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上海市建设工程材料使用监督管理规定》的通知(沪建管〔2015〕726号)
上海市建设工程监理管理办法(沪府令72号)

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72号《上海市建设工程监理管理办法》已经2011年10月24日市政府第12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12月1日起施行。
市长韩正二○一一年十月二十七日上海市建设工程监理管理办法(2011年10月27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72号公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规范本市建设工程监理活动,保障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上海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监理及其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定义)本办法所称的建设工程监理,是指建设工程监理单位(以下简称监理单位)受建设单位的委托,在施工阶段对建设工程的质量、进度、资金使用进行控制以及对建设工程的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的活动。
第四条(管理部门)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建设工程监理活动的综合监督管理部门,并负责相关专业建设工程监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具体履行以下职责:(一)组织制定建设工程监理地方技术标准;(二)指导、协调本市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对专业建设工程监理活动的监督管理;(三)对房屋建设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和公路工程等建设工程监理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市港口、水务、海洋、绿化、民防、房屋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相关专业建设工程监理活动的监督管理。
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监理活动的监督管理。
本市发展改革、财政、消防、安全生产监督等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同实施本办法。
第五条(行业协会)上海市建设工程咨询行业协会(以下简称行业协会)是建设工程监理单位的自律管理组织,依法制定自律规范,开展行业培训和诚信体系建设,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对违反行业自律规范的会员,行业协会可以按照协会章程的规定,采取相应的惩戒性自律措施。
上海市建设工程材料的监管要求

上海市建设工程材料的监管要求提纲一、主要工程材料的政策要求二、工程材料管理制度的制订三、施工现场材料质量的监督四、不合格材料的处理和工程验收五、统一版本产品质量保证书一.主要工程材料的政策要求(一)实施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产品产品主要包括:⏹钢筋混凝土用钢筋(热轧带肋钢筋、热轧光圆钢筋)、冷轧带肋钢筋、预应力混凝土用钢材(钢丝、钢棒和钢绞线);⏹建筑防水卷材、水泥、建筑钢管脚手架扣件、人造板;⏹铜及铜合金管材、混凝土输水管、电力电缆、电焊条、密目网、平网等。
(获证企业及产品可查询国家质监总局网站)(二)实施上海市建设工程材料备案管理的产品产品主要包括:⏹水泥、商品混凝土、商品砂浆、混凝土掺合料、混凝土外加剂;⏹烧结砖、砌块、建筑用砂、建筑用石、排水管、给水管、电工套管;⏹防水涂料、建筑门窗、建筑涂料、饰面石材、木制板材、沥青混凝土、三渣混合料等。
(《上海市建设工程材料备案证明》获证企业及产品可查询上海市建筑建材业网站 )(三)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3C认证)的产品产品主要包括:⏹钢化玻璃、夹层玻璃、中空玻璃⏹电线电缆、断路器、漏电保护器、低压成套开关设备⏹溶剂型木器涂料、瓷质砖、混凝土防冻剂等(《中国国家强制性认证证书》获证企业及产品可查询强制性产品认证网站 )(四)由行业协会发放备案证的产品产品主要包括:⏹外墙外保温、外墙内保温、外墙自保温等墙体保温系统(由上海市建筑材料行业协会发放备案证);⏹钢管、脚手架扣件租赁企业(由上海市建筑五金门窗行业协会发放备案证);⏹建筑玻璃产品(由上海市玻璃玻璃钢玻璃纤维行业协会发放备案证);⏹防水卷材(由上海市化学建材行业协会发放备案证)。
(五)禁止使用的建设工程材料⏹《上海市禁止和限制生产和使用的用于建设工程的材料目录》(第一批、第二批、第三批)⏹建设部(2007年659技术公告)《建设事业“十一五”推广应用和限制禁止使用技术(第一批)》二、工程材料管理制度的制订1.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1)熟悉和掌握相关政策法规;(2)建立工程材料合格供应商选择、材料购销合同签订(必须含有产品标准所规定的主要性能指标及质量要求)、材料进场验收、材料质量检测和标识、保管发放、台帐记录、档案资料汇总等管理制度。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建设工程竣工结算文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建设工程竣工结算文件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法规类别】公文处理建设综合规定【发文字号】沪建管[2015]451号【发布部门】上海市城乡建设和管理委员会【发布日期】2015.07.01【实施日期】2015.10.01【时效性】已被修改【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修改依据】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建设工程竣工结算文件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2017修订)上海市城乡建设和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建设工程竣工结算文件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沪建管〔2015〕451号)各有关单位:为加强建筑市场监督管理,规范工程计价行为,维护建设工程发包方与承包方合法权益,促进建筑市场公开、公正、透明,根据《上海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上海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于2014年7月25日修订通过)及《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16号)要求,我委制定了《上海市建设工程竣工结算文件备案管理办法(试行)》,自2015年10月1日起实施,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五年七月一日上海市建设工程竣工结算文件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加强建筑市场监督管理,规范工程计价行为,维护建设工程发包方与承包方合法权益,根据《上海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等法规、规章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的竣工结算文件备案、管理及监督,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竣工结算文件(以下简称“竣工结算文件”),指建设工程完成后,由承包人编制、经发包人审核后并经双方确认作为建设工程最终价款支付依据的工程造价文件,包括竣工结算价确认单、竣工结算清单等。
第三条市建设管理委、相关行业行政管理部门、各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分别负责其招投标监管范围内的建设工程竣工结算文件备案的监督管理。
上海市建材管理相关政策法规汇编

