封建社会婚姻家庭制度的基本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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了解中国古代社会的婚姻制度

了解中国古代社会的婚姻制度

了解中国古代社会的婚姻制度在中国古代社会,婚姻制度扮演着极其重要的角色。

婚姻不仅仅是两个人的私事,更多地涉及家庭、血缘和社会的因素。

通过了解古代中国的婚姻制度,我们可以更好地理解中国古代社会的伦理观念、家族结构和性别角色。

在本文中,我们将探讨古代中国婚姻制度的特点、婚姻的目的和影响。

首先,古代中国的婚姻制度注重家族和血统的延续。

在这个制度中,婚姻不仅仅是一对新人的结合,而且也是两个家族之间的联姻。

当时的中国社会非常重视家族的延续和传承,认为只有通过婚姻才能保证家族的繁衍。

随着时间的推移,这种观念进一步扩展,形成了世袭制度,即由儿子继承父亲的家业和社会地位。

女性在这个制度中通常是嫁入对方家庭,成为对方家族的成员,为其生儿育女,以延续对方家族的血脉。

另一方面,男性则负有责任维系家族的血统和社会地位。

其次,古代中国的婚姻制度也受到社会等级和阶层的限制。

在封建社会中,社会地位是极其重要的,人们的婚姻选择往往受到世族之间的限制。

上层社会通常重视血统纯正和家族地位,不愿意与社会地位较低的家庭结婚。

同时,职业和地域也会影响婚姻的选择。

同一个行业或地区的人们更容易选择彼此结婚,因为他们更了解对方的背景和生活方式。

这种婚姻选择的局限使得社会阶层更加固化,导致了社会不平等的局面。

此外,中国古代婚姻制度中存在着明显的父权制痕迹。

父亲在婚姻决策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他们有权决定子女的婚姻对象。

在封建社会中,女性的地位相对较低,她们往往缺乏自主权和选人的自由。

父母通常会根据自己的利益和考虑,为子女选择合适的家庭和配偶。

在婚姻中,女性更多地被视为丈夫和岳父家族的财产,而不是独立的个体。

这种父权制度限制了女性的自由和选择,对其个人发展产生了负面影响。

然而,尽管存在这些限制和不公平,中国古代婚姻制度也产生了一些积极的影响。

首先,婚姻制度促进了家庭和社会的稳定。

通过家族联姻和世袭制度,婚姻成为一种维系社会秩序和对抗外部动荡的方式。

封建婚姻管理制度

封建婚姻管理制度

封建婚姻管理制度在封建社会中,婚姻的管理是非常严格的。

首先,封建社会一般是按照家族和世袭原则进行继承的,因此婚姻的选择和安排在很大程度上是由家族和父母来决定的。

在封建社会中,父母一般会选择一个有利于家族利益和维护封建等级制度的婚姻对象,而不是以个人的意愿为主导。

这就导致了很多婚姻是被安排和强制的,而不是基于个人的选择和意愿。

其次,封建社会中的婚姻制度一般是以男尊女卑为主导的。

在封建社会中,男性一般被赋予更多的权利和地位,而女性则被剥夺了很多的权利和地位。

在这样的社会背景下,女性一般会被动地接受家族和父母的安排,而很难对自己的婚姻有真正的自主选择权。

这种男尊女卑的婚姻制度不仅使得婚姻的选择变得非常受限,也使得婚姻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变得不平等。

