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本市应急避难场所建设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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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应急管理局对市政协十三届五次会议第0157号提案的答复

上海市应急管理局对市政协十三届五次会议第0157号提案的答复

上海市应急管理局对市政协十三届五次会议第0157号提案的答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应急管理局•【公布日期】2022.04.27•【字号】沪应急函〔2022〕41号•【施行日期】2022.04.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应急减灾与公共服务正文对市政协十三届五次会议第0157号提案的答复农工党上海市委:农工党上海市委提出的《关于加强上海市基层应急管理能力建设的建议》的提案收悉。

经与市委编办共同研究,现答复如下。

你们提出的加强上海市基层应急管理能力建设、完善应急管理政策和制度保障的建议,对进一步提升本市基层应急管理水平、提高灾害风险应对能力具有重要参考意义。

针对提案重点关注的意见建议,我们已经或即将采取以下措施。

一、制定相关政策,提高基层应急管理能力(一)强化街镇应急管理相关职能。

2020年7月,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完善街道乡镇管理体制整合街道乡镇管理服务资源的实施意见》(沪委办发〔2020〕28号),明确要求强化街镇应急管理职能。

2021年9月,市委、市政府印发了《关于加强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的实施意见》(沪委发〔2021〕22号),明确加强基层应急管理工作统筹,依法赋予街镇应急处置权,进一步强化了街镇应急管理相关职能,夯实应急管理基层基础。

(二)优化基层应急管理机构设置。

结合街镇机构改革,我们推动各区完善街镇应急管理机构设置。

各区均在街镇相关党政内设机构加挂应急管理办公室牌子,部分区在街镇城市运行管理中心加挂应急管理中心牌子, 进一步加强了基层应急管理机构建设,提升基层应急处置能力。

(三)充实街镇应急管理工作力量。

积极推进市、区两级编制资源下沉街镇,各区均充实加强应急管理工作力量配备,明确了街镇承担应急管理工作人员力量,进一步提升基层应急管理处置水平。

二、加强教育培训,提高基层应急管理能力(一)建立基层应急管理教育培训体系。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修订后的上海市突发事件应急联动处置办法的通知-沪府〔2015〕49号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修订后的上海市突发事件应急联动处置办法的通知-沪府〔2015〕49号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修订后的上海市突发事件应急联动处置办法的通知正文:----------------------------------------------------------------------------------------------------------------------------------------------------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修订后的上海市突发事件应急联动处置办法的通知沪府〔2015〕49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委、办、局,有关单位:现将修订后的《上海市突发事件应急联动处置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联动处置暂行办法的通知》(沪府〔2004〕57号)同时废止。

上海市人民政府2015年7月2日上海市突发事件应急联动处置办法第一条(编制目的)为了维护社会稳定和城市安全,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整合政府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的资源和力量,提高处置效率,减少突发事件造成的危害和损失,根据《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突发事件的应急联动处置工作。

本办法所称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

本办法所称应急联动处置,是指在应对突发事件时,通过组织、指挥、调度、协调各方面资源和力量,采取各种必要的应急措施,使危险状态得到有效控制和妥善处置。

第三条(突发事件分级标准)按照社会危害程度、影响范围等因素,突发事件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四级。

具体分级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应急联动处置原则)突发事件的应急联动处置工作,坚持“统一指挥、快速反应、协同配合、高效处置”的原则。

第五条(市应急联动中心工作职责)在市政府统一领导下,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委员会决定和部署本市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其日常事务由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

上海市民防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本市社区民众安全防护应急箱配置管理工作的通知

上海市民防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本市社区民众安全防护应急箱配置管理工作的通知

上海市民防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本市社区民众安全防护应急箱配置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民防办公室•【公布日期】2009.03.26•【字号】•【施行日期】2009.03.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安综合规定正文上海市民防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本市社区民众安全防护应急箱配置管理工作的通知各区县民防办公室: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09年市政府要完成的与人民生活密切相关的实事的通知》(沪府办发〔2009〕4号)精神,抓紧落实本市9100个居住小区社区民众安全防护应急箱(以下简称“民防应急箱”)的配置工作,满足社区群众应急处置突发灾害事故的需要,提高社区自救互救能力。

