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券商收益互换协议书范本

券商收益互换协议书范本

券商收益互换协议书范本甲方(投资者):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券商):_____________________鉴于甲方有意通过乙方提供的服务进行收益互换交易,乙方愿意按照本协议的条款和条件向甲方提供该等服务,双方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充分协商一致,特订立本协议,以资共同遵守。

第一条定义1.1 收益互换:指甲方与乙方约定,甲方支付给乙方一定金额的本金,乙方按照约定的收益率支付给甲方收益,同时甲方承担相应的市场风险。

1.2 交易日:指甲方与乙方约定进行收益互换交易的具体日期。

1.3 收益日:指甲方与乙方约定的收益支付日期。

1.4 清算日:指甲方与乙方约定的收益互换交易的结算日期。

第二条交易条款2.1 交易标的:甲方与乙方约定的收益互换的标的资产。

2.2 交易金额:甲方支付给乙方的本金金额。

2.3 收益率:乙方按照约定的收益率向甲方支付收益。

2.4 交易期限: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至收益日止。

第三条收益支付3.1 甲方应于交易日向乙方支付约定的本金金额。

3.2 乙方应于收益日按照约定的收益率向甲方支付收益。

第四条风险承担4.1 甲方应自行承担因市场波动导致的收益互换交易的风险。

4.2 乙方不承担因甲方原因导致的任何损失。

第五条违约责任5.1 如甲方未按本协议约定支付本金或收益,应向乙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计算方式为未支付金额的____%。

5.2 如乙方未按本协议约定支付收益,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计算方式为未支付收益金额的____%。

第六条协议的变更和解除6.1 本协议一经双方签署,未经双方书面同意,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本协议。

6.2 如遇不可抗力或其他不可归责于双方的原因导致本协议无法履行,双方可协商变更或解除本协议。

第七条争议解决7.1 本协议在履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均可向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八条其他8.1 本协议的解释、适用及争议的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收益互换业务和DMA业务简介

收益互换业务和DMA业务简介

一、产品介绍收益互换是指投资者与券商约定,对特定期限内标的(券商指定范围内的股票、ETF基金、指数及其组合)的现金流进行交换的业务。

期初投资者只需提交一定数额预付金,券商按合同约定时间扣除固定收益,并在到期日,向投资者结算投资损益并返还预付金。

股票收益互换交易客观上为投资者实现了融资做多标的,获得杠杆收益的功能。

在海外发达的金融市场中,场外市场的规模远远大于交易所市场的规模,互换交易已经发展为十分成熟的交易模式,互换市场已接近场外OTC衍生品市场总额的90%。

券商推出收益互换交易业务的初衷,希望能使之成为对国内市场风险管理工具的补充。

二、主要应用1、为专业投资者投资二级市场提供杠杆服务;2、为大宗交易买入方提供服务;3、为上市公司股东增持提供服务;4、为上市公司员工持股计划提供服务;5、为期望参与定向增发收益的投资者提供服务。

