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法中心:读《21世纪金融监管》
【读书笔记】朱崇实、刘志云《金融法教程》

《金融法教程》(第四版)作者:朱崇实、刘志云法律出版社第一章总论1.时至今日,以银行为核心的金融市场已经成为现代经济运转中最核心的领域。
2.货币是金融活动的基础,没有货币,就谈不上金融运行。
货币是金融活动的最初形式,有了货币才可能有金融活动。
3.金融的含义:广义:资金流通——货币在供给者和需求者之间流转;狭义:货币资金的融通,即与金融机构有关的各种形式的信用活动及在信用基础上组织起来的货币流通。
狭义金融又分为:直接融资:资金的最终需求者通过金融市场直接从资金的最终供给者获得所需资金,例如发行股票;间接融资:资金的最终需求者和最终供给者之间存在金融中介的资金融通,例如储户将资金存入银行,银行再贷款给企业或个人。
4.银行业是金融业中最重要、最核心的部分。
5.金融法就是调整货币流通和信用活动中所发生的金融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6.金融法并不是独立的法律分支,而是一个由民商法规范、经济法规范、甚至还有一些行政法规范、刑法规范、国际法规范等构成的复杂组合。
7.金融法的调整对象包括:金融交易关系(金融机构与客户)金融监管关系(金融监管机构对金融机构)金融调控关系(央行)。
8.经济领域的社会关系可分为民间社会经济关系——平等主体间的经济关系→适用金融交易法;国家经济管理关系:国家进行干预、管理和组织→适用金融调控法、金融监管法。
9.国家干预经济过程中产生两种经济关系:宏观调控关系和市场规制关系,金融调控关系属于前者,金融监管关系属于后者。
10.金融调控与金融监管的关系:一方面,金融监管是金融调控的前提条件和基本保障,另一方面,金融调控的一些手段和工具如存款准备金等可为金融监管当局利用,便于开展金融监管工作。
11.维持币值稳定是各国货币政策共同的、最核心的目标。
12.金融调控着眼于金融总量,金融监管着眼于金融机构运行,前者属于国家宏观管理措施之一,作用于宏观经济领域;后者属于外部市场管理行为,实施或发生在微观经济领域。
金融法

(四)金融规章 金融规章包括金融部门规章和金融地方政府规章。 金融部门规章是指作为国家最高行政机关职能部门的 金融主管机关根据并为了实施金融法律和金融行政法 规,依法制定和颁布的规范性文件。 在我国,金融行政主管部门有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这些规范性文件多以规定、办法等颁布出台。
在我国,金融法更侧重体现了国家对经济生活 的干预,因此它是经济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属 于第三层次的法律部门。
金融法的基本原则
(一)统一管理金融、实行管理和经营分离、 加强和完善国家金融宏观调控职能的原则 (二)在稳定币值的前提下促进经济发展的原 则 (三)维护金融业稳健原则 (四)政策性金融业务与商业性金融业务相分 离,开展适度竞争的原则
(4)金融监管关系是国家及其授权的金融主 管机关对金融机构、金融业务及金融市场实施 监管而产生的关系。包括: 对金融机构的主体资格监管关系; 对金融机构的业务行为监管关系; 对金融市场的监管关系。
(5)金融调控关系是指国家及其授权的金融 主管机关以稳定币值、促进经济增长为目的, 对有关金融变量实施调节和控制而产生的关系。
金融法的内容
金融法的内容是指国家制定的规范金融行为、调整金 融关系的规范性文件中的具体规则。 金融法的内容主要应包括金融主体法和金融行为法两 大部分。 金融主体法,亦称金融业法、金融组织法,就是关于 各类金融关系的参与者主要是金融结构的性质、地位、 组织形式、组织机构及其设立、变更与终止,规则。 金融主体法就是市场主体及其市场准入和市场退出的 规则体系。
金融法的概念
金融法知识点

金融法知识点一、金融法概述金融法是指规范金融市场运作和金融业务行为的法律体系,旨在保护金融市场的公平、公正和透明,维护金融机构和金融服务对象的权益,促进金融市场的稳定和发展。
金融法是经济法的重要分支之一,包括金融法律法规、金融监管和金融合同等内容。
二、金融法的基本原则1. 独立性原则:金融法应独立于其他法律体系,形成一个相对独立的法律体系,以适应金融市场的特殊性和复杂性。
