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外存在的基本水权制度及其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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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水权分配

美国水权分配

美国的水权、水分配机制赵乐诗马祖融我国水资源的管理目前基本上还属于计划经济体制。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要使有限的水资源发挥更大的效益,需要以法律为依据合理配置水资源。

我国农业尤其灌区是用水大户,借鉴和研究美国的水资源管理方式对我国改革现行的管理体制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美国的水权体系主要在于保护水资源、有效配置和管理水资源,其水权具有所有权和使用权两重意义。

世界上大多数国家的水权,其所有权均属国家,并将其管辖权授予独立的管理机构及其分支,而美国则将该项权利划归各州,并由相关部门进行管理。

美国西部各州的法律法规均宣布:其边界内的水资源为公众或州所有,而其使用权则从公众所有权中分离出来。

在长期的运作过程中,曾出现过一些与联邦利益相冲突的水权纠纷问题,如印第安人保护地水权、联邦土地和将来联邦用地保护等水权问题。

后经美国高等法院判决:“国家有影响州政府司法权力中水权的权力”,“州拥有除明显与国会决议相冲突以外的水权,联邦的水利工程需取得州政府的水权许可”。

美国的水分配是以满足优先权需求和实施“有益的”经济活动为原则,在西部干旱缺雨地区,水权是财产权,并且是与土地权分离的财产权。

当水资源充分开发和利用后,就需要建立水资源短缺的优先处理顺序。

在美国西部都是根据用水性质来确定生活、生产、生态用水优先顺序。

根据用水类型,来明确水源地优先权、岸边优先权、开发优先权和效益优先权。

一、水银行及其运作机制在市场机制下水资源的开发和利用,必然追求资源配置过程中效益的最大化。

水银行作为水权的拥有者,是将可以节约的水量(水的使用权)提供给市场进行交换的集中统一的中介,它是在干旱时期水资源供求矛盾尖锐时应运而生的。

水银行的产生为水权交易提供了条件。

因为水具有垄断性,所以,政府是协商和协调水的使用权有偿转让的合理机构和中介。

按“利益驱动”的原则使原农业用水向更高价值的新增城市用水和工业用水流动,这样进入水银行的水往往是农户耕地休耕而减少的用水或水库和地下贮存的水。

美国的水资源概况及水管理体制

美国的水资源概况及水管理体制

1美国的水资源概况及水管理体制1.1美国的水资源概况美国水资源丰富,河川年径流总量为29702亿m3,以1990年人口为2.4亿计,人均水量12376m3,但地区分布不均。

大陆年平均降水量为760mm,从太平洋沿岸到落基山脉平均只有450mm,从灌基山脉到密西西比河一带平均约为710mm,从密西西比河一带到太平洋西北地区年平均1100mm,可见降水量地区分布极不均匀,东部丰西部缺。

美国河流总长度约290万km,主要为大西洋水系、墨西哥水系、太平洋水系、白令海水系和北冰洋水系5大水系。

美国天然湖泊众多,面积超过25km2的湖泊有150个,还有数以万计的小湖。

5大湖为美洲最大的淡水湖,5大湖总的蓄水量约20.98亿m3,总的岸线长度10000多km。

不包括5大湖在内的淡水湖总面积约15.6万km2,储水量约184320亿m3。

美国地下水资源丰富,据美国水资源调查局的估计,在美国本土地壳上层800m厚度范围内,存储地下水的体积大约208.4亿m3。

地下水补给量大约每天37.85亿m3,即每年约13815亿m3。

1.2美国水资源管理体制及机构美国水权管理包括地表水水权和地下水水权两方面的内容,其中地表水水权的管理比较复杂。

在西部,一半以上的州不承认岸边权原则,而是根据优先占用原则建立水权制度。

即使在一定程度上承认岸边权原则的州一般也对岸边权的应用给以限制,使优先占用在水权制度中占有统治地位。

优先占用权和岸边权双重体系的存在,使管理工作变得复杂化。

美国水资源开发管理均依照国会制定颁布的法令进行。

水资源的开发利用和管理由联邦政府机构、州政府机构和地方机构三级负责。

这种管理体制借助于各级政府部门的行政职权。

国家级的行政职能机构,负责全国水资源规划、管理、协调和水污染控制,确定总管理目标和准则,制定政策、法规和标准。

州及地方行政部门负责实施国家总目标和州及地方的各项具体指标。

2美国的水价制度2.1水价管理权限美国从事地表水和地下水分配和销售的机构很多且很分散,有联邦政府机构,有州机构,有地方水管机构,还有私人企业和股份公司。

美国的水资源管理

美国的水资源管理

美国的水资源管理我国水资源十分紧缺。

随着国民经济的快速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以及水资源污染的加剧,水资源供需矛盾日益尖锐,并已成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一个制约因素。