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目的意义民防应急箱已列为2009年市政府实事工程项目,年内本市要完成9100个居住小区配置民防应急箱的任务。

配置民防应急箱将有助于提高本市社区的防空防灾能力,有效应对各类突发灾害事故,有力保障广大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二、配置数量根据实际情况,民防应急箱的配置标准为每个居住小区1个,年内本市要完成9100个民防应急箱的配置任务。

各区县民防应急箱的配置数量将依照所属居住小区的数量来确定,具体配置数量按照《2009年社区民众安全防护应急箱配置任务计划表》(附件一)组织实施。

三、职责任务民防应急箱配置工作将采取“分级负责,分步实施,责任到人”方法,市民防办负责全市配置工作的综合协调管理工作;各区县民防办负责落实本地区民防应急箱的配置管理工作,组织拟制实施方案,落实专项资金,组织购置配发,指导社区日常管理工作。

各区县民防办要明确落实此项工作的责任人、具体职能部门和工作人员(附件三)。

四、配置进度民防应急箱配置进度为:第一季度完成配置总数10%;第二季度完成配置总数30%;第三季度完成配置总数40%;第四季度完成配置总数20%。

根据市重大办的要求,市政府实事工程项目的进度情况实行每月报送和在“中国上海”门户网站上公布的制度。

应急避难场所建设指导意见

应急避难场所建设指导意见

应急避难场所建设指导意见1. 应急避难场所的重要性在生活中,咱们总是希望能风平浪静,但天有不测风云,万一碰上突发情况,比如地震、洪水,那可真是叫人心慌慌。

这个时候,咱们就得有个“避风港”了,也就是应急避难场所。

简单来说,避难场所就是一个让大家安全、舒适地躲避危险的地方。

你想啊,没准这时候是高温天,大家挤在一起,连喝水的地方都没有,那就惨了。

所以,建一个合适的避难场所,不光是为了保护人们的生命安全,也是为了给大家带来一种心灵上的安慰。

2. 选址要讲究2.1 选对地方,万事大吉选址可不是随便瞎选的,得有讲究!首先,避难场所最好是在交通便利的地方。

想象一下,万一发生了啥事,大家都往一个地方跑,交通堵得水泄不通,那可就得哭了。

所以,选个离主要道路近、又能容纳不少人的地方,是非常关键的。

还有啊,别选那些低洼地带,万一来了场大雨,淹了可就得不偿失。

2.2 安全第一,别大意再者,避难场所的安全性也得重视。

比如说,周围环境要清幽,别有高大建筑物、悬崖峭壁之类的,不然一旦发生地震,石头掉下来,谁也受不了。

此外,还要考虑一些自然灾害的风险,比如洪水、泥石流等。

选址的时候,可以考虑一些已经建好的公共设施,比如学校、体育馆啥的,这些地方本身就有很多空间,能容纳人,设施也相对齐全。

3. 设施要齐全3.1 基础设施得到位既然是避难所,那就不能光有个屋子让大家待着,设施得齐全才行。

比如说,饮水、卫生间、食物储备都得准备好。

没水喝,大家就得口渴得直冒烟,那可不行!此外,卫生间也得有,这么多人聚在一起,排队可得排到明年去。

食物嘛,准备点干粮和方便面,毕竟大家都饿了,不能让肚子咕咕叫得太难听。

3.2 娱乐设施也是必需还有啊,避难所里也可以设置一些简单的娱乐设施,给大家打打发时间。

你想啊,万一真得等几天才能出去,那大家不都是闷得慌?可以准备些棋类游戏、书籍,甚至搞个临时小图书馆,给大家提供点精神食粮。

这样一来,大家就不至于在这里愁眉苦脸,反而能放松心情,互相聊天,增进感情,团结起来。

关于加强应急避难场所建设运行管理的建议

关于加强应急避难场所建设运行管理的建议

关于加强应急避难场所建设运行管理的建议下载提示:该文档是本店铺精心编制而成的,希望大家下载后,能够帮助大家解决实际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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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同意修订后的《上海市地下空间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同意修订后的《上海市地下空间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同意修订后的《上海市地下空间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公布日期】2023.03.27
•【字号】沪府办〔2023〕11号
•【施行日期】2023.03.27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突发事件应对
正文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同意修订后的《上海市地下空间
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沪府办〔2023〕11号
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
沪建应急〔2023〕67号文收悉。

经市政府研究,同意你们修订的《上海市地下空间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请自行印发并会同各区政府和各有关部门、单位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3年3月27日。