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论唐宋时期的财产继承制度
宋朝财产继承制度的特点

宋朝财产继承制度的特点宋朝财产继承制度相对于其前的唐、五代、后的元、明、清等时期,具有许多独特的特点。
以下将从宋朝财产继承的主要特点、法律规定、影响和变革等方面进行探讨。
一、宋朝财产继承的主要特点1.实行三世遗传制度。
宋朝规定,父母的财产遗留给其子孙三代,即父亲死后,遗产应先由儿子继承,儿子死后,其子孙可继承,但不能超过三代。
这一制度在宋朝以后的明、清时期仍然存在。
2.实行男尊女卑的家族制度。
宋朝的财产继承制度中男性继承权高于女性,且女子的继承权是有限制的。
女性只有在男性不存在或绝嗣时,才有继承权。
3.遗嘱继承制度渐趋完备。
宋朝时期,有了遗嘱继承的制度,这一制度保证了财产的分配更加公平合理。
二、宋朝财产继承的法律规定1.《宋律》中有关财产继承的规定。
《宋律》规定,遗产应由儿子先继承,若儿子已死,则由孙子等子孙先继承,且遗产三世内应全部继承完毕。
若无儿子、孙子等子孙,则由亲属、族人等依次继承。
2.《宋刑统》中有关财产继承的规定。
《宋刑统》规定,财产应由儿子先继承,且儿子继承财产的顺序按照长幼排序。
若儿子已死,则由孙子等子孙先继承。
三、宋朝财产继承制度的影响和变革1.限制了财产的流动性。
三世遗传制度限制了财产的流动性,导致一些富裕家庭的财产在家族内部长期积累,不易流通。
2.强化了家族的地位和影响。
男尊女卑的家族制度使得家族成员的地位和影响力得到强化,同时也加强了家族的凝聚力。
3.逐渐完善的遗嘱继承制度。
在遗嘱继承制度的逐渐完善下,人们的财产分配越来越公平,也鼓励人们在生前进行财产继承的规划和安排。
总的来说,宋朝财产继承制度虽然存在着一些弊端,但也在一定程度上保护了家族的利益,同时也为后来的财产继承制度奠定了基础。
宋朝财产继承制度

宋朝的财产继承制度主要遵循儒家的礼仪制度,实行嫡长子继承制。
在宋朝,土地是主要的财产形式,因此土地继承是财产继承的主要内容。
宋朝的财产继承制度有以下几个特点:
1. 嫡长子继承制:宋朝的财产继承主要以嫡长子为主,即正妻所生的第一个儿子。
如果嫡长子去世,那么财产将由嫡长子的后代继承。
如果无嫡长子,则由妾所生的儿子中选择一个继承。
2. 男女不平等:在宋朝,男女在财产继承上存在明显的不平等。
男性在家族中的地位较高,因此在财产继承上也享有优先权。
女性在出嫁时可以得到一份嫁妆,但对家族财产的继承权非常有限。
3. 兄弟均分制:在没有嫡长子的情况下,财产由兄弟均分。
这可能导致家族财产的不断分割,影响家族的经济实力。
4. 父母有监管权:在宋朝,父母对子女的财产继承有监管权。
他们可以决定财产的分配方式,甚至可以剥夺子女的继承权。
5. 遗嘱继承:宋朝也承认遗嘱的效力,但遗嘱必须符合一定的形式要求,如必须有证人等。
6. 家产管理:宋朝设立了一种名为“家规”的制度,对家族财产进行管理。
家规规定了财产的使用、分配和继承等方面的规则。
总之,宋朝的财产继承制度体现了儒家礼仪和家族制度的特点,以维护家族的稳定和和谐。
试析宋代女儿的财产继承权

试析宋代女儿的财产继承权论文摘要两宋时期女性的法律地位得到了规范和提高,有关女儿财产继承的法律有了空前的发展,对后世继承制度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在中国法制史上具有不可代替的地位。
论文关键词宋代女儿继承财产继承在中国传统社会中,家庭主要的财产关系由家长与子女的同居共财关系构成。
由于受到宗法制度的影响,财产继承附属于宗祧继承,只在以直系血缘关系为基础的男性子孙中进行。
因此,在中国传统社会中,女性基本没有私有财产,也没有财产继承权。
然而由于宋朝农业、手工业的迅速发展,使得社会氛围宽松,法制体系规范开明,宋朝妇女的经济地位和法律地位有了明显的提高,宋代女儿的财产继承权也比前代有所发展,相关法规更加完善。
