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代婚姻制度
唐朝婚姻制度范文

唐朝婚姻制度范文唐朝是中国历史上一个重要的朝代,其婚姻制度也是深受研究者关注的话题。
唐朝的婚姻制度具有一定的特点和特色,对于了解当时社会风俗和文化都具有很大的参考价值。
下面将就唐朝的婚姻制度进行一段详细的阐述。
唐朝的婚姻制度主要是男尊女卑的封建家族制度,男性在家庭和社会中处于主导地位,女性则负责传宗接代、侍奉丈夫以及家务劳动等。
婚姻制度在整个唐朝社会中占据着重要的地位,旨在通过婚姻来维护家族和社会的稳定和秩序。
在唐朝,婚姻是经过家族和媒妁之言来达成的。
在父母代理的婚姻介绍下,男女双方进行亲自相见。
在相亲之前,双方家庭要进行详细的调查,了解对方的家庭背景、经济条件、性格特点等。
如果双方家庭认为合适,就会继续安排牵亲礼,然后进行彩礼的收送。
彩礼的数量和内容取决于男方家庭的经济实力和社会地位。
彩礼是男方家庭向女方家庭献上的财物,既是对女方家庭的尊重,也是对女方的奖赏。
婚姻在这个阶段是具有强烈经济色彩的,婚后女方的地位与财富往往取决于彩礼的多少。
然后进行言媒礼,即以家长和媒妁为代表进行正式的婚约。
婚约后的一段时间内,男方家庭会发送一系列礼品给女方,以表示自己的认可与诚意。
婚礼的时间安排和具体程序则依照双方家庭的习俗和宗教信仰来决定。
婚礼时,在家长的见证下进行拜堂、交杯酒、焚香、互赠首饰等仪式,以正式确定婚姻的成立。
婚礼上,双方亲友欢聚一堂,共同分享喜悦。
婚后的生活,男方有权对女方进行管束和监督。
双方的婚约中一般都有对婚姻责任和义务的约定,例如男方对女方的赡养责任和女方对男方的服从义务等。
男方享有绝对的婚内统治权,女方则依附于男方。
这种婚姻制度反映了封建社会的男尊女卑思想和家族权力的延续。
唐朝的婚姻制度也存在一些特殊的情况。
一是官员和贵族的婚姻多是政治联姻,通过婚姻来维护家族的利益和地位。
二是妻妾制度在唐朝时期比较普遍,贵族和达官显贵常常有多个妻子和妾室。
三是文人雅士的婚姻较为自由,文人们追求爱情和婚姻自由,婚姻中的感情和和谐更被看重。
唐代婚姻的一夫一妻+姬婢制

唐代婚姻的一夫一妻+姬婢制中国古代性文化考究之第五章封建社会“性宽松”的性文化第三节唐代男女婚姻的缔结与维系一、唐代婚姻的一夫一妻+姬婢制由于物质生活比较富足,社会风气崇尚风流,盛行于封建社会的一夫多妻制(准确地说是一夫一妻+多姬妾制)在唐代特别发达。
法律虽然严禁重婚,但允许纳妾,而且不限人数。
纳妾不仅是豪门权贵的事,在社会上也比较普遍,有些小家小户也有一起一起。
此外,还有蓄养外室(称为“外妇”、“别宅妇”)的风气,也就是不居于主家的妾,唐玄宗时曾多次下诏禁止置“别宅妇”,并将官员们的“别宅妇”没入宫中作为惩戒,可见风气之盛。
此外,唐朝又盛行妓乐,贵族富户家中大多蓄养歌舞家妓,也称作“女乐”、“歌舞人”、“音声人”等,供主人娱乐玩赏。
白居易“莫养瘦马驹,莫教小妓女”的诗句,其实说的正是这种家妓。
王公贵族之家姬妾、家妓常有数百人之多。
对此,在本章第五节将详细阐述。
在姬妾中,身份最高的是媵。
按古义说,媵是从嫁之意,后代常将媵、妾合称,并无十分严格的界限。
在唐代,从法律、制度上说,媵、妾是有一定区别的。
媵是正弃之外名分较高的侧室,但这种名分只限于王公贵族中。
唐制规定:亲王等可以有媵十人,二品官媵八人,三品及国公媵六人,四品媵四人,五品媵三人。
这些媵各有品级、名位,此外就都算作妾了。
媵与妾在法律上量刑也有等级分别。
一般人家没有媵的名位,正弃之外就是妾。