浙江省地处东南沿海,虽然水量较为充沛,但人均水资源量较全国平均水平低8%。

浙江省河川源短流急,降水集中,地区分布不均,年际变化大,丰枯相差悬殊,且水土组合不平衡。

雨季洪水成灾,旱季供水不足。

与全国一样,浙江省水资源供需矛盾尖锐,城市供水不足问题突出,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和保护亟待加强。

为此,中国水资源管理考察团于1997年3月25日至4月8日赴美国进行了为期15天的水资源管理考察,通过了解和学习美国水资源管理的政策、法规和具体措施,尤其是美国州、市一级的水资源管理体制和具体管理方式(包括政策法规制定、水中长期供求计划制定、行政区域间水量分配、水权纠纷协调等)、水资源保护技术等,对解决我国的实际问题具有重要参考价值。

一、美国地理及水资源概况美国由50个州和哥伦比亚特区组成,国体属联邦制国家。

国土面积为937万km2,西临太平洋,东临大西洋。

河流大都为南北走向。

西部主要山脉为落基山脉,东部主要山脉是阿巴拉契亚山脉。

地理分布西高东低,东南部是沿大西洋平原;东部是阿巴拉契亚山地;中部是密西西比大平原;西部是以落基山脉和内华达山脉为主的山地。

山地占国土的三分之一,丘陵及平原占三分之二。

美国水系主要分为:墨西哥湾水系,包括密西西比河及其支流(如密苏里河、阿肯色河、俄亥俄河、田纳西河等),与墨西哥分界的格兰德河,以及注入墨西哥湾的其它诸河,其流域面积约占美国本土面积的三分之二。

太平洋水系,包括西部山区流人太平洋的科罗拉多河、哥伦比亚河和加利福尼亚州的萨克拉门托河、圣华金河等;大西洋水系,包括阿巴拉契亚山脉以东直人大西洋的诸小河,其中以波托马克河最为著名,该河流经美国首都华盛顿,是美国南北的分界线,以及哈得逊河等;白令海水系,包括阿拉斯加州的育空河及其它诸河;北冰洋水系,包括阿拉斯加州注入北冰洋的河流。

英国法国水资源管理制度的考察(1)

英国法国水资源管理制度的考察(1)

英国法国水资源管理制度的考察(1)摘要:英国实行的是中央对水资源按流域统一管理和水务私有化相结合的管理体制;法国则采用“议会”式的流域委员会及其执行机构—流域水管局来统一管理流域水资源,城市水务并不像英国那样搞全面私有化,而是将其资产所有权转让给私营企业,实行有计划的委托管理。

关键词:水资源管理资产管理管理体制一、英国水资源管理模式英国国土面积24.4万km2,人口5600万人,平均年降水量1000~1100mm,全国降水量年际、年内分配比较均匀。

因此,英国水管理的主要任务是供水和水环境保护。

英国的供水水源大部分为地表水,地下水在总供水量中占30%左右,并有逐年减少的趋势。

20世纪,英国水资源经历了从地方分散管理到流域统一管理的历史演变,目前定型于中央对水资源的按流域统一管理与水务私有化相结合的管理体制。

中央依法对水资源进行政府宏观调控,通过环境署发放取水许可证和排污许可证,实行水权分配、取水量管理、污水排放和河流水质控制;通过水服务办公室颁布费率标准,确定水价;通过饮用水监督委员会制定生活水质标准、实施水质监督。

