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谈域名的知识产权保护_郭禾
集成电路与知识产权(郭 禾)

集成电路与知识产权郭禾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上传时间:2003-8-13从法律的角度看,集成电路法律保护是一个综合性问题。
对于具体的集成电路产品,它可以依民法中有关所有权的规定受到保护。
对于利用集成电路从事犯罪活动的,应当受到刑法的制裁。
在现代信息社会中,用知识产权法来保护集成电路技术则显得尤为重要。
传统的知识产权法大致可以划分为著作权法、专利法、商标法等几个方面。
但由于集成电路有其不同于传统知识产权客体的独到特点,依靠现有的这些法律无法予以充分的保护,为了适应这一需求,诞生了一种专门保护集成电路的新型知识产权,即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
这是知识产权法的最新发展之一。
中国作为发展中国家中的大国,从自身的长远利益考虑,对知识产权保护问题予以高度重视,对集成电路的保护自然也不应例外。
因此,有必要像制订其他有关知识产权法,如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一样,制订一部既适应我国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现状,又符合国际知识产权保护原则的专门法律,来保护集成电路。
一、集成电路知识产权的特点从国际上已经形成的集成电路法律保护制度看,法律所直接保护的对象并不是集成电路产品本身,而是集成电路布图设计(1ayoutdesign)。
因此,所谓集成电路知识产权,实质上是布图设计权。
法律通过保护布图设计来达到保护集成电路的目的。
不同国家在立法中对布图设计分别采用了不同的名称:美国称之为掩模作品(maskworks);日本叫作电路布局(cir—cuitlayout);西欧各国在其立法中则采形貌结构(topography)这一提法,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在《关于集成电路的知识产权条约》中把它叫作布图设计。
笔者以为,在这众多的名词中还是以“布图设计”一词为最佳。
“掩模作品”一词取意于集成电路生产中的掩模。
集成电路技术发展到今天,已可不使用掩模版生产集成电路了,如采用离子注入技术、电子束曝光技术等等,所以“掩模用品”已有过时之嫌。
面“线路布局”一词又难免与电子线路板的布线设计相混淆,故亦有不妥之处。
我国集成电路知识产权的法律保护

中国集成电路知识产权的法律保护郭禾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一、中国立法保护集成电路知识产权的意义立法保护集成电路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第一, 这样做能够促进中国集成电路工业的发展进步。
中国当前的集成电路产业还十分落后, 建立健全集成电路保护制度, 对于促进和扶植该产业的发展十分有利。
长期以来, 少数厂商不追求技术的创新和进步, 总是想抄袭复制她人的集成电路布图设计, 坐享她人现成的成果。
且不说从市场经济角度看这是极不公平的, 仅就其自身利益的角度考虑, 这也是一种短期行为。
因为靠抄袭是永远不可能赶上别人的发展水平的, 中国的现代化不可能靠抄袭实现。
建立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的法律保护制度, 能够引导各生产厂商注意技术开发, 从而促使众多的新技术、新产品问世。
第二, 有利于保护集成电路创作者的合法权益。
劳动是财富的源泉。
自古以来, 人们都承认体力劳动所创造出的财富应当归属于创造出这种财富的人, 或者归为此财富付出了一定代价的人, 并以法律的形式加以确定。
但对于智力劳动成果的权利归属问题, 法律一直没有予以规定。
这就导致了一些脑力劳动者所创造出的财富被她人窃取的情况。
为了避免这种情况的发展, 为了调整智力成果创造人与使用人之间的关系, 人们创立了知识产权法律制度, 用以确保脑力劳动者所创造的智力成果不被非法侵犯。
从市场经济的角度看, 人类体力劳动创造出的有形物品能够成为商品进入流通领域, 其价值可经过商品交换得以实现。
智力成果这种无形财产要实现其价值也必须经过商品交换才能充分实现。
而智力成果的商品化就必须经过一定的法律加以规定。
健全知识产权法的意义之一便是肯定脑力劳动者在法律上的主体地位, 承认她们劳动的价值。
中国现阶段出现的”脑体倒挂”现象, 从一定意义上讲就是与鼓励知识分子从事技术开发、创新的要求相违背的。
第三, 建立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制度, 是中国改革开放的政策在法律领域中的一个具体体现。
国际经济活动中已经有许多国际上公认的规则, 保护知识产权的法律制度就是其中之一。
论网络域名的知识产权保护.doc

