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复垦编制规程2011 2 露天煤矿
矿山土地复垦与地质环境保护治理方案编制内容及附件

矿山土地复垦与地质环境保护治理方案评审申请登记表矿山土地复垦与地质环境保护治理承诺书我单位承诺:一、严格按照批准备案的《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矿山土地复垦与地质环境保护治理方案》,严格履行土地复垦和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义务,做好土地复垦与矿山地质环境保护治理工作。
二、依照核定的土地复垦费、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数额,按时足额存储土地复垦费、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
责任单位(采矿权人):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盖章)责任人(法人代表)签字: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人: 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 _______________________矿山土地复垦与地质环境保护治理方案备案表方案名称矿山企业名称编制单位名称理工程部署、工程量及其费用,评审结论要明确。
专家组长与各位专家需本人签名。
《河南省矿山土地复垦与地质环境保护治理方案》编制技术要求1定义与适用范围河南省矿山土地复垦与地质环境保护治理方案(以下简称:《方案》)为河南省《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方案》与《土地复垦方案》合并编制的《方案》。
《方案》名称定为:矿山企业名称+矿种+矿山土地复垦与地质环境保护治理方案。
本技术要求适用于河南省级与省级以下国土资源部门颁发采矿许可证矿山的《方案》编制。
2规范性引用文件本技术要求执行《土地复垦方案编制规程》(TD/T 1031.1—2011通则和露天煤矿、井工煤矿、金属矿、石油天然气项目、铀矿、建设项目等分则)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方案编制规范》(DZ/T 0223 —2011)及其规范性引用文件。
补充下列文件为本技术要求的规范性引用文件。
鼓励使用引用文件的更新版本,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技术要求。
TD/T 1036 土地复垦质量控制标准TD/T 1044生产项目土地复垦验收规程DZ/T0261滑坡崩塌泥石流调查规范DZ/T0286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规范DZ/T0288矿山地质环境监测技术规程河南省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技术要求(试行)(豫国土资发〔2014〕99号)《河南省土地开发整理工程建设标准》与《河南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制图标准》(豫国土资发〔2010〕105号)《河南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预算定额标准》(豫财综〔2014〕80号)3总则3.1《方案》编制坚持建设绿色矿山、严格保护耕地”,预防为主、防治结合”,谁破坏、谁治理、谁损毁、谁复垦”原则。
矿山土地复垦与地质环境保护治理方案编制内容及附件

矿⼭⼟地复垦与地质环境保护治理⽅案编制内容及附件矿⼭⼟地复垦与地质环境保护治理⽅案评审申请登记表矿⼭⼟地复垦与地质环境保护治理承诺书我单位承诺:⼀、严格按照批准备案的《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矿⼭⼟地复垦与地质环境保护治理⽅案》,严格履⾏⼟地复垦和矿⼭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义务,做好⼟地复垦与矿⼭地质环境保护治理⼯作。
⼆、依照核定的⼟地复垦费、矿⼭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保证⾦数额,按时⾜额存储⼟地复垦费、矿⼭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保证⾦。
责任单位(采矿权⼈):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盖章)责任⼈(法⼈代表)签字: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 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 _______________________矿⼭⼟地复垦与地质环境保护治理⽅案备案表⽅案名称矿⼭企业名称编制单位名称理⼯程部署、⼯程量及其费⽤,评审结论要明确。
专家组长与各位专家需本⼈签名。
《河南省矿⼭⼟地复垦与地质环境保护治理⽅案》编制技术要求1定义与适⽤范围河南省矿⼭⼟地复垦与地质环境保护治理⽅案(以下简称:《⽅案》)为河南省《矿⼭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案》与《⼟地复垦⽅案》合并编制的《⽅案》。
《⽅案》名称定为:矿⼭企业名称+矿种+矿⼭⼟地复垦与地质环境保护治理⽅案。
本技术要求适⽤于河南省级与省级以下国⼟资源部门颁发采矿许可证矿⼭的《⽅案》编制。
2规范性引⽤⽂件本技术要求执⾏《⼟地复垦⽅案编制规程》(TD/T 1031.1—2011通则和露天煤矿、井⼯煤矿、⾦属矿、⽯油天然⽓项⽬、铀矿、建设项⽬等分则)和《矿⼭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案编制规范》(DZ/T 0223 —2011)及其规范性引⽤⽂件。
补充下列⽂件为本技术要求的规范性引⽤⽂件。
⿎励使⽤引⽤⽂件的更新版本,其最新版本适⽤于本技术要求。
土地复垦条例---国务院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2号《土地复垦条例》已经2011年2月22日国务院第14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总理温家宝二0一一年三月五日土地复垦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落实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规范土地复垦活动,加强土地复垦管理,提高土地利用的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生态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土地复垦,是指对生产建设活动和自然灾害损毁的土地,采取整治措施,使其达到可供利用状态的活动。
第三条生产建设活动损毁的土地,按照“谁损毁,谁复垦”的原则,由生产建设单位或者个人(以下称土地复垦义务人)负责复垦。
但是,由于历史原因无法确定土地复垦义务人的生产建设活动损毁的土地(以下称历史遗留损毁土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复垦。
自然灾害损毁的土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复垦。
第四条生产建设活动应当节约集约利用土地,不占或者少占耕地;对依法占用的土地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减少土地损毁面积,降低土地损毁程度。
土地复垦应当坚持科学规划、因地制宜、综合治理、经济可行、合理利用的原则。
复垦的土地应当优先用于农业。
第五条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土地复垦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土地复垦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和各自的职责做好土地复垦有关工作。
第六条编制土地复垦方案、实施土地复垦工程、进行土地复垦验收等活动,应当遵守土地复垦国家标准;没有国家标准的,应当遵守土地复垦行业标准。
制定土地复垦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应当根据土地损毁的类型、程度、自然地理条件和复垦的可行性等因素,分类确定不同类型损毁土地的复垦方式、目标和要求等。
第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土地复垦监测制度,及时掌握本行政区域土地资源损毁和土地复垦效果等情况。
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土地复垦信息管理系统,收集、汇总和发布土地复垦数据信息。
露天煤矿土地复垦方案样本

