软件企业认定所需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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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软件企业认定申请指南(试行)v20142

辽宁省软件企业认定申请指南(试行)v20142

辽宁省软件企业认定申请指南(试行)一、软件企业认定的标准(一)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的法人企业;(二)签订劳动合同关系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职工人数占企业当年月平均职工总人数的比例不低于40%,其中研究开发人员占企业当年月平均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20%;(三)拥有核心关键技术,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且当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企业销售(营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金额占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四)软件企业的软件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一般不低于50%(嵌入式软件产品和信息系统集成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40%),其中软件产品自主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一般不低于40%(嵌入式软件产品和信息系统集成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30%);(五)主营业务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其中软件产品拥有省级软件产业主管部门认可的软件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证明材料和软件产业主管部门颁发的《软件产品登记证书》;(六)具有保证设计产品质量的手段和能力,并建立符合软件工程要求的质量管理体系并提供有效运行的过程文档记录;(七)具有与软件开发相适应的生产经营场所、软硬件设施等开发环境(如EDA工具、合法的开发工具等),以及与所提供服务相关的技术支撑环境;二、软件企业认定申请流程根据工信部联软[2013]64号文件规定,软件企业认定受理主体为辽宁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经济和信息化委委托辽宁省软件行业协会作为软件企业认定的业务支撑机构,为企业提供软件企业认定相关的咨询、培训以及材料初审工作。

企业进入辽宁省软件行业协会网站()首页或者辽宁省信息安全与软件测评认证中心网站(),登录“辽宁省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网上办公系统”,填写申报信息,材料填写完整后,进行申报。

请务必详看本指南中提供的附件“软件产业网上办公系统操作及填表说明——软件企业认定”,按照说明填写申请书及其附表。

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等5部门关于印发《重庆市软件企业认定和软件产品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等5部门关于印发《重庆市软件企业认定和软件产品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等5部门关于印发《重庆市软件企业认定和软件产品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国家税务局,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14.12.31•【字号】渝经信发〔2014〕94号•【施行日期】2014.12.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软件业正文关于印发《重庆市软件企业认定和软件产品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渝经信发〔2014〕94号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加强重庆市软件行业市场的规范化管理,促进软件企业能力和水平的不断提高,培育行业领先企业,提高产业发展质量和水平,增强产业创新能力和国际竞争力,市经济信息委、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国发〔2011〕4号)、《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软件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工信部联软〔2013〕64号)、《软件产品管理办法》(工信部令第9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重庆市软件企业认定和软件产品登记管理办法》,现予以发布,自即日起施行。

市经济信息委、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于2012年8月27日发布的《重庆市软件企业认定暂行管理办法》(渝经信发〔2012〕53号)同时废止。

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国税局重庆市地税局2014年12月31日重庆市软件企业认定和软件产品登记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我市软件企业认定和软件产品登记工作(以下简称“双软”认定),促进我市软件产业健康快速发展,根据《软件产品管理办法》(工信部令第9号)、《软件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工信部联软〔2013〕64号)、《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关于执行软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43号),结合我市“双软”认定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软件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工信部联软[2013]64号

软件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工信部联软[2013]64号

软件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国发…2000‟18号)、《国务院关于印发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国发…2011‟4号)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软件企业是指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从事软件产品开发销售(营业)及相关服务,并符合财税…2012‟27号文件有关规定的企业。

第三条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根据部门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第四条工业和信息化部履行全国软件产业管理职责,指导软件产业发展,组织管理全国软件企业认定工作,主要职责是:(一)指导、监督和检查全国软件企业认定工作;(二)对软件企业认定名单和年审名单进行公示和备案;(三)受理和处理对软件企业认定结果和年审结果的复审申请;(四)受理和处理对软件企业认定和年审的相关投诉和举报;(五)指导和管理“中国双软认定网”,提供公共服务。

第五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以下统称省级主管部门)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软件企业认定工作。

主要职责是:(一)制定本行政区域内软件企业认定工作细则和管理制度,报工业和信息化部备案;(二)管理本行政区域内软件企业的认定和年审,将认定名单和年审名单报工业和信息化部备案;(三)公布本行政区域内软件企业认定名单,并颁发软件企业认定证书;(四)受理和处理本行政区域内对软件企业认定结果和年审结果的异议申请;(五)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报送本行政区域内软件企业认定年度总结报告及相关数据信息。

第六条中国软件行业协会及地方相应机构配合开展政策实施情况评估等工作,并由中国软件行业协会将有关情况汇总后及时报送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