一、宋代女儿的继承制度女性出生后的第一个身份即由血缘关系确定为“女儿”,“女儿”是女性在家庭社会当中最原始的角色。
在财产继承的问题上,可将宋代女性按照婚姻状况分为在室女(未出嫁在父家的女子)、归宗女(出嫁后因夫死、被休和离婚等原因归住父家的女子)、出嫁女(已出嫁在夫家的女子)三类。
无论是在在室女、归宗女,还是出嫁女,在两宋时期都得到了不同程度的法律保护。
(一)关于在室女的继承宋代的法律明确规定,祖父母、父母在,子孙没有财产的占有权与支配权,因此作为未出嫁的女儿,财产继承权主要通过嫁妆的形式取得。
法律也明确的规定了在室女的财产权益,“诸应分田宅者,及财物,……姑姊妹在室者,减男聘财之半。
”豍《清明集》载“女合得男之半”豎以及“二女与养子均分”,由此可见,法律规定女儿可以继承相当于儿子一半聘财的财产。
在一家之中,若没有能够承担祭祀,延续香火的男系继承人,则为户绝。
户绝财产在《宋刑统》中有规定:“诸身丧户绝者,所有……资财,并令近亲转易货卖,将营葬事及量营功德之外,余财并与女。
”豏“请今后户绝者,所有……资财,营葬功德之外,有出嫁女者,三分给与一分,其余并入官。
如有庄田,均与近亲承佃。
如有出嫁亲女被出,及夫亡无子,并不曾分割得夫家财产入已,还归父母家后户绝者,并同在室女例。
简论唐宋时期的财产继承制度

简论唐宋时期的财产继承制度唐宋时期的财产继承制度在中国历史上起到了重要的作用,对于社会经济的发展和家族的社会地位都有着重要的影响。
该制度不仅影响着财产的分配,也关系到社会秩序、社会稳定以及社会阶层的变迁。
本文将从财产继承的基本原则、继承的方式、社会地位与财产继承以及财产继承制度的影响等方面进行探讨。
首先,唐宋时期的财产继承制度遵循着“长子继承制”的原则,即家族财产主要由长子来继承,这也是对中国传统思想中儒家的“长幼有序”观念的落实。
长子继承制的实施有利于维护家族的连续性和稳定性,使得家族能够保持相对的经济实力和社会地位。
此外,长子继承制还有利于家族的管理,避免产权分散和资源的分散化,有利于家族财产的集中和扩张。
然而,唐宋时期的财产继承制度并不完全是长子继承制,也存在一定的灵活性和变化。
在一些特殊情况下,如长子早亡、身体残疾或无子等情况下,财产可以向其他子女进行继承。
此外,也存在着一些特例情况,如有出色才干的子女可以得到父亲或祖父的重用,从而得到更多的财产继承权。
财产继承制度对于整个社会经济的发展也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一方面,通过财产继承制度,家族财富得以相对集中,有利于家族的长期发展和家族企业的建立。
另一方面,财产继承制度也存在一定的制约和局限,导致了财产的分散和资源的浪费。
同时,财产继承制度也存在着一些社会弊端,如容易造成家族权力过于集中、社会阶层流动性较低等问题。
总体而言,唐宋时期的财产继承制度在中国社会经济发展和社会地位变迁中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它既维护了家族的稳定和连续性,也对社会秩序和社会阶层的形成起到了一定的影响。
然而,该制度也存在着一些问题和不足,需要进一步的和完善。
财产继承制度的应当注重平等、公正和合理,既满足家族的连续性需求,又能够保护个人权益,促进社会的公平与稳定。
简论唐宋时期的财产继承制度

简论唐宋时期的财产继承制度唐宋时期是中国历史上重要的两个朝代,财产继承制度在这个时期也有着独特的发展和演变。
本文将从财产继承的法律规定、传统习俗和社会影响三个方面简要探讨唐宋时期的财产继承制度。
一、法律规定在唐宋时期,财产继承的法律规定主要体现在《唐律疏议》和《宋刑统》等法典中。
根据这些法典的规定,财产的继承主要遵循嫡长子继承制度,即家族财产由嫡长子继承,其他子女和儿媳只能得到一部分赠与或抚恤金。
这种制度在唐代达到了顶峰,宋代逐渐松动,开始有了更多的例外情况。
