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避税的形式及对策

国际避税的形式及对策
国际避税的形式及对策

浅谈国际避税的形式及防范措施

孙辉兵吕孟云

目前,中国已成为全球最大的外国直接投资(FDI)流入国之一。而在其起到投资拉动、技术提升等正面作用的同时,投资者由于受“利益最大化”和“税收最小化”的目的驱使, 利用各种方式进行逃、避税带来的税收流失现象日趋严重。据商务部统计,截至2004年底,我国累计批准设立外商投资企业494025家,但一半以上都是“亏损”状态。目前在中国境内的40多万家外企一半以上账面亏损,年亏损总额达1200亿元,尽管事实上不少外资企业处于盈利状态,但一些跨国公司利用非法手段,每年避税达300亿元以上,而2004年全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全年累计共入库932.5亿元。避税数额为全部涉外所得税收入的35.4%。而据中国官方保守数字估计,跨国企业凭“转让定价”这一手段,使中国每年税收损失超过300亿元。特别是其中涉外企业国际避税现象非常突出,虽然严格来讲,它并不违法,但这无疑违背了立法目的和税法精神,损害了国家利益。采取相应措施, 积极防范涉外税收流失已成为当务之急。

一、国际避税的形式

税收是国家对纳税人(纳税主体)和征税对象(纳税客体)进行的课征。因此要规避税收,就要避免成为纳税主体和纳税客体。国际避税的基本方式就是跨国纳税人通过借用或滥用有关国家税法、国际税收协定,利用它们的差别、漏洞、特例和缺陷,规避纳税主体和纳税客体的纳税义务,不纳税或少纳税。基本方式和方法主要有以下几类:

1、通过纳税人的国际转移进行避税。纳税人(包括公司、合伙企业和个人)的国际转移,是指一个国家税收管辖权下的纳税人迁移出该国,成为另一个国家税收管辖权下的纳税人,或没有成为任何一个国家税收管辖权下的纳税人,以规避或减轻其总纳税义务的国际避税方式。如纳税人从高税国迁往低税国成为低税国的居民。

2、纳税人不迁移进行国际避税。一般来说,纳税人要规避其纳税义务,就要设法迁移。但利用有关国家税法和税收协定的漏洞和缺陷,纳税人有时不迁移也可以规避或减轻其纳税义务。如纳税人虚假迁移其住所,即纳税人法律上已迁出了高税国,但实际上并没有在其他任何国家取得住所。如果一个高税国的纳税人有足够证据证明他不是这个国家的居民,而是另一个国家的居民,那么尽管实际上他是这个国家的居民,他的纳税义务还是可以减轻,甚至消除。因为各个国家关于住所或居所的法律规定并不一样,法律解释也不相同,使纳税人利用住所或居所的虚假迁移进行国际避税成为可能。

3、通过征税对象的国际转移进行避税。征税对象的国际转移,是指一个国家税收管辖权下的征税对象转移出该国,成为另一个国家税收管辖权下的征税对象,或没有成为任何一个国家税收管辖权下的征税对象,以规避或减轻纳税人总纳税义务的国际避税方式。这类避税方式花样很多非常复杂,如通过建立免税常设机构转移应税所得。目前,许多国家的双边税收协定都对跨国纳税人常设机构的经营活动规定了大量免税待遇。这些经营活动包括货物仓储、存货管理、货物

购买、广告宣传、信息提供或其他准备性、辅助性营业活动等。这样,跨国纳税人就可以把设在没有这类免税待遇的国家的常设机构所从事的货物购买、存储等活动,转移到有免税规定的有关国家的常设机构中去,以转移应税所得,达到避税的目的。再如,跨国公司可以通过关联企业之间的转让定价转移应税所得,从而避税。这是目前跨国公司在世界范围采取的一种非常重要的国际避税方法。其基本作法是:高税国企业向其低税国关联企业销售货物、提供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提供贷款时制定低价;低税国企业向其高税国关联企业销售货物、提供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提供贷款时制定高价。这样,跨国公司的利润就可以从高税国转移到低税国。

4、不转移征税对象进行国际避税。利用有关国家税法和国际税收协定的漏洞和缺陷,有时不转移征税对象也可以规避或减轼税收负担,如改变企业的组织形式进行避税。不同性质的企业获得所得的性质也不同,不同性质的所得可能会有不同的税收待遇。通过企业组织形式的改变,也可达到避税目的。如作为总分公司,需要就其世界范围的所得合并计算征收所得税,而作为母子公司,是就各自的所得分别计算征收所得税。因此,利用企业组织形式的变化就可以在征税对象不进行国际转移的条件下规避税收。

5、利用避税地进行国际避税。避税地亦称“避税港”、“避税乐园”,指国际上轻税甚至无税的场所,即外国人可以在那里取得收入或拥有资产,而不必因之支付税金或只需支付少量税金的地方。这个场所或地方可以是一个国家,也可以是一个国家的某个地区,如港口、岛屿、沿海地区或交通方便的城市,因而也被称为“避税港”。避税地具有以下几个特点:(1)有明确的避税区域范围,大多数都是很小的国家和地区,甚至是很小的岛屿。(2)避税港的地理位置大多靠近实行高税的经济发达国家,交通方便,并便于形成脱离高税管辖的庇护地。(3)避税港提供的税收优惠形式、优惠内容及程度远远超过其他地区。避税港主要是从税务工作角度上对这类地区的命名。目前,国际上共有350多个避税港,遍及75个国家和地区。其中国际上著名的避税港有拉丁美洲的巴哈马联邦、我国的香港等。当今世界上大体有3种类型的避税地:一种是没有所得税和一般财产税的国家和地区。这一类型的避税地常被称为“纯国际避税地”。另一种是完全放弃居民(公民)管辖权只行使地域管辖权的国家和地区。再一种是在按照各国惯例制定税法的同时,提供某些特殊优惠的国家和地区。

避税港的产生,有历史原因、制度原因和经济原因。如从经济上看,一些国家和地区经济落后,出于振兴本国经济需要,在税收上制订较多的优惠措施,吸引国外资金和技术的流入。一些发达国家则出于缓解国内投资不足的需要,制订某些税收优惠措施,吸引本国资本回流或外国资本流入。跨国公司可以通过多种方式利用避税地进行避税,例如,选择与总公司所在国签订有可利用的税收协定的国际避税地,建立最适合于避税的常设机构,就是常用的手法。再如通过收入与费用的分配向避税地常设机构转移应税所得等。

6、利用转让定价(Multinational Transfer Price)进行避税。转让定价又称转让价格,是指关联企业各方之间在交易往来中人为确定的,而不是独立各方在公平市场中按正常交易原则确定的价格,在这里是指跨国公司管理当局从其总体经营战略目标出发, 为谋求公司利润的最大化, 在母公司与子公司、子公司与子公司之间购销产品和提供劳务时所确定的内部价格,是外资企业中最常见、最大量、最隐蔽的避税方法。它的实质是通过不合理地分摊成本和费用进行国际避

税, 从而达到税后总利润的最大化。转让定价的方式主要有:

(1)通过“高进低出”转移利润。有些外资企业的中方合作者不了解国际市场行情,而且缺乏独立的国际购销渠道,往往由外商掌控购销权。外商在其境外关联公司的业务经营和结算中多采用内部定价,从集团的整体利益出发,压低产品的出口价格,抬高进口原材料、机器设备的价格,把企业的利润转移到境外关联公司,使我国应得的财政收入外流,也使中方利益受损。

(2)利用境外贷款业务转移利润。一些涉外企业的资金支持来源于其境外母公司,通过母公司或境外其他关联企业对境内公司提供高利息的贷款,这就增加境内公司的经营成本,从而使其利润从境内转移到境外母公司或其他关联企业,造成税收流失,并损害中方利益。还有些外商故意把企业的资本额定得低些,或者对其应投入的权益资本投入不到位,而以较高的贷款利率向企业提供运营资金,加大企业税前列支费用,达到避税的目的。

(3)在进料加工和来料加工业务中压低加工费。在实践中,这些情况多见于外商独资企业。因为外销产品的定价大多是以原材料进口价格为基础加上加工费,而加工费率低,极易造成企业亏损,转移利润。

(4)通过虚列、高报境外劳务费,或以专有技术使用费、服务费、专利权使用费等名义,在税前列支大量费用,增加企业的经营成本,向境外转移利润。

(5)商品购销。外商利用中方对国际市场和不熟悉的弱点或对企业控制能力的有限,往往要把原料购进或产品销售的权力掌握在自己手中,从而为外商在商品购销过程中采用“高进低出”转让定价策略境外转移创造条件,同时也使转让定价成为外商手中规避我国税收的一种最有效、最便利的手段。而且我国大多数外资企业属于“两头在外”的生产加工型企业,原材料或中间产品由国外进口,产品销住国际市场。这种生产组织形式为外商的转让定价操作提供了更多的机会。

(6)提供劳务。在提供劳务时有两种途径转移利润:一是外资企业向境外母公司提供无偿或低价劳务,劳务成本由外资企业担负;二是境外母公司向有关联关系的外资企业提供劳务则人为抬高劳务费价格,使外资企业以支付劳务费的形式向母公司转移利润。

(7)融通资金。境外关联企业向我国外资企业提供信贷资金不按照国际金融市场的正常利率计算,而是采用高利率,从而人为地加大了外资企业的利息成本,以从向境外关联企业转移利润。

(8)转让设备。这方面有两种情况,一种是外商以设备作为股本投资,在设备作价时,将预期利润计入设备成本价格,提高设备的价格。另一种是设备的发票往往由外方经营者的国外公司开具,而不是由设备的制造厂或供应商开具,从而使外商随意高报设备价格。而外商抬高设备价格,一方面可使企业多提折旧,冲减利润,少纳所得税;另一方面还可使外方以较少的实际投入占有合资企业较大的股权比重和较多的后利润。在境外关联企业向外资企业出租设备的情况下,外资企业往往以提高租金的形式向境外关联企业转移利润。