另外,在封建社会中,婚姻的管理也包括了对于家庭生活和家庭关系的管理。

在封建社会中,家庭一般是由家长和长辈来管理和控制的,而夫妻之间的关系一般是处于从属和被动的状态。

在这样的家庭关系中,妻子一般会服从丈夫和长辈的决定,而丈夫和长辈则会对家庭生活和家庭事务进行管理和掌控。

这种家庭管理制度使得夫妻之间的关系变得不平等,也增加了家庭纠纷和矛盾的可能性。

总的来说,在封建社会中,婚姻制度的管理是非常严格和复杂的。

在这样的婚姻管理制度下,个人的选择和意愿往往是被忽视和剥夺的,而社会的等级和家族的利益往往是决定性的。

这种婚姻管理制度不仅使得婚姻关系变得不平等和不自主,也增加了家庭纠纷和社会矛盾的可能性。

因此,封建社会中的婚姻制度的改革和完善是一项非常重要的社会任务。

通过对婚姻制度的改革,可以增加个人的自主选择权,保障婚姻关系中的平等和公正,也促进社会的和谐和进步。

婚姻家庭法填空题

婚姻家庭法填空题
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归国家所有;死者生前是集体所有制组织成员的,归所在集体所有制组织所有。
无效或被撤消的婚姻,自始无效。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
无效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当事人不具有夫妻间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时候,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原则判决。P107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相互有继承关系的几个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如果不能够确定死亡先后事件的,推定(没有继承人的人)先死亡。死亡人各自都有继承人的,如几个死亡人辈份相同,推定(长辈)先死亡;几个死亡人辈分相同的,推定(同时死亡),彼此不发生(继承),由他们各自的继承人分别继承。P242
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义务。
有关依据婚姻法第十条规定向人民法院就已经办理结婚登记的婚姻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主体,包括(婚姻当事人)以及(利害关系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P104
有权依据婚姻法第十条规定向人民法院就已办理结婚登记的婚姻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主体,包括婚姻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
从人类历史发展进程来看,人类婚姻家庭制度大约经历了三种历史类型,即群婚制、对偶婚制和一夫一妻制。
当代各国婚姻家庭法有关结婚程序的规定主要有仪式制、登记制、仪式与登记结合制三种类型。
封建社义婚姻家庭制度的基本特征有包办强迫,毫无婚姻自由;男尊女卑,野蛮的一夫多妻制;家长专制,漠视子女利益。
夫妻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所有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夫妻对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夫妻双方)具有约束力。P179
现代各国的立法一般将亲属分为(血亲)、(姻亲)和(配偶)三种。

中国古代的婚姻观念和家庭结构

中国古代的婚姻观念和家庭结构

中国古代的婚姻观念和家庭结构中国古代社会的婚姻观念和家庭结构在长时间的历史沉淀中形成并得以延续。

婚姻在古代社会中被视为一种重要的社会关系,对于个人和社会都具有重要的意义。

婚姻观念和家庭结构的演进不仅反映了当时社会的发展,也揭示了中国传统文化的独特特征。

一、婚姻观念的演变中国古代的婚姻观念有着鲜明的特点,注重婚姻的稳定和家庭的和谐。

封建社会中,父母权威巨大,婚姻往往是由父母和长辈牵头安排的,涉及到婚姻的事宜。

婚姻观念非常传统,以男尊女卑为核心思想,男性在家庭中拥有更高的地位,而女性则相对被动和依附。

另外,重婚是古代社会的一种常态,有时贵族阶层会有多妻多妾的现象。

随着社会的发展,婚姻观念也开始有所变化。

宋代以后,婚姻开始强调爱情和个人选择的自由。

古人对于婚姻的看法开始有所转变,由父母包办逐渐转为夫妻共同提出意见,相互尊重。

尽管仍然有着男尊女卑的思想,但女性的地位也有所提升,她们开始在婚姻中发挥更加积极的作用。

二、家庭结构的演化中国古代的家庭结构主要以家族为基础,以父慈子孝为核心价值观。

家族制度在古代中国有着举足轻重的地位,它既是一种生活方式,也是一种社会制度。

家庭的成员以父系血统为主,祖先崇拜和祭祀活动是家族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在古代社会中,家族结构非常严密,家族中的成员在行动、工作、学习等方面都受到家族的强制与约束。

