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6.25河南省法院公布十起毒品犯罪典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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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毒品犯罪十大典型案例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毒品犯罪十大典型案例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毒品犯罪十大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6.06.23•【字号】•【施行日期】2016.06.23•【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正文江苏高院发布毒品犯罪十大典型案例(2016年6月23日)为进一步增强全社会拒毒、防毒、禁毒意识,警示违法犯罪分子,遏制毒品犯罪高发蔓延态势,省法院今天公布十起毒品犯罪的典型案例,包括重大贩卖、运输毒品案件,病残人员利用特殊身体状况实施毒品犯罪案件,利用网络、快递贩卖毒品案件,欺骗、容留未成年人吸毒并向未成年人贩卖毒品案件,吸毒引发的杀人犯罪、危害公共安全犯罪案件等,以彰显人民法院充分发挥刑罚功能,坚决打击毒品犯罪活动的决心。

具体内容如下:一、唐永锋等贩卖、运输毒品案——严厉打击大宗贩卖、运输毒品犯罪(一)基本案情:被告人唐永锋于2013年10月2日、9日、16日分三次将装有冰毒(甲基苯丙胺)约7000克、9000克和10000克的纸箱通过深圳开往连云港的长途客车运输至南京,并安排其在南京的马仔李小龙、郭某某到浦口区南京工业大学附近及宁合高速汤泉服务区接货后,将毒品转移至其在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凤凰和熙小区租住处储藏待售。

被告人冯邱负责在南京寻找贩毒下家,在得到唐永锋的同意后,安排唐永锋马仔送货给毒品下家并收取毒资。

10月16日,唐永锋马仔取货后运至其在南京的租住处时,被公安机关抓获,当场查获冰毒10557.99克。

(二)裁判结果: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15日作出一审判决,认定被告人唐永锋贩卖、运输甲基苯丙胺约26000克,其行为已构成贩卖、运输毒品罪。

据此,判处唐永锋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后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最高人民法院裁定核准死刑。

(三)案件评析:该案是近年来我省涉案毒品数额较大的毒品犯罪案件。

2014年度十大法治事件

2014年度十大法治事件

2014年度十大法治事件一、吴英案的死缓减为无期徒刑吴英因涉嫌不法接收大众存款罪于2007年3月16日被依法拘捕。

2009年12月,被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集资欺骗罪一审判处死刑。

2012年1月18日,浙江省高等人民法院二审采纳上诉,保持原判并报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所有人都以为吴英“难逃一死”时,案子又突然峰回路转。

2012年5月21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经重新审理后,对被告人吴英集资诈骗案作出终审判决,以集资诈骗罪判处被告人吴英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其个人全部财产。

2014年7月11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罪犯吴英减刑一案,当庭作出裁定:将吴英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点评:从司法导向、死刑改革、以人为本的理念等角度,纵论吴英案背后法治、金融和经济领域的制度纠结。

诸多“小姑娘”悲剧的一再出现,正是这种时代背景下发生的制度性悲剧。

自上世纪80年代中后期起,中国沿海各地的民间金融活动从来就没有停止过,国家一方面对此种行为严厉禁止,另一方面却又对如何加大私人企业的金融服务束手无策。

吴英案件所引发的远不仅是经济问题,更有制度建设问题。

二、郭美美涉嫌开设赌场罪被批捕自“红会事件”一跃成为成为网络红人的郭美美一直处在舆论漩涡,郭美美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4年8月20日被批准逮捕,由公安机关对此案继续开展侦查工作。

根据法律规定,郭美美或将面临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所谓“开设赌场”是指以营利为目的,营业性的为赌博提供场所、设定赌博方式、提供赌具、筹码、资金等赌博的行为。