(9)关联企业之间或者有关系的经济组织间的资金拆借。即关联企业和经济组织之间,因为存在一定的利益关系(如直接或间接为第三者所拥有或控制股份达到25%以上企业)而进行相互融资,这种融资通常表现为:企业间众多的业务往来中在结算是临时占用对方的资金以及关联企业间为银行贷款相互提供担保与反担保等业务。因为存在关联关系,双方必然要从各自利益角度出发分摊投资而带来的利润,使税负尽可能变小从而达到避税的目的。

7、利用税收征管漏洞避税。我国的反避税工作起步较晚,税法政策中关于反避税方面的规定不够系统和具体,可操作性较差, 为涉外企业进行国际避税提供了条件。如税法中规定, “企业与关联企业之间提供劳务, 不按独立企业之间业务往来收取和支付劳务费用的, 当地税务机关可以参照类似劳务活动的正常收费标准进行调整”,然而, 税法并没有正常的收费标准予以明确,增加了税务部门实际操作的难度。而且, 我国不采用“引力原则”, 即外国企业在我国有常设机构, 但从我国取得的收入与上述机构无关, 则不计入常设机构应税所得, 因此, 许多外国企业就利用在我国设立办事处但却不通过办事处而直接在我国采购物资或销售商品等方式避税。再如, 我国关于防止资本弱化的资本金管理制度, 税法中并没有予以明确, 这就可能会产生避税漏洞; 另外, 我国同许多国家签订的税收协定中对于劳务、特许权使用费等的规定存在较多漏洞, 已不能适应经济发展的需要。

8、利用电子商务避税。电子商务( Electronic Commercial Affairs) 主要是指交易双方在国际互联网进行商品和劳务的交易。电子商务活动具有交易方式及来源隐蔽化、地址虚拟化, 交易数据电子化等特征。这就使得交易过程高效便捷的同时,也对传统的居民、常设机构、属地管辖权等概念无法进行有效约束, 无法准确区分销售货物、提供劳务或是转让特许权等行为。因而电子商务的迅速发展既推动经济的发展, 同时也给各国提出国际反避税的新课题,尤其对我国电子商务发展水平较低的现状提出了更为严峻的挑战。

二、防范国际避税的措施

各地近年来对偷税的处理都偏轻。因此,纳税人就心存侥幸,致使纳税人偷税行为频频发生。在国外,纳税人的偷税行为之所以比较少,是因为这种违法行为一经查出,不但有损于纳税人的声誉,而且所受的处罚对纳税人的损失远远超过偷税所获得的好处,从而维持了资本主义社会的所谓纳税道德。鉴于上述情况,我们认为,首先,对偷税的罚款倍数除了有最高规定以外,不能有太大弹性,以缩小法律执行中的弹性区间。其次,在执行惩处条款时一定要从严。特别是我们现在对外资企业实行多种税收优惠,偷税如果不重惩就很难杜绝。

(一)从纳税人方面看, 防止税收流失可采取的对策。

1.采取有力措施遏制地下经济活动的蔓延,加强税源监控。首先,区别对待,分而治之。对一些破坏性较大,本身具有危害性的地下经济活动,如走私、制假、盗版等,应采取措施予以严厉打击。对一些破坏性较小,本身没有什么社会危害性的地下经济活动,则应通过加强管理、适当减轻其税费负担和提高政府职能部门的服务意识等措施,使之由地下转为地上公开经营。其次,建立遏制地下经济活动蔓延的制度,加强税源监控。全面实行储蓄存款和金融资产实名制,在各种支付中广泛使用支票、信用卡,扩大源泉预扣税制度适用范围,推行在全国范围内使用唯一税务代码注册登记制度,以加强对纳税人的监控,不断压缩地下经济的活动范围和税收流失的存在空间。

2.降低税收稽查成本。稽查成本越高,纳税人违规的概率越大。因此降低稽查成本是防止税收流失的有效约束措施之一。为此可从以下几方面考虑: (1)实行电子稽查。充分利用电子网络, 开发电子稽查系统以提高稽查技术和效率,降低稽查成本。 (2)建立二级稽查。由税务人员直接实行稽查的制度成本过高, 可考虑建立二级稽查, 即一级稽查可考虑交给社会中介机构(如注册税务师事务所) 进行一般的年度稽查, 税务机关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抽查, 发现问题追究中介机构

的责任。税务机关只需对大案要案进行直接稽查,以降低稽查成本。(3)进一步完善选案、稽查、审理、执行四环节运行机制, 将重点放在对检查环节的监督制约, 控制征管流程最后一道防线税收流失的发生。

3.强化惩罚措施, 加大违规行为惩罚力度。在纳税人选择违规时,一个重要的考虑是其所面临的风险,亦即企业违规行为发生后将面临的被检查罚款的可能性和轻重。企业违规的博弈模型告诉我们,检查和惩罚都是防止和减少违规行为的有效措施,但由于高检查率相应地会增加检查成本, 且检查的概率与惩罚轻重成反比, 所以高罚款比率比高检查率更加有效。我国的企业之所以对违规风险持无所谓态度,每年的税收大检查之所以收效不佳,其主要原因之一在于重检查而不重处罚,不能触动违规企业的切身利益。所以在检查和惩罚的选择上,今后应更加重视对违规行为的惩罚力度。同时, 因为税收犯罪是一种特殊的经济犯罪, 其犯罪手段有很强的专业性和技术性,可以考虑设立专门的税务警察和税务法庭, 以提高对违规行为的查获率, 保障审理涉税案件的顺畅进行,从而形成强大的威慑力量, 让违规者望而生畏,以有效地遏制违规行为。

4.税务机关对纳税人实行分类管理。充分利用声誉效应, 根据纳税人过去的依法纳税记录, 将纳税人分成若干类。对于有不良记录、声誉差的纳税人给予惩罚性的管理待遇, 如重点稽查、曝光等; 对于诚信的纳税人给予表彰,如减少稽查次数、授予荣誉等, 让纳税人重视自身的声誉, 这样有助于纳税人激励机制的建立。

(二)从征税人方面看, 防止征税人违规或低效能可采取的对策。

1.加强征税人的基础性工作,推行税收管理员制度。通过税收征管的精细化和规范化,全面加强税收征管基础建设,提高税收征管水平,解决长期以来一直疏于管理、淡化责任的问题。

2.强化约束机制,加大监督和处罚力度。要从逃税产生的根本原因出发,加大纳税人的逃税成本。逃税成本的增加,主要是增加逃税被发现的概率和加大逃税被发现后的惩罚力度。对于前者,主要是从税收征管方式入手,运用科学的方法选择好税收稽查的广度与频率,努力提高稽查效率;对于后者,主要是从政府政策和法律法规的制定出发,对逃税者予以严惩。征税人违规的博弈模型告诉我们,严惩比检查更有效。税务机关要提高执法透明度,制约执法权,建立科学、完善的相互独立、相互制约、相互监督的质量考核指标体系, 形成强有力的征管约束机制, 以增强违规风险来规范征税人的社会行为, 从源头上杜绝税务人员“寻租”行为的发生。

3.采取激励措施,引入竞争机制。征税人违规的主要原因是为了获取违规收益。如果国家在加强监督的同时给依法征税的征税人以高额报酬或者相应的激励,那么征税人就没有必要冒违规之风险;如果在税收征管人员岗位上引入竞争机制,优胜劣汰, 则会加大征税人的违规风险和机会成本,从而有利于征税人自律和增强工作的努力程度,降低企业行贿成功的概率。

4.加强税收能力评估体系的研究和建设,弱化棘轮效应。要加快建立税收能力评估体系,将征税努力和征税收入联系起来, 真实反映和评价下级税务机关的征税努力情况。棘轮效应或称“鞭打快牛”现象在我国的税收管理中相当普遍。在棘轮效应中征税人(下级机关或个人) 工作越努力业绩越好, 委托人对其业绩评价指标就越高。在这种情况下,大部分下级税务机关在实际征收中都不愿意“超收”(即超过上级下达的税收收入计划数) , 因而不能做到应收尽收。因为本期超

收, 下期的基数会更大,将来的税收任务会更重。上级机关会认为收入增长是由于地方存在相当的税源, 并非全是征税努力提高的结果。

5.提高税务人员的整体素质。一方面要在执法人员选拔上严格把关。执法人员及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应以大学毕业生为主要来源, 消除执法部门的“近亲繁殖”现象。另一方面要加强对执法人员的思想政治教育, 端正执法态度。要加强对税务人员的政治教育及财会、税收、法律、微机等业务培训,努力培养一支政治过硬、业务熟练、作风优良、法纪严明的税收征管队伍, 为阻止税收流失提供人员保证。

(三)建立健全税务代理机制。

在信息完全不对称的条件下,建立博弈模型,可得出征纳博弈均衡解(发现、不偷税),这个理想的税收流失最小的状态是可能达到的。但是征纳双方在多次博弈条件下,纳税人会对征税人的“发现”能力做出评价,当他认为征税人的“发现”能力低于1/ ( n+ 1) 时,理性的纳税人就会选择“偷税”。在无税务代理的条件下,征纳双方的密切接触会使纳税人对征税人的“发现”能力了如指掌,因此,在下一轮征纳博弈中纳税人就可能做出有利于自己的安排,如做出让征税人“不能发现”的假账等。其实税务代理除了在国内减少所谓“人情税”外,更主要的作用是:它作为一个中介组织横插在博弈双方之间,使博弈双方信息更加不对称,减少纳税人对征税人“发现”能力的主观估计,从而减少其选择“偷税”的可能性。最后, 激励征税人和限制征税人的“自由裁量权”。

