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原则、目标和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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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四篇)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四篇)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工作,保护自然资源,促进矿业可持续发展,依据《矿产资源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工作,包括矿山勘探、开发和运营过程中的地质环境保护。

第三条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应坚持依法、科学、综合、可持续原则,保护矿山地质环境,防止和减少对地质环境的破坏,实现矿山资源的合理开发和利用。

第二章矿山勘探第四条矿山勘探应进行充分的地质调查和评价,确保勘探活动符合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要求。

第五条矿山勘探活动应选择适宜的技术方法,减少对地质环境的影响。

应采取防护措施,保护生态环境。

第六条矿山勘探活动涉及到水、土壤等自然资源的利用,应优先保障地质环境保护。

第三章矿山开发第七条矿山开发应依法获得矿山开发许可证,按照矿山开发计划进行施工。

第八条矿山开发应进行合理的土地利用规划,充分考虑地质环境,减少对可耕地、生态保护地和水源保护地的占用。

第九条矿山开发应采取技术措施和管理手段,防止土壤侵蚀、水体污染等问题发生。

第十条矿产资源采选活动应合理利用,并尽量减少对地质环境的破坏。

第四章矿山运营第十一条矿山运营应依法获得矿业权,按照矿业权许可证和相关规定进行运营。

第十二条矿山运营应制定环境管理方案,确保环境的安全和可持续。

第十三条矿山运营应进行工况监测,及时掌握矿山运营对地质环境的影响。

第十四条矿山运营过程中产生的废弃物和污水应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防止对地质环境造成污染和破坏。

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十五条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工作由国家有关部门负责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矿山企业应建立健全地质环境保护管理制度,配备专业的环保人员,加强地质环境保护工作。

第十七条矿山企业应定期向有关部门报告地质环境保护工作的情况,接受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对于违法违规行为,相关部门应及时依法予以处罚,并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对于地质环境保护工作中的新技术、新方法应及时加以推广和应用,促进地质环境保护技术的不断提高。

西山煤电股份有限公司西铭矿(交矿方)

西山煤电股份有限公司西铭矿(交矿方)

西山煤电股份有限公司西铭矿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方案西山煤电股份有限公司西铭矿2012年4月山西西山煤电股份有限公司西铭矿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方案申报单位:山西西山煤电股份有限公司法人代表:金智新总工程师:张国祥编制单位:徐州中国矿大岩土工程新技术发展有限公司法人代表:丁陈建总工程师:吴圣林项目负责:吴圣林编写人员:何宝林高盛翔刘春香张旭光张海芳李杰史继彪蔡光桃制图人员:何宝林高盛翔刘春香张旭光张海芳检查:熊彩霞审核:马金荣一、单位资质证书1、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资质(注:仅用于《山西西山煤电股份有限公司西铭矿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方案》)目录前言 (1)一任务的由来 (1)二方案编制的依据 (1)三方案的适用年限 (3)四方案编制工作方法及完成的工作量 (3)第一章矿山基本情况 (6)一矿山地理位置和社会经济概况 (6)二矿山开采历史及现状 (7)三矿山开发利用方案 (13)第二章矿山地质环境背景 (23)一自然地理 (23)二地形地貌 (23)三地层岩性与地质构造 (26)四水文地质条件 (35)五工程地质条件 (39)六矿体(层)地质特征 (40)七矿山及周边其他人类工程活动情况 (43)第三章矿山地质环境影响评估 (46)一评估范围和级别 (46)二矿山地质环境影响现状评估 (47)三矿山地质环境影响预测评估 (67)第四章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分区 (87)一分区原则与方法 (87)二分区评述 (87)第五章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原则、目标和任务 (90)一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原则 (90)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目标和任务 (90)三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工作部署 (92)第六章矿山地质环境防治工程 (96)一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工程 (96)二矿山地质环境监测工程 (102)第七章经费估算与进度安排 (111)第八章保障措施与效益分析 (133)第九章结论和建议 (135)附件附件1西铭矿地形地物及地貌照片附件2对《山西西山煤电股份有限公司西铭矿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方案》报告的审查意见附件3 水质分析报告表附件4 委托书附件5采矿许可证附件6西铭矿矿山地质环境现状调查表附件7 关于对山西西山煤电股份有限公司马兰矿等四矿缴存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承诺书进行确认的函等(晋财煤函[2011]35号)、西山股份字[2011]104号附图附图1西铭矿矿山地质环境现状图附图2西铭矿矿山地质环境影响评估图附图3西铭矿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部署图前言一任务的由来西铭矿隶属于山西西山煤电股份有限公司,为国有大型煤炭企业,西铭矿始建于1956年1月1日,至今已连续生产55年,生产能力360万t/a。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工作,维护生态环境的平衡和稳定,促进矿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矿山开采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包括矿山开采、矿山环境治理等活动。

