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安全监管局制订的《上海市禁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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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电子政务外网管理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电子政务外网管理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电子政务外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0.05.29•【字号】沪府办〔2020〕33号•【施行日期】2020.06.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电子政务外网管理办法》的通知沪府办〔2020〕33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委、办、局:经市政府同意,现将《上海市电子政务外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20年5月29日上海市电子政务外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进一步加强本市电子政务外网(以下简称“政务外网”)的管理,提升网络支撑能力,确保网络安全、可靠、高效和稳定运行,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本市政务外网建设、接入、运行、安全管理等活动。

第三条(定义)本办法所称本市政务外网,是国家政务外网的组成部分,与互联网逻辑隔离,为非涉密网络。

本市政务外网由市级政务外网和区级政务外网组成,主要服务于本市各级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监察委、法院、检察院和人民团体等,满足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公共服务、生态环境保护等工作需要,支撑跨部门、跨层级、跨区域数据共享和业务协同。

第四条(管理原则)本市政务外网管理,遵循“统一标准、集约建设、分级管理、协同管控、保障安全”的原则。

第五条(集约建设)除国家另有规定外,行政机关不得新建非涉密业务专网;已经建成的,原则上应当分类并入政务外网。

第二章职责分工第六条(市政府办公厅职责)市政府办公厅是本市政务外网的主管部门,协调推进和指导监督本市政务外网工作。

第七条(市大数据中心职责)市大数据中心负责制定本市政务外网有关标准规范,指导和协调区级政务外网有关工作。

承担市级政务外网管理单位职责,负责市级政务外网的建设、接入、运行和安全管理工作,负责市级政务外网与国家政务外网之间的对接工作。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电梯检验检测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电梯检验检测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电梯检验检测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20.11.19•【字号】沪市监特种〔2020〕554号•【施行日期】2020.11.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检验监管正文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电梯检验检测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各区市场监管局,临港新片区市场监管局,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电梯质量安全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8〕8号)和《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本市加强电梯质量安全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沪府办规〔2018〕22号)精神,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改进电梯维护保养模式和调整电梯检验检测方式试点工作的意见》(国市监特设〔2020〕56号,以下简称“56号文”)现就本市开展电梯检验检测改革试点工作通知如下: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坚持问题导向、需求导向、效果导向,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充分激发市场活力,优化配置检验检测资源;进一步强化科技赋能,提升科学监管水平,助力智慧电梯建设;进一步强化责任落实,提升检验检测质量,有力保障电梯安全。

通过改革试点,营造技术先进、质量可溯、依法施检、公平公正的电梯检验检测环境,促进电梯运行质量安全水平不断提升,让人民群众安全乘梯、放心乘梯,增强人民群众的安全感、获得感。

二、主要措施(一)规范企业自行检测。

强化电梯使用单位电梯检测主体责任,更好发挥自行检测对电梯安全状况的诊断作用。

使用单位按照有关要求开展自行检测,不具备自行检测能力的可委托符合条件的维保单位或经核准的电梯检验、检测机构承担检测工作。

符合开展电梯检测要求的维保单位,可从事所维保电梯的检测工作。

电梯检测的费用,由委托方和承担检测的单位自愿协商。

使用单位对于检测中发现的问题和隐患,应当及时采取措施,予以消除,保障安全使用,并及时将检测结果和整改情况进行公示。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4.10.18•【字号】沪府办规〔2024〕15号•【施行日期】2024.1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文化、新闻出版、广播影视、体育其他规定正文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沪府办规〔2024〕15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上海市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24年10月18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经营高危项目管理第三章其他开展高危项目管理第四章监督管理第五章附则上海市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规范本市高危险性体育项目(以下简称“高危项目”)场所管理,保障参与者人身安全,促进高危项目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全民健身条例》《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上海市体育发展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开展高危项目的经营许可、备案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高危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认。