(四)建立梯度纳税监控体系,形成完善的外部约束机制。根据现代管理理论,控制是贯穿于整个管理活动始末的过程。所谓梯度纳税监控体系是指在税收管理过程中,形成基础性监控——税源监控,检测性监控——纳税评估,打击性监控——税务稽查三个层次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监控对象逐渐缩小,而监控力度逐步加大的一个梯度型的监控体系。税源监控,就是管理系列将对纳税人经常性的监控寓于纳税服务之中。通过这方面的工作,不但能掌握组织收入的主动权,而且可以将纳税人无知性、懒惰性的税收不遵从行为抑制在萌芽状态。纳税评估,则是介于税源监控和稽查之间的纳税监控。它是税务机关利用自己日常掌握的纳税信息,以人机结合的方法,对纳税人进行大面积监控的方法。税务稽查则属于打击性的监控,其特点是监控的力度最大。但考虑到要尽可能减少对纳税人的干扰和税务机关的成本,对纳税人的稽查不能过多。通过梯度纳税监控体系的建立,对税收管理的全过程实施监控,对纳税人违法行为及时发现、纠正并制裁,从而形成促进纳税人依法纳税的外部约束力。

(五)加强部门之间的合作, 解决税收信息不对称问题,提高信息透明度税收博弈是非对称信息博弈,税务机关对纳税人应税行为的了解和掌握往往是不全面的, 而且通常情况下某些纳税人会极力隐藏其信息或行动。而博弈中各参与人对对手的信息掌握的越全面、越完整, 博弈中的获胜率就越高。因此, 要建立有效的税收相关信息获取机制, 全面推进税务机关与银行、工商、海关等部门的信息共享制度, 最大限度地了解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情况,减少信息不对称。首先,要推行税务代码制度,实行金融资产实名制。这个制度不仅要在现实的纳税人中推行,而且也要在潜在的纳税人中推行,税务代码将伴随着每个人的一生,对税源监控起重要作用。其次,推广电子网络系统。一方面全面推行中国税收征管信息系统,实现纳税信息的集中管理。推广使用税控装置,并加强检查和监督,凡要求使用而不使用的,要进行严厉的处罚。另一方面在国家统一、规范的前提

下,应尽快完善全国系统的网络管理,加快完善“金关”、“金税”、“金盾”工程建设,积极推进税务、工商、银行、海关、公安等部门之间的联网,实现管理信息网络化,切实提高税收信息的社会化程度。再次,限制现金交易量,建立现代信用制度。这是有效抑制地下经济、治理税收流失的重要措施。

(六)多管齐下,营造诚实信用、依法纳税的良好社会环境氛围。一是加强对税法知识的宣传教育,形成依法治税、协税护税的良好环境。二是国家财政支出要尽量公开公平,使纳税人了解自己缴纳的税款用途,以增加其成就感和奉献感。三是利用新闻舆论工具激浊扬清,抨击各种税收流失行为及其危害,褒扬纳税模范和先进个人。使依法纳税成为企业和个人信誉高低的重要标志, 并与劳动就业、取得贷款、受社会尊敬等建立起内在的联系。从而提高企业和公民的税收法制观念, 减少税收流失的发生。

三、借鉴国际经验建立健全高效严密的涉外税收管理体系。

经济全球化浪潮,要求加强国际税务管理。经济全球化是指一国经济发展超越国界,进而达到相互融合的过程,具体表现为商品和要素的跨国界流动,即商品贸易、非商品贸易、资本往来、劳动力流动和技术转移等。从跨国公司的发展来看,全球35万家跨国公司及其子公司和附属企业形成了一个庞大的生产和销售体系,控制全球总产值的40% ,国际贸易的50~60% ,国际投资的90%。随着外商投资企业的迅猛发展, 外商进行国际避逃税的现象也日益严重。要抑止外商的国际避逃税行为, 改变涉外税收大量流失的状况, 根本出路在于建立高效严密的涉外税收管理体系。

(一)增强税务部门的反避税权力。目前世界上大多数国家承认避税与偷税的差别,因此,他们就有可能对避税问题进行专门的研究,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并在各自国家的税法中得到反映。由于长期以来我国对避税缺乏专门的研究,所以在税法中没有专门的反避税条款。面对跨国纳税人普遍避税的情况,税务部门显得被动无力。因此要结合我们的实际情况,完善反避税法规,在涉外税法中制订反避税条款,并赋予税务部门反避税权力。其主要条款应包括:

1.明确关联企业及避税的定义。避税是世界各国普遍存在的一个问题。过去我们对它缺乏专门研究,当外商投资企业出现避税问题之时,往往是束手无策,甚至有人把避税和偷漏税混为一谈。因此,必须加强对避税理论和实践的研究,从理论和实践上对关联企业及避税的定义等有关问题做出科学的说明,明确避税可能发生的范围和采取的方式,在反避税法规中制订防范措施,更好地指导开展反避税工作。

2.建立价格转让制度。目前,世界上许多国家对于转让定价避税已经采取的一项重要措施是规定正常交易原则。它要求国际相关联企业之间的内部交易,应该按照公开市场中,在相同或类似条件下,从事相同或类似交易的无关联企业之间所支付的价格来计算。正常交易原则是正确反映双方的正常价格和收入,合理划分国家之间税收利益的重要标准。第一,针对外商利用转让定价手段向境外转移利润,采取对策,逐步建立适合我国国情的价格转让制度,规定出具体的调整方法。第二,为防止关联企业间利用不正常贷款利率进行避税,国家税务局应当定期公布我国的正常贷款利率标准,并根据国内外金融市场的变化,分别就不同的贷款种类、期限规定出不同的幅度。第三,对于支付给境外的劳务费,应有提供费用的凭证和经注册会计师审定的证明。第四,对于外商压低加工费向境外转移利润的避税手法,比照市场上同类产品的加工费计算征收企业的应交税款。

3.明确纳税人具有举证义务。一般说来,正常交易价格的确定并不简单,而一般国家的税收管辖权是按照属人兼属地原则确定的,税境往往大于国境,税务机关不容易到国外实地调查交易情况,这就给税务当局的举证带来了困难。为此,很多国家通过税收立法,将举证的法律责任转嫁到纳税人或受益人身上,也就是说纳税人负有向税务当局提供所有被认为是与实施各种税法有关的情报资料的义务。如德国、美国的税法中都规定了纳税人必须提供有关的全部国外事实的特别情报资料,详细阐明了纳税人提供证据的责任及提供资料的范围。我们应当吸取这一经验,在涉外企业所得税法中专门规定纳税人的举证责任,强制规定纳税人提供更多的真实情况,加强反避税工作的刚性。

4.明确处罚条款。在制定反避税专门条款时,除了原有税法中对偷漏税的处罚条款以外,还需要进一步明确对纳税人不按税务机关要求配合工作的处罚条款,对举伪证的要加大追究力度,从而提高纳税人纳税自主性和诚信度,维护税法的权威。

(二)加强协作,密切配合,加强情报交换和信息反馈工作。

1.明确有关部门必须配合。反避税问题并不只是税务机关的事,而应多方努力协作,密切配合,加以综合治理。所以在制定反避税条款中应明确审计、银行、工商、公安等部门应同税务部门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反避税工作,维护国家权益。

2.加强情报交流。从世界各国反避税的经验来看,他们都把交流国际间反避税方面的情报,集中分析国际市场行情包括价格信息作为反避税工作的一个重要环节来抓。因此,应充分发挥我国各驻外机构在反避税中的作用,及时搜集所在国有关情报资料和价格信息,并提供给税务部门。

(三)精细化管理,建立健全高效严密的涉外税收管理体系。对于我国涉外税收流失的治理,除了采取以上普遍意义上的宏观对策和具体防治税收流失对策包括反避税对策,还要根据我国涉外税收面临的情况和问题,大力强化涉外税收管理工作,实施精细化管理,建立健全高效严密的涉外税收管理体系,确保我国税收权益的完整。

1.夯实征管基础工作,精细化管理,是做好涉外税收工作的基础。要进一步规范涉外税收征管制度和税收管理员制度,做好精细化管理,提高专业化水平。一是继续规范和严格税务部门征收管理程序。二是建立纳税人的分类管理制度,根据纳税人的纳税意识,以往的申报纳税记录,对纳税人实行系统分类,借鉴日本“蓝色申报表制度”,不同纳税意识的纳税人使用不同颜色的申报表。三是建立和完善涉外税务稽查制度,规范稽查行为。四是加强信息化建设,全面提高计算机硬件配置和软件开发水平,扩大信息化覆盖面,实现税务系统内部上下纵向联网,实现与工商、海关、公安、银行等部门的横向联网,形成全国性的广域网络,做到基础资料共用,专门信息共享,提高涉外税收征管工作效率和质量。

2.建立健全反国际避逃税的税务管理制度。要深化反避税工作,借鉴国际经验,针对跨国公司经营管理中的各种逃避税行为,及时提出有效对策,避免跨国纳税人逃避税收,造成我国税收流失。

3.建立健全严密的涉外税收监管机制。要从整体上对跨国纳税人进行动态跟踪控管,并重点核查。通过与银行、公安、工商等部门联合,做好跨国纳税人出入境管理、资金出入境流动的有效监管,通过税务机关基层管理部门和有关渠道收集、完备跨国纳税人的资料信息,逐步建立跨国纳税人动态监控网络,实施认定登

记、审核评税、约谈询问、税务审计、核定征收、情报交换、离境清税的多环节、全方位的控制管理;同时,建立自动情报交换网络,严格按照税收情报交换规程和保密制度,规范操作程序,提高情报交换及核查的质量和效率,以及时发现问题,施行重点检查,从而建立健全一套严密的涉外税收监管机制。