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沪府办发[2014]17号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沪府办发[2014]17号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正文:----------------------------------------------------------------------------------------------------------------------------------------------------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沪府办发〔2014〕17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上海市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4年4月4日上海市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市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以下简称“应急预案”)管理,加强应急预案体系建设,增强应急预案的科学性、实效性和执行力,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等,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应急预案,是指本市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基层组织、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为依法、迅速、科学、有序应对突发事件,最大程度减少突发事件及其造成的损害而预先制定的工作方案。

第三条应急预案的规划、编制、审批、备案、发布、培训、宣传教育、演练、评估、修订等,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应急预案管理,遵循“统一规划、分类指导、分级负责、条块结合、单元补充、动态管理”的原则。

第二章应急预案体系第五条本市应急预案体系由市和区(县)的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基层应急管理单元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重大活动应急预案及乡镇街道应急预案、单位和基层组织应急预案组成。

区(县)应急预案体系组成范围,由区(县)政府根据各自的实际情况确定。

市、区(县)应急委负责本级应急预案体系建设,市、区(县)应急办承办具体事务。

应急避难场所设计规范-上海民防办公室

应急避难场所设计规范-上海民防办公室

应急避难场所设计规范Design standard for emergency shelterDG/TJ08-XX-XXXX(征求意见稿)上海市园林设计院有限公司主编单位:上海现代建筑设计(集团)有限公司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九日目次前言1 总则2 术语3 基本规定3.1 一般规定3.2 场地选择3.3 设防要求3.4 应急保障要求4 平灾公用设计5 应急避难场所分区设计5.1 应急功能分区及设施配置5.2 应急管理区5.3 灾民安置区5.4 专业救灾队伍场地5.5 应急医疗卫生区5.6 应急直升机使用区5.7 应急垃圾储运区5.8 应急物资储备区6 应急交通设计6.1 应急出入口6.2 应急道路7 应急消防设计7.1 应急消防设施7.2 应急消防通道8 应急建筑设计8.1 建筑设计8.2 结构设计8.3 建筑设备与环境9 避难设施设计9.1 电气设计9.2 给水、排水设计9.3 应急标志标牌设计10 竖向设计、种植设计10.1 竖向设计10.2 种植设计附录A引用标准名录本规范用词说明条文说明ContentIntroduction1 General Notes2 Terminology3 Basic Provisions3.1 General Provisions3.2 Site Selection3.3 Protection Requirement3.4 Emergency4 Function Conversion Design5 Emergency Shelter Zoning Plan5.1 Emergency Zoning Plan5.2 Emergency Administrative Area5.3 Refugee Placement5.4 Professional Rescue Team Area5.5 Emergency Medical Treatment Area5.6 Emergency Helicopter Landing Area5.7 Emergency Waste Storage and Transportation Area5.8 Emergency Reserve Area6 Emergency Transportation6.1 Emergency Entrance and Exit6.2 Emergency Road7 Emergency Fire Control7.1 Emergency Fire Control Facility7.2 Emergency Evacuation Route8 Emergency Architecture Design8.1 Architecture Design8.2 Structural Design8.3 Building Facility and Environment9 Refugee Facility Design9.1 Electrical Design9.2 Water Supply and Drainage Design9.3 Emergency Sign Design10 Grading and Planting Design10.1 Grading Design10.2 Planting DesignAppendix AReference ListTerm InstructionProvision Statement前言根据《上海市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2006年<上海市工程建设地方规范制订、修订计划>的通知》(沪建交[2006]183号)文件的要求,标准编制组经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本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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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一○年二月二十五日关于推进本市应急避难场所建设的意见城市应急避难场所,是指在城市中人口聚集地附近,以应对地震灾害为主,兼顾其它灾害事故,用于接纳受灾居民紧急疏散、临时或较长时间避难及生活,确保避难居民安全,避免灾后次生灾害危害,并可供政府组织开展救灾工作的场所。