以下各类场所的管理不适用本办法:(一)造浪池、冲浪池、模拟滑雪场等游艺类、模拟类场所;(二)供不满三周岁婴幼儿使用的水育类场所;(三)供个人、家庭生活使用且不对公众开放的场所;(四)体育、公安、消防等单位自有且仅供专业训练等使用的场所。

第三条(协调机制)本市建立高危项目监管协调机制,由市体育部门牵头,市文化旅游、教育、公安、市场监管、卫生健康(疾控)、民政、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应急管理等部门和市消防救援机构共同参与,负责统筹指导高危项目的监督管理,加强监管信息共享,制定联合执法、协同处置等跨部门监管工作规范,研究重大事项。

各区应当落实属地管理职责,根据实际情况建立本行政区域内高危项目监管协调机制,统筹协调相关职能部门和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完善巡查发现、监督检查、违法查处等工作机制。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养老服务机构综合监管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养老服务机构综合监管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养老服务机构综合监管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1.10.25•【字号】沪府办规〔2021〕11号•【施行日期】2021.1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老年人保障正文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养老服务机构综合监管办法》的通知沪府办规〔2021〕11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经市政府同意,现将《上海市养老服务机构综合监管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21年10月25日目录第一章总体要求第二章监管的事项及分工实施第三章监管的主要方式第四章监管的基本实施要求第五章监管的保障措施上海市养老服务机构综合监管办法第一章总体要求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加强本市养老服务机构的综合监管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指导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养老服务综合监管制度促进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的意见》《上海市养老服务条例》等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养老服务机构的综合监管工作适用本办法。

前款所称的养老服务机构,是指养老机构和居家社区养老服务机构。

第三条(工作原则)养老服务机构综合监管工作,遵循“属地负责、行为监管、分级分类、分工配合”的原则。

第四条(职责分工)各职能部门依照职责分工,依法履行业务指导和监管职责,实行清单式监管,监管事项、措施、依据、流程、结果向社会公开。

市民政部门总体牵头协调养老服务机构综合监管工作。

市发展改革、教育、公安、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规划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卫生健康、应急、审计、市场监管、地方金融监管、医保、城管执法、房屋管理、消防救援等部门和机构以及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对养老服务机构的监管工作。

上海市贯彻落实《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评价导则(试行)》实施意见_20120723

上海市贯彻落实《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评价导则(试行)》实施意见_20120723

列表说明被评价单位周围的情况,应当按照周围八个方位(东、东南、南、西南、西、西北、北、东北)
说明周边各个方位的单位与被评价单位相邻侧最近围墙的距离,并说明“八类场所”与被评价单位围墙
的距离
列表说明被评价单位内部布局的情况,应当按照内部布局的方位说明各个生产、储存及行政办公生活建
被评价单
1
位概况 构筑物的位置、相互之间的距离,尤其应当说明宿舍或行政办公生活楼与生产储存设施的距离
选用的评 等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场所应当采用池火灾、有毒气体扩散模型等定量分析方法,对可能产生的危险
2
价方法 化学品事故的后果进行分析评价
对于构成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单位,应对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进行分级
说明对评价范围中的危险化学品的辨识结果,分别列出类项、编号、CAS、联合国编号等,辨识是否为
易制毒化学品、易制爆化学品、监控化学品、剧毒化学品、首批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以及是否为上
海市禁止、限制和控制危险化学品等
危险有害
3
根据被评价单位生产工艺的辨识分析,按照生产流程顺序分析各反应过程或工序的危险有害因素,说明
因素分析
其生产工艺是否属于《关于公布首批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工工艺目录的通知》中的危险化工工艺
分析被评价单位储存过程中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凡是被评价单位范围内的所有储存物品(包括使用的 危险化学品原辅材料)都应被逐一详细列出 根据《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列出被辨识的重大危险源物质名称和现场可能存在的最大数量,计 算数据,其重大危险源物质超临界量的倍数∑是否大于等于 1,大于等于 1 则构成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 源。可以下列表格形式列出所有重大危险源物质的具体计算数据:
上海市贯彻落实《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评价导则(试行)》实施意见