父亲担负着家庭中的重要角色,他们有权决定子女的一生,并对子女进行严格的管教。

母亲在家庭中的地位相对较低,主要负责家务和照顾子女。

随着时间的推移,家庭结构逐渐发生了变化。

社会的进步和法律的完善使得家族制度逐渐瓦解,家庭结构开始向核心家庭嬗变。

核心家庭指的是夫妻和子女构成的小型家庭单元,它强调夫妻之间的平等和个人自由。

家庭结构的转变也反映了社会对于个人权利的尊重和家庭关系的多样化。

三、中国古代婚姻观念和家庭结构的意义中国古代婚姻观念和家庭结构的演变不仅是历史文化的产物,也反映了当时社会的发展和进步。

浅谈中国古代婚姻制度

浅谈中国古代婚姻制度

浅谈中国古代婚姻制度中国有着悠久的历史,中国古代婚姻内容丰富,类型繁多。

婚姻是人类社会的一种最基础的伦理关系,研究这种关系更能进一步让我们了解古代人民的生活状况。

婚姻的基本原则主要有:一夫一妻制(多妾制),“同姓不婚”和“父母之命、媒妁之言”。

婚姻的缔结遵循“六礼”,婚姻解除的方式有七出、义绝及和离(协离)。

婚姻中的财产拥有者属于男子(丈夫或长子),妇女附属于男子。

人类进入阶级社会后,女权社会变成了男权社会,婚姻家庭制度也逐步形成。

婚姻家庭制度的建立是人类两性关系的一个历史性的进步。

《礼记》中有: “婚姻者,将合二姓之好,上以事宗庙,而下以继后世也!”可见,中国古代把婚姻作为家庭间的事,主要起到调节家族关系,对于嫁娶双方的感情基本忽略。

一、中国古代婚姻形式及其发展过程1、原始群婚阶段最古是过着群团的生活,实行杂乱的性交。

“男女群居杂处无二别”。

原始群婚的早期阶段,兄弟姐妹与上下辈之间婚配是毫无限制的。

2、血缘婚阶段血缘婚即同辈通婚。

恩格斯说:在血缘婚里,婚姻集团是按辈分来划分的,在家族范围以内的所有祖父与祖母,都互为夫妻。

他们的子女,即父亲和母亲,也是如此;同样的,后者的子女,构成第三个共妻共夫圈子。

血缘婚也叫班辈婚、兄妹婚,是人类婚姻史上第二种婚姻制度类型。

1、抢亲婚阶段抢亲婚,这一抢,抢出了优生优育。

女子在古代,很可能是被视作财产的。

部落战争、家族械斗,导致女人被抢来抢去。

结果发现内部人生出来的弱智、畸形婴儿,但是抢来的女子生出来的却是白胖孩子,古人终于醒悟:“男女同姓,其生不蕃”直到如今,偏僻的乡下仍有同姓不婚的族规。

2、族外婚阶段据考古资料发现,族外婚是母系社会的一个标志。

族外婚就是禁止氏族族内通婚,寻求女子须到其他氏族部落;同时,把本族女子嫁到外族。

3、对偶婚阶段由于人是感情动物,这就决定了他(她)在众多可能的对象中,有所偏好。

偏好,选择的结果,产生了对偶婚,它是族外婚向一夫一妻制过渡的形式。

古代中国的婚姻制度概述

古代中国的婚姻制度概述

古代中国的婚姻制度概述首先,古代中国的婚姻制度具有强烈的血缘意识和封建礼教观念。

在封建社会中,世族之间的婚姻关系不仅是家庭利益的考虑,更是涉及到两个家族、两个势力的关系。

因此,婚姻往往被看作是朝廷政策的一部分,君主会通过政治联姻来巩固自己的权力和地位。

贵族们通常掌握着统治权利,他们通过亲戚间的婚姻来维护家族利益,同时也会利用这种关系来建立和拓展他们的权势。

其次,古代中国的婚姻往往遵循严格的礼仪程序。

在中国传统文化中,礼仪始终占据着重要的地位。

婚姻也不例外,整个婚礼流程有着严格的规定和步骤。

婚礼通常从纳彩开始,即男方向女方或女方家族送上彩礼作为表示。

接着是过堂、过门、启发和拜堂等环节,最后是合卺和拜天地。

整个婚礼充斥着许多细致入微的礼仪,旨在彰显双方家族的地位和尊严。

同时,婚礼中还有着许多象征意义的习俗,如喜酒、喜糖、送嫁妆等,这些都是希望新婚夫妇能够幸福美满。

另外,婚姻在古代中国的家族中有着重要的地位。

对于中国古代的男性来说,继承家族血脉,传承家族产业是他们最重要的责任和义务之一、因此,在选择伴侣时,贵族们往往更加重视对方的家庭和社会地位,而不仅仅是个人的美貌或个性。