妾在唐朝也称作“下妻”、“小妾”、“侧室”等。
媵、妾与主人都有配偶名分,但不是正式婚配,“普通买卖”,与娶妻“等数相悬”,不可同论。
唐人多称买妾而不称娶妻,家中有妾而无妻则仍称未婚,从这些习惯中可以看出妾和主人并没有正式的婚姻关系。
唐律严格规定不准以妾为妻,在实际生活中,以妾为妻也是要受谴责的。
杜佑家是名门大族,他一生名声都不错,唯独晚年以妾为妻,受到士林指责。
法律也严禁以妾为妻,因为“妾乃贱流”,妾原则上须以良人为之。
至于常和妾合称为“姬妾”、“妓妾”中的姬侍、家妓等,她们没有配偶的名分,比妾的地位还要低,与婢同类,只是她们一般不从事家务劳动,而是做主人的内宠和歌舞人而已,同时,当然有义务供主人发泄性欲。
唐代婚姻制度探析

这些方面共同作用,使得唐代婚姻关系相对稳定,但也存在变数。在特殊情 况下,如夫妻感情破裂、家族纷争等,离婚现象也时有发生。
三、离婚制度
在唐代,离婚制度被称为“和离”。根据史书记载,“和离”是指夫妻双方 在感情破裂或其他无法共同生活的情况下,按照一定程序解除婚姻关系。
1、离婚条件:唐代离婚需满足一定的条件,如夫妻感情破裂、一方犯有重 大过失等。在特殊情况下,如夫妻双方因生活琐事发生矛盾,经双方协商一致, 也可离婚。
2、家风传承:唐代家庭重视家风传承,夫妻双方应共同维护家庭的良好传 统,教育子女孝顺、忠诚、贤良等良好品质。
3、经济共担:唐代夫妻需共同承担家庭经济责任,丈夫需努力耕织、经商 等,妻子也需参与劳动,协助丈夫维持家庭生计。
4、感情维系:尽管唐代夫妻间的爱情不如现代社会那样强调,但双方仍需 努力维系感情,遵守婚姻承诺,共同经历人生的喜怒哀乐。
1、血缘关系:唐代婚姻制度禁止近亲结婚,如姑表兄弟姐妹之间、姨表兄 弟姐妹之间等。同时,同姓不婚,以避免血脉混淆。
2、聘礼与纳采:婚姻关系的建立需要男方下聘礼、女方接受聘礼,以及男 方纳采(表示求婚)。聘礼与纳采是婚姻成立的必备条件之一。
3、父母之命:在唐代,子女的婚姻需经父母同意,未经父母同意的婚姻将 被视为不合法。
四、总结
唐代婚姻制度是中国历史上一个重要的里程碑,它在传统儒家思想的影响下, 形成了一套相对完整的婚姻家庭制度。虽然其中的某些规定在现代看来可能存在 不足之处,但在当时的历史背景下,这一制度为维护社会稳定、促进家庭和谐发 挥了积极作用。通过对唐代婚姻制度的研究,我们可以深入了解当时社会的伦理 道德观念、文化水平和经济发展状况,为历史文化研究提供重要参考。
唐代婚姻制度探析
目录
唐朝婚姻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婚姻是人生大事,自古以来,婚姻制度一直是我国法律的重要组成部分。
唐朝作为我国历史上一个繁荣昌盛的朝代,其婚姻法律规定具有很高的研究价值。
本文将从唐朝婚姻法律规定的历史背景、婚姻制度、婚姻登记、婚姻解除、婚姻财产等方面进行详细阐述。
二、唐朝婚姻法律规定的历史背景唐朝(618-907年)是我国封建社会的一个重要阶段,这一时期,我国婚姻法律制度得到了进一步发展和完善。
唐朝婚姻法律规定的历史背景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1. 儒家思想的影响:儒家思想是我国封建社会的正统思想,其核心观念“礼治”对唐朝婚姻法律规定产生了深远影响。
婚姻被视为家庭的基础,婚姻关系的确立和解除都要遵循一定的礼节和规范。
2. 历史传承:唐朝继承和发展了前代婚姻法律制度,对婚姻登记、婚姻解除、婚姻财产等方面进行了明确规定。