上海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办法-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39号

上海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办法-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39号

上海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办法正文:----------------------------------------------------------------------------------------------------------------------------------------------------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39号《上海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办法》已经2020年11月23日市政府第10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市长龚正2020年12月14日上海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办法(2020年12月14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39号公布)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加强本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人身、财产安全,维护社会公共安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国有建设用地上合法建设并投入使用的房屋使用安全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法律、法规对于文物保护单位、优秀历史建筑、需要保留的历史建筑以及历史风貌区范围内的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另有规定的,还应当符合相关规定。

集体建设用地上房屋使用安全及其监督管理,由市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第三条(管理原则)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应当遵循预防为主、防治结合,规范使用、确保安全,责任明晰、属地监管的原则。

第四条(管理部门)市房屋管理部门是本市房屋使用安全的行政主管部门;区房屋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房屋使用安全的具体监督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规划资源、财政、公安、消防、国资、教育、卫生健康、文化旅游、体育、交通、商务、民政、民防、机关事务、应急管理、市场监管、生态环境、城管执法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第五条(区和街镇职责)区人民政府建立房屋使用安全管理综合协调机制,统筹协调本辖区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综合协调、处理本辖区房屋使用安全管理相关事务,并加强对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履行房屋使用安全责任的指导和监督。

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完整版)

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完整版)

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上海市人大常委会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7号)《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已由上海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于2011年9月22日修订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1年9月22日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2005年1月6日上海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2011年9月22日上海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及其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有关法律、法规对消防安全、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等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条安全生产管理应当以人为本,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实行政府领导、部门监管、单位负责、群众参与、社会监督的原则。

本市建立和健全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协助主要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其他负责人应当按照各自分工,负责其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

第五条从业人员依法享有平等获得安全生产保障的权利,并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

第六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监控体系、责任制度和考核制度,并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年度工作计划。

市安全生产委员会负责研究部署、统筹协调本市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编制成员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按照本条例规定,做好本辖区内相关的安全生产监督工作。

上海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本市建筑市场加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若干意见[沪府发[2011]1号]

上海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本市建筑市场加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若干意见[沪府发[2011]1号]

沪府发[2011]1号上海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本市建筑市场加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若干意见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现将《关于进一步规范本市建筑市场加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若干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二○一一年一月十一日关于进一步规范本市建筑市场加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若干意见为深刻吸取“11·15”特别重大火灾事故的教训,切实解决工程建设中存在的安全生产责任制不落实、施工管理混乱和监管缺失等问题,加强各类建设工程的监督管理,保证工程质量安全,现就进一步规范本市建筑市场,加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提出如下若干意见:一、全面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一)集中整治工程建设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各区县政府、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本着对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高度负责的精神,充分认识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工作的重要性,按照全市整顿规范建筑市场的统一部署,精心组织,落实责任,针对工程建设中存在的各类违法违规问题,用一年左右时间集中开展建筑市场的整治和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大检查,认真排查事故隐患,堵住质量安全管理漏洞,完善管理措施,进一步形成以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为核心的建筑市场管理长效机制,推进上海建筑行业持续健康有序发展。

(二)严格执行工程建设审批程序。

本市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包括房屋修缮项目中的改扩建工程和城市基础设施大修工程)必须按照建设程序规定,严格履行项目立项、项目报建、环境影响评价、规划许可、征地拆迁、设计文件审查、施工许可和竣工验收等审批和备案程序。

各级建设交通、发展改革、规划国土资源、公安(消防)、环保、安全监管、住房保障房屋管理等部门要根据项目的规模和性质,按照各自职责进一步完善建设管理流程,不得越权审批、不得擅自改变和减少审批环节。

