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民政府:上海市户籍人户分离人员居住登记办法(试行)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浦东新区政协七届三次会议第257号提案的答复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浦东新区政协七届三次会议第257号提案的答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24.05.06•【字号】浦人社提复〔2024〕30号•【施行日期】2024.05.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其他规定正文上海市浦东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浦东新区政协七届三次会议第257号提案的答复王建波等委员:你们提出的关于加强建筑产业工人队伍建设及权益保障的建议的提案(第257号)收悉,经研究,现将办理情况答复如下:建筑产业工人是我国产业工人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建筑业发展的基础,为经济发展、城镇化建设作出重大贡献。
区人社局、区建交委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通过不断强化部门协作、建立协调机制、细化工作举措,抓好“四个着力”促进浦东建筑行业持续健康发展。
一、变审批制为备案制,着力做实建筑产业工人培育载体针对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进入建筑行业受限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29条规定:禁止总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
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
按照住建部规定,承揽建筑工程施工劳务作业应当持有依法取得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即施工劳务企业资质、劳务分包不分级。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建筑业“证照分离”改革衔接有关工作的通知》(建办市〔2021〕30号)要求,自2021年7月1日起,建筑业企业施工劳务资质由审批制改为备案制,由企业注册地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办理备案手续。
企业提交企业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办公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及联系方式、企业净资产(200万元以上)、技术负责人(工程序列中级以上职称或高级工以上资格)、技术工人(培训合格的)等信息材料后,备案部门应当场办理备案手续,并核发建筑业企业施工劳务资质证书。
上海市内部人户分离对户籍人口空间分布的影响

第2 6卷
第 1期
砸
上 海 市 内部 人户 分 离对 户 籍 人 1 空 间分 布 的影 响① : 3
赵 鹏 程 耿 慧志 ,
(. 1上海现代规划建 筑设 计院 , 上海 20 4 2 同济大学 建筑与城市规划学 院 , 0 00;. 上海 20 9 ) 0 0 2
[ 要] 摘 利用 20 0 0年“ 五普” 20 和 0 5年上海市 1 %人 口抽样调查数据 , 究上海 市内部人 户分 离对 实有 户籍人 研
tr d p p lt n i h n h ia d c a a trsis o h mp c n t e p p l t n S mo e n . l e a a y i r — e e o u ai n S a g a n h r ce i c ft e i a to h o u ai ’ v me t 、 n l s e o t o h s v as t a h r s a c n i ea l i lr y b t e n d s i u in fa t a e i e t a d t e r gse e , b t r— e l h tt e e i o sd r b e smi i e w e it b t s o cu lr sd n s n h e itr d at r o u e ma k b e d f r n e n t e i a t n d f r n e i n ft e ct . r a l i e e c s i h mp c i ee tr go s o i f i f h y Ke r s l t r a e a a in o e R gse e n t a sd n e ; u e o d Re i e e o u ai n Di y wo d : i e n l p r t ft e itr d a d Acu lRe i e c s Ho s h l gs r d P p lt s n S o h t o —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修订后的《上海市海外人才居住证管理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修订后的《上海市海外人才居住证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0.07.09•【字号】沪府规〔2020〕14号•【施行日期】2020.