上海作为特大型国际化城市,人口和建筑高度密集,一旦发生重特大灾害事故,将会严重威胁居民群众的安全。

为保证突发性灾害事故发生后人员快速、有序疏散安置,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增强上海城市抵御灾害事故的整体能力,确保城市安全和稳定,根据国家地震局《关于推进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建设的意见》(中震发救〔2004〕188号)和《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原则同意〈上海市中心城应急避难场所布局规划〉的批复》(沪府〔2008〕37号),以及上海市应急管理总体要求,现就推进本市应急避难场所建设提出如下意见: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放在首位,按照“政府领导、统筹规划、平灾结合、属地管理”的方针,科学规划和建设应急避难场所,全面提升本市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综合能力,最大限度地减少突发性灾害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二、基本原则(一)统一规划,分级实施。

从建设安全城市的理念出发,将应急避难场所建设纳入城市发展规划。

市里主要负责确定、制定本市应急避难场所的总体布局、建设规划、年度建设计划及相关政策规定和标准、规范,组织协调市有关部门支持区县抓好应急避难场所建设;各区县要按照市政府提出的应急避难场所建设任务与要求,加强对规划应急避难场所用地的控制和预留,并结合公园、绿地、广场、学校操场、体育场(馆)和露天大型停车场等相关设施的建设和改造,积极、有序地组织开展应急避难场所建设。

(二)突出重点,均衡配置。

以上海中心城区人口密集地区和易产生次生灾害的经济目标附近地区为重点,采取远近结合的方式,合理规划和均衡配置应急避难场所,确保居民群众在发生灾害事故时,能够安全快速地到达避难场所。

市民居住地附近的应急避难场所可作为突发灾害性事件发生时市民实施快速疏散和临时安置或疏散中转的场所;依托大型绿地和大型体育场等建设的应急避难场所,可用作受灾市民大规模和较长时间的疏散安置地使用。

(三)因地制宜,安全便捷。

应急避难场所建设要充分利用现有的公园、绿地、广场、学校操场、体育场(馆)和露天大型停车场等进行改造,或与上述场所的新建紧密结合,通过增建必要的设施,使之具备避难的功能。

场地的选择应尽量避开高大建筑物、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存放点,以及其它易发生次生灾害的区域,确保市民有安全避难的空间。

应急避难场所要具备良好的疏散和进出通道,通道保障条件符合消防要求,以保证市民在实施紧急避难时能迅速到达避难场所,并方便政府组织抢险救灾、安置居民及在应急时提供各项生活及救助保障。

(四)平灾结合,综合利用。

应急避难场所建设应坚持平灾结合的原则,充分发挥其综合利用功能,使其平时可供市民休闲、娱乐、健身和停车等,城市突发灾害事故时又能成为市民紧急避难的场所。

其功能要以应对地震灾害为主,同时兼顾火灾、建筑物倒塌、恐怖袭击等多种突发事件发生时市民避难的需求。

三、建设任务(一)近期任务(2010年至2012年)。

分两步建设:第一步,到2010年底,对基本符合城市应急避难场所建设标准、要求,且不需进行大的改造和建设的公园、绿地等场所,按照统一的规范和标准,完成应急避难场所标志、标识的设置;市政府相关部门完成全市应急避难场所建设规划的编制和相关标准的制定;中心城区各区政府和相关部门完成II、III类应急避难场所实施规划的编制,郊区各区县政府完成新城、新市镇应急避难场所布局和实施规划的编制。

