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交通委员会运输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机动车维修信息报送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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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交通委员会路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城市轨道交通基础设施养护维修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交通委员会路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城市轨道交通基础设施养护维修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交通委员会路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城市轨道交通基础设施养护维修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交通委员会路政局•【公布日期】2014.04.10•【字号】京交路轨道发〔2014〕91号•【施行日期】2014.04.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轨道交通正文北京市交通委员会路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城市轨道交通基础设施养护维修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京交路轨道发〔2014〕91号市基础设施投资公司、市地铁运营公司、京港地铁公司:为加强北京市城市轨道交通基础设施养护维修工程监督管理,保证轨道设施养护工程质量,我局修订了《北京市城市轨道交通基础设施养护维修监督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试行,请遵照执行。

试行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向我局反映。

特此通知。

北京市交通委员会路政局2014年4月10日北京市城市轨道交通基础设施养护维修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北京市城市轨道交通基础设施(以下简称“轨道设施”)养护维修工程监督管理,保证轨道设施养护工程质量,根据《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办法》、《北京市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营管理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轨道设施养护维修工程监督管理。

本办法中所称轨道设施包括:线路、隧道、桥梁、车站、车辆段及区间附属设施、路基和涵洞等。

本办法中所称轨道设施养护维修工程包括:日常养护维修、中修工程、大修工程。

日常养护维修是根据设施状态评定结果,对轨道设施进行的日常性维护保养和轻微损坏的一般性修复作业。

中修工程是根据设施状态评定结果或维修周期要求,对轨道设施进行一般规模专项维修工程,以恢复轨道设施原有技术状况。

大修工程是根据设施状态评定结果或维修周期要求,对轨道设施进行较大规模的专项或综合性维修工程,以全面恢复或提高轨道设施技术状况。

第二章职责第三条北京市交通委员会路政局作为轨道设施养护维修管理的行政监督部门,主要职责包括:(一)监督养护维修工程中相关法规、规章、技术标准和规范的执行情况。

北京市机动车维修行业治安管理若干规定(97年修正)-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2号令

北京市机动车维修行业治安管理若干规定(97年修正)-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2号令

北京市机动车维修行业治安管理若干规定(97年修正)正文:---------------------------------------------------------------------------------------------------------------------------------------------------- 北京市机动车维修行业治安管理若干规定(1991年5月18日北京市人民政府批准1991年8月1日北京市公安局发布根据1997年12月31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2号令修改)第一条为加强机动车维修行业治安管理,防范和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动车修理、维护(含专项维修)经营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机动车维修经营者)。

公安机关负责本规定的实施和监督、检查。

第三条申请经营机动车维修业务的单位或者个人,必须经当地区、县公安机关审核同意,领取特种行业许可证后,方可按照《北京市实施〈汽车维修行业管理暂行办法〉细则》第四条的规定,向行业主管部门申办开业许可证明和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领营业执照。

未取得特种行业许可证,擅自经营机动车维修行业的,予以取缔。

第四条公安机关建立特种行业许可证定期或者不定期检查制度。

经检查不合格的,依法予以处罚,并责令限期改正;违反本规定情节严重或者经多次检查不合格的,收回特种行业许可证,取消特种行业经营资格。

第五条机动车维修经营者须遵守下列规定:(一)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对从业人员进行法制教育。

(二)承修机动车时,须查验送修车辆的行车执照、车辆号牌、发动机号、车架号,以及送修人的驾驶证和居民身份证,并按公安机关的要求作准确登记。

登记簿要定期送当地公安机关检查。

(三)送修机动车的号牌、行车执照等与车况不相符合的,或发现送修人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不得承修,并应及时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