根据我国《刑法》“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规定,根据此前警方核实的郭美美开设的赌场每场赌资都在百万元以上,其构成上述开设赌场罪中情节严重情形的规定,郭美美或将面临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和并处罚金的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公布六起毒品犯罪及吸毒诱发严重犯罪典型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公布六起毒品犯罪及吸毒诱发严重犯罪典型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公布六起毒品犯罪及吸毒诱发严重犯罪典型案例【法规类别】司法案例发布【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日期】2012.06.26【实施日期】2012.06.26【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司法解释性质文件最高人民法院公布六起毒品犯罪及吸毒诱发严重犯罪典型案例(最高人民法院 2012年06月26日)目录1、刘付成等贩卖、运输毒品案(组织艾滋病人运输毒品、利用未成年人贩卖毒品)2、忽彪武贩卖毒品案(累犯、毒品再犯)3、李亚琼故意杀人案(吸食毒品后产生错误认识故意杀人)4、王小情等非法买卖制毒物品案(利用麻黄碱类复方制剂提炼制毒物品予以贩卖)5、席海龙等贩卖、制造毒品案(利用麻黄碱类复方制剂提炼制毒物品制造毒品)6、***东等贩卖、制造毒品案(明知他人利用麻黄碱类复方制剂制造毒品而予以协助)案例1刘付成等贩卖、运输毒品案--多次组织艾滋病人运输毒品、多次利用未成年人贩卖毒品,罪行极其严重(一)基本案情被告人刘付成,男,汉族,1969年1月4日出生,农民。

2001年12月至2007年1月,被告人刘付成单独或伙同他人组织多人(其中多数为艾滋病人)到云南省芒市、瑞丽市,采用人体藏毒等方式向河南省郑州市、广东省广州市等地运输海洛因9次,每次运输海洛因50克到976克不等,共计运输海洛因2666.62克。

2005年7月至2008年4月,被告人刘付成在广州市向童纬明(已另案判刑)贩卖海洛因1次92.1克,向王金花(另案处理)贩卖海洛因1次10克,在郑州市向苏西京(同案被告人,判处无期徒刑)贩卖海洛因10次共889.7克,共计贩卖海洛因12次991.8克。

其中,刘付成直接与购毒人员交易海洛因4次,指使他人与购毒人员交易8次(其中3次系指使同一名未成年人与购毒人员交易)。

综上,被告人刘付成单独或伙同他人贩卖、运输海洛因21次共3658.42克。

刘付成到案后,揭发他人贩卖、运输海洛因296克的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

河南高院发布毒品犯罪典型案例

河南高院发布毒品犯罪典型案例

河南高院发布毒品犯罪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1.06.23•【分类】其他正文河南高院发布毒品犯罪典型案例杨卫星、刘威风、陈伦贩卖、运输毒品案——跨区域运输、贩卖毒品数量大,罪行极其严重(一)基本案情被告人杨卫星,男,汉族,1978年3月8日出生,务工。

被告人刘威风,男,汉族,1978年6月23日出生,务农。

被告人陈伦,男,汉族,1969年10月11日出生,无业。

2016年10月,被告人杨卫星与被告人刘威风多次商议购买甲基苯丙胺(冰毒)并贩卖,刘威风又与被告人陈伦联系,陈伦预付13万元从刘威风处购买毒品。

2016年10月28日下午,刘威风携带26万元现金从河南省驻马店市乘坐高铁前往广东省深圳市与杨卫星汇合。

2016年10月29日凌晨,二人驾车到达汕尾市陆丰高速口,刘威风下车等候,杨卫星单独前去购买毒品后,同刘威风继续开车沿大广高速返回河南省新蔡县。

当日16时许,二人行至湖北省大广高速鄂豫收费站时被公安机关抓获,当场从其车内查获14包毒品,共重13.9千克,经鉴定14包毒品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含量为76.2%。

(二)裁判结果本案由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法院认为,被告人杨卫星、刘威风贩卖、运输毒品甲基苯丙胺13.9千克,该二人行为构成贩卖、运输毒品罪;被告人陈伦以贩卖为目的出资13万元向刘威风购买毒品甲基苯丙胺,其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

刘威风、陈伦系累犯、毒品再犯,应从重处罚。

刘威风具有坦白情节和重大立功表现,可对其从轻处罚。

据此,依法对被告人杨卫星以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并核准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对被告人刘威风、陈伦均判处死刑,缓期2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罪犯杨卫星已于2021年3月2日被依法执行死刑。