目录
一、上海市建设工程材料使用监督管理规定(沪建管【2015】726 号)
二、关于进一步完善本市建设工程材料备案管理的通知(沪建建材【2017】1089号)
三、关于在本市建筑工程开展重要建材供应信息报送制度的通知(沪建建材【2017】1130号)
四、关于调整本市建设工程材料备案产品目录的通知(沪建市管【2018】2号)
五、建筑工程重要建材供应信息报送系统施工现场工作指南
六、建设工程材料监管信息系统使用手册
七、关于公布《上海市禁止或者限制生产和使用的用于建设工程的材料目录(第四批)》的通知
八、关于印发《上海市新型建设工程材料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沪建建材【2017】584号)。
上海市建设工程材料管理条例

上海市建设工程材料管理条例《上海市建设工程材料管理条例》已由上海市第十会议于1999年11月26日通过,现予公布,自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 加强本市建设工程材料管理,保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促进新型建设 工程材料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材料的生产、销售、使用及其监督管 理和新型建设工程材料的推广应用管理。
前款所称建设工程材料,是指用于建设工程的钢材、水泥、黄沙、石子、商品混凝土、预 制混凝土构件、墙体材料和管道、门窗、防水材料等结构性材料和功能性材料。
第三条上海市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负责建设工程材料的使用监督管理和 新型建设工程材料推广应用管理。
上海市建材业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建材办)负责建设工程 材料使用和新型建设工程材料推广应用的具体管理工作。
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其 职责,负责所辖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材料的有关管理工作。
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市质监局)依法负责建设工程材料生产、销售的质量监督管理。
市经济委员会、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和市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条 例。
第二章建设工程材料许可和准用管理第四条市质监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建设工程材料实行生产许可管理; 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建设工程材料,不得生产、销售。
市建委对尚未纳入国家生产许可管理范围、用于本市的建设工程材料,实行准用管理;未 取得市建委核发的建设工程材料准用证的建设工程材料,不得用于本市建设工程。
第五条申请本市建设工程材料准用证的生产单位,应当向市建委提供下列资料:(一) 申请表;(二) 工商营业执照;(三) 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出具的产品检测合格证明;(四) 产品质量保证书。
第六条非本市生产的用于本市的建设工程材料,已经取得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 发的建设工程材料准用证或者省级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的有效证明的,其生产单位应当凭 该准用证或者有效证明,向市建委领取本市建设工程材料准用证。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推进工程造价管理改革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推进工程造价管理改革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城乡建设和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5.01.27•【字号】沪建管〔2015〕57号•【施行日期】2015.01.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上海市城乡建设和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推进工程造价管理改革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沪建管〔2015〕57号各有关单位:为贯彻《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推进工程造价管理改革的指导意见》(建标〔2014〕142号)精神,落实《上海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相关工程造价要求,结合上海工程造价管理现状,我委制定了《上海市推进工程造价管理改革的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做好相应工作方案,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七日上海市推进工程造价管理改革的实施方案为适应新型城镇化和建筑业转型发展,实现工程计价的公平、公正、科学合理,进一步规范工程造价参与各方的行为,实现“到2020年,健全市场决定工程造价机制、建立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工程造价管理体系”的目标,制定本市工程造价管理改革的实施方案如下:一、建章立制,提升工程造价管理力度(一)开展《上海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的立法工作。
按照市场决定工程造价的原则,明确市场主体计价行为遵循的规则、计价依据、计价方法、监督检查、争议解决等事项,落实各方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规范工程参与各方计价行为,尤其是国有资金投资项目各方的计价行为。
(二)制定《上海市建设工程定额编制管理办法》。
