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1月1日养老保险新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五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于2010年10月2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胡锦涛2010年10月28日新华社北京10月28日电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0年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基本养老保险第三章基本医疗保险第四章工伤保险第五章失业保险第六章生育保险第七章社会保险费征缴第八章社会保险基金第九章社会保险经办第十章社会保险监督第十一章法律责任第十二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社会保险关系,维护公民参加社会保险和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合法权益,使公民共享发展成果,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国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第三条社会保险制度坚持广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的方针,社会保险水平应当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和个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有权查询缴费记录、个人权益记录,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咨询等相关服务。
个人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有权监督本单位为其缴费情况。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将社会保险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国家多渠道筹集社会保险资金。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社会保险事业给予必要的经费支持。
国家通过税收优惠政策支持社会保险事业。
第六条国家对社会保险基金实行严格监管。
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立健全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管理制度,保障社会保险基金安全、有效运行。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采取措施,鼓励和支持社会各方面参与社会保险基金的监督。
第七条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全国的社会保险管理工作,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社会保险工作。
2010年上海市职工退休工资养老金计算办法

退休 年龄 42 45 48 51 54 57 60
63
66 69
计发 月数 226 216 204 190 175 158 139
117
93 65
z 2010 年企业职工退休养老金具体计算方法与案例
自 2007 年上海市人民政府下发了《关于调整本市城镇企业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的 通知》(沪府发〔2007〕27 号,以下简称《通知》)后,上海城镇企业职工退休就按《通知》 中规定的办法计算执行,每年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还要下发当年本市城镇企业基本 养老金计发办法的有关规定。
第1页共3页
z 附表:
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月数表
退休 计发
退休
年龄 月数
年龄
40
233
41
43
223
44
46
212
47
49
199
50
52
185
53
55
170
56
58
152
59
61
132
62
64
109
65
67
84
68
70
56
计发 月数 230 220 208 195 180 164 145
125
101 75
根据上述两个文件精神,2010 年办理退休的职工(城镇企业职工,下同),其退休养老 金计算可由以下五个部分组成(见下表):
一、基础养老金 按 2009 年职工平均水平(3566 元)为基数,按其工令(缴费年限) 计算,工令每满 1 年为 1%;
二、个人帐户养老金 个人账户储存额÷规定的计发月数(按规定的退休年龄计算); 三、过渡性养老金 个人“虚账实记”中的金额及其利息÷120; 四、新老计算办法的差额 新办法与老办法相比后,新办法比老办法高出 180 元内的, 全部计发,超出 180 元部分的,只能发超出部分的 80%。 五、当年退休调整增资 参照沪人社养发(2010)04 号文件,按退休职工增资办法, 计算(先增 90 元,再按照本人工作年限,每满 1 年增加 1 元/月,然后,再增加 30 元(企 业职工))。 下面,举二个例子加以说明: 案例一:胡某某,1979 年 2 月参加工作,由于从事特殊工种满 10 年,于 2010 年 7 月 办理退休手续(特殊工种 55 周岁提前退休),其工作年限(工令)计算为 31 年 06 月,按上 述规定计算退休金如下: 1、 基础养老金:1123。3 元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2010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有关问题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2010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0.01.26•【字号】新人社发[2010]14号•【施行日期】2010.01.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离退休人员管理正文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2010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有关问题的通知(新人社发〔2010〕14号)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事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各地、州、市人事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中央驻疆各统筹单位: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2010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人社部发[2009]185号)规定,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现就我区2010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调整范围和时间本次调整养老金的范围是2009年12月31日前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正式办理退休手续的企业退休人员(含按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办理退职手续的人员,下同)。
调整时间从2010年1月1日起执行。
企业离休人员及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符合原劳动人事部劳人险[1983]3号文件,退休后照发本人原标准工资的老工人不列入本次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范围;已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仍按机关事业单位调整办法调整基本养老金的原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也不列入本次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范围。
二、普调办法和标准根据我区特殊情况,适当提高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普调水平,并按照国发[2005]38号及新政发[2006]59号文件精神,建立养老金调整与缴费年限相挂钩的激励机制。
(一)凡符合2010年基本养老金调整范围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在2009年末基本养老金的基础上增发120元。