(三)典型意义跨区域运输、贩卖大宗毒品具有扩大毒品流通区域的严重危害,同时又属于源头性犯罪,历来是我国严厉打击的重点,在我省部分地区此类犯罪尤为突出。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通报4起生产销售假药典型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通报4起生产销售假药典型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通报4起生产销售假药典型案例【法规类别】司法案例发布【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日期】2014.11.18【实施日期】2014.11.18【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司法解释性质文件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通报4起生产销售假药典型案例(2014年11月18日)典型案例一:杨占强等人生产、销售假药案基本案情:2008年6月,被告人杨占强在河南省渑池县城关镇一里河村注册成立渑池县立康生物技术有限公司。

2010年至2012年,杨占强作为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伙同被告人杨智勇、杨喜平、马耐烦等人,在公司生产、经营期间,为谋取非法利益,未经有关部门批准,采用私自在其生产的中药中添加治疗糖尿病的格列苯脲、苯乙双瓜等西药的方法,大量生产胰复康、消糖康、百草清糖等黄精苦瓜胶囊系列产品,并利用网络虚假宣传药品疗效,在全国范围内招聘代理商,将生产的假药通过物流快递方式销往全国20多个省、市、自治区代理商及糖尿病患者,以银行转账、汇款等结算货款,销售金额达人民币183万余元。

经检验,涉案黄精苦瓜胶囊产品中含有格列本脲、苯乙双瓜等化学成份,上述产品所标示的批准文号为虚假文号,应按假药查处。

诉讼情况:本案由河南省三门峡市渑池县公安局侦查终结后,移送渑池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2013年5月21日,渑池县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杨占强、杨智勇、杨喜平、马耐烦生产、销售假药罪向渑池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2013年9月9日,渑池县人民法院一审认为,被告人杨占强、杨智勇、杨喜平、马耐烦违反国家药品管理法规,生产、销售假药,且销售范围广,销售金额达人民币183万余元,属具有其他严重情节,其中被告人杨占强生产、销售假药,其行为构成生产、销售假药罪,被告人杨喜平生产假药,构成生产假药罪,被告人杨智勇、马耐烦销售假药,构成销售假药罪。

依照刑法相关条款规定,判决被告人杨占强犯生产、销售假药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杨智勇犯销售假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杨喜平犯生产假药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马耐烦犯销售假药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

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毒品犯罪及吸毒诱发的严重犯罪典型案例(2013)

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毒品犯罪及吸毒诱发的严重犯罪典型案例(2013)
罪犯孙子尔火已于2013年6月20日被依法执行死刑。
案例2:
黄红中、王玉等贩卖、运输毒品、非法持有枪支案
--黄红中系累犯,王玉在涉嫌贩卖毒品情
被告人黄红中,男,汉族,1970年9月21日出生,农民。1998年7月13日因犯抢劫罪、冒充国家工作人员招摇撞骗罪、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2006年9月3日刑满释放。
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毒品犯罪及吸毒诱发的严重犯罪典型案例(2013)
【法规类别】司法案例发布
【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日期】2013.06.27
【实施日期】2013.06.2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司法解释性质文件
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五起毒品犯罪及吸毒诱发的严重犯罪典型
(2013年6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
被告人王玉,男,汉族,1980年8月4日出生,无业。
2010年5月26日,被告人黄红中在广东省东莞市雇请车辆,指使王桂军(已另案判刑)乘车将所获毒品带至辽宁省大连市,自己另乘飞机返回大连市。王桂军将毒品运至大连市后据为己有,向他人贩卖甲基苯丙胺62克。同月31日,王桂军准备再次贩卖毒品时被抓获,公安人员从王桂军的房间搜出甲基苯丙胺894.34克、“麻古”(含甲基苯丙胺成分)140.6克。同年8月9日,黄红中在大连市一饭店门前向他人贩卖毒品时被抓获,公安人员当场查获甲基苯丙胺143.22克、“麻古”0.4克、海洛因21.28克。
被告人王玉因涉嫌贩卖毒品于2009年12月被抓获,2010年1月14日被取保候审,同年6月10日被监视居住。2010年上半年,王玉在大连市先后2次从被告人黄红中处购买共计370克甲基苯丙胺贩
(二)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被告人孙子尔火运输毒品的行为已构成运输毒品罪。孙子尔火运输毒品数量巨大,社会危害大,罪行极其严重,应依法惩处。孙子尔火提起犯意并纠集他人运输毒品,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当按照其组织、指挥和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据此,依法对被告人孙子尔火判处并核准死刑。另对同案被告人比么日惹、刘付荣、初布色聪分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十五年。

