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抵押贷款合同纠纷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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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金融纠纷典型案例

商业银行金融纠纷典型案例

商业银行金融纠纷典型案例一、信用卡逾期被高额罚息案。

小张是个年轻人,花钱有点没节制。

他办了某商业银行的信用卡,额度还挺高。

刚开始的时候,小张刷卡消费可爽了,买各种新款电子产品、出去旅游啥的。

但是呢,他没有合理规划还款,慢慢地就开始逾期了。

银行按照规定开始收罚息,这罚息可不得了。

小张发现,自己欠的钱就像滚雪球一样越滚越大。

他就觉得很冤,心想:“我就逾期了一点点时间,怎么罚这么多?”原来,银行的信用卡合同里规定了罚息的计算方式,是按照日利率万分之五来计算,而且是复利。

也就是说,每过一天,利息就会在之前的本金和利息总和的基础上再计算一次利息。

小张逾期了几个月,这罚息就高得吓人了。

小张和银行开始了纠纷。

小张觉得银行这是在“坑”他,银行则表示一切都是按照合同规定来执行的。

小张虽然认识到自己逾期不对,但还是觉得银行的罚息方式有点不合理,应该在客户逾期初期就给予更多的提醒,而不是只等着收高额罚息。

二、存款变保险案。

李大爷去银行存钱,想着把自己辛苦攒的几万块钱存个定期,稳稳当当拿点利息。

他走进银行,就被一个穿着银行制服的工作人员拉到一边。

工作人员热情地给李大爷介绍了一个“高收益产品”,说这个产品比定期存款利息高多了,而且还有各种保障。

李大爷一听,心里有点心动,但他还是有点怀疑,就问:“这是银行自己的产品吧?”工作人员含糊地回答:“大爷,您放心,在咱们银行办的,肯定没问题。

”李大爷就签了字,把钱存进去了。

过了一段时间,李大爷的儿子回家,看到合同才发现这哪里是存款啊,分明是一份保险合同。

而且这个保险如果要提前退保,会损失不少本金。

李大爷这下急了,找到银行理论。

银行表示,当时办理业务的是保险公司驻点的工作人员,银行只是提供了场地。

李大爷觉得自己是在银行被误导了,怎么能这样呢?这不是欺骗老年人嘛。

这个纠纷就闹得挺大的,李大爷到处投诉。

最后经过调解,银行和保险公司都有一定的责任。

银行对驻点人员管理不善,保险公司存在误导销售行为,最后给李大爷退还了本金,并且给予了一定的补偿。

法律案例高利贷抵押车(3篇)

法律案例高利贷抵押车(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原告甲,男,32岁,某市居民。

被告乙,男,35岁,某市居民。

被告丙,男,40岁,某市居民,系乙的合伙人。

2019年,甲因急需资金周转,向乙借款20万元,约定月利率为2%,借款期限为6个月。

甲将自己的车辆抵押给乙作为担保。

借款到期后,甲因资金链断裂,无法按时还款。

乙遂向丙透露甲的车辆抵押情况,丙遂以甲的车辆为抵押物,再次向甲借款30万元,约定月利率为3%,借款期限为3个月。

甲再次将车辆抵押给丙。

借款到期后,甲同样无法按时还款。

乙和丙遂联合向甲追讨债务,甲以高利贷为由拒绝还款。

双方因此产生纠纷。

二、争议焦点1. 乙和丙的行为是否构成高利贷?2. 甲的车辆是否可以作为抵押物?3. 乙和丙是否有权向甲追讨债务?三、案件分析(一)乙和丙的行为是否构成高利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的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

超过此限度,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

在本案中,乙和丙的借款利率分别为2%和3%,均未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故乙和丙的行为不构成高利贷。

(二)甲的车辆是否可以作为抵押物?根据《物权法》的规定,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一)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二)建设用地使用权;(三)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四)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五)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六)交通运输工具;(七)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

甲的车辆属于交通运输工具,可以作为抵押物。

(三)乙和丙是否有权向甲追讨债务?1. 乙和丙与甲之间的借贷关系合法有效,甲应当履行还款义务。

2. 甲的车辆已经抵押给乙和丙,乙和丙有权要求甲归还借款及利息。

3. 甲以高利贷为由拒绝还款,不符合法律规定。

四、判决结果根据以上分析,法院判决如下:1. 甲应向乙和丙归还借款及利息。

重复抵押法律漏洞案例(3篇)

重复抵押法律漏洞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在我国,抵押贷款作为一种重要的融资手段,广泛应用于房地产开发、企业生产经营等多个领域。