2. 公平性原则:金融法应保障金融市场的公平竞争,禁止垄断和不正当竞争行为,促进市场参与者的平等权利和机会。
3. 保护性原则:金融法应保护金融市场参与者的权益,保障金融机构和金融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防范金融风险和金融犯罪。
4. 稳定性原则:金融法应维护金融市场的稳定,防止金融风险的传染和扩大,保护金融体系的安全性和稳定性。
三、金融法的主要内容1. 金融机构监管:金融法对金融机构的设立、经营和监管进行规范,包括银行、证券、保险等金融机构的监管制度和监管措施。
2. 金融市场监管:金融法对金融市场的运行和交易行为进行监管,包括证券市场、期货市场、外汇市场等金融市场的监管制度和监管措施。
3. 金融合同法律制度:金融法对金融合同的成立、履行和解决争议等方面进行规范,包括贷款合同、保险合同、证券交易合同等金融合同的法律制度。
4. 金融风险防范:金融法对金融风险的识别、评估和防范进行规范,包括金融监管机构对金融风险的监测和评估,金融机构对风险的管理和控制等。
5. 金融犯罪打击:金融法对金融犯罪行为进行打击和惩治,包括洗钱、诈骗、内幕交易等金融犯罪行为的法律制度和处罚措施。
四、金融法的发展趋势1. 国际化发展:随着经济全球化的深入,金融法也面临国际化发展的趋势,不仅需要关注国内金融市场的发展,还需要与国际金融法律制度接轨,参与国际金融合作和金融监管。
2. 创新科技应用:金融科技的快速发展为金融市场带来了新的挑战和机遇,金融法需要积极适应和引导金融科技的应用,保障金融科技的安全性和合规性。
金融法及其发展背景

金融行为法
规范金融市场交易行为, 如证券发行与交易、期货 交易、外汇交易等。
金融监管法
规范金融监管机构的职责 、权限以及金融监管的程 序和措施等。
金融法与其他法律的关系
与民商法的关系
金融法作为民商法的特别 法,在民商法的基础上对 金融关系进行特殊调整。
与经济法的关系
金融法与经济法都是国家 干预经济的法律手段,但 金融法更侧重于对金融市 场的调控和监管。
。
05 金融法面临的挑战与机遇
金融市场创新对金融法的挑战
01 02
金融产品创新
随着金融市场的不断发展,各种新型金融产品层出不穷,如资产证券化 、衍生品等,这些产品的出现对金融法的监管和风险防范提出了更高的 要求。
金融服务创新
互联网金融、移动支付等新兴金融服务方式的普及,使得金融服务的边 界逐渐模糊,金融法需要适应这种变化,加强对跨界金融服务的监管。
金融风险防范与处置
建立金融风险防范机制,制定风险处置预案,及时应对和处置金 融风险事件。
04 金融法的实施与监管
金融法的执行与监管机构
金融监管机构
金融监管机构是负责执行金融法 规、监督金融市场运行和维护金 融稳定的机构,如中国的银保监 会、证监会等。
金融机构内部监管
金融机构内部应设立合规部门, 负责监督本机构的业务活动是否 符合金融法规的要求,确保业务 合规。
金融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
民事责任
金融违法行为可能给他人造成财 产损失,违法者需要承担民事责 任,包括赔偿损失、恢复原状等
。
行政责任
违反金融法规的金融机构或个人可 能受到行政处罚,如罚款、吊销执 照等。
刑事责任
严重违反金融法规、构成犯罪的行 为人可能受到刑事处罚,如有期徒 刑、罚金等。
金融法知识点深度总结,基于考试范围

《金融法》课程复习范围一.名词解释金融:是货币资金融通的简称,它是以银行等金融机构为中心的各种形式的信用活动以及在信用基础上组织起来的货币流通。
间接金融:是指最终贷款人(存款人)通过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等中介机构(贷款人),把资金贷给借款人的资金融通行为。
中央银行:是一国金融体制中居于核心地位,依法制定和执行国家货币金融政策,实施金融调控与监管的特殊金融机关。
货币政策:或称金融政策,是指主权国家为实现其特定的经济目标而采用的各种调节货币供应量或管制信用规模的方针,政策和措施的总称,是一国主要的宏观经济政策。
存款准备金:是指金融机构为保证客户提取存款和资金清算需要而准备的资金。
金融机构按规定向中央银行缴纳的存款准备金占其存款总金额的比例就是存款准备金率。
贴现:票据的持票人在到期日前,为了取得资金贴付一定的利息,将票据权利转让给金融机构,是金融机构向持票人融资的一种方式,也称为贴现贷款。