但是,这种嫡长子继承制度并不是绝对的,也存在一些特殊情况下的例外规定。
比如,如果嫡长子早逝或有重大过失,可以由其他子女继承家族财产;另外,某些情况下,女性也可以继承财产,但是通常处于辅助地位。
二、传统习俗财产继承不仅仅是法律规定,也受到了当时社会的传统习俗和家族观念的影响。
在唐宋时期,家族观念非常重要,家族财产的传承被视为一种责任和义务。
根据传统习俗,一般情况下,家族财产由嫡长子继承,其他子女和儿媳只能得到一部分赠与。
这是因为嫡长子通常被认为是最有能力继承和管理家族财产的人。
同时,传统习俗还强调男尊女卑的观念,女性继承财产的情况相对较少。
此外,在唐宋时期,家族还有一种叫做“摄家”的制度,即将无嫡长子的家族财产继承权交给其他有能力的亲属。
这种制度在某种程度上保证了家族财产的传承和管理。
三、社会影响唐宋时期的财产继承制度对社会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首先,嫡长子继承制度导致了大量家族财产集中在少数人手中,加剧了社会的财富差距。
这种不平等的现象使得社会阶层之间的差距进一步加大,增加了社会的不稳定性。
其次,这种制度也影响到了家族内部的关系。
由于财产的集中继承,家族成员之间的竞争和嫉妒加剧。
一些家族为争夺继承权甚至发生了严重的冲突和纠纷,损害了家族的团结和和谐。
最后,唐宋时期的财产继承制度也制约了社会的发展。
由于财产主要由嫡长子继承,其他子女以及女性得到的财产较少,这限制了社会整体资源的充分利用和分配。
宋代法律规定遗产(3篇)

第1篇一、引言遗产,是指个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不动产、动产和债权、债务。
在我国历史上,遗产继承问题一直是法律关注的焦点。
宋代,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和家族制度的完善,遗产继承问题日益凸显。
本文将探讨宋代法律规定遗产的相关内容,以期对宋代社会法律制度有更深入的了解。
二、宋代遗产继承制度概述1. 继承原则宋代遗产继承制度主要遵循以下原则:(1)法定继承原则:遗产继承以法定继承为主,法定继承人按照法定顺序继承。
(2)遗嘱继承原则:遗嘱继承优先于法定继承,但遗嘱继承不得违背法律规定。
(3)男女平等原则:女子享有与男子平等的继承权。
2. 继承顺序宋代遗产继承顺序分为以下几类:(1)直系血亲继承:子女、父母、配偶。
(2)旁系血亲继承: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侄子侄女等。
(3)其他继承人:包括养子女、继子女、收养子女等。
三、宋代遗产继承法律制度具体内容1. 法定继承(1)直系血亲继承直系血亲继承是宋代遗产继承的主要方式。
根据《宋刑统》规定,子女、父母、配偶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其中,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配偶包括已婚配偶、丧偶配偶。
(2)旁系血亲继承旁系血亲继承包括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侄子侄女等。
在直系血亲继承完毕后,旁系血亲按顺序继承。
2. 遗嘱继承(1)遗嘱形式宋代法律规定,遗嘱必须以书面形式表达,并由遗嘱人签名或盖章。
口头遗嘱、代书遗嘱等均无效。
(2)遗嘱效力遗嘱效力以遗嘱人的意愿为依据,但不得违背法律规定。
遗嘱继承优先于法定继承,但遗嘱人不得剥夺法定继承人的继承权。
3. 继承份额宋代法律规定,遗产继承份额按照以下原则确定:(1)均等分配:直系血亲继承,遗产应平均分配给所有继承人。
(2)特殊情况:在特殊情况下,继承人可以适当多分或少分遗产。