北京市交通委员会运输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汽车租赁经营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交通委员会运输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汽车租赁经营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交通委员会运输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汽车租赁经营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交通委员会运输管理局•【公布日期】2012.10.22•【字号】京交运赁发〔2012〕319号•【施行日期】2013.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其他规定正文北京市交通委员会运输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汽车租赁经营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京交运赁发〔2012〕319号各郊区县交通局,燕山交通管理处,各城近郊区管理处,局机关各处室,各汽车租赁企业:为了加强本市汽车租赁行业管理,依据《北京市汽车租赁管理办法》(2012年市政府第243号令)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修订《北京市汽车租赁经营备案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请认真贯彻执行。

原《北京市汽车租赁经营备案管理办法》(京运管赁发〔2009〕62号)同时废止。

北京市交通委员会运输管理局二〇一二年十月二十二日北京市汽车租赁经营备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汽车租赁行业管理,依据《北京市汽车租赁管理办法》(市政府令2012年第243号)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汽车租赁经营备案,是指汽车租赁经营者向交通运输管理部门申报有关信息资料,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按程序受理、核查、备存并签发备案证件。

第三条汽车租赁经营备案的主体是从事汽车租赁经营的企业法人。

第四条汽车租赁经营备案事项,包括汽车租赁企业法人、汽车租赁营业门店、汽车租赁经营车辆的初始情况备案和变更情况备案。

第五条9座(不含9座)以上的载客车辆不予备案。

第六条凡在北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汽车租赁的经营者,应当按照《北京市汽车租赁管理办法》及《北京市汽车租赁经营备案管理办法》的规定申报备案,并对备案事项的真实性负责,接受监督管理。

第七条市交通委运输局负责全市汽车租赁经营备案工作的指导、组织和协调,各区、县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负责办理本辖区汽车租赁经营备案事项,履行备案管理责任。

北京市道路运输条例(2021年修正)

北京市道路运输条例(2021年修正)

北京市道路运输条例(2021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1.09.24•【字号】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15届〕第61号•【施行日期】2021.09.24•【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道路交通管理正文北京市道路运输条例(2009年7月25日北京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根据2021年9月24日北京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道路运输服务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客运第三节货运第四节相关业务第三章道路运输安全第四章监督检查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道路运输市场秩序,保障道路运输安全,提高道路运输服务水平,保护道路运输有关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道路旅客运输(以下简称客运)经营、道路货物运输(以下简称货运)经营,以及道路运输场站建设和运营、道路运输服务、机动车维修经营和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等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的活动。

公共电汽车客运和出租汽车客运不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道路运输是现代服务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应当遵循科学发展、统筹规划、节能环保、安全便捷的原则。

第四条从事道路运输经营以及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的,应当依法经营、诚实守信、公平竞争,为服务对象提供安全、便捷的服务。

第五条本市道路运输管理应当依法、公开、公平、公正、高效、便民。

第六条本市应当统筹道路运输发展,通过调整、优化基础设施结构、运输装备结构和运输服务结构,逐步实现客运的城乡一体化、区域一体化以及与其他客运方式的一体化,货运的社会化、专业化和集约化,推进现代物流业的发展,逐步建立符合国家首都功能和性质的道路运输体系。

第七条本市应当完善道路运输标准体系和安全服务管理规范,建立道路运输信息化系统和共享平台,提高道路运输管理和公共服务水平。

交通产品认证介绍

交通产品认证介绍

交通产品认证工作介绍一、认证中心简介中交(北京)交通产品认证中心有限公司(英文名称为China Communications Product Certification Center,缩写CCPC,以下简称“交通产品认证中心”是在交通运输部领导和支持下,由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具有第三方独立地位的专业性交通产品认证机构。

交通产品认证中心成立于2006年10月,由交通运输部科学研究院、交通运输部公路科学研究院、中国公路工程咨询集团有限公司共同组建。

结合行业特点,交通产品认证中心在“政府指导、认证机构实施、检验机构技术支持、社会监督”的交通产品认证工作体系中,按照“突出专业、服务行业、独立公正、规范高效”的原则开展产品认证工作。

