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公民信访条例
国务院《信访条例》在维护信访秩序方面的有关规定

国务院《信访条例》第二十条规定:“信访人在信访过程中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损害国家、社会、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利,自觉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信访秩序,不得有下列行为:(一)在国家机关办公场所周围、公共场所非法聚集,围堵、冲击国家机关,拦截公务车辆,或者堵塞、阻断交通的;(二)携带危险物品、管制器具的;(三)侮辱、殴打、威胁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四)在信访接待场所滞留、滋事,或者将生活不能自理的人弃留在信访接待场所的;(五)煽动、串联、胁迫、以财物诱使、幕后操纵他人信访或者以信访为名借机敛财的;(六)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国家和公共安全的其他行为。”
在维护信访秩序方面对信访人的要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包括:
(一)信访人必须依法信访。所谓依法的“法”,主要是国务院《信访条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相关的法律法规;所谓“依法”,即信访人要按照《信访条例》规范的权限、规定的程序和实体规则依法提出信访事项,进行信访活动。信访人必须按照《信访条例》的有关规定,依法进行信访活动,才能保证信访渠道的畅通,才能维护信访秩序的稳定,也才能保证所提信访事项的有效性。
主要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三条第二、第三、第四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第四十一条规定,我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向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申诉、控告和检举的权利,但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公民提出建议权和申诉权受宪法保护,但宪法同时规定公民在行使自己权利的同时,有遵守宪法规定的义务,不得损害国家、社会、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利。第五十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第五十三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爱护公共财产,遵守劳动纪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因此,体现在信访秩序中,信访人在信访过程中应当维护信访秩序和社会公共秩序。国务院《信访条例》规定,信访人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同时,应当遵守宪法及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履行相对应的义务。
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昆明市人民政府令第77号

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正文:---------------------------------------------------------------------------------------------------------------------------------------------------- 昆明市人民政府令(第77号)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已经2007年10月23日昆明市人民政府第62次常务会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07年10月31日为了更好地加快建设法治政府,全面推进依法行政,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行政法规规章清理工作的通知》的要求,市政府对现行有效的政府规章进行了全面清理。
经过清理,市政府决定废止以下规章:1.昆明市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若干规定发文字号:昆政发〔1989〕22号说明:已被2005年《国务院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若干规定》,2004年《云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办法》代替。
2.昆明市东风广场管理办法发文字号:昆政发〔1989〕245号说明:(1)设定的管理制度和现行的管理体制及要求不一致;(2)已被2005年修订的《昆明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代替。
3.昆明市部份固体废弃物集中焚烧处理暂行办法发文字号:昆政发〔1990〕16号说明:已被2004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国务院2003年制定的《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和2004年制定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和2007年1月1日施行的《昆明市医疗废物管理规定》代替。
4.昆明市人民防空工程管理规定发文字号:昆政发〔1991〕207号说明:(1)第十四条设定的行政许可项目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抵触,已被市政府令第52号停止执行;(2)已被1996年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和1998年制定的《云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代替。
信访条例ppt课件

