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镇属企业集体资产与财务管理暂行办法制度范本.格式
镇农村集体资产和财务管理办法

XX镇农村集体资产和财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农村集体资产(包括资金、资产和资源)和财务管理,促进农村集体经济发展,根据《XX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XX省农村集体财务管理办法》《XX省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办法》《XX省村级非生产性支出管理办法(试行)》《XX县农村集体资产和财务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XX镇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镇范围内所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包括代行集体经济组织职能的村民委员会、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后成立的股份经济合作社(经济合作社),以下简称村集体经济组织。
第三条农村集体资产受法律保护。
禁止任何组织或个人平调、截留、挪用、侵占、哄抢、私分、损坏或非法查封、扣押、冻结、没收、转让、抵押农村集体资产。
第四条农村集体资产和财务管理,必须坚持民主公开、规范管理、便民利民、成员受益的原则,切实维护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建立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分工负责、乡村组织实施、上下齐抓共管的农村集体资产和财务管理工作机制。
镇财政所(经管站)为农村集体资产和财务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和财务核算的指导、检查和审计监督,负责村集体财务人员(含代理会计)的业务培训工作;负责指导、监督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代理服务机构执行会计法律法规、会计准则、会计制度。
镇民政办负责指导村集体经济组织健全村务监督委员会,指导、监督财务公开工作。
镇国土、林业、水利等部门依照各自的职责,对农村集体资产和财务管理工作进行指导。
第六条镇成立由乡镇长任主任,分管领导任副主任,农办、财政(经管)、民政、纪委、司法、国土、林业等单位负责人为成员的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监督委员会,日常工作由镇财政所(经管站)承担。
镇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监督委员会主要履行以下职责:(一)负责镇农村集体资产及财务管理、农村综合产权交易中心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监督管理。
(二)审核村集体经济组织年度预算方案,并监督执行。
镇街资产管理制度范文

镇街资产管理制度范文镇街资产管理制度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镇街资产管理,规范资产的获取、使用、保管、维护和处置,确保资产的安全和有效利用,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镇街资产管理工作在县级和市级财政部门指导下开展,镇街各部门和机关、企事业单位必须按照本制度规定进行资产管理。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镇街各部门和机关、企事业单位的所有非金融类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土地、房屋、设备、车辆、器材、图书资料等。
第二章资产获取第四条资产获取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必须经过相应程序和审批,确保资产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第五条资产获取方式包括购买、赠予、调拨、租赁等。
各部门和机关、企事业单位在获取资产时应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资产清单和购买发票、合同等相关文件。
第六条购买资产必须经过公开招标、比选或询价等程序,并由相关部门组织实施。
招标、比选或询价应当公开、公平、公正,确保资产的价格合理、质量可靠。
第七条赠予资产必须经过相关部门或单位批准,详细记录资产种类、数量、使用范围等信息,并进行资产登记。
第八条资产调拨必须经过相关部门或单位批准,详细记录资产的原因、目的、调拨方式等信息,并进行资产登记。
第九条资产租赁必须经过相关部门或单位批准,签订明确的租赁合同,并进行资产登记。
租赁期满后,应及时进行验收,并根据合同约定进行归还或续租。
第十条资产获取后应及时进行资产登记和分类管理,明确资产的责任人和使用范围。
第三章资产使用第十一条资产的使用应符合资产的实际用途和相关规定,不得超出授权范围和用途,严禁私自挪用或私自转让资产。
第十二条资产使用应保持良好的状态和质量,定期进行检测、维护和保养,确保资产的正常运转和使用寿命。
第十三条固定资产的使用必须经过固定资产盘点核实,并及时进行资产清理,清理后的资产应做好注销和备案工作。
