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租房管理办法
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宣城市区公共租赁住房租赁管理办法的通知

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宣城市区公共租赁住房租赁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0.02.14•【字号】宣政办〔2020〕3号•【施行日期】2020.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租赁合同正文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宣城市区公共租赁住房租赁管理办法的通知宣州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宣城市区公共租赁住房租赁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0年2月14日宣城市区公共租赁住房租赁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建立健全多层次住房保障体系,满足不同层次家庭住房需求,规范公共租赁住房分配和使用管理,依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1号)、《安徽省保障性住房建设和管理办法(试行)》(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248号)、《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安徽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工作的指导意见》(建保〔2017〕158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宣城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以下简称“市区”)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的分配、使用、管理及监督。
第二条公共租赁住房(以下简称“公租房”)保障坚持政府主导、政策扶持、社会参与、市场运作的基本思路,按照统筹规划、并轨运营,租补分离、梯度保障的原则,通过实物配租、租赁补贴等方式,不断提高公租房使用效率和保障水平。
第三条市住建(住房保障部门)应会同财政、民政、自然资源规划、人社、公安、发改(物价)、税务、公积金等部门建立健全公租房准入、退出及使用管理的信息共享、动态联审机制,促进公租房保障的公平公正、高效精准。
第二章保障对象、方式和标准第四条公租房保障的申请人截止申请之日,应年满18周岁,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一)城镇低保、低收入及其他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公租房的,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1.申请人(含共同申请人,下同)具有市区居民户籍1年以上,并且在市区实际居住;2.申请人家庭在市区无房产或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7㎡(含);3.共同申请人与申请人之间具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者扶养关系。
吉林市公租房管理办法-吉林市公租房买卖政策

吉林市公租房管理办法-吉林市公租房买卖政策吉林市公租房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各自行政区域内公共租赁住房的指导和监督工作。
租赁房屋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各自区域内公共租赁住房的日常管理工作。
发改、监察、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物价、国土资源、城乡规划、民政、税务、银监和人民银行等有关部门应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协助做好公共租赁住房相关工作。
公租房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我市住房保障体系,加强我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广东省城镇住房保障办法》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实施意见》(粤府办〔2010〕65号)等规定和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公租房管理办法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分配和管理等工作,适用本细则。
公租房管理办法第三条:本细则所称公共租赁住房,是指限定建设标准和租金水平,面向符合规定条件的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出租的保障性住房。
公共租赁住房通过新建、改建、收购、长期租赁等多种方式筹集,可以由政府投资,也可以由政府提供政策支持、社会力量投资。
吉林市公租房买卖政策(一)申请人具有本市户籍,年满23周岁;(二)申请人参加本市社会保险(养老保险或者医疗保险,不含少儿医疗保险)累计缴费3年以上(在2011年6月1日后补缴社会保险的时间不纳入累计缴费时间);(三)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在本市未购买过政策性住房,未享受过购房补贴政策;在本市未拥有任何形式的自有住房,且在2010年1月30日之后未在本市转让过或者因离婚分割过自有住房。