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侨务正文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修订后的《上海市海外人才居住证管理办法》的通知沪府规〔2020〕14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现将修订后的《上海市海外人才居住证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2020年7月9日上海市海外人才居住证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证件一般规定第三章证件申办第四章持证人待遇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为进一步加大海外人才引进力度,优化人才环境,吸引更多海外人才来沪工作或者创业,为上海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有力的人才支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对象)本办法适用于具有本科(学士)及以上学历(学位)或者特殊才能,在上海合法工作或者创业的人员,包括:加入外国国籍的留学人员;外国高端人才及其他外国专业人才;持中国护照、拥有国外永久(长期)居留权且国内无户籍的留学人员和其他专业人才;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专业人才,台湾地区专业人才。
具有特殊才能的人才具体范围及条件等事项,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根据本市经济社会发展实际需要,会同有关部门确定。
第三条(部门分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上海市海外人才居住证(以下简称“海外人才居住证”)的申请受理、核定等综合管理工作。
市公安局负责海外人才居住证的制作、发放等相关工作。
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商务委、市教委、市科委、市财政局、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市交通委、市卫生健康委、市市场监管局、市医保局、市税务局、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市分局、上海海关、人民银行上海总部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第二章证件一般规定第四条(证件功能和类别)海外人才居住证是持证人在本市工作、生活并享受相关待遇的证明。
上海幼儿园报名表中的居住证类型

上海幼儿园报名表中的居住证类型最近,入园群里有不少家长在讨论居住证的办理。
由于居住证申请后,需要6个月以后才能拿证,在此之前只有居住证凭证,而这是否会影响2020年幼儿园报名就成了家长们纠结的关键点。
参考2019年的入园政策,大部分区要求父母一方持有效期内的《上海市居住证》,而子女可以持《上海市居住证》或《居住登记凭证》。
记住,父母一方和幼儿都必须办理居住证,且居住证登记地址与房产证或房屋租赁凭证地址必须一致。
并且,一般证件的办理时间都要求是在当年4月中旬之前(黄浦、普陀拦在上一年的12月31日),所以现在办理居住证,在报名时无法拿到实体证,按照今年的政策,的确是会影响到入园报名的。
而除了居住证,无论是沪籍还是非沪籍,都需要准备不少报名材料。
光报名表就有以下几类:上海市适龄幼儿入园信息登记表和登记编号(小班报名适用)区报名系统报名表(部分区适用)幼儿园自己的报名表(部分幼儿园适用)今天,入园君就依据2019年的各区入园政策,捋一下上海16区的入园报名材料要求,希望给到即将入园的家长们以参考。
如果有什么材料还没办的,务必充分利用剩余的几个月,抓紧办理!浦东新区材料请带好原件和复印件。
线下验证材料时,需带报名入园的幼儿一同前往。
户籍变动和居住地变动为2019年4月30日之前。
一套住房原则上3年内只安排一名适龄儿童入园,符合政策的二孩除外。
《上海市适龄幼儿入园信息登记表》和登记编号幼儿一寸报名照出生证明户籍证明预防接种卡住宅类房产证(2019年4月30日前办理,一套住房原则上3年内只安排一名适龄儿童入园,符合政策的二孩除外。
)经适房或廉租房证明动迁安置协议书《本市户籍人户分离人员居住地登记申请回执》★非沪籍报名另需:父母一方有效期内的《上海市居住证》(居住证上的居住地址在本区)幼儿本人《上海市居住证》或《居住登记凭证》居住证积分通知书社保证明(不满积分需提供)一年内参加本市职工社会保险满6个月(2018年7月1日至2019年6月30日,不含补缴)或连续3年(从首次登记日起至2019年6月30日)在本区街镇社区事务中心办妥灵活就业登记。