3. 社会需求:唐朝时期,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人们对于婚姻法律制度的完善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三、唐朝婚姻制度1. 婚姻形式:唐朝婚姻形式主要有嫁娶、娶嫁、纳妾、和亲等。
嫁娶是指男女双方自愿结为夫妻,娶嫁是指男方到女方家迎娶新娘,纳妾是指男子在正妻之外纳娶女仆为妾,和亲是指为了巩固国家关系,通过联姻方式将公主嫁给外国君主。
2. 婚姻年龄:唐朝法律规定,男子结婚年龄为16岁,女子结婚年龄为14岁。
但实际生活中,由于种种原因,很多人结婚年龄偏大。
3. 婚姻对象:唐朝法律规定,婚姻对象必须是同姓、同宗、同籍。
此外,禁止近亲结婚,如祖孙、伯叔侄、兄弟等。
4. 婚姻程序:唐朝婚姻程序较为繁琐,主要包括求婚、纳采、纳币、纳征、请期、亲迎等环节。
四、唐朝婚姻登记唐朝婚姻登记制度较为完善,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婚姻登记机关:唐朝婚姻登记机关为县令、州牧等地方官员。
2. 婚姻登记内容:婚姻登记内容包括男女双方姓名、年龄、籍贯、婚姻状况、婚姻关系确立时间等。
3. 婚姻登记程序:婚姻登记程序较为繁琐,包括求婚、纳采、纳币、纳征、请期、亲迎等环节。
唐朝婚姻家庭继承制度

唐朝婚姻家庭继承制度一、婚姻制度唐朝实行一夫一妻制,禁止一夫多妻。
“诸有妻更娶者,徒一年;女家,减一等。
若欺妄而娶者,徒一年半;女家不坐。
各离之.”但当时并不禁止纳妾,实际是一夫一妻多妾制,而且禁止随意变换妻妾之位。
“诸以妻为妾,以婢为妻者,徒二年。
以妾及客女为妻,以婢为妾者,徒一年半。
各还正之。
"其目的在于明嫡庶之别,维护嫡长子继承制。
1、婚姻的成立。
唐律强调:(1)确认尊长对卑幼的主婚权。
“诸嫁娶违律,祖父母、父母主婚者,独坐主婚”。
但对卑幼在外自行定婚者区别对待,已成婚且合法者,予以承认;尚未成婚,须服从尊长安排;“违者,杖一百”。
(2)以婚书和聘财为婚姻成立的要件。
“诸许嫁女,已报婚书及有私约而辄悔者,杖六十”;“虽无许婚之书",但女家已接受男家聘财,亦不得悔婚,否则同样处杖六十;“男家自悔者,不坐”.(3)实行“同姓不婚”原则。
“诸同姓为婚者",双方各徒二年;非同姓而有五服以内血缘关系的男女也不得通婚,违者“以奸论".此外,严禁娶逃亡女子为婚,监临官不得娶监临之女为妾,良贱之间不得为婚,违者均处以刑罚。
2、婚龄的规定。
唐初规定男子二十岁,女子十五岁;唐人崔颢《王家少妇》所谓“十五嫁王昌"可证。
玄宗时改为男子十五岁,女子十三岁,实行早婚。
婚姻观念有些保守,不到成婚年龄,不得流露嫁娶心事。
有个小姑娘叫李冶,五、六岁时做了一首诗,题目是《咏蔷薇》,中有两句:“经时未嫁却,心绪乱纵横”。
父母认为不祥,让她做发女道士。
男子换妻如换衣服,亦为物议不容,如《唐才子传》崔颢:“娶妻择美者,稍不惬,即弃之,凡易三四”.由此招致“轻薄”“无行”之名.《旧唐书·李益传》:“少有痴病,而多猜忌。
防闲妻妾,过为苛酷,而有散灰扃户之谈闻于时,故时谓妒痴为‘李益疾'”。
3、婚姻的和谐。
夫妻感情相得,白头待老,唐人俗语谓之“和谐”.蒋防《霍小玉传》里面有梦脱鞋的情节,醒来解梦:“鞋者谐也,夫妇再合;脱者解也,既合而解,亦当永诀”。
唐代婚姻制度开题报告

唐代婚姻制度开题报告唐代婚姻制度开题报告一、引言婚姻制度是一个社会的核心组成部分,它反映了一个时代的文化、社会和经济状况。
