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空 间 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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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法学 2006第6章(国际航空法)

国际法学 2006第6章(国际航空法)

国际法学
第三节 国际航空法律体系
(三)国际航空运输制度 注意:



《芝加哥公约》将国际航空飞行分为定期航班飞 行和不定期航班飞行,定期航班飞行须经领空国 许可,不定期航班飞行则可以不经领空国许可。 国际实践中一般通过“双边航空协定”具体规定 国家间民用航空有关的事项和规则。 双边航空协定 的主要内容一般包括8个方面,其 中核心问题为“航空运营权利的交换”。 (p176)
国际法学
国际航空法
国际法学
第六章 国际航空法

国际航空法的历史发展 空气空间的法律地位 国际航空法律体系
国际法学
第一节 国际航空法的历史发展
一、1919年《关于管理空中航行的公约》(巴黎 公约)的签署,标志着国际航空法的正式形成。 二、国际航空法的条约体系 A.国际民用航空基本制度
1944年《芝加哥公约》(《国际民用航空公约》)
(《关于制止危害民用航空安全的非法行为 的公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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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空气空间的法律地位
一、空气空间的法律地位
A.了解领空主权的历史发展 B.了解国家领空主权的四个方面的体现
二、领空及其界限
A.领空的水平界限 B.领空的垂直界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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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国际航空法律体系
一、国际民航基本制度

了解1944年《芝加哥公约》及“国际民用 航空组织》(ICAO)International Civil Aviation Organizition
国际法学
第三节 国际航空法律体系
(三)引渡问题 了解:“不引渡则起诉原则”
四、我国与国际民航法

1958加入《华沙公约》; 2005年加入1999《蒙特利尔公约》。 1974年加入《芝加哥公约》; 1995年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 1978年和1980年,先后加入三个国际民航安 全公约,并在国内刑法中对有关危害民航安全行 为的罪罚作出了规定。

空间法

空间法

第六章:空间法•概述•空间法的概念、空间法的历史发展、外层空间与空气空间的界限•空气空间法•空气空间的法律地位、国际航空制度、空中劫持的法律问题•外层空间法•外层空间的概念、外层空间的法律地位、外层空间活动的法律原则、外层空间活动的法律制度、地球静止卫星轨道的法律地位问题第一节:概述•一、空间法的概念•空间法是指调整国家之间利用空气空间和外层空间而产生的各种关系的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体。

•空间法分为空气空间法(航空法Air law)和外层空间法(Law of outer space)。

•Space Law 大都译作“空间法”或“航天法”,在国际法学界有两种含义,一是包括航空法和外层空间法,另一则专指外层空间法。

因此,“空间法”一词作广义和狭义的理解。

广义的“空间法”包括航空法和外层空间法,狭义的空间法仅指外层空间法。

二、空间法的历史发展•(一)空气空间法的历史发展•1870年法国内政部长乘气球从巴黎越城而出调集军队,轰动整个欧洲。

于是人类开始对空气空间的重要性有了认识。

•20世纪初,飞机的发明和发展,致使空气空间的法律地位引起人们广泛的重视。

•1919年10月13日签订《巴黎航空公约》,这是世界第一个关于航空的国际协定。

•1944年12月7日在芝加哥签订了《国际民用航空公约》。

(一)空气空间法的历史发展(续1)•除前述两公约外,国际社会还签订了下述公约:•1928年2月20日在哈瓦那签订《泛美航空公约》;•1929年10月12日在华沙签订《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1952年9月11日在罗马签订《统一航空器对地面上第三者造成损害的某些规则的公约》;•1963年在日本东京签订《关于在航空器内的犯罪和其他某些行为公约》;1970年在海牙签订《关于制止危害民用航空安全的非法行为公约》。