第二步,到2012年底,按照应急避难场所建设规划和标准要求,以中心城区为主,全市建成2—3个I类应急避难场所,每个区县建成2—4个II类应急避难场所和30%III类应急避难场所,以及与之相应的疏散通道系统,初步形成中心城区应急避难场所体系框架。

(二)远期任务(2013年至2020年)。

按照规划布局,进一步完善城市应急避难场所建设和配套设施,基本形成以中心城区为主,远近结合、覆盖面广、设施配套的城市应急避难场所体系。

四、选址要求、分类标准、用地指标和功能设置应急避难场所的选址和设施配置,按照国家制定的《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场址及配套设施》(GB21734—2008)和《上海市应急避难场所建设标准》(暂定名,由市建设交通委组织拟制)执行。

应急避难场所的标志设置,按照相关的国家标准和地方标准执行。

(一)选址要求。

选址要充分考虑中心城区已有或拟建的场址,并与城区环境相协调,重点应选择在公园、绿地、广场、学校操场、体育场(馆)和露天大型停车场等区域。

选址应处于建(构)筑物倒塌范围之外,保持疏散道路畅通;避让地质、洪涝灾害易发地区、高压线走廊区域,远离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仓库、厂房等区域;以居住区、学校、大型公共建筑等人口相对密集区域的人员30分钟内步行到达为宜。

(二)分类标准。

按照避难场所建设分类标准,本市的避难场所分为3类:I类场所是指较长时间应急避难场所,可供受灾居民避难(生活)30天以上,面积在20000平方米以上(浦西内环以内15000平方米以上),服务半径5000米;II类场所是指临时应急避难场所,可供受灾居民避难(生活)10天以上至30天以内,面积在4000平方米以上,服务半径1000米;III类场所是指紧急避难场所,可供受灾居民避难(生活)10天以内,面积在2000平方米以上,服务半径500米。

(三)用地指标。

中心城区规划应急避难场所人均实际有效用地面积控制为3.0平方米/人(浦西内环以内不低于2.5平方米/人),其中I类应急避难场所2.0平方米/人(浦西内环以内不低于1.5平方米/人)。

具体用地指标及相关规划布局要求,按照市政府批复的《上海市中心城应急避难场所布局规划》(沪府〔2008〕37号)执行。

(四)功能设置。

以满足应急避难场所基本运行为原则,充分利用现有场地条件,综合考虑临时性和永久性的需要,合理进行功能设置。

五、建设方法(一)统一规划和建设标准。

市和区县政府统一制定应急避难场所的布局和建设规划、建设标准,以及标志设置规范和相关规定等,作为组织建设的基本依据,各相关单位必须严格执行。

(二)与城市相关设施的建设改造紧密结合。

各相关部门和单位在建设公园、绿地、广场、学校操场、体育场(馆)和露天大型停车场等设施时,应按照市和区县的应急避难场所布局和建设规划,结合建设相关设施,使其具备和完善应急避难的功能,达到应急避难场所的建设标准和要求。

有关部门和单位还要按照市和区县的建设规划,积极搞好对现有公园、绿地、广场、学校操场、体育场(馆)和露天大型停车场等设施的改造,使其达到应急避难场所建设标准和要求。

(三)政府适当给予补助。

列入市、区县政府财政保障的相关建设(改造)项目,其建设应急避难场所设施的经费,按原渠道列入预算;用其它经费建设(改造)的相关项目,其建设应急避难场所设施的经费,由市和区县政府给予适当补助,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六、日常管理和紧急启用(一)应急避难场所的日常管理,由其权属或管理单位负责,并由民防部门牵头、相关部门配合,共同开展检查督导。

