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发展的若干意见
国家重点试验室开放课题经费转外管理办法

关于国家重点实验室对外支付开放课题经费有关规定为规范和加强我校国家重点实验室的经费管理,提高国家重点实验室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务院《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1号)、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加强中央部门所属高校科研经费管理的意见》(教财〔2012〕7号)、《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国科发基〔2008〕539号)和《国家重点实验室专项经费管理办法》(财教〔2008〕531号)等文件规定,特制定我校国家重点实验室支付校外单位开放课题经费的有关规定。
一、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国家重点实验室“开放、流动、联合、竞争”的运行机制,为相关领域培养高层次的科技人才,加强国内外学术交流,由各国家重点实验室设立开放课题,资助相关领域的科学研究工作。
二、各国家重点实验室须制定开放课题的立项、评审的管理办法,报科学技术发展院备案。
三、办理开放课题经费支付流程1、提交国家重点实验室开放课题立项、评审的学术委员会会议纪要,经学术委员会主任或实验室主任委员签字,并加盖实验室公章。
2、填写《国家重点实验室开放课题经费外拨申请表》,经院系领导签字后,报科发院审核。
3、开放课题承担单位相关资质证明材料、正式票据、银行账号信息。
其中:承担单位是公司、企业的,需提供收款单位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资质证书、公司主要股东名单或董事会、监事会成员名单、税务发票等材料;承担单位是高校、科研院所、社会团体等公益组织的,需提供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
4、填妥报账单,经重点实验室主任及院系负责人签字后,携上述其他材料交财务处核算中心办理付款手续。
附件:《国家重点实验室开放课题经费外拨申请表》科学技术发展院财务处2016年9月附件:国家重点实验室开放课题经费外拨申请表(20 年度)构代码、税务登记证、资质证书、公司主要股东名单或董事会、监事会成员名单等相关资料;2.转外单位是高校、科研院所、社会团体等公益组织的,应提供收款单位组织机构代码、事业法人证等相关资料;要求附在科研经费转外申请表后;3.需附学术委员会相关意见。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校实验技术队伍建设的意见-沪教委人[2013]3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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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校实验技术队伍建设的意见正文:----------------------------------------------------------------------------------------------------------------------------------------------------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校实验技术队伍建设的意见(沪教委人〔2013〕33号)各高等学校:为全面贯彻和实施《上海市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落实《教育部关于全面提高高等教育质量的若干意见》(教高﹝2012﹞4号)精神,进一步加强上海高校内涵建设,促进高校实践教学改革,特别是建立有利于培养学生实践能力和创新能力的实验教学体系,继续推动高校人事制度改革,现就加强上海市高校实验技术人才队伍建设提出如下意见:一、指导原则(一)坚持改革创新的原则通过各种途径提高现有实验技术队伍的总体素质,使他们能掌握和运用新的实验技术理论和手段,提升实验教学水平和质量,促进科技创新。
(二)紧密结合人事制度改革的原则通过岗位设置管理,形成有利于引进高水平实验技术人才,稳定实验室技术骨干的良好环境;形成以业绩贡献和能力水平为导向的评价机制,优化实验技术队伍结构,提高实验技术队伍的整体水平。
高校应根据有关规定,结合要完成的科研、教学工作,确定合理的学生数与实验技术队伍人员数比例。
(三)资源优化、平台共享原则推动学校实验教学平台建设和公共服务平台建设,优化配置,在综合布局的基础上,形成市级实验技术队伍的培训平台和基地。
促进高校实验技术队伍的培养和综合素质提升,促进实验室装备建设管理及相关技术研发,充分发挥实验室和基地对实验技术人员实践能力的提升作用,提高实验教学和公共服务水平。
二、目标任务构建高水平的实验技术平台,提高实验教学质量、科研水平及实验仪器设备的使用效率,通过实验技术人员的培养与高素质人才的引进,造就一支年龄结构、知识结构、学历结构、学术结构更趋科学合理,相对稳定的具有现代教学理念,掌握先进实验教学方法,能熟练掌握专业理论和现代实验技术、具有科学管理实验室能力,能够适应高校发展需求的高水平实验技术队伍。
江西省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赣科发财字〔2013〕190号】

江西省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江西省中长期科学技术发展规划纲要,规范和加强江西省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重点实验室”)的建设和运行管理,加快我省科技创新体系建设,推进协同创新,提升科技支撑和引领全省经济与社会发展能力,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重点实验室是江西省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江西组织高水平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聚集、培养优秀科技人才,开展高水平学术交流的重要基地。
