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第四批六个参考性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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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转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高级人民法院制定审判业务文件编发参考性案例工作的通知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转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高级人民法院制定审判业务文件编发参考性案例工作的通知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转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高级人民法院制定审判业务文件编发参考性案例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0.12.30•【字号】豫高法〔2020〕307号•【施行日期】2020.12.30•【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审判机关正文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转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高级人民法院制定审判业务文件编发参考性案例工作的通知豫高法〔2020〕307号全省各中级人民法院,基层人民法院,郑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和基层法院,本院各审判执行业务部门:近日,最高人民法院下发《关于规范高级人民法院制定审判业务文件编发参考性案例工作的通知》,对高级人民法院制定审判业务文件、编发参考性案例工作予以规范,现予转发,并就有关问题强调通知如下:一、今后本院制定审判业务文件可以采用“纪要”“审判指南”“工作指引”等形式,不得使用“规定”“解释”“决定”“批复”或“指导意见”等司法解释或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的名称,不得采用“条、款、项、目”的体例。

本院制定的审判业务文件由办公室秘书科统一编号印发。

二、本院各审判执行业务部门,以及中级、基层人民法院不得制定审判业务文件,编发的案例不得称为指导性案例或参考性案例。

三、本院各审判执行业务部门起草的审判业务文件,应当经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统一由研究室报送最高人民法院审查。

报送审查时应提交以下材料:1.关于报请最高人民法院审查审判业务文件的报告(格式见附件1);2.经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并经院领导审核签字的文本;3.文件起草说明,主要包括:起草文件的背景、必要性或意义、征求意见情况、主要争议问题说明,相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依据及适用关系问题说明(说明现有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不能满足办案需要),相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条文附后。

以上材料一式3份,以A3纸双面印制在一起,首页以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小红头印制,办公室秘书科编号并加盖院印。

河南法院发布5起优化营商环境执行案例

河南法院发布5起优化营商环境执行案例

河南法院发布5起优化营商环境执行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分类】其他正文河南法院发布5起优化营商环境执行案例今年以来,全省法院执行工作坚持一手抓政法队伍集中教育整顿、党史学习教育,一手抓执行办案,努力做到“两手硬”、“两提升”。

今年1月—6月,全省法院共执结各类案件296762件,同比2020年、2019年分别上升21.46%、15.51%;执结标的金额533.31 亿元,依法维护了当事人合法权益,优化了营商环境,维护了社会稳定。

现选编全省法院去年下半年至今年上半年执结的5起典型案例,供各地法院学习、借鉴。

工商银行某支行申请执行某高速公司金融借款合同高速公路收费权转让案(一)基本案情兰尉(兰考-尉氏)高速公路是国家15条重点干线公路之一日南高速的重要一段,是国家西南至东北走向公路运输大动脉。

2009年前后,该公路特许经营企业(民营)--某高速公路发展有限公司(下称某高速公司)在兰尉高速开工建设时以公路收费权为质押,向工商银行某支行(下称工行某支行)、中国建设银行某分行(下称建行某分行)等6家银行贷款20多亿元修建兰尉高速公路,约定兰尉高速公司如果不能如期偿还贷款,上述银行对兰尉高速收费权及其项下形成的收费资金享有优先受偿权。

2017年下半年开始,某高速公司因经营不善出现资金链断裂情况,并在北京市、安徽省、河北省等省市发生民事纠纷20余起,涉诉金额达70余亿元。

其财务账户及土地、房产、股权等多处资产先后被多家法院查封,无法正常运营。

2019年下半年,开封中院审理了工行某支行诉某高速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并于11月12日作出判决:某高速公司向该行偿还贷款7.4亿元及逾期利息和违约金;工行某支行对兰尉高速公司名下的收费权及其项下形成的收费资金享有优先受偿权。

判决生效后,某高速公司逾期未履行法定义务。

(二)执行过程2019年12月,工商银行某支行向开封中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案号(2019)豫02执588号。

最高法公布4个指导性案例 中国式“判例” 头炮有点闷

最高法公布4个指导性案例 中国式“判例” 头炮有点闷

最高法公布4个指导性案例中国式“判例” 头炮有点闷摘要: 民告官案,一个也没有;热点案件,还没出现;入选案例,适用范围有点小,甚至有些“多余”。

学界公众期待很高,法官亟需鲜活经验,最高法院“慎之又慎”。

已决的公正判例,将开始发挥效力。

2011年12月20日,最高法院在出台相关规定一年以后,谨慎低调地公布了第一批4个指导性案例。

这意味着,法官在裁决案件时,除了法律、法规、司法解释,还有先例判决作为裁判依据。

人们是否会等来渴盼已久的“同案同判”?这些年法官在拆迁、名誉权等领域摸索出来的裁判规则,是否能够得到普遍确认?最高法此举给社会各界带来诸多期待。

该指导的还没指导2010年11月26日,最高法院公布《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后,迟至一年,首批指导性案例才得以出炉。