城市流动人口

2009年,外出农民工主要流向地级以上大中城市。
流入地 直辖市 省会 地级市 县级市 建制镇 其他 地级市以上
比例 (%)
9.1
19.8
34.4
18.5
13.8
4.4
63.3
2、流入地比较集中 、
长江三角洲、珠江三角洲和京、津、冀地区是流动人口聚集最多的地区。 2009年,外出务工仍以东部地区为主,但在中西部地区务工的比重提高 2009年,在长三角地区和珠三角地区务工农民工减少。
行业
制造业
建筑业
服务业
住宿餐饮业
批发零售
《劳动法》规定
工作时间 (小时/周)
58.2
59.4
58.5
61.3
59.6
44
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的比例较低,近六成农民工没 有签订劳动合同 外出农民工参加社会保险的水平总体较低,中西部 地区农民工参保比例明显低于东部地区
图5:农民工在不同地区参加社会保障的比例(单位:%) :农民工在不同地区参加社会保障的比例(单位: )
增减 77 70 75 105
增幅 5.7 5.2 5.9 8.3
不同行业收入水平差别较大,制造业、服务业和住宿餐饮业收 入水平偏低,批发零售业和采矿业收入增长相对较慢
图4:不同行业月均收入水平及增幅(单位:元、%) :不同行业月均收入水平及增幅(单位: )
5、城市流动人口职业自然区分,与籍贯相关 、城市流动人口职业自然区分, 性明显
6.生活状况较差
外出农民工的住宿是以雇主或单位提 供住房为主,四成外出农民工的雇主 或单位不提供住宿也没有住房补贴。
7、流动人口日常工作超时较为普遍,社会保障缺乏 、流动人口日常工作超时较为普遍,
今天2023上海幼升小信息登记正式开始关联监护人一旦选定不得更改

今天2023上海幼升小信息登记正式开始关联监护人一旦选定不得更改4月13日-4月28日是上海幼升小信息登记的日子,也就是填写“上海市小学入学信息登记表”(俗称“草表”)的日子。
图源:上哪学这张表作为入学报名的重要依据,事关入学的方方面面,但每年填写时,家长都会有各种各样的问题。
信息有误能不能改,怎么改?没读幼儿园、未在上海入园的入学登记怎么弄?草表上户籍的登记时间会不会影响到统筹的次序?···以上等等问题,下面都会为大家一一解答!划重点:♦草表上户籍登记日,是以此日期来排列人户一致的年限。
♦草表人户不一致的话热门学校可能影响到统筹排序;♦未入园适龄儿童,通过各区指定方式登记儿童入学信息,获取《上海市小学入学信息登记表》♦意愿户籍地入学就选户籍地,意愿居住地入学就选居住地,千万不要因为自己是“人户一致”就不填。
♦一定要想明白了再确认,一旦确认了就真的不能更改!♦儿童户籍信息必须和户口簿一致,居住地建议写学区房的地址。
……1、登记时间2023年小学入学信息登记时间为4月13日至4月28日,登记确认后不得随意更改入学信息,4月28日为入学信息登记截止日。
2、如何进行信息登记?在本市幼儿园就读的,由幼儿园教师提前发给家长信息登记草表,由家长确认;需要变更信息的,由家长提供相关佐证材料,经审核后可进行变更,形成信息登记表,家长确认无误后,完成信息登记,获取《上海市小学入学信息登记表》和“入学报名告知书”。
不在本市幼儿园就读的,通过各区教育部门指定的方式获取信息登记空表,填写完成并附上佐证材料后按照各区教育部门确定的方式提交,由各区教育部门落实信息登记工作。
确需现场办理的,可按照预约时段,携带有关证件,到有关登记点现场办理。
本市户籍人户分离的适龄儿童:在进行入学信息登记时,家长可选择户籍地就读或居住地就读,事先请关注各区教育行政部门公布的“人户分离”适龄儿童入学实施细则。
如何快捷办理“人户分离居住登记”?市民通过“随申办市民云”APP即可“足不出户、网上操作”轻松办理“本市户籍人户分离人员登记或注销”。
上海市民政局关于印发修订后的《上海市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民政局关于印发修订后的《上海市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民政局•【公布日期】2024.09.02•【字号】沪民规〔2024〕18号•【施行日期】2024.10.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民政综合规定正文上海市民政局关于印发修订后的《上海市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办法》的通知各区民政局:现将修订后的《上海市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民政局2024年9月2日上海市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与依据)为进一步规范本市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简称低保)审核确认工作,切实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上海市社会救助条例》《民政部关于印发〈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办法〉的通知》(民发〔2021〕57号)等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低保的申请受理、调查核实、审核确认、资金发放、动态管理及监督等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职责分工)市民政局是本市低保工作的主管部门,指导、监督本市低保工作。
