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论域名的知识产权保护
知识产权的类型有哪些

知识产权的类型有哪些知识产权是指个人或团体在创造和创新过程中获得的法律保护的权益,它们可以帮助保护创造者的创新成果,促进创新和社会进步。
知识产权类型的分类主要有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和专有技术秘密。
下面将详细介绍每一种类型。
专利权是一种特许权,给予发明者对其发明进行保护的权利。
申请授予专利权可以给予发明者在一定期限内对其发明进行排他性的权利。
常见的专利包括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
发明专利适用于新颖的、有创造性的产品或者制造方法,实用新型专利适用于对产品形状、构造或者其组合有新的改进和创造,并具有实用性。
外观设计专利适用于产品外观形状、图案等的新颖、美观和富有艺术性的设计。
商标权是指商标所有者对其商标使用的专有权利。
商标是用于表示商品或服务来源的标识,可以是文字、图形、颜色、三维形状、声音等。
商标的注册和保护可以帮助消费者辨认商品的来源,防止其他商家使用同样的标识混淆市场。
商标的保护期限可以无限期延长,只要商标持有者继续使用并缴纳续展费用。
著作权是指作品的创作者享有的权利,包括文学、艺术作品、音乐、戏剧、演艺表演、电影、电视节目、摄影作品等。
著作权保护的是作品的独创性,即作品的原创性或者独特表达方式。
著作权涉及的权利包括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和改编权等。
著作权的保护期限一般为作者终身加70年。
专有技术秘密是指特定的技术信息和商业信息,对于企业的竞争力和商业利益具有重要意义。
这些秘密信息可以是商业计划、客户名单、技术图纸、制造方法、软件源代码等。
企业可以通过签署保密协议和控制对这些信息的访问来保护专有技术秘密。
与其他知识产权不同,专有技术秘密没有固定的保护期限,只有在保密的前提下才能继续对其进行保护。
除了上述几种常见的知识产权类型外,还有一些其他的知识产权形式。
例如,域名是网站的地址,可以作为企业的一种知识产权进行保护。
域名的注册可以防止他人滥用和误导用户。
此外,地理标志也是一种知识产权形式,用于标识特定地理区域产生的商品,例如法国香槟和意大利比萨饼。
知识产权法法条

知识产权法法条知识产权是指人类在创造性思维、智力劳动或者资本投资中,对其成果享有的专有权利。
为了保护创新和鼓励创意,各国纷纷制定了知识产权法,用于确保人们的知识产权得到充分的保护和合理的利用。
本文将介绍一些常见的知识产权法法条,帮助读者加深对知识产权保护的了解。
一、专利法1. 专利权人享有该专利所规定的专利权。
2. 他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不得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专利产品,以及进口专利产品。
3. 在专利权期限内,他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不得实施该专利的权利。
4. 专利申请人有权获得专利所涉及的发明创造的专利权。
二、商标法1. 注册的商标享有在注册日起长期有效的专有权。
2. 具有恶意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应承担侵权责任。
3. 商标专用权的范围包括使用该商标在商品上、商品包装上、商品容器上、营业场所的招牌上等。
4.未经商标所有人许可,他人不得以与该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在同一类商品上使用。
三、著作权法1. 著作权人对其作品享有著作权。
2. 他人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得复制、发行、出租、展览、表演、广播、信息网络传播、改编、翻译、汇编等。
3. 著作权人享有对其作品署名的权利。
4. 合理使用著作权作品不需要著作权人的许可。
四、专利法与反垄断法的关系1. 就专利权的行使而言,不得滥用专利权导致不正当竞争。
2. 拥有专利权的企业不得依赖该专利实施垄断或者导致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