最高法院研究室案例指导处处长吴光侠介绍,遴选过程“慎之又慎”。

他们从各级法院报上来一百多个案例中,提出备选案例,然后征求业务部门和学者的意见,再报主管院长,最后经审委会讨论,同意后才公之于众。

“数量少了点,不解渴。

”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教授徐昕说。

他设想的理想状态是:规定出台后,每三个月出台一次,每次七八个案例,一年就有几十个。

“这样才能对普遍的同案不同判问题,起到立竿见影的解决效果。

”广东省珠海中院行政庭庭长唐文感到有点遗憾:4个指导性案例,两个民事案、两个刑事案,没有一个行政案。

民告官案件被认为是“最难啃的骨头”,法官们亟需先例判决的指导。

4个案例中,一号案例涉及房屋买卖中的“跳单”纠纷,二号涉及民事诉讼中二审和解协议效力问题,三号案例涉及新型受贿的认定,四号案例涉及婚恋纠纷中的杀人罪免死问题。

“总体来说,对社会热点回应度不够。

”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院长李轩告诉南方周末记者。

他发现,这几年几个引起社会关注的案例都没有选上,比如许霆利用ATM机故障取款案、辽宁张剑杀死拆迁者被判正当防卫案等。

李轩曾和最高法院副院长苏泽林合作研究案例指导制度。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全省法院2020年度大学习大调研活动情况的通报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全省法院2020年度大学习大调研活动情况的通报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全省法院2020年度大学习大调研活动情况的通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1.02.10•【字号】豫高法〔2021〕33号•【施行日期】2021.02.10•【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审判机关正文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全省法院2020年度大学习大调研活动情况的通报豫高法〔2021〕33号全省各中级人民法院、基层人民法院,本院各部门,各直属单位:2020年,全省法院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引,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严格落实中央、省委、最高人民法院各项工作部署,持续深入开展大学习大调研活动,着力培养专家型法官,建设学习型法院,取得了良好效果。

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

一、大学习大调研活动取得明显成效一是领导带头调研导向明显。

省法院院长及其他院领导,郑州、开封、洛阳等18个中院院长亲自主持参与课题研究。

胡道才院长主编的《司法裁判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研究》作为重点图书在人民法院出版社出版。

新乡中院院长袁荷刚主持完成最高法院2019年度司法研究重大课题并被评为优秀;驻马店中院院长张社军主持完成最高法院2019年度司法研究重大课题并通过验收;南阳中院院长秦德平担任主编,组织两级法院资深民商事法官和调研骨干编写《常见民商事纠纷裁判规范指引》丛书共11卷,为广大干警参与调研起到了良好导向作用;焦作中院院长王波主持参与的2篇调研成果分别获全国法院第三十二届学术讨论会二等奖、三等奖;周口中院院长马军杰主持参与的1篇调研成果获全国法院第三十二届学术讨论会三等奖;濮阳中院院长徐哲主持参与的1篇调研成果获全国法院第三十二届学术讨论会优秀奖;三门峡中院院长梁维1篇调研成果被《人民法院报》刊发。

二是积极完成各类司法调研课题。

省法院党组高度重视课题研究,研究确定年度调研课题,并为省法院机关各部门、审委会委员承担的每个课题配套4000元调研经费。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河南省人民检察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实施细则(试行)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河南省人民检察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实施细则(试行)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河南省人民检察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实施细则(试行)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河南省人民检察院•【公布日期】2024.07.01•【字号】豫高法〔2024〕158号•【施行日期】2024.07.01•【效力等级】•【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犯罪和刑事责任,量刑正文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河南省人民检察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实施细则(试行)豫高法〔2024〕158号1.总则为进一步规范量刑活动,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增强量刑公开性,实现量刑公正,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刑事司法实践,制定本细则。

2.量刑的指导原则2.1 量刑应当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根据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决定判处的刑罚。