如:有抚养关系的、对遗产有特殊贡献的等。
4. 继承时效宋代法律规定,遗产继承时效为30年。
在时效期间内,继承人可以主张继承权。
法律专业论文:唐宋民间财产继承制度浅析 (2)

法律专业论文:唐宋民间财产继承制度浅析引言唐宋时期是中国历史上非常重要的两个朝代,其间的民间财产继承制度对中国社会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本文旨在对唐宋时期的民间财产继承制度进行浅析,探讨其特点、变化以及对后世的影响。
一、唐宋时期的民间财产继承制度的基本概况唐宋时期的民间财产继承制度是在传统的中国家族制度基础上发展起来的。
其核心思想是家族的延续和传承,保障财产的稳定性和持续性。
在这一制度中,遵循着严格的继承顺序和原则,例如长子继承制度、男子优先继承原则等。
唐宋时期的民间财产继承制度还存在一些特点。
首先,在继承权的行使上,男性居于主导地位。
其次,财产的继承更多地依赖于血统亲属关系,强调家族的连续性。
此外,在唐宋时期的财产继承制度中,还存在一些独特的制度安排,如赡养子女的责任和义务。
二、唐宋时期民间财产继承制度的变化尽管唐宋时期的民间财产继承制度在基本框架上相对稳定,但在实践中也逐渐出现了一些变化。
其中,最明显的变化是女性在继承权方面的地位逐渐得到了提高。
在唐宋时期,随着时代的变迁和社会的进步,女性逐渐获得了继承财产的机会。
这种变化对于妇女的社会地位和权力有着积极的影响,为后来的女性权益保障奠定了基础。
另外,唐宋时期的民间财产继承制度还存在着一些地区差异。
不同地区有不同的土地制度和财产传承方式,这也导致了财产继承制度的多样性。
三、对后世的影响唐宋时期的民间财产继承制度不仅对当时的社会产生了巨大影响,也对后世的财产继承制度产生了深远影响。
首先,唐宋时期的民间财产继承制度强调了家族的连续性和血脉的重要性,这种思想在后来的社会中仍然存在着。
其次,唐宋时期将女性纳入了继承的范围,为后世女性权益的保障奠定了基础。
此外,唐宋时期的民间财产继承制度还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后世的法律制度。
例如,现行的继承法中仍然存在着男性继承权优先的原则,虽然已经逐渐改变,但仍然受到唐宋时期制度的影响。
结论唐宋时期的民间财产继承制度是中国历史上重要的制度之一,对中国社会产生了深远影响。
宋代户绝财产的继承制度

宋代户绝财产的继承制度一、引言在宋代,由于社会经济和家庭结构的变化,户绝财产继承制度成为社会关注的重要问题。
所谓“户绝”,指的是家庭中没有男性承继人,全部为女性或夫妻均已过世的情况。
在这样的情况下,如何合理、公正地分配户绝财产,以确保家庭成员的生活和权益,成为宋代法律制度的重要内容。
二、户绝立嗣的方式在宋代,对于户绝家庭,立嗣有两种方式。
一种是“立继”,即夫亡而妻在,由妻子选择继承人;另一种是“命继”,夫妻俱亡后,由尊长选择继承人。
这两种方式都是为了确保家庭财产和权益的传承。
三、户绝财产继承的范围户绝财产继承包括动产和不动产。
不动产如田产、房产等,是家庭的主要财产;动产如金银、帛绢等,则是家庭日常生活的积累。
这些财产在继承时都需要按照规定进行合理分配。
四、立继人和命继人的规定在宋代,立继人和命继人都有一定的资格要求。
立继人需为死者同宗之人,若无则从其尊长,但须经官府批准。
命继人须为死者近亲,若无则从其尊长,但须经官府批准。
这些规定都是为了保障继承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五、户绝财产继承的程序宋代法律规定,户绝财产继承必须经官府批准,并付诸诉讼程序解决。
官府会对继承人的资格、财产数量和分配方案等进行审查和裁决,以确保继承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六、继承人的权利和义务在宋代,继承人享有对户绝财产的完全所有权。