第二章矿山环境保护目标和原则第三条矿山环境保护的目标是保护矿山地质环境,维护生态平衡,减少矿山开采对环境的影响,促进矿业的可持续发展。

第四条矿山环境保护的原则包括资源综合利用原则、预防为主原则、污染治理与生态修复相结合原则、责任追究原则等。

第三章矿山环境影响评价第五条在矿山开采项目的规划、设计、建设、改建、扩建、停产、关闭等各个阶段,应进行矿山环境影响评价,评估矿山开采对环境的影响,并采取相应的环境保护措施。

第六条矿山环境影响评价应包括项目背景和规划、环境质量基线调查、环境影响预测与评估、环境保护措施等内容。

第四章矿山环境保护设施第七条矿山开采单位应建立和维护矿山环境保护设施,包括污水处理设施、废弃物处理设施、大气污染治理设施等,确保矿山的环境治理达到国家标准。

第八条矿山开采单位应定期检测、监测矿山环境保护设施的运行情况,及时进行维护、修复和更新改造。

第五章矿山环境监测第九条矿山开采单位应建立并实施矿山环境监测体系,对矿山开采对环境的影响进行监测和评估,及时发现和纠正环境问题。

第十条矿山环境监测应包括水质监测、大气监测、土壤监测、噪音监测等内容,并根据监测结果采取相应的环境保护措施。

第六章矿山环境修复第十一条矿山开采活动结束后,应进行矿山环境修复,还原矿山地貌,恢复和保护生态环境。

第十二条矿山环境修复应包括水土保持、植被恢复、水体和土壤的修复等内容,并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修复方案。

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十三条矿山开采单位必须遵守矿山地质环境保护的相关法律法规,履行环境保护义务,如有违反,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违反本规定的行为,将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并可能面临刑事责任。

河南省矿山环境治理规定

河南省矿山环境治理规定

河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实施意见各省辖市国土资源局:为贯彻落实《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44号,以简称《规定》),切实做好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工作,依据《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做好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编制审查及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09〕61号),结合《河南省矿山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管理办法(暂行)》和《河南省矿山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提出如下实施意见,望一并遵照执行。

一、基本规定(一)因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等活动造成矿区地面塌陷、地裂缝、崩塌、滑坡,含水层破坏,地形地貌景观破坏等的预防和治理恢复,适用矿山地质环境治理与恢复的相关规定。

(二)河南省国土资源厅负责全省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工作。

省辖市、县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工作。

(三)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谁开发谁保护、谁破坏谁治理、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

(四)开采矿产资源造成矿山地质环境破坏的,由采矿权人(矿山企业,下同)负责治理恢复,治理恢复费用列入生产成本。

二、矿山地质环境调查与规划(一)河南省国土资源厅负责全省矿山地质环境调查评价工作,组织编制全省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划。

(二)各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开展本行政区域的矿山地质环境调查评价工作。

依据全省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划,结合本行政区域的矿山地质环境调查评价结果,编制各市、县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划。

各市、县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划,由同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评审通过后,报同级人民政府发布实施,并报上一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三)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1.矿山地质环境现状和发展趋势;2.矿山地质环境保护的指导思想、原则和目标;3.矿山地质环境保护的主要任务;4.矿山地质环境保护的重点工程;5.规划实施保障措施。

(四)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划应当符合矿产资源规划,并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等相协调。