2.2 量刑既要考虑被告人所犯罪行的轻重,又要考虑被告人应负刑事责任的大小,做到罪责刑相适应,实现惩罚与预防犯罪的目的。

2.3 量刑应当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做到该宽则宽,当严则严,宽严相济,罚当其罪,确保裁判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2.4 量刑要客观、全面把握不同时期的经济社会发展和治安形势的变化,确保刑法任务的实现;对于我省同一地区、同一时期案情相似的案件,所判处的刑罚应当基本均衡。

3.量刑的基本方法3.1 通用原则量刑时,应当以定性分析为主,定量分析为辅,依次确定量刑起点、基准刑和宣告刑。

3.2 量刑步骤3.2.1 根据基本犯罪构成事实在相应的法定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3.2.2 根据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数额、犯罪次数、犯罪后果等犯罪事实,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3.2.3 根据量刑情节调节基准刑,并综合考虑全案情况,依法确定宣告刑。

3.3 调节基准刑的方法3.3.1 具有单个量刑情节的,根据量刑情节的调节比例直接调节基准刑。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2021年度全省法院优秀裁判文书优秀庭审的通报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2021年度全省法院优秀裁判文书优秀庭审的通报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2021年度全省法院优秀裁判文书优秀庭审的通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2.01.27•【字号】豫高法〔2022〕21号•【施行日期】2022.01.27•【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综合规定正文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2021年度全省法院优秀裁判文书优秀庭审的通报豫高法〔2022〕21号全省各中级人民法院、基层人民法院,本院各部门,各直属单位:为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促进法律适用统一,发挥优秀裁判文书、优秀庭审的引领示范作用,不断提升裁判文书和庭审水平,2021年最高人民法院组织开展了第四届全国法院“百篇优秀裁判文书”“百场优秀庭审”评选活动。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活动要求,各中级法院和省法院各业务部门对2020年4月1日至2021年3月31日期间审结并在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开的裁判文书及2020年4月1日至2021年3月31日开庭审理并在中国庭审公开网播放的庭审先行初评推荐,省法院又组织部分审判业务专家、高校学者、优秀律师组成评审组,对全省法院初评推荐的裁判文书和庭审进行了认真的复评,共向最高人民法院推荐参评裁判文书15篇、庭审10场。

根据第四届全国法院“百篇优秀裁判文书”“百场优秀庭审”评选活动的获奖情况,现将我省法院2021年度优秀裁判文书、优秀庭审的评选结果予以通报。

希望受到通报表扬的人员珍惜成绩、再接再厉,在今后的工作中更好发挥模范带头作用。

全省各级人民法院广大法官要以受到表扬的同志为榜样,紧紧围绕“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工作目标,强化精品意识,及时总结优秀裁判文书的制作方法和优秀庭审的规范化要求,全面提高裁判文书制作和庭审规范化水平,为新时代人民法院树立司法权威,提升司法公信力作出更大贡献。

附件:1.2021年度全省法院优秀裁判文书2.2021年度全省法院优秀庭审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22年1月27日附件12021年度全省法院优秀裁判文书一、第四届全国法院“百篇优秀裁判文书”(2篇)1.(2019)豫民再800号撰写人: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监庭卞亚峰2.(2020)豫09民初9号撰写人: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徐哲二、全省法院优秀裁判文书(13篇)3.(2019)豫刑终144号撰写人: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一庭宋红霞 4.(2020)豫07刑终67号撰写人: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温晓雯5.(2018)豫民初40号撰写人: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二庭王福蕾 6.(2019)豫民终1614号撰写人: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二庭秦世飞 7.(2020)豫知民终397号撰写人: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三庭赵筝 8.(2019)豫民终801号撰写人: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五庭黄爱玲 9.(2020)豫民终1334号撰写人: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裁庭张俊宇 10.(2020)豫民申1338号撰写人: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环资庭荆向丽 11.(2020)豫03民初30号撰写人: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付爱丽12.(2019)豫04民初198号撰写人: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李洁13.(2020)豫行终2228号撰写人: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环资庭王江华 14.(2019)豫行终66号撰写人: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行政庭李继红15.(2020)豫行终1663号撰写人: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行政庭秦娜娜附件22021年度全省法院优秀庭审一、第四届全国法院“百场优秀庭审”(2场)1.(2018)豫04破6号报送单位: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合议庭成员:王辉、谢磊、何炜2.(2020)豫07民终5734号报送单位: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合议庭成员:孙峰、张国飞、高凤娜二、全省法院优秀庭审(8场)3.(2020)豫14刑初15号报送单位: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合议庭成员:陈殿福、贾运法、朱丽娜4.(2020)豫知民终503号报送单位: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三庭合议庭成员:谷彩霞、赵筝、梁培栋5.(2020)豫民终792号报送单位: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四庭合议庭成员:郭保振、王春娥、范书伟6.(2021)豫民再124、134号报送单位: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监庭合议庭成员:刘冠华、韦贵云、李杰7.(2020)豫09民初9号报送单位: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合议庭成员:徐哲、刘兵、XXX、郭利梅、卓政锋、孟令芳、李少敏 8.(2020)豫15民终5197号报送单位: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合议庭成员:徐鸿、张杰、姚涛9.(2020)豫行终3056号报送单位: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行政庭合议庭成员:李继红、王凤强、卢瑜10.(2020)豫0724行初20号报送单位:获嘉县人民法院合议庭成员:周艳利、陈希勇、王劲松。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废止部分办案指导文件、参考性案例的通知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废止部分办案指导文件、参考性案例的通知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废止部分办案指导文件、参
考性案例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布日期】2020.12.02
•【字号】豫高法〔2020〕276号
•【施行日期】2020.12.02
•【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废止部分办案指导文件、参考性案
例的通知
豫高法〔2020〕276号
全省各中级人民法院,本院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贯彻实施工作领导小组下发的《关于请各高级人民法院及时清理与民法典相关的办案指导文件、参阅案例的通知》要求,2020年11月25日经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2020)第87次会议审议通过,决定对4个指导性文件及1个参考性案例予以废止。