交通认证产品中心具备完善的产品认证管理体系和工作程序,与交通运输部公路科学研究院、中国公路工程咨询集团有限公司和长安大学等多家单位的17家国家或省部级检测中心及业内权威检验机构建立了良好的合作关系,目前拥有200多名交通行业各专业检查员和技术专家,建立了一支具有交通标准化、交通产品质量检验、产品认证等领域专业知识和丰富实践经验的认证队伍。

2009年底,交通运输部科学研究院标准计量研究所与认证中心合并,2011年初,《交通标准化》杂志社划入标准计量研究所管理。

在经历了这几年的发展之后,中心已由原来单一的产品认证机构发展为集“产品认证、“安全评价” “标准计量研究”和“期刊出版”为一体的交通运输领域综合性权威认证机构。

二、产品认证介绍交通产品认证依据产品标准和产品认证实施规则,证明产品质量持续满足相关技术规范和标准的合格评定活动。

建立和实施交通产品认证制度,对从源头上控制交通产品质量,防止劣质交通产品进入交通建设和运输市场的一种重要手段。

目前,交通产品认证中心实施产品认证工作的具体方式与内容包括以下几方面:1.认证模式:产品检验+初始工厂检查+获证后监督2 .认证程序:主要包括委托申请、受理、组织实施、评定与批准、获证后监督等内容,具体认证实施作流程见附件。

北京市交通委员会路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收费(高速)公路养护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交通委员会路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收费(高速)公路养护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交通委员会路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收费(高速)公路养护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交通委员会路政局•【公布日期】2014.12.30•【字号】京交路高速发〔2014〕377号•【施行日期】2014.12.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路正文北京市交通委员会路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收费(高速)公路养护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京交路高速发〔2014〕377号各高速公路管理公司:为规范收费(高速)公路养护工作行为,加强收费(高速)公路养护工作监督管理,提高收费(高速)公路养护工作质量和服务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收费公路管理条例》、《北京市公路条例》及《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收费(高速)公路养护工作实际,路政局制定了《北京市收费(高速)公路养护监督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北京市交通委员会路政局2014年12月30日北京市收费(高速)公路养护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收费(高速)公路养护工作行为,加强对收费(高速)公路养护工作的监督管理,切实提高收费(高速)公路养护工作质量和服务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收费公路管理条例》、《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北京市公路条例》及《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收费(高速)公路养护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已运营收费(高速)公路的养护工作和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市收费(高速)公路养护行业的监督管理工作,具体工作由市公路管理机构承担。

市公路管理机构应建立收费(高速)公路养护行业监督管理机制和制度,对收费(高速)公路实施行业监督指导检查,督促收费(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履行收费(高速)公路养护、绿化等职责,并履行公路用地范围内的水土保持和灾害防治义务,不断促进收费(高速)公路养护管理水平的完善和提高。

北京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管理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交通委员会•【公布日期】2013.08.06•【字号】京交规发[2013]224号•【施行日期】2014.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北京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管理办法》的通知(京交规发〔2013〕224号2013年8月6日)各有关单位:为促进城市交通与城市建设的协调、健康、有序发展,缓解城市交通拥堵,加强对交通影响评价工作的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北京市道路运输条例》、《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优化完善本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办理流程及相关工作机制的通知》,我委制定了《北京市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自2014年1月1日起实施。

北京市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促进城市交通与城市建设的协调、健康、有序发展,缓解城市交通拥堵,加强对交通影响评价工作的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北京市道路运输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交通影响评价是指分析和评价建设项目投入使用后新生成交通需求对周围交通系统运行的影响程度,并对建设项目性质、规模、评价范围内的交通设施和交通组织管理等提出相应的调整意见或改善措施,优化交通资源分配和布局,减少建设项目对周边交通系统的影响,使土地利用与交通系统协调发展。

第三条北京市域范围内符合以下条件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应按政府相关办理流程规定进行交通影响评价。