1971年9月23日在蒙特利尔签订的《关于制止危害民用航空器安全的非法行为的公约》。

•航空法作为现代国际法的一个新分支已经确立。

物体间的空隙科学教案

物体间的空隙科学教案

物体间的空隙科学教案第一章:引言教学目标:1. 让学生了解物体间空隙的概念。

2. 培养学生对物体间空隙现象的兴趣和好奇心。

教学内容:1. 物体间空隙的定义。

2. 物体间空隙在日常生活中的例子。

教学活动:1. 引导学生观察周围环境,找出物体间有空隙的例子。

2. 讨论物体间空隙的概念,让学生分享自己的观察和理解。

第二章:物体间的空隙类型教学目标:1. 让学生了解不同类型的物体间空隙。

2. 培养学生对不同类型空隙现象的观察和分析能力。

教学内容:1. 间隙空隙:物体之间的微小间隙。

2. 孔洞空隙:物体上的孔洞或洞穴。

3. 空间空隙:物体之间的空间间隔。

教学活动:1. 让学生观察不同物体的空隙,并分类为间隙空隙、孔洞空隙和空间空隙。

2. 学生分组讨论不同类型空隙的特点和例子,进行分享和交流。

第三章:物体间空隙的形成原因教学目标:1. 让学生了解物体间空隙形成的原因。

2. 培养学生对物体间空隙形成原因的思考和分析能力。

教学内容:1. 自然因素:温度变化、湿度变化等自然因素导致物体间的空隙形成。

2. 人为因素:制造过程中的人为操作或使用过程中的磨损导致物体间的空隙形成。

教学活动:1. 让学生观察和分析不同物体间空隙的形成原因。

2. 学生分组讨论不同原因对物体间空隙的影响,进行分享和交流。

第四章:物体间空隙的应用教学目标:1. 让学生了解物体间空隙的应用。

2. 培养学生对物体间空隙应用的想象和创新能力。

教学内容:1. 过滤:利用物体间的空隙进行物质的分离和过滤。

2. 通风:利用物体间的空隙进行空气的流通和通风。

教学活动:1. 让学生思考和讨论物体间空隙在日常生活和工业中的应用。

2. 学生分组进行实验或制作,展示物体间空隙的应用实例。

第五章:总结与反思1. 让学生回顾和总结物体间空隙的概念、类型、形成原因和应用。

2. 培养学生对物体间空隙现象的思考和反思能力。

教学内容:1. 回顾物体间空隙的概念、类型、形成原因和应用。

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

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

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0.10.09•【字号】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三十三号)•【施行日期】2021.01.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军事设施保护正文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三十三号《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空法〉办法》已经2020年9月29日安徽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修订,现将修订后的《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空法〉办法》公布,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0年10月9日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1998年8月15日安徽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根据1999年10月15日安徽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6年10月21日安徽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2020年9月29日安徽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防护重点第三章人民防空工程第四章通信、警报和疏散第五章群众防空组织和人民防空教育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人民防空活动。

第三条人民防空是国防的组成部分,是全民性的防护工作和利国利民的公益事业。

人民防空应当贯彻总体国家安全观和军民融合发展战略,实行长期准备、重点建设、平战结合的方针;坚持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与城市建设及提高城市整体功能相结合的原则,履行战时防空、平时服务、应急支援的使命任务。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同级军事机关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人民防空工作。

第六章空间法案例

第六章空间法案例



月球主人公司是甲国人汤姆在甲国注册的公司,专门从事 出售月球土地的生意.该公司把月球分为若干部分购购买 者选购,并称通过与该公司订立”月球契约”,买方就拥 有了其购买的月球特定部分的所有权.对此,根据外层空 间法的有关规则,下列判断哪一项是正确的?(2004卷一 31题) A、该类契约规定的所有权,必须得到甲国国家对月球部分 的特别批准方能在国际法上成立。 B、该类契约可以构成甲国国家对月球相关部分主张主权的 证据。 C、即使该类契约受甲国国内法的保护,该所有权在国际法 上也不能成立。 D、该类契约必须在联合国外空委员会登记,以确立购买者 在国际法上的所有权。




将国际航空飞行分为定期航班/不定期航班
定期航班飞行需经领空国许可(依双边协议) 不定期航班飞行可以不经领空国许可(各国可以 保留)
《民用航空法》第174条,从事不定期飞行,必须向中国 民用航空局申请,经批准后方可飞行。
2018/10/15
(二)国际民航的损害赔偿制度


1.法律渊源

2018/10/15


空难发生后,美英两国情报机构组成的调查 组立即对空难展开调查,并最终于1990年秋 天认定这次空难系利比亚航空公司驻马耳他 办事处经理费希迈和利比亚特工阿卜杜 勒·迈格拉希所为。 次年11月14日,美英两国发表联合声明,要 求利比亚交出凶手。利比亚虽然拘留了费希 迈和迈格拉希,但拒绝把他们交给美英两国。
2018/10/15
2018/10/15
2.建立了航空器国籍制度(第三章)