唐代作为中国历史上的一个辉煌时期,其婚姻制度也具有独特的特点。
本文将探讨唐代婚姻制度的形成背景、婚姻方式、婚姻制度的变迁以及对社会的影响。
二、唐代婚姻制度的形成背景唐代是中国古代封建社会的鼎盛时期,社会经济繁荣,文化风气开放。
这种繁荣的社会背景为唐代婚姻制度的发展提供了有利条件。
同时,唐代政权的稳定和统一也为婚姻制度的规范化奠定了基础。
三、唐代婚姻方式1. 包办婚姻在唐代,包办婚姻是主要的婚姻方式之一。
这种婚姻方式是由父母或其他长辈为子女安排婚姻对象,以达到家族利益或政治联姻的目的。
这种婚姻方式在唐代封建社会中非常普遍。
2. 父母介绍婚姻除了包办婚姻,唐代还存在父母介绍婚姻的方式。
这种方式下,父母会为子女物色合适的婚姻对象,并进行介绍。
然后,双方家庭通过交流和协商,确定婚姻的具体细节。
3. 自由恋爱婚姻尽管包办婚姻和父母介绍婚姻是唐代主流的婚姻方式,但自由恋爱婚姻也有一定的存在。
一些文人墨客或官员子弟可以通过自己的选择来决定自己的婚姻对象。
这种婚姻方式在当时的社会中相对较为罕见,但也不容忽视。
四、唐代婚姻制度的变迁1. 婚姻年龄在唐代初期,婚姻年龄相对较低,女性多在13至15岁之间结婚,男性则在15至17岁之间结婚。
然而,随着唐代社会的发展,婚姻年龄逐渐推迟,女性婚龄在20岁以上,男性婚龄也有所提高。
2. 婚姻禁忌唐代的婚姻禁忌主要包括亲属婚姻的禁止和婚姻等级的限制。
亲属婚姻的禁止是为了避免近亲结婚导致的遗传问题。
婚姻等级的限制是为了维护社会等级秩序,避免不同等级之间的通婚。
3. 婚姻仪式唐代的婚姻仪式丰富多样,具有独特的特点。
婚礼通常包括迎亲、婚车、拜堂等环节。
同时,婚姻仪式也受到地域和社会地位的影响,不同地区和不同阶层的人的婚礼形式有所差异。
五、唐代婚姻制度对社会的影响1. 家族利益的维护唐代的婚姻制度主要以家族利益为核心,通过包办婚姻和父母介绍婚姻的方式,维护了家族的利益和社会的稳定。
唐朝的婚姻制度
唐朝的婚姻制度在唐朝,婚姻制度是一个非常重要的社会制度,它对整个社会的稳定和家庭的和睦起着重要作用。
唐朝的婚姻制度相较于前代有一些变化和发展,主要体现在婚姻的选择、婚姻的程序以及婚姻的权利和义务方面。
在唐朝,婚姻的选择相对灵活,婚姻自由度相对较高。
虽然仍然存在以父母为中心的婚姻安排,但相对于前代的严格规定,唐朝更加注重男女双方的意愿。
尤其是在城市中,有较大的婚姻自主权。
此外,唐朝禁止了宗族内近亲结婚,进一步保护了婚姻的自由。
唐朝的婚姻程序相对简化和便利。
一般情况下,男女双方达到婚龄后,可以自由选择伴侣,而且无需通过正式媒人或父母的安排来进行婚姻。
一旦男女双方同意结婚,就可以举行婚礼。
唐朝的婚礼分为三个环节:订婚、迎亲和成婚。
原则上,男女双方订婚后必须在随后不久举行婚礼,否则会被认为是不属于正式婚姻的关系。
在婚礼上,除了男女双方的父母和亲戚朋友,还会邀请一些官员或知名人士来参加,以显示婚礼的正式性和庄重性。
婚姻中的权利和义务是婚姻制度中另一个重要方面。
在唐朝,男女双方在婚姻中的地位是平等的。
妻子在经济上享有与丈夫一样的权益,例如财产继承和支配权等方面。
另外,夫妻关系中存在着相互尊重和支持的基本原则。
夫妻双方应该共同承担家庭的责任,共同照顾子女和家务。
此外,唐朝也禁止重婚和婚内外通,以保护婚姻的稳定和纯洁。
总而言之,唐朝的婚姻制度在婚姻的选择、程序以及权利和义务方面相对较为灵活和自由。
与前代相比,唐朝对于婚姻的选择更注重男女双方意愿的尊重和平等,婚姻程序相对简化和便利,夫妻双方在婚姻中的权利和义务得到平等的保护和尊重。