公租房买卖政策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提出申请时在本市未租住任何形式的保障性住房。
正在本市领取低保廉租货币补贴、低收入或人才租房货币补贴的,可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但在其签订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后,应当立即停发租房货币补贴。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波市公租房保障管理办法的通知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波市公租房保障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2.12.30•【字号】甬政办发〔2022〕76号•【施行日期】2023.01.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住房保障正文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波市公租房保障管理办法的通知甬政办发〔2022〕76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及部省属驻甬各单位:《宁波市公租房保障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22年12月30日宁波市公租房保障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公租房保障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公租房,是指政府筹集建设或由政府提供政策支持、社会力量筹集建设,纳入统一管理,限定建设标准和租金水平,向符合条件的家庭配租的保障性住房。
本办法所称公租房保障,是指通过配租公租房或发放货币补贴等方式,为符合条件的本市城镇常住人口住房困难家庭,提供的住房保障。
第四条市住建局负责全市公租房保障的政策制定、统筹协调、考核评价和监督指导等工作。
市发改委、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力社保局、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大数据局、宁波市税务局等市级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公租房保障相关工作。
第五条区(县、市)(包括开发园区,下同)政府(包括管委会,下同),负责统筹组织协调本辖区公租房保障工作,明确实施机构,落实乡镇(街道)专职工作人员和经费。
第六条市住建局应牵头完善市住房保障信息系统,实现户籍、婚姻、收入、财产核对认定,房产交易等信息共享,构建公租房保障全过程信息化管理机制。
第二章保障方式第七条公租房保障方式包括货币补贴和实物配租。
保障家庭不能同时享受货币补贴和实物配租,所在地区(县、市)政府可结合保障家庭意向和公租房可配租房源、保障资金额度等因素,确定保障方式。
铁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铁岭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

铁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铁岭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铁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0.12.08•【字号】铁政办发 [2020]31 号•【施行日期】2020.12.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住房保障正文铁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铁岭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直属机构: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铁岭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铁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0年12月8 日铁岭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公共租赁住房的管理,保障公平分配,规范运营与使用,健全退出机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公共租赁住房的分配、运营、使用、退出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公共租赁住房,包括原廉租房和原公租房,是面向符合规定条件的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以及政府规定的其他保障对象出租的保障性住房。
公共租赁住房通过新建、改建、收购、长期租赁等多种方式筹集,可以由政府投资,也可以由政府提供政策支持、社会力量投资。
公共租赁住房可以是成套住房,也可以是宿舍型住房,并按照《辽宁省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导则》室内装修标准进行基本装修,具备入住条件。