对严重违反建设程序的建设项目,要依法停止项目施工,使用财政资金的政府投资项目停止资金拨付,并严肃查处违反建设程序的有关部门责任人和企业法人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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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安全监管局制订的《上海市禁止、限制和控制危险化学品目录(第三批第一版)》的通

【法规类别】化学危险品管理
【发文字号】沪府办发[2016]25号
【发布部门】上海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6.06.20
【实施日期】2016.07.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安全监管局制订的《上海市禁止、限制和控制危险化
学品目录(第三批第一版)》的通知
(沪府办发〔2016〕25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
市安全监管局制订的《上海市禁止、限制和控制危险化学品目录(第三批第一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
2016年6月20日
上海市禁止、限制和控制危险化学品目录
(第三批第一版)
《上海市禁止、限制和控制危险化学品目录》(第三批第一版)(以下简称《目录》)由全市禁止部分、工业区禁止部分、中心城限制和控制部分组成,具体要求如下。

1.总则
1.1(责任体系)各区县、各部门、各单位要结合各自实际,建立健全“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失职追责”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落实党政同责“四级五覆盖”;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和“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属地为主”的要求,切实落实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职责。

1.2(信用体系)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应当依据各自职责,建立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信用信息系统,记录和披露企业的违法行为信息,根据信用状况,实行分类分级、动态监管,建立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领域“黑名单”。

1.3(规划要求)各类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使用设施的布局应当符合城乡规划及产业规划的要求。

1.4(油气管线)各区县应当把油气管道、燃气管道和危险化学品管道的发展和建设规划纳入城乡规划,从源头合理布局;加大在役管道的清理占压工作和督促整改的力度。

各管道企业应当保障安全生产投入,配备安全管理人员,加大设施巡查和隐患排查力度,设置防泄漏、实时检测系统及紧急切断设施,提高运行管理水平和事故防范及处置能力。

1.5(特定区域)位于本市科技创新中心的产业园区、高校和科研单位等,如涉及使用危险化学品试剂的,鼓励建设集中的危险化学品仓库,由专业试剂公司运维,统一进行危险化学品的配送和废弃物处置。

涉及危险化学品及其废弃物集中储存设施建设的,需按照相关标准建设并履行相关手续。

1.6(隐患排查)危险化学品企业应当建立完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定期进行全面的事故隐患排查,确定事故隐患等级和治理方案,落实治理方案并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信息档案。

对确定为一级事故隐患的,应当立即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报告事故隐患的现状,并及时报送风险评估结果和治理方案。

市、区县两级安全监管部门应当制定危险化学品重大事故隐患年度督办治理计划,推进危险化学品重大事故隐患督办。

1.7(本质安全)危险化学品企业应当切实提高本质安全度。

新建的化工建设项目必须设计装备自动化控制系统,涉及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和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装置还应设计装备安全仪表系统。

未经正规设计的在役化工装置,企业应当委托具有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设计复核。

1.8(集中交易)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宜逐步进入危险化学品集中交易平台从事经营活动,涉及危险化学品委托储存和运输的,应当将有关购买、销售、储存和运输危险化学品等信息实时输入危险化学品流动流向监管系统。

带有危险化学品储存设施的集中交易市场和入驻经营企业应当严格划分零售店面区、专用仓储区、专用停车区,严禁仓储与经营混杂,严禁超量、超范围储存、混存和分装危险化学品。

1.9(定置管理)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含带储存设施的经营、仓储经营)、使用企业涉及危险化学品仓库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应当对近年来所储存的危险化学品品种和量进行筛选比对,在满足国家有关储存量、禁忌物储存等要求的基础上,划定区域、仓间储存危险化学品,做到作业场所台账、标签、安全技术说明书、应急预案等精准、有
效,实现危险化学品定品定量、有序周转,实施定置管理。

1.10(使用环节)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并且使用量达到规定数量的化工企业,应当依照本市有关规定取得安全许可。

使用量未达到规定数量的化工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3年1次的安全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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