三、业务特点1、场外协议成交:交易内容通过券商与参与交易的投资者一对一确定,通过协议签署确认成交。

2、个性化定制:交易的各项要素可根据投资者的需求进行个性化的定制,从而满足投资者的差异化需求。

3、可实现杠杆交易效果:参与交易的投资者可以通过提交一定比例的履约担保物来完成交易过程,因此资金收益具有一定的杠杆效果。

4、标的范围广:券商指定范围内的股票(在沪深交易所主板、中小板、创业板上市,前一年内未被交易所进行特别处理,连续两个会计年度盈利)、ETF基金及其组合。

5、高杠杆:投资者起初可向券商提交预付金,对于流动性好、波动小的个股,预付金相对较低,券商自有出资比例可达1:3,即杠杆倍数高至4倍,不同标的具有不同杠杠比例。

6、协议成交:一对一协商,根据投资者需求个性化定制。

7、净额结算:针对同一投资者多笔交易计算应收应付后,进行净额结算。

8、可提前了结:投资者可以按照约定选择提前终止或到期结束。

四、适用用户1、对于不能或不想卖出流通股的投资者,例如投资组合管理人:(1)减少卖出股份可能造成的大量交易费用及冲击成本;(2)锁定卖出成本。

股票收益互换

股票收益互换

案例1
T日前双方签订交易主协议交易主协议和补充协议等。 T日,客户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向我公司交付1千万本金,双方签订《交易确 认书中》,约定客户到期收益。 到期后,我公司根据约定返还客户本金和收益。
交易介 绍
客户不愿意承担股票风险,以获取固定收益为目标 要求:客户本金1千万,要求保底收益6% T日双方签订交易主协议和补充协议等。 T日:客户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向我公司交付4百万保证金,收盘后,客户 再用6百万资金通过大宗交易平台买入我公司持有的股票。 交易后客户与我公司签订《交易确认书》,约定股票的盈亏由公司承担, 我 公司支付客户1千万的利息。 到期后,再通过大宗交易平台返还股票,双方进行结算。 客户最低收益有保障,以上案例1中最高收益,案例2中的固定收益仅为例 子,具体收益率根据实际情况决定。
T日客户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向公司支付股票市值的 30%(3千万)万保证金。
案例 T日收盘后,公司通过大宗交易平台,向客户支付1亿现金,买入股票A,客 户实现7000万元的融资。 T日后,双方签订《交易确认书中》,约定客户持有该股票的损益,交易期限 等,并向公司支付融资利息,视股价变动情况追加或者提取保证金。 期末大宗交易回股票(客户也可以选择市场卖出),双方结算。 客户的股票通过大宗交易平台过户给了我公司,因此必须是流通的股票。 融资金额、融资比例(通常6-8折),根据具体股票情况决定。 特点 交易可以随时提前终止。
客户拟出资1千万向公司融资3千万投资于股票at日前双方签订交易主协议和补充协议等t日客户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向我公司支付1千万本金t日及之后客户可通过网页交易终端我公司开发向我公司发送电子交易申请买入卖出总金额不超过4千万的股票a客户可以实时查询交易执行情况
权益类证券收益互换业务

【精品】利率互换经典案例详解shibor

【精品】利率互换经典案例详解shibor
09生工 3
shibor
上海银行间同业拆放利率(Shanghai Interbank Offered Rate, 简称Shibor),以位于上海的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为技术平 台计算、发布并命名,是由信用等级较高的银行组成报价团自主 报出的人民币同业拆出利率计算确定的算术平均利率,是单利、 无担保、批发性利率。目前,对社会公布的Shibor品种包括隔夜、 1周、2周、1个月、3个月、6个月、9个月及1年。 Shibor报价银行团现由16家商业银行组成。报价银行是公开市场 一级交易商或外汇市场做市商,在中国货币市场上人民币交易相 对活跃、信息披露比较充分的银行。中国人民银行成立Shibor工 作小组,依据《上海银行间同业拆放利率(Shibor)实施准则》 确定和调整报价银行团成员、监督和管理Shibor运行、规范报价 行与指定发布人行为。 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受权Shibor的报价计算和信息发布。每 个交易日根据各报价行的报价,剔除最高、最低各2家报价,对其 余报价进行算术平均计算后,得出每一期限品种的Shibor,并于 11:30对外发布。
利率互换
目录
1 2 3
前言
案例
现状总结
09生工
利率互换
在利率互换中,双方同意在未来的一定期 限内根据同种货币的相同名义本金交换现 金流,其中一方的现金流根据事先选定的 某一浮动利率计算,而另一方的现金流则 根据固定利率计算。
常见期限包括1 年、2 年、3 年、4 年、5 年、7 年与10 年,也偶见30 年与50 年的 利率互换。
09生工
09生工
参考利率 FR007 :7天回购定盘利率 3M-Shibor :3个月上海银行间同业拆借利率 1Y Depo :1年定期存款利率 O/N-Shibor :O/N隔夜上海银行间同业拆借利率

收益互换协议7篇

收益互换协议7篇

收益互换协议7篇篇1协议签订日期:XXXX年XX月XX日协议生效日期:XXXX年XX月XX日协议双方:1. 甲方:XXX公司2. 乙方:XXX公司鉴于:1. 甲方是一家从事XXX业务的公司,拥有一定的资金实力和丰富的实践经验。

2. 乙方是一家从事XXX业务的公司,拥有独特的业务模式和先进的技术支持。

3. 双方均希望通过本次收益互换,实现优势互补,共同发展。

为此,双方经过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一、收益互换方式1. 甲方将其持有的XXX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的收益权与乙方进行互换。

项目的基本情况如下:(1)项目名称:XXX项目(2)项目规模:XXX(3)项目收益:每年可获收益为人民币XXX万元。

2. 乙方将其持有的XXX业务的收益权与甲方进行互换。

乙方业务的基本情况如下:(1)业务范围:XXX业务(2)业务规模:每年可获收益为人民币XXX万元。

二、收益互换期限本次收益互换期限为XX年,自协议生效之日起计算。

期限届满后,双方可协商续签或终止协议。

三、收益支付与结算1. 甲方与乙方应按照约定的时间节点进行收益支付与结算。

具体支付与结算方式如下:(1)甲方应在每个季度的第一个月向乙方支付该季度的收益,乙方应在每个季度的第二个月向甲方支付该季度的收益。

(2)双方应确保收益支付与结算的准确性和及时性,确保对方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2. 若因特殊原因导致一方无法按时支付收益,应及时向对方说明情况,并尽快协商解决。