论网络域名的知识产权保护-域名使用中的权利冲突是新兴的网络空间挑战现实世界法律秩序的结果,是知识产权界关注的新热点,文章对此问题做了初步探讨,就我们应采取的对策提出了建议。
简单地认为,域名(DamainName)就是计算机系统在因特网上的地址,设计域名的初衷是方便人们发送E mai和访问其它站点。
然而随着因特网的普及与全球电子商务(GEC)的快速发展,域名使用权和商标权、企业名称权的矛盾却日益突出与尖锐化,权利纠纷频繁发生。
处理域名的知识产权冲突时,人们总是寻找法律依据来侧重对商标权、企业名称权的保护,但往往力不从心,甚至束手无策。
比如:对“恶意抢注”,尚无一部法律明文规定构成侵权,从域名注册遵循的“先申请,先注册”原则也可以推导出抢注域名本身并不违法的结论,只有抢注者同时利用抢注的域名去推销被抢注企业注册商标代表的商品,才可能触犯商标法或广告法。
于是就出现了既力图依靠法律制裁“恶意抢注”,又无法有效地制止这种行为的进一步发展,以防患于未然,直至权利人的商业利益遭受实质性损失才亡羊补牢的相悖现象。
还比如:某人用自己的名字缩写注册了域名,不想有家企业的注册商标和名称恰巧与其名字相同,由此产生争议。
用个人姓氏冠名的企业和注册商标比比皆是,同名同姓的现象极其常见,可是解决类似纠纷非常棘手,因为找不到合适的法律条款。
显然,域名与商标法、商号法等知识产权制度缺乏有机的联系,所以,关键是在双方之间架起桥梁,而根本的出路是加强对域名自身知识产权的保护,即通过立法途径确立域名的知识产权地位,把域名的管理使用纳入法制化轨道。
域名的知识产权冲突是新兴的网络空间对现实世界法律秩序挑战的又一次证明,是知识产权界关注的新热点,这方面的国际协调正在加强。
域名知识产权保护首先碰到的问题是给域名“正名”,肯定域名具有的知识产权价值。
企业在因特网上建立主页(HomePage),注册域名的目的,就是要依托网络“阵地”,运用多媒体技术手段,以网络广告形式,向全球贸易伙伴介绍、传递企业的概况和信息,扩大企业影响,增加贸易机会。
域名应为一种独立的知识产权

(一)域名是一种智力成果和无形财产,它是一种独立的知识产权客体。
首先,域名具有一定程度的创造性。
一个域名的产生往往要经过所有人仔细的斟酌、构思和选择,使自己所注册的域名能具有显著的标志和独特的含义,能够最大限度的吸引公众的眼球。
如果企业仅以其企业名称作为域名,表面上看并未进行创造,笔者认为,这种情况下,其创造性已经完成。
所以,域名是注册人的智力成果。
其次,域名是企业的无形财产。
企业在注册域名时。
总是选择一个能表现自己企业特征的域名,或者就使用企业名称,这样一来,域名在互联网中成了企业名称的延伸,承载着企业的商誉,是企业在互联网中的窗口和代言人。
正因为这个原因,域名往往能够给持有者带来巨大的商业价值,成为企业的无形财产。
值得注意的是,在国际上域名制度的协调是通过WIPO进行,这本身说明域名已成为“准知识产权”。
(二)域名权的时间性知识产权与有形财产的主要区别之一是时间性。
有形财产的所有权为无期限的权利,只有所有物本身消灭时,所有权才归于消灭。
而知识产权仅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受到保护,一旦超过法律规定的有效期限,这一权利就白行消灭,相关知识产品即成为整个社会的共同财富,为全人类所共同使用。
世界各国的域名制度都规定了域名持有人享有对域名的永久性独占支配权,但这种永久性独占支配权是以交纳年费为条件的,一旦持有人停止继续交纳费用,就要终止其域名使用。
这种制度跟商标权的到期续展制度在制度设计原理上是一致的,因此,笔者认为,域名权具有时间性。
(三)域名权的空间效力问题知识产权的效力只限于本国境内是知识产权的法律特征之一。
除签有国际公约或双边互惠协议或实践中实行对等保护原则的以外,知识产权没有域外效力。
而域名因其存在的环境互联网本身具有国际性,域名一旦在某国获得注册,其注册人在全世界范围的互联网中都可享有对该域名的独占支配权。
因此,域名的无域性成了域名成为知识产权客体的一个主要障碍。
然而,知识产权的地域性也不是绝对的。
公平竞争与知识产权保护的协调_郭禾