铁岭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规划

铁岭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规划

坚持 “ 矿产资源开发与矿 山地质环境保护并重 , 预防为主 、 防治 表 2 铁 岭 市 矿 山地 质 环境 重点 治 理 工程 规 划 表 结合” 、 “ 全面规划 、 合理 开发 、 充 分利用 、 化灾为利 、 变废为宝 ” 的原 则。 坚持“ 谁开发 、 谁保 护 , 谁污染 、 谁治理 , 谁破坏 、 谁恢复 , 谁使用 、 谁补偿 ” 的方针 。对新建矿山与现有矿 山区别对待 , 坚决摒弃“ 先 污 染后治理 ” 的模式 , 将 矿山地质环境监督 管理贯穿于 矿业 活动 的全 过程 。 实行地质灾害评 估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 从 源头控制污染 , 依 法强化监督 管理 , 实施 可持续发展 目标 , 促 进矿业开发 与地质环境 保护协调发展。 2矿 山地 质 环 境 重 点治 理分 区 根 据 矿 山地 质 环 境 影 响评 估 分 区 结 果 和 矿 业 活 动 引 起 的 环 境 问题 , 结合矿 山地质环境发展 变化趋势分析 , 特别是 矿山地质 环境 问题对人居环境 、 工农业生产 、 区域 经济社会发展所造成的影响 , 按 照 区内相似 、 区际相异 的原则 , 划分矿 山地质环境重要治理区。 律、 法规所确定的环保 准入条件 。禁 止《 规划》 划定 的禁采区 内新建 表 1铁岭市矿 山地质环境重点治 理分区规划表 矿山。要对 可能造成地质环境严重破坏 , 又无 条件采取措施 的新建 矿山 , 实行“ 环保一票否决” 制。 4 . 1 . 2加强矿山环境影 响评估工作 。新建 、 改扩建矿 山在可行性 研究阶段 , 必须严格执行地 质环境影 响评估和环境影响评 价制度 。 4 . 1 . 3严格执行矿 山地质环境恢 复治理方案 。对没 有编制矿 山 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方案 、 签订治理承诺书和保证金承诺书 的 新建矿山一律禁 止颁发采矿许可证 。矿 山开采过程中 , 地质 环境 保 护与恢复治理方 案 , 必须与开发利用方案 同步实施 。 4 . 2现有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 复治理 4 . 2 . 1加大 监督 管理力度。运 用法律 、 行政 、 经 济等多种 手段 和 措施 , 对各种矿业活动进行规划 、 管理和监控 。 4 . 2 . 2控制 “ 三废 ” 排放 。制定科学的开采和“ 三废” 排放方案 , 减 少对环境 的不利影响和次生地质灾害的发生 。 提高矿 山废水重复使 用率 , 禁 止直接排放 ; 废渣排放要设 立专门场所 ; “ 三废” 按标 准达标 排放 。 4 . 2 . 3防治重金属污染 。科学编制重金属污染 防治方案 , 查清辖 区内的重金属矿 山企业 底数 , 加 强预防和监控力 度 , 建 立建全 重金 属防治体 系、 事故应急体系和环境与评估 体系。 4 . 2 . 4 加强地质灾害监测与预报。建立监测预报 网络 , 实行防灾 矿 山地质环 境重要治理 区主要指 由于 矿产资源 开发利用程 度 预案制度 , 减少灾 害损失 。依法对采 矿可能引发的地质灾害建立监 高, 已发生地质灾 害 、 地 质环境恶化 , 并且灾情严 重 、 近期亟待治 理 测预报 系统 , 完善 防灾救灾体系 。 的地区。 重点区域 : 小型矿 山集 中的正在开采的矿区 , 国有大 中型老 4 . 2 . 5增加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投入。本着“ 谁破坏 , 谁 治理” 的原 矿 区, 闭坑矿 山和采矿权灭失 的矿 区 、 地质环境恶化 问题严重 的矿 则, 企业 要加大对矿 山地 质环境保护 的投人 , 力争 做到边开 采边恢 区; 矿产资源开发造成 的环境 问题随 时对 当地居 民生命 财产 构成 威 复治理 。 胁的矿区。本次规划全市划分 了 8 个重点治理 区。 4 . 2 . 6加强矿山地质环境状况及恢复治理的动态监测 . 历 史遗留以及矿权灭 失造 成的无主矿山 , 由国家和省财政投资 4 . 3闭坑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 为主体 , 积极开展矿 山地质环境恢复与治理工作。 4 . 3 . 1加强矿山闭坑工作 的审查与管理。严格执行《 辽宁省矿产 3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重点治理工程 资源管理条例 》 规定的小型矿 山闭坑制度 。 以矿山地质环境 治理 分区研究成果为基础 , 围绕市矿山地质环 4 . 3 . 2全面推进矿山环境综合治理 。全 面开展矿 山环境调查 , 在 境恢复治理 目标 , 充分考虑矿 山环境 、 现状 、 发 展趋 势与危害影响程 摸清情况基础上 , 拓宽资金渠道 , 推进矿 山环境综合治理 。 度, 并按 照轻 重缓急 、 全 面规划 、 统筹安排 、 因地 制宜 、 突出重点 、 分 阶段实施的基本原则 。共规划了 4 个矿 山地环境重点治理工程 。 4矿 山建设不 同阶段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措施 4 . 1新建矿山地质环境保护 依据《 辽 宁省 地质 环境保 护条例》 , 严格执行矿 山地质环境保护 与恢复治理保证金制度 、 土地复垦制度 、 排 污收费制度 , 编制矿 山地 质环境保护与 恢复治理方案制度 。 4 . 1 . 1新 建矿山环境影响准入条件 。新建・