若因违约导致对方损失,违约方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四、权利义务与违约责任1. 甲方与乙方在收益互换期间,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履行各自的义务。

具体权利义务如下:(1)甲方应确保其持有的项目收益权真实、合法、有效,并承诺不将该项目收益权用于其他用途。

若甲方违反承诺,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2)乙方应确保其持有的业务收益权真实、合法、有效,并承诺不将该业务收益权用于其他用途。

若乙方违反承诺,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收益分配案例

收益分配案例

案例【23】构建激励约束机制与企业产权改制并行——吴忠仪表的“期权+期股+员工持股公司”模式探讨一、情况简介“吴忠仪表模式”是以党的十五届四中全会决定为指导,在对国外期权理论、契约理论以及产权理论进行深入研究的基础上,运用系统论、数学和实证等方法,设计的一套关于上市公司员工激励——约束机制和国有股减持的方案。

其内涵是通过建立分配上的激励——约束机制和产权的重新划定,即:股票期权+股票期股+员工持股公司受让国有股权,达到转换企业经营机制、对企业现有人才进行有效激励与约束和更广泛地吸引人才,使经营者更关心企业长远发展。

它主要通过股票期权、股票期股(以下简称期权、期股)和员工持股公司三种方式的有机结合来具体操作。

要点包括:1、期权、期股受益人。

吴忠仪表期权、期股方案初次仅限于公司决策层、经营管理层、主要研发人员和关键岗位人员,具体人员由董事会决定。

2、期权、期股行权条件。

期权机理是价格激励,只要二级市场股票价格高于期权行权价格,被授予人就会主动行使期权,但为了使公司股票二级市场价格与公司发展水平正相关,方案中还规定:从期权赠与日到期权行权这段时间,公司每年利润增长率和净资产收益率都应达到一定水平,否则即使二级市场价格高于行权价格,被授予人也不准行权。

而股票期股是公司约定被授予人将其薪酬的一部分按约定价格(行权价格)购买本公司股票的行为,被授予人在公司规定的期限以后可将其持有的期股逐步变现。

即期股资金是被授予人本来的薪酬部分,只要公司董事会确定了被授予人的行权资格,被授予人就可以行权。

3、期权、期股所需股票来源渠道。

期权所需股票来源渠道为二级市场流通股票或公司定向增发新股;或股所需股票来源渠道为公司定向增发新股和国有股转让。

4、期权、期股股票数量的确定。

影响期权股票数量的主要因素是公司发展水平,即期权股票数量应与公司利润增长率正相关。

由此每年公司赠与的期股数是动态的,个人获得的期股数量也是动态的。

5、期权、期股行权价格确定。

设定收益计划案例

设定收益计划案例

设定收益计划案例
可以设定一个收益计划案例如下:
假设小明是一位年轻的投资者,他有10万元的闲置资金,并且希望在5年后能够有一个稳定的收入来源。

为了实现这个目标,小明决定将他的资金分配如下:
1. 股票投资:小明将5万元的资金用于购买股票。

他计划选择一些具有稳定增长的公司股票,并且打算每年将收益再投资回去。

根据历史数据和分析师的建议,他预计每年可以获得大约10%的平均回报率。

2. 债券投资:小明将3万元的资金用于购买债券。

他选择了一些信用评级较高的公司债券和政府债券,并且计划每年收取利息收入。

根据目前的市场利率,他预计可以获得每年4%的利息收入。

3. 现金存款:小明将2万元的资金存放在银行的定期存款中。

他选择了一个3年期限的定期存款,并且根据当前的利率,预计可以获得每年2%的利息收入。

根据上述分配方案,小明可以预计在5年后的收益如下:
股票投资收益:5万元 x (1 + 10%)^5 = 8.05万元
债券投资收益:3万元 x 4% x 5 = 6万元
现金存款收益:2万元 x 2% x 5 = 2万元
总收益:8.05万元 + 6万元 + 2万元 = 16.05万元
小明预计在5年后可以获得16.05万元的收入,这可以作为他的稳定收入来源,并且在此之后他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资金的再分配和投资计划的调整。