第十四条车辆使用必须按照规定的路线、时间、速度进行行驶,不得超载、超速或违章行驶。
车辆的维修和保养应由专业人员进行,维修记录和维修费用必须详细记录。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集体资产及财务管理规范

XX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集体资产及财务管理规范各村委会:根据国家财政部颁发的《村合作经济组织财务制度(试行)》的有关规定及X府办[200X]XX号、XX号、XX号、XX号文件的通知精神,为了加强我镇农村集体资产及财务管理,完善和巩固我镇会计代理制的规范化、正常化,更好地有效监督我镇农村村级及以下经济组织的收支情况、资产管理及动运作,结合我镇的实际情况,现特制定本管理规范:一、报账员的工作要求及职责。
(一)、报账员在接管原始凭证(即支出单据),首先要检查原始凭证的来源是否合法、真实。
其次是检查原始凭证的审批手续是否完善、清楚。
三是检查原始凭证填写的内容是否符合有关财务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四是按原始凭证填写的有关内容检查是否属实。
(二)、规范财务收支审批程序。
村集体经济组织发生的财务事项,必须取得有效原始凭证,注明用途并有经手人签字(盖章)交民主理财小组集体审核。
审核同意后由民主理财小组(或组长)签字(盖章)报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审批同意并签字(盖章),再由报账员审查交镇会计核算中心报账。
经民主理财小组审核确定为不合理财务开支的有关支出负责人承担。
(三)、报账员在按第一条一、二款的有关规定履行原始凭证的接管外。
必须履行以下职责:1、报账员必须要奉公守法,严格按照各级人民政府及财务主管部门制定的有关财务规章制度坚守岗位、秉公办事、务实工作,坚决与违反财经制度的不法行为作斗争。
2、必须拒绝白条纸、核对送货单等不符合财经制度报账。
3、按镇会计核算中心规定时间,依时报账。
4、在报账前,按镇核算中心的有关规定填报好《收支核对表》认真检查每项收支,按收支核对的有关内容填写复核。
5、在报账前,报账员必须核查出纳的库存现金结余,库存现金结余必须要与收支核对表的现金结余数相等。
6、报账员在未报账期间必须保存财务收支的有关原始凭证,银行存取款凭条及银行对账单,以便报账时核对存款及现金。
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集体资产及财务管理制度。
XX省乡镇企业暂行管理办法XX

省乡镇企业暂行管理办法发文单位:省人民府文号:冀[1986]41号发布日期:1986-4-29执行日期:1986-4-29生效日期:2001-11—1乡镇企业是振兴农村经济的必由之路,是农民走上共同**的重要途径,要“积极扶持,合理规划,正确引导,管理”,促使乡镇企业持续、稳定、协调。
针对当前出现的问题,制定如下暂行管理办法。
尊重乡镇企业的自主权1、乡镇企业包括乡(镇)办、村办、部分农办、其它形式合作办的企业和个体企业。
要保证乡镇企业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任何组织和个人不许用任何手段,乡镇企业的财产,改变企业的所有制性质。
2、保证乡镇企业有充分的生产经营自主权。
乡镇企业有权选择灵活多样的经营方式,安排本企业的产、供、销、运活动;有权支配自有;有权在国家允许的范围内,自行确定本企业产品价格;有权录用、聘请、辞退企业职工,确定工资形式、标准和奖惩办法;有权参加国家统一组织的优质产品评比和行业协会活动;有权在国家经贸策允许范围内利用外资,引进技术,开展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使用留给企业的外汇分成;有权依法将自己的发明创造、科研和技术革新成果,申请专利或依法在国内外有偿转让;有权拒绝一切非法摊派、收费、罚款;有权跨地区、跨待业进行**种形式的经济技术协作或联合。
3、乡镇企业要依法缴纳税金和按统一规定上交费用;保证产品质量,不得生产销售伪劣产品,坑害消费者;合理利用**,保护生态平衡,防治环境污染。
完善经营承包责任制4、乡(镇)、村办的集体企业,应本着权、责、利相结合,国家、集体、职工个人利益相统一,劳动所得同劳动成果相联系的原则,进一步完善经营承包责任制。
选择什么承包形式,要有利于调动职工积极性,增强企业的活力,不断扩大再生产,壮大合作经济。
一般以实行职工集体承包,厂长(经理)负责制为宜;宜于分散经营的可承包或租赁给个人。
对机构、设备、房屋、车辆要建立使用责任制,不得拚设备进行掠夺式生产。
承包内容应包括生产、质量、物耗、费用、固定资产完好率、利润、利润分配以及承包者的自主权、奖惩办法等。
乡镇国有资产管理制度范本

乡镇国有资产管理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乡镇国有资产的管理、使用和盘活,加强对国有资产的保护和增值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资产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乡镇所有的国有资产。
第三条乡镇国有资产的管理旨在保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和效益,提高资产的保值增值能力。
第四条乡镇国有资产的管理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和规范的原则,坚持政府主导和市场运作相结合的原则,以市场为导向,依法依规进行。