再贴现:金融机构为了取得资金,将未到期的已贴现票据,再以贴现方式向中央银行转让票据的行为,是央行的货币政策工具。
再贷款:是指中央银行对商业银行的贷款。
公开市场业务:是指人民银行在公开市场上与一级交易商进行交易,买卖国债,其他政府债券和金融债券及外汇,以吞吐基础货币,控制和调节货币供应量,货币市场利率,进而实现货币政策目标的活动。
商业银行:是以金融资产和负债为经营对象,以利润最大化或股东收益最大化为主要目标,提供多样化服务的综合信用中介机构,是金融企业的一种。
接管:此应指商业银行的接管,是指金融管理机关通过一定的接管组织,按照法定条件和法定程序,全面控制和管理商业银行的业务活动的行政管理行为,是金融管理机关依法保障商业银行经营安全性,合法性的重要的预防性措施。
存款:商业银行等具有存款业务的经营资格的金融机构接受客户存入资金,并在存款人支取存款时支付存款本息的一种信用业务。
(p330)储蓄存款:指个人将属于其所有的人民币或外币存入储蓄机构,储蓄机构开具存折或者存单作为凭证,个人凭以支取存款本息的信用活动。
金融法若干前沿问题探讨

金融法若干前沿问题探讨一、本文概述金融法作为调整金融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在现代社会经济发展中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
随着全球金融市场的不断变革和创新,金融法面临着诸多前沿问题的挑战。
本文旨在探讨金融法领域的若干前沿问题,包括数字货币的监管、金融科技的法律挑战、跨境金融的法律风险以及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等。
通过对这些问题的深入研究和分析,本文旨在揭示金融法前沿问题的实质,为相关领域的法律实践和政策制定提供参考和借鉴。
本文将关注数字货币的监管问题。
数字货币作为一种新兴的金融工具,其去中心化、匿名性和全球性等特点给传统金融监管带来了极大的挑战。
本文将分析数字货币监管的现状及问题,探讨如何构建有效的监管框架以防范金融风险,并保障数字货币市场的健康发展。
金融科技的法律挑战也是本文关注的重点。
随着人工智能、区块链等技术的快速发展,金融科技在金融服务中的应用越来越广泛。
然而,金融科技的创新也带来了一系列法律问题,如智能合约的法律效力、数据隐私保护等。
本文将探讨如何平衡金融科技创新与法律风险,为金融科技的健康发展提供法律保障。
跨境金融的法律风险也是本文不可忽视的一部分。
随着全球化进程的加速,跨境金融活动日益频繁,跨境金融风险也随之增加。
本文将分析跨境金融活动的法律监管现状,探讨如何加强国际合作,共同应对跨境金融风险。
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也是本文关注的重要内容。
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是金融法的重要目标之一,对于维护金融市场的稳定和公平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分析当前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面临的挑战,探讨如何完善相关法律制度,提高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水平。
本文将从多个角度深入探讨金融法领域的若干前沿问题,旨在为金融法的理论研究和实践应用提供有益的参考和启示。
二、金融法前沿问题概述随着金融市场的不断创新和全球化趋势的加强,金融法领域面临着一系列前沿问题的挑战。
这些问题涉及金融市场的稳定性、金融创新的合规性、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跨境金融监管等多个方面,对金融法理论和实践都提出了新的要求。
金融法
第一编金融法总论第一章金融法概述第一节金融概述一、金融与金融形态(一)金融: 货币移转、资金融通属分配范畴广义—全社会货币资金的募集、分配、融通、使用、管理。
狭义—货币流通和信用分配活动的总和。
金融:是货币融通的简称,它是以银行等金融机构为中心的各种形式的信用活动以及在信用基础上组织起来的货币流通。