软件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工信部联软[2013]64号

软件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工信部联软[2013]64号

软件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国发…2000‟18号)、《国务院关于印发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国发…2011‟4号)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软件企业是指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从事软件产品开发销售(营业)及相关服务,并符合财税…2012‟27号文件有关规定的企业。

第三条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根据部门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第四条工业和信息化部履行全国软件产业管理职责,指导软件产业发展,组织管理全国软件企业认定工作,主要职责是:(一)指导、监督和检查全国软件企业认定工作;(二)对软件企业认定名单和年审名单进行公示和备案;(三)受理和处理对软件企业认定结果和年审结果的复审申请;(四)受理和处理对软件企业认定和年审的相关投诉和举报;(五)指导和管理“中国双软认定网”,提供公共服务。

第五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以下统称省级主管部门)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软件企业认定工作。

主要职责是:(一)制定本行政区域内软件企业认定工作细则和管理制度,报工业和信息化部备案;(二)管理本行政区域内软件企业的认定和年审,将认定名单和年审名单报工业和信息化部备案;(三)公布本行政区域内软件企业认定名单,并颁发软件企业认定证书;(四)受理和处理本行政区域内对软件企业认定结果和年审结果的异议申请;(五)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报送本行政区域内软件企业认定年度总结报告及相关数据信息。

第六条中国软件行业协会及地方相应机构配合开展政策实施情况评估等工作,并由中国软件行业协会将有关情况汇总后及时报送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

软件及信息服务业认定标准

软件及信息服务业认定标准

软件及信息服务业认定标准
软件及信息服务业认定标准包括以下方面:
1. 在我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企业法人。

2. 以计算机软件开发生产、系统集成、应用服务和其他相应技术服务为其经营业务和主要经营收入。

3. 具有一种以上由本企业开发或由本企业拥有知识产权的软件产品,或者提供通过资质等级认定的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等技术服务。

4. 从事软件产品开发和技术服务的技术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一定百分比,例如在某些情况下要求不低于50%,而在另一些情况下要求不低于20%。

5. 具有从事软件开发和相应技术服务等业务所需的技术装备和经营场所。

6. 具有软件产品质量和技术服务质量保证的手段与能力。

7. 软件技术及产品的研究开发经费占企业年软件收入的比例不低于一定百分比,例如在某些情况下要求占8%以上,而在另一些情况下要求占6%以上。

8. 年软件销售收入占企业年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一定百分比,例如在某些情况下要求占35%以上,并且其中自产软件收入占软件销售收入的50%以上。

9. 企业产权明晰,管理规范,遵纪守法。

满足以上条件的软件及信息服务业企业可以享受相关的税收优惠政策,并通过认定获得《软件产品登记证书》,有效期为5年。

软件行业需要的资质认证

软件行业需要的资质认证

软件行业需要的资质认证软件行业资质认证,包括如下:【双软企业认定】软件产品认证、软件企业认证【软件行业能力资质〔三标管理体系〕】CMM/CMMI、ISO9000【重点软件企业认定〔国家区重点软件企业认定〕】【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CISCO认证〔网络平安:CA认证CCSP认证CCIE认证/ 网络设计:CA认证CCDA 认证CCDP认证〕】【信息产业部平安效劳资质】【国家秘密的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平安生产许可认证】【AAA级信用企业】./index.asp 省软件行业协会【双软企业认定】软件产品认证、软件企业认证./ 中国双软认定网〔1〕软件企业的认定标准1〕在我国境依法设立的企业法人;2〕以计算机软件开发生产、系统集成、应用效劳和其他相应技术效劳为其经营业务和主要经营收入;3〕具有一种以上由本企业开发或由本企业拥有知识产权的软件产品,或者提供通过资质等级认定的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等技术效劳;4〕从事软件产品开发和技术效劳的技术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50%;5〕具有从事软件开发和相应技术效劳等业务所需的技术装备和经营场所;6〕具有软件产品质量和技术效劳质量保证的手段与能力;7〕软件技术及产品的研究开发经费占企业年软件收入8%以上;8〕年软件销售收入占企业年总收入的35%以上,其中,自产软件收入占软件销售收入的50%以上;9〕企业产权明晰,管理规,遵纪守法。