信访工作的经验教训
01
02
03
教训一
对于群众反映的问题,要 及时回应和解决,避免拖 延和推诿,以免造成矛盾 激化和事态扩大。
教训二
在处理信访案件时,要注 重依法依规,遵循相关法 律法规和政策,避免出现 违规操作和违法处理。
教训三
要加强信访工作的宣传和 教育,提高群众的法律意 识和维权意识,引导群众 理性表达诉求。
信访条例ppt课件
目 录
• 引言 • 信访条例的主要内容 • 信访工作的实践与案例 • 结论 Nhomakorabea01
引言
信访条例的背景和意义
信访条例的制定背景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民主法治的进步,人民群众的权益意 识逐渐增强,信访需求日益增多。为了规范信访工作,维护 信访秩序,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我国制定了信访条例 。
谁主管、谁负责
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各有关行政机关应当在其职责范围内处理信访事项,不 得推诿、敷衍、拖延。
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与疏导教育相结合
处理信访事项应当遵循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的原则,同时注重对信访群众的疏导教 育,引导其依法理性表达诉求。
02
信访条例的主要内容
信访工作的基本程序
信访人的权利
保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包括 知情权、表达权、监督权等。
信访人的义务
规范信访人的行为,要求其遵 守法律法规,不得损害国家、 社会和集体利益。
国家机关的义务
规定国家机关在处理信访事项 中的义务,包括及时、公正、 合法等原则。
国家机关的权利
赋予国家机关在处理信访事项 中的权利,包括调查、处理、
03
信访工作的实践与案例
信访工作的典型案例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维护信访工作秩序的规定-云政发[1993]95号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维护信访工作秩序的规定-云政发[1993]95号](https://img.taocdn.com/s3/m/c3a26d3ccdbff121dd36a32d7375a417866fc14c.png)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维护信访工作秩序的规定正文:----------------------------------------------------------------------------------------------------------------------------------------------------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维护信访工作秩序的规定(云政发〔1993〕95号1993年4月26日)第一条为了加强公民来信来访工作,维护信访工作正常秩序,保障公民的民主权利,根据《国务院关于维护信访工作秩序的几项规定》和《云南省公民信访条例》,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云南省各级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都应十分重视并做好来信来访工作,认真阅处公民来信,文明接待公民来访,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为准绳,负责处理公民信访反映的各种问题。
对于一时解决不了的,应据实说明情况,做好思想疏导工作,不得互相推诿。
第三条来访人员应当自学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规章,遵守信访部门为保障信访工作顺利进行而制定的有关规章制度,自觉维护上访秩序。
第四条对于来访人员中已经按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接待处理完毕,本人坚持不走,说服教育无效,无理纠缠取闹,妨碍国家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的,由接待部门通知其主管单位或当地公安保卫部门派人到场对其进行批评教育;仍坚持不改的,由接待单位出具证明材料报分管领导批准后,由公安机关协助送民政收容遣送站送回。
公安机关和其他政法机关遇有前款情形的,经本机关分管领导批准后,可直接送民政收容遣送站送回。
第五条对集体上访冲击机关的事件,接待单位要坚持做好思想疏导工作,并及时联系其主管部门和驻地公安机关,迅速派人到达现场,协助做好劝阻和维护秩序工作,制止事态发展。
第六条上访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未构成犯罪,但符合劳动教养规定的,由接待单位出具证明材料,由上访人员所在单位或县级公安机关按规定程序报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批准后送劳动教养;尚不够刑事处罚和劳动教养的,由公安机关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1、冲击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不听劝阻,使工作、生产、经营等不能正常进行的;2、以吵闹、谩骂、围攻等方式纠缠领导或接待人员,扰乱工作秩序达四小时以上,经说服教育无效的;3、强闯、冲击、扰乱会场或者纠缠参加会议的领导,制止无效,使会议不能正常进行的;4、不听劝阻抢占办公室、接待室住宿不走的;5、串联上访人员集体上访,并造谣惑众,煽动群众闹事的;6、以示牌、举旗、喊口号、演讲、散布传单、铺地宣传、张贴大小字报、列队等方式在公共场所(包括机关门口)非法表达上访意愿,经规劝无效,扰乱公共秩序和交通秩序的;7、殴打或威胁领导、接待人员或其他工作人员人身安全的;8、非法侵入领导和接待人员住宅,经劝阻无效,干扰正常生活的;9、为了达到上访目的,故意将婴、幼儿或生活不能自理的残疾人遗弃在接待单位,进行要挟的;10、携带凶器、毒药上访,以死相要挟或威胁的;11、捏造事实,侮辱或者诽谤、诬陷领导或接待人员的;12、故意损坏办公用品、公共设施等公共财务或他人财物的。
信访条例最新版2019

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信访人的权利和义务第三章信访工作机构和信访工作人员第四章信访请求的提出第五章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信访事项的受理和办理第六章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信访事项的受理和办理第一节受理和办理第二节复查、复核和督办第七章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信访事项的受理和办理第八章信访秩序第九章法律责任第十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持国家机关同人民群众的密切联系,保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规范信访工作和信访行为,保障信访活动依法有序进行,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信访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信访,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走访等形式,向本市国家机关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依法由有关国家机关处理的活动本条例所称信访人,是指采用前款规定的形式,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本条例所称信访请求,是指信访人向本市国家机关反映的情况,提出的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
本条例所称信访事项,是指本市国家机关依法受理的信访请求。
本条例所称国家机关,是指本市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
第三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国家机关的信访工作和信访人的信访活动。
国家机关处理信访请求,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四条国家机关应当加强信访工作,畅通信访渠道,认真处理来信、接待来访,倾听人民群众的意见、建议和要求,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保障信访工作依法有序进行。
第五条本市信访工作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二)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与疏导教育相结合;(三)有关的国家机关、基层组织、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相互配合(四)方便信访人。
第六条国家机关信访工作实行领导责任制。
国家机关主要负责人对信访工作负总责,主管负责人负主管责任,其他负责人按照工作分工负分管责任。
信访条例2019

信访条例2019
为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和国家机关工作秩序,依法保障公民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信访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现就依法打击信访活动中的违法行为通告如下:
一、信访人进行信访活动应遵守《信访条例》及其他国家法律法规。
信访人采取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的,应当到有关机关设立或者指定的接待场所逐级反映问题,不得损害国家、社会、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得破坏社会公共秩序和信访秩序。
二、信访人不依法表达诉求,进行缠访、闹访以及越级上访,扰乱信访工作秩序、社会管理秩序、危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等,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由公安机关予以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对于信访事项已经依法终结,或已签订息访协议并实际接受相应补偿救助,仍就同一信访事项进行信访并实施违法犯罪行为的;曾因违法信访行为被行政拘留或判处刑罚后,继续在信访活动中实施违法犯罪行为的;组织、指挥、串联、煽动、资助违法信访活动的组织者和骨干分子,将依法严惩。
四、在本通告发布之前已经认识到非法信访行为危害性,认错态度较好的,依法从轻、减轻或免于处罚;通告发布后仍执意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构成违法犯罪的,依法从重处罚。
五、规范信访行为,维护信访秩序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环节。
信访人要依法、理性表达自己的意愿,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对违法信访活动不支持、不参与、不围观,共同打造和谐稳定、安定有序的社会环境。
2023年新《信访条例》学习体会