(二)金融形态: 直接金融与间接金融(资金融通有无中介而划分)二、金融关系的概念及其含义金融关系是在金融活动中发生的社会关系,是指银行和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在从事金融业务活动和金融监督管理活动过程当中,同其他金融主体之间发生的、与信用活动和货币流通相关联的各种经济关系。
1、金融关系是一种经济关系。
2、是以银行等金融机构为中心的经济关系。
3、金融关系参与者众多。
三、金融法的概念与调整对象(一)金融法的概念:是国家制订或认可的,用以确定金融机构的性质、地位和职责权限,并调整在金融活动中形成的金融监督管理关系和金融业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调整对象:金融关系1、金融监督管理关系(1)货币发行及货币流通管理关系(2)主体资格监管关系(3)业务行为监管关系(4)金融行政处罚关系2、金融业务关系(1)资金融通关系(2)发行、交易关系(3)金融中介服务关系(4)特殊融资关系第二节金融法的基本原则一、含义: 集中体现金融法的本质和基本精神,主导整个金融法体系、为金融法调整金融关系所应遵循的根本准则。
也是金融立法、执法和司法所应遵守的根本准则。
二、我国金融法的基本原则(一)发展经济、稳定币值(二)维护债权人合法权益的原则(三)分业经营、分业管理的原则(四)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的原则第三节金融法的渊源及体系一、金融法的渊源:金融法律规范的表现形式。
包括国内渊源和国外渊源。
(一)国内渊源:国家有关机关制定并发布的有关金融组织及其活动的规范性法律文件。
1宪法2金融法律:包括专门的金融法律和其他法律中涉及到金融活动的有关规定3金融行政法规4金融行政规章5地方性法规6自律性规章(二)国际渊源:我国缔结或参加的有关国际条约、协定及一些具有广泛影响为国际社会接受并认可的国际惯例。
金融法规
第一章、金融法总论一、金融法概念金融法是调整金融关系即货币流通和资金信用活动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金融法的调整对象金融法的调整对象是金融业务机构和金融中介机构在从事金融业务活动和监管活动中,同其他金融主体之间发生的、与信用活动和货币流通相关联的各种经济关系。
三、金融法(体系)的内容(一)金融主体法(又称金融机构组织法):金融主体市场准入退出立法规则体系(二)金融业务法(又称金融行为法、交易法)(三)金融调控法:中国人民银行法、外汇管理条例(四)金融监管法:银行监督管理法四、金融法的法律地位金融法是经济法的一个子法律部门。
五、金融法的特点①宏观调控性②公私兼容性(如金融业自治与行业监管)③实体法与程序法统一性⑤以强制性规范为主六、金融法的功能①促进金融市场健康发展②完善宏观调控体系③维护社会整体经济利益和金融机构合法权益七、金融法基本原则①维护货币政策原则②有效监管原则③利益平衡优化原则④安全流动效益原则八、金融法律关系1.概念。
指在金融调控监管活动和金融业务活动过程由金融法律规范调整形成的具有权利和义务内容的社会关系。
2.分类:按照金融主体地位不同划分为:金融管理法律关系:主体不平等、权利义务法定性、权利义务不存在财产上的对偿型金融业务经营法律关系:平等,对偿型、权益实现主要靠经济性的强制措施来保证。
民事责任案例某乡镇企业为购置设备,向银行贷款30万元,企业以自有工具车一辆作抵押(评估价10万元),另由乡财政所作保证。
贷款到期后,企业仅归还15万元,其余贷款及利息无法偿付,为此,银行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乡财政所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问:1.乡财政所是否应承担连带责任?为什么?2.法院对此案应作如何处理?3.如果保证人不是乡财政所,而是B公司,但保证方式没有约定,该案应当如处理?答案如下1、乡财政所不应承担连带责任;因为按《担保法》第八至十一条规定:国家机关和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违反法律规定提供担保。
金融法(第三版)课件第1章
第一节 金融范畴概述
二、现代金融体系
(三)金融工具体系