・专题之知识产权问题研究・收稿日期:2005-09-08作者简介:郭禾(1962-),男,四川成都人,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主要研究方向为知识产权法。
摘要:通常情况下,实现公平竞争的一个重要条件就是要限制和反对垄断。
然而,知识产权制度却在人为地制造垄断。
从这种意义上看,公平竞争与知识产权存在矛盾。
但仔细分析二者的终极目的后可以发现二者的目标是一致的。
因此,其矛盾只是手段上的差异,协调二者间的矛盾是可能的。
现实中滥用知识产权的行为表现为权利人利用知识产权垄断性带来的市场支配地位,获取不正当利益。
常见的表现形式有:捆绑销售,专利联营,价格不公,不当限制和拒绝许可。
对于滥用知识产权的行为必须坚决禁止,否则就可能破坏正常的竞争秩序。
关键词:公平竞争;知识产权;权利滥用中图分类号:D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7-905X(2005)06-0005-042005年11月第13卷第6期河南社会科学HENANSOCIALSCIENCESNov.,2005Vol.13No.6公平竞争与知识产权保护的协调郭禾(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北京100872)为了鼓励竞争,人们通过立法对可能限制竞争甚至造成垄断的行为加以禁止。
这类法律显然属于竞争法范畴,如公平交易法、公平竞争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反垄断法或限制竞争法等。
这类法律的理论基础应当是经济学关于自由的完全竞争环境是社会资源配置达到最优化有效手段的帕累托效应[1]。
为了鼓励创造和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众多国家通过法律确认关于智力成果和商业标记的专有权。
这种权利即为知识产权。
知识产权不同于关于有体物的所有权,尽管二者作为权利均具有排他性。
所有权可以基于事实上的先占而自然产生,而知识产权则只能通过法律手段人为地加以拟制。
这种拟制行为的目的就是要垄断不能因占有而被自然垄断的无体财产。
这种人造的非自然的垄断是否可能破坏自由竞争环境?本文将对此问题加以讨论。
一、公平竞争法与知识产权法间是否可以协调———共同的宗旨和目的因为专利权作为知识产权的一种,是一种具有垄断性的权利,日本学者曾认为,专利法是在反垄断法上作为例外留下的空洞[2]。
知识产权保护的域名管理规定

知识产权保护的域名管理规定随着互联网的迅猛发展和全球化的普及,域名作为互联网上的地址标识符,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
然而,随之而来的是域名的滥用和侵权的问题。
为了保护知识产权,许多国家和地区都推出了一系列的域名管理规定。
本文将对知识产权保护的域名管理规定进行探讨,以期加深人们对该议题的了解。
I. 域名管理的背景和意义域名作为互联网上的地址标识符,不仅可以代表特定的企业、组织或个体,还承载着品牌和商标的价值。
域名管理的目的在于保护知识产权,确保正当权益不受侵害。
通过实施域名管理规定,可以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提升消费者对企业或品牌的信任度,促进公平竞争和良好商业环境的建立。
II. 域名管理的主要措施为了保护知识产权,域名管理涉及多个方面的措施,以下是一些常见的域名管理规定:1. 注册机构的认证和审查合法的域名注册必须经过注册机构的认证和审查。
注册机构需要核实注册申请人的身份和合法权益,并确保域名的注册不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
只有通过合法途径注册的域名才可以获得合法的使用权。
2. 保留关键词域名许多知名品牌和商标会保留自己的关键词域名,以防止他人注册和使用具有混淆性的域名。
保留关键词域名可以保护品牌声誉和商业利益,避免消费者被误导或受到侵权。
3. 知识产权争议解决机制建立有效的知识产权争议解决机制对于保护知识产权是至关重要的。
这包括设立域名仲裁机构或争议解决机构,以高效解决域名的侵权纠纷。
当知识产权遭到侵害时,权利人可以通过这些机构提起申诉,并获得合理的赔偿或责任追究。
4. 域名监测和维权为了及时发现和应对域名侵权行为,相关部门需要实施域名监测和维权机制。
通过监测域名注册情况和侵权行为,及时采取必要的法律手段,保护知识产权的正当权益。
III. 全球域名管理框架的建立和发展域名管理涉及多个国家和地区的合作与协调。
为了应对跨境域名注册和侵权行为,国际组织和政府部门逐渐建立了全球域名管理框架。
例如,国际知识产权组织(WIPO)和互联网分配机构(ICANN)在全球范围内推动域名管理规范的制定和实施,以确保知识产权的全面保护。
发展国际贸易必须重视知识产权保护(郭 禾)