3. 知识产权的滥用可能违反反垄断法。
五、域名管理条例1. 注册域名的机构或者个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国家有关政策和管理办法,尊重社会公德。
2. 注册域名不得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
3. 注册的域名应当与注册人的合法经营范围或者实际行业相一致。
六、商业秘密法1. 合法权益人对其商业秘密享有保护。
2. 非法获取、披露、使用商业秘密的行为构成侵权,应承担民事责任。
3. 合法权益人对商业秘密的保护责任应履行到位。
以上是一些常见的知识产权法条,它们在法律层面上保护了创新成果的所有者的合法权益,防止他人的侵权行为,鼓励创新和创意的发展。
互联网时代的知识产权保护和管理

互联网时代的知识产权保护和管理随着互联网时代的到来,知识产权保护和管理变得越来越重要。
在互联网的世界里,知识产权的保护和管理不仅是对创作者个人利益的保护,更是对整个社会文化和创新进步的保护。
因此,对于如何有效地保护和管理互联网时代的知识产权,一直是一个重要的话题。
一、知识产权的分类和意义知识产权是指对人类智慧创造的产权,包括专利、商标、著作权、专有技术、设计等。
这些知识产权的产生,反映了人类文明的历史,它是文明的产物。
知识产权不仅代表了知识权益,还反映了创造者的权益,所以对知识产权的保护至关重要。
二、互联网时代知识产权保护的挑战随着互联网时代的到来,知识产权保护面临着前所未有的挑战。
互联网时代的知识产权保护难以像传统领域一样通过物理方式进行保护,如专利、商标、版权等传统法律工具已经无法满足现代社会知识产权保护的需要。
其次,互联网时代的知识产权涉及范围广泛,涉及到了网络内容传播、数字音乐传播等众多领域,需要适应多样化的知识产权保护与管理要求。
三、知识产权的保护和管理对于互联网时代知识产权保护,最重要的一点是要加强法律意识的普及。
在互联网时代,确定的知识产权侵犯标准和证明责任是非常重要的。
当知识产权被侵犯时,也需要依靠法律手段进行维权。
更加重要的是,应该加强监管机构的组建,组成专业的知识产权保护机构,为知识产权的保护提供专业的专利检索、商标检索等服务。
在这方面,国家和企业的合作是非常重要的。
四、加强技术手段互联网时代的知识产权保护除了靠法律之外,更加需要加强技术手段。
传统的知识产权保护工具不能适应互联网时代的需求。
防抄袭技术是当前保护知识产权的重要手段之一,采用数据挖掘、大数据分析、图像识别等技术防范侵权行为,把互联网上的侵权行为尽可能地降低到最低。
五、加强国际合作互联网时代的知识产权保护和管理也需要加强国际合作。
知识产权的保护是一个国际领域的问题,解决这个问题需要各国进行合作,共同研究和制定全球性的知识产权保护法规。
浅谈域名的法律保护

浅谈域名的法律保护作者:陈聪来源:《法制与经济·下旬刊》2013年第02期[摘要]当前,互联网已成为经济全球化的重要媒介,其已发展影响至我们生活的方方面面。
当商业的竞争延伸到网络中时,高科技战争就随之展开了。
在这场战争中,虽然域名只是字符标记,但因其所具有的独立的识别功能,开始取得无可比拟的商业实践价值。
也正因如此,存在于网络虚拟空间中的域名,已成为重要的商业性标记,所以法律应当对其所有人给予相应的保障。
到目前为止,对域名权的保护问题法律没有明确规定,文章在研究有关域名的几个问题的同时,对域名的法律保护问题进行了探讨。
[关键词]域名;知识产权;法律保护自有域名一词以来,学界关于域名的概念众说纷纭,未能形成统一意见。
直至原信息产业部审议通过的《中国互联网域名管理办法》对域名的概念首次做了统一的定义:“域名是互联网络上识别和定位计算机的层次结构式的字符标识,与该计算机的互联网协议地址相对应。
”①随着网络在商业领域运用的逐渐普遍和深入,域名越来越广泛地成为网络经济活动的一种商业标示符号,几乎与传统知识产权领域的商标和商号具有相同的标示作用。
域名能为其所有人带来经济利益,因而对其进行法律保护问题也就自然被提出来,并在同传统知识产权的冲突与协调方面受到极大的关注。
一、域名的性质及法律地位域名的性质问题也就是域名是不是一项独立的权利,如果是一项独立的权利那是不是知识产权。
这是学界一直争论的问题,迄今为止尚无一个国家的立法对此做出明确的规定。
关于域名的性质,学界主要有三种观点:一是认为域名是一种新兴的知识产权,二是认为域名是传统知识产权在网络上的延伸,三是认为域名不是知识产权,其实质是一种民事权利。
②即使认为域名权属于知识产权的范畴,学者们的分歧也是很大的。