有时候,父母甚至可以代替子女做出婚姻决策,他们会通过各种途径了解对方的家世、品德等,并交换相关信息,以确保该联姻符合双方的利益和追求。

此外,在婚姻制度中女性常常承担着较弱的地位。

古代中国的社会是一个男尊女卑的社会,女性的地位通常被限制在家庭和家族之内。

女性常常被看做是子孙后代的重要媒介,她们负责传宗接代。

而对于女性本身来说,除了尽忠职守,孝顺丈夫和家族外,她们的社会角色也相对较小。

总体而言,古代中国的婚姻制度在很大程度上受到了封建礼教和家族观念的影响,个人的意愿和选择受到了局限。

婚姻往往不仅仅是一段个人感情的维系,更是多方利益的论衡。

不过,就像一枚硬币的两面一样,婚姻制度不仅带来了种种的阻碍,也促进了中国古代社会传承和进化,为中华民族的繁荣发展和文化传承做出了重要贡献。

中国封建社会的家庭与婚姻

中国封建社会的家庭与婚姻

中国封建社会的家庭与婚姻中国封建社会是指在中国历史上,大部分时间是由地主阶级、官僚士大夫阶级和儒家文化共同主导的一种社会形态。

在这样的社会里,家庭与婚姻是一种不可或缺的社会组织和制度。

本文将从性别、婚姻制度、家庭生活和对妇女的影响等方面探讨中国封建社会的家庭与婚姻制度。

性别意识中国封建社会中,性别意识极为重要,男女性别在社会地位上的差异极大。

男性在社会中处于统治地位,而女性则处于被支配和依附地位。

这种性别差异不仅仅体现在婚姻、家庭生活中,也体现在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

在封建制度下,女性不得参加政治活动,不能代表自己参与社会管理和决策。

而男性则可以参与、掌握社会权力,和女性相比,其社会地位要高得多。

婚姻制度在封建社会里,由于社会的性别差异,婚姻制度也受到了严格的限制。

婚姻大多数是安排婚姻。

男女双方的婚姻由家长、长辈和中介等人士商议决定,双方通常是未婚之前不认识对方。

一旦确定婚姻,被视为有约、有义务、必须遵守。

离婚很难,只有在特殊情况下,如有不可调和的矛盾、重婚、妻子不能生育、妻子出轨等原因,才会引起离婚。

而男性离婚比女性更容易得到许可。

家庭生活在中国封建社会中,家庭生活比较封闭和固定。

一般来说,妻子必须居住在丈夫家中,被视为女儿和妻子。

因此,妻子只有在丈夫的允许下,才能出门,与外界交往和从事社交活动。

妻子的主要职责是照顾家庭和抚育子女。

丈夫则主要负责赚取家庭的财富,同时掌管家庭的重大决策。

对妇女的影响在中国封建社会里,女性的地位远远低于男性。

人们认为女性应该从一出生就学习怎么做女人,而不是学习重要的知识技能。

女性被禁止参加教育、文化、职业培训等公共领域的活动,这直接影响了她们的能力和比较公平的竞争机会。

此外,妇女经常受到男性家庭成员的暴力和虐待,而法律保护妇女的机制也比较弱,使得妇女难以维护自己的权益和尊严。

结语总的来说,中国封建社会的家庭与婚姻制度主要是建立在性别意识、家庭责任和孝道文化基础上的。