但是,他们也需要在家庭祭祀等方面承担相应的义务。
此外,如果继承人违反了法律规定,如私自转移、侵吞财产等,将受到相应的惩罚。
七、对女性继承权的认可在宋代,女性在户绝财产继承中具有一定的权利。
虽然她们不能像男性一样直接继承财产,但她们可以作为遗孀或女儿获得一定的财产分配权。
这一规定在一定程度上承认了女性在家庭生活中的地位和权益。
八、宋代户绝财产继承制度的限制和惩罚措施为了保障户绝财产继承的公正性和合法性,宋代法律规定了对违反规定的行为进行限制和惩罚的措施。
例如,对于未经官府批准擅自转移、侵吞财产的行为,会受到相应的法律制裁;对于阻挠合法继承人的继承权的行为,也会受到相应的惩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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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述唐宋时期的财产继承制度摘要:作为继承制度的重要分支——财产继承制度,它不遵循嫡长子继承制而是诸子均分,它体现着中国古代家文化下以家庭伦理为中心而形成的伦理社会的文化特点,作为维系家族延续的纽带发挥着不可估量的作用,妇女在财产继承方面也有着不同的规定。
而唐宋时期作为中国古代封建制度的繁荣阶段,制度大体在这时成型,有待后世的发展,它们在历史上有着承上启下的重要作用,借唐宋来窥探中国古代财产继承制度的大体内容。
关键词:唐宋时期财产继承制度前言在氏族社会,人们共同劳动,财产平均分配,在原始社会末期,随着母系氏族向父系氏族的转变,原有的氏族财产转移发生了重大变革,出现了私有财产的继承。
从秦代有确切的财产继承记载开始,历经汉唐宋元明清的发展完善,在唐宋时基本已经定型,以后基本沿袭无多大变化,它伴随着封建制度一起成长,维系着家庭的秩序,保证家庭的延续。
它作为封建制的产物,必然以维护统治者的利益为夙愿。
唐宋时期,财产继承制度收录在《唐律》《宋刑统》等中,都有着诸子均分的规定,得到家族承认的私生子也不例外。
在男尊女卑的社会风气下,女子的地位是卑贱的,所以她们的财产继承权也是相当的有限,寡妇的继承权更是复杂。
中国古代贯穿着的是法定继承,但也有部分遗嘱的出现,那与我们现今所谓的遗嘱有很大的不同,但也不容忽视其中所带来的财产继承的信息。
而且对商人、外国商人的财产都有相应的规定。
一、诸子均分财产有确切财产继承的记载始自于秦代。
汉代时,财产继承首次确立诸子均分的原则。
据《史记·陆贾传》记载:陆贾“有五男,乃出所使越得囊中装卖千金,分其子,子二百金,令为生产”。
汉代这种诸子均分财产的规定为后世所沿袭下来。
《唐律疏议·户婚律》规定:“诸硬分田宅及财物者,兄弟均分。
其父祖亡后,各自异居,又不同爨,经三载以上,逃亡六载以上,若无父祖旧田宅、邸店、部曲、奴婢见在可分者,不得辄更论分”。
①唐律规定分开过三年以上,逃亡后六年以上,就不得参与财产的析分。
秦代由于商鞅变法实行分户,所以在家长(主要指父亲)生存的情形下兄弟分异称作分家析产,主要是财产的重新分配和重新会计,其中媳妇从娘家带来的财产和父祖的官爵和分封的土地是不参与财产析分的。
留在父母身边的不是独子就是幼子,分家析产主要通过抓阄决定。
分家析产这里就不多费笔墨了,主要是财产继承。
如果家里仍然有父祖留下的财产,那么即使已经离家或者分居若干年的兄弟,还是可以分享这些遗产的。
这样便防止了尚未分家的兄弟独享父祖遗产。
由此可见当时法律条文的规定还是比较严密的。
唐朝《户令》“应分条”规定:父亲死后,财产应“诸子均分”;如果有的儿子先于父亲而亡的,就由他的儿子代替他参加财产的分配,如果所有的儿子全部在父亲之前死亡,就由全体第三代孙子平分财产。
还规定,未婚儿子可以比已婚儿子多得一部分财产,用于将来的婚聘。