(一)四环路以内新建、改建建筑规模超过5000平方米,扩建新增建筑规模超过1000平方米的项目;(二)中心城(四环路外)或城六区(四环路外)、顺义新城、通州新城、亦庄新城、大兴新城、房山新城、昌平新城、门城新城建筑规模超过1万平方米的公建类及超过3万平方米的居住类项目;(三)怀柔新城、平谷新城、密云新城、延庆新城及其他地区内建筑规模超过2万平方米的公建类及超过5万平方米的居住类项目;(四)交通枢纽、场站、公共停车场(库)等交通设施项目;(五)对城市交通产生显著影响的其他建设项目。

北京市机动车维修经营备案暂行办法 .doc

北京市机动车维修经营备案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加强本市机动车维修市场的监督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和《北京市道路运输条例》等有关规定,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活动的经营者(含分支机构和连锁网点),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北京市交通委员会负责对全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实施机动车维修经营备案工作的指导、监督和考核。

各郊区交通局、各运输管理分局(以下统称区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据本办法,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机动车维修经营备案以及备案后的日常监管检查等相关事项的实施工作。

市交通执法总队负责本市城区机动车维修行业与行政处罚相关的执法检查和行政处罚工作。

各郊区交通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机动车维修行业的行政处罚工作。

第二章经营备案第四条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在取得经营范围中有“机动车维修”或者“汽车维修”或者“摩托车维修”等项目的工商营业执照后,到经营地所在的区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办理机动车维修经营备案手续。

机动车维修经营备案的登记表格可登录北京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和北京市交通委员会官方网站()下载或到区道路运输管理机构领取。

第五条机动车维修连锁经营企业应当在其连锁经营企业总部(简称连锁总部)办理机动车维修经营备案手续后,为本企业的连锁经营服务网点(简称连锁网点)到其经营地所在区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办理机动车维修经营备案。

第六条机动车维修经营者的企业类型分为综合修理、特约维修、连锁经营等三种类型。

综合修理是指无固定品牌车辆的维修;特约维修是指已与机动车制造厂商签定了特约维修意向书或协议书或合同的固定品牌车辆维修;连锁经营是指采用连锁经营模式开展的机动车维修。

第七条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办理机动车维修经营备案手续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北京市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备案登记表》(附件1);二、法定代表人或个体经营者身份证件复印件。

委托他人办理的,还须提交法定代表人或个体经营者的指定委托书(附件2)。

北京市交通运输行业生产管理监督实施办法(七项制度)

北京市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实施办法(试行)二〇一三年一月目录第一章总则 (1)第二章监管职责 (1)第三章监管制度 (2)第一节日常工作制度 (2)第二节风险控制与隐患整改制度 (5)第三节问责制度 (7)第四章附则 (9)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本市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交通行业安全生产责任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市交通委《北京市交通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和国家及本市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运输局及区县交通运输管理部门依法对公共交通、道路客货运输、出租汽车、机动车维修、水域游船、汽车租赁、经营性机动车停车场等交通运输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监管)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市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监管工作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建立交通主管部门统一领导、交通运输管理部门依法监管、交通运输生产经营单位全面负责、社会各界广泛监督的体系。

第四条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目标是,通过严把运输企业市场准入关、严把营运车辆技术状况关、严把从业人员从业资格关,以及各种有效的监督管理手段,各部门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共同构建“安全便捷、环保高效”的交通运输系统。

第二章监管职责第五条运输局负责所管辖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的管理(监管)工作,依法承担相应的管理(监管)责任,履行市政府《关于印发市政府工作部门安全监管(管理)职责的通知》规定的职责。

运输局主要领导对所管辖行业安全生产管理(监管)工作负总责,各分管领导对所分管行业的安全生产管理(监管)工作负责。

局业务处主要领导对所管辖行业安全生产管理(监管)工作负责。

区县交通运输管理部门主要领导为辖区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管理(监管)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辖区交通运输行业的安全生产管理(监管)工作负责。

第六条运输局安全管理部门是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综合管理(监管)的工作机构,负责对本市各级运输管理单位部门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指导和协调工作。