其主要任务是根据国家和我省科技发展战略,针对学科发展前沿和江西省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科技领域和方向,开展创新性研究,创造原始创新性成果和自主知识产权,为解决我省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关键问题提供战略性、基础性、前瞻性科技支撑。
第三条重点实验室是依托有较强科研实力的大学、科研院所和企业建设的科研实体,实行人财物相对独立的管理机制和“开放、流动、联合、竞争”的运行机制。
第四条省级各类科技计划应按照项目、平台(基地)、人才相结合的原则,优先委托有条件的重点实验室承担。
第二章职责第五条江西省科学技术厅(以下简称“省科技厅”)是重点实验室的宏观管理部门,主要职责是:(一)贯彻国家和江西省科技发展规划,制定重点实验室发展方针和政策,宏观指导重点实验室的建设和运行。
(二)编制和组织实施重点实验室总体规划和发展计划。
(三)制定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及相关规章制度。
(四)批准重点实验室的立项、调整和撤销。
与重点实验室依托单位签订工作计划。
组织重点实验室验收和考评工作。
(五)对条件成熟、符合国家重点实验室要求的重点实验室,择优推荐申报国家重点实验室。
第六条省直有关部门、设区市科技主管部门是重点实验室的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主要职责是:(一)贯彻国家和江西有关重点实验室建设管理的方针和政策,支持重点实验室的建设和发展。
(二)依据本办法制订本部门、本地区的重点实验室发展规划,有计划、有重点地遴选申报重点实验室,组织实施重点实验室建设。
河北省重点实验室、中试基地、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管理办法

河北省重点实验室、中试基地、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管理办法【法规类别】科研院所与物资设备【发文字号】冀科财字[2001]3号【发布部门】河北省科学技术厅【发布日期】2001【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河北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河北省重点实验室建设与管理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8年7月1日实施日期:2008年8月1日)废止河北省重点实验室、中试基地、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管理办法(冀科财字[2001]3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的实施意见》,加强省级重点实验室、中试基地、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以下简称省重点实验室)等基础设施建设的管理,培养和稳定优秀的科技人才,建立开放、流动、联合、竞争的运行机制,使其建设成为具有国内先进水平的科研开发基地,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省重点实验室依托我省具有一定科研条件和研究开发实力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及企业建立,面向全省经济、科技和社会发展的主要目标,提高技术创新能力,加速科研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成为全省科学研究、技术创新和成果转化的前沿阵地。
第二章立项审批第三条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计委根据我省经济建设和科技发展中长期规划,制定我省重点实验室建设发展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并组织审批立项。
第四条申请建设省级重点实验室应具备的条件:1、符合我省经济和科技发展规划,注重解决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中的重大、关键、迫切的技术问题,推动我省科学研究重点专业和优势学科的建设和发展。
2、现有研究课题方向明确,有较高水平和应用前景,有科研后劲,能面向行业、面向社会、面向经济提供有效服务。
3、有精干的、转化意识和市场意识较强的领导班子和相关学术领域的带头人;有一支结构合理、业务素质较高的科技开发队伍,并具备培养高级人才和技术培训的条件。
4、有一定的科研工作基础,在本专业、学科、行业的研究和开发工作方面有较高的水平和声誉。
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工业企业科技创新的若干意见

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工业企业科技创新的若干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舟山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4.16•【字号】舟政发[2008]28号•【施行日期】2008.04.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正文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工业企业科技创新的若干意见(舟政发[2008]28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为贯彻落实省委“创业富民、创新强省”总战略,进一步增强我市自主创新能力,走创业创新之路,促以港兴市、全面跨越,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培育科技型企业,增强企业创新能力(一)加大科技型企业的培育扶持力度。