这里的诸子包括正妻所生的“嫡子”和小妾所生的“庶子”。
虽然在家庭中妾的地位远不如正妻,然而庶子与嫡子一样享有同等的继承权。
《宋刑统·户婚律》规定:“诸应分田者及财物,兄弟均分”,这是财产继承的一般原则,规定遗腹子的继承份额与其他兄弟的继承份额相同,非婚生子也享有与其他兄弟一样的继承权,但前提是能够证明自己的身份。
由此可见诸子均分是古代财产继承制度的始终主要内容。
二、妇女的财产继承问题(一)唐代女儿对本家财产的继承权在中国古代社会,女儿依其婚姻状况在法律上基本分为在室女、出嫁女和归宗女三种身份。
在这里,在室女是指尚未出嫁的女儿,出嫁女即已嫁的女儿,而归宗女则是指出嫁后又因各种原因回到父母家的女儿。
1、在室女对本家财产的继承①《中国家庭史第二卷隋唐五代时期》张国刚编广东人民出版社2007年版第212页在唐代,女儿出嫁时可以从父母处取得一份嫁妆。
《开元·户令》载如父母亡故,兄弟分家时“其未娶妻者,别与聘财。
姑、姊妹在室者,减男聘财之半”。
①即在室女可依法律规定获得未婚兄弟聘财的一半。
同时,在一定条件下,女儿还可在户绝的情况下继承家产,在室女对遗产的继承,除可以按照应分条“减男聘财之半”的规定分得嫁妆份额外,对绝户财产享有更大的继承权利,女儿可对父母遗产全部继承。
户绝是指无男性子嗣之户。
唐代《开元·丧葬令》规定“诸身丧户绝者,所有部曲、客女、奴脾、店宅、资财,并令近亲亲依本服,不以出降。
转易货卖,将营葬事及量营功德之外,余财并与女。
户虽同,资财先别者亦准此。
无女均入以次近亲,无亲戚者官为检校。
若亡人在日,自有遗嘱处分,证验分明者,不用此令。
”是说父母双亡,家无子嗣继立门户的,在室女可继承除去为父母治办丧事所需费用以外的全部遗产。
如果没有女儿,遗产按远近顺序给近亲属,连近亲属也没有的,收归官有。
有在室女时,出嫁女不能与在室女共同继承遗产,正应了嫁出去的女儿泼出去的水。
2、出嫁女对本家财产的继承出嫁女继承财产的前提是家中没有儿子,女儿都已出嫁。
只有在这种娘家无任何子女的情况下,出嫁女才可继承家产。
并且规定“期间如有心情凯望,孝道不全,与夫合谋有所侵夺者,委所在长吏严加纠察,如有此色,不在给与之限。
”即出嫁女如果不尽孝道,也不能继承家产。
从中我们也可以看到权利与义务是统一的。
不但出嫁女可以继承娘家财产,由于女儿的关系,女婿有时也可获得娘家部分财产。
3、归宗女对本家财产的继承归宗女在财产继承上与在室女相似。
归宗女被休或无夫无子,在娘家居住的,与在室女待遇相同。
无女则归近亲,无近亲则入官。
(二)宋代妻子对夫家财产的继承即寡妇的财产继承问题1、守节情况下的财产继承(1)有子不改嫁情况下的财产继承在这种情况下,法律又规定寡妇“有男者不别得分”,即寡妇有儿子时,她没有法定继承权。
但另一方面,同一条法规又明确指出:“诸同居卑幼私辄用财者,十匹①《中国家庭史第二卷隋唐五代时期》张国刚编广东人民出版社2007年版第212页答十,十匹加一等,罪止杖一百。
”①对于儿子来说,他们是卑幼,寡母是尊长,既是他们尽孝的对象,又意味只要寡母在,没有寡母的允许,卑幼无权处分财产。
寡母的权力高于有着“承父分”的法定继承人儿子,其子只有在经过寡母同意或母亲主动析分一部分财产给他,他才有对这部分财产的处分权,当然也有可能在寡母死后才继承全部家产,只有在这种情况之下,儿子的继承权才真正得以实现,儿子实际上是在寡母手上继承家产的。
在相当长一段时间内,寡母才是实际上的财产继承人,无继产之名而有“继产之实”。
(2)无子不改嫁情况下的财产继承《宋刑统》卷十二《户婚律·卑幼私用财》“准”唐《户令》:“寡妻妾无男者,承夫分。
若夫兄弟皆亡,同一子之分。
”②这条法律允许妻“承”夫分,同夫一辈的兄弟都死后,其继承分额为一个侄子的标准,明确规定遗孀能继承亡夫的份额,是名副其实的继承者。
在这种情况下,无子寡妇一般会收养一个儿子作为继承人。
其次,寡妇有自行选定立继子的权利,同时也有不立继的权利,不能强迫寡妇立继。