北京市交通委员会运输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租赁小客车数量配置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交通委员会运输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租赁小客车数量配置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交通委员会运输管理局•【公布日期】2016.10.13•【字号】京交运发〔2016〕407号•【施行日期】2016.10.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其他规定正文北京市交通委员会运输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租赁小客车数量配置办法》的通知京交运发〔2016〕407 号各郊区交通局、燕山交通管理中心、各城近郊区管理处、局机关各处室、各汽车租赁企业:根据《北京市汽车租赁管理办法》(市政府令2012 年第243号)和《北京市小客车数量调控暂行规定》(市政府令2010 年第227 号)、《〈北京市小客车数量调控暂行规定〉实施细则》,结合近年来租赁小客车配置工作实际,现重新修订并印发《北京市租赁小客车数量配置办法》,请认真执行。

附件:1.北京市租赁小客车数量配置办法2.附件1-4北京市交通委员会运输管理局2016年10月13日北京市租赁小客车数量配置办法第一条根据《北京市汽车租赁管理办法》、《北京市小客车数量调控暂行规定》及其实施细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租赁小客车,是指汽车租赁企业用于租赁经营的9 座(含)以下客车。

本办法所称租赁小客车数量配置,是指根据本市小客车数量调控规定,对租赁小客车新增数量进行限额控制,对汽车租赁企业增车需求实施指标额度管理。

第三条租赁小客车数量配置,遵循总量调控、扶优扶强、公正公开、无偿配置的原则,引导行业企业规模化经营、规范化管理和网络化服务。

租赁小客车新增车辆优先发展节能、环保、高效的新能源车辆,鼓励引导汽车租赁企业提供规模经营、自助租还、方便快捷的分时租赁服务。

第四条市小客车指标调控管理机构根据本市交通发展规划、汽车租赁行业发展目标和全市小客车数量调控要求,统筹确定租赁小客车年度新增指标额度。

市交通运输管理机构根据租赁小客车年度新增指标额度, 采取公开招标或非招标综合评估的方式,进行指标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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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交通委员会运输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机动车维修信息报送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北京市交通委员会运输管理局
•【公布日期】2016.09.09
•【字号】京交运发〔2016〕365号
•【施行日期】2016.12.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交通运输其他规定
正文
北京市交通委员会运输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机动车维修信
息报送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京交运发〔2016〕365号各郊区交通局、燕山交通管理中心,各城近郊区管理处:
现将《北京市机动车维修信息报送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北京市交通委员会运输管理局
2016年9月9日
北京市机动车维修信息报送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机动车维修行业管理,规范机动车维修信息报送,促进机动车维修经营者诚信自律,保护机动车维修消费者合法权益,提高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监管效能,依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4号)、《北京市道路运输条例》和《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2015年第17号令)等法规规章
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机动车维修信息,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取得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的经营者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活动过程中形成的信息。

本办法所称的机动车维修信息报送,是指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用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设置的信息采集平台,将本企业的机动车维修信息按照规定的内容、格式及要求进行填报的活动。

第三条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报送的维修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及时、完整。

第四条北京市交通委员会运输管理局负责全市机动车维修信息报送的管理工作。

各郊区交通局、燕山交通管理中心和各城近郊区管理处(以下统称区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机动车维修信息报送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北京市交通委员会运输管理局和区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对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报送的维修信息保密,不得违法向他人提供涉及机动车维修经营者的商业秘密、机动车维修消费者的个人隐私及维修车辆信息和维修从业人员的个人隐私信息等。

第二章维修信息报送的内容、方法及要求
第六条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报送的维修信息分为经营许可登记信息、车辆维修信息、从业人员信息和其它信息等四个类别。

各类别信息包含的具体项目、内容及数据格式按照《北京市机动车维修管理服务系统》设置的方式执行。

北京市交通委员会运输管理局可根据机动车维修行业管理工作需求,适时对各类别维修信息的具体项目、内容及数据格式进行调整。

第七条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使用《北京市机动车维修管理服务系统》报送维修信息。

第八条各类别维修信息报送的时限规定如下:
(一)经营许可登记信息按照《北京市交通委员会运输管理局关于开展机动车维修经营者行政许可登记信息核对工作的通告》(2012年第2号)的规定执行。