成套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单套建筑面积应当控制在60平方米以下,以40平方米左右的小户型为主;宿舍型住房应严格落实宿舍建筑设计规范的有关规定。
第四条铁岭市公共租赁住房实行属地化管理。
铁岭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统筹协调并指导全市住房保障工作,可根据不同行政区域公租房供需情况适当组织本市公租房的调剂使用,以充分发挥公租房资产使用效率。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是本行政区域内公共租赁住房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具体组织实施工作,主要负责同志是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同志是直接责任人。
公租房相关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共租赁住房(以下简称“公租房”)的管理,保障低收入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其他具有住房困难条件的家庭的基本住房需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公租房的建设、分配、租赁、使用、管理和退出等各个环节。
第三条公租房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公平、公正、公开原则;(二)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原则;(三)保障性、公益性原则;(四)经济、适用、安全原则。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公租房的监督管理,组织实施本规定。
第二章公租房建设第五条公租房建设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具备以下条件:(一)符合城市规划,交通便利,周边配套设施齐全;(二)建筑质量符合国家标准,抗震设防标准达到规定要求;(三)户型合理,面积适中,满足基本居住需求;(四)节能环保,符合绿色建筑标准。
第六条公租房建设资金来源包括:(一)政府财政投入;(二)土地出让收益;(三)社会资本投资;(四)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五)其他合法资金。
第七条公租房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的要求,进行公租房建设,确保工程质量。
第八条公租房建设项目在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向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申报,经审核批准后方可开工。
第三章公租房分配第九条公租房分配对象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本市户籍,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规定标准;(二)无住房或者人均住房面积低于规定标准;(三)符合国家和本市住房保障政策规定。
第十条公租房分配实行申请、审核、公示、摇号、签约等程序。
第十一条公租房分配申请应当由申请人本人向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者社区居民委员会提出。
第十二条申请人应当如实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包括:(一)居民身份证;(二)户口簿;(三)婚姻状况证明;(四)收入证明;(五)住房情况证明;(六)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三条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对申请人的资格进行审核,并将审核结果予以公示。
公租房运营管理及维护办法

公租房运营管理及维护办法1. 引言公租房是一项为解决居民住房问题而设立的政策,通过提供可负担的租金和良好的居住环境,满足低收入群体的基本住房需求。
公租房的运营管理及维护办法是为了保障住户权益和公租房的长期可持续发展而制定的规章制度。
2. 公租房运营管理2.1 租赁管理公租房的租赁管理应符合以下原则: - 公开、公平、公正地进行租赁,遵循租赁资源配置的规则; - 优先满足低收入家庭的住房需求,确保公租房资源的合理分配; - 定期进行租金调整,根据市场情况和低收入家庭的经济实力进行合理定价;- 严格执行租赁合同,维护住户和房东的合法权益。
2.2 房屋维护管理公租房的房屋维护管理应包括以下内容: - 定期检查和维修房屋设施设备,确保安全和正常使用; - 定期清洁和消毒公共区域,保持整体环境卫生; - 维护房屋外立面和景观,保持良好的居住环境; - 处理住户的维修请求,及时修复房屋问题。
2.3 安全管理公租房的安全管理应包括以下措施: - 安装消防设施和疏散指示标识,保障住户的人身安全; - 加强安全巡查,防止火灾、漏水等安全隐患; - 做好住户身份核查,避免非法居住和违规转租情况发生; - 加强小区安全管理,确保居民生活的安宁和秩序。
2.4 社区管理公租房的社区管理应采取以下措施: - 建立健全居民自治组织,加强居民自我管理能力; - 组织居民参与公共事务决策,保障居民权益; - 举办居民活动,促进社区和谐发展; - 加强社区服务,提供必要的公共设施和便利条件。
3. 公租房维护办法3.1 日常维护公租房的日常维护应包括以下内容: - 定期进行卫生清理,保持房屋整洁; -定期检查房屋设施设备,及时修复故障; - 做好防潮防水工作,避免漏水和霉变问题; - 做好垃圾分类和处理工作,保持环境卫生。