这种婚姻制度的发展和改变为唐朝社会的稳定和家庭的和睦做出了重要贡献。
浅析我国唐代婚姻制度
浅析我国唐代婚姻制度唐代是中国历史上重要的一个时期,也是中国婚姻制度发展的重要阶段。
在唐代,婚姻制度发生了一些重要的变化和演变,体现了当时社会经济发展、家族结构变化、宗法制度和儒家思想的影响。
在唐代,婚姻制度主要呈现出以下几个特点:首先,宗族意识强烈。
宗族制度在唐代得到进一步巩固和发展,以家族为单位的婚姻结构得到了维护和保护。
婚姻是家族之间的联姻,是维护宗族利益、扩大宗族势力的手段之一、婚姻是由家族长辈来决定,并由媒人和礼仪来进行配对,注重的是门第和姻亲的关系。
这种家族意识的观念也限制了妇女的婚姻自主权。
其次,男尊女卑的思想仍然存在。
唐代是一个儒家思想盛行的时代,儒家思想中强调男尊女卑,男性主导社会、家庭和婚姻的观念深入人心。
在婚姻中,男性具有主导地位,妇女要从属于男性,服从丈夫和婆家的安排。
妇女在婚姻中的地位和权益相对较低,婚后妇女仍然需要依附于丈夫和其家族。
第三,地位较高的女性寻求婚姻自主权。
在唐代,有一部分地位较高的女性寻求婚姻自主,如公主和贵族女性。
她们拥有较多的社会资源和自主权,能够选择自己的配偶,并在婚姻中争取自己的权益。
这一现象体现了妇女在特定社会地位和资源条件下寻求婚姻自主的意愿和行动。
第四,提倡以感情为基础的婚姻。
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社会制度的变迁,以感情为基础的婚姻开始逐渐普及。
尽管宗族意识和儒家思想对婚姻仍然有一定的制约,但是在唐代,一些人开始注重夫妻之间的感情和爱情。
夫妻之间的感情成为婚姻的一个重要因素,夫妻关系也开始强调互敬互爱、共同成长和共同建立家庭。
总体来说,唐代婚姻制度在社会变革和思想观念的重要影响下,呈现出多元化和复杂化的特点。
虽然家族观念和儒家思想对婚姻的制约依然存在,但是在一些特定情况下,妇女在婚姻中也有一定的主动权和选择权。
同时,以感情为基础的婚姻开始成为一种新的趋势。
不过,需要指出的是,以上对唐代婚姻制度的分析只是对其部分方面的描述,并不能完全概括当时的婚姻实践。
唐朝婚姻有什么礼仪唐朝婚姻的制度
唐朝婚姻有什么礼仪?唐朝婚姻的制度古人结婚,大约是要有以下几个程序。
周《礼记·昏义》,规定六礼,即:纳采、问名、纳吉、纳征、请期、亲迎。
此后历代大体沿袭这一礼制。
首先是纳采。
男方欲与女方结亲,必请媒妁往女方提亲,得到应允后,再正式向女家纳“采择之礼”。
也就是俗话说的父母之命,媒妁之言。
顾名思义,媒,指谋合二姓之人;妁,指斟酌二姓之人。
媒人出来混,其实按照古代的行规,手上是要有家伙的。
一是斧,二是秤。
有斧是源于《诗经·豳风·伐柯》中的诗句:伐柯伐柯,匪斧不克。
取妻如何?匪媒不得。
有秤,讲究的是门当户对。
古人在门当户对方面讲究很多,比如有良贱不婚,例如贾宝玉不能娶晴雯当正室,贾琏不能扶正尤二姐都合其中之义。
当然也有例外,比如宋代有榜下择婿之风,正所谓书中自有颜如玉,只要中进士,自然有富家小姐自动送上门。
类似现在考上公务员,就不愁没有女人。
自然,还有另一种比较特殊形态的婚姻,比如涉外婚姻。
大体来说汉唐时代的和亲,不管皇室还是民间,相对是比较宽松的。
唐朝中后期,控制的相对严格一些,比如规定,非常驻户口的番人原则上是不能在当地娶妻的,即便是有唐朝绿卡的胡人娶了汉女,也不能带回番地。
边境就更严,自从无忧城之变后(吐蕃嫁了个女子到唐朝的维州,生了两个儿子,长大之后开关献城与吐蕃,然后吐蕃改维州为无忧城。