1.金融工具的含义和特征 金融工具是发行人按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发行的,表示货币或信用关系的凭证。金融工具一般具有以下特
征:(1)法定性。(2)期限性。(3)流动性。(4)风险性。(5)收益性。(6)要式性。 2.金融工具的分类
根据不同的标准,金融工具有不同的分类。 (1)根据表示信用关系的性质和功能,可分为货币和有价证券。 (2)根据金融工具的有效期限,可分为长期金融工具、短期金融工具和不定期金融工具。 (3)根据金融工具的基础性和派生性,可分为基础性金融工具和衍生金融工具。
第三节 金融法的地位与作用
二、金融法的作用
(一)规范金融行为,营造良好的金融秩序
金融法通过对金融组织关系、金融交易关系、金融调控关系和金融监管关系的规范,使金融机构的职权、 职责明确,金融产品的形式和种类合法,金融调控和金融监管具有法律依据,从而使金融关系的产生和发展 进入秩序轨道。
(二)保持货币币值稳定,促进经济发展
第二节 金融法的概念及调整对象
一、金融法的概念
金融法是调整金融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由于金融主体的多样性和金融关系的复杂性,不可能用一部 金融法典将所有的金融关系进行一般性概括规定,否则,就失去了法律的逻辑统一性和规范的严密性。因此, 金融法只能是由一系列相对独立的金融法律、法规体系构成的集群。
金融法有狭义、广义之分。狭义的金融法指国家立法机关制定的金融法律;广义的金融法还包括行政法 规、行政规章、地方性法规和规章、司法解释、重要的国际条约等。
第一节 金融范畴概述
二、现代金融体系
(二)金融主体体系
由于金融机构在金融主体体系中居于支配地位,所以,这里的金融主体体系主要指金融机构体系。金融 机构也称信用机构,是专门从事货币流通和信用活动的机构。根据不同的标准,金融机构有不同的分类:根 据金融机构组织形式的不同,金融机构可分为公司型金融机构、合作型金融机构和特殊法人金融机构。根据 金融机构创造货币信用以及经营金融产品的不同,可将金融机构分为银行类金融机构和非银行类金融机构。
金融监管的重要性和目标
金融监管的重要性和目标金融监管是世界各国面临的共同课题,我国加入WTO后,金融业将进一步融入国际金融体系中,将在更大范围和程度上参与经济全球化进程。
现行金融监管体制的内外矛盾日益突现。
我国金融监管的内容、方法手段、模式体制等方面都将面临着巨大的挑战,创造性地革新成为我国金融监管的重中之重。
金融监管的重要性综合世界各国金融领域广泛存在的金融监管,我们认为,金融监管具有以下深层次的原因和意义:金融市场失灵和缺陷。
金融市场失灵主要是指金融市场对资源配置的无效率。
主要针对金融市场配置资源所导致的垄断或者寡头垄断,规模不经济及外部性等问题。
金融监管试图以一种有效方式来纠正金融市场失灵,但实际上关于金融监管的讨论,更多的集中在监管的效果而不是必要性方面。
道德风险。
道德风险是指由于制度性或其他的变化所引发的金融部门行为变化,及由此产生的有害作用。
在市场经济体制下,存款人(个人或集体)必然会评价商业性金融机构的安全性。
但在受监管的金融体系中,个人和企业通常认为政府会确保金融机构安全,或至少在发生违约时偿还存款,因而在存款时并不考虑银行的道德风险。
一般而言.金融监管是为了降低金融市场的成本,维持正常合理的金融秩序,提升公众对金融的信心。
因此,监管是一种公共物品,由政府公共部门提供的旨在提高公众金融信心的监管,是对金融市场缺陷的有效和必要补充。
现代货币制度演变。
从实物商品、贵金属形态到信用形态,一方面使得金融市场交易与资源配置效率提高,一方面导致了现代纸币制度和部分储备金制度,两种重要的金融制度创新。
信用创造。
金融机构产品或服务创新其实质是一种信用创造.这一方面可以节省货币,降低机会成本,而另一方面也使商业性结构面临更大的支付风险。
金融系统是“多米诺”骨牌效应最为典型的经济系统之一。
任何对金融机构无力兑现的怀疑都会引起连锁反应,骤然出现的挤兑狂潮会在很短时间内使金融机构陷入支付危机,这又会导致公众金融信心的丧失,最终导致整个金融体系的崩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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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法中心:读《21世纪金融监管》