4.健全涉外税收专门管理机构,建立一支现代化的涉外税务队伍。在经济全球化条件下, 随着涉外税收大量复杂的基础工作要开展,要根据国际、国内新形势,按照征管改革的要求,结合机构改革,不断加强专门机构建设,建立与国际接轨的新型涉外税收管理机构。同时,通过公开考录、竞争上岗等形式,选拔熟悉涉外法律、财税、国际贸易、外语、信息化技术等知识的复合型高级人才充实涉外税收队伍, 培养一批能熟练掌握税收法规、经验丰富的高素质税务专业人才,大大提升税务机关的征管水平,保证我国涉外税收管理能适应时代的发展。

对国际避税与反避税问题的浅析——以跨国公司为例

对国际避税与反避税问题的浅析——以跨国公司为例 摘要 应对跨国公司的国际避税行为,已经成为世界各国政府高度关注的问题。中国是世界外资流入超级大国。但是,外资企业一方面是经营生产欣欣向荣,另一方面却是财务数据长期亏损。随着国际经济交往的日益频繁与跨国公司的大量发展,在国际税收关系中,避税与反避税的斗争日趋尖锐。本文跨国公司在我国的避税现状及避税方法进行分析,并阐述了反避税对策。提出在我国如何进行反避税,并且对改进我国税法提出了一些建议。 关键词:跨国公司;避税;反避税;存在的问题;措施

目录 一.引文 (1) 二. 跨国公司在我国的避税现状 (1) (一). 我国的税收政策 (1) (二). 跨国公司“长亏不倒” (1) 三. 跨国公司进行避税的基本手段 (2) (一).转让定价避税的特征 (2) (二). 常见的转让定价避税手段 (2) 1. 利用商品交易不合理价格避税 (2) 2. 利用关联企业资产买卖和转让避税 (2) 3. 利用关联企业资产买卖和转让避税 (2) 四. 外企成功避税的原因 (3) 五.我国反避税的发展进程和存在的问题 (3) (一). 我国反避税的发展进程 (3) (二). 我国反避税中存在的问题 (3) 六.对跨国公司在华避税的防范措施 (4) (一). 填补现行税收制度的漏洞 (4) (二). 推进反避税立法及实施工作 (4) (三). 逐步完善预约定价的税制 (4) (四). 建立强大的反避税队伍 (5) (五). 对在华跨国公司采取抽查加罚款制度 (5) 参考文献: (6)

一.引文 避税是指纳税人利用税法上的漏洞或税法允许的办法,作适当的财务安排或税收策划,在不违反税法规定的前提下,达到减轻或解除税负的目的。其后果是造成国家收入的直接损失。国际避税是指跨国纳税人利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际的税法和国际税收协定的差别、漏洞、特例和缺陷,规避或减轻其总纳税义务的行为。 反避税是指国家采取积极的措施,对国际避税加以防范和制止。主要内容从广义上包括财务管理、纳税检查、审计以及发票管理,从狭义上理解就是通过加强税收调查,堵塞税法漏洞。 二.跨国公司在我国的避税现状 目前,全球共有6万多家跨国公司。这些跨国公司在全世界拥有80多万家海外分公司,它们掌管着全球1/3的生产、2/3的国际贸易。跨国公司已经成为世界经济的主角。跨国公司为自身利益最大化。普遍存在利用有关国家税制差异、漏洞等进行纳税筹划和规避纳税义务。 (一). 我国的税收政策 我国给予外商投资企业以优惠所得税税率、“二免三减”等税收优惠政策,根据有关测算我国外商投资企业的实际税负只有ll%,这一税负水平与世界上一些主要发达国家和地区相比并不算高。 (二). 跨国公司“长亏不倒” 在华跨国公司普遍存在了“长亏不倒”现象本身也说明跨国公司是“虚亏实盈”存在避税行为。据国家税务局不完全统计,在中国经营的跨国公司持续多年亏损面在60%以上。这些亏损企业中只有三分之一是客观原因引起的。另外的绝大部分亏损企业属于非正常亏损。地方税务机关对其中一部分跨国公司的税收审计也发现,这些亏损的跨国公司中的大部分在通过各种手段进行避税。估计每年给中国造成税收流失达1 000亿元左右。

我国跨国公司避税主要方法研究

我国跨国公司避税主要方法研究 摘要:近年来,跨国公司纷纷来我国投资,促进了我国经济的发展,但同时也带来了国际避税与反避税问题。面对跨国公司在我国避税这一问题,探讨和完善我国的国际反避税税制,加强国际反避税工作,是当前我国经济工作中受关注的话题之一。本文就这一主题展开了研究,在研究过程中参考了一些文献资料,并结合笔者多年来的实践总结和观察体验,提出了一些观点和思路。 关键词:跨国公司、关联企业、国际避税、国际反避税 一、跨国公司及避税条件 研究跨国公司的避税问题,首先要从跨国公司本身说起。跨国公司具有规模大、跨地区、跨国界的特点,对世界经济的发展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如西门子、阿尔卡特、通用汽车、菲利普等,他们的年销售规模可达百亿甚至千亿美元,不亚于一些中小国家的年度GDP。然而,在我们看到跨国公司规模和地位的同时,更应看到他的另一面,国际避税问题。跨国公司在世界各国的避税,已经是一个非常普遍的现象。任何事物有果必有因,跨国公司避税也不例外。纳税人在面对国际市场的激烈竞争,在利益机制的驱使下,不仅会加强生产经营管理、降低生产耗费、使总收入增加。同时也会千方百计避税,精心研究有关国家的税收法规制度,利用各国税收制度和法律上的种种差异来减轻税负,以谋求利益最大化,这是跨国公司避税产生的主观原因;而各国税收制度存在的差别则给纳税人避税和逃税创造了客观条件。 二、跨国公司避税行为分析 跨国公司是一种性质特殊的经济实体。就跨国公司避税行为而言,传统观点一直认为避税行为的产生于法律的漏洞,且这种因为立法上的漏洞所导致的不利后果不可归责于法律相对人。何谓税法上的漏洞?台湾学者黄茂荣对法律漏洞做出分析:法律A对之无完全规范之情形,或B对之所作的规范相互矛盾,或C

经济全球化下防范国际避税的措施

经济全球化下防范国际避税的措施 谢健 摘要:伴随着现代科技的的突飞猛进,国际分工的不断扩大和深化,经济全球化已成为不可逆转之势。虽然经济全球化给世界各个国家带来了巨大的发展和机遇,但同时也使国际避税问题变得越来越严峻,国际避税、偷税漏税行为越来越严重,造成了世界各国的正常税收利益的损失。本文主要简述了经济全球化下的国际避税的特点、主要方式及防范国际避税的措施。 关键词:经济全球化国际避税特点主要方式防范措施 经济全球化已成为当今这个时代最突出的特征之一。可以看出,世界经济全球化以科技的进步和生产力发展为前提的,以生产要素全球流动为表现形式,各国在生产、分配、消费各环节趋于一体化。贸易自由化不断深化,资本自由化进一步推进,国际间人员频繁跨境流动,国家之间的经济来往不断加强,经济联系也越来越紧密。随着经济全球化趋势的不断加强,跨国公司迅猛发展,加之许多国家的税率和实际税负呈现上升趋势,国际税收领域内的避税和逃税现象也越来越严重。和逃税不同,国际避税行为虽不违法,但它引起了国际上资本的不正常流动,侵害了有关国家的税收利益,并且对纳税人心理态产生了不良影响。在这种情况下,就需要我们积极采取相关措施防范国际避税,解决国际避税问题。 一、经济全球化下的国际避税的特点 国际避税是指跨国纳税人利用各国税法规定的差异及各国税法中的漏洞、缺陷或不足,通过对经营、投资、财务等活动的精心安排,已达到减轻税负的行为。随着经济的全球化的不断加强,国际避税已经成为跨国纳税人采取的一种普遍手段,虽说不违法,但它却损害了各国的对外税收利益。从各国的避税活动来看,国际避税具有以下显著的特点。 1.普遍性。当今世界,由于各国政治经济发展不平衡,为了吸引更多国外资金和先进技术来发展本国经济,许多国家特别是发展中国家,制定了各种税收优惠政策来吸引国外投资者。随着经济全球化不断加强,生产诸要素在各国之间的流动变得非常容易,伴随着国际互联网络在全球范围的迅速拓展,这使越来越多的企业具有了跨国经营的性质,跨国公司的数量猛增;市场竞争