虽然域名的作用基本上等同于商标、商号的标示作用,但毕竟域名还不是传统意义上的商标、商号。
传统知识产权类型中也不能容纳域名,那么域名能不能作为一项独立的权利来加以保护呢?如果是的话,它又属于哪一类型的权利呢?这就是域名的性质和法律地位问题。
知识产权法中的域名保护

知识产权法中的域名保护在互联网时代,域名作为互联网上的地址标识符,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
域名的合法使用与保护是保护知识产权的重要内容。
本文将从知识产权法的角度,探讨域名保护的相关法律制度与措施。
一、域名的法律地位域名是互联网上的资源,其在法律地位上享有知识产权保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域名具备了作品的创作性和独创性,因而应当被视为著作权法中的"作品"。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条、第七条和第八条的规定,商标所有人享有对商标的专有权,而域名与商标之间具有密切的关联性,因此可以将域名的法律地位视为商标的一种。
二、域名侵权的形式与侵权追责1. 域名侵权的形式(1)域名冒用:当他人未经授权使用与他人商标完全相同或相似的域名时,构成了域名冒用,从而侵害了商标权利。
(2)域名抢注:当他人恶意注册与著名商标相关的域名,意图借此行为谋求不正当利益时,构成了域名抢注,同样也侵犯了商标权利。
(3)域名解析劫持:当域名注册者故意修改域名解析系统,使得用户在访问特定网站时被导向其他网站,从而产生混淆和误导,给受害者和商标持有人带来不利影响。
2. 侵权追责的措施(1)著作权保护:当域名构成了著作权作品时,域名注册人侵犯了他人的著作权,受害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著作权侵权纠纷。
(2)商标权保护:商标持有人可以向相关行政部门申请行政保护,要求撤销侵权者注册的侵权域名。
同时,商标持有人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商标权侵权纠纷,要求侵权者承担侵权行为带来的民事责任。
(3)网络监管和行政制裁:在我国,工信部门负责互联网领域的监管工作。
当发现域名侵权行为时,相关部门可采取暂停、关闭或注销域名等行政制裁措施。
三、域名保护的措施与方法1. 商标注册与维权商标是域名保护的一种重要手段。
域名注册前,建议进行商标查询,确保与商标并无冲突。
同时,商标持有人也应主动注册与自身商标相同或相似的域名,以增强域名的合法性和保护措施。
域名的概述_____

1997年6月,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成立,域 名系统交由专门机构具体运行 。
1998年7月1日,信息产业部成立,负责“因特网域名、 地址等公共通信资源的分配和管理”。 2000年1月18日,CNNIC推出中文域名试验系统;
2000年11月7日,信息产业部发布《关于互联网中文域名 管理的通告》,确立中文域名注册体系结构;
1998年10月组建ICANN,一个非盈利的Internet管理组织。 它与美国政府签订协议,接管了原先IANA的职责,负责 监视与Internet域名和地址有关的政策和协议,而政府则 采取不干预政策。
第一个.com域名
CN域名的发展历史
1990年11月28日,钱天白先生代表中国在国际互联网注 册了我国的顶级域名CN。 1994年5月21日,中国科学技术网(CSTNET)在国内完 成我国顶级域名CN主域名服务器的设臵,改变CN顶级域 名服务器一直放在国外的历史。 1997年5月,原国务院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发布《 中国互联网络域名注册暂行管理办法》,确立了我国域名 的体系和管理体制。
1、域名的技术属性
域名是字符化的互联网地址,是与数值化地址对应的,容 易记忆和识别的字符串。 域名是引导网络用户进入某一网站或网页的技术参数,如 同人们已经熟悉的电话号码具有相同的功能。 域名仅仅是域名数据库中的字符型字段,而不是加注在任 何网页文件中的标识,更不是网络设备的标识。 域名是靠注册管理机构维护并提供解析服务的对象,一旦 被注册,域名持有人除按照约定缴纳费用外,无需对域名 作任何事,即可保证其有效性。
三、域名的法律性质及特征
(一)域名的性质
域名的性质是学者们争议的焦点,学者们的争议很大。
有的学者认为域名权是物权;
知识产权的种类有哪些?