前言土地资源是国家重要的自然资源,土地资源的开发利用有力地支持了各项生产建设。
但在生产建设中,因挖损、压占、施工等造成了土地的破坏及生态环境的恶化。
为了及时地对破坏土地复垦利用和恢复改善生态环境,国土资源部、发改委、财政部、铁道部、交通部、水利部、环保总局等七部委联合于2006年9月30日下发了国土资发[2006]225号文:《关于加强生产建设项目土地复垦管理工作的通知》,要求:“发展改革部门在批准、核准投资项目时,依据有关规定和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提出的建设用地预审意见,对涉及土地复垦的项目进行严格审查。
对应列入投资概算而未列入的或投资概算不足的,不予批准、核准立项。
”“对无土地复垦方案、土地复垦费未列入或概算不足的,不予批复设计文件和开工许可。
”内蒙古自治区国土资源厅等七厅局以内国土资字[2007]54号文,下发了《转发七部委关于加强生产建设项目土地复垦管理工作的通知》要求:“土地复垦方案将作为建设用地审批的必备材料。
”“对没有土地复垦方案或方案不符合要求的,复垦义务人应补充、修改或完善,否则不予办理土地审批手续。
”据此,**露天煤矿技改工程项目是属于有复垦任务的生产项目,必须制定《内蒙古**市**煤炭有限责任公司**露天煤矿技改工程土地复垦与生态恢复实施方案》(以下简称为《**露天煤矿土地复垦与生态恢复实施方案》)。
本方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务院《土地复垦规定》、《土地复垦技术标准(试行)》等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及该工程设计资料,结合**露天煤矿的实际,“统一规划、源头控制、防复结合”的要求及“因地制宜,综合利用”的原则,依据当地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合理确定复垦土地用途,宜农则农、宜林则林、宜牧则牧、宜建则建。
并尽量做到土地复垦与生产建设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努力实现“边建设、边复垦、边受益”。
编制《**露天煤矿土地复垦与生态恢复实施方案》的意义在于:(1) 避免复垦工程盲目性,减轻企业和社会的负担;(2) 保证土地复垦工程与煤矿技改工程建设协调进行;(3) 明确复垦土地的利用方向,提高土地利用率;(4) 改善矿区周边的生态环境。
土地复垦政策解读及煤矿土地复垦方案编制要点 ppt课件

夷陵坡耕地复PT课件
采煤沉陷地复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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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毁土地触目惊心
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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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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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平朔煤矿露天采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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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土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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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毁土地触目惊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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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神府矿区黄土高原煤矿区 镜 陕西神府矿区塌陷区房屋裂缝 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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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PT课件陕西神华榆家梁煤矿塌陷区滑坡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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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问:
土地复垦方案如何编报?
案例欣赏:杨山冲尾矿库土地复垦治理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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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说明
某县矿产资源丰富,国内一大型采矿企业两家 分公司甲和乙均在该县进行开采。2012年4月, 甲公司单独通过招拍挂新取得了该县一矿产资 源的采矿权,拟向国土资源部申请办理采矿权 登记手续;而甲、乙两企业联合取得的采矿权 尚未编报土地复垦方案,且都在继续从事采矿 活动并造成土地损毁,上述甲乙两企业损毁土 地复垦方案如何编报?
1998年《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二条: “因挖损、塌陷、压占等造成 土地破坏,用地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有 关规定负责复垦;没有条件复垦或者复垦不 符合要求的,应当缴纳土地复垦费,专项用 于土地复垦。”
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主 要资金来源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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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复垦及法制建设的一般历程 2006年——开采许可用地审批
土地复垦编制规程2011 4金属矿