利率互换案例学习材料

利率互换案例学习材料

利率互换案例学习材料案例12007年10月30日是第一个利率确定日,该日3个月shibor为4.0280%。

2008年1月31日为首次支付日,应计利息天数为92天,因此浮动利率计息基准为92/360,固定利率计息基准为92/365。

浮动利率支付方B公司应支付10000*4.0280%*(92/360)=102.937778万元。

固定利率支付方A公司应支付10000*4%*(92/365)=100.821918万元。

两相抵消,在首个支付日B公司应实际向A公司支付2.115860万元。

根据条款,该合约在2009年8月31日到期,离上一个支付日2009年7月31日只有1个月,应计利息天数为31天。

假设在7月30日3个月shibor为5%,则在到期日浮动利率支付方B公司应支付10000*5%*(31/360)=43.05556万元。

固定利率支付方A公司应支付10000*4%*(31/365)=33.972603万元。

两相抵销,在到期日B公司实际应向A公司支付9.082953万元。

案例22007年10月30日为第一个利率确定日,该日FR007为2.8277。

起息日起7天即从2007年10月31日至11月6日为第一个重置期,2007年11月7日为重置日,从此类推每隔7天一个重置日,2008年1月30日为第一个支付日前的最后一个重置日。

从2008年1月30日至1月31日,还有一天,即最后一个重置期为1天。

从起息日至第一个支付日共有14个重置期,其中完整的7天重置期为13个,还有一个1天重置期。

假定从2007年11月7日至2008年1月30日所有重置日适用的浮动利率均为3%,则在2008年1月31日首次支付日,浮动利率支付方B公司应支付10000*[(1+2.8277%*7/365)*(1+3%*7/365)^12*(1+3%*1/365)-1]= 75.548593万元,固定利率支付方A公司应该支付10000*4%*(92/365)=100.821918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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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益互换案例
篇一:股票收益互换业务概览
股票收益互换业务概览
一、概念
“股票收益互换”,是指客户与券商根据协议,约定在未来某一期限内针对特定股票或者一篮子股票的收益表现与固定利率进行现金流交换。

即甲方向乙方支付固定利息,而乙方向甲方支付指定的股票收益或者和某指数挂钩的收益。

(基本过程见图一)。

股票收益互换属于券商柜台(即OTC场外市场)产品,目前只向一般法人和金融机构开放,个人投资者尚无法参与。

图一、股票收益互换
二、基本业务模式
根据公开资料显示,试点券商主要有两种股票收益互换业务模式:
1、投资者与券商之间进行的固定利率与股票收益间的交换;
2、投资者与券商之间股票收益的互换。

投资者与券商之间只对收益进行现金流交换,一般不需要进行股票实物交割。

股票收益互换双方的交易价格不固定,是投资者与券商之间“一对一”商定,是非标准化产品。

而互换方向和挂钩标的也没有严格规定,券商可以向客户挂钩由其创设的场外衍生品。

因此股票收益互换的产品要素设计灵活,收益和风险与客户需求的匹配度高,具有更高的交易效率优势。

三、互换市场做市商制
由于交易双方在短时间内无法找到完全匹配的交易对手,券商可以作为做市商参与交易,同时报出作为互换多头和空头所愿意支付和接受的价格。

此时券商被称作为互换交易商(见图二)。

互换交易商在不同产品间扮演交易对手方角色,对风险敞口进行统一管理,而客户亦无须等待其他对手方出现即可达成交易,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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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效率显著提升。

图二、一般互换结构图
固定收益浮动收益
该模式下券商作为互换对手方,产品本身存在风险敞口,需要券商进行严格的风险管理,对券商风险控制和产品定价能力提出较高要求。

国外投行所采取的全市场风险对冲模式是在不同产品甚至自营业务间率先进行风险敞口的对冲,能够有效节约投行自身对冲成本,提升风险保证金的运作效率,但同时也对机构整体风险控制能力提出更高要求。

四、清算方式
由于股票收益互换属于场外交易,客户保证金由券商独立的清算体系进行资金监管。

在合约成立时,客户向券商缴纳按互换本金一定比例计算的保证金(券),保证金(券)划至券商指定的保证金账户,券商对担保标的按一定折算率进行折算(可参照约定式购回折算率制定)。

合约存续期间,券商采用盯视制度(Mark-to-Market)进行结算。

固定收益部分根据不同合约规定,可采用到期一次性支付方式,或在合约存续期,按固定期限(每季度或半年)分期支付。

合约到期时,交易双方根据同笔交易净额结算,多笔交易可由双方自行选择是否采用净额结算。

五、股票收益互换业务特点和目标客户群体
1、业务特点
1)、场外协约成交:客户与证券公司一对一议价,签署协议即可达成交易,属于券商柜台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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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无本金,实物交割:客户和证券公司之间只对收益进行现金流交换,一般不需要进行股票实物交割;可以在不需要实际持有股份,只需支付资金利息即可换取股票收益。