(二)退休人员按上述标准普调后,对缴费年限超过15年的,从第16年起,每满1年增发5元的基本养老金。
2010年社会保险新政策

2010年社会保险新政策2010年社会保险新政策《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2010-01-05 11:12国务院办公厅28日发出通知,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办法从2010年1月1日起施行,旨在切实保障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的合法权益,促进人力资源合理配置和有序流动,保证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并在城镇就业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顺畅转移接续。
办法适用于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所有人员,包括农民工。
已经按国家规定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不再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原文如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9〕6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国务院办公厅二○○九年十二月二十八日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第一条为切实保障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以下简称参保人员)的合法权益,促进人力资源合理配置和有序流动,保证参保人员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简称跨省)流动并在城镇就业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顺畅转移接续,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所有人员,包括农民工。
已经按国家规定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不再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第三条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的,由原参保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社保经办机构)开具参保缴费凭证,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应随同转移到新参保地。
参保人员达到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的,其在各地的参保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个人账户储存额(含本息,下同)累计计算;未达到待遇领取年龄前,不得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并办理退保手续;其中出国定居和到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定居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北省财政厅关于2010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北省财政厅关于2010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北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0.02.10•【字号】冀人社发[2010]13号•【施行日期】2010.02.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离退休人员管理正文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北省财政厅关于2010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冀人社发[2010]13号)各设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省财政直管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省本级养老保险统筹单位: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2010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85 号)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河北省2010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有关问题的复函》(人社厅函[2010]69号)的有关要求,经省政府同意,现就2010年我省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调整范围和执行时间2009年12月31日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人员(含退职人员,不含执行冀劳社〔2001〕72号文件规定的离休人员和符合原劳动人事部劳人险〔1983〕3号文件退休的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下同),从2010年1月1日起调整增加基本养老金。
二、普调1、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每满一年(不足一年按一年计算),月增加基本养老金2.5元。
2、截止2009年12月31日,退休人员年龄60周岁(含60周岁)以下的,每月增加50元;61周岁至65周岁(含65周岁)的,每月增加55元;66周岁至70周岁(含70周岁)的,每月增加60元;71周岁至75周岁(含75周岁)的,每月增加65元;76周岁至80周岁(含80周岁)的,每月增加70元;81周岁以上的,每月增加75元。
截止2009年12月31日,退职人员年龄60周岁(含60周岁)以下的,每月增加40元;61周岁至65周岁(含65周岁)的,每月增加45元;66周岁至70周岁(含70周岁)的,每月增加50元;71周岁至75周岁(含75周岁)的,每月增加55元;76周岁至80周岁(含80周岁)的,每月增加60元;81周岁以上的,每月增加65元。
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政策

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政策宣传单一、什么是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新农保)是以保障农村居民年老时的基本生活为目的,建立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相结合的筹资模式,养老待遇由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与家庭养老、土地保障、社会救助等其他社会保障政策措施相配套,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一项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是国家社会保险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二、新农保试点的基本原则是什么?开展新农保试点的基本原则是“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可持续”。
“保基本”就是要从现阶段经济发展水平的实际出发,保障农村老年人的基本生活。
“广覆盖”就是要靠制度和政策的吸引力,把尽可能多的农村居民纳入到新农保制度之中。
“有弹性”就是要适合农村、农民的特点和地区发展差异性,政策和标准具有适当灵活性。
“可持续”就是各级财政有能力支付,广大农民能够承受,在确保安全的条件下实现新农保基金的保值增值。
三、新农保试点的总体要求是什么?一是从农村实际出发,低水平起步,筹资和待遇标准与经济发展及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适应;二是个人(家庭)、集体、政府合理分担责任,权利与义务相对应;三是政府主导和农民自愿相结合,引导农民积极参保;四是自治区统一制度框架、统一基本政策、统一经办管理流程,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对参保的农民实行属地管理。