第五条乡镇国有资产的管理应当依法建立健全相应的制度和机制,切实保障国有资产的安全、有效管理。
第六条乡镇国有资产的管理应当建立科学、规范、高效、透明的运行机制,通过优化资源配置,提高资产的使用效益。
第七条乡镇国有资产的管理应当遵循合理投资、独立决策、自主经营的原则,提高资产的经营效益。
第八条乡镇国有资产的管理应当加强风险管理,防范各类风险,确保资产的安全、稳健运行。
第九条乡镇国有资产的管理应当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抵制腐败、违法违纪行为,保障资产的纯洁性和廉洁性。
第十条乡镇国有资产的管理应当加强信息沟通和交流,做好与上级政府、相关部门的合作和协调,促进资源优化配置。
第二章资产管理的基本原则第十一条乡镇国有资产的管理应当遵循保密原则,保护资产的保密性和机密性。
第十二条乡镇国有资产的管理应当遵循可持续发展原则,实现资产的长期稳定增值。
第十三条乡镇国有资产的管理应当遵循效益优先原则,提高资产的效益和效率。
第十四条乡镇国有资产的管理应当遵循风险可控原则,确保资产的安全和稳健运行。
第十五条乡镇国有资产的管理应当遵循公平竞争原则,保护各类投资主体的合法权益。
第十六条乡镇国有资产的管理应当遵循法治原则,依法依规开展管理和运营活动。
第十七条乡镇国有资产的管理应当遵循社会责任原则,履行企业公民责任,推动可持续发展。
第三章资产管理的基本要求第十八条乡镇国有资产的管理要求科学规划,合理布局,提高资产的使用效益。
乡镇资产管理制度范文

乡镇资产管理制度范文乡镇资产管理制度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乡镇资产的管理,保护乡镇资产的安全和合理利用,提高资产管理水平,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乡镇政府及其所属机构、部门和企事业单位的资产管理工作。
第三条乡镇资产管理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注重保护乡镇财产的安全和合法权益。
第二章资产管理的目标和原则第四条乡镇资产管理的目标是确保乡镇资产的安全和合理利用。
第五条乡镇资产管理的原则是:审慎管理、依法合规、规范运行、公平公正。
第三章资产管理的机构和职责第六条乡镇资产管理应设立专门机构,负责资产的全流程管理和监督。
该机构直接隶属于乡镇政府。
第七条乡镇资产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包括:1. 制定乡镇资产管理制度,并定期修订和完善;2. 设定资产管理目标,并制定具体的管理措施;3. 负责资产的登记、统计和评估工作;4. 组织资产的购置、处置和维修工作;5. 负责资产的保险和保修工作;6. 监督资产的使用和维护情况,并及时处置资产的损坏和报废;7. 进行资产的盘点和清查工作;8. 定期向乡镇政府报告资产管理情况。
第四章资产的登记和统计第八条乡镇所有的固定资产和流动资产都应进行登记和统计。
第九条资产登记和统计应包括以下内容:1. 资产名称、种类和规格型号;2. 资产来源和购置日期;3. 资产价格和估值;4. 资产使用部门和责任人;5. 资产的使用方式和使用时间;6. 资产的折旧和减值情况。
第十条资产登记和统计应由资产管理机构负责,并定期向乡镇政府报送登记和统计报表。
第五章资产的购置和处置第十一条资产的购置应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遵循节约和效益的原则。
第十二条资产的购置应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府采购制度的规定。
第十三条资产的处置应经过资产管理机构的审批,并依法进行。
第六章资产的维修和保养第十四条资产的维修和保养应定期进行,确保资产的正常运行和使用。
第十五条资产的维修和保养工作应有专门的维修人员负责,并建立相应的维修记录和维修档案。
镇属公司财务制度

镇属公司财务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镇属公司财务管理行为,保障公司财产安全,提高财务管理效率,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国家政策,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镇属公司的财务管理遵循“依法合规、科学决策、精细管理、透明监督”的原则,建立健全财务管理体系,确保公司财务安全和稳定。
第三条财务制度适用于公司内部财务管理活动的各项规章制度,凡与本制度规定不符的,以本制度为准。
第四条公司全体员工都有义务遵守本制度,若发现有违反制度规定的行为,应及时向公司领导层或相关部门报告。
第五条公司领导层有义务制定、执行和监督公司的财务管理制度,确保公司财务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二章财务管理组织架构第六条公司设立财务部门,直接向总经理办公室负责,主要职责包括财务预算、会计核算、资金管理、财务分析等。
第七条财务部门主要由财务经理、会计主管、出纳等组成,各岗位负责人应具备相关专业技能和管理经验,确保财务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八条财务部门根据公司实际情况,设立相应的内控岗位和审计岗位,加强对公司财务管理工作的监督和检查。
第九条公司应建立起财务管理委员会,由公司领导层和财务部门主要负责人组成,负责公司财务管理工作的决策和监督。
第三章财务管理流程第十条公司财务管理工作由财务部门负责,每月定期进行财务核算、编制财务报表,并报送公司领导层审批。