(按用途与目的)分为国家航空器/民用航空器 国家航空器指用于军队/海关/警察部门,需经特 别协定或许可方可入境及降落 民用航空器须登记取得一国国籍,受国籍国管辖 飞越他国领空时,受领空地面国管辖

新编国际法学课件 第六章 航空法和空间法

新编国际法学课件   第六章 航空法和空间法

30------40 公里 50——16000 36000
(3)人造卫星轨道近地点 100----110
2、功能论
认为整个空间是一个整体,无须划分空气空间
和外层空间。应根据飞行器的功能来确定其所适用
的法律,如果是航天器,则其活动为航天活动,应 适用外空法;如果是航空器,则其活动为航空活动, 应受航空法的管辖。 此论避开了两个空间定界之困境,又可解决不 同飞行器的法律适用问题。现今航空法和外空法的 国际条约似乎都是按此理论制定的。
2、外国航空器通过:
特别许可、协议
(二)立法权
地面国家有权制定航空法律以及涉 及到领空的海关财政,移民和卫生的法 律规章,要求外国航空器飞经或者是飞 入时遵守。如果不遵守,地面国家有权 执行法律。
(三)设禁区
地面国家有权设立空中禁区,即
使允许外国航空器飞入领空,但是禁 区仍不可 飞越 。
(四)内运权
2、公空对一切国家自由开放
公空:领空以外的空气空间,包括公海、专 属经济区、南极等地的上空。 公空不归属任何国家的主权管辖,因而是对 一切国家自由开放的,原则上,任何国家的航空 器都可以自由飞越。但在专属经济区上空的自由
飞行是有一些限制的。
二、航空法
1、国内航空法:调整国内航空活动 2、国际航空法:调整国家间航空活动 渊源:主要是条约。 涉及:空气空间的法律地位
第六章 航空法和外空法
(上) 航空法
(下)空间法
(上) 航空法
第一节 空气空间与航空法 第二节 国际航空制度 第三节 国际民航安全
第一节
空气空间和航空法
一、空气空间 二、航空法 三、航空法的条约体系
一、空气空间
(一)概念 (二)法律地位

《固体物理》第六章 自由电子气

《固体物理》第六章 自由电子气
不同状态电子的分布函数不同, f ( k ) 是在外场下的非平衡分 布函数。
如何确定非平衡状态下电子的分布函数呢? 玻尔兹曼方程是用来研究非平衡状态下电子的分布函数的 方程。 由于玻尔兹曼方程比较复杂,我们只限于讨论电子的等能 面是球面,且在各向尔兹曼方程的微分积分方程
I2(kBT)20 (ee1)22d

算I2得 π62(kBT)2, 因
此 将g(E)2CE32代入
3
N I 0 g ( E F ) I 1 g ( E F ) I 2 g ( E F )得:
.
N I 0 g ( E F ) I 1 g ( E F ) I 2 g ( E F )得:
----电子的波函数(是电子位矢 r的函数)
.
驻波边界条件 常用边界条件
周期性边界条件
x, y,zxL, y,z
x, y,zx, yL,z
x, y,zx, y,zL
k
(r
)
Ae ikr
E
2k 2 2m
2 2m
(k
2 x
k
2 y
k
2 z
)
波函数为行波,表示当一个电子运动到表面时并不被反射
回来,而是离开金属,同时必有一个同态电子从相对表面的对
E
0 F
由上式可以看出即使在绝对零度时电子仍有相当大的平均
能量,这与经典的结果是截然不同的。
.
(2) 当T 0K时 ,
N CE1 2 f (E )dE 0
2 Cf ( E )E 3 2 2 C E 3 2 f dE (分步积分得来)
3
03 0
E
2 C E 3 2 f dE
,kz
2πnz L
(1)在波矢空间每个(波矢)状态代表点占有的体积为:

6.【13法本国际法】第六章 国际航空器法和外层空间法

6.【13法本国际法】第六章 国际航空器法和外层空间法

对未经允许进入的航空器或从事与公约宗旨不相符合的
目的,地面国有权要求该航空器在指定机场降落,或其他指 令迫其终止侵犯
International Law
(三)国际航空安全的法律保护
1.1963年《关于在航空器内犯罪和其他某些行为的东京公
约《东京公约》
2.1970年12月16日在海牙签订的《关于制止非法劫持航空 器的海牙公约》《海牙公约》
International Law
责任主体:发射国,不论其实际所有者是政府、公司还是个人
多个发射国:作为一个整体对损害赔偿负连带责任 损害:人身、财产的损失 程序:通过外交途径向发射国提出 法律:应按国际法和公正合理的原则解决
International Law
4.空间物体登记制度《登记条约》 联合国登记册
International Law
6.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空法》
International Law
刑事管辖权
(1)航空器登记国; (2)航空器降落地国; (3)航空器承租人主营业所所在地国或其永久居 所地国;
(4)犯罪发生地国;
(5)被指称的犯罪分子所在地国; (6)不排除根据本国法行使刑事管辖权。
International Law
防空识别区是指从地球陆地或水域的表面向上延伸的划
定区域,在该空域内,为了国家安全,需要对航空器能立
即识别、定位和管制。它是有关国家为了国防安全的需要 而设置的。
它的建立能有效地将来犯敌机在进入领空之前予以识
别 , 对于加强国防监控和保卫国家领空安全是有重要意义 的。
航空法不包括关于无线电传播和外层空间活动的法
律规范,它们已分别形成了新的法律分支,即电信法和外 层空间法。这里所说的“航空法”,指的是国际法的一部 分,为明确起见,有时称为“国际航空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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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对劫机犯罪的管辖权. 公约规定了下列三类国家对劫机犯罪应采取措 施,实施管辖权: (1)发生了劫机犯罪的航空器的登记国. (2)发生了劫机犯罪的航空器的降落地国. (3)当发生在租来时不带机组人员的航空器内时, 由承租人的主要营业地或永久居所地所在国管辖. 4. 对劫机犯的引渡. 5. 对劫机犯罪的处罚. 6. 缔约国的其他主要义务.
(二)从事外空活动的基本义务和责任 1. 外空活动必须遵守国际法和《联合国宪章》. 外空活动必须遵守国际法和《联合国宪章》 2. 外空活动必须服务于全人类的共同利益. 3. 外空只能用于和平目的. 4. 促进国际合作与谅解之义务. 5. 最大限度的公开化义务. 6. 保护环境的义务. 7. 尊重他国权利和自由的义务. 8. 承担国家责任和负责赔偿的义务.
(三)领空的法律界限 1. 关于领空的垂直范围即领空高度问题,1919 关于领空的垂直范围即领空高度问题,1919 年《巴黎公约》只承认每一国家对其领土上空空 巴黎公约》 域具有完全和排他的主权,并未对其垂直范围或 高度作出规定.1944年 芝加哥公约》 高度作出规定.1944年《芝加哥公约》也未规定 上述问题. 2. 在联合国通过的决议和新制定的有关国际公约 中产生了一个新的法律概念,即外层空间,并规 定任何国家不得对外层空间主张主权.
(二)《海牙公约》 海牙公约》 1. 劫机行为的定义,特点和性质. (1)从该种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来看,主要是指 发生在飞行中的航空器内. (2)从行为后果来看,它既包括既遂行为,也包 括未遂行为. (3)从行为主体来看,它既包括直接从事劫机行 为的人,也包括与之进行同谋或提供协助的同犯. (4)从行为表现方式来看,劫机行为包括目的在 于劫持或控制航空器的各种行为. 2. 公约的适用范围. 该公约不适用于供军事,海关或警察使用的航 空器,即仅适用于民用航空器.
(三)关于国内载运权 缔约各国承诺拒绝其他缔约国的航空器为取酬 或出租而在其领土内装载前往其领土内另一地点 的乘客,邮件和货物. (四)关于航空器遇险援助和调查的规则 1. 缔约各国对在其领土内遇险的外国民用航空器, 在可能的情况下应采取援助措施. 2. 对失踪的航空器进行搜寻时,各缔约国应进行 合作. 3. 依国际民用航空组织建立的程序着手调查失事 情况,并将调查报告及判断结论送航空器登记国.