3.2 微观维护公租房的微观维护应注意以下方面: - 保持居民生活秩序,避免噪音扰民等问题; - 督促住户遵守公共秩序,禁止非法经营等行为; - 加强居民安全教育,提高自我防范意识; - 建立投诉处理机制,及时解决住户纠纷和投诉问题。
公租房租金收缴使用管理办法
公租房租金收缴使用管理办法一、租金收缴范围。
租金收入是指公共租赁住房承租人已取得公共租赁住房租住权(含非住宅)一定期限的使用权,按照租赁合同约定向县住建局支付的租金,具体包括: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共有产权房屋)租金收入,租金滞纳金、违约金、利息等收入(以下简称“租金收入”)。
二、租金收缴方式。
(一)政府投资建设、购买的公租房租金和经营性收入按国家有关规定,专项用于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的支出以及管理、维修、设备更新、物业服务补贴和弥补发放租赁住房补贴资金的不足部分。
县住建局负责全县公共租赁住房租金的收缴工作。
(二)收缴公共租赁住房租金统一使用政府非税收入发票,由县住建局在县财政局领取,根据承租户住房合同签订情况统一由住户缴存到财政专户,实行专账管理。
(三)政府、企业共同投资建设的共有产权公共租赁住房租金由企业代收,上缴县财政账户,专项用于共有产权公共租赁住房维护、管理,由县财政局全额拨付至县住建局账户,用于公租住房维护管理。
三、对象审查和租金收缴标准。
(一)公租房保障户资格审查工作实行每年一审。
由县住建局负责组织相关单位定期实施,年审结果计入配租档案,并进行公示。
已享受公租房的配租家庭,应按年度向原申请机关如实申报家庭人口、收入及住房状况等情况。
审核机关应每年对已享受配租家庭的收入、住房状况等情况进行审查。
共有产权的公共租赁住房对象审查由企业自行负责审查,县住建局每半年核查一次。
(二)租金收缴实行按年收缴。
按照《某县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并轨运行管理实施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收取租金。
通过轮候实物配租公共租赁住房后,根据保障对象的支付能力实行差别化租金管理,民政局确定的第一类和第二类家庭确定为中低收入家庭,房租按照每平方米某元进行收取,新就业、外市县调入人员和外来务工(第三类)申请人按照每平方米某元进行收取。
已入住的保障对象因收入提高等不再符合保障条件的,应腾退公租房,确无其他合适住房,暂时不能腾退的,要按同地段住房市场租金标准收取租金。
深圳公租房的管理办法和申请条件
深圳公租房的管理办法和申请条件
一、管理办法:
1.政府参与:深圳市政府出资建设和运营公租房,并负责建设、分配、管理以及监督。
2.购房时间限制:购房者需满足规定的购房时间限制,一般要求购房
时间不超过十年。
3.租赁时限:公租房租赁期限为五年,租期满后可以续租,但需重新
审核。
4.租金控制:公租房的租金由政府制定,远低于市场租金水平。
5.分配原则:根据家庭经济状况、居住需求、社会评价等因素进行公
租房的分配,优先满足低收入、无房家庭的需求。
6.管理机构:设立专门的公租房管理机构,负责公租房的申请、审核、分配、维修等工作。
二、申请条件:
1.户籍要求: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须持有深圳市户籍。
2.家庭结构:申请人婚姻状况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未婚人士
需年满18周岁。
3.收入要求:申请人家庭人均月收入应在一定的范围内,具体标准由
政府制定并根据不同区域进行调整。
4.住房现状:申请人及其家庭在深圳市范围内无自有住房,包括商品房、集资房、单位分房等。
5.参保要求: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应符合国家有关社会保障的规定,如社保、公积金等。
6.无不良记录: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不得有重大违法犯罪记录,并需良好履行法定义务。
7.面积要求:申请人及其家庭人口不得超过公租房的评估标准。
以上是深圳公租房的管理办法和申请条件。
公租房作为政府提供的保障性住房,旨在解决低收入、无房家庭的住房问题,通过合理的管理办法和明确的申请条件,确保公租房资源的公平分配和有效利用。
大学公有存量住宅房租住管理办法
大学公有存量住宅房租住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我校公有存量住宅房租住(简称公租房,下同)管理,规范公租房租赁行为,着力提高公租房使用效益,切实缓解教职工住房困难,保证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XX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XX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公租房,特指XX大学拥有所有权或者实际占有、使用的公有住房,以及因房改换购等原因,由XX大学代管的公有住房,包括各类成套住房、非成套住房、人才周转房、单身公寓、集体宿舍等。
第三条公租房管理遵循以下原则(一)契约管理原则。
承租人须按规定的期限与学校签订租赁协议,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
(二)限定租期原则。
为加快公租房周转速度,提高公租房使用效率,学校对公租房租赁实行限定租期。
(三)市场导向原则。
具有周转性质的公租房租赁遵循市场规则和价值规律,学校适当优惠,优先保障引进高层次人才短期过渡周转,超过周转期限后实行市场化租金及罚金。
(四)分类管理原则。
根据职工住房政策调整情况,区分不同时期、不同类型的承租户,按“老人老办法、新人新政策”要求实施分类管理。
第二章日常管理第四条学校成立公租房使用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后勤管理处负责做好公租房的日常管理工作,监察处负责做好公租房使用管理的监督工作,人力资源处负责各类引进人才申请人资格认定工作,公租房申请人所在单位作为担保方,为公租房申请人履约行为提供担保。