废止的文件和案例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不再适用,但过去参照其对有关案件作出的判决、裁定仍然有效。

特此通知。

附件:废止的指导性文件及参考性案例目录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2020年12月2日附件。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完善类案检索工作的通知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完善类案检索工作的通知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完善类案检索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0.12.11•【字号】豫高法〔2020〕285号•【施行日期】2020.12.11•【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审判机关正文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完善类案检索工作的通知豫高法〔2020〕285号全省各中级人民法院、基层人民法院,本院各部门,各直属单位:为进一步统一法律适用,提升司法公信力,最高人民法院今年先后印发了《关于统一法律适用加强类案检索的指导意见(试行)》《关于完善统一法律适用标准工作机制的意见》,省法院已经印发了相关落实意见。

此前,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已于2018年10月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案例指导统一裁判标准的意见(试行)》。

上述规范性文件对类案检索的条件、范围及适用方法等进行了明确规定。

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全省法院类案检索工作,解决实践中存在的“不愿检索”“不会检索”,检索主体不明、责任不明,检索时“各取所需”,强制检索制度落实不好,智能推送功能支持不到位等突出问题,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提高认识,进一步完善类案检索工作机制完善类案检索机制是深化司法责任制综合配套改革的重要内容,是实施案例指导制度、统一法律适用标准的重要抓手。

全省各级法院要充分认识类案检索工作的重要意义,结合工作实际,从明晰类案检索情形、规范类案检索程序、区分繁简制作类案检索报告等方面,进一步规范、完善类案检索工作机制。

各业务条线、业务部门、审判团队应当及时组织审判人员提高案例检索能力和类比法律推理能力,充分利用现有的中国裁判文书网及“法信”平台、“元典智库”平台和“法研智库”平台等类案检索平台,深化案例研究学习,加强待决案件与检索结果相似度识别和比对,强化案例在审判实践中的规范应用,有效避免“同案不同判”“类案不同判”,进一步统一法律适用,促进审判质量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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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第四批六个参考性案例
2015年9月11日上午,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

省高院审委会专职委员、院长助理王韶华介绍了中国特色案例指导制度和河南法院案例工作开展情况,省高院研究室副主任王少禹详细通报了河南法院2014年度案例分析报告暨第四批参考性案例有关情况。

一、郭某某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案
该案是一起利用互联网非法获取公民机动车、公司注册、护照、旅馆入住、人口、银行等信息后,又加价出售获利2万元的案件。

法院以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被告人郭某某罚金10000元,并追缴非法所得2万元。

该案例的指导价值在于:一是进一步明确了公民个人信息的范围,将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之外的信息,诸如公民机动车信息、旅馆入住信息等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公民个人身份的信息纳入到刑法保护的范围。

二是明确了构成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情节严重的参照标准。

本案从被告人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目的、手段、数量、获取的非法利益等方面综合评价了被告人的犯罪情节,特别是将获取非法利益较大(2万元为起点,含2万元)作为认定情节严重的一个主要因素,便于审判实践中操作,为审理此类案件提供了明确参照标准。