2023年新《信访条例》学习体会,____字近日,2023年新《信访条例》正式出台,为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和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起到了积极作用。
作为公民,我们需要对这个新条例进行深入学习和思考,以更好地理解其中的内涵和要求。
下面是我对新《信访条例》的学习体会。
首先, 新《信访条例》进一步完善了信访制度,明确了信访主管部门的职责和权限。
新《信访条例》对信访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强调了信访工作的政治性、纪律性和稳定性。
通过对信访制度的明确, 不仅可以增强政府及其部门的责任感和使命感, 也可以提高信访工作的效率和质量,有效避免了信访问题的发生。
其次,新《信访条例》也进一步加强了信访人权益的保障。
新《信访条例》明确规定了信访人的权益,强调保护信访人的人身和财产安全,禁止过度干预信访人的合法权益。
这对于增加信访人的信任感,激发他们参与信访工作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具有积极的意义。
同时,新《信访条例》还详细规定了信访工作的流程和程序,通过明确的流程和程序,可以更好地保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提高信访工作的公正性和权威性。
再次,新《信访条例》提出了信访工作的改革和创新。
新《信访条例》提出了一系列创新措施,如建立信访人员异地信访机制,实现信访事项线上办理等。
这些创新措施为信访工作带来了更多的便利和高效性,也为信访问题的解决提供了更多的途径和方法。
通过这些创新措施,可以更好地引导和处理信访问题,提高信访工作的实效性和权威性。
最后,新《信访条例》还着重强调了信访工作的宣传和教育工作。
通过加强信访工作的宣传和教育,可以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和信访意识,引导公民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避免无谓的信访。
新《信访条例》还明确了政府要加强信访工作宣传的责任,通过加强宣传工作,可以增加公众对信访工作的了解和支持,提高信访工作的公信力和影响力。
总的来说,新《信访条例》是我国信访工作发展的重要里程碑,为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和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提供了坚实的法律保障。
信访条例

《信访条例》:第二十二条信访人按照本条例规定直接向各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以外的行政机关提出的信访事项,有关行政机关应当予以登记;对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并属于本机关法定职权范围的信访事项,应当受理,不得推诿、敷衍、拖延;对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的信访事项,应当告知信访人向有权的机关提出。
有关行政机关收到信访事项后,能够当场答复是否受理的,应当当场书面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信访事项之日起15日内书面告知信访人。
但是,信访人的姓名(名称)、住址不清的除外。
第三十二条对信访事项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经调查核实,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规定,分别作出以下处理,并书面答复信访人:(三)请求缺乏事实根据或者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不予支持。
第三十四条信访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请求原办理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复查。
收到复查请求的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复查请求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查意见,并予以书面答复。
《行政复议法》: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照本法申请行政复议:(一)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二)对行政机关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三)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变更、中止、撤销的决定不服的;(四)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五)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合法的经营自主权的;(六)认为行政机关变更或者废止农业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权益的;(七)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征收财物、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八)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或者申请行政机关审批、登记有关事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办理的;(九)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履行的;(十)申请行政机关依法发放抚恤金、社会保险金或者最低生活保障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放的;(十一)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云南省公民信访条例
【法规类别】奖惩
【发布部门】云南省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日期】1989.10.21
【实施日期】1989.10.21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
【修改依据】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云南省公民信访条例》的决定(2003)
【失效依据】云南省信访条例(2017修订)
云南省公民信访条例
(1989年10月21日云南省第七届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受理范围
第三章信访处理
第四章奖励和处罚
第五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十七条和第四十一条的规定,结合云南省的具体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公民信访,指公民通过书信、电报、电话或者访问,对地方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提出批评和建议,对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和要求,对地方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提出控告和检举。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地方各级国家机关,包括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和乡、民族乡、镇行政机关。
第四条公民向地方各级国家机关反映意愿的信访,受法律保护。
第五条地方各级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必须依靠人民的支持,经常保持同人民的密切联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的监督,努力为人民服务。
第六条地方各级国家机关,应当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为准绳,负责处理公民信访。
第七条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国家机关必须设立受理公民信访的工作机构和人民群众来访接待室。
第八条地方各级国家机关应当建立健全信访工作制度。
第九条地方各级国家机关处理公民信访,实行分级负责、归口办理的原则。
第十条各民族公民都有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信访的权利。
第十一条公民信访应当遵守宪法、法律和国家政策的规定,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
第十二条公民反映组织和群体意愿,应当推选代表到有关机关反映。
省内地方各级国家机关、部门和单位有权对集体上访进行说服、劝阻。
第十三条在本行政区域内,公民向地方国家机关信访,地方国家机关处理公民信访,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二章受理范围
第十四条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受理下列范围内的公民信访:
(一)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
(二)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通过的决议、决定和制定的地方性法规的建议、批评和意见;
(三)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建议、批评和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