3. 关于机长的权力. 4. 关于非法劫机. 非法劫机这种行为可以说已包括在《东京公约》 非法劫机这种行为可以说已包括在《东京公约》 所规定的违反刑法的犯罪或其他行为之中.但在 制定《东京公约》 制定《东京公约》时,考虑到劫机对飞行安全的 危害大而且会引起一些特殊问题,所以又专列一 章"非法劫持航空器"的内容. 非法劫持航空器" 5. 关于缔约国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2. 航班飞行. (1)国际航班飞行,非经一缔约国特准或给予其 他许可并遵守此项特准或许可的条件,不得在该 国领土上空飞行或飞入该国领土. (2)《国际航班过境协定》规定:每一缔约国应 国际航班过境协定》 给予其他缔约国的国际航班下列空中自由: ①不降停飞越其领土的权利( ①不降停飞越其领土的权利(飞越领空的自由即第 一项自由) 一项自由). ②作非运输业务性降停的权利( ②作非运输业务性降停的权利(技术性着陆的自由 即第二项自由) 即第二项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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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国际航空法
一,空气空间的法律地位 一,空气空间的法律地位 (一)领土上空空域的法律地位 经过理论上的较量和国家实践的选择,在全面 考虑了空气空间的性质和国家对领土上空空域利 益的情况下,国家主权论得到国际法的承认和国 际实践的普遍接受.从法律地位来看,国家领土 上空空域是国家领土的组成部分,受地面国主权 支配.
(五)关于国际空中航行的权利和自由 1. 非航班飞行. (1)非航班飞行的航空器可享有三项权利. ①飞入或飞经他国领土而不降停的权利. ②在它国领土作非运输业务性降停的权利. ③在不影响它国国内载运权并遵守有关国家规章 制度条件下,在它国领土内享有装卸客货邮的权 利. (2)表明非航班飞行的航空器在行使过境权时,一 (2)表明非航班飞行的航空器在行使过境权时,一 般无须事先取得地面国的同意.
(六)保障国际民用航空安全的法律责任――《芝 保障国际民用航空安全的法律责任――《 加哥公约》 加哥公约》 1. 要求航空器国籍国必须承担不使民用航空器用 于与本公约宗旨不相符的任何目的的责任. 2. 为国籍国以外的国家规定了两项要求: (1)在发布关于国家航空器的规章时,对民用航 空器的安全应予以注意. (2)缔约国对飞入其禁区的外国航空器可使其尽 速在指定的航站降落. 3. 缔约各国必须避免对飞行中的民用航空器使用 武器,若要拦截,必须不危及航空器上的生命安 全.
(三)外层空间法的发展 1. 1957年10月4日苏联发射的第一颗人造地球 1957年10月 卫星标志着人类空间活动进入了外层空间. 2. 1961年12月20日,联大通过了一项重要决议 1961年12月20日,联大通过了一项重要决议 (即 1721号决议),提出外空活动三原则: 1721号决议) (1)开发利用外空应为改善人类福利服务. (2)国际法包括《联合国宪章》应适用于外空及 )国际法包括《联合国宪章》 外空天体. (3)外空及其天体不得占有. 3. 1963年12月12日联大又通过了《各国探索和 1963年12月12日联大又通过了《 利用外空活动的法律原则宣言》 利用外空活动的法律原则宣言》. 4. 外空委员会对外空法的编纂作出了重要的贡献.
三,中国与空间法 (一)我国从20世纪20年代开始发展航空运输, (一)我国从20世纪20年代开始发展航空运输, 并于1920年开辟第一条民用航空线. 并于1920年开辟第一条民用航空线. (二)1970年 (二)1970年4月24日,中国成功发射了第一颗 24日,中国成功发射了第一颗 人造地球卫星. (三)21世纪后,中国"神舟" (三)21世纪后,中国"神舟"系列载人宇宙飞 船的发射成功及以探月为目标的"嫦娥工程" 船的发射成功及以探月为目标的"嫦娥工程"启 动. (四)为保障国家利益,维护航空航天活动正常 的国际法律秩序,中国参与了诸多的国际合作.