私营供水公司在分配到水权与水量的基础上,在政府和社会有关部门的指导和监督下,在服务范围内实行水务一体化经营和管理。

在英国,与水资源管理相关的中央级政府部门主要有3个:农业、渔业和食品部,环境、运输和区域部,科技教育部。

农业、渔业和食品部主要负责农业灌溉排水等,并负责提供中央防洪经费。

环境、运输和区域部主要负责制定全国水政策、法律法规,保护和改善水资源,最终裁定有关水事矛盾,监督取水许可证制度的实施等。

科技教育部主要负责有关水利方面的科研教育活动。

政府水资源管理执行部门主要有国家环境署、饮用水监督委员会、水服务办公室、水事矛盾仲裁委员会。

①国家环境署。

它负有发放取水和排污许可证、制定并实施取水排污和环境保护政策和计划、制定国家防洪规划和组织安排防洪工程建设、对相关法律进行解释等职能。

英国从60年代起即开始实施取水许可证制度。

水权转让的现状、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水权转让的现状、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水权转让的现状、存在的问题及对策摘要:水权转让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不断完善和水资源日益短缺条件下的必然产物。

目前水权转让正处于积极探索阶段,政府部门要根据改革和发展的要求,及时总结经验,解决存在的问题,制定和完善相关政策法规,通过水权转让促进水资源优化配置、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

关键词:水权转让现状问题对策一、水权的基本概念和国外的主要做法(一)水权的概念水权一般指水资源的所有权和使用权。

我国水资源属国家所有。

我国《宪法》第九条规定:“矿藏、水流、森林、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都属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

”我国现行《水法》第三条规定“水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

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水塘、水库中的水,属于集体所有。

”在水资源国家所有的前提下,水权主要指水资源的使用权。

目前我国对水资源使用实施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

《水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国家对直接从地下或者江河、湖泊取水的,实行取水许可制度”。

《取水许可制度实施办法》规定:“一切取水单位和个人,利用水工程或机械提水设施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水,都应当依照本办法申请取水许可证,并依规定取水。

”用水必须预先取得管理部门的许可,从某种意义上说,就是要取得相应的使用权,通过取得取水许可证而取得水权。

(二)国外水权制度与水权转让的主要经验和做法1.水权制度大多数国家的水权制度通常包括:申请水权和获取用水许可的程序、范围;许可用水的条件、期限,用水权的等级,用水权的丧失、终止与转让;以及有关奖励和处罚的原则等内容。

美国的水权制度是美国水资源管理和水资源开发利用的基础,其水权制度建立在私有制的基础上,作为公民的私有财产受到法律的保护。

美国的水权法最初为殖民时期的河岸法(RiparianDoctrine),规定毗邻水体和水域的土地所有者拥有水权。

到了19世纪,西部干旱区水权法采用的是优先占用法(PriorAppropriationDoctrine)。

我国节水现状、国外节水特点与发展趋势(ppt 53页)

我国节水现状、国外节水特点与发展趋势(ppt 53页)
水污染严重更加剧了水资源短缺。为了保证经济社会发展的用 水需求,我国在开发水资源同时,逐步加大节水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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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均水资源占有量分布图 4
2000年我国年降水量分布图 5
1 我国节水的现状
2005年,国务院发出《关于做好建设节约型社会近 期重点工作的通知》,国家水权制度建设、水价体制改 革、南水北调东中线受水区节水型社会建设和宁夏回族 自治区节水型社会建设等列为国务院建设节约型社会近 期重点工作。
京津唐城市群包括北京、天津、唐山、秦皇岛、保 定、张家口、承德等共9个城市,是华北地区节水型社会建设 的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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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总体布局
(五)中南地区
中南地区包括河南、湖北、湖南、广东、广西、海南5 省1区,是我国粮、棉、油、糖、水产和热带作物生产基地。
中南地区各省之间的水资源条件不同,产业结构不 同,经济发展速度也有较大差异。不同地区要因地制宜加 强用水管理,积极推广节水技术和节水设施,提高公众节 水意识,改变用水行为,提高用水效率和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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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点缺水地区分布示意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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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存在的问题
我国水资源利用的效率和效益与国 际先进水平相比有较大差距。我国水资 源利用方式粗放,用水效率不高,节水 潜力巨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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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
用水指标
发达国家
304 m3 0.4~0.5 169 m3 50% ≥20%
万元GDP用水量 农业灌溉用水有效利用系数
工业万元增加值用水量 工业水的重复利用率 城市自来水管网漏失率
1100m3 0.7~0.8 7~9 m3 85% 6%~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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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建设节水型社会是解决我国干旱缺水问题的战略举措
加强水资源管理,提高水的利用效率,建设节 水型社会,是水利部门的一项基本任务。