中国传统婚姻制度评析

中国传统婚姻制度评析

我国传统婚姻制度好的地方我国传统婚姻制度是我国封建社会的产物,它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我国封建社会的伦理道德观念和社会结构。

然而,这种传统婚姻制度也存在许多弊端和不合理之处,下面是对其进行的评析:1. 重男轻女:我国传统婚姻制度强调男尊女卑,认为男性是家庭和社会的主要支柱和继承人。

这种观念导致了重男轻女的现象,女性的地位相对较低,受到限制和压迫。

2. 父母包办:传统婚姻制度中,婚姻往往是由父母或长辈安排的,年轻人没有自主权。

这种包办婚姻的方式,往往导致婚姻的不幸福和离婚率的增加。

3. 婚姻观念陈旧:我国传统婚姻制度中,婚姻的目的主要是为了传宗接代和家族延续,而不是为了爱情和幸福。

这种陈旧的观念,导致了许多婚姻的不幸福和离婚的发生。

4. 婚姻财产制度不合理:传统婚姻制度中,夫妻双方的财产归属不明确,导致了财产纠纷的频繁发生。

同时,女方往往需要承担嫁妆和生活费用的责任,这也导致了女方经济地位的低下。

5. 婚姻制度缺乏弹性:传统婚姻制度中,婚姻关系的解除非常困难,需要经过繁琐的程序和法律程序,导致了许多婚姻的不幸福和离婚的发生。

尽管我国传统婚姻制度存在一些弊端和不合理之处,但它也有一些好的地方,下面是对其进行的评析:1. 重视家庭和家族:我国传统婚姻制度中,家庭和家族的地位非常重要,婚姻不仅仅是两个人之间的事情,而是涉及到整个家庭和家族的利益。

这种重视家庭和家族的观念,有助于维护社会稳定和家族传承。

2. 强调道德和责任:传统婚姻制度中,男女双方需要承担相应的道德和责任,婚姻不仅仅是一种契约关系,更是一种道德和责任的体现。

这种观念有助于提高人们的道德水平和责任感。

3. 强调稳定和长久:传统婚姻制度中,婚姻被视为一种长久的关系,夫妻之间需要相互尊重和信任,共同维护婚姻的稳定和长久。

这种观念有助于促进夫妻关系的稳定和长久,减少离婚率。

4. 强调礼仪和仪式:传统婚姻制度中,婚姻需要经过一系列的礼仪和仪式,这有助于增强婚姻的庄重感和仪式感,同时也有助于加强夫妻之间的感情和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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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封建社会婚姻家庭制度的基本特征篇一:婚姻家庭法简答题复习婚姻家庭法简答题复习1什么是婚姻、家庭的法律概念?它与婚姻家庭的一般概念是什么关系?2婚姻家庭的自然属性在立法上有哪些反映?3如何认识婚姻家庭的自然属性和社会属性?4私有制社会中的一夫一妻制有哪些共同特征?其根源是什么?5简述婚姻家庭的历史类型。

