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软件企业认定标准及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软件企业认定标准

软件企业的认定标准是:1.在我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企业法人;2.以计算机软件开发生产、系统集成、应用服务和其他相应技术服务为其经营业务和主要经营收入;3.具有一种以上由本企业开发或由本企业拥有知识产权的软件产品或者提供通过资质等级认定的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等技术服务;4.从事软件产品开发和技术服务的技术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50%5.具有从事软件开发和相应技术服务等业务所需的技术装备和经营场所;6.具有软件产品质量和技术服务质量保证的手段与能力;7.软件技术及产品的研究开发经费占企业年软件收入8%以上8.年软件销售收入占企业年总收入的35%以上,其中,自产软件收入占软件销售收入的50%以上。
9.企业产权明晰,管理规范,遵纪守法。
申请认定的企业应向软件企业认定机构提交下列材料;1.软件企业认定申请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人员配置及学历构成、软件开发环境和企业经营情况等有关内容;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3.企业开发、生产或经营的软件产品列表,包括本企业开发和代理销售的软件产品4.本企业开发或拥有知识产权的软件产品的证明材料包括软件产品登记证书、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或专利证书等;5.系统集成企业须提交由信息产业部须发的资质等级证明材料;6.信息产业部要求出具的其他材料。
新办软件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新办软件企业经认定后,自开始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所得税。
(两免三减半)软件企业享受优惠政策是从获利年度,获利年度是指企业开始生产经营后第一个获利的年度,企业开办初期有亏损的,可以按规定逐年弥补,以弥补后有利润的纳税年度为开始获利的年度。
如果获利年度中间有亏损的应连续计算。
如:某企业2000年成立,当年亏损100万元,2001年盈利30万元,2002年亏损50万元,2003年盈利120万元。
该企业开始获利年度为2003年,因为2001年虽然有盈利但是不足弥补2000年的亏损,而2003年将2000年和2002年发生的亏损弥补以后开始有盈利。
进出口软件如何报关

进出口软件如何报关随着中国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软件业也是我国发展较快的产业。
那么,如果对国外销售软件,软件在网上可以直接下载,这种情况是否需要向海关做报关?但如果不需要报关,那我如何收汇?其实,这种情况并不需报关。
根据外经贸技发(2001)604号《软件出口管理和统计办法》(一)通过网上传输的软件出口,软件出口企业收汇后持《软件出口合同登记证书》和生效的《软件出口合同》(正本)直接到外汇指定银行办理收汇手续。
(二)银行在“软件出口合同登记管理中心”对《软件出口合同》登记的有效性、软件出口方式等核查无误后,予以办理结汇或入帐手续,并出具《软件出口已收汇证明》。
下载《软件出口管理和统计办法》请点击“阅读原文”[商务部] 软件出口管理和统计办法外经贸技发[2001]60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委(厅、局)、科委、信息产业主管部门、统计局、外汇管理局:为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国发[2000]18号),根据软件产品交易的特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等五部门联合制定了《软件出口管理和统计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旨在建立国家有关管理部门间软件出口协调管理机制,为软件出口企业提供便利服务,落实国家对软件出口的鼓励政策,同时对软件出口进行统计和分析。
现将《办法》予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科学技术部信息产业部国家统计局二○○一年十月二十五日附件软件出口管理和统计办法第一条为落实国家对软件出口的各项鼓励政策,加强对软件出口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从事对外经贸经营活动的法人和其他组织,采取通关或网上传输方式向境外出口软件产品、转让软件技术和提供相关服务,包括:(一)软件技术的转让或许可;(二)向用户提供的计算机软件、信息系统或设备中嵌入的软件或在提供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应用服务等技术服务时提供的计算机软件;(三)信息数据有关的服务交易。
软件企业认定管理办法

软件企业认定管理办法
软件企业认定管理办法:。
1、发布方:国家科技部软件处。
2、认定对象:符合国家软件企业认定条件的企业。
3、认定标准:根据《国家软件企业认定实施办法》(软件处令[2005]20号)的规定,对符合国家软件企业认定条件的企业实行企业认定。
4、认定流程:企业提出申请->软件处审核->现场查勘->专家评审->内审审批->复审->认定发证。
5、认定期限:认定有效期为2年,经期满之前,必须经复审后继续保持有效,否则认定自动失效。
6、认定效力:获得认定的企业,在向国家及社会声明其具备软件企业资格时,应出具本机构签发的认定证书及本机构网站发布的认定批复。
湖北省发展计划委员会、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湖北省规划布局内重