2. 关于管辖权. (1)航空器登记国有权对在航空器内的犯罪和其 他行为行使管辖权. (2)公约不排斥各缔约国根据本国法律行使的任 何刑事管辖权. (3)非登记国不得对航空器内的犯罪行为行使管 辖权,但下列情况例外: ①犯罪在该国领土上产生后果. ②犯罪人或受害人是该国的公民或常住居民. ③犯罪影响该国的安全. ④犯罪违反该国现行航空器飞行或地面转移的操 作规定. ⑤为了履行按多边国际协定所承担的义务.
三,惩治危害民航安全行为的国际法规则 (一)《东京公约》 东京公约》 1. 关于公约的适用范围. (1)适用的行为范围.该公约对其所适用的或要 惩治的行为并未作出一项统一的规范性定义. (2)适用的空间范围.该公约仅适用于在任何缔 约国登记的航空器内的人在机上的犯罪或其他行 为. (3)适用的时间范围."飞行中"是指航空器从 )适用的时间范围."飞行中" 其为了起飞而开动马力时起到着陆滑跑完毕止.
三,外空活动的国际法制度 (一)从事外空活动的自由和权利 1.进入外空的自由. 1.进入外空的自由. 2. 外空探测自由. 3. 外空科学调查自由. 4. 外空的利用自由. (1)尊重国家主权与自由传播信息的问题. (2)事先同意问题. 5. 外空的开发自由. 6. 管辖和控制权. 7. 其他自由和权利.
二,国际航空的法律规则 (一)关于航空器的国籍 1. 凡从事国际飞行的航空器都应具备国籍标志. 2. 关于航空器取得国籍的方式,公约采用了登记 原则. (二)关于航空器的分类 1. 国家航空器和民用航空器. 2. 这种分类的意义在于:一缔约国的任何国家航 空器未经特别协定或其他方式的许可不得飞越另 一缔约国领空或在其领土降落.
(三)《蒙特利尔公约》 蒙特利尔公约》 《蒙特利尔公约》规定,任何人如果非法地故 蒙特利尔公约》 意从事下述行为或企图从事下述行为或为已经或 企图从事下述行为的人提供协助,便构成犯罪, 并适用本公约的有关规定: 1. 对飞行中的航空器内的人实施了危害该航空器 安全的暴力行为. 2. 破坏使用中的航空器使其不能飞行或危及其飞 行安全,或用任何方法在使用中的航空器内放置 一种将会破坏该航空器安全飞行的装置或物质. 3. 破坏航行设备或妨碍其工作,或传送他明知是 虚假的情报以至危害飞行中的航空器的安全.
(3)《国际航空运输协定》规定了五项自由: 国际航空运输协定》 ①不降停而飞越其他缔约国领土的权利( ①不降停而飞越其他缔约国领土的权利(飞越领空 自由) 自由). ②非运输业务性降停的权利(技术性着陆自由) ②非运输业务性降停的权利(技术性着陆自由). ③卸下来自航空器所属国领土客,货,邮的权利 (经营航空器所属国向降落国的运输自由). 经营航空器所属国向降落国的运输自由) ④装载前往航空器所属国领土客,货,邮的权利 (经营降落国向航空器所属国的运输自由). 经营降落国向航空器所属国的运输自由) ⑤装卸前往与来自任何其他缔约国领土客,货, 邮的权利(经营降落国与第三国间的运输自由) 邮的权利(经营降落国与第三国间的运输自由).
第六章 空 间 法
第一节 空间法概述 第二节 国际航空法 第三节 外层空间法
第一节 空间法概述
一,空间法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概念 (一)人类生存和活动的空间可分为两大部分: 1. 包括地球的陆地和各种水域在内的地球空间. 2. 除地球空间以外的空中空间. (二)广义的国际空间法是规定空中空间各区域 的法律地位,调整国际法主体(主要是国家) 的法律地位,调整国际法主体(主要是国家)在空 间活动中的相互关系并由具有国际法效力的各种 原则和规则组成的法律规范体系.
二,空间法的内容及其发展 (一)空间法的内容构成 (二)国际航空法的发展 1. 国际航空法是从18世纪末期伴随着人类航空活 国际航空法是从18世纪末期伴随着人类航空活 动的出现逐渐萌芽和发展起来的新的国际法制度. 2. 1919年10月5日签订《关于航空管理的巴黎 1919年10月 日签订《 公约》 公约》. 3. 1929年在波兰华沙签订的《统一国际航空运 1929年在波兰华沙签订的《 输某些规则的公约》 输某些规则的公约》. 4. 1944年《国际民用航空公约》,《国际航班 1944年 国际民用航空公约》 过境协定》 过境协定》和《国际航空运输协定》等重要法律 国际航空运输协定》 文件. 5.《东京公约》,《海牙公约》和《蒙特利尔公 5.《东京公约》 海牙公约》 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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