古龙的《陆小凤》里凤舞九天一节大概就是影射这段故事),就开始严管了。
宋朝,也有个典故,庆历增币。
辽要和亲,宋回答,要女人没有,宁肯给钱。
不要说鼻涕宋,在这方面做的比汉唐可高多了。
元朝制度,以张教主为例,如果娶的是赵敏,那他就自动入蒙古籍(从蒙)。
娶小昭,那色目MM就降一个等级(从夫)。
娶周止若,没问题。
娶殷离,那时是没问题,现在小熊就要举报他近亲结婚。
娶殷杨氏,那他可就真要后悔,不管在虾米时代,都要算通奸。
明朝,重八哥蔫坏,不许留在中原汉地蒙古,色目人族内自行婚配,只许与汉人通婚,看上去互不吃亏,实际上娶胡姬的不少(比如明末守宁武关的周遇吉,老婆就是蒙古人),但肯嫁女儿去放羊的,却不多。
唐朝官员联姻制度
唐朝官员联姻制度
一、婚姻对象
在唐朝时期,官员的婚姻对象主要分为两类:皇亲国戚和士族官员。
皇亲国戚主要是指皇帝的亲戚,包括公主、皇子等。
士族官员则是地方上的世家大族和高级官员。
这种联姻方式有助于巩固政治地位和家族利益。
二、婚姻仪式
唐朝时期的婚姻仪式非常繁琐,包括提亲、送聘礼、定亲、迎亲等多个环节。
提亲通常是由男方家族向女方家族提出,聘礼则是由男方家族向女方家族赠送财物。
定亲是指双方家族商议后确定婚姻关系,迎亲则是男方前往女方家迎娶新娘。
在婚姻仪式中,还有许多禁忌和习俗,如不宜结亲的亲属关系等。
三、婚姻关系
唐朝时期的婚姻关系比较复杂,包括正妻、妾、侍妾等多种形式。
正妻是夫家的主妇,享有较高的地位和权利,妾则是夫家的次妻或侍妾,地位较低。
在婚姻关系中,夫家的权利较大,而女方则往往受到一定的限制。
四、离婚制度
唐朝时期的离婚制度比较严格,离婚必须经过官方批准。
在离婚时,夫妻双方需要签署离婚协议书,并由官员进行审核。
如果夫妻双方同意离婚,则可以按照离婚协议书中的条款进行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等事宜。
如果夫妻双方不同意离婚,则可以通过诉讼等方式解决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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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唐律疏议·户婚律》看唐朝婚姻制度的两重性
《唐律疏议》是唐朝法典的代表作,是中国现存第一部内容完整的法典。
在中华法系中处于承上启下的地位,对后世封建法制的发展产生了重要影响。
在其《户婚律》中有一些关于婚姻方面的法律条文,能让我们一窥唐代婚姻制度的原貌。
唐朝经济文化发达,对外交往频繁,在这样一个繁荣盛世,其婚姻制度较之前朝必然表现出一定的开放性。
但是唐朝毕竟是一个封建王朝,封建专制主义思想仍然十分浓厚,这就使其婚姻制度不可避免的也表现出很强的封建性。
从而形成了唐朝婚姻制度的两重性特征。
下面我们就以《唐律疏议·户婚律》为视角,来看一下唐朝婚姻制度的两重性。
一、封建性
在中国古代,封建婚姻的合法形式就是“父母之命,媒妁之言”。
这种封建婚姻,不是基于男女双方的自愿结合,而是实行包办、买卖、强迫、等级森严的婚姻制度。
“这种婚姻制度,是封建政权、族权和神权对男女婚姻关系的联合支配。
”[1]在这种“联合支配”下,结婚从来都不是男女双方个人的事情,而是其身后的两个家族为了实现各自目的的大事。
《礼记·昏义》中曾提到过,“婚礼者,将合两姓之好。
上以事宗庙,而下以继后世也。