第十一条公司编制年度财务预算,明确各项收支费用预算额度和管理责任人,加强对财务预算的执行和监督。
第十二条公司建立起完善的资金管理制度,合理安排公司资金使用和调度,确保公司的资金安全和流动性。
第十三条公司实行严格的财务审计制度,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进行全面审计,及时发现和纠正问题。
第十四条公司财务报表必须真实、完整、准确,不得篡改和隐瞒重要信息,对外公开的财务信息应符合法律法规要求。
第四章财务管理控制第十五条公司严格执行财务授权制度,对员工的财务权限进行适当控制,避免发生财务失误和差错。
第十六条公司建立起完善的资产管理制度,对公司的固定资产和流动资产进行清查和登记,确保公司资产安全。
乡镇国有资产管理制度范文(2篇)

乡镇国有资产管理制度范文1、国有资产定义。
是指单位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
包括行政事业单位用国家财政性资金形成的资产,国家调拨给行政事业单位的资产,行政事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前接受捐赠和其他经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其表现形式为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资产和事业单位对外投资。
2、国有资产管理。
乡镇财政所是县财政局授权负责本辖区内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职能部门,对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实施综合管理。
3、国有资产配置。
乡镇行政事业单位应当本着依法、合理、优化、节约的原则配置国有资产。
资产配置必须符合标准、履行程序。
对配置的资产进行验收、登记,及时录入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和进行账务处理。
4、国有资产使用。
行政事业单位要建立国有资产台账,定期清查盘点,做到账、卡、物相符,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5、国有资产处置。
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权进行产权转让或者核销产权的行为。
包括转让、调拨、置换、对外捐赠、报废、报损及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等方式。
处置资产必须坚持公开、先审批后处置和“三统一”原则。
6、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
乡镇财政所不定期检查核实国有资产,对故意损坏、废弃、藏匿和未经批准擅自处置国有资产的形为及时制止,并向上级部门报告,由上级部门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镇会计核算工作制度1、各乡镇财政所按“乡财县管乡用”改革的有关政策要求,成立乡镇会计集中核算中心2、会计核算中心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设立会计账册,做好会计核算工作,保证会计信息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3、各核算单位要依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取得或填制原始凭证,并及时送交会计核算中心。
4、会计核算中心按国家会计制度对原始凭证进行审核,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不予接受;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并按照会计制度的规定更正、补充。
各项支出必须按审批原则办理,对超范围、超标准和无计划支出必须拒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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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平镇镇属企业集体资产与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需要,加强镇属企业集体资产与财务管理,规范镇属企业的财务会计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镇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持有集体资本的各类镇属集体企业(以下统称镇属企业)。
第三条按照集体所有、分级管理、授权经营、分工监管的原则,镇财政分局根据镇人民政府赋予的职权,负责镇属企业集体资产与财务管理;镇属企业按照国家有关集体资产与财务管理的规章制度,承担镇属集体资产保值增值的责任。
第四条:镇属企业会计统一由镇会计核算中心实行会计委派制,镇财政分局指导和监督镇会计核算中心开展会计委派业务,委派会计在会计核算中心和镇属企业的双重领导下开展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