区民政局负责本辖区低保管理及资金发放工作,对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开展低保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具体负责本辖区低保的申请受理、调查核实、审核确认、动态管理等工作。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下属的社会救助经办机构,具体承担低保的相关事务性工作。
居(村)民委员会协助做好低保相关工作。
第二章申请及受理第四条(申请条件)在本市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本市低保标准,且符合低保家庭财产认定标准规定的本市户籍家庭,可申请低保。
(一)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包括:1.配偶;2.未成年子女;3.已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包括在校接受全日制本科及以下学历教育的子女;4.其他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义务关系并长期共同居住的人员。
下列人员不计入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1.连续三年以上(含三年)脱离家庭独立生活的宗教教职人员;2.在监狱内服刑、在戒毒所强制隔离戒毒或者宣告失踪的人员;3.现役军人中的义务兵;4.市民政局根据本条原则和有关程序认定的其他人员。
网络新媒体之于社会管理——以当前微博的影响为例
目前 , 国有 四亿 多 网 民 , 我 仅新 浪 微博 注 册用 户 数 就超 过两 亿 ,网 民的 意见 已经 能 够在 很 大程 度 上反 映
微博 自身的特点 ,在给其传播带来 巨大优势 的同
时 ,也辩 证 的蕴 涵 着相 当的风 险 。 由于微 博 自发 的特 I 其 内容 往 往 表 达 个体 的主 观感 受 、 感 和想 法 , 生, 情 具
区分 。
民政府昨天印发 了 《 上海市户籍人户分离人员居住登 记办法( 试行 ),上海发布” 》“ 当天下午第一时间发布之
后, 网友 们在 “ 围观 ” 帖中 , 发 还抛 出不少 现实 困惑 , 期待 得到解 答 。有 网民评价 “ 上线第 一 天 , 给个好 评 , 然有 果 水平 , 息涵 盖面 广 , 信 资讯及 时 到位 , 关注 。” 继续 这 种 不带 任何 “ 气 ”以平 实 的语 气 , 民众 尤 其 官 , 将 是上班 一族 最关 心的重 要资 讯和 实用 的生 活服务 信息 , 及时通 过微 博发 布 , 确确 实实起 到 了服务 民众 的 目的 。
恫 题 时 , 于各 种 动 因所 产 生 的谣 言 、 言 , 仅 导 致 基 流 不 网 络 舆 情危 机 , 是 蔓延 到 现实 生 活之 中 , 更 影响 到社 会 共 秩序 的稳 定 。此 时 , 确发 挥微 博在 引导舆 论 方面 正
地道多个设备悬挂坠落 , 请注意避让”“ 、 地铁早高峰, 3
号线 、号线 部分 车站 限流 ” 上海 发布 ” 为 民众提供 6 。“ 还 了一 条 咨询 现 实 中的 疑惑 和难 题 的新 途径 ,上海 市 人
பைடு நூலகம்
上海市民政局关于做好本市城乡人户分离家庭申请社会救助有关事项的通知
上海市民政局关于做好本市城乡人户分离家庭申请社会救助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民政局•【公布日期】2009.09.18•【字号】沪民救发[2009]57号•【施行日期】2009.09.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扶贫、救灾、慈善正文上海市民政局关于做好本市城乡人户分离家庭申请社会救助有关事项的通知(沪民救发〔2009〕57号)各区(县)民政局:近年来,随着城乡经济社会发展,因动迁等原因,本市出现了居民家庭“人户分离”的现象,即居民家庭成员户籍地与实际居住地不一致的情况,给社会救助申请受理和管理工作造成一定影响。
为做好本市城乡人户分离的困难家庭的社会救助工作,规范基层社会救助工作行为,现就做好人户分离家庭申请社会救助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人户分离家庭申请社会救助坚持户籍地受理的原则,依次按照下列办法和先后顺序,确定一处为申请社会救助的受理单位:(一)家庭成员在实际居住地有户籍的,该户籍所在地街道、乡镇社会救助事务管理所作为社会救助申请受理单位。
(二)家庭成员中多数或全部户籍在同一地的,该户籍所在地街道、乡镇社会救助事务管理所作为社会救助申请受理单位。