”由此可见,男家为子娶妻的目的是侍奉宗庙、繁衍后代;而女家为女嫁夫无非也就是为其提供终生的依靠和保障。
我主要从包办性、买卖性、强迫性和等级性来论述唐朝婚姻的封建性。
(一)包办性
中国古代的家庭形式是封建大家长制,男性家长在子女的婚姻问题上拥有包办一切的绝对权威,这种包办性主要体现在主婚权上,《白虎通·嫁娶》:“男不自专娶,女不自专嫁,必告父母。
”历朝历代对家长的主婚权都大力保护,《唐律疏议》也不例外。
《户婚律》第188条记载:“诸卑幼在外,尊长后为定婚,而卑幼自娶妻,……未成者,从尊长。
违者,杖一百。
”可见,“尊长”在子孙婚姻缔结中的决定性作用,其在外者尚且如此,在家者更不必言说。
另外,《户婚律》第195条还记载:“诸嫁娶违律,祖父母、父母主婚者,独坐主婚。
”在定罪方面“独坐主婚”,从侧面也可看出当时婚姻的包办性。
(二)买卖性
中国封建社会主要实行聘娶婚,其实质就是“以聘礼之名,行买卖婚姻之实”
[2]。
聘婚需要有父母和媒妁之命,交付聘金,婚约才算成立。
《户婚律》第175条记载:“婚礼先以聘财为信”,“诸许嫁女……,虽无许婚之书,但受聘财,亦是”,“若更许他人者,杖一百;已成者,徒一年半。
徒娶者知情,女追归前夫,前夫不娶,还聘财,后夫婚如法”。
可见,一旦收受了聘财,在婚姻关系中就开始受到法律保护。
该条还指出“聘财无多少之限”,从表面上看,似乎对聘财的数量没有太多的要求,但事实上,也正是这种“不设上限”的说法,为唐初门阀氏族嫁娶追求厚价提供了凭据,“嫁女讲究钱财,求婚不惜贷贿”[3]。
(三)强迫性
在唐代,男女双方缔结婚姻的行为不是一种个人行为,同样,就连离婚以及改嫁也不能完全遵从个人意愿,还要受到政府、父母的强迫性干预。
《户婚律》第190条:“诸犯义绝者离之,违者,徒一年……若两不愿离,即以造意为首,随徒者为从。
”所谓“义绝者”,简言之就是夫妻间或夫妻双方
亲属间或夫妻一方对他方亲属若有殴、骂、杀、伤、奸等行为,即视为夫妻恩断义绝,不论双方是否同意,均由官府审断,强制离婚。
在唐代,政府在婚姻关系中处于十分重要的地位,有时候甚至决定了夫妻的离合。
《户婚律》第184条:“妇人夫丧服除,誓心守志,唯祖父母、父母得夺而嫁之。
”由此可见,只要是这个丧夫女子的守丧期满,而她的祖父母或是父母又想要让她改嫁,不管出于什么原因、什么目的,即使她不愿意,她也要遵从家长的意愿改嫁,因为国家以法律条文的形式肯定了家长对丧夫女子“夺而嫁之”的权力。
(四)等级性
在中国严格的封建等级制度下,不同阶级和等级的男女是不能通婚的,婚姻要讲求门当户对。
《户婚律》中更是明文规定:“人各有耦,色类须同。
良贱既殊,何宜配合”,为禁止良贱通婚提供了法律依据。
对于违反者也有不同的处罚措施,第191条规定:“诸与奴娶良人女为妻者,徒一年半。
女家减一等。
离之。
其奴自娶者,亦如之。
”第192条规定:“诸杂户不得与良人为婚。
违者,杖一百。
官户娶良人女者,亦如是。
良人娶官户女者,加二等。
”在封建社会,不仅良贱之间不能通婚,士庶之间也不能通婚,甚至在地主阶级内部,建立婚姻关系时也要讲求门当户对,门阀之见很深。
这样,在整个封建社会内部就形成了一个自上而下的、等级森严的婚姻关系网。
同一等级只能在等级内部通婚,不同等级之间禁止通婚。
二、开放性
有唐一代,疆域广阔,四海归一,经济繁荣,文化昌盛,造就了唐人自信、开放、宽容的心态。
“中国与亚洲各国人民交往非常频繁,各国商人、僧侣及学者不断来到中国,他们带来了异域文化、外来宗教,带来了各具特色的婚姻道德,经过相互碰撞、交融,形成了相对自由开放的新内容,触动了中国传统婚姻道德的准则。