6简述当代资产阶级国家婚姻家庭立法的发展趋势。

7简述20XX年婚姻法修正案的立法重点。

8为什么说中国古代的礼是婚姻家庭法的重要渊源?9什么是婚姻家庭制度?它与婚姻家庭(婚姻家庭关系)在概念上有何区别?10简述罗马亲属法的主要内容和历史地位。

11简述法律、道德、宗教对婚姻家庭制度作用的方式特点。

12中国封建主义婚姻家庭制度的社会根源是什么?131950年《婚姻法》的基本精神是什么?14简述1950年婚姻法的任务和作用。

15简述我国封建社会早婚制度的社会原因。

16中国的封建主义婚姻家庭制度有哪些主要特征?17简述经济基础和婚姻家庭制度的关系。

18私有制社会的婚姻家庭制度与社会主义婚姻家庭制度有哪些本质区别?参考答案1答:从法学的角度来说,婚姻是男女双方以永久共同生活为目的,以夫妻间的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结合;家庭是共同生活的,其成员间互享法定权利、互负法定义务的亲属团体。

上述法律概念是以婚姻家庭的一般概念为基础的,两者在实质上是一致的,婚姻家庭关系一经法律调整,便成为婚姻家庭法律关系。

上述法律概念就是针对作为法律关系的婚姻家庭而言的,所以特别指出这方面的权利义务问题。

2答:婚姻家庭的自然属性在立法上有着明显的反映,如确定法定婚龄必须考虑人的生理发育程度;基于优生的理由必须禁止一家范围的血亲结婚;以缺乏性行为能力作为禁止结婚的条件或离婚的理由;以出生作为父母子女关系赖以发生的法律事实等。

3答:婚姻家庭的自然属性,是指婚姻家庭这种社会关系赖以形成的自然条件,如男女两性的生理差别、人类固有的性的本能、亲子间和其他家庭成员间的血缘联系等。

如果没有这些自然因素,婚姻家庭便无从产生,也不可能实现其特殊的社会职能,在婚姻家庭领域里,立法者是不能无视这种自然属性的。

婚姻家庭的社会属性,是指社会物质生活条件、社会制度赋予婚姻家庭的本质属性。

婚姻家庭不能脱离社会而孤立存在,它是一种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是依存于一定社会结构,具有一定社会内容的。

婚姻家庭的性质和特点,以及它的产生和发展变化等,都不是其自然属性所能解释的,只有从其社会属性中才能找到正确的答案。

在这个问题上,决不能片面地夸大自然属性的作用,也不能将这两种属性平列起来,置于同等地位。

4答:剥削阶级社会中的“一夫一妻制”在奴隶社会、封建社会和资本主义社会里有不同的表现形式,但都具有婚姻不自由、男尊女卑、夫权统治等共同特征。

这些共同特征都是植根于私有财产制的。

5答:不同的社会有不同的婚姻家庭制度,经济基础的历史类型决定了婚姻家庭制度的历史类型。

婚姻家庭制度的历史类型可分为原始社会中的婚姻家庭制度(群婚制、对偶婚制)和阶级社会中的婚姻家庭制度(一夫一妻制)。

群婚制存在于原始社会的前期,它又分为血缘群婚制和亚血缘群婚制(普那路亚婚制),前者是群婚制的低级形态,后者是群婚制的高级形态。

无论哪一种形态的群婚制,婚姻都是同行辈的男女成员的集团婚。

对偶婚制是从群婚制向一夫一妻制的过渡。

在对偶婚制下一男一女的结合并不牢固,这种婚姻以女子为中心,女子定居于本氏族,其夫则来自其他氏族。

从群婚制到对偶婚制的变化,给两性和血缘关系带来了极为重要的后果。

在原始社会崩溃过程中形成的一夫一妻制,以私有制为其经济基础,这种婚姻制度是人类婚姻家庭制度史上一个重要的发展阶段。

一夫一妻制又有私有制社会中的一夫一妻制和社会主义社会中的一夫一妻制的区别。

6答:其发展趋势主要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1)亲属制度中的封建残余进一步被破除;(2)夫妻的法律地位(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方面的权利义务)在形式上渐趋平等;(3)在离婚问题上,有从限制离婚主义向自由离婚主义发展的趋势。