第五条镇属企业应当按照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明晰产权,理顺和规范资产与财务管理关系。
第六条本办法所称“集体资产”,是指镇政府对企业各种形式的投资和投资所形成的资产,以及依法认定为镇属集体所有的其他资产。
第二章管理职责与权限第七条镇财政分局是集体资产与财务管理的主管部门,其主要职责如下:(一)制定镇属企业集体资产与财务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和办法,建立集体资产产权登记制度,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核定镇属企业集体资产,监管集体资产的营运、变动;(三)参与镇属企业制度改革,负责集体资产的管理;(四)组织清产核资和产权界定,办理资产产权登记;(五)负责集体资产产权纠纷调处;(六)指导财产评估业务,监管集体资产评估;(七)制定镇属企业税后利润分配制度,监缴集体资产收益;(八)制定镇属企业财务考核指标,组织集体资产营运效绩评价;(九)监管集体资产保值增值情况,防止资产流失;(十)指导和督促镇属企业建立健全内部资产与财务管理办法;(十一)政府授予行使的镇属企业集体资产与财务管理的其他职责。
第八条镇财政分局对集体资产与财务的部分管理职能,可以委托给镇有关职能部门和镇会计核算中心分别行使。
第九条镇属企业的主要职责如下:(一)执行有关企业资产与财务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建立健全内部资产与财务管理办法;(二)负责集体资产的营运与管理,确保集体资产的保值增值;(三)积极参与市场竞争,自主经营,自负盈亏,不断提高经济效益;(四)确定镇属企业内部财务管理体制;(五)编制镇属企业年度财务预算和财务会计报告;(六)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权限处置镇属企业各项资产;(七)按照国家政策确定镇属企业内部工资分配制度;(八)实行镇属企业内部资金集中统一管理,依法管理下属公司投资、融资事项;(九)制订镇属企业对外担保管理措施,依法审议下属公司对外担保事项;(十)制订镇属公司的税后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十一)组织内部财务考核和评价,落实集体资产保值增值的责任;(十二)统一向主管财政机关报送财务会计报表和年度财务预算、申办集体资产与财务审批事项;(十三)按照政府主管部门的规定行使其他有关企业集体资产与财务管理的职责。
第十条镇属企业集体资产与财务管理的重大事项,包括合并、分立、转让、中外合资合作、公司制改建、增减注资等涉及集体资本变动的事项和重大资产购建或处理重大投融资、土地转让买卖、对外担保、工资制度、财务预算等经营管理重大事项,由公司提出方案,经过财政分局审核提出意见,报镇政府(财经领导小组)审议决定;对工资制度、社会保障、职工安置等涉及职工合法权益的财务事项,应当按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事先听取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
第十一条镇属企业对于按规定需要报批的集体资产与财务管理重大事项,应当以书面形式报送,并附送相关资料。
第三章集体资产投入与营运的管理第十二条镇属企业应当按规定办理集体资产产权登记,集体资产产权登记证(表)是集体资本的出资证明,也是镇属企业持有并经营集体资产的凭证。
镇属土地资产是镇财政资源,由镇政府统一管理,各镇属企业要把镇属土地资产的存量、分布、规划、用途等详细资料送财政分局备案。
镇属企业因发展需要而涉及土地的征收、转让、出租或买卖的,均须持项目可行性报告或用地申请书送财政分局审核,报镇政府(或财经领导小组)批准。
第十三条镇属企业对年度内的资产营运与各项财务活动,应当实行财务预算管理制度。
企业编制执行的年度财务预算以及预算调整方案,应当报财政分局审查备案。
第十四条镇属企业应当建立合理的开支审批制度,严格控制日常费用开支。
第十五条镇属企业应当制定各项人工、材料、物料的消耗定额,编制各项经营管理费用预算,健全各项原始记录及相关的稽核制度,建立有效的成本控制制度和内部会计控制制度。
镇属企业大宗原辅材料或商品物资的采购、固定资产的购建除按相关程序审批外,一般还应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采取招标方式进行。
镇属企业的工程建设应当参照《常平镇财政性资金投资基本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第十六条镇属企业用工制度应当符合有关的政策规定,企业管理层人员的聘用、任命需经政府同意报财政分局备案。
镇属企业应当执行国家规定的工资政策。
在工资总额增长幅度不超过本企业经济效益增长幅度、职工实际平均工资增长幅度不超过本企业劳动生产率增长幅度的前提下,企业可以自主确定内部工资分配办法。
镇属企业经营者经批准可以实行年薪制、承包制或绩效挂购等分配制度。
第十七条镇属企业借款必须坚持适度筹措、政府审批的原则,注意防范财务风险,并纳入财务预算管理。
今后,企业因发展需要而对外融资举债的,均须填报借款申请书,列明融资的方式、金额、用途、借贷、期限、利息支付的来源、债务偿还计划等,用作投资的须附项目可行性报告,送财政分局审核,报镇政府(或经领导小组)批准。
镇属企业应当建立以现金流为核心的内部资金管理制度,对企业资金实行统一集中管理,明确资金调度的权限和程序,控制负债规模并改善债务结构,降低企业资金成本。
第十八条镇属企业对外提供担保,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规定,充分考虑被担保单位的资信和偿债能力,并按照企业内部管理制度规定的程序、权限,经审批后进行。