二、张某信用卡诈骗案
该案例是一起将盗取的信用卡信息进行复制,再利用复制的伪卡盗取现金的信用卡诈骗案,是近年来信用卡诈骗案中出现的新型作案手段。

法院以信用卡诈骗罪判处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0元。

该案例的指导价值在于:明确了盗窃信用卡信息又复制伪卡,使用伪卡盗取现金的行为,应按照信用卡诈骗罪定罪处罚。

近年来,随着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和广泛应用,一方面给人们提供了高效便捷的生产生活方式,另一方面也给一些犯罪分子利用信息技术实施犯罪提供了便利条件。

该案例既彰显了人民法院依法严惩利用信息技术实施犯罪的决心,同时也提醒人们要提高公民个人信息保护意识,维护好个人信息安全,不给犯罪分子以可乘之机。

三、焦作市某物流有限公司诉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焦作中心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案
该案例涉及机动车交通事故保险纠纷中“第三人”身份的认定问题。

卢某某驾驶挂靠于原告焦作市某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物流公司)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致驾驶人卢某某、乘车人卢某甲二人从车中摔下当场死亡。

物流公司赔偿卢某甲家属损失后,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

保险公司以本案受害人应属于车上人员责任险的理赔范围,物流公司要求在交强险及第三者责任险范围内理赔没有法律依据,拒绝理赔。

法院判决认定受害人在发生交通事故时不是交强险、第三者责任险中的“第三人”,不属于交强险、第三者责任险的理赔对象,驳回原告物流公司的诉讼请求。

该案例的指导价值在于:当被保险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如本车人员脱离了被保险车辆,不能视其为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中的第三人,不应将其作为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赔偿范围的理赔对象。

从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制度设立的目的考虑,不应对“第三者”的范围作扩展性解释,受害人是否属于第三者应从危险发生时计算,而非受害人受到伤害时起计算。

四、河南某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诉河南某陶瓷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
该案例涉及企业之间临时性资金拆借的合同效力认定问题。

被告河南某陶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陶瓷公司)向原告河南某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投资公司)借款200万元,借款期限一个月,利息为月息三分五厘。

原告投资公司依约支付被告借款200万元,被告陶瓷公司先行支付利息7万元。

后被告陶瓷公
司偿还原告利息30万元,下余本息尚未偿还。

法院认定两企业之间的借贷合同有效,但应减除预先扣除的利息7万元,判令被告按实际借款数额193万元偿还原告。

该案例的指导价值在于:对不具备从事金融业务资质的企业之间,为生产经营需要所进行的临时性资金拆借,如果提供资金的一方并非以资金融通为常业,不属于违反国家金融管制的强制性规定情形的,应当认定借款合同有效。

长期以来,企业之间的借贷成为企业之间融资的禁区,审判实践中也常常将企业之间的借贷合同作无效处理,一定程度上增加了企业之间特别是中小企业的融资难度,影响了实体经济的长期发展。

该案例的裁判要旨与最高人民法院近期发布的《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精神是一致的,也为类似案件的裁判说理提供了示范。

五、耿某某诉甲市公安局某派出所不履行法定职责案
该案是新生儿入户时,户籍管理机关以新生儿姓氏未与父或母一方保持一致为由,拒绝为其办理户籍登记引发的行政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二条“子女可以随父姓,可以随母姓”的规定,并非强制性规范,该条款是为了保护父母双方在婚姻家庭中对自己子女命名的平等权,而并非强制规定子女必须与父母一方的姓氏保持一致。

由于户籍管理机关误读了法律规定,导致不履行法定职责,侵犯了公民的姓名权,故法院判决其限期履行。

该案例的指导价值在于:该案例从行政相对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入手,分析法条中对“姓名权”保护的真正含义,充分保障了行政相对人的权益,对于促进依法行政、建设和谐社会意义重大。

六、李某某诉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案
该案是工伤认定机关在工伤认定程序中未通知受伤害职工的近亲属参与,即作出不予认定工伤结论引发的行政诉讼。

虽然《工伤保险条例》及《工伤认定办法》没有明确规定工伤认定机关应当通知利害关系人参加行政确认程序,但基于正当程序的要求,在用人单位作为工伤认定申请人的行政确认程序中,受伤害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对工伤认定决定不服,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该案例的指导价值在于:明确了正当程序是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之一,适用于所有的行政处理。

该案例的发布对于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具有一定的示范、指引作用。

来源:/kx164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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