四、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有什么好处?参加新农保有七大好处:1、像城里人一样按月领取养老金,晚年生活有保障;2、几年时间就能领清本金及利息,活到老养到老;3、收益远高于银行存款利息;4、享受财政缴费补贴,缴费时间越长,享受养老补贴也越多;5、养老待遇根据物价和国民经济增长适时调高;6、新农保具有保障性、福利性的政策,绝不同于商业保险;7、政府将加大农村社区建设,构建没有围墙的敬老院,并不断提高农村老年群众待遇。
五、开展新农保试点工作目标任务是什么?从2010年10月起开展试点工作,年底前基本实现60岁农村老人全部纳入新农保范围,开始发放养老金,参保缴费人数达到应参保人员的70%以上,2011年达到90%以上,2012年实现全覆盖。
新政办发【2010】167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
新政办发〔2010〕167号
关于对参加自治区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离退休人员实施冬季采暖费补贴的通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了适应城镇供热体制改革需要,切实解决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离退休人员冬季采暖费补贴问题,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范围和标准
对参加自治区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离退休人员,按照每人每月120元的标准发放冬季采暖费补贴。
二、发放办法
冬季采暖费补贴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月与养老金一并发放。
三、资金渠道
冬季采暖费补贴所需费用,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离退休人员,由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支付;未参保离退休人员按原资金渠道解决。
四、执行时间
本通知从2010年1月1日起执行。
其中,对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关于解决城镇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障等遗留问题的试行办法〉的通知》(新政办发〔2010〕98号)规定纳入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范围的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从参保缴清养老保险费后的次月起执行;对2010年1月1日以后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从领取养老金之月起执行。
二〇一〇年七月二十三日。
各种保险规定

这些是这几年工作积累的,记载下来。
一、关于养老保险:①关于养老比例变化年份养老个人比例(%)划入账户比例(%)1993年1-12 1.5 121994年1-12 2.0 121995年1-12 2.0 121996年1-12 3.0 121997年1-08 3.0 121997年9-12 4.0 111998年1-12 4.0 111999年1-12 5.0 112000年1-12 5.0 112001年1-06 6.0 112001年7以后至今8.0 8大劳险字(2001)73号“从2001.7.1起,企业职工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比例,由6%统一调整为8%,并全部计入个人账户,个人账户规模由本人缴费基数的11%调整为8%。
”②全民养老年份1986.7,集体养老份1987.9③大政发(1993)22号1993.1.1④劳动部(1999)259号令《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⑤大政发(2001)54号关于印发《辽宁省完善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⑥辽政发(2006)28号《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2006.1.1执行(2006.6.27印发)。
“从2006年1月1日起,符合国家、省规定条件的新退休人员实行新的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
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为职工退休时上年度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与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之和的平均值作为计发基数,缴费每满1年发给1%,上不封顶。
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为本人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计发月数根据职工退休时城镇人口平均预期寿命、本人退休年龄、利息等因素确定。
建立个人账户前参加工作的人员退休后,在发给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基础上,再发给过渡性养老金。
过渡性养老金的过渡系数为1.4%。
为保证新老计发办法平稳过渡,实行5年过渡期。
即对新办法实施后至2010年12月31日期间退休的人员,按新办法计发的基本养老金低于按老办法计发数额的,其差额部分予以补齐;高于老办法计发数额的,实行合理确定增加额的办法计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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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1月1日,《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出台,规定退休人员可在参保满10年地区领养老金,各地都不满10年在户籍地领;单位缴费可跨省转移12%;禁止退保。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
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办法明确了单位缴费按照缴费基数12%转移,共
计45个工作日办妥转移手续,同时规定参保人不得退保。
解读1 办理要花多久?
45个工作日办完
对于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的,转移养老保险关系需要走三个流程,新参保地审
核转移接续申请并向原参保地发出同意接受函——原参保地办理转移手续——
新参保地接受转移手续和资金,三个流程走完之后即可办妥转移接续手续,政策
规定每个流程最多15个工作日,也就是说对于参保者来说,最多45个工作日就
可以将全部手续办完。
有关负责人表示,转移手续极大地方便了参保人,参保人只要申请即可,剩下的
工作将由两地社保部门进行对接转移。
办理流程
1参保人员在新就业地按规定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缴费后,由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向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提出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的书面申请。
2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在15个工作日内,审核转移接续申请,对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向参保人员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的社保经办机构发出同意接收函,并提供相关信息;对不符合转移接续条件的,向申请单位或参保人员作出书面说明。
3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在接到同意接收函的15个工作日内,办理好转移接续的各项手续。
4新参保地经办机构在收到参保人员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
转移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资金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办结有关手续,并将确认情况及时通知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
解读2 资金如何转移?
企业缴费转走12%
《暂行办法》明确,资金转移中,个人账户储存额全部转移。
而统筹基金(即单位缴费)实行部分转移,即以本人1998年1月1日后各年度实际缴费工资为基数,按12%的总和转移,参保缴费不足1年的,按实际缴费月数计算转移。
解读3 是否能够退保?