作者:王翠竹文章来源:金融法中心点击数:284 更新时间:2016-5-10 2016年5月6日晚7点,金融法研究中心第57期读书会暨金融法协会第十四次学术沙龙在东四楼313教室举行。
本期沙龙的主题是研究《21世纪金融监管》,本书由中央财经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刘鹤作序,译者为银监会政策研究局副局长张晓朴,作者为荷兰央行执行董事乔安妮·凯勒曼,荷兰央行研究主管雅各布·德汗,荷兰央行监管专家中心主任费姆克·德弗里斯。
本次沙龙由2016级法学硕士万超担任主讲人,2016级法律硕士何倩和2016级法律硕士赵晶担任点评人。
特别嘉宾是金融法研究中心主任管斌老师。
2015级法律硕士汪慧君主持本次沙龙。
主讲阶段:
主讲人万超以问题为导向,主要讲解了以下七个方面的内容:一,良好监管的特点及金融监管质量的管理。
二,分析式监管要素和运用。
三,监管是一门技艺。
四,原则导向监管与良好监管目标的实现。
五,双峰监管模式的运用。
六,宏观审慎与微观审慎监管的有机结合。
七,监管:未来十年展望。
然后从原则导向监管,双峰导向监管,宏观审慎与微观审慎相结合这三个方面谈了自己的感悟与思考,同时强调应当更多地将原则引入监管规范体系,并做好相应配套举措;借鉴双峰监管模式,适时引入行为监管;明确中央银行在宏观审慎监管框架中的地位和目标,实现宏观审慎与微观审慎的协调。
点评阶段:
何倩:在主题上,万超同学的PPT内容丰富包罗重点。
在表达上,以问启思,图文并茂,声音沉朗清晰,用语简明易懂。
金融监管复杂是一门技艺,要在监管艺术性和科学性寻找平衡;跨机构监管者监管要重视沟通同时强制方法应更谨慎,实现自律监管,把握好度。
赵晶:万超同学的PPT梳理中有总结,内容分七个方面并有自己的思考与感悟,从国情出发对我国提出建议值得学习借鉴。
本书有个理论贡献:突破了金融监管不应当阻碍金融机构和金融业务的发展;本书是一个探讨性的论述,更好的监管方式实现一个更有效的监管;认为本书虽然是14篇独立的论文但有其内在的逻辑;另一个层面本书没有数据论证逻辑,以经验指引文中有多处引用有说服力。
自由讨论环节:
吴周求:我认为可以将金融监管划分为前金融危机时代的监管和后金融危机时代的监管,后金融时代的监管更要具有前瞻性;良好的监管的目的就是维护金融体系的稳定性,信任度和公众信心;监管者必须关注那些柔性的风险因素。
魏雪莲:规则的执行与规则的制定一样重要;既要重视合规监管又要重视风险监管;原则监管有利有弊,大企业倾向于原则导向性监管,小企业则更倾向于自己的规定。
陈芝堉:我国金融监管体制可以借鉴国外的经验;外部监管与内部监管促进信息透明公开,建立良好风险文化。
洪珂为:双峰制更适合中国能使金融机构实现审慎监管;建议关注混业监管,混业监管更能及时解决金融监管中出现的问题。
黎卓文:保持前瞻性的监管,要有居安思危的意识;制度设计要有宏观的视野具有逻辑的一致性;要同等重视合规监管和有效监管;加强信息披露和信息透明度。
贺胜:我从在检察院工作的经验来谈金融监管,行政强制力不足,难以达到维护金融秩序的目的;金融腐败要引起高度的重视;金融创新和检察人员在金融知识方面的专业素质不足使金融犯罪的案件的侦查难度增加;人均收人与金融监管水平紧密联系,深有感触。
张天真:金融危机是对金融监管的一个检验,央行职能演变是监管-去监管-再监管的一个过程,统一监管职能,宏观审慎监管危险不可行要使买单的人积极监管,监管的人有能力买单;大资管时代的到来,由于监管的不断放开,资产管理行业进入进一步的竞争、创新、混业经营的阶段。
张建:首先向万超师弟提问:为什么会认为本书是侧重于非现场检查?划分现场检查与非现场检查的标准是什么?我认为行为和文化监管既包含现场检查也包含非现场检查;目前中国是监管实践优于监管理念,从全局性的视角总结了轻触式监管、行为和文化监管、内部与外部监管、规则导向监管与原则导向监管、宏观和微观审慎监管,这些监管理论并不是非此即彼的问题,只是一个天秤偏向于哪一端的问题。
王翠竹:我觉得本书有两个特点:一是以论文集的形式,二是本书很有史料感;金融机构的行为和文化监管,夫子的书第二章也清楚阐述了文化与金融风险的关系,行为和文化也是决定金融机构绩效的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