然而,由于法律规定的不足和监管的疏漏,重复抵押现象时有发生,给金融机构和借款人带来了巨大的风险。

本案例将分析一起典型的重复抵押法律漏洞案例,以揭示其背后的法律问题。

案例一:甲公司重复抵押贷款案甲公司为一家房地产开发企业,由于项目资金需求量大,甲公司在向乙银行贷款1亿元用于项目开发的同时,又向丙银行申请贷款2亿元。

甲公司为了确保贷款的安全,将同一宗土地使用权向乙银行和丙银行分别进行了抵押登记。

乙银行和丙银行在发放贷款前,均对抵押物进行了尽职调查,但均未发现重复抵押的情况。

不久后,甲公司由于资金链断裂,无法偿还乙银行和丙银行的贷款。

乙银行和丙银行均要求行使抵押权,对抵押物进行处置以清偿债务。

然而,由于抵押物已被重复抵押,乙银行和丙银行在处置抵押物时产生了争议。

二、法律分析1. 重复抵押的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九十四条规定:“抵押权人可以就抵押物的全部或者部分行使抵押权。

抵押物被重复抵押的,抵押权人可以按照抵押权设立的时间先后确定抵押权的顺序。

抵押权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受偿。

”2. 重复抵押的法律漏洞(1)抵押登记制度不完善本案中,甲公司将同一宗土地使用权向乙银行和丙银行分别进行了抵押登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

然而,我国抵押登记制度存在一定的漏洞,如登记机关工作人员疏忽、登记信息不准确等问题,导致重复抵押现象难以被发现。

(2)抵押权人尽职调查不足本案中,乙银行和丙银行在发放贷款前,均对抵押物进行了尽职调查,但均未发现重复抵押的情况。

这表明,抵押权人在尽职调查过程中存在不足,未能充分了解抵押物的真实情况。

(3)法律保护力度不足本案中,乙银行和丙银行在行使抵押权时,由于抵押物已被重复抵押,导致债权无法得到充分保障。

这反映出我国法律在保护抵押权人利益方面存在不足。

以房抵债的法律案例(3篇)

以房抵债的法律案例(3篇)

第1篇案由:以房抵债纠纷案情简介:张某与李某于2010年签订了一份借款合同,约定张某向李某借款人民币100万元,借款期限为3年,年利率为5%。

双方约定,如张某到期不能偿还借款,李某有权要求张某以房产抵押。

借款到期后,张某未能按时偿还借款本息,李某遂要求张某履行以房抵债的约定。

诉讼请求:李某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1. 判令张某以位于本市XX区XX路的房产抵押给李某;2. 判令张某将该房产过户至李某名下;3. 判令张某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答辩:张某答辩称,其与李某签订的借款合同合法有效,但双方约定的以房抵债条款违反了法律规定,应当无效。

张某表示,其愿意按照法律规定,在合理期限内偿还借款本息,但不同意以房抵债。

法院审理:法院经审理查明,张某与李某签订的借款合同及以房抵债的约定合法有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规定,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抵押人提供抵押财产,抵押财产应当是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财产。

本案中,张某的房产是其自有财产,且双方约定的以房抵债条款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因此合法有效。

关于张某主张的以房抵债违反法律规定的问题,法院认为,以房抵债是一种常见的债务清偿方式,其本质是债务人将其财产权利转让给债权人,以抵消债务。

只要双方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即可认定有效。

本案中,张某与李某的约定符合上述条件,故该约定合法有效。

关于张某是否愿意偿还借款本息的问题,法院认为,张某在借款到期后未能按时偿还借款本息,已经构成违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债务人未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张某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在合理期限内偿还借款本息。

综上所述,法院认为:1. 张某与李某签订的借款合同及以房抵债的约定合法有效;2. 张某应按照合同约定,在合理期限内偿还借款本息;3. 张某的房产抵押给李某,并由李某享有抵押权;4. 张某同意将该房产过户至李某名下。