明确定额编制及修订的依据、方法、程序等事项,建立定额动态调整机制,使工程定额与工程建设实际及建筑业转型发展紧密结合,提升服务工程建设管理的水平。
(三)进一步健全工程造价信息发布机制。
明确造价信息的发布内容、采集方式、发布主体、审核校验等内容,规范造价信息发布行为,为工程建设各阶段提供可靠准确、贴近市场的造价信息,提升信息发布质量。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城乡建设和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5.02.13•【字号】沪建管〔2015〕107号•【施行日期】2015.04.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上海市城乡建设和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的通知沪建管〔2015〕107号各区(县)建设交通委:为规范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条件,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我委制定了《上海市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上海市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条件,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按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范围内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等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以及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单位。
第三条上海市城乡建设和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管委)负责本市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统一监督管理。
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以下简称:市安质监总站)受市建管委委托,具体负责本市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日常管理。
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监督管理。
市交通、水务、房屋等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其他有关部门),负责交通、水务、房屋等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建立建筑施工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管理信息系统),对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申请、受理、审查实施信息化管理。
上海市建设工程材料管理条例

◆上海市建设工程材料管理条例(1999年11月26日上海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建设工程材料管理,保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促进新型建设工程材料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材料的生产、销售、使用及其监督管理和新型建设工程材料的推广应用管理。
前款所称建设工程材料,是指用于建设工程的钢材、水泥、黄沙、石子、商品混凝土、预制混凝土构件、墙体材料和管道、门窗、防水材料等结构性材料和功能性材料。
第三条上海市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负责建设工程材料的使用监督管理和新型建设工程材料推广应用管理。
上海市建材业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建材办)负责建设工程材料使用和新型建设工程材料推广应用的具体管理工作。
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其职责,负责所辖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材料的有关管理工作。
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市质监局)依法负责建设工程材料生产、销售的质量监督管理。
市经济委员会、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和市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条例。
第二章建设工程材料许可和准用管理第四条市质监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建设工程材料实行生产许可管理;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建设工程材料,不得生产、销售。
市建委对尚未纳入国家生产许可管理范围、用于本市的建设工程材料,实行准用管理;未取得市建委核发的建设工程材料准用证的建设工程材料,不得用于本市建设工程。
第五条申请本市建设工程材料准用证的生产单位,应当向市建委提供下列资料:(一)申请表;(二)工商营业执照;(三)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出具的产品检测合格证明;(四)产品质量保证书。
第六条非本市生产的用于本市的建设工程材料,已经取得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材料准用证或者省级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的有效证明的,其生产单位应当凭该准用证或者有效证明,向市建委领取本市建设工程材料准用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