( 2 ) 软件企业的申报程序1〕申请企业网上申报,下载企业用户使用的“双软认定申报表系统〞,并进展安装;2〕翻开“双软认定申报表系统〞,在“申报受理〞中选择企业申报,进展申请表填写;3〕在“资料查询〞中选择企业信息,进入后滚动上下页可以看到企业填写的申报表,同时可打印出文本;4〕企业向所在省市认定机构提交申报表的电子文本时,可选择“数据申报〞将企业的信息按照所在省市认定机构的提示进展数据上传;对于没有开通数据上传的省市,可将企业信息的数据选定后导出保存到3.5寸盘进展提交。

江苏省软件开发企业及软件产品认定实施办法(试行)

江苏省软件开发企业及软件产品认定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我省软件产业发展,鼓励自主创新,落实软件开发企业及软件产品优惠政策,做好软件开发企业及软件产品认定和管理工作,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中发[1999]14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24号)和国务院《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和办法》(国发[1991]12号)等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是我省软件开发企业及其软件产品认定工作的主管机关。

第三条软件产业属国家重点发展的高新技术领域,经省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软件开发企业直接列入省高新技术企业系列。

第四条经省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软件开发企业和软件产品,在报经税务机关批准后,可享受有关优惠政策。

第二章认定标准第五条计算机软件开发企业,必须同时具备下列各项条件:1、具备独立法人资格。

2、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80%以上,从事软件技术和产品研究、开发生产、技术支持服务的科技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50%以上。

3、企业年软件总收入不低于100万元。

软件总收入包括软件产品销售收入、软件工程项目收入(硬件除外)、软件技术服务收入、软件培训收入、软件咨询收入、软件技术转让收入和软件技术开发收入等。

4、企业自产软件年销售收入占年总收入的35%以上。

自产软件销售收入是指企业为满足一定的用户需要而自行研制开发的软件产品的销售收入。

5、年软件技术转让收入占企业年总收入的比例达到50%以上。

软件技术转让收入包括自行研制开发的软件产品销售收入,以及与软件技术转让有关的技术服务收入、培训收入、咨询收入(须经技术市场合同登记)。

6、企业用于软件技术及其产品研究、开发的经费应占本企业年总收入的10%以上。

软件开发需申请的软件资质

1.【软件著作权】2.【双软企业认定】软件产品认证、软件企业认证3.【软件行业能力资质(三标管理体系)】CMM/CMMI、ISO90004.【重点软件企业认定(国家区重点软件企业认定)】5.【高新技术企业认定】6.【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7.【CISCO认证(网络安全:CCNA认证 CCSP认证 CCIE认证 / 网络设计:CCNA认证 CCDA认证CCDP认证)】8.【信息产业部安全服务资质】9.【国家秘密的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10.【安全生产许可认证】11.【AAA级信用企业】软件著作权1.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是指软件的开发者或者其他权利人依据有关著作权法律的规定,对于软件作品所享有的各项专有权利。

就权利的性质而言,它属于一种民事权利,具备民事权利的共同特征。

著作权是知识产权中的例外,因为著作权的取得无须经过个别确认,这就是人们常说的“自动保护”原则。

软件经过登记后,软件著作权人享有发表权、开发者身份权、使用权、使用许可权和获得报酬权。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保护的客体是指计算机软件,即计算机程序及其有关文档。

计算机程序是指为了得到某种结果而可以由计算机等具有信息处理能力的装置执行的代码化指令序列,或者可以被自动转换成代码化指令序列的符号化序列或者符号化语句序列。

同一计算机程序的源程序和目标程序为同一作品。

文档是指用来描述程序的内容、组成、设计、功能规格、开发情况、测试结果及使用方法的文字资料和图表等,如程序说明、流程图、用户手册等。

2.所需材料(一)按要求填写的软件著作权登记申请表;(二)软件的鉴别材料;(三)相关的证明文件;(四)程序和文档的鉴别材料应当由源程序和任何一种文档前、后各连续30页组成。

整个程序和文档不到60页的,应当提交整个源程序和文档。

除特定情况外,程序每页不少于50行,文档每页不少于30行。

(五)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身份证明;(六)有著作权归属书面合同或者项目任务书的,应当提交合同或者项目任务书;(七)经原软件著作权人许可,在原有软件上开发的软件,应当提交原著作权人的许可证明(八)权利继承人、受让人或者承受人,提交权利继承、受让或者承受的证明。

国家重点软件企业认定条件

国家重点软件企业认定条件
国家重点软件企业的认定条件通常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企业注册地在中国境内:重点软件企业必须在中国境内注册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 企业具备自主创新能力:重点软件企业需要具备自主研发核心技术和知识产权,并有在相关领域有一定的市场竞争力。