(如为论述题,还应对上述趋势作出必要的分析和评价,包括原因、局限性和不彻底性等。

)7答: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婚姻法的决定,内容共有33项。

可将其立法重点归纳为五个方面,分别体现在总则章、结婚章、家庭关系章、离婚章、救助措施和法律责任章。

总则章中的立法重点,是增设了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的规定,同时还对夫妻和家庭成员的共同责任作了原则性的规定。

结婚章中的立法重点,是增设了婚姻无效、婚姻撤销和补办结婚登记等制度。

家庭关系章中的立法重点,是改进法定夫妻财产制,规范夫妻财产约定。

此外,对亲子间(包括父母和非婚生子女)、祖孙间、兄弟姐妹间权利和义务的规定,也作了若干修改。

离婚章中的立法重点是将原来关于离婚法定理由的原则性、概括性的规定,改为原则性、概括性和列举性、例示性相结合的规定。

在离婚后的子女、财产问题上增设了有关探望权、经济补偿等规定。

救助措施和法律责任章的立法重点,是对各种违反婚姻家庭法的行为,分别规定了救助措施以及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

20XX年对婚姻法的修正,填补了1980年婚姻法中的若干立法空白,增强了公民婚姻家庭权益的保障机制。

8答:中国古代成文法的颁布较晚。

奴隶社会中的婚姻家庭关系,主要是由维护宗法等级制度的礼以及为统治阶级认可的习惯来调整的、婚礼和家礼在全部礼制中占有很重要的地位。

追本溯源,许多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行为规范,如嫁娶方面的“六礼”,婚姻离异方面的“七出”、“三不去”,以及服制、立嫡和宗祧继承等,都是发端于礼。