发展国际贸易必须重视知识产权保护郭禾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上传时间:2005-3-27随着我国经济的迅速发展,尤其是在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之后,中国在世界贸易中的地位和作用越来越引人关注。
而在当今世界里,知识产权的保护已经成为国际贸易领域中最为重要的问题之一。
目前,国际上所有的有关知识,产权的公约无不与国际贸易密切相关。
最为典型的就是1994年通过的WTO《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
此外,《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以及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在上个世纪末通过的版权条约和邻接权条约的实施均与国际贸易有着密切的关系。
进口贸易中的知识产权问题中国是WTO以及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成员,参加了—系列与知识产权相关的国际公约。
根据这些国际公约,专利、商标、著作权、未公开信息、地理标记、布图设计等等都应受法律保护。
中国为此专门制订厂相关国内法以保护这些知识产权。
因此,凡是在国际贸易中将外国产品或者技术引入到中国的,必须遵守中国国内有关保护知识产权的法律法规。
在专利方面,凡技术引进或产品进口项目中涉及在中国已经中请专利的技术均需得到中国专利权入的许可。
这里的所谓中国专利权人是指在中国享有专利权的人,此人并不一定就是中同人,因为外国人也可以在中国获得专利。
在版权贸易中,同样也面临类似的问题。
我国是伯尔尼公约成员国。
该公约成员国已有100多个。
根据伯尔尼公约,所有成员国国民享有著作权的作品在我国都受著作权法保护。
在中国翻译、出版受我国著作权法保护的外国作品,则必须经著作权人同意方可出版、发行。
我国已有不少机构因为未经许可使用了外国人的作品而在国内被判侵权。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在我国计算机软件受著作权法保护,因此在技术引进过程中,也可能会涉及著作权的问题。
进口贸易中,还可能涉及其他知识产权的问题。
比如,许多技术引进协议中都同时涉及商标的使用许可。
最常见的就是合资企业如何使用其母公司商标的问题。
另外,商业秘密、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等在我国都有专门法律保护,在贸易中也应当根据具体情况给予特别关注。
域名的知识产权的概念

域名的知识产权的概念
域名是用于在Internet上识别和定位计算机的层次结构式的字符标识,它
对应于计算机的Internet协议(IP)地址。
IP地址是一个纯数字标识,人
们很难记忆,为了便于人们快速输入和访问,在IP地址基础上,发展出了
一种可符号化的地址方案,这样的符号化地址方便人们记忆,每一个符号化地址都对应一个特定的IP地址,这个域名数字IP地址相对应的字符地址就是域名。
域名权是域名所有者针对域名享有的各种权利,包括使用、收益并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
域名权属于知识产权的一种,是域名所有者对域名享有的权利。
域名争议在人民法院、仲裁机构或域名争议解决机构处理期间,域名持有者不得转让有争议的域名。
关于域名的知识产权属性,学界有不同的看法。
有人认为域名权是传统知识产权在网络空间的延伸,也有人认为域名权属于名称权范畴,还有观点认为域名权是一项新型的知识产权。
此外,也有人认为域名本身具有民事权利属性,至少是一种民事权益,不属于知识产权范围。
如需了解更多关于域名的知识产权概念的信息,建议查阅相关书籍或咨询专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