浅析我国国际避税与反避税

浅析我国国际避税与反避税 课程名称《国际经济法导论》校区仙林校区序号 专业班级经济081 姓名奚婷学号 2020108122 随着国际经济交往的日益发展,国际避税问题在国际税收中变得日益普遍和复杂。我国加入WTO后,在参与经济全球化的进程中,国际避税无疑对我国经济发展和国家税收权益产生更为重要而直接的影响。因此,加强国际反避税工作,有效防止国际避税十分重要。 一、国际避税在我国的主要表现 1、利用税收优惠避税 为吸引外商投资,国家对外资企业给予了一定税收优惠。少数纳税人想方设法戴上“三资企业”的帽子,利用外资企业的牌子减少纳税义务从而实现避税。税法规定,对外资企业的征收,减免都是从获利年度起算,因此,许多外商投资企业钻政策规定的空子,人为地调整利润,造成亏损,推迟获利年度,从而达到避税的目的。有些外商在税收优惠期满后,通过换厂名,搬迁,更换外商老板等手段,改为新企业,再次享受新办企业的税收优惠,如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的优惠等。 2、运用转让定价避税。 我国企业缴纳的许多税种尤其是企业所得税,名义税率在国际上较高,这就导致一些企业采取转让定价的手段调整其在不同国家间的利润,进行国际避税。我国企业采用转让定价的手段主要有:高价进原材料、低价作销售收入,转移企业利润,逃避税收;抬高进口设备价格,从中牟利;通过无形资产的转让或使用,采用不合常规的价格转移利润,进行避税。 3、利用税收征管漏沿避税。 有些本在我国从事各种经营活动的外国企业代表处为逃避我国税收,在办理登记时注明其业务范围仅限于为母公司搜集信息或从事其他准备性或辅助性的活动,从而避免被税务机关认定为常设机构,逃避我国税收;一些外国承包商就将实际是包工包料的工程,假借第三者名义分订包工和包料两个合同,以减少营业税;一些境外咨询机构将在境内从事咨询业务所取得的收入均化作境外所得,从而逃避营业税;一些外国公司将应纳营业税的特许权使用费收入转化为股息的形式等,从而逃避我国的营业税。 4、利用国际避税地避税。 如国外一些飞机租赁公司或航空公司向我国境内航空公司出租飞机时,往往不直接通过本国母公司进行,而是在避税港如开曼群岛设立一个基地公司,以该基地公司的名义与我国境内航空公司签订融资租赁合同,境内公司将租赁款项全部付到避税地基地公司账号下,从而达到逃避母公司所在国所得税的目的。 5、滥用税收协定避税。 一些本来不具备税收缔约国居民身份条件的跨国纳税人(这里指税收协定缔约国之外的第三方),在税收协定缔约国一方设立“导管公司”(无实际经营活动的空壳公司),通过该公司与协定缔约国另一方的企业发生经济上的联系,从而变相以协定缔约国居民纳税人的面目出现,以谋取协定待遇,获得本来得不到的税收优惠,实现避税的目的。 6、利用资本弱化避税。 利用资本弱化避税是跨国公司通过调整外国子公司股权与债权的比例,把股权转变为债权,把投资转换为贷款,把股息变为利息,使子公司股本中债务资本的比例非正常地高于权益资本的比例,结果增加子公司的财务费支出,减少应纳税所得额,逃避企业所得税。 7、个人所得税的避税。 现阶段我国外籍人员个人所得税税收政策尚不完善,征收管理也未能完全到位,而且各地执行国家税收政策规定标准不统一,从而给纳税人避税提供了可乘之机。一些外籍人员将本属于工资薪金的收入混淆为探亲费、语言训练费、境内外出差补贴等,利用税收优惠政策进行避税;一些企业为使其员工逃避我国个人所得税,在会计处理上把一些本属于支付给雇员个人的报酬等费用作为企业的经营费用,或者将工资收入转化为向境外支付的费用或股息,达到在我国境内少缴个人所得税的目的。

(完整word版)国际反避税措施及对策

国际反避税措施及对策 (一)防止通过纳税主体国际转移进行国际避税的一般措施 1.对自然人利用移居国外的形式规避税收 有的国家规定,必须属于“真正的”和“全部的”移居才予以承认,方可脱离与本国的税收征纳关系,而对“部分的”和“虚假的”移居则不予承认。如德国规定,纳税自然人虽已失去本国居民身份,但仍有经济联系的,应连续对其征收有关的所得税,视其为特殊的“非居民”。 2对法人利用变更居民或公民身份的形式规避税收负担 有的国家对法人的国际转移给予有条件的允许。荷兰曾规定,准许本国企业在战时或其他类似祸害发生时迁移到荷属领地,而不作避税处理,但对于其他理由的迁移,一般认为是以避税为目的,而不予承认,仍连续负有纳税义务。 (二)转让定价调整 关联企业之间在销售货物或财产时,利用转让定价来避税是一种普遍运用的方法,而如何定价也成为各方关注的焦点,相关部门也会从这一方面下手,确定企业是否通过转让定价来避税。其中的关键环节就是,确定一公平的价格,以此作为衡量纳税人是否通过转让定价方式,压低或抬高价格,规避税收。 调整转让定价的方法主要有以下四种:1.可比非受控价格法,即比照没有任何人为控制因素的卖给无关联买主的价格来确定;2.再售价格法,如无可比照价格,就以关联企业交易的买方将购进的货物再销售给无关联企业关系的第三方时的销售价格扣除合理的购销差价来确定;3.成本加利法;对于无可比照的价格,而且购进货物经过加工有了一定的附加值,则采用以制造成本加上合理的毛利,按正规的会计核算办法组成价格的方法;4.可比利润法,即把关联企业账面利润与经营活动相类似的非关联企业实际利润相比较,或者将关联企业账面利润与其历史同期利润进行比较,得出合理的利润区间,并据以对价格做出相应调整。 (三)防止利用避税地进行避税的措施 一些国家和地区以其极低的税负,吸引着跨国纳税人去这些地区进行投资经营,这些国家和地区也被称为国际避税地。 针对国际避税地的特殊税收优惠办法,一些国家为维护自身的税收权益,分别在本国的税法中相应做出规定,以防止国际避税发生。其中美国的防范措施规定最复杂,也最典型。美国《国内收入法典》规定,只要在国外某一公司的“综合选举权”股份总额中,有50%以上分属于一些美国股东,而这些股东每人所持

国际避税方式和方法

国际避税方式和方法 国际避税方式和方法主要有以下几种: (一)通过纳税人的国际转移进行避税纳税人(包括公司、合伙企业和个人)的国际转移,是指一个国家税收管辖权下的纳税人迁移出该国,成为另一个国家税收管辖权下的纳税人,或没有成为任何一个国家税收管辖权下的纳税人,以规避或减轻其总纳税义务的国际避税方式。如纳税人从高税国迁往低税国成为低税国的居民。 (二)纳税人不迁移进行国际避税,一般来说,纳税人要规避其纳税义务,就要设法迁移。但利用有关国家税法和税收协定的漏洞和缺陷,纳税人有时不迁移也可以规避或减轻其纳税义务。如纳税人虚假迁移其住所,即纳税人法律上已迁出了高税国,但实际上并没有在其他任何国家取得住所。如果一个高税国的纳税人有足够证据证明他不是这个国家的居民,而是另一个国家的居民,那么尽管实际上他是这个国家的居民,他的纳税义务还是可以减轻,甚至消除。因为各个国家关于住所或居所的法律规定并不一样,法律解释也不相同,使纳税人利用住所或居所的虚假迁移进行国际避税成为可能。 (三)通过征税对象的国际转移进行避税征税对象的国际转移,是指一个国家税收管辖权下的征税对象转移出该国,成为另一个国家税收管辖权下的征税对象,或没有成为任何一个国家税收管辖权下的征税对象,以规避或减轻纳税人总纳税义务的国际避税方式。这类避税方式花样很多非常复杂,如通过建立免税常设机构转移应税所得。目前,许多国家的双边税收协定都对跨国纳税人常设机构的经营活动规定了大量免税待遇。这些经营活动包括货物仓储、存货管理、货物购买、广告宣传、信息提供或其他准备性、辅助性营业活动等。这样,跨国纳税人就可以把设在没有这类免税待

国际避税与逃税的防范措施研究

国际避税与逃税的防范措施研究 摘要随着时代的发展与进步,国际贸易之间的交流越来越密切,商务往来日益频繁,针对这一情况,各国制定了关于国际税务方面的相关条例,目的在于保障国家及人民的利益,同时也给商务贸易带来一定的保障。然而,对于不法商家来说,为了降低进货渠道的成本,或者是为了扩大销路等各种目的,他们开始尝试国际避税与逃税的操作,而这会严重损害各国人民的利益。 本文采集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更多资料http://www.mm8.pub/ 关键词国际商务国际避税国际逃税 一、引言 作为一个税务控管严格的国家,我国无论对什么方面的税务都应该严加控制,但是由于不法商家对于国际避税与逃税的手段多种多样并且十分高明,有关部门有时候很难及时发现,消费者的利益或者是其他商家的利益也由此受损。国家需要对税务进行严格把关,避免出现国际避税与逃税的问题。而本文就针对国际避税与逃税的各个方面提出相关的改善方案,希望能够为之后我国税务控管做出一定的贡献。 二、国际避税与逃税的防范特点 国际税务清算对于各个国家而言都是一个难题,因为不同国家的税务要求不同,并且会随着不同情况发生一定的变化,而不法商家正是利用了国际税务之间的这种特点来进行国际避税与逃税的操作。而在如何防范国际避税与逃税这个问题上,有关部门和相关合作单位首先要做的就是了解国际避税与逃税违法行为的运作特点,然后针对不同方面采取最好的防范措施。 (1)熟练掌握基本的社会规则。如果不法商家试图进行国际避税与逃税,那么为了能够逃脱法律的制裁,他们一定会对社会中存在的社会规则进行足够的了解,除了法律之外还有一些不同的社会常识。这样一来,他们才能够在逃脱法律的情况之下进行国际避税与逃税。但是,如果相关的执法部门能够同样做到熟练了解各方面的社会规则,分清不同国家的法律具有哪些值得注意的内容,税务条款有哪些等等,这样就能够在检验商家是否缴纳了足够的国际税务条款时提高工作效率,同时能够更好地明确纳税种类是否有遗漏等等。总之,熟练掌握基本的社会规则对于如今的执法部门来说,是防范国际避税与逃税的重要基础。 (2)相关活动需要提供足够的凭证。对于执法部门而言,检验商家是否缴纳了足够的国际税务,最好的方式就是检查其是否有相关活动的凭证。因为无论是何种合法交易,都一定会留下相关的有效凭证,这样一来才能够在发生纠纷的时候对自身有足够的保障,而且也方便了相关部门的检查。所以在防范国际避税与逃税的过程之中,相关执法部门要注重考查不同的商家是否有商业活动凭据,当然这个特点要在保证足够了解各国法律条款的情况之下才能够更好地进行。而对于合作商家来说,如何考查对方有没有缴纳足够的国际税务,最好也能够通过对方的相关凭证是否齐全来检验。 (3)注重保留一切有效证据。事实上,合法正规的商家也需要保证自己的交易和税务往来清单明确,在防范国际避税与逃税的过程之中需要注重保留一切有效证据。因为在国家税务进行检验的时候,很可能会发生信息错误,如果商家在缴纳了足够的国际税务之后依然被告知避税或者逃税,那么此时就能够通过之前所留存的有效证据来证明自己所缴纳税务齐全的事实。所以,为了避免发生较为严重的避税与逃税的情况,在进行商业活动和贸易的时候要注重保留有效证据,避免之后发生误会,同时这也是保障自我利益的一种体现。 三、防范国际避税与逃税的困难 在不同国家的税务之中,税务项目种类繁多,对于人们的工作造成很大的麻烦,而且商家也很容易遗漏一些项目的缴纳。但是无论从什么角度来说,杜绝国际避税与逃税这种违法