即: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逐项核对其经营许可登记信息内容,对发生变化的信息内容进行修改后,按照其维修经营许可证号的尾号数字所对应的月份,当月报送(尾号数字为“0”的,十月份报送)。

每年报送一次。

(二)车辆维修信息应当在车辆维修竣工后,维修消费者接车出厂之日报送。

(三)从业人员信息实时报送。

具体情形按照以下时限和要求办理:
1.当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招聘新员工后,应当在与新员工建立劳动合同关系后的10日内完整准确填报该员工的个人信息内容;
2.当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所属员工的个人信息内容在任职期间发生变化后,应当在员工个人信息内容发生变化后的10日内对变化的信息内容进行更改或补充;
3.当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所属员工离职后,应当在与离职员工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关系后的10日内填报离职员工的离职日期和离职情形。

同时,鼓励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对离职员工在企业任职期间的从业行为表现做出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评价。

(四)其它信息实时报送。

即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实时将维修价格备案、企业联系人等信息进行填报或变更。

第三章维修信息应用
第九条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使用《北京市机动车维修管理服务系统》采集的车辆维修信息,为消费者的维修竣工车辆在接车出厂之日出具《北京市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式样见附件1)。

第十条凡在《北京市机动车维修管理服务系统》中存有个人信息记录的维修从业人员,均可登录《北京市机动车维修管理服务系统》,自行下载或打印本人的《北京市机动车维修从业人员基本情况表》(式样见附件2)。

第十一条机动车维修消费者可以登录《北京市机动车维修管理服务系统》,查询其送修车辆的维修档案,以及机动车维修经营者的经营资质、质量信誉等级、主要维修项目价格和连锁企业经营网点等信息。

第十二条机动车维修消费者可以登录《北京市机动车维修管理服务系统》,对其车辆接受维修服务的情况做出评价。

机动车维修消费者的评价是考核机动车维修企业质量信誉等级的重要指标之一,具体应用细则由《北京市机动车维修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实施细则》确定。

第十三条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采取多种方式告知机动车维修消费者登录并使用《北京市机动车维修管理服务系统》对其车辆接受维修服务情况进行评价的内容、方法和形式。

第四章维修信息报送监管
第十四条区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充分利用《北京市机动车维修管理服务系统》的网络监测功能,实施对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报送维修信息的动态监管。

第十五条区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结合入户监管检查工作,实地抽查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报送维修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及时性和完整性。

第十六条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发现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报送的维修信息虚假、遗漏或不准确的,可以向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举报。

接到举报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自接到举报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核查,予以处理,并将处理情况告知举报人。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报送的维修信息有疑问的,可以向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申请查询。

收到查询申请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答复申请人。

第十七条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未按规定报送维修信息,区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区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移送交通执法部门进
行处罚。

第十八条区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发现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未按规定报送维修信息,应当按照《北京市机动车维修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实施细则》的规定扣减其年度质量信誉考核的分数。

第五章附则
第十九条凡是由国家或市级政府行政管理部门对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或从业人员做出了奖惩决定的,由北京市交通委员会运输管理局负责将该奖惩决定的信息内容在《北京市机动车维修管理服务系统》中进行登记;凡是由区级政府行政管理部门对辖区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或从业人员做出了奖惩决定的,由区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将该奖惩决定的信息内容在《北京市机动车维修管理服务系统》中进行登记。

第二十条北京市交通委员会运输管理局和区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接到维修消费者的维修服务质量纠纷投诉,应当及时将投诉的对象、事由、时间以及投诉者的姓名、联系电话、维修车辆的车牌号码等信息在《北京市机动车维修服务管理系统》中进行登记,并对投诉情况进行调查核实。

第二十一条北京市交通委员会运输管理局和区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工作人员违反相关规定泄漏维修信息,或是利用维修信息进行不正当活动,给机动车维修经营者造成不良后果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北京市交通委员会运输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2016年12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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