3. 企业的软件产品具有市场竞争力:重点软件企业的软件产品在市场上应具有较高的市场占有率和竞争力。

4. 企业有一定规模和潜力:重点软件企业应具备一定的规模和潜力,包括企业的规模、研发实力、市场拓展能力等。

5. 企业具备良好的财务状况和经营管理能力:重点软件企业应具备稳定的财务状况和健全的经营管理体系。

6. 企业在技术人员和科研团队方面有一定的实力:重点软件企业应有一支强大的技术人员和科研团队,能够进行独立的技术研发和创新。

以上是一般认定重点软件企业的主要条件,具体认定标准可能会因不同地区和政策的不同而有所差异。

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认定管理办法

附件: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认定管理试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国发〔2011〕4号)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的规定,为合理确定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以下简称“规划布局企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商务部、国家税务总局(以下简称“认定主管部门”)负责规划布局企业认定工作。

第三条规划布局企业每两年认定一次,认定资格有效期为两年。

第二章申报条件第四条规划布局企业须同时符合财税〔2012〕27号文件和本办法规定的条件。

第五条规划布局企业须符合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规划、信息产业发展规划等国家规划部署,在全国软件和集成电路行业中具有相对比较优势。

第六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软件企业可进行申报:(一)年度软件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总额超过(含)1.5亿元人民币且当年不亏损;(二)年度软件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总额低于1.5亿元人民币,在认定主管部门发布的支持领域内综合评分位居申报企业前五位;(三)年度软件出口收入总额超过(含)500万美元,且年度软件出口收入总额占本企业年度收入总额比例超过(含)50%。

第七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可进行申报:(一)年度集成电路设计销售(营业)收入总额超过(含)1.5亿元人民币且当年不亏损;(二)年度集成电路设计销售(营业)收入总额低于1.5亿元人民币,在认定主管部门发布的支持领域内综合评分位居申报企业前三位。

第八条认定主管部门可根据产业发展情况对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所规定的申报条件进行必要调整。

第三章申报材料第九条申报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须提交下列材料:(一)《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申请书》(可从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网站下载);(二)企业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以及按照《软件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取得的软件企业认定证书(以上均为复印件);(三)经具有国家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认定年度(企业申请享受优惠政策的起始年度,下同)前两个会计年度(实际年限不足两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财务报表(含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以及企业软件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企业软件产品自主开发销售(营业)收入、研究开发费用、境内研究开发费用等情况表并附研究开发活动说明材料;(四)企业职工人数、学历结构以及研发人员占企业职工比例的说明;(五)企业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签章的企业认定年度前两年所得税汇算清缴年度申报表;(六)按本办法第六条第三类条件申报的,应提供商务主管部门核发的软件出口合同登记证书,以及有效出口合同和结汇证明等材料;(七)认定主管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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软件企业认定都需要准备充足的材料,才可以进行软件企业认定,下面来看看软件企业
认定都需要准备哪些材料。

申请软件认定的企业应向软件行业协会提交下列材料:
1、软件企业认定档案卷内目录一份;
2、软件企业认定申请表二份(网上审核通过后请打印、签字、盖章);
3、授权书和保证书各一份(被授权人是申请表中的联系人,法人或负责人手写签字、公
章);

4、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一份(复印件盖公章);
5、上年度12月份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各一份(复印件加盖财务章或公章,
手写保证此报表与报税务的报表一致,损益表空白处手写营业外收入来源,交营业税的营业
外收入应计入总收入,手写部分财务负责人签字并盖财务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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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本企业开发或拥有知识产权的软件产品的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复印件盖公
章,上年度自产软件收入涉及的全部软件产品登记证书、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专利证书等);

7、系统集成企业须提交由信息产业部颁发的资质等级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一份(复印
件盖公章);

8、提供占全年总收入35%以上的软件销售发票清单(首页、抽选页、末页)、抽选发票
原件及复印件一份、合同的原件及复印件一份(自产软件收入占到软件总收入的50%以上,
发票清单和发票复印件盖财务章,合同复印件盖骑缝公章);

9、上年度费用明细账账本原件及12月份科研开发成本明细帐帐页(首页和末页)复印件
一份(复印件加盖财务章);

10、大专以上人员名单(首页、末页)一份(加盖公章);
11、信息产业部要求出具的其他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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