第五条后勤管理处房产管理科要建立公租房台账,对房屋自然情况(面积结构、坐落位置、产权属性)、租赁情况(租赁价格、起止期限、租金缴纳、承租人资料),以及维护、变更、处置情况等进行登记备案,及时做好台账稽核工作,确保账实相符。
公租房存量、租金标准、租赁情况每年经校公租房使用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审议后在学校内网公布。
第六条相关职能部门要加强公租房安全管理,定期对公租房进行安全检查和维护,保证房屋使用安全。
学院公租房管理办法(试行)
学院公租房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公共租赁住房的管理,保障公平分配,规范使用,健全退出机制,依照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学院教职工入住新康家园公租房的分配、使用、退出和管理。
第三条新康家园公租房的校内直接管理部门为后勤管理处。
第二章申请与审核第四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符合以下条件:(一)在**中心城区无房产或者住房面积低于规定标准;(二)收入财产低于规定标准(高收入人群执行阶梯收费标准)。
第五条在**城区无房产及**花园无房产的学院教职工(包含编外合同制职工)方可申请。
教职工所提供的申请材料不得弄虚作假,若提供虚假材料,一经查实,学校将按照违反师德师风等相关规定给予相应处理。
第六条申请人向学校提供齐全的申请材料,学校统一将申请材料上交**区住建局公租房管理中心,由公租房管理中心进行审核。
审核结果统一告知学校。
第三章分配及签约第七条学校为了解决无房教职工的居住问题,为今后引进的教职工提供居住条件,向**区住建局提出申请后,分配到100套位于**家园公租房,其中57套两室一厅(53.03πf),43套一室一厅(41.04m2)。
第八条**区住建局公租房管理中心将批准的100套房源下发学校,由学校自行组织分配。
分配方案如下:预留5套两室一厅给外教住,预留5套两室一厅作为短期外聘人员接待之用,博士和教职工按照申请户型优先选房,编外合同制教职工按照申请户型抽签决定房号。
剩余住房留作今后招聘教职工使用。
第九条住房分配确定后,租赁教职工应及时联系物业管理公司验房,发现问题及时上报处理,若无影响实际入住的重大问题,房屋认定后不得更换住房。
第十条租赁教职工房屋认定后,须签署《**区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由后勤管理处统一上报**区住建局签署。
租赁合同一式三份,**区住建局、学校和教职工各执一份。
第四章租金缴纳第十一条学校和**区住建局签署《企业(单位)代表职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协议》,明确双方责任,其中履约保证金80000元(大写:捌万元整),由学校统一垫付,**区住建局不向直接承租人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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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租房管理办法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人口流动和城市扩张的问题日益凸显。
为了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问题,社会公众对于公租房的需求逐渐增加。
为了规范公租房的管理,提高公租房的使用效率和公平性,我国制定了《公租房管理办法》。
一、公租房的定义及分类
公租房是指由政府或政府授权的机构兴建或回购的,面向符合特定条件的低收入家庭出租的保障性住房。
根据住房的所有人、租赁方式和租金数额等不同因素,公租房可分为政府自持型公租房、政府购买服务型公租房及利用政府、企事业单位空置房屋出租形成的公租房。
二、公租房申请与入住条件
为了确保公租房的使用对象符合低收入家庭的定义,并维护公租房租赁市场的规范秩序,公租房申请及入住条件的设定非常重要。
根据《公租房管理办法》,申请人需满足以下条件:租房家庭人均月收入不超过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三倍;家庭成员没有境外资产;无合法稳定住房。
三、公租房的租赁管理和维护
为了提高公租房资源的利用效率,增强低收入家庭的居住保障,公租房的租赁管理和维护至关重要。
管理部门需制定详细的租赁规定,包括申请流程、入住顺序、租赁合同的签订、租金的支付方式等。
同
时,管理部门还应建立健全的维修和保洁机制,定期对公租房进行维修、保养,确保住房质量和居住条件。
四、公租房的退出和转租机制
为了保证公租房资源的公平分配和有效利用,公租房的退出和转租机制应得到严格执行。
住房管理部门需设立专门的退出机制,对于不符合入住条件的住户及时进行处理,确保公租房资源能够流动起来。
在转租方面,应规定严格的流转条件,避免转租行为给正当的租户带来不利影响。
五、公租房的监管机制
为了加强对公租房的监督和管理,确保公租房政策的正确执行,监管机制的建立至关重要。
住房管理部门应定期对公租房进行检查和评估,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
同时,公众也应积极参与监督,如发现公租房资源被滥用或违规操作,及时举报并配合相关调查。
结语
《公租房管理办法》的出台,为公租房的管理提供了法律依据,有助于解决低收入家庭的住房问题。
在未来的发展中,我们需要进一步完善公租房管理办法,提高公租房政策的透明度和公平性,为更多低收入家庭提供安居之所。
同时,社会各界也应积极关注公租房事业,共同为改善低收入家庭的居住条件而努力。
只有这样,我们才能共同创建一个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