水权制度历史特点

水权制度历史特点

水资源管理创新与水权制度的变革
要点一
总结词
要点二
详细描述
水资源管理的创新需要水权制度的变革来推动和支持 。
水资源管理的创新包括技术创新、管理模式创新、政 策法规创新等方面。这些创新需要水权制度的变革来 提供支持和保障。例如,通过建立完善的水权交易市 场,可以实现水资源的跨地区、跨行业优化配置,提 高水资源的利用效率;通过制定科学合理的水资源管 理政策法规,可以规范水资源管理行为,保障水资源 的可持续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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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权制度的实践经验
水权确权登记实践
各国开展了水权确权登记实践,明确了每个用户的水权,建立了水权登记管理制度,为水权的交易和管理提供了 基础数据和保障。
水资源监测和管理实践
各国加强了水资源监测和管理实践,通过技术手段对水资源进行监测和管理,及时掌握水资源的变化情况,为水 权的分配和调整提供科学依据。
国内典型案例分析
浙江东阳-义乌水权交易
浙江省东阳市和义乌市通过水权交易,实现 了水资源的优化配置。这一案例为国内的水 权交易提供了成功的经验。
内蒙古节水灌溉项目
内蒙古自治区通过实施节水灌溉项目,成功 地提高了水资源的利用效率,为干旱地区的
水资源管理提供了有益的探索。
案例的启示与借鉴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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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权制度历史特点
2023-11-11
目 录
• 古代水权制度 • 近代水权制度 • 现代水权制度 • 水权制度的未来展望 • 水权制度案例分析
01
古代水权制度
起源与演变
起源
古代水权制度的起源可以追溯到公元前2000年左右的古埃及 ,当时已经出现了用水权的相关规定和用水分配制度。
演变
随着时间的推移,水权制度逐渐发展完善,从简单的用水分 配到复杂的灌溉系统和水资源管理,逐渐形成了具有各自特 色的水权制度。

国外民生水利管理体制分析

国外民生水利管理体制分析

国外民生水利管理体制分析中经未来产业研究中心世界各国水行政管理体制的设置形式有很多,主要是因为流域和水资源、水政管理体制、社会历史背景等特点不尽相同。

相对来说,发达国家对水资源开发利用和管理积累了丰富的经验,有很多值得借鉴的地方,尤其是在管理体制方面。

(一)日本水利工程管理运行模式1、多部门协同管理水资源管理体制在日本的是“多龙治水,协同管理”的模式。

这种模式是由各部门按照中央政府赋予的职能各负其责衔接配合。

这些部门包括园上厅、建设省、农林水产省、通商产业省、厚生省、环境省、科学技术省等部门。

这些部门之间按照相关法律办事,有分工合作也有相互制衡。

建设省负责防洪抗旱设施的建设和河流水资源开发的审批,通商产业省负责水力发电和工业用水,科学技术省负责对于水资源开发利用的科学技术及技术支持,农林水产省负责灌溉和农业用水,国土厅负责全国的水资源综合规划,厚生省负责生活用水,大藏省负责国家水资源开发预算和地方水资源开发经费管理。

另外,内阁总理大臣在1962年指定了由国土厅直接监督管理全国七大水系,其他未指定的水系都由道府县知事指定管理者。

2、法治水特点日本的法律和政令繁多而具体,日本从1949年起陆续制定了许多有关于水方面的法律,例如《国土综合开发法》、《水防法》、《工业用水法》、《下水道法》、《河川法》等。

日本从十九世纪六十年代初期开始的水资源开发主要围绕淀川、里根川、筑后川、簧川、木曾川、丰川等七大水系。

到十九世纪八十年代日木的水资源工作继续深入,国家相关部门制定和发表了《全国水资源综合开发规则》和《21i迷纪水的供求》。

3、公团在水资源开发中起的作用在日本很多半民间半官方的组织参与了水资源的开发。

比如,水资源开发公固这个组织受内阁大臣的监督,它是日本7大水系进行统一筹划和开发治理的一个半民间组织。

日木在1961年日本制定了《水资源开发公团法》,1962年建立了“水资源开发公团”。

公团以独立法人身份专门从事指定水系的水资源开发活动,主要工作是进行工程的建设以及工程建成后的运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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④可交易水权制度
可交易水权制度的运行取决于三个重要环节, 即水权界定、水价制定和水权交易管理。 水权界定、水价制定和水权交易管理。