引导、支持民营资本和科技人员积极创办科技企业,鼓励和支持传统产业企业改造提升为科技型企业。
经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高新技术企业(创新型试点企业),分别一次性给予100万元、40万元的专项补助;新认定的省级科技型企业、农业科技企业、专利示范企业分别一次性给予20万元的专项补助。
(二)鼓励企业研发机构建设。
做大做强一批具有较大规模和较强自主开发能力的企业研发中心,使其成为引领我市企业技术创新的重要基地。
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企业研发中心(技术中心),分别一次性给予100万元、40万元的专项补助。
(三)鼓励企业实施技术创新项目。
支持企业开展各种形式的技术创新活动。
对列入国家火炬计划项目、国家重点新产品计划项目分别一次性给予10-20万元的专项补助;对列入省重点技术创新项目、省重点高新技术产品开发项目计划分别一次性给予5-10万元的专项补助。
(四)加大对企业自主创新投入的所得税税前抵扣力度。
允许企业按当年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用的150%抵扣当年应纳税所得额。
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用当年抵扣不足部分,可按税法规定在5年内结转抵扣。
二、加快科技创新体系建设,打造浙江省海洋科技创新桥头堡(五)加快浙江省海洋开发研究院建设。
加大对研究院软硬件建设投入,着力将研究院打造成为浙江省重要的海洋科技创新服务平台。
国家重点实验室专项经费管理办法

附件:国家重点实验室专项经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中央财政设立国家(重点)实验室专项经费。
为规范和加强国家重点实验室专项经费(以下简称专项经费)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科技部关于改进和加强中央财政科技经费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56号)和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专项经费主要用于支持按照《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设立的国家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重点实验室,不包括依托单位为企业的重点实验室)开放运行、自主创新研究和仪器设备更新改造等。
第三条专项经费管理和使用的原则:(一)稳定支持,长效机制。
按照科学研究的规律,加大对重点实验室稳定支持力度,为其正常运转提供保障,推动建立有利于重点实验室持续发展、不断创新的长效机制。
(二)分类管理,追踪问效。
按照专项经费用途分类实行不同的预算管理方式,建立相应的绩效评价制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三)动态调整,择优委托。
对重点实验室运行管理进行定期评估和动态调整,被撤销的重点实验室不纳入专项经费支持范围。
国家级科技计划专项经费、基金等应当按照项目、基地、人才相结合的原则,优先委托有条件的重点实验室承担。
(四)单独核算,专款专用。
重点实验室专项经费应当纳入依托单位财务统一管理,单独核算,专款专用,加强监督管理。
第二章经费开支范围第四条专项经费开支范围包括由重点实验室直接使用、与重点实验室任务直接相关的开放运行费、基本科研业务费和仪器设备费。
(一)开放运行费包括日常运行维护费和对外开放共享费。
1.日常运行维护费是指维持重点实验室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发生的费用,包括办公及印刷费、水电气燃料费、物业管理费、图书资料费、差旅费、会议费、日常维修费、小型仪器设备购置改造费、公共试剂和耗材费、专家咨询费和劳务费等。
2.对外开放共享费是指重点实验室支持开放课题、组织学术交流合作、研究设施对外共享等发生的费用。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中部地区崛起的若干意见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中部地区崛起的若干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国务院•【公布日期】2006.04.15•【文号】中发〔2006〕10号•【施行日期】2006.04.15•【效力等级】党内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区域经济开发正文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中部地区崛起的若干意见(二〇〇六年四月十五日)促进中部地区崛起,是继鼓励东部地区率先发展、实施西部大开发、振兴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战略后,党中央、国务院从我国现代化建设全局出发作出的又一重大决策,是我国新阶段总体发展战略布局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形成东中西互动、优势互补、相互促进、共同发展的新格局,对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一、促进中部地区崛起的总体要求和原则。