2021年十大毒品(涉毒)犯罪典型案例

2021年十大毒品(涉毒)犯罪典型案例

2021年十大毒品(涉毒)犯罪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1.06.25•【分类】其他正文2021年十大毒品(涉毒)犯罪典型案例编者按:“6·26”国际禁毒日来临之际,为充分昭示人民法院依法从严惩处毒品犯罪的政策立场,最高人民法院从全国法院范围内收集、整理了10件2020年以来审结的毒品犯罪和吸毒诱发次生犯罪的典型案例。

其中,2件死刑案例分别是:李奇峰走私、贩卖、运输毒品、组织越狱案,唐志东制造毒品案。

另8件案例分别是:张月东等贩卖毒品案,谢彭等贩卖毒品案,陈嘉豪贩卖毒品案,王飞贩卖、制造毒品案,陈国龙等贩卖毒品、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马兆云等非法生产、买卖、运输制毒物品案,林永伟强奸、引诱他人吸毒、容留他人吸毒案,沈立功故意杀人、容留他人吸毒案。

这些案例体现了我国境内与境外毒品问题、传统与新型毒品危害、网上与网下毒品犯罪相互交织等特点,阐明了对相关类型毒品犯罪案件的法律适用和政策把握标准。

1.李奇峰走私、贩卖、运输毒品、组织越狱案——缓刑考验期内实施毒品犯罪,数量特别巨大,羁押期间组织越狱,罪行极其严重2.唐志东制造毒品案——纠集多人大量制造毒品,罪行极其严重,且系累犯3.张月东等贩卖毒品案——诊所医务人员向吸毒人员出售精神药品4.谢彭等贩卖毒品案——利用网络联系订单,以比特币形式收取毒资,通过物流寄递毒品5.陈嘉豪贩卖毒品案——利用微信在酒吧等处多次出售新型毒品6.王飞贩卖、制造毒品案——将新型毒品伪装成饮料销往多地娱乐场所7.陈国龙等贩卖毒品、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为抗拒缉毒警察抓捕,驾车肆意冲撞,危害公共安全8.马兆云等非法生产、买卖、运输制毒物品案——非法生产、买卖、运输制毒物品,情节特别严重9.林永伟强奸、引诱他人吸毒、容留他人吸毒案——引诱留守女童吸毒后强行奸淫,依法严惩10.沈立功故意杀人、容留他人吸毒案——因吸毒致幻杀害亲属,依法惩处案例1:李奇峰走私、贩卖、运输毒品、组织越狱案——缓刑考验期内实施毒品犯罪,数量特别巨大,羁押期间组织越狱,罪行极其严重(一)基本案情被告人李奇峰,男,汉族,1974年2月19日出生,无业。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2014年度十大检察新闻法律监督案例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2014年度十大检察新闻法律监督案例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2014年度十大检察新闻法律监督案例法学教学案例网由检察日报社主办的2014年度十大检察新闻十大法律监督案例评选1月22日揭晓。

2014年度十大法律监督案例结果如下:1、最高检历时七年督办广东徐辉申诉案,再审改判无罪2014年9月9日,一起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督办七年的申诉案,经广东省检察院向该省高级法院发出《检察意见书》,珠海市中级法院经再审改判案件当事人徐辉无罪。

1998年8月,广东省珠海市小林镇居民、19岁的严某娟被强奸杀害。

2001年5月,小林镇居民徐辉被珠海市中级法院以强奸罪、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徐辉不服,向广东省高级法院提出上诉,被驳回。

徐辉交付执行后,又向广东省高级法院提出申诉。

2005年,徐辉申诉再次被驳回。

徐辉服刑后坚持申诉。

2006年12月,最高检刑事申诉检察厅受理了徐辉的申诉。

2007年1月,最高检刑事申诉检察厅审查申诉材料后认为,原审裁判采信的徐辉有罪供述与在案证据存在矛盾、DNA检验报告不具排他性等疑点,要求广东省检察院依法立案复查。