跨国公司国际避税与反避税

跨国公司国际避税与反避税 第一章国际避税 一、国际避税的定义 国际避税是指跨国纳税人利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际的税法和国际税收协定的差别、漏洞、特例和缺陷,规避或减轻其总纳税义务的行为。税收是国家对纳税人(纳税主体)和征税对象(纳税客体)进行的课证。因此要规避税收,就要避免成为纳税主体和纳税客体。 二、国际避税的原因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的行为目标是追求企业财务利益最大化。国际避税可以使纳税人规避或减轻其纳税义务,增加其最终实际可支配的财务利益。因此利益驱动是国际避税的主观原因。 客观原因有:1.各国税收制度的差异。主要表现在征收的税种、税率以及计税方法不同。2.各国避免国际双重征税办法的差异。不同的方法会使纳税人税负失衡,像国际上常用的免税法、抵免法以及饶让抵免法等。3.各国征管水平及其他非税因素的差异。由于各国税务当局及其官员的征收管理水平不一,也会导致纳税人的税负不同,产生国际避税。同时,并非所有国家都认为国际避税是需要打击的行为。 三、国际避税的主要形式 跨国公司国际避税的税种主要是营业所得税。另外,电子商务的广泛引用,尤其是服务贸易中,关税也是税收流失一个大块。此外,增值税、消费税等也有流失。 1.转移定价避税 转移定价,是指跨国公司或集团公司内部的交易定价,又称关联企业(联属企业、关联方)之间的交易定价。这个交易价格通常都不是市场价格,而是基于跨国公司整体利益来制定的。利用转移定价跨国公司可以转移利润,一般都是把利润从高税率国家转移到低税率或免税的国家。这是跨国公司在我国避税的最主要的方式。 2.利用避税港 避税港亦称避税地,可以是国家或地区,如港口、岛屿、沿海地区、交通方便的城市等。有的避税港还包括自由港,自由贸易区、自由关税地区等。避税最常见、最一般的手法就是跨国公司在国际避税地虚设经营机构或场所转移收入,转移利润,实现避税。在现实社会经济生活中,有相当一部分国家和地区处于一定的经济目的,采取以无税或低税为基本特征的税收政策,制定特殊的税收优惠

浅析国际避税的主要形式及其防范(一)

浅析国际避税的主要形式及其防范(一) 国际避税是指跨国纳税人利用各国税法规定的差别、漏洞、特例和缺陷,采取各种合法手段,跨越国境或税境以谋求最大限度的减轻其国际总纳税义务的行为。随着经济全球化的迅速发展,国际经济交往活动日益增加,跨国纳税人的国际避税行为已成为各国税务当局面临的棘手问题之一,引起了各国政府和有关国际经济组织的极大关注与重视。 一、国际避税的成因和形式 就国际避税的成因来讲.一方面是跨国纳税人由于利益的驱动,主观上希望利用国际避税这种风险较小的方法实现利润最大化;另一方面,从客观上讲,各国税制的差异为国际避税提供了条件。另外,各国的税收征收管理水平、公司法、移民法、外汇管理条例以及银行保密制度的宽严程度的差异也会引起国际避税。 跨国纳税人在现实经济生活中避税手段千奇百怪,而且手法不断翻新,但归纳起来不外以下几种具体形式。 1.跨国纳税人居所的变迁。一般来说,当位于高税国的纳税人发现低税国的税负轻得多,就会考虑将居所迁往低税国并成为其居民,以躲避税收,国际上把这种纯粹为了避税而迁移居所的现象称为税收流亡。 2巧用常设机构。所谓常设机构是指跨国纳税人在某一国家设立并具有确定地理位置的生产经营场所。许多国家规定对常设机构的营业利润免征税款,这就给跨国纳税人开辟了避税的渠道。只要跨国纳税人有确凿的证据证明其在来源国所从事的活动与常设机构取得的营业利润无关,就可以免交所得来源国的税收。跨国纳税人可以通过常设机构来转移货物、财产和费用,从而达到避税的目的。 3.选择最有利的公司形式。跨国公司为实现税收计划最优化,通常是在初级阶段组建分公司,当经营活动全面开展后再组建子公司。建立分公司的好处,一是总公司与分公司是同一法人实体,分公司的所得要在总公司汇总纳税,因而总公司可利用分公司亏损来抵减其应税利润;二是分公司一般不受所在国对外国资本投人额的限制,创建时手续比较简单,某些财务资料也不必向所在国公布;三是分公司可免交所在国的资本注册税或印花税,并可免交预提所得税。 4一在避税港境内建立基地公司。所谓基地公司是指跨国公司出于与第三国经营目的,在某一基地国中组建的法人或其他责任有限公司。基地公司具有独立的纳税地位,大都位于避税港或避税国,其主要经济利益都在基地国以外,主要使司、控股公司、投资公司四种具体形式。 5.通过转让定价避税。所谓转让定价是指关联企业各方之间进行货物、劳务交易时所用的结算价格,也称为转让价格。国际税收领域所涉及的转让价格专指关联企业之间,在交易时人为确定的价格。基本特征表现为故意抬高或压低价格,将本属于高税国公司的所得转移给低税国或避税港的公司,借以达到减轻税负的目的。 6.采用延期纳税方式避税。延期纳税是指实行居民管辖权的国家对国外子公司利润在没有以股息形式汇给本国母公司前,不对母公司征税,只有当子公司将其利润汇给母公司时才要求母公司承担纳税义务。所以跨国投资者常用延期纳税方式避税。 二、国际避税的防范 1.加快反国际避税立法建设。为了有效地控制国际避税,各国应把重点放在建立和健全税收法规条款上,注意文字的准确使用,设法堵塞漏洞。同时要制定反避税专门条款并规定跨国纳税的税务申报义务、调查举证义务。另外还要限制居民的财政性移居活动。所有这些条款的制定,都是税务当局防止国际避税的有效法律武器。

国际反避税立法发展与困境的思考

[摘要]随着国际避税现象的日益严重,各国政府认识到单纯依靠各国单方 面的国内法措施,难以应对越来越复杂和精巧的各种国际避税安排。在现行国 际税收规则难以被根本改变的情况下,只有加强国际合作,才能有效管制国际 避税行为。各国在采取双边或多边合作,通过签订有关条约和协定进行反避税 的过程中,既面临着困境,同时也为国际反避税立法及其未来发展提供了契机。 [关键词]国际避税;国际反避税;税收主权;国际税收协定 《国际税收词汇》对避税定义为:用合法手段以减少税收负担。该词含有 贬义,通常表示纳税人通过个人或企业活动的巧妙安排,钻税法上的漏洞、反 常和缺陷,谋取税收利益。国际避税与国内避税在性质上是一样的,只是所涉 及到的征税主体、纳税主体、纳税对象等含有国际因素,即关系到两个或两个 以上国家或地区。与国内避税一样,国际避税给国际市场和各国经济发展带来 了颇为不利的影响,而各国又无法从法律上禁止避税行为,也不能像对待逃税 一样给避税者以法律制裁,这是由避税行为的非违法性决定的。现阶段较为现 实的选择是通过相关国家间在税收征管领域的合作及在税收协定中设计反避税 条款等方式实现对其管制。 一、国际反避税的立法基础 (一)国家税收主权 税收主权是国家主权在税收领域内的体现。国家行使征税权依据的是国家 主权,同时,一旦各国通过签订双边性或多边性的国际条约参与国际税收的协 调与合作,意味着在缔结条约后必须受条约的约束,行使税收主权时必须以国 际法为依据。在协调的范围内,国家的税收政策已不再仅由本国政府管理和制定,而必须遵从相关的协调组织的协议、国际条约等国际法的约束。 (二)国际税收协定 国际税收协定是主权国家间缔结的关于税收问题的国际协议,一般指关于 对所得(和财产)避免双重征税的协定。它为有效进行国际反避税确立了基本原则、必要程序和可行措施,在目前国际税收领域缺少一个统一的多边税收协定 的情况下,国际税收协定是协调各国管辖权冲突及防止跨国纳税人逃避税的最 重要的法律基础。其中,有关反避税和税收情报交换的规定是主要体现。 1、反避税。反避税是各国谈签协定的主旨之一,具体表现为:一是真实居民身份是防止“滥用协定”的前提。居民身份认定应当是防止跨国纳税人避税 的重要“防火墙”。新版OECD范本中已多处强调真实“居民”身份的概念。必要时,可与协定国的税务当局合作,认定嫌疑者的真实居民身份。二是“常设 机构”原则是确定外国企业纳税义务的基础。“常设机构”的活动普遍而复杂,且涉及跨国税收业务,OECD经常评议这一条款,并对协定范本注释不断做出修 改和补充,指引税务行政管理者合理界定“常设机构”,正确执行协定。三是“联属企业”利润调整是控管转让定价的重要措施。面对跨国公司遍布全球的“联属企业”网络和交易活动,OECD在1995年形成“跨国企业与税务机关转 让定价指南”,为各国反避税工作提供重要参考和指引。但该指南并不具有法 律约束力,只是“鼓励”各国使其国内做法与该指南相一致。 2、税收情报交换。这是一国作为税收协定缔约国承担的一项国际义务,也