到了封建社会,调整婚姻家庭关系是礼、律并用的,甚至可以说是以礼为主,以律为辅的。

法典中所规定的,主要是那些与刑相关的问题,其他则一概委诸于礼。

以礼为婚姻家庭法的重要渊源,是中国古代法的一个重要特点,为国家所认可的婚礼、家礼,实际上是婚姻家庭法的组成部分。

9答:婚姻家庭制度属于上层建筑的范畴,它是一定社会中占统治地位的婚姻家庭形态在上层建筑领域的集中反映,是由有关婚姻家庭的行为规范(法律、道德、习惯等)构成的。

婚姻家庭(婚姻家庭关系)与婚姻家庭制度是两个不同的概念。

前者指的是现实形态的婚姻家庭,即这种社会关系本身;后者指的是在一定经济基础上形成的有关婚姻家庭的上层建筑,是用以确认和规范这种社会关系的。

在阶级社会里,特别是在社会变革、新旧婚姻家庭制度交替的时代,现实生活中有些婚姻家庭关系同占统治地位的婚姻家庭制度的要求并不一致。

10答:就调整婚姻家庭关系而言,罗马亲属法中的规定比同时代的其他国家的法律更为完备。

它的内容相当广泛,包括罗马亲属法中的订婚制度、结婚方式、夫妻的法律地位、婚姻终止的原因和离婚的法定理由等。

罗马亲属法在婚姻家庭立法史上具有重要的地位,对后世有很大的影响。

欧洲中世纪各国在适用日耳曼习惯法和寺院法的同时,还按照属人主义的原则,对原罗马帝国疆域的居民有选择地适用罗马法,十二世纪以来欧洲各国先后出现了罗马法复兴运动。

罗马亲属法的原理、原则和许多具体规定,得到了广泛的研究和应用。

到了十六世纪,罗马法几乎成了欧洲多数国家的普通法,起着补充各国法律之不足的作用,亲属法也不例外。

罗马法的研究和应用,促进了欧洲各国婚姻家庭法的近代化,从一定程度上推动了从古代型的婚姻家庭制度到近代型的婚姻家庭制度的转变。

中国近现代的婚姻家庭立法,也直接或间接地受到了罗马亲属法的一定程度的影响。

11答:(1)法律对婚姻家庭关系的调整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

(2)道德则通过社会关注、人们的信念、法院和教育等力量约束婚姻家庭主体的行为。

(3)宗教对婚姻家庭制度的影响是通过人们的信仰而起作用的。

12答:中国封建主义婚姻家庭制度有其自身的社会根源,中国的封建经济、封建政治和封建文化等决定着这种婚姻家庭制度的性质和特点。

它的经济根源,是地主阶级的生产资料私有制和广泛存在的小生产经济。

它的政治根源,是封建国家所实行的宗法统治。

它的思想根源是以儒家思想为核心的封建伦理观。

这种婚姻家庭制度建立在封建生产关系的基础上,受着封建“四权”——政权、族权、神权、夫权的联合支配,一直在我国实行了两三千年之久。

13答:这部法律的基本精神,在该法第1条中有极为明确的表达:“废除包办强迫、男尊女卑、漠视子女利益的封建主义婚姻制度。

实行男女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权利平等、保护妇女和子女合法利益的新民主主义婚姻制度。

”1950年《婚姻法》将改革的锋芒主要指向婚姻家庭领域里的封建制度、封建传统,这是完全符合建国初期的实际情况的。

当时所说的新民主主义婚姻制度,实际上是社会主义婚姻制度的雏形。

14答:1950年婚姻法的任务是废除封建主义婚姻制度,实行新民主主义婚姻制度。

(当时所说的新民主主义婚姻制度实际上是社会主义婚姻家庭制度的雏形)这部法律的原则是男女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权利平等,保护妇女和子女合法利益。

15答:(1)从经济关系看,封建杜会的农村实行自给自足的小农经济,这种封建的生产方式和自然经济中的家庭,既是消费单位,又是生产单位,迫切需要不断补充劳动力。

(2)从政治制度看,实行早婚是巩固、发展封建家族的需要;另一方面是为了不断补充兵源、役丁、征收赋税。

(3)由于封建社会的残酷剥削、压迫,以及医疗卫生条件差,人口死亡率高,实行早婚可以提高人口出生率。

(4)从统治思想看,儒家思想中“不孝有三,无后为大”的影响甚大,成为人们的婚姻观和生育观。

16答:从婚姻的成立和解除,以及夫妻、亲子等关系来看,中国的封建主义婚姻家庭制度具有下列主要特征:(1)封建的包办强迫婚姻;(2)剥削阶级的一夫多妻制;(3)男尊女卑和夫权统治;(4)家长专制,漠视子女利益;(5)以“出妻”为主要方式的专权离婚。

(可对上述各点略作说明)17答:婚姻家庭制度属于上层建筑的范畴。

经济基础对婚姻家庭制度起着决定的作用。

主要表现为如下三点:(1)婚姻家庭制度产生并决定于一定的经济基础。

不同类型的社会,各有与其相适应的婚姻家庭制度。

(2)婚姻家庭制度随着经济基础的变化而变化。

人类历史上各种婚姻家庭制度依次变更,都是经济基础变革的必然结果。

(3)婚姻家庭制度对其经济基础并不是消极被动的,而是能动地作用于经济基础。

18答:奴隶制的、封建制的和资本主义的婚姻家庭制度都是建立在私有制和阶级剥削制度之上的。

在奴隶制、封建制的婚姻家庭制度中,男女、夫妇、上下、长幼、尊卑、家长和家属之间的人身依附关系十分强烈,具有婚姻不自由、男尊女卑、夫权统治、家长专制、漠视子女利益等特征。

在资本主义婚姻家庭制度下,一般不再具有过去那种强烈的人身依附关系,但是,资产者的婚姻仍然是权衡利害的婚姻,他们用形式上的婚姻自由,代替昔日家长对子女婚事的强迫包办;用男女形式上的平等掩盖男女事实上的不平等;用有产者手中的财产权力,取代过去的人身特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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