此后,该厅一直跟踪督办。

2008年6月,广东省检察院在调阅案卷、查阅资料、多次往返广州和珠海核实原案证据、到监狱提审徐辉核实口供以及咨询相关技术专家的基础上,发现原审定案主要证据存在重大缺陷,遂向该省高级法院发出《检察意见书》,建议该省高级法院启动再审程序,重新审理该案。

2008年10月,广东省高级法院作出再审决定。

此后,最高检刑事申诉检察厅多次与广东省检察院沟通,高度关注该申诉案进展情况。

2014年9月9日,珠海市中级法院再审改判徐辉无罪。

2、最高检就马乐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案向最高法提出抗诉2014年12月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对马乐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案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马乐系广东省深圳市博时基金管理公司原股票证券投资基金经理,在2011年3月至2013年5月间,其利用所掌握投资基金交易的未公开信息非法交易股票76只,累计成交金额10.5亿余元,从中获利1883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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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法院公布十起毒品犯罪典型案件2014年06月25日13:07人民网北京6月25日电(张雨多甜甜)为依法严厉打击毒品犯罪案件,严惩毒品犯罪分子,充分发挥刑事审判惩罚犯罪保护人民的职能作用,在“6.26国际禁毒日”来临之际,河南省法院对一批毒品犯罪案件进行了集中宣判活动。

现选取十起典型案例公布如下:一、被告人郑克贤等四人贩卖毒品案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审理查明:1、2012年3月25日,被告人郑克贤、钱浩从广东省东莞市购买500余克冰毒,带至平顶山进行贩卖。

3月27日,钱浩与被告人吴新杰联系后携带冰毒到商丘,吴新杰积极帮助钱浩寻找买主,在张飞(另案处理)家中准备贩卖冰毒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缴获冰毒504.09克。

3月28日在钱浩配合下公安机关在平顶山喜来登大酒店将郑克贤抓获,缴获毒品26.13克,其中冰毒18.52克,氯氨酮7.61克。

2、2012年3月初,被告人郑克贤、钱浩从广东阿雄处携带200余克冰毒到平顶山,部分卖出,钱浩携带100克冰毒到商丘交给吴新杰,通过吴新杰将部分冰毒贩卖给他人,其中10克由吴新杰交给被告人王娜贩卖给他人。

3、2012年年初,被告人郑克贤在广东樟木头镇从阿雄处购买冰毒后贩卖给他人100克。

综上,被告人郑克贤共贩卖毒品800余克,被告人钱浩参与贩卖毒品700余克,被告人吴新杰参与贩卖毒品604.9克,被告人王娜参与贩卖毒品10克。

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分别以贩卖毒品罪判处被告人郑克贤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处被告人钱浩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处被告人吴新杰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处被告人王娜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

省法院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对被告人郑克贤死刑的裁定部分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本案二审于6月9日宣判。

二、被告人于红军、王佳佳贩卖毒品案(以贩养吸)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审理查明:1、2013年9月13日,被告人于红军、王佳佳通过平顶山至叶县公交车贩卖给王某宝毒品4.3克,获利2000元,经鉴定该毒品含有海洛因成分。

2、2013年9月15日凌晨1时30分许,被告人于红军、王佳佳在家中贩卖给他人毒品46.61克,获利19000元,二被告人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经鉴定该毒品含有海洛因成分,含量为45.1%。

公安机关在于红军、王佳佳家中查获冰毒519.64克,经鉴定该物品含有毒品甲基苯丙胺成分,含量为53%;查获用以贩卖含有0.06%毒品美沙酮成分的液体30瓶,总重量为3646.72克;在王佳佳随身携带的包内查获用以贩卖的含有毒品海洛因成分白色粉末状物品11.85克;在王佳佳随身携带的包内查获用以贩卖的含有毒品甲基苯丙胺成分白色粉末状物品8.79克。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于红军为牟取非法利益,结伙其妻被告人王佳佳多次向吸毒人员贩卖毒品,其中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528.43 克,海洛因62.76克,美沙酮3646.72克,其行为均已构成贩卖毒品罪,于红军、王佳佳在贩卖毒品共同犯罪中均系主犯。