第A107讲_国际反避税、转让定价税务管理、国际税收征管合作

第四节国际反避税 本节要掌握的知识点: 1.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项目 要达到的目的: 了解15项行动计划的核心内容、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项目成果。 2.一般反避税 要达到的目的: 了解适用范围、不适用的情形、调整方法。 3.特别纳税调整 要达到的目的: 掌握对四种避税行为的纳税调整。 【知识点一】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项目 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项目成果: (1)《关于数字经济面临的税收挑战的报告》; (2)《消除混合错配安排的影响》; (3)《制定有效受控外国公司规则》; (4)《对利用利息扣除和其他款项支付实现的税基侵蚀予以限制》; (5)《考虑透明度和实质性因素有效打击有害税收实践》; (6)《防止税收协定优惠的不当授予》; (7)《防止人为规避构成常设机构》; (8)~(10)《确保转让定价结果与价值创造相匹配》; (11)《衡量和监控BEPS》; (12)《强制披露规则》; (13)《转让定价文档与国别报告》; (14)《使争议解决机制更有效》; (15)《开发用于修订双边税收协定的多边工具》。 【知识点二】一般反避税 1.适用范围——企业实施其他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安排而减少其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 2.不适用的情形: (1)与跨境交易或者支付无关的安排; (2)涉嫌逃避缴纳税款、逃避追缴欠税、骗税、抗税以及虚开发票等税收违法行为。 3.调整方法 (1)对安排的全部或者部分交易重新定性。 (2)在税收上否定交易方的存在,或者将该交易方与其他交易方视为同一实体。 (3)对相关所得、扣除、税收优惠、境外税收抵免等重新定性或者在交易各方间重新分配。 (4)其他合理方法。 【提示】企业的安排属于转让定价、成本分摊、受控外国企业、资本弱化等其他特别纳税调整范围的,应当首先适用其他特别纳税调整相关规定。 4.一般反避税调查 (1)主管税务机关实施一般反避税调查时,应当向被调查企业送达《税务检查通知书》。 (2)被调查企业认为其安排不属于《办法》所称避税安排的,应当自收到《税务检查通知书》之日起60日内提供相关资料。 ★【知识点三】特别纳税调整 1.转让定价(结合本章第五节) 转让定价也称划拨定价,即交易各方之间确定的交易价格,它通常是指关联企业之间内部转让交易所确定的价格,这种内部交易价格通常不同于一般市场价格。 2.成本分摊协议

(完整版)国际税收重点整理

第一章 国际税收:在开放的经济条件下因纳税人的经济活动扩大到境外以及国与国之间税收法规存在差异或相互冲突而带来的一些税收问题和税收现象。 国际税收的本质国际税收问题作为开放经济条件下的种种税收现象,其背后隐含着的是国与国之间的税收关系。国家之间的税收关系主要表现在:国与国之间的税收分配关系;国与国之间的税收协调关系(1)合作性协调(2)非合作性协调 涉外税收:一国政府根据本国税法对外国居民的境内所得和本国居民的境外所得课征的税收。国际税收与涉外税收的区别 第二章 税收管辖权是一国政府在征税方面的主权,它表现在一国政府有权决定对哪些人征税、征哪些税以及征多少税等方面 税收管辖权的实施主要有: 1.同时实行地域管辖权和居民管辖权 2.仅实行地域管辖权(阿根廷、乌拉圭、巴拿马、哥斯达黎加、肯尼亚、赞比亚、马来西亚、中国香港等) 3.同时实行地域管辖权、居民管辖权和公民管辖权(美国、利比里亚) 投资所得来源地的判定:股息股息支付公司的居住地(股息支付公司的居住国)支付股息公司的利润实际来源地 特许权使用费 特许权的使用地(美国); 以特许权所有者的居住地(南非); 以特许权使用费支付者的居住地(法国、比利时); 无形资产开发地(阿根廷)

第三章 国际重复征税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在同一纳税期间对同一或不同纳税人的同一课税对象征收相同或类似的税收。 法律性国际重复征税不同征税主体对同一纳税人的同一课税对象同时行使征税权。 经济性国际重复征税不同或同一征税主体对不同纳税人的同一课税对象同时行使征税权。不同税收管辖权重叠所造成的所得国际重复征税的减除方法地域管辖权的重要性和所得来源国优先征税地位 避免重复性征税的方法 (一)扣除法 (二)减免法 (三)免税法 (四)抵免法 直接抵免:居住国的纳税人用其直接缴纳的外国税款冲抵在本国应缴纳的税额。 直接抵免适用于:自然人的个人所得税抵免、总分公司的公司所得税抵免、母子公司的预提所得税抵免。 间接抵免:居住国的纳税人用其间接缴纳的国外税款冲抵在本国应缴纳的税额。 间接抵免适用于:母子公司中子公司所在国课征的公司所得税(间接抵免只适用于法人,不适用于自然人) 免税法:居住国政府对本国居民来源于境外并已向来源国政府缴税的所得免于征税的方法单边免税国家免税法适用条件 1)国外所得来源于课征与本国相似所得税的国家 2)国外所得应为本国纳税人从国外分公司取得的利润或从参股比重达到一定比例的外国居民公司分得的股息、红利。 3)国外所得要享受参与免税,在国外企业持股时间须达到规定的最低限度(1-2年)。 4)实施参股免税需派息分红公司从事制造业、商业、银行业等从事经营活动的公司。 国际税收协定免税法适用条件当居住国居民取得所得或拥有资本,此所得或资本有可能被东道国课税,居住国就应对此所得或资本免税。 免税法的优点1)可以彻底消除国际重复征税。2)在来源国税率低于居住国税率时,居住

当前国际避税主要方法

当前国际避税主要方法(精品) https://www.360docs.net/doc/9611472380.html,/thread-383599-1-1.html 第一节当前国际避税主要方法 跨国纳税人的避税方式犹如万花筒,形形色色,千奇百怪,并且带有很强的隐蔽性。下面,我们将作一简单的说明。 一、利用个人居住地的变化避税 目前,世界上多数国家都同时实行居民税收管辖权和地域税收管辖权。其通常的做法是对居民纳税的全球范围所得征税,被称为“无限纳税义务”。而对非居民仅就其来源于本国的所得征税,这被称为“有限纳税义务”。因此,以各种方法避免使自己成为某一国居民,便成为逃避纳税义务的关键所在。 每个国家对居民身份的确定标准是不一样的,其中主要是住所标准和时间标准不一样。住所标准是,只要一个人在一国拥有永久性住宅,那么这个人就是该国居民。时间标准是只要一个人在一国连续停留一定时间(如半年或1年),那么这个人也同样被视为该国居民。这些不同居民身份标准的确定,往往存在一些漏洞,使一些跨国纳税人游离于各国之间,确保自己不成为任何一个国家的居民。他们采用的方法有两种,即避免成为居民和避免成为高税国居民。 1.避免成为居民 跨国纳税人为避免纳税,可设法使其不成为任何一个国家的居民。他们采取不购置住宅、出境、流动性居留或压缩居住时间等方法来避免成为任何一国的居民,逃避税收。有的甚至长期住在轮船上,四处飘泊,成为“无国籍人”。 2.避免成为高税国居民 高税国通常是指征收较高所得税、遗产税、赠与税的国家,但最主要的还是指较高的所得税国。居住在高税国的居民可以移居到一个合适的低税国,通过迁移住所的方法来减轻纳税义务。这种出于避税目的的迁移常被看做“纯粹”的居民。一般包括两类:第一类是已离退休的纳税人,这些人从原来高税国居住地搬到低税国居住地以便减少退休金税和财产、遗产税的支付;第二类是在某一国居住,而在另一国工作的纳税人。他们以此来逃避高税负的压迫。 一般来说,以迁移居住地的方式躲避所得税,不会涉及过多的法律问题,只要纳税居民具有一定准迁手续即可,但要支付现已查定的税款,按一定的资本所得缴纳所得税。 各国政府为了反避税,对旨在避税的虚假移民作了种种限制。所谓虚假移民是指纳税人为获得某些税收好处而进行的短期移民(通常是1年以内)。许多国家都明文规定,凡个人放弃本国住所而移居国外,但在一年内未在国外设置住所而又回本国的居民,在此期间发生的收入所得一律

国际避税的形式及对策

浅谈国际避税的形式及防范措施 孙辉兵吕孟云 目前,中国已成为全球最大的外国直接投资(FDI)流入国之一。而在其起到投资拉动、技术提升等正面作用的同时,投资者由于受“利益最大化”和“税收最小化”的目的驱使, 利用各种方式进行逃、避税带来的税收流失现象日趋严重。据商务部统计,截至2004年底,我国累计批准设立外商投资企业494025家,但一半以上都是“亏损”状态。目前在中国境内的40多万家外企一半以上账面亏损,年亏损总额达1200亿元,尽管事实上不少外资企业处于盈利状态,但一些跨国公司利用非法手段,每年避税达300亿元以上,而2004年全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全年累计共入库932.5亿元。避税数额为全部涉外所得税收入的35.4%。而据中国官方保守数字估计,跨国企业凭“转让定价”这一手段,使中国每年税收损失超过300亿元。特别是其中涉外企业国际避税现象非常突出,虽然严格来讲,它并不违法,但这无疑违背了立法目的和税法精神,损害了国家利益。采取相应措施, 积极防范涉外税收流失已成为当务之急。 一、国际避税的形式 税收是国家对纳税人(纳税主体)和征税对象(纳税客体)进行的课征。因此要规避税收,就要避免成为纳税主体和纳税客体。国际避税的基本方式就是跨国纳税人通过借用或滥用有关国家税法、国际税收协定,利用它们的差别、漏洞、特例和缺陷,规避纳税主体和纳税客体的纳税义务,不纳税或少纳税。基本方式和方法主要有以下几类: 1、通过纳税人的国际转移进行避税。纳税人(包括公司、合伙企业和个人)的国际转移,是指一个国家税收管辖权下的纳税人迁移出该国,成为另一个国家税收管辖权下的纳税人,或没有成为任何一个国家税收管辖权下的纳税人,以规避或减轻其总纳税义务的国际避税方式。如纳税人从高税国迁往低税国成为低税国的居民。 2、纳税人不迁移进行国际避税。一般来说,纳税人要规避其纳税义务,就要设法迁移。但利用有关国家税法和税收协定的漏洞和缺陷,纳税人有时不迁移也可以规避或减轻其纳税义务。如纳税人虚假迁移其住所,即纳税人法律上已迁出了高税国,但实际上并没有在其他任何国家取得住所。如果一个高税国的纳税人有足够证据证明他不是这个国家的居民,而是另一个国家的居民,那么尽管实际上他是这个国家的居民,他的纳税义务还是可以减轻,甚至消除。因为各个国家关于住所或居所的法律规定并不一样,法律解释也不相同,使纳税人利用住所或居所的虚假迁移进行国际避税成为可能。 3、通过征税对象的国际转移进行避税。征税对象的国际转移,是指一个国家税收管辖权下的征税对象转移出该国,成为另一个国家税收管辖权下的征税对象,或没有成为任何一个国家税收管辖权下的征税对象,以规避或减轻纳税人总纳税义务的国际避税方式。这类避税方式花样很多非常复杂,如通过建立免税常设机构转移应税所得。目前,许多国家的双边税收协定都对跨国纳税人常设机构的经营活动规定了大量免税待遇。这些经营活动包括货物仓储、存货管理、货物