某市商业银行营业部诉正华实业总公司抵押贷款纠纷案

某市商业银行营业部诉正华实业总公司抵押贷款纠纷案

( 息 计 算 至 起 诉 时 ) 承 担 诉 讼 费 设 定 担 保 物 权 。 利 并
本 案 法 律 关 系 比 较 简 单 清 楚 , 查封的范 围而非查封所依据 的债权金
元 、1 0万 元 、5 0 0万 元 、l 0万 元 .合 双 方 当 事 人 对 借 款 和 设 定抵 押 的 事 实 额 本 案 中 ,从 价 值 上 来 看 ,正 华 大 5 计 5 0 元 , 行 ,借 款 合 同 项 下 的 均 予 认 可 ,法 院 的 判 决 也 比 较 明 确 。 厦 的 整 体 价 值 可 能 远 远 超 出 查 封 行 为 0万 履 义 务
自 19 9 5年 n 月 2 7日至 1 9 9 6年 l 1月
利 ,在 房 产 被 查 封 后 , 该 种权 利 也
法 院 经 审 理 认 为 : 营 业 部 与 正 处 于 限 制 处 分 状 态 , 因 此 , 法 院 以
将 3 0日, 体 发 放 时 间 以 借 据 为 准 。 具 同 华 公 司 间 的 借 款 合 同 除 抵 押 条 款 外 , 正 华 公 司 “ 涉 及 已被 限 制 处 分 权 时 , 同 还 约 定 南 J 华 公 司 将 自 己所 是 双 方 真 实 意 思 的 表 示 且符 合 法 律 规 的 财 产 作 抵 押 为 由 认 定 抵 押 无 效 合 l 三 法 有 的 正华 大 厦 一 至 三 层 的使 用权 和 转 定 , 院 支 持 营 业 部 要 求 收 回 贷 款 本 是 正 确 的 租 权 为 该 笔 贷 款 提 供 抵 押 担 保 款 息 的 主 张 冲£ 标 的 物 是 已 被 限 制 处 借 押
该 市 正华 实业 总 公 司 ( 下 简称 “ 以 正 押 物 用 于 抵 押 贷 款 并 非 欺 诈 行 为 , 抵 押 , 本 案 抵 押 所 涉 的 房 产 使 用 权 抵 所 华 公 司” )签 订 j 份 人 民 币 借 款 合 押 合 同 经 过 公 证 处 的 公 证 , 涉 及 的 和 转 租 权 虽 然 不 是 法 院 查 封 措 施 的 直 ’一

美国JP摩根大通银行诉利比里亚海流航运公司拖欠船舶抵押贷款案例分析

美国JP摩根大通银行诉利比里亚海流航运公司拖欠船舶抵押贷款案例分析

美国JP摩根大通银行诉利比里亚海流航运公司拖欠船舶抵押贷款案例分析一、案情介绍:原告:JP摩根大通银行(JPMorgan Chase Bank)住所地:美国纽约市公园大道270号被告:海流航运公司(Seastream Shipping Inc.)住所地:利比里亚曼罗维亚80号大街(80 Broad Street, Monrovia, Liberia)1997年6月19日,原告与被告、航海者航运公司(Mariner Shipping Inc.)、曼特玛航运公司(Montemar Shipping Inc.)、海威德航运公司(Seaward Shipping Inc.)、塔拉玛航运公司(Taramar Shipping Corporation)五家借款人订立了贷款合同(Loan Agreement),约定由原告向五借款人提供贷款35,000,000美元。

2001年9月3日,原告又与包括被告在内的上述5名借款人就上述贷款合同签订补充协议,协议确认截止该补充协议签订之日贷款数额为10,130,987美元,补充协议对贷款合同进行部分修改,约定欠款偿还方式为:第1至6期连续分期付款,首两期各偿还843,250美元,第3至6期(包括在内)各偿还593,250美元,最后一笔偿还6,071,487美元, 协议将最终期满日改为2002年4月30日,首期分期偿付期限为2001年9月15日,其后每间隔45天偿还一期分期付款。

在补充协议中,借款人还同意支付原告因准备、商议、落实和执行或企图执行该协议时所产生的一切费用、收费及开支(包括律师费)。

1997年6月27日,原告与被告签订担保契据,约定以被告所有的“航海者(M.T.Mariner)”轮向原告抵押,为上述贷款合同项下35,000,000美元贷款设立第一优先抵押权。

1997年6月27日,原告与被告根据上述贷款合同及担保契据,在伦敦巴哈马籍船舶注册官处办理了“航海者”轮的船舶抵押登记手续,该抵押登记证书载明:被告将其拥有的“航海者”轮的64股份以及船上的小艇等装置抵押给原告,以担保上述贷款合同、担保契据及其他担保文件下所有现时到期或欠付抵押权人的款项,包括本金、利息及其他可确定款项等。

经济法案例--抵押

经济法案例--抵押

“经济法”案例分析报告案例:2、2011年3月20日,甲公司与乙银行签订了2000万元的借款合同。

根据合同约定,借款期限为2011年4月1日-2012年3月31日。

根据乙银行的要求,甲公司以自己所有的价值800万元的机器设备A设置抵押。

在抵押合同中,双方约定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时,如甲公司不能清偿本息,该机器设备的所有权直接转移为乙银行所有。

双方未办理抵押合同登记。

2011年7月1日,甲公司与丙公司签订了租赁合同,根据合同约定,甲公司将机器设备A出租给丙公司,租赁期限为1年(2011年7月1日-2012年6月30日)。

在签订租赁合同的过程中,甲公司将该设备已经抵押的情况书面告知丙公司。

此外,根据乙银行的要求,丁公司作为保证人与乙银行签订书面保证合同,根据合同约定,丁公司保证担保乙银行对甲公司债权,其保证方式为一般保证,但未约定保证期间。

2012年4月1日,由于甲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乙银行要求行使抵押权。

丙公司以租赁合同尚未到期为由,拒绝了乙银行的主张。

2012年5月1日,乙银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6月1日,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要求甲公司清偿贷款本息。