知识产权的种类有哪些?知识产权的种类包括专利、商标、版权、域名和商业秘密。
以下将分别介绍每种知识产权的概念和特点。
一、专利专利是指对发明的技术解决方案所享有的独占权。
它可以分为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
发明专利适用于新颖、有创造性和实施可行的发明,实用新型专利适用于新颖的实用性技术方案,外观设计专利适用于产品外部形状和图案的新颖设计。
二、商标商标是区分商品或服务来源的标志,包括文字、图形、颜色、字母、数字、声音等。
商标可以是注册商标、未注册商标或服务标志。
注册商标在商标局注册成功后享有独占权,未注册商标仅为相应商品或服务使用者享有的相对权利,服务标志适用于服务业中的商标。
三、版权版权是指对作品(如文学、艺术、音乐、戏剧等)的原创表达形式所享有的权利。
版权包括著作权和相关权利。
著作权是对具体作品(如书籍、音乐作品等)的独占权,相关权利包括表演权、录制权、广播权和展览权等。
四、域名域名是互联网中用于标识、定位网站的地质。
域名可以作为商标使用,也可以作为权益享有。
在注册域名时,要遵守相关规定,如遵守主体规范、商标规范等。
五、商业秘密商业秘密是指企业拥有并采取保密措施的商业信息,它具有经济价值并对持有者具有实际或潜在的商业价值。
商业秘密可以包括技术秘密、商业信息和客户信息等。
附件:本文档未涉及具体附件。
法律名词及注释:1.专利:根据《专利法》的规定,专利是对于新颖的技术解决方案所享有的独占权。
2.商标:依据《商标法》的规定,商标是区分商品或服务来源的标志。
3.版权: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版权是对作品的原创表达形式所享有的权利。
4.域名:根据《域名管理办法》的规定,域名是互联网中用于标识网站的地质。
5.商业秘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商业秘密是企业拥有并采取保密措施的商业信息。
关于域名的法律纠纷案例(3篇)

第1篇一、背景随着互联网的普及,域名已成为企业、个人展示形象、进行网络营销的重要工具。
然而,域名抢注、恶意注册等行为也随之而来,引发了诸多法律纠纷。
本文将介绍一起典型的域名纠纷案例,以期为相关企业提供借鉴。
二、案情简介2018年,某知名企业(以下简称“原告”)在我国注册了“www.某某品牌.com”域名,用于其官方网站。
然而,在原告注册该域名后不久,另一企业(以下简称“被告”)未经授权,注册了与原告域名相似度极高的“www.某某品牌”域名,并搭建了与原告官方网站内容相似的网站,误导消费者。
原告发现后,多次与被告协商,要求被告停止侵权行为,并删除侵权域名。
然而,被告置若罔闻,继续使用侵权域名。
无奈之下,原告将被告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停止侵权行为、删除侵权域名,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
三、法院审理1. 法院审理过程本案中,法院审理认为,被告注册的“www.某某品牌”域名与原告的“www.某某品牌.com”域名相似度极高,容易导致消费者混淆,损害原告的合法权益。
同时,被告未经授权使用原告的商标,构成侵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一)项、第五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法院判决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删除侵权域名,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
2. 法院判决依据(1)被告注册的域名与原告的商标构成相似,容易导致消费者混淆。
(2)被告未经授权使用原告的商标,构成侵权。
(3)被告的行为给原告造成了经济损失。
四、案例分析1. 域名抢注的法律风险本案中,被告注册的域名与原告的商标构成相似,容易导致消费者混淆,损害原告的合法权益。