第十九条镇属企业对外投资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企业发展战略,做好可行性研究,纳入财务预算管理,并明确投资项目决策者和实施者应当承担的责任。
镇属企业投入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的财产,必须在中外合资、合作经营项目批准后30日内,到镇财政分局办理中方财产转移申报手续。
涉及国有划转土地使用权的,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镇属企业向境外投资,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境外资产产权属关系,承担有限责任。
第二十条镇属企业合并、分立、转让、公司制改建等,应当在做好可行性研究的基础上,对各项资产进行全面清查,编制清查日资产负债表、财产清册和债权债务清单,与债权银行依法订立债务保全协议,制定包括职工安置、债权债务承继、转让价款结算、企业重整等内容的方案,并依国家相关程序进行。
第二十一条镇属企业发生对外投资、合并、分立、转让、公司制改建等行为的,必须委托相关中介机构进行资产评估,并以评估价值作为确定资产交易价格的基础,经财政分局审查,由镇政府(财经领导小组)审定。
第四章集体资产收益的管理第二十二条集体资产收益是指集体应分享的企业税后利润以及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集体资产收益。
第二十三条企业实现的经营收益,归镇属集体所有,由镇财政分局统一收缴。
镇属企业向财政分局上缴利润的具体办法,由财政分局根据企业的具体情况分别制定。
第二十四条镇属企业发生10万元以上的资产损失,包括坏账损失、存货损失、股权投资损失、固定资产及在建工程损失、担保(抵押)损失以及经营证券、期货、外汇交易损失等,由财政分局组织有关部门及时按财务制度等规定予以核实,查清责任。
对核实清楚的资产损失,企业可区别以下情况处理:生产经营的损失计入本期损益;建设期间的损失计入工程成本或开办费用。
第五章财务考核与评价第二十五条镇属企业财务考核与评价以集体资产保值增值能力为核心,内容包括财务效益、资产营运、偿债能力和发展能力四个方面,具体指标和方法,由财政分局会同政府相关部门根据各企业实际情况分别制定。
第二十六条镇属企业财务考核与评价分为外部考评与内部考评。
第二十七条企业内部考评由企业组织进行,主要检查、分析企业年度财务预算执行情况,按照国家统一制定的评价方法和评价标准考核各预算执行单位的经营业绩,并作为企业内部人力资源管理的一项重要依据。
第二十八条镇属企业外部考评于企业年终决算后由财政分局会同政府有关部门根据年初制定的经营考核指标进行,以此确定企业年度经营绩效,并向镇人民政府(或财经领导小组)提交财务考核与评价报告,作为对企业领导人员奖惩及任免的参考。
对已实行经营责任制的企业,可根据考评结果对经营者实行奖惩、分成等激励政策;对已批准实行年薪制的企业,可以考评结果作为确定年薪的基本依据。
第二十九条镇属企业财务考核与评价以企业年度财务会计报告为基础。
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三十条财政分局有权对集体资产与财务管理进行检查监督,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进行处罚。
第三十一条镇属企业凡有以下行为之一的,财政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可以责令限期纠正、追回损失或者没收非法所得、通报批评:(一)企业不按规定进行资产评估,或者在评估中故意压低资产评估价值的;(二)企业违反规定,将财产低价出售或无偿处置给其他单位或个人的;(三)企业违反规定,将资产低价折股或者无偿量化给个人的;(四)企业取得资产不按规定办理资产转移手续造成资产损失的;(五)企业违反规定对外提供担保或抵押、对外投资、赊账经营、大宗商品物资采购及固定资产修建等,给企业造成损失的;(六)企业未经批准擅自实行产权激励制度,或者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发放薪酬,侵蚀集体资产权益的;(七)企业与他人串通,损害集体权益或者对损害集体权益的行为不反对、不制止的;(八)企业违反规定,隐瞒、截留集体资产收益,或者拖延应缴集体资产收益超过180天的。
第三十二条镇属企业未按照规定建立并实施内部控制制度,或者不按规定报送财务会计报表、不如实提供有关情况的,财政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三条企业凡有以下行为之一的,财政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处罚法》的规定,可以责令限期改正:(一)企业制定的内部资本与财务管理办法不按规定报财政分局备案的;(二)不按规定编报年度财务预算的;(三)不按规定申报集体资产变动事项,但尚未造成集体资产损失的;(四)企业不按规定办理产权登记的;(五)不按规定委托相关中介机构办理审计、评估业务,或者不按规定提交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的。
第三十四条镇属企业编制、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的,或者拒绝财政分局对财务会计报告依法监督检查的,财政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