请问:(1)甲公司与乙银行签订的抵押合同是否有效,为什么?(2)甲公司与乙银行签订的抵押合同条款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并说明理由。

(3)丙公司的主张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4)具体说明丁公司的保证期间,并说明理由。

(5)如果债权人乙银行放弃债务人甲公司的抵押担保,则丁公司的保证责任如何变化?并说明理由。

分析:(1)甲公司与乙银行签订的抵押合同有效。

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某些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

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抵押是建立在某些特定的物之上的,是一种债的担保形式。

提供抵押财产的债务人或第三人称为抵押人;所提供抵押财产称为抵押物;债权人则为抵押权人,因此享有的权利称为抵押权,为担保物权的一种。

质押合同纠纷案例

质押合同纠纷案例

质押合同纠纷案例原告与被告郝XX、杨XX(原系原告的职工)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法院受理后,原告申请撤回对杨XX的起诉,法院准许,继续审理原告与被告郝XX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法院经三次公开开庭审理,在庭审过程中,原告主张陈X为真正的债务人,便向法院申请追加陈X为被告。

热门城市:鹤岗律师内江律师梧州律师龙岩律师四平律师黄山律师南充律师宿迁律师东营律师肇庆律师在签订了质押合同后,是否就万无一失了呢?万事都是存在风险的,特别是在面对这种与金钱挂钩的事件上。

因此我们需要有足够的风险意识,以及通过法律手段来保护自己的意识。

接下来由小编来和您一起看一篇▲质押合同纠纷案例。

▲质押合同纠纷案例原告藏某,女,北京某商贸有限公司员工,住北京市东城区某处;委托代理人杨志峥,北京诵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南方某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某处法定代表人霍某,总经理。

原告藏某与被告北京南方某商贸有限公司抵押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张岭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藏某之委托代理人杨志峥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南方隆兴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藏某诉称:藏某于2002年6月自北京市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慧园支行获得贷款204000元购买一辆帕萨特轿车,南方某公司为担保人。

藏某用其所购车辆为南方某公司提供抵押担保。

2008年6月27日,藏某还清慧园支行贷款,但南方某公司至今仍未与藏某解除抵押登记。

故藏某诉至法院,要求南方隆兴公司协助办理解除车牌号为京ag…..的车辆抵押登记手续,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南方某公司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出答辩意见。

经审理查明: 2002年6月27日,藏某与慧园支行、南方隆兴公司共同签订《汽车消费贷款借款合同》,约定藏某向慧园支行申请贷款204000元用于购买帕萨特轿车一辆。

南方某公司为藏某向银行贷款购车提供保证担保,藏某将其所购车辆(车牌号为京…..)抵押给南方某公司提供反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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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抵押贷款合同纠纷案例
案件名称:银行抵押贷款合同纠纷案
案件背景介绍:
甲方为一家个体户,需要资金周转,于某年某月某日与乙方银行签订了一份抵押贷款合同。

合同约定,甲方将其位于某地的住宅作为抵押物,并向乙方借款人民币X万元,并按照约定的利率和期限进行还款。

案件过程:
一段时间后,由于经营不善,甲方无法按时偿还贷款。

于是,乙方银行根据合同约定,申请法院对甲方的住宅进行拍卖,以实现债权的清偿。

法院于某年某月某日对甲方住宅进行拍卖,并以拍卖所得款项抵扣甲方贷款本金和利息,剩余部分归还甲方。

案件争议:
甲方认为,银行在合同签订之初,并未对其经营能力和财务状况进行客观评估,导致双方签订的贷款合同存在不平等性。

同时,甲方认为银行在贷款发放过程中并未向其提供足够的风险提示和建议,并未说明拍卖所得款项可能无法完全偿还贷款本息的情况。

甲方提出以下诉讼请求:
1. 请求法院撤销银行与甲方签订的抵押贷款合同,并返还甲方已偿还的贷款本金和利息;
2. 请求法院判令银行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3. 请求法院判令银行向甲方赔偿因债权实现不完全而导致的经济损失。

案件结果:
经法院审理,最终判决如下:
1. 撤销银行与甲方签订的抵押贷款合同,并返还甲方已偿还的贷款本金和利息;
2. 判决银行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3. 根据甲方提供的相关证据,判决银行向甲方赔偿债权实现不完全所导致的经济损失。

案件意义:
此案件对于银行与借款人之间的权益保护和合同约定的公平性有着重要意义。

通过此案的审理和判决,法院维护了借款人的合法权益,对于银行在贷款发放过程中的责任进行了界定,促进了合同的公平和诚信原则的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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