(一)中部地区(包括山西、安徽、江西、河南、湖北、湖南六省)在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中具有重要地位。
中部地区位于我国内陆腹地,人口众多,自然、文化和旅游资源丰富,科教基础较好;初步形成便捷通达的水陆空交通网络,具有承东启西、连南通北的区位优势;农业特别是粮食生产有明显优势,拥有比较雄厚的工业基础,产业门类齐全;生态环境条件总体较好,承载能力较高。
新中国成立以来,中部地区作为我国重要的农产品、能源、原材料和装备制造业基地,为全国经济发展作出了重要贡献。
促进中部地区崛起,有利于提高我国粮食和能源保障能力,缓解资源约束;有利于深化改革开放,不断扩大内需,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有利于实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的宏伟目标,促进城乡区域协调发展,构建良性互动的发展新格局。
(二)促进中部地区崛起是一项重要而紧迫的战略任务。
当前,中部地区的发展面临一些突出困难。
主要是:稳定粮食生产的长效机制尚未形成,“三农”问题突出;工业结构调整的任务相当繁重,第三产业发展缓慢;城镇化水平低,人口、就业和生态环境压力大;对外开放程度不高,体制机制性障碍较多;自然灾害频发,抗灾能力较弱等。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浙江中医药大学建设一流中医药大学的若干意见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浙江中医药大学建设一流中医药大学的若干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2.03.31•【字号】浙政办发〔2022〕16号•【施行日期】2022.03.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高等教育正文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浙江中医药大学建设一流中医药大学的若干意见浙政办发〔2022〕16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浙江中医药大学建设发展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支持浙江中医药大学建设一流中医药大学,经省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全国和全省中医药大会、教育大会精神,坚持党建统领、立德树人、守正创新和需求导向,以建设一流中医药大学为目标,对接国家中医药综合改革示范区建设要求,推动浙江中医药大学不断提升办学水平和核心竞争力,早日成为高校党建工作排头兵、中医药专业人才培养新高地、中医药事业发展领跑者和共同富裕示范区建设生力军,加快进入全国中医药高等教育第一方阵,为建设中医药强省和高质量发展建设共同富裕示范区作出积极贡献。
(二)建设目标。
到2025年,国家级一流本科专业建设点数量、学生执业医师资格考试通过率稳居全国中医药院校前列,形成中医师承教育浙江模式,国家级人才增至40人以上,获得国家级教学成果奖、国家级科技成果奖2—3项,至少有1个学科进入教育部学科评估前10%或入选国家“双一流”建设,有1家以上附属医院综合实力进入全国同类医院前10位,完成富春校区建设,学校服务支撑中医药强省建设与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能力明显增强,初步建成特色鲜明、守正创新的一流中医药大学。
到2035年,国家级一流本科专业数量、学生执业医师资格考试通过率得到进一步提升,中医师承教育引领全国,集聚一大批国家级人才,建成全国重点实验室、国家技术创新中心、国家工程研究中心等国家级平台,产出一批重大成果,附属医院综合实力进入全国同类医院前列,有2个以上学科入选国家“双一流”建设,人才培养质量、科学研究与社会服务能力、国际化办学水平全面提升,综合实力稳居全国中医药院校第一方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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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统布局
重点建设
均衡发展
优化国家重点实验室总体布局
推进现有国家重点实验室优化调整,以学科国家重点实验室为重点,积极推进学科交叉国 家研究中心建设,统筹企业、省部共建、军民共建和港澳等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发展,实 现国家重点实验室布局的结构优化、领域优化和区域优化
优化国家重点实验室总体布局
重点围绕世界科技前沿和国家长远发展,围绕区域创新和行业发展,选择优势单位和团队布局建设, 适当向布局较少或尚未布局的地方、行业部门倾斜,加强与国家相关科教计划重点任务布局的衔接, 推动实验室聚焦重大科学前沿问题,超前布局可能引发重大变革的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聚集 一批世界一流领军科学家,产出更多原创理论、做出更多原创发现、开创更多前沿学科,在引领基 础研究前沿方向中发挥主导作用
大力推动企业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发展
二、完善国家重点实验室发展体系
一 二 三 四 五 优化国家重点实验室总体布局 重点推进学科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发展 大力推动企业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发展 加大省部共建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力度 组建学科交叉国家研究中心