(三)家庭成员中未成年子女户籍和父母(或监护人)户籍不在同一地点的,该家庭父母(或监护人)户籍所在地街道、乡镇社会救助事务管理所作为社会救助申请受理单位。
(四)家庭成员中夫妻户籍不在同一地点的,该家庭成员中女方户籍所在地街道、乡镇社会救助事务管理所作为社会救助申请受理单位。
二、因各种原因在户籍迁出后未落实到迁入地的家庭或个人(俗称“袋袋户口”)申请社会救助,其户籍迁出地街道、乡镇社会救助事务管理所作为社会救助申请受理单位。
三、户籍属于“集体户口”的家庭或个人申请社会救助,该集体户口所在地街道、乡镇社会救助事务管理所作为社会救助申请受理单位。
四、人户分离家庭社会救助申请的受理单位确定后,与申请家庭成员户籍或居住地相关的其他街道、乡镇应当协助做好调查工作,并配合出具相关证明。
户籍管理制度
户籍管理制度建国以来,中国户籍管理制度的变化大致可划分为三个阶段:第一阶段,1958 年以前,属自由迁徙期;第二阶段,1958~1978 年,为严格控制期;第三阶段,1978 年以后,半开放期。
1958 年以前,中国没有严格的户籍管理制度,人们可以自由迁徙。
1958 年01 月09 日,经全国人大常委会讨论通过,毛泽东签署一号主席令,颁布了新中国第一部户籍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确立了一套较完善的户口管理制度,它包括常住、暂住、出生、死亡、迁出、迁入、变更等七项人口登记制度。
这个条例以法律形式严格限制农民进入城市,限制城市间人口流动,在城市与农村之间构筑了一道高墙,城乡分离的“二元经济模式”因此而生成。
但是,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旧的户籍制所带来的负效应日益显现。
同时,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计划经济体制下的“大锅饭”、“铁饭碗”被打破,大量高学历或有一技之长的专业人士加入到流动大军中来……据公安部和有关专家估算,1997 年全国流动人口已达 1.1 亿。
在市场经济逐渐形成的今天,人口的合理流动已成为一股不可阻挡的潮流,对40 年不变的户籍制度形成了冲击。
1998 年07 月22 日,国务院发出批转公安部《关于解决当前户口管理工作中几个突出问题的意见》。
文件对当前户口管理作出了“四项改革”:1、实行婴儿落户随父随母自愿的政策。
对以往出生并要求在城市随父落户的未成年人,可以逐步解决其在城市落户的问题,学龄前儿童应当优先予以解决;2、放宽解决夫妻分居问题的户口政策。
对已在投靠的配偶所在城市居住一定年限的公民,应当根据自愿的原则准予在该城市落户;3、男性超过60 周岁、女性超过55 周岁,身边无子女需到城市投靠子女的公民,可以在其子女所在城市落户;4、在城市投资、兴办实业、购买商品房的公民及随其共同居住的直系亲属,凡在城市有合法固定的住所、合法稳定的职业或者生活来源,已居住一定年限并符合当地政府有关规定的,可准予在该城市落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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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民政府:上海市户籍人户分离人员居住登记办法(试行)
第一条(目的)
为进一步推动服务政府、责任政府、法治政府建设,更好地促进发展、保障民生,
规范本市户籍人户分离人员通过居住登记享有相关民生服务事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市户籍人户分离人员在本行政区域内办理居住登记及其相关服务、管理活动,适
用本办法。
第三条(居住登记)
本市户籍人员中户籍地与居住地不一致的人户分离人员,应当在居住地办理居住登
记;有多个居住地的,应当在其中一个经常居住地办理居住登记。
本市户籍人户分离人员享有相关民生服务事项的,应当到居住地办理居住登记。
第四条(定义)
本办法所称居住地,是指本市户籍人户分离人员日常生活起居的固定、合法住所地
址。
办理居住登记的住所地址,应当以规范的地名、路名和公安机关核准的门弄号为准。
第五条(租赁房屋条件)
本市户籍人户分离人员租赁房屋居住,在该租赁房屋所在地办理居住登记的,其租
赁的房屋应当符合《上海市居住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
第六条(部门职责)
市发展改革委负责本办法实施的综合协调工作。
市公安部门负责本市户籍人户分离人员居住登记及其相关管理工作。
市财政局负责研究制定与人口导向政策相匹配的财力分配和保障机制。
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负责本市户籍人户分离人员居住房屋租赁的监督管理工作。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人口计生、卫生、教育、民政等市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研
究制定居住登记享有相关民生服务事项的政策,做好相关服务和管理工作。
第七条(区县、镇(乡)街道职责)
各区县政府负责本办法在其行政区域内的具体实施工作。
街道办事处、镇(乡)政府负责落实在其行政区域内本市户籍人户分离人员居住登
记后的相应服务具体事项。