”[4]另外,唐代的婚姻制度的开放性可能还与其鲜卑血统有关,婚俗中保留了很多鲜卑遗风。
从《户婚律》中的一些法律条文来看,唐人在结婚和离婚方面已经有了一定程度的自由,虽然自由度有限,但是在封建社会中却是难能可贵的。
另外,有些条文还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对妇女权益的保护,有很大的进步意义。
第188条记载:“诸卑幼在外,尊长后为定婚,而卑幼自娶妻,已成者,婚如泆。
”就是说,子孙在外缔结婚姻,如果是在尊长为之定婚之前,就承认其婚姻的合法性。
可见,当时“在外”的子孙结婚还是有了一定的自由度,这让我们在封建礼教要求缔结婚姻必须遵循“父母之命,媒妁之言”高压环境中看到了一丝曙光。
同样,在离婚方面夫妻双方也享有一定的自由。
第190条规定:“若夫妻不相安谐而和离者,不坐。
”所谓“夫妻不相安谐”,即“彼此情不相得”,在这种夫妻感情不好的情况下,如果双方自愿,可以和平离婚,国家不予追究。
由此可见,在当时唐人对离婚是持宽容态度的,社会容忍度比较高。
对于丈夫“出妻”,《户婚律》也做出了一些限制条件,力求保护婚姻的完整性和从一而终性,带有一定的保护妇女权益的色彩。
第189条规定:“伉傷(俪)之道,义期同穴,一与之齐,终身不改”,强调伉俪情深,终身不悔。
同时还规定:“诸妻无七出及义绝之状,而出之者,徒一年半;虽犯七出,有三不夫(去),而出之者,杖一百。
追还合。
”所谓“七出”是指“一无子,二淫泆,三不事舅
姑,四口舌,五盗窃,六妒忌,七恶疾”,“三不夫(去)”是指“一,经持舅姑之丧;二,娶时贱后贵;三,有所受无所归”。
就是说如果妻子没有“七出”和“义绝”的情况,丈夫是不能“出妻”的,就算是犯了“七出”之罪,有“三不夫(去)”的情况,还是不能离婚。
这对防止男子喜新厌旧起到了一定的约束作用,有进步意义。
三、小结
唐代在这一时期刚刚经历了“贞观之治”,处于封建社会发展鼎盛时期,政治、经济、文化以及对外交往方面全面繁荣。
在这样一个承前启后的时代里,处在内外文化激荡、融合的开化环境下,她既保留了以前历朝历代固有的封建保守性,也适时地展示出自己的开放性特征,正是在这样的双重环境下,其婚姻制度才呈现出兼具封建性和开放性的双重性特征。
作为唐朝最具代表性的法典,《唐律疏议·户婚律》对唐代婚姻的方方面面做出了种种规定,其中所表现出来的封建性特征是封建社会流传下来的痼疾,是落后的,是糟粕,应该剔除;但是其表现出来的开放性特征,对处于封建社会中的唐代来说,却是先进的,是精华,应该发扬。
对唐代婚姻制度的研究,对于我们研究封建社会后世的婚姻制度,以及现代婚姻制度都有重大的启迪和导向作用,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注释】
[1] 中国法律史学会《法律史论丛》编委会:法律史论丛一,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1年版,第111页。
[2] 中国法律史学会《法律史论丛》编委会:法律史论丛一,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1年版,第114页。
[3] 张永萍著:西夏和唐代婚姻制度的异同研究,甘肃农业,2006年第7期。
[4] 刘永刚胡群常宝著:是开放,还是保守——唐代婚姻形态的比较分析,黑龙江史志,2009年第13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