矿业矿山环境治理与生态修复规范

矿业矿山环境治理与生态修复规范

矿业矿山环境治理与生态修复规范在当今社会,矿业的发展对于经济的增长有着重要的推动作用,但与此同时,矿山开采所带来的环境问题也日益凸显。

为了实现可持续发展,保障生态平衡,加强矿业矿山环境治理与生态修复工作已经刻不容缓。

制定科学合理的规范,对于指导和规范相关工作具有重要意义。

一、矿业矿山环境问题的现状矿山开采过程中,往往会对土地、水体、大气等生态环境要素造成严重的破坏。

例如,露天开采会直接剥离表土,破坏植被,导致水土流失和土地荒漠化;地下开采可能引发地面塌陷,影响周边建筑物和农田的安全。

同时,采矿活动中产生的废水、废渣等污染物,如果未经有效处理直接排放,会污染周边的河流、湖泊和地下水,对水生生态系统造成破坏。

此外,矿山开采过程中的爆破、运输等环节还会产生大量的粉尘和废气,对大气环境质量产生不良影响。

二、环境治理与生态修复的重要性加强矿业矿山环境治理与生态修复,首先是保护生态环境的需要。

良好的生态环境是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基础,矿山环境的破坏会威胁到周边居民的健康和生活质量,也会影响到区域生态系统的平衡和稳定。

其次,这是实现矿业可持续发展的必然要求。

只有通过有效的环境治理和生态修复,才能减少资源开发对环境的负面影响,提高资源利用效率,为矿业的长远发展创造有利条件。

此外,这还有助于提升企业的社会形象,增强企业的竞争力。

三、环境治理与生态修复的基本原则1、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在矿业开发的前期规划和设计阶段,就要充分考虑环境保护的要求,采取预防措施,尽量减少对环境的破坏。

同时,在开采过程中,要同步进行环境治理和生态修复工作。

2、谁开发,谁保护;谁破坏,谁治理明确矿业企业在环境治理和生态修复方面的主体责任,要求企业承担起因开采活动造成的环境破坏的治理和修复费用。

3、因地制宜,综合治理根据不同矿山的地质条件、生态环境特点和开采方式,制定个性化的治理和修复方案,综合运用工程、生物、化学等多种手段,提高治理效果。

4、生态优先,注重效益在治理和修复过程中,要优先考虑生态功能的恢复,同时也要兼顾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实现生态、经济和社会的协调发展。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最新版】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最新版】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护矿山地质环境,减少矿产资源勘查开采活动造成的矿山地质环境破坏,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矿产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和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土地复垦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因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等活动造成矿区地面塌陷、地裂缝、崩塌、滑坡,含水层破坏,地形地貌景观破坏等的预防和治理恢复,适用本规定。

开采矿产资源涉及土地复垦的,依照国家有关土地复垦的法律法规执行。

第三条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谁开发谁保护、谁破坏谁治理、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

第四条自然资源部负责全国矿山地质环境的保护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工作。

第五条国家鼓励开展矿山地质环境保护科学技术研究,普及相关科学技术知识,推广先进技术和方法,制定有关技术标准,提高矿山地质环境保护的科学技术水平。

第六条国家鼓励企业、社会团体或者个人投资,对已关闭或者废弃矿山的地质环境进行治理恢复。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破坏矿山地质环境的违法行为都有权进行检举和控告。