六
推动国家重点实验室组建联盟
优化国家重点实验室总体布局
明确各类国家重点实验室功能定位,系 统布局、重点建设、均衡发展,强化分 类管理,加强体系建设和优化布局
基本原则
—— 坚持开放合作
深化“开放、流动、联合、竞争” 机制建设,强化开放合作,加强协 同创新,推动军民融合,激发创新 活力,提升服务能力
基本原则
—— 坚持科学管理
• 加强制度建设,强化分类管理,完善评 估机制 • 加强统筹协调,发挥部门地方作用 • 建立多元投入机制,强化财政稳定支持
(三)发展目标
实验室经优化调整和新建, 数量稳中有增,总量保持 在700个左右。其中,学 科国家重点实验室保持在 300个左右,企业国家重 点实验室保持在270个左 右,省部共建国家重点实 验室保持在70个左右
(三)发展目标
到2025年,国家重点实验室体系全面建成,科研水 平和国际影响力大幅跃升
若干实验室成为世界最重要的科学中心和高水平创新高地,引 领基础科学研究发展,持续产出对世界科技发展有重大影响的 原创成果,集聚一批具有国际水平的战略科技人才和团队,在 相关领域成为解决世界重大科学技术问题的核心创新力量,引 领带动经济社会发展的作用不断增强,为建成社会主义现代化 国家提供有力支撑
到2020年,基本形成定位准确、目标清晰、布局合理、引领发 展的国家重点实验室体系
01 02 03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管理体制、运行 机制和评价激励 制度基本完善
实验室整体水平、开放力 度、科研条件和国际影响 力显著提升,凝聚和培养 一批顶尖科研领军人才和 团队,在部分重要学科方 向取得一批重大原创性科 学成果,支撑引领创新驱 动发展的源头供给能力显 著增强
重点推进学科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发展
瞄准世界科技前沿,服务国家重大战略需求, 以提升原始创新能力为目标,重点开展基础 研究,产出具有国际影响力的重大原创成果
重点推进学科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发展
关注国际学科领域发展新动态,遵循科学规 律,适时调整实验室研究方向和任务,促进 更多优势学科领域实现领跑并跑
前言
经过30多年的建设发展,已成为孕育重大原始创新、推动学科 发展和解决国家战略重大科学技术问题的重要力量 但与全面加强基础科学研究建设世界科技强国的要求相比,还 存在重大原创性成果缺乏、世界一流领军科学家不足、管理体 制机制亟待深化等问题
依据
为进一步加强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发展,依据《关于深化中 央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管理改革的方案》(国发 〔2014〕64号)、《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基础科学研究的若 干意见》(国发〔2018〕4号)和《国家科技创新基地优化整 合方案》(国科发基〔2017〕250号)
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发展的若干意见
Opinions on the Construction and Development of State Key Laboratories
国科发基〔2018〕64号
前言
国家重点实验室是国家组织开展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聚集和 培养优秀科技人才、开展高水平学术交流、具备先进科研装备的重 要科技创新基地,是国家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对在国际上领跑并跑的实验室加大稳定支持 力度,对长期跟跑、多年无重大创新成果的 实验室予以优化调整
重点推进学科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发展
前沿方向布局
围绕数学、物理、化学、地学、生物、 医学、农学、信息、材料、工程和智能 制造等相关领域,在干细胞、合成生物 学、园艺生物学、脑科学与类脑、深海 深空深地探测、物联网、纳米科技、人 工智能、极端制造、森林生态系统、生 物安全、全球变化等前沿方向布局建设
一
总体要求 完善国家重点实验室发展体系 提升国家重点实验室创新能力 加强国家重点实验室管理创新
目录
CONTENT
二
三
四
一、总体要求
指导思想
基本原则
发展目标
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 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加快建设创新 型国家为目标,面向世界科技前沿、面向国家 重大需求、面向国民经济主战场,加强顶层设 计和系统布局,加大建设力度和体制机制创新, 强化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凝聚和培养一 流优秀人才,引领未来科学技术发展方向,产 出重大原创成果,大幅提升国家重点实验室的 原始创新能力、国际学术影响力、学科发展带 动力、国家需求和社会发展支撑力,打造国家 重点实验室“升级版”,保持国家重点实验室 的创新性、先进性和引领性,构筑国际竞争新 优势,促进基础研究与应用研究融通发展,为 建设世界科技强国提供有力支撑
(二)基本原则
坚持系统布局
坚持能力提升
坚持开放合作
坚持科学管理
基本原则
—— 坚持系统布局
按照建设高水平科学与工程研究类 国家科技创新基地的要求,加强顶 层设计,构建国家重点实验室发展 体系,明确各类国家重点实验室功 能定位、目标任务
基本原则
—— 坚持能力提升
加强创新能力建设,注重原始创新, 聚集领军人才,增强国家重点实验 室持续创新活力,促进重大原创成 果产出,提升国际影响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