3)、交易要素灵活定制:根据客户需求灵活设计互换方向、挂钩标的、终止条件、收益条款,互换期限等交易要素,满足客户融资、投资和风险管理的个性化需求。

4)、具有信用交易特点:客户可以用自身信用担保或提供一定比例的履约担保品,资金收益具有杠杆效果。

2、目标客户体
1)、专业二级市场投资机构,主要是为了放大交易杠杆。

2)、金融中介,主要是专业从事大宗交易的机构,就可以利用股票互换业务放大承接业务的规模和效益。

3)、金融机构,主要是为了通过该业务向证券公司购买A股挂钩的衍生工具,进行场外衍生品交易以及股权融资。

4)、一般企业客户。


案例1:
一投资者计划以9折通过大宗交易承接股票标的中国平安(601318.SH),由证券公司提供80%的资金并代为接盘。

双方约定:投资者支付的固定利率为8%/年,互换本金为201X万元,互换期限为一周。

杠杆比例为5倍,也就是投资者需支付互换本金20%的保证金。

标的期初买入价格为37.6元,标的卖出均价为期末
价格。

互换到期终止时,双方进行资金结算。

当券商代投资者通过大宗交易平台以37.6元买入标的股票后,在此后一周时间内,在二级市场卖出标的股票的平均价格为41元。

通过此次股票收益互换,投资需要支付给券商的固定利率为201X万×8%/52=3.0769万;券商应付给投资
者的股票收益为201X万×(41-37.6)/37.6=180.85万;投资者净收益为177.77万元。

客户缴纳保证金=201X万×20%=400万,资金收益率=177.77/400=44.44%。

案例2:
3
商业银行为固定收益支付方、券商为浮动收益支付方,可在无本金交换的情况下,于到期时,银行向券商支付利息,券商则以某股票挂钩产品(如沪深300指数等)作为标的,向银行支付收益。

4
篇二:股票收益互换介绍
股票收益互换介绍
第一部分股票收益互换发展情况
(一)我国股票收益互换相关法律法规
(二)我国股票收益互换发展回顾
第二部分股票收益互换业务介绍
(一)股票收益互换交易的原理及形式
(二)股票收益互换交易的特点
(三)股票收益互换交易的意义
第三部分收益互换案例介绍
(一)“广发宝”案例
(二)“中信证券CCA1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案例
第一部分股票收益互换发展情况
(一)我国收益互换相关法律法规
201X年3月,中国证券业协会发布《中国证券市场金融衍生品交易主协议》及
补充协议、《证券公司金融衍生品柜台交易业务规范》和《证券公司金融衍生
品柜台交易风险管理指引》,对柜台交易市场的金融衍生品进行了规范。

同月,证监会就《证券公司债务融资工具管理暂行规定》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其中亦包含可开展收益互换业务的融资工具——“收益凭证”,该征求意见稿
甚至规定,收益凭证除在柜台和机构间报价与转让系统外,还可在证券交易所
发行转让。

然而,该稿的正式版至今迟迟未能落地。

(二)我国股票收益互换发展回顾
201X年3月, 6家券商率先获得了股票收益互换业务试点资格:中信证券、中金公司、中信建投证券、银河证券、招商证券、光大证券。

其中,中信证券为
最早获得证监会试点资格的券商,从201X年底便开始了产品推广。

目前,国金证券、兴业证券、广发证券等多家券商获准开展收益互换业务。

(三)我国股票收益互换目前开展的情况
目前国内券商开展的股票收益互换属于柜台市场产品,一般是针对特定股票/股票指数的收益与固定利息进行现金流互换,券商与客户签订协议后,券商向客
户支付以一定名义本金为基础的与指定股票/股票指数挂钩的收益,而客户则向券商支付固定利息,从券商处获得杠杆收益。

股票收益互换可以无固定交易期限,按照实际使用日期计算。

在实际操作中,当股票/股票指数收益率为正时,客户获得股票/股指收益率支付固定利息;反之,当股票/股票指数收益率为负时,客户除支付固定利息外,还需支付股票/股票指数损益。

股票互换交易的双方还可以规定股票/股票指数收益的上下限,对于支付特定利息的投资方,如果股票/股票指数的收益率高于上限,则投资者获得上限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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