第二章规划第八条自然资源部负责全国矿山地质环境的调查评价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矿山地质环境调查评价工作。

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开展本行政区域的矿山地质环境调查评价工作。

第九条自然资源部依据全国矿山地质环境调查评价结果,编制全国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划。

省、自治区、直辖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据全国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划,结合本行政区域的矿山地质环境调查评价结果,编制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划,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市、县级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划的编制和审批,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规定。

第十条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矿山地质环境现状和发展趋势;(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的指导思想、原则和目标;(三)矿山地质环境保护的主要任务;(四)矿山地质环境保护的重点工程;(五)规划实施保障措施。

矿山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

矿山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

井工开采矿山综合治理方案的编制要点
为实现矿山企业对矿山环境综合治理目标,企业必须从组织机构、管理制度、监测系统以及人、财、物等方面采取措施,以保障矿山环境综合治理方案的正常实施。
无论新建矿山或已投产生产矿山都应遵照总体的统一要求,具体内容可因具体情况确定重点。具体“方案”应由矿山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文本)和附图两部分组成。
评估区自然地质灾害、矿业活动引发的地质灾害评估指标和地质灾害危险性分级参照国土资源部国土资发[2004]69号文《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技术要求(试行)》。
01
03
02
环境影响因素与评估指标
评估区水资源、水环境影响评估指标:矿山及周围地下水水位、水量的变化、地表水水体变化及水资源影响程度、水体污染范围和程度等。
严重
较重
中等
较重
较重
一般

较轻
较轻
矿山环境影响评估
适宜程度分级表
适宜程度
分级说明
适宜
矿山地质环境条件简单,矿山开发对地质环境影响破坏一般,矿业活动引发(加剧)地质灾害的危险性小可本身遭受地质灾害危害的可能性小,易于防治和生态恢复。
基本适宜
矿山地质环境条件较复杂,矿山开发对地质环境影响破坏较严重,矿业活动引发(加剧)地质灾害危险性中等或及本身遭受地质灾害危害的可能性较大,防治难度和生态恢复难度中等。
04
地下水均衡恢复、水污染防治。
05
废水的存储、处理、再利用。
06
矿区土地复垦和植被重建。
07
矿山地质公园建设。
08
其它矿山环境问题治理方案。
综合治理方案的内容
矿区人畜饮用水得到根本解决,耕地地力和面积得到恢复;
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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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原则、目标和任务
一、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原则
1、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基本原则;
2、坚持“在保护中开发,在开发中保护”的原则。

矿业开发应贯彻矿产资源开发与地质环境保护并重,恢复治理与地质环境保护并举的原则;
3、坚持“依靠科技进步,发展循环经济,建设绿色矿业”;
4、坚持“因地制宜,边开采边治理”的原则,坚持安全生产,力求生产与防治同步,边生产、边治理,生产设施与防治工程共用;在开发中保护,对可能引发的地质灾害和矿山开采过程中可能产生的危险因素以预防为主,制定相应的防范措施和工程治理方案,进行全过程地质环境监测,防止矿山地质灾害的发生;
5、矿产资源的开发应推行循环经济的“污染物减量、资源再利用和循环利用”的技术原则;
6、恢复治理措施应遵循可操作性、合理性、经济性的原则。

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目标和任务
1、目标:
根据矿山地质环境影响现状评估及预测评估结果,针对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分区,提出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措施,促进矿山安全生产,消除地质灾害隐患,减少或防止地下含水层破坏,恢复地形地貌景观,恢复占用的土地资源,改善和提高矿山及附近的生产、生活环境质量,使矿山地质环境基本恢复至开采前的状态。

I)对矿区地质灾害恢复治理目标
在矿体开采后,将逐步出现各种地质灾害,通过保护与恢复治理达到:
①消除矿区地质灾害隐患,减少、减轻地质灾害的发生。

②对地质灾害的治理,最终要达到减少、减轻地灾的破坏程度,确保矿区及周边安全,直至消除地质灾害,避免伤人毁财"
③对排土场进行全面治理,防止滑坡、泥石流的发生。

2)对地形地貌景观的保护与恢复治理目标
①工业场地建设区内,可绿化点的绿化率要求达到90%以上。

②采用植树、种花、养草、造景等措施,恢复治理地形地貌景观以保护环境。

2、任务: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的施实旨在综合治理矿山地质环境,控制或消除矿山存在的地质灾害隐患,恢复矿山建设、生产等活动对地质环境的破坏。