水权的清晰界定是一个复杂的过程,在这个过 程中,政府的作用至关重要。 承认水资源是经济物品,水就必须有价格。 要使水权交易得以正常进行,政府还必须加强 对水市场的管理,其目的是规范水市场的交易 行为,降低交易成本。
②优先占有权制度
优先占有权制度存在着两个缺陷:一是水权的转 让和交易受到了限制;二是不能引导水资源的有 效使用。 考虑到优先占有权制度的不足,又出现了将优 先占有权制度与滨岸权制度相结合的混合水权制 度,如在美国的加利福尼亚州。
③公共水权制度
公共水权(Public 公共水权(Public water rights)制度,也即共有水权制度中的国有水权 rights)制度,也即共有水权制度中的国有水权 制度。现代意义上的公共水权理论及其法律制度源于前苏联的水资源 管理实践。
用户
国 家
基本原则:① 基本原则:①所有权与使用权分离,即水资源属国家所有,但个人和 单位可以拥有水资源的使用权; ②水资源的开发和利用必须服从国家 的经济计划和发展规划; ③水资源配置一般是通过行政手段来进行。
三种水权制度的比较 三种水权制度的比较
滨岸权制度和优先占有权制度是在私有产权制度的基础上建立 起来的,它们通过对水权私有的界定来达到水权分配的目的,并 以此作为解决水权纠纷的法律依据; 公共水权制度属于共有水权制度,它规定国家是水资源所有权 的唯一享用主体,个人对水资源的开发利用要服从国家的经济计 划和发展规划安排。 滨岸权制度由于水权依附于土地所有权,导致河流沿岸少数地 区与远离河岸的大范围地区之间缺乏社会公平,影响了水资源的 合理配置; 优先占有权制度导致优先取得水权者及高等级水权用户用水效 率不高的情况,而未取得水权者及低等级水权用户仍无水可用的 困境; 公共水权制度存在着对私人和经济主体的水权,特别是使用权、 用水量和用水顺序难以清晰界定的弊端,这样对于水资源严重缺 乏的干旱和半干旱地区,水权界定不明确有可能导致严重的水事 纠纷。
பைடு நூலகம்
②优先占有权制度
优先占有权制度(Prior rights):河流中的水资源属于公共领域,没有 优先占有权制度(Prior rights):河流中的水资源属于公共领域,没有 所有者,因此,谁先开渠引水并对水资源进行有益使用,谁就占有了 水资源的优先使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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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原则:①水权的获取是以占有并开发利用水资源以及不造成河流 断流为约束条件;②对水资源的占有服从时间上的先后顺序,即谁先 开渠引水,谁就拥有了使用水资源的优先权;③只要是有益使用,水 资源可用于生活用水、农田灌溉、工业生产等任何用途。
④可交易水权制度
可交易水权(tradable 可交易水权(tradable water rights)制度,是为了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 rights)制度,是为了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 而建立的一种与市场经济相结合的水权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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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 户1 用 户2
可交易水权制度实际上是一种政府和市场相结合的水资源管理制度, 即政府为水权交易提供一个清晰、明确的法律框架和法律环境,而把 提高水资源的使用效率和配置效率留给市场去解决。
② ③
(2)国外基本水权制度
①滨岸权制度
滨岸权(Riparian rights),亦称为河岸权,是指合理使用与河岸土地 滨岸权(Riparian rights),亦称为河岸权,是指合理使用与河岸土地 相连的水体但又不影响其他河岸土地所有者合理用水的权利。
滨岸权制度来源于英国的普通法和1804年的《拿破仑法典》 滨岸权制度来源于英国的普通法和1804年的《拿破仑法典》,后来 在美国的东部地区得到发展。 目前,滨岸权制度仍作为英国、法国、加拿大以及美国东部等水资 源丰富的国家和地区制定水法和水管理政策的理论基础。
①滨岸权制度
享有滨岸权的用户必须具备两个条件:一是要拥有持 续水流经过的土地,二是必须合理用水。 滨岸权制度的缺陷:虽然使水权具有了明确的享用 主体,但是却限制了水权享用对象的范围,并导致了水 资源的浪费。 非滨岸的用水户可通过法定程序申请用水,由州政 府审查后颁发取水许可证,按照取水许可证中规定的用 水期限和用水量大小来取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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