第八条(申请)
本市户籍人户分离人员迁往现居住地,应当前往现居住地所在街道、镇(乡)社区
事务受理服务中心申请办理居住登记。
本市户籍未成年人的居住登记,由其监护人负责申请办理。
第九条(所需材料)
本市户籍人户分离人员办理居住登记时,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本市户籍人户分离人员居住登记申请表》;
(二)本人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或加盖单位人事、保卫部门印章的《集体
户口个人信息页》复印件等有效身份证明;
(三)居住房屋产权证明、租用公房凭证或由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房屋租赁登
记备案证明。
本市户籍人户分离人员申请办理居住登记时提供的各类材料应当真实有效,严禁弄
虚作假。
第十条(受理)
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收到居住登记办理申请后,对材料齐全的,应当当场受理;
对材料不齐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需要补齐的内容,并将申请材料退还申请人。
第十一条(凭证发放)
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受理后,经审核,对符合办理要求的,当场打印《本市户籍
人户分离人员居住登记申请(回执)》,交申请人备存备查。
第十二条(居住地认证)
市实有人口信息管理系统提供本市户籍人户分离人员居住登记信息的网上电子认
证。
有关部门按照规定,提供相应服务事项。
第十三条(居住地变更)
本市户籍人户分离人员办理居住登记后居住地发生变化的,应当前往现居住地街道、
镇(乡)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重新办理居住登记。
第十四条(注销)
有关部门在工作中发现并认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抄告本市户
籍人户分离人员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由该公安派出所要求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注销居
住登记信息:
(一)登记人办理居住登记后非实际居住的;
(二)登记人提供虚假材料取得登记的;
(三)登记人情况发生变更且不符合居住登记要求的。
第十五条(救济)
对注销情况有异议的,当事人可向有关部门申请复核。有关部门应当根据申请予以
复核。申请人居住情况经复核属实的,有关部门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抄告申请人所在
地公安派出所,由该公安派出所要求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恢复已注销的居住登记信息。
第十六条(房屋出租人义务)
房屋出租人应当督促、配合本市户籍人户分离的承租人办理居住登记。对不办理居
住登记的,房屋出租人应当及时向公安部门或社区综合协管队报告。
第十七条(社区综合协管队伍任务)
社区综合协管队伍在开展社区内实有人口、实有房屋基础信息的日常采集工作中,
对发现未办理居住登记的本市户籍人户分离人员,应当督促其办理居住登记,并及时报
告公安部门。
第十八条(信息系统)
本市依托市实有人口信息管理系统,完善“专业采集、一口整合、专业维护、资源
共享”的机制,以本市户籍人户分离人员公民身份号码为基础,规范本市户籍人户分离
人员居住地信息管理。
第十九条(违规处罚)
本市户籍人户分离人员提供虚假申请材料,在非实际居住地办理居住登记,骗取相
应居住地服务事项的,由有关部门按照规定予以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
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房屋出租人将房屋出租给无身份证件者居住,或者不按照规定登记承租人姓名、身
份证件种类和号码的,由公安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
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发现办理居住登记中有违反《上海市居住房屋租赁管理办法》情形的,由房屋管理
部门予以处罚。
国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构成犯罪
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给予其行政处分。
第二十条(实施细则)
由市有关部门根据本办法,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
第二十一条(施行期限)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30日以后施行,有效期为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