浅谈国际避税方式及反避税措施(1)

浅谈国际避税方式及反避税措施(1) 摘要基于对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后国际避税活动加剧可能性的分析,预测跨国纳税人未来在我国避税的主要手法与趋势,在此基础上探讨避税、逃税、节税的界定及反避税应遵循的原则,提出应完善国际反避税措施,加大反避税力度。关键词国际避税避税方式反避税措施 1 跨国纳税人避税的趋势随着商品、资本和劳动力在国际间流动的加快,跨国纳税人在国际经济活动中利用各国税法差异和漏洞进行国际避税手法不断翻新,且愈来愈复杂愈隐蔽,并将随着国际贸易伙伴的大量涌入而在中国滋生蔓延。其主要方式有:(1)利用转让定价避税。转让定价方式避税是指跨国纳税人人为的压低中国境内公司向境外关联公司或有意提高境外公司向中国境内关联公司销售货物、贷款、服务、租赁和转让无形资产等业务的收入或费用分配标准,使中国关联公司的利润减少,转移集中到低税国家(地区)的关联公司。这种转让定价避税方式自中国改革开放以来即已存在,但至今仍是方兴未艾。(2)利用国际避税地避税。国际避税地是指为跨国投资者取得所得或财产提供免税和低税待遇的国家或地区。在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后,跨国投资者将可能进一步运用避税地功能,通过在避税地建立不同形式的各类公司,分别处理其不同的业务和收入,通过一系列主体的非移动和客体的转移相结合进行资财信托避税等等。(3)利用国际税收协定避税。国际税收协定是两个或两个以上主权国家为解决国际双重征税问题和调整国家间税收利益分配关系,经由政府谈判所签订的一种书面协议。为达到消除国际双重征税目的,缔约国间都要作出相应的约束和让步,从而形成缔约国居民适用的优惠条款。(4)利用电子商务避税。目前全球已有52%的企业先后进行电子商务活动。电子商务活动具有交易无国籍无地域性、交易人员隐蔽性、交易电子货币化、交易场所虚拟化、交易信息载体数字化和无形化、交易商品来源模糊性等特征,而这些特征使得国际税收中传统的居民定义、常设机构、属地管辖权等概念无法对其进行有效约束,无法准确区分销售货物、提供劳务或是转让特许权,因而电子商务的迅速发展既推动世界经济的发展,同时也给世界各国政府当局提出国际反避税的新课题。 2 避税行为界定与反避税原则跨国纳税人避税手段的多样性、避税活动的跨国性、避税成因的复杂性,决定了中国政府未来所面临的仍是棘手、复杂、艰巨的反避税斗争。(1)国际避税、逃税、节税是性质不同的概念。避税是指跨国纳税人利用各国税法的差别和漏洞,通过人或资财的国际流动或不流动,减轻或规避纳税义务的行为。逃税是指跨国纳税人利用国际税收管理合作的困难和漏洞,故意违反税收法规,采取种种隐蔽的欺诈的手段,偷漏国家税收的违法行为。由此可见,避税与逃税是两个性质不同的概念。此外,避税与节税也是一对内涵不同且易混淆的概念。节税指的是在税法规定的范围内,当存在多种纳税方案的选择时,纳税人以税收负担最低的方式来处理财务、经营、交易事项,其前提是符合国家税收政策导向;而避税是纳税人钻税法漏洞,通过经营活动和财务活动安排来达到规避或减轻税收负担的目的,其行为虽没有直接触犯税法,但与国家税收政策导向相悖,且破坏公平竞争的赋税环境。(2)反避税斗争应遵循的原则。借鉴国际反避税经验,我国反避税斗争应遵循的原则是:第一,

国际避税的途径与防范

2012年5月内蒙古科技与经济M ay2012 第10期总第260期Inner M o ngo lia Science T echnolo gy&Economy N o.10T o tal N o.260 国际避税的途径与防范 郝利建 (内蒙古财经学院职业学院,内蒙古呼和浩特 010050) 摘 要:分析了国际避税的一些主要途径,针对性地提出了防范国际避税的措施。 关键词:国际避税;避税途径;防范措施 中图分类号:F810.4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6921(2012)10—0035—02 国际避税是指跨国纳税人利用各国税法的差别和漏洞,采取变更经营地点、经营方式及财产转移等手段,最大限度地减轻国际纳税义务的行为。这种避税活动伴随跨越国境的经济活动而产生,也是通过跨越国境的经济活动实现的。在国际避税活动中纳税人的目的往往不是减轻其在某一国的税收负担,而是减轻其世界各地的总税负。国际避税活动虽然不违法,但是在给跨国纳税人带来好处的同时,却扰乱了国际经济秩序,给相关的纳税人所得来源国和其居住国都造成了税收损失。国际避税在我国也时有发生,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着我国税收的取得。为了避免国际避税的发生,减少税收损失,必须对国际避税的途径有所了解,并采取积极的防范措施。 1 国际避税的途径 随着经济活动的日趋复杂,国际避税的手段也日益复杂化。有的避税手段较易察觉,有的手段很难发现,给国际税收的征管造成了很大困难。目前,比较常用的国际避税途径主要有以下几种。 1.1 通过转让定价转移利润 国际税收的主要对象是跨国纳税人取得的利润。利润的多少关系着国家涉外税收的规模。同时,跨国纳税人利润的多少关系着其应税所得的多少。为了减轻税负和少交税款,跨国纳税人往往通过转让定价手段在集团公司内部转移利润,使得公司的利润尽可能地在低税国(避税地)的关联企业实现,这是跨国公司最长用的一种国际避税的手段。这种方法的原理是在某些避税国建立子公司,将商品货物低价转让给子公司,子公司再将商品货物高价出售获利。由于避税地所得税率很低或不征收所得税,跨国纳税人就可以达到少纳税或不纳税,从而减轻税收负担的目的。这样一来,本应该由母公司所在国征收的税款就被纳税人规避了。 1.2 滥用国际税收协定 所谓滥用国际税收协定是指第三国居民利用其他国家之间签订的国际税收协定获取其本不应该得到的税收利益。跨国纳税人通过滥用税收协定往往可以达到避税目的。其方法是在签订税收协定的国家之中的某一国设立子公司,并使其成为当地的居民公司。而该子公司又完全由第三国居民控制。这样一来,其他国家签定的税收协定中的优惠待遇该子公司就可以享受,然后该子公司再通过其与第三国母公司之间的关联关系把收益转移给该第三国居民公司,从而使得第三国居民公司间接地得到了其他国家之间税收协定的好处。第三国居民为了滥用税收协定而在其他协定签订国家设立的子公司一般都是中介公司,其形式可以是控股公司、金融公司和专利许可公司等。滥用税收协定的结果是跨国公司受益,而税收协定签订国却得不到任何利益。 1.3 资本弱化 资本弱化是跨国纳税人经常采用的一种比较隐蔽的避税手段。资本弱化是指纳税人将总资本中的股权比例降低,增加债务资产的比例,使得公司的资本结构中债务融资的比重大大超过了股权融资的比重。跨国公司在向境外的子公司注入资金时往往利用资本弱化的方式进行避税。许多国家税法允许将债务利息计入成本,而股息是要缴纳所得税的。这样一来,跨国公司在向国外关联企业进行债务融资时,既可以达到增加资本的目的,又可以将该关联企业向跨国公司支付的利息计入成本减少利润从而减少应税所得,最终达到规避所得来源国税负的目的。1.4 改变公司组织形式 跨国公司的组织形式不同,计算利润和缴纳税收的方法也不同,最后承担的税负就不同。跨国公司通过改变公司组织形式进行国际避税的情况也经常发生。所谓公司组织形式是指建立的公司是总分公司形式,还是母子公司形式。一般情况下,总分公司要一并计算盈利或亏损,而母子公司是分别核算盈利和亏损。盈利时设立母子公司对企业有利,亏损时设立总分公司对企业有利。两者都可以达到避税的目的。具体做法是:当公司盈利时,将分公司改组为子公司,减少总公司的应税收入;当子公司发生亏损时将子公司改组为分公司,用分公司的亏损冲抵总公司的盈利,从而达到少纳税的目的。目前,许多跨国公司就是采取改变公司组织形式进行国际避税的。 1.5 移居国外 在当今社会移居国外是经常发生的一种正常活动。居民个人可以移居,企业根据需要也可以移居。虽然移居与国际避税不存在必然联系,但是现在一部分跨过纳税人正在利用移居国外的方式进行避税。其原理就是跨国纳税人从高税国移居到低税国或无所得税的国家达到减轻税负的目的。对于居民 ? 35 ? 收稿日期:2012-0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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