TD土地复垦方案编制规程第4部分:金属矿Regulation on Compiling Land Reclamation Plan-Part4:Metal Mine2011-05-04发布2011-05-31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发布TD/T 1031.4-2011目次1 范围 (1)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3 基本术语和定义 (1)4 总则 (2)5 土地复垦方案编制程序 (2)6 土地复垦方案编制内容 (2)6.1 前言 (3)6.2 编制总则 (3)6.3 项目概况 (3)6.4土地复垦方向可行性分析 (3)6.5土地复垦标准与措施 (5)6.6土地复垦工程设计及工程量测算 (6)6.7土地复垦服务年限与工作计划安排 (7)6.8土地复垦投资估(概)算 (7)6.9土地复垦效益分析 (7)6.10保障措施 (7)7土地复垦方案编制成果 (7)附 录 A(资料性附录)排土场(废石场)排弃计划表 (9)前 言为加强对生产建设活动损毁土地复垦方案编制工作的指导,提高方案的科学性、合理性和可操作性,推进土地复垦管理的制度化、规范性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土地复垦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技术标准,制定《土地复垦方案编制规程》。
TD/T 1031《土地复垦方案编制规程》共分为七个部分:——第1部分:通则(TD/T 1031.1-2011)——第2部分:露天煤矿(TD/T 1031.2-2011)——第3部分:井工煤矿(TD/T 1031.3-2011)——第4部分:金属矿(TD/T 1031.4-2011)——第5部分:石油天然气(含煤层气)项目(TD/T 1031.5-2011)——第6部分:建设项目(TD/T 1031.6-2011)——第7部分:铀矿(TD/T 1031.7-2011)本部分为TD/T 1031-2011的第4部分。
本部分由国土资源部提出并负责解释。
第八章 土地复垦

四、土地复垦与生态重建的研究趋势
1. 国内外土地复垦重点研究领域
(1) 干旱、半干旱地区土地复垦的方法与技术 (2) 矿山固体废弃物的处理与复垦 (3) 提高复垦土壤生产力的土壤培肥措施 (4) 矿山复垦土地的再造植被与牧草和农作物生产技术 (5) 矿山废弃地的复垦 (6) 矿山酸性水的排放 (7) 复垦规划与复垦效果评价及相关的法规研究
⑤国际化趋势:国与国之间的交流与合作日益增多。
复到近似破坏前的水平。 重建:是将破坏的场地恢复 到与破坏前制订的规划相一
致的形式和生产力。
Rehabilitation
我国2011年3月5日生效实施的《土地复垦条 例》,将土地复垦定义为:
对生产建设活动和自然灾害损毁的土地,采取 整治措施,使其达到可供利用状态的活动。
待复垦土地类型
1. 挖损地 2. 塌陷地 3. 压占地 4. 污染毁损地 5. 自然灾害毁损地
待复垦土地类型
1. 挖损地
主要指露天开采矿藏、勘探打井、挖井取土、采石 淘金、烧制砖瓦、修建公路铁路、兴修水利、工矿 建设、城镇和农业建筑等工程完毕后留下的毁损废 弃的土地。
待复垦土地类型
4. 污染毁损地
主要是指因城市、工业、交通、乡企“三废”排放 和污水灌溉而废弃的土地。
待复垦土地类型
5. 自然灾害毁损地
是指地震、暴雨、山洪、泥石流、滑坡、崩塌、沙 尘暴等自然灾害而被损毁的土地。
二、土地复垦的特点和原则
【特点】 1. 综合性 2. 技术性 3. 系统性 4. 地域性 5. 多样性
二、土地复垦的特点和原则
【原则】
1. “谁破坏,谁复垦” 2. 因地制宜、优先复垦为农用地 3. 复垦与生产建设统一规划 4. 经济、生态与社会效益相结合
国务院令第592号(土地复垦条例)解读

国务院令第592号:《土地复垦条例》公布施行2011-03-11 | 作者: | 来源: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 【大中小】【打印】【关闭】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2号《土地复垦条例》已经2011年2月22日国务院第14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总理温家宝二○一一年三月五日土地复垦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落实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规范土地复垦活动,加强土地复垦管理,提高土地利用的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生态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土地复垦,是指对生产建设活动和自然灾害损毁的土地,采取整治措施,使其达到可供利用状态的活动。
第三条生产建设活动损毁的土地,按照“谁损毁,谁复垦”的原则,由生产建设单位或者个人(以下称土地复垦义务人)负责复垦。
但是,由于历史原因无法确定土地复垦义务人的生产建设活动损毁的土地(以下称历史遗留损毁土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复垦。
自然灾害损毁的土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复垦。
第四条生产建设活动应当节约集约利用土地,不占或者少占耕地;对依法占用的土地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减少土地损毁面积,降低土地损毁程度。
土地复垦应当坚持科学规划、因地制宜、综合治理、经济可行、合理利用的原则。
复垦的土地应当优先用于农业。
第五条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土地复垦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土地复垦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和各自的职责做好土地复垦有关工作。
第六条编制土地复垦方案、实施土地复垦工程、进行土地复垦验收等活动,应当遵守土地复垦国家标准;没有国家标准的,应当遵守土地复垦行业标准。
制定土地复垦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应当根据土地损毁的类型、程度、自然地理条件和复垦的可行性等因素,分类确定不同类型损毁土地的复垦方式、目标和要求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