这提醒我们,企业在注册域名时,要充分考虑域名与自身商标、品牌的一致性,避免因域名抢注而引发纠纷。
2. 侵权行为及法律责任被告未经授权使用原告的商标,构成侵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相关规定,侵权行为人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等法律责任。
3. 企业维权途径企业遭遇域名侵权时,可采取以下途径维权:(1)与侵权方协商,要求其停止侵权行为、删除侵权域名。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浅论域名的知识产权保护
论文摘要:域名本是一种网络标记,但随着互联网和电子商务的发展,其商业价值也在不断展现。
于是对域名的侵犯也越来越多法律没有赋予域名所有人域名专有权,对侵犯域名所有人利益的行为没有进行统一的法律规制。
域名完全可以成为知识产权的客体,通过将域名纳入知识产权进行保护的模式能够有效的保护域名所有人的利益。
论文关键词:域名知识产权客体法律保护
随着网络时代的不断发展,法律一直以来侧重于保护商标等商业性标记的体制应该需要进行一定的变更。
域名作为具有全球唯一性的网络识别标志,本身蕴涵着巨大的经济利益,法律未作出相应反应的情况下,一些域名所有人和商家已经注意到这一信息。
于是在域名所有人和其他商家之间便开始了域名抢夺战。
本文介绍了域名侵害的一些种类,在此基础上分析了各种域名保护模式的利弊,最终提出将域名作为独立的知识产权客体进行保护。
一、域名的价值
域名是”互联网上的电子地址”①,是一种为了便利用户记忆、实现对联网计算机进行简便定位的技术目的而存在的互联网络地址的表现形式。
域名本身既不是商标,也不是现实企业的名称。
但是,域名在全世界具有惟一性,域名作为进入网站或虚拟企业的惟一路径,一个域名已注册,其他任何机构就不能再注册相同的域名,这样,就使域名实际上与商标、企业标识物有了相类似的意义。
也因此有人把域名喻为”网络商标”,它不再仅仅是个”门牌号码”。
随着域名注册的普及,在网络的无数站点中拥有一个好听、易记、个性化的、识别性强的域名就成为吸引人们注意力,在竞争中取得胜利的手段。
于是,域名便具有了巨大的商业价值,成为了信息社会的新型无形财产。
二、侵犯域名的种类
在法律本身未做出反应的情况下,一些域名所有人及其他商家却都已深切感受到了有影响的网络域名潜在的巨大商业价值。
于是乎,将公众熟知而属于他人所有的域名、或与之相似的文字、或其音译文本当做普通商标、商号或企业名称使用就成了某些商家借以利用的生财之道。
域名所有人则认为这种做法损害了自己的利益,就此提出争议。
(一)将他人域名注册为商标的行为
与将他人的商标抢注为域名相反,知名的域名本身也可能遭抢注。
在相当多的域名纠纷中,商标注册人将一些具有显著性的域名注册为服务性商标,以推销自己的商品或服务。
虽然域名与商标在技术特征上有所不同,但只耍申请的域名符合商标注册审查规则,就应当能够获得注册。
(二)将他人的域名注册为商号或企业名称
域名和商号都具有一定的商业标识功能。
由于域名与商号等其他标识性权利所遵循的授予、维持、管理及保护规则存在较大差异,该等差异造成不同的规则体系之间存在重复与冲突的可能,导致商号等传统知识产权人侵夺他人依法注册的知名域名。
②在商号或企业名称中使用他人的域名(包括使用域名的翻译文字的情形),显然会使社会公众发生误认、混淆,从而会侵害域名所有人和
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三)反向域名侵夺
反向域名侵夺,是指恶意使用《统一域名争议解决办法(UDRP)》的有关
规
定,以企图剥夺已经注册的域名持有人的域名的行为。
某些商标权人没有将自
己的商标注册为域名,待到要将商标注册为域名时,才发现别人已先行注册了
该域名;或商标权人已经使用其它名称注册域名,发现别人注册的域名更有价
值或更适合自己,为夺取该域名而起诉在先的合法域名注册人,迫使其转让或
放弃与其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域名,达到自己使用该域名的目的。
③这种行为完