今后参保不得退
在昨日的转移接续办法中有一个信息非常重要,不得退保,它意味着,目前普遍存在农民工的“退保”现象有可能一去不复返。
通知这样规定:未达到待遇领取年龄前,不得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并办理退保手续。
那么,没有达到领取条件的怎么办,会不会其缴纳的养老金就烂在账户里取不出来了?不用担心,全国人大常委会日前对《社会保险法(草案)》进行了三审,其中规定,养老保险缴费不足15年者,可延续缴费并享受养老保险待遇。
也就是说达到退休年龄,但同时又没有满足领取养老金条件的,可以通过延长缴费的方式,达到领取养老金条件。
从中可以判断的一个信号是,国家希望今后每一个人都能够通过各种方式领到养老金,真正达到“老有所养”。
解读4 农民工是否有选择?
可权衡加入哪个保险
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养老保险司副司长尹志远说,目前很多农民工退休后都可
能会选择返乡,只要符合条件,农民工可以自由选择享受城镇养老保险还是新农保。
对于新农保待遇要低于城保的疑问,尹志远认为,农民工可以自己权衡究竟哪一个更加有利。
新农保目前在试点当中,未来还有完善的空间,对农民来说,领取上也更加便利。
总之,要给农民工自由选择的权利。
尹志远介绍,未来农民工在城镇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与在农村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衔接政策,还在讨论之中。
退休人员可在参保满10年地区领养老金
如果在最后参保地参保满10年,则在最后参保地领取待遇;如在最后参保地参保不满10年,依次向前推至满10年的参保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各地参保都不满10年,则在户籍所在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
养老保险跨省转移新政策解读(附办理流程手续)
09-12-24 10:55 来源:新华网作者:
编辑:徐滋
国务院总理温家宝22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再次提高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实施全国统一的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制度。
会议指出,自2005年起,国家已连续五年提高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
为保障企业退休人员生活水平在稳定中有所提高,这项工作还要继续进行。
会议确定,从2010年1月1日起,再次提高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
会议还决定,从2010年1月1日起施行《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
-关注养老保险流动
养老保险全国接续转移
政策:包括农民工在内的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所有人员,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可在跨省就业时随同转移;在转移个人账户储存额的同时,还转移部分单位缴费;参保人员在各地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个人账户储存额累计计算,对农民工一视同仁。
解读:“这是全国统一的政策和操作实施办法,以保证参保人员在哪里就业就在哪里参保缴费,其养老保险关系可转移接续,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条件时能够如期享受养老待遇。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养老保险司相关负责人介绍说。
社保关系历来是牵绊劳动者自由流动的尴尬之一:能带走的只是不多的“个人账户”,单位缴的“统筹基金”部分是带不走的。
这次“大一统”的转接方案明文结束了养老保险“各自为政”的局面。
持缴费凭证就能异地转续
政策:为避免参保人员因办理转续关系而在两地往返奔波,暂行办法规定了统一的办理流程,参保人员离开就业地,由社保经办机构发给参保缴费凭证;在新就业地参保,只需提出转续关系的书面申请,转入和转出地社保经办机构为其协调办理审核、确认和跨地区转续手续。
解读:通过近几年的努力,目前各省(区、市)已全部出台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办法——城镇职工和农民工在本省内各个城市间流动就业,基本可以实现养老保险关系的“互认”。
此次明确了跨省接续养老保险的“操作手续”,无疑可以保证劳动者流动就业的权益。
社保卡今后全国通用
政策:国家将建立全国统一的社保机构信息库和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信息查询服务系统,发行全国通用的社会保障卡。
解读:目前正在建设的“金保工程”将建立全国统一的查询系统。
今后全部参保人员人人都有社会保障卡,个人身份证号码作为其本人全国通用、终身不变的社会保障号码,配合密码使用,在全国各个社保经办机构都能随时查询。
“这有点儿像银行的定期储蓄,虽然不能在达到领取条件之前提取,但随时能了解自己存了多少钱,让大家放心。
”人保部养老保险司相关负责人表示。
晨报记者姜葳
-关注养老金上涨
五类人养老金
涨幅超10%
从2010年1月1日起,再次提高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
提高幅度按2009年企业退休人员月人均基本养老金的10%左右确定,全国月人均增加120元左右。
在养老金普遍提高基础上,具有高级职称的企业退休科技人员、新中国成立前老工人、1953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人员和原工商业者等退休早、基本养老金相对偏低的人员以及艰苦边远地区的企业退休人员,再适当提高。
对基本养老金偏低的企业退休军转干部,按有关规定适当倾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