2、改嫁情况下的财产继承在宋朝,尽管理学家们大力鼓吹妇女为亡夫守节,但据有关学者的充分论证,此举收效甚微,终宋一代,寡妇改嫁蔚然成风。
(1)弃子改嫁(包括养子)宋太宗太平兴国二年(911)五月丙寅诏: “尝为人继母而夫死改嫁者,不得占夫家财物,当尽付夫之子孙。
”③寡妇出嫁不能带走婆家财产,假如夫家无子,夫家尊长又没为亡夫命继子孙,则夫家财产按“户绝资产”处置。
(2)携子改嫁这就意味着寡妇承担起教子养子,为夫家抚养继承人的义务,大概宋代也是本着权利与义务相一致的原则,寡妇可携夫家的财产改嫁。
其所携田产的法定继承是原夫家之子。
改嫁后,后夫和后夫之子无继承权,若前夫的儿子死亡,寡妇所携田产做户绝财产而没官。
3、寡妇招后夫情况下的财产继承①《关于宋代寡妇的财产继承权问题》黄启昌《文史博览》2006年第18期②《关于宋代寡妇的财产继承权问题》黄启昌《文史博览》2006年第18期③《关于宋代寡妇的财产继承权问题》黄启昌《文史博览》2006年第18期守节寡妇独立门户,寡妻幼子可能会受欺凌,因此在婆家招男上门,帮助自己料理家务,共同抚养前夫所遗子女。
招进后脚夫之后,寡妇仍继续享有对前夫家产的用益权。
“其前夫庄田,且任本妻为主,即不得改立后夫,户口候妻亡,其庄田作户绝施行。
”后来官府为保护前夫家产不为后夫所占,特作出规定:寡妇召入后脚夫之后,“委乡县觉察,前夫庄田知在,不得衷私破卖,隐田入已,别买田产转立后夫姓名”。
①三、死亡客商的财产继承问题在唐代中后期,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出现了一些专门从事商品经营的商旅。
这些商人每年大部分时间行走于全国,很少能和家人团聚。
唐代法律对于远行在外的商人财产也给予了保护。
唐《主客式》:“诸商旅身死,勘问无家人亲属者,所有财物,随便纳官,仍具状申省。
在后有认识勘当,灼然是其父兄子弟等,依数却酬还。
”②在唐代的法律中,对于外国的商人如波斯商、蕃客等人的资财货物也给予了保护。
唐代法律规定:“死商波斯及诸蕃人资财货物等,伏请依诸商客例,如有父母、嫡妻、男女、亲女、亲兄弟元相随,并请给还。
如无上件至亲,所有钱物等并请官收,更不牒本贯追勘亲族。
”③在宋朝,商业贸易发达,客商居于他乡,死于异地,其财产的处理较为复杂。
《宋刑统》新增“死商钱物”一门,准用了唐及五代有关救令规定死商有父母、妻、子、兄弟、未嫁姊妹、未嫁女和亲侄等随行者,任其继承收管无上述亲属相随,其钱物先由官府保管,待继承人确定后依数酬还如无继承人,钱物充公。
此外,客死在中国的外国商人的直系亲属,可认领其遗留的财产。
宋朝财产继承制度的完善是前所未有的,对外商遗产的处理原则也是往代所未及的,充分反映了宋朝民事法律规范的成熟与完备。
四、从敦煌唐代文书看遗嘱继承①《关于宋代寡妇的财产继承权问题》黄启昌《文史博览》2006年第18期②《唐代家庭财产继承制度初探》郑显文《中国文化研究》2002年第3期③《唐代家庭财产继承制度初探》郑显文《中国文化研究》2002年第3期编号为“343号”的文书:“吾今桑榆已逼,钟漏将穷,疾病缠身,暮年不差。
日日承志痊损,月月渐复更加。
想吾四体不安,吾则似当不免,吾与汝儿子孙侄家眷等,宿缘之会,今为骨肉之深,未得安排,遂有死奔之道。
虽则辜负男女逝命,天不肯容。
所是城外庄田,城内屋舍家活产业等,畜牧什物,恐后或有不亭(停)争论偏□,或有无智,满说异端,遂令亲眷相憎,骨肉相毁,便是吾不了事。
今吾惺(醒)悟之时,所有家产、田庄畜牧什物等,已上并以分配当字脚下,谨录如后:右件分配,并已周讫,已后更不许论偏说剩。
如有违吾语者,吾作死鬼,掣汝门镗,来共语汝,一毁地下,白骨万劫,是其怨家;二不取吾之语,生生莫见佛面。
谨立遗书,限吾嘱矣。
”①上述遗嘱说明了立遗嘱的原因和遗嘱人的精神状况、财产的分割方案、对被继承人的方案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