全损害了域名所有人的利益,而商标权人的利益则凭空增加了。
法律在规则域
名所有抢注他人商标的同时,却助长了这种更为不正当行为。
法律在反对域名
所有人不正当竞争行为时,似乎更应该维护正常的竞争。
三、域名保护的制度选择
(一)现有法律保护的缺陷
1999年,ICANN通过的《统一域名争议解决规则(UDRP)》是目前解决域
名
争议的最重要法律手段之一,该规则是从”域名为独立的知识产权客体”这一
前提出发的。
美国对域名的保护政策基本上是主张将其视为一种新的知识产权
客体,主要是商标权的客体予以保护。
我国对域名保护的主要依据是《商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以及《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
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法律。
但是基于商标与域名的差异性,域名无法在现有的知识产权框架内,作为商标权的客体,它与传统商标所具有的时
间性、地域性格格不入。
此外,并非所有的域名侵权行为都可以视为不正当竞
争关系,进而纳入《反不正当竞争法》进行调整。
因此,无论是将域名作为商
标权客体加以保护还是纳入《反不正当竞争法》进行保护,都是无法协调现有
法律的规定与域名自身具有的特性。
(二)作为独立的知识产权客体进行保护
域名可否作为一项独立的知识产权客体,通过赋予域名所有人域名权,以
此来保护域名所有的利益呢?有学者对此提出了反对意见他提到,在目前条件
下
域名不能成为知识产权保护的独立客体,因为但是考虑到域名具有识别性、唯
一性、与商标和商号的密切关联性以及能给商家带来经济利益,应当将域名看
作是依附于知识产权法律保护的客体,应受相关法律的调整。
④还有学者也认
为不不能将域名作为知识产权的客体,他指出,域名不宜作为知识产权客体,应当是民事权利中的名称权。
⑤总之,这些学者们都认识到域名保护的必要性,但均反对将域名纳入知识产权法的保护范围。
然而,目前不论学术界还是实务界,大都倾向于将域名视为知识产权客体
的一种。
域名显然具备知识产权的基本属性即无形性。
⑥我们认为域名理应作
为知识产权的客体,通过赋予域名所有人排他性的权利,以保护其自身的域名
利益。
首先,域名具有无性性,具备知识产权客体的基本属性;其次,域名同
样是一种智力成果,域名是经过人的构思、选择以及创造性的劳动产生的。
即
使仅反映公司或个人名称的缩写字母同样具有特别含义。
再次,域名同样具有
可识别性。
是网络空间行为的标识,并且是唯一的,具有很强的专有性,一旦
被注册成功,域名所有人在网络上即具有绝对唯一的所有权,符合知识产权的专有性。
最后域名也具有可复制性,别人可以把网上域名用作现实世界企业的商号或商标,以借用其商誉进行不正当的竞争。
因此,有显著性的域名与商标、商号等识别性标记具有相同的本质,也需要知识产权法赋予一定限制的独占权和一定范围的排他权。
现在我们基本上可以肯定域名是知识产权的客体,但另一个问题是,域名应归人知识产权客体的哪一类呢?是归入商标权客体,著作权客体,还是商誉权客体?抑或是使域名成为与商标权等传统的知识产权并行的权利的客体?正如上文已经分析过,域名虽然相似于商标,但并非完全与商标相同,相反还存在很多的冲突。
因此基于域名的地址性、识别性功能以及经营标记性的特点,应当将域名作为一项独立的知识产权予以保护。
这也是符合国际社会的主张的,前文分析的ICANN(因特网名址分配公司)以及美国都持这一观点。
这样也就赋予了域名所有人域名专有权,可以自主决定是否因特网上使用以及如何使用,排除他人的干涉。
在域名专有权受到侵害时,可以要求侵权人停止侵害。
并且可以作为在先权利,抵抗商标权人的”反向域名侵夺”行为。
因此,我们认为,虽然现有的法律框架下,将域名作为独立的知识产权客体并未得到认可,域名的全球唯一性与知识产权的地域性还存在冲突。
但是,随着网路的普及,电子商务法的不断发展,以及近几年知识产权的地域性的不断缩小,将域名纳入知识产权体系,并作为一项独立的知识产权客体加以保护的制度设计是可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