结合本矿实际,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任务主要包括:
(1)对露天采场边坡进行防治,对新出现的具危险性的不稳定斜坡(崩塌、滑坡)及时进行治理,减少或者避免由于斜坡失稳造成人员和财产损失。

(2)加强废石综合利用的研究,减少废石堆放量;按相关技术要求修筑挡墙,废石、废渣分层堆放,避免其发生崩塌、滑坡等地质灾害。

(3)开展地质灾害预警监测工程,包括灾害隐患点的监测、采场边坡变形监测、水环境、水量的动态监测等内容。

(4)闭坑后,对所占用、破坏的土地进行整平并恢复植被。

三、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工作部署
(一)总体部署
该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工作,既要统筹兼顾全面部署,又要结合实际、突出重点,集中有限资金,采取科学、经济、合理的方法,分轻、重、缓、急地逐步完成。

在时间部署上,矿山开采和恢复治理应尽可能同步进行。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工作是一项科学的、长期的、繁琐的工作。

矿山要设立专门岗位,安排有责任、懂技术的专职人员,专人专项开展此项工作,以确保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方案的落实。

牢固树立“在保护中开发,在开发中保护”、“预防为主,防治结合”、“以人为本”的思想意识,分区域、分阶段、有重点地部署工作。

1、地质灾害防治
在评估区内开展一次全面详细的地质灾害隐患点的调查摸底,搞清楚它们的分布位置、危险程度、危害对象,做到心中有数。

对地质灾害较易发区进行专人定时监测,掌握动态变形趋势,防患于未然;其它隐患点及已治理工程也要定期进行人工巡查,发现问题,及时通报解决。

以点为单位逐点登记造册,建立计算机管理的档案数据库,并根据监测资料,及时维护更新数据,以便后查。

2、含水层保护
评估区内无地表水体分布,矿山开采方式为露天开采,最低开采标高位于当地最低侵蚀基准面之上,矿业活动未造成含水层破坏,仅改变了雨水地表径流条件。

修建沉淀池与排水沟可有序改变雨季地表水排泄,同时也对下游水系、农田进行了保护。

3、地形地貌景观及土地资源保护
对评估区的地形地貌景观、土地及植被资源作一次调查摸底,确立重点保护对象。

尤其要对重点保护区的基本农田、珍惜植物进行调查,设立警示牌,避免不知情的人加以破坏。

要严格控制包括废石堆场在内的工业场地对土地的占用,不得随意扩张,禁止在规定的场地外开展矿业生产活动,严禁随意倒渣、挖损土地、毁坏植被、乱砍滥伐的现象发生。

4、根据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中划分的重点防治区和一般防治区及本次工作的目标和任务,结合本矿山开采服务年限、矿山开采设计方案及资金投入等实际情
况、矿山开采进度、开采顺序安排及生产工艺流程,统筹安排,将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工作总体部署分为近期和中远期两个阶段实施。

(二)年度实施计划
AA有限责任公司剩余服务年限为33.5年,考虑到矿山环境问题发生的滞后时间,矿山闭坑后设计恢复治理期1.5年,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期为35年(2015年・2050年),本方案的使用年限为5年(即2015年06月〜2020年05月)。

该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工作,既要统筹兼顾全面部署,又要结合实际、突出重点,集中有限资金,采取科学、经济、合理的方法,分轻、重、缓、急地逐步完成。

在时间上,矿山开采和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工作应尽可能同步进行;在空间上,把整个矿区范围作为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的重点。

1、近期治理(2015年〜2020年)
该期主要治理对象为露天采场及排土场后缘布设截排水沟防止雨水对边坡稳定造成破坏,在排土场前缘修建挡墙,采取边采矿边治理的原则,对已采区域进行绿化,布设监测基准点和各监测点。

中远期综合治理区主要是遵循边开发边治理的原则,建立完善矿山地质环境防治与监测机制,尤其采场边坡位置要全面监测。

直至矿山闭坑,对于已采的平台进行边生产、边治理、边复绿,主要工作为清理采场边坡松散岩体、植被恢复、地质环境监测、植被管护等。

健全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验收标准。

消除矿区地质灾害隐患,确保矿山安全,恢复矿山生态环境,使矿山生态融入周边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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