妇女改嫁 。
六、唐代婚姻制度的特点
• 第一,礼”的思想贯穿于唐代婚姻 • 第二,唐代婚姻法律制度中具有明显的不
平等性。 • 第三,唐代婚姻法律制度具有等级性 • 第四,唐代婚姻法律制度具有严格的国家
(3)有私约
长孙无忌等在疏议中对有私约作了解释: “约,谓先知夫身老、幼、疾、残、养、 庶之类。老幼,谓违本约相校倍年者;残 疾,谓状当三疾支体不完;养,谓非己所 生;庶,谓非嫡子及庶、孽之类。以其色 目非一,故云‘之类’。皆谓宿相谙委, 两情具惬,私有契约,或报婚书,如此之 流,不得辄悔,悔者杖六十,婚仍如约。”
(1)嫁娶有媒
《唐律疏议·名例律》篇中,“嫁娶 有媒”
《唐律疏议·户婚律》卷14“违律为 婚”条规定:“诸违律为婚,虽有媒 聘,而恐吓娶者,加本罪一等;强娶 者,又加一等。
(2)婚书
婚书又分为通婚书和答婚书
所谓“报婚书”,即书面的婚嫁协 议,是男女双方家庭制定的婚姻合同 。《唐律疏议》卷13对报婚书:“谓男 家致书礼请,女氏答书许讫。”
答婚书
某顿首顿首,久仰德风,意阙批展(如 先相识机云:求展既久,倾慕良深)忽如 辱荣问,慰沃逾增。时候伏惟某动止万福。 原馆舍清休,即此某蒙秩免。言叙未由, 但增企除,谨奉状不宣。某郡姓名顿首顿 首。
(别纸)某自第儿女年尚初笄,未闲礼, 则承贤第某男未有伉俪,顾存姻好,愿抚 高援。请回媒人某氏,不敬,从某自。
2.强制离婚
(1) 义绝:《唐律疏议·户婚》:“(夫) 殴妻之祖父母、父母及杀妻外祖父母、伯叔 父母、兄弟、姑、姊妹。”“妻殴詈夫之祖 父母、父母,杀伤夫外祖父母、伯叔父母、 兄弟、姑、姊妹及与夫之缌麻以上亲,若妻 通奸及欲害夫者。”或者“夫妻祖父母伯叔 父母、兄弟、姑、姊妹自相杀者”,为“义 绝”。
(4)受聘财
所谓“受娉财”,即用财礼表示的婚嫁协议。 即使没有婚书,如接受男方家的聘财,亦等同婚 书成立。聘财不限多少,钱财布帛均是,即使是 一尺以上,也等同制定婚书,具有法律效力,酒 食不在聘财之列。如以财物为酒食者,亦同聘财。 疏议中说“婚礼先以娉财为信”,所以在“报婚 书”、“私约”、“受娉财”三者当中,应以 “受娉财”为婚姻成立的主要要件。
(7)禁和娶人妻
《户婚律》“和娶人妻”条这样规定:“诸和娶人妻及 嫁之者,各徒二年;妾,减二等。各离之。即夫自嫁者,
亦同。仍两离之。”
(四)婚姻的解除
1.促裁离婚
七出: 不顺父母去; 无子去; 淫去; 妒去; 有恶疾 者去;多言去;盗窃去。
三不去: 有所娶无所归, 不去;与服三年丧, 不去; 娶时贫贱,而后富贵者, 不去。但妇女若犯恶疾及奸 者不用此律。
(6)不得妄冒为婚
《户婚律》“为婚妄冒”条规定:“诸为婚而女家妄冒 者,徒一年。男家妄冒,加一等。未成者,依本约;已成 者,离之。”疏议解释如下:“为婚之法,必有行媒。男 女、嫡庶、长幼,当时理有契约,女家违约妄冒者,徒一 年。男家妄冒者,加一等。‘未成者依本约’,谓依初许 婚契约。已成者,离之。违约之中,理有多种,或以尊卑, 或以大小之类皆是。”
通婚书
某顿首顿首。触叙既久,倾瞩良深(如 未相识即云:久藉徽猷,未由展觌,倾慕 之至,难以名言)。时候伏惟某位动止万 福,原馆舍清休,即此某蒙稚免,展拜未 由,但墠翘称重。谨奉状。不宣。某郡姓 名 顿首顿首。
(别纸)某自第几男年已成立,未有婚 媾。承贤第某女,令淑有闻,四德兼备, 愿法交援。谨同媒人某氏某乙,敢以礼请 月正。若不遗,伫听嘉命。某自。
4.婚姻的限制
从伦常礼教出发,唐律对婚姻作了诸多的限制,禁 止一定范围的男女为婚。其婚姻障碍具体如下:
( 1) 同姓及亲属不得为婚
诸同姓为婚者,各徒两年。缌麻以上,以奸论。 若外姻有服属而尊卑共为婚姻,及娶同母异父姊妹, 若妻前夫之女者,亦各以奸论。其父母之姑、舅、两 姨姊妹及姨、若堂姨,母之姑、堂姑,己之堂姨及再 从姨、堂外甥女,女婿姊妹,并不得为婚姻,违者各 杖一百。并离之。
(三)婚姻的缔结
1.父母之命、媒妁之言
《户婚律》规定;“诸卑幼在外,尊长后为定 婚,而卑幼自娶妻,已成者婚如法;未成者从尊长, 违者杖一百。”
《户婚律》“嫁娶违律”条 :“诸嫁娶违律, 祖父母、父母主婚者,独坐主婚。若期亲尊长主婚 者,主婚为首,男女为从。余亲主婚者,事由主婚, 主婚为首,男女为从;事由男女,男女为首,主婚 为从。其男女被逼。若男年十八以下及在室之女, 亦主婚独坐。”
“义绝”者必须强制离婚,“违者,徒一 年”。
(2)违律结婚 “违律为婚而妄冒已成者”,强制离婚
3.协议离婚
和离作为离婚形式的一种, 是指男女双方不能 安宁、 和谐相处而自愿离婚, 类似欲今日之协议离 婚。它的一个显著特点是在这一离婚形式下, 法律将 男女双方置于同等的法律地位, 双方共同决定婚姻关 系归于消灭。


《礼记.昏义》中「昏」, 原文作昬,由於古人娶妻, 婚礼的亲迎是在黄昏时进 行,这时太阳将要下山, 月亮就要出来,含有「阳 往阴来」的意思,因而得 名,后来才加上「女」字 偏旁写作「婚礼」。
《说文解字》中对“姻”字 的解释为:“姻,婿家也。 女之所因,故曰姻。” “姻”字在古代代表“席 子”,引申为凭靠之意, 意思是女方到了婿家,就 有依靠了。
2.六礼
《唐律》: 妻者,传家事, 承祭祀,既具六礼, 取则 二仪。就是说男女双方结为夫妻, 六礼备谓之聘,六 礼不备谓之奔。
六礼的具体步骤是纳采、 问名、 纳吉、 纳征、 请期、 亲迎。
婚姻成立还必须具备婚约,这是六礼的一个重 要组成环节,有了这一环节, 婚姻之事于是定,产生人 身的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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