于红军曾因犯罪被判刑,刑满释放后不思悔改,其主观恶性深,且所贩卖毒品数量多,社会危害性大,罪行极其严重,应依法严惩。

依法分别以贩卖毒品罪判处被告人于红军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处被告人王佳佳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本案一审于6月20日宣判。

三、被告人郭飞龙运输毒品一案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审理查明:2013年7月2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郭飞龙伙同朱保国(另案处理)在缅甸小勐拉边境一宾馆内指使陈茂信、黄建康(二人已判刑)分别吞下毒品53包、42包。

陈茂信和黄建康于当天上午分别乘航班飞至昆明市,当日14时30分陈茂信、黄建康同时乘坐CZ3492航班从昆明飞至郑州,当晚18时许,两人到达新郑机场后被民警抓获。

后两人在郑州市公安局嵩山路分局治安四中队留置室将体内毒品排出。

经鉴定,从陈茂信体内排出的毒品总重量为256.15克,甲基苯丙胺的含量为11.05%;从黄建康体内排出的毒品总重量为229.75克,甲基苯丙胺的含量为11.4%。

一审法院依法以运输毒品罪判处被告人郭飞龙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本案一审于6月24日宣判。

四、被告人李聚东等三人运输、贩卖毒品案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法院一审审理查明:自2013年五六月份,被告人李聚东开始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被告人王永、那文清明知李聚东贩卖毒品仍予以帮助运送毒品给买家。

2013年6月份,被告人王永帮助李聚东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2克给吸毒人员郭坤。

2013年7月份,被告人那文清帮助李聚东两次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共计1.3克给吸毒人员宋智红。

2013年7月16日,被告人李聚东、王永到广州购买毒品,被告人李聚东与卖家谈好价钱并支付现金后,先行乘坐飞机返回开封,被告人王永根据李聚东的安排,乘坐长途汽车携带所购毒品返回开封。

2013年7月20日,被告人王永换乘出租车行至开封市禹王台区中山路与医院前街交叉口时被公安机关查获。

经称重,被告人王永携带的毒品共计113克。

经鉴定,该毒品含有甲基苯丙胺成分。

2013年7月20日晚,公安机关在开封市金明区被告人李聚东、那文清租房处将二人抓获,并搜查出自制手枪一支。

经查,该手枪为被告人李聚东非法持有,并交王永保管。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聚东、王永运输、贩卖、那文清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其中被告人李聚东运输、贩卖毒品116.3克,被告人王永运输、贩卖毒品115克,被告人那文清贩卖毒品1.3克,其行为均已构成贩卖毒品罪。

被告人李聚东、王永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

根据各被告人的具体量刑情节,依法以贩卖、运输毒品罪、非法持有枪支罪数罪并罚,判处被告人李聚东有期徒刑十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以贩卖、运输毒品罪、非法持有枪支罪数罪并罚,判处被告人王永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以贩卖毒品罪判处被告人那文清管制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本案一审于6月24日宣判。

五、被告人吴庆刚贩卖新型毒品案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审理查明:2013年1月份,被告人吴庆刚伙同王杰伟(另案处理)、路向阳(在逃)预谋贩卖毒品甲卡西酮。

2013年2月份,王杰伟通过网络与毒贩张强祖(另案处理)取得联系后,商定以12万元一千克的价格邮寄3千克甲卡西酮给王杰伟。

收到货后,吴庆刚、王杰伟、路向阳三人共同筹集资金,由王杰伟将37.91万元汇入了张强祖指定的户名为梁琨岱的银行账户。

之后,吴庆刚伙同路向阳按照三人约定的16万元一千克的价格将部分甲卡西酮卖出。

2013年3月7日,三人再次与张强祖联系,商定以10万元一千克的价格再次购买3千克甲卡西酮,同时认为上次购买的甲卡西酮质量不够好,要求张强祖退换2千克。

2013年3月7日晚上,吴庆刚、王杰伟和路向阳应张强祖的要求开车在新郑市高速路口附近见面交易,吴庆刚三人先支付了张强祖现金10万元,承诺余款等甲卡西酮贩卖后再支付。