(二)应急避难场所在突发灾害事故时的紧急启用,由区县、街道(镇)或相关单位按照预案组织实施,应急避难场所的权属和管理单位要积极配合。

(三)应急避难场所所在地的区县、街道(镇)、居委会(村)及相关单位要预先组织编制《应急避难场所启用预案》,并将预案的有关内容公布告知相关单位和居民群众。

各区县要根据预案,经常组织社区和基层单位等开展应急疏散演练,使广大群众熟悉应急避难场所和应急疏散通道,提高应对突发灾害事故的能力。

七、部门职责分工在市应急委的领导下,由市民防办牵头负责,市各相关部门密切配合,共同推进应急避难场所建设。

(一)市民防办。

负责本市应急避难场所建设与管理的牵头组织和协调;会同并协调市有关部门组织编制本市应急避难场所建设的总体规划;指导并协调市有关部门和各区县做好应急避难场所年度建设计划的编制工作;组织编制突发事件民众紧急疏散撤离和应急避难场所启用预案,并对实施情况进行督导检查。

(二)市发展改革委。

负责搞好本市应急避难场所建设规划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衔接平衡;负责市级应急避难场所建设使用市级财政性资金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审批;以市级重要商品储备体系为依托,会同有关部门协调做好应急避难场所相关物资的应急保障工作。

(三)市商务委。

会同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应急避难场所所需物资的储备和保障工作。

(四)市教委。

落实在学校设置和建设应急避难场所的有关工作;指导相关学校搞好校内所设应急避难场所的管理。

(五)市公安局。

指导相关单位进行应急避难场所直升机起降场的规划、设计,参与直升机起降场的建设工作;依据国家道路交通标志标线设置标准,负责疏散通道及周边相关交通标识、标志的设置;拟制应急避难场所内部及周边地区维护社会治安和交通管理方案。

(六)市民政局。

负责应急避难场所所需救灾物资的预储保障,根据应急避难场所启用预案,编制各类赈灾物资保障计划,组织物资预储。

(七)市财政局。

负责按照现有管理体制,对应急避难场所建设、管理工作所需经费提供保障。

(八)市建设交通委。

负责应急避难场所建设标准的制定和建设过程中的管理,指导建设单位按照建设标准落实相关要求;制定利用现有公园、绿地、广场、大型露天停车场等市政设施改建应急避难场所的建设计划,并落实相关改造建设资金。

(九)市规划国土资源局。

会同有关部门确定编制全市应急避难场所总体布局和实施规划;指导区县规土部门对拟建应急避难场所用地进行规划控制和督导建设单位按规划要求进行建设。

(十)市质量技监局。

负责应急避难场所相关地方标准的制定和标志设定的规范、统一工作。

(十一)市卫生局、市水务局、市通信管理局、市电力公司。

分别负责市级应急避难场所内医疗卫生、应急供水、通信、供电设施的建设和管理;指导应急避难场所建设主体单位(或场所权属和管理单位)对应急避难场所内医疗卫生、应急供水、通信、供电设施进行建设和管理。

(十二)市体育局。

负责落实市直属公共体育场(馆)应急避难场所的建设和管理工作;指导各区县体育局搞好对公共体育场(馆)的应急避难场所的管理。

(十三)市绿化市容局。

负责利用公园绿地建设的应急避难场所以及全市应急避难场所内环卫设施的建设和管理工作。

(十四)市地震局。

参与做好应急避难场所建设的组织计划和业务指导工作。

其它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应急避难场所建设和管理的相关工作。

附件:应急避难场所基本设施配套要求上海市民防办公室二○一○年二月八日附件应急避难场所基本设施配套要求为保障应急避难场所内人员基本生活需求,确保应急避难场所在紧急状态下及时启用和安全运转,对应急避难场所基本设施配套要求明确如下:一、物资储备设施I类应急避难场所应设置食品、药品、饮用水、帐篷、消防、交通、工具、器材等物资库,并设置通信设施;II类应急避难场所应设置食品、饮用水、帐篷、工具、器材等物资库,并设置通信设施;III类应急避难场所应设置饮用水、帐篷、工具、器材等物资库,并设置通信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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