8日上午,三人返回安阳后将5千克甲卡西酮放在吴庆刚的租房处,下午被公安人员查获扣押,经辽宁省公安厅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鉴定时精准称重,共重4.98千克;经定量分析,每100克含有73.9克甲卡西酮成分。

抓获吴庆刚时扣押吴庆刚赃款5550元。

另查明,2013年3月8日下午,被告人吴庆刚被抓获后,同日即主动供述了其同伙王杰伟并带领公安人员到王杰伟的住处,指认了王杰伟的居住处后公安人员将王杰伟抓获归案。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吴庆刚伙同他人从贩毒人员张强祖处购买甲卡西酮6千克进行贩卖,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

被告人吴庆刚是主犯,归案后主动供述并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同案犯王杰伟,有重大立功表现。

依法以贩卖毒品罪判处被告人吴庆刚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本案一审于6月10日宣判。

六、被告人王广伟转移、隐瞒毒品毒赃案滑县人民法院一审审理查明:2012年某日,被告人王广伟在明知其父王树贵(另案处理)所持有的户名为“焦合香”的建设银行卡上的钱是贩卖毒品的毒资的情况下,仍帮王树贵予以查询、取款,并从卡上取出4000元自己使用。

十月份的一天,王广伟帮助王树贵从该银行卡上取出9000元钱交给王树贵。

2012年11月22日下午,被告人王树贵打电话给王广伟称贩卖冰毒的下线出事了,王广伟即告诉王树贵将毒品转移。

2012年11月24日,被告人王广伟在家中被抓获。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王广伟明知王树贵贩卖毒品而予以隐瞒,并将王树贵贩毒的毒资予以隐瞒、转移,帮助王树贵查询银行卡信息,其行为已构成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本案一审于6月25日宣判。

七、被告人刘保才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案遂平县人民法院一审审理查明:2013年2月份,被告人刘保才在遂平县城工人路路东张红经营的“品乡源饭庄”菜地北面靠墙处,非法种植罂粟,并用遮阳网遮盖。

2013年5月9日被遂平县公安局查获。

经公安人员现场清点,刘保才种植的罂粟共计863棵(现已铲除并销毁)。

同时审理查明,刘保才身患冠心病及高血压病二级。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刘保才非法种植罂粟五百株以上,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根据刘保才的犯罪事实、情节、社会危害性、悔罪态度及遂平县社区矫正办公室关于刘保才的调查评估意见,结合刘保才系犯罪时已满六十五周岁不满七十五周岁的老年人犯且有患病的事实,可对其从轻处罚,判处非监禁刑。

遂依法以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判处被告人刘保才管制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本案一审于6月24日宣判。

八、被告人张新中等九人贩卖毒品一案新乡长垣县法院一审审理查明:2012年12月至2013年3月期间,被告人张新中在漯河市分三次向被告人姬旺共出售22.95克冰毒和32粒麻古。

2012年至2013年3月期间,被告人姬旺自己或者安排被告人曹润行、被告人王强共十一次向魏闯、苏志坤、被告人白冠海出售冰毒共20.94克。

2012年11月至2013年3月期间,被告人王树铭分三次向被告人白冠海、姬旺出售冰毒共21.42克。

2012年9月至2013年3月期间,被告人赵彦朋共五次分别向马捷、张贝贝、尹纪伟、被告人姬旺出售冰毒共13.8克。

被告人白冠海分四次贩卖冰毒共2.63克。

被告人曹润行四次参与贩卖冰毒共2.6克。

被告人王亚茹帮助分装毒品,由被告人姬旺卖出冰毒共3.2克。

被告人王强两次参与贩卖冰毒共1.8克。

被告人王双燕出售一次冰毒0.6克。

一审法院依法以贩卖毒品罪分别判处被告人张新中、姬旺、王树旺、赵彦朋、白冠海等九人有期徒刑十年至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不等,并分别判处罚金人民币9000元至2000元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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