湖北省发展计划委员会、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湖北省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法规类别】税收综合规定【发文字号】鄂计高技[2001]1316号【发布部门】湖北省发展计划委员会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发布日期】2001.12.07【实施日期】2001.12.07【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湖北省发展计划委员会、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湖北省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鄂计高技〔2001〕1316号)省直有关部门,各市(州)计委、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国税局、地税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国发〔2000〕18 号),国家计委、信息产业部、外经贸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等制定的《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计高技〔2001〕1351号),以及省政府《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实施意见》(鄂政发〔2001〕58号),促进我省骨干软件企业和重点软件企业快速发展,经研究,湖北省计委、信息产业厅、外经贸厅、国税局、地税局联合制定了《湖北省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你们,请贯彻执行。
二○○一年十二月七日湖北省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了加速我省软件产业的发展,增强信息产业创新能力和国际竞争力,根据国务院《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以下简称“政策”),省政府《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以及国家计委、信息产业部、外经贸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等制定的《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标准和程序认定的省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以下简称为省重点软件企业),均可享受“政策”、“实施意见”规定的有关鼓励政策及本办法规定的优惠政策。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软件企业,是指以计算机软件开发生产、系统集成、应用服务和其他相应技术服务为其经营业务和主要经营收入的企业。
《软件企业认定标准及管理办法》

信息产业部、教育部、科学技术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软件企业认定标准及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信部联产[2000]96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中国软件行业协会: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特制定《软件企业认定标准及管理办法》(试行)。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鉴于当前各地软件企业和软件行业协会的实际情况,软件企业的认定工作暂时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一级进行,待条件成熟时再逐步扩大到地级市。
附件:软件企业认定标准及管理办法(试行)软件企业认定标准及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了加速我国软件产业的发展,增强信息产业创新能力和国际竞争力,根据国务院《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以下简称“政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标准和程序认定的软件企业。
均可享受“政策”规定的有关鼓励政策。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软件产品,是指向用户提供的计算机软件、信息系统或设备中嵌入的软件或在提供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应用服务等技术服务时提供的计算机软件。
第四条信息产业部会同教育部、科技部、国家税务总局等有关部门制定软件企业认定标准及管理办法,信息产业部对全国软件产业实行行业管理和监督,组织协调并管理全国软件企业认定工作。
其主要职责是:(一)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信息产业主管部门的建议,确定各地省级软件企业认定机构,并公布软件企业认定机构名单;(二)指导并监督、检查全国软件企业认定工作;(三)受理对认定结果和年审结果的复审申请。
第五条对省、自治区、直辖市信息产业主管部门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软件企业认定工作,其职责是:(一)监督检查本行政区域内的软件企业认定工作;确定本行政区域地(市)级软件企业认定机构;(二)会同同级税务部门审核批准本行政区域内软件企业认定机构的认定结果;(三)公布本行政区域内软件企业认定名单,并颁发软件企业认定证书;(四)受理本行政区域对认定结果和年审结果的复审申请。
双软认定

(二)产品登记、软件企业认定
1、首先要下载一个双软认定申报表系统(在协会网站资料下载处下载 该软件)在本地进行安装后,然后可以在安装程序里进行产品登记、软件企 业认定申请表的填写及打印。 2、产品登记、企业认定要提交的材料及装订顺序的祥细说明可以在协 会网站资料下载处下载软件产品登记指南和软件企业认定指南里面都有祥细 的说明和清单及样表。 3、产品登记申请表填写有关注意事项:(下面我把表填写中需注意的 事项及具体操作进行一次演示和说明)
2、软件产品登记: A:必须是独立登记的法人企业。 B:必须具有自主产权的软件证明材料(经国家版权局登记的登记的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或“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授理通知书”)。 C:必须具有经国家承认的评测机构出具的准和要求我们对双软认定工作进行流程如下:
D:工程承包(硬件和软件中的软件部份)
E:技术转让(把已登记过的产品连著作权一起转让给予别的企业)
以上是这一类软件企业的主要软件收入。 这类企业的自产软收入的界定: A:软件产品销售:在销售的产品中开具贷物销售发票,销售发票产品 名称同企业登记的软件产品名称一致,可作为自产软件。为别的企业定制开 发软件收入,开具贷物销售发票,并具有技术合同的也可以作为自产软件。 在销售的产品中开具服务业发票,发票上产品名称同企业登记的软件产品名 称一致,在第一年软件企业申报中可以照顾作为自产软件。 B:技术服务:定制开发的软件,双方签订有技术合同而产权不属于本 企业,开具的发票是服务业发票也可以作为自产软件相当于国内外包形式。 C:咨询培训费可以作为自产软件 D:工程承包合同中明确写明为系统集成费的可以作为自产软件。 E:技术转让(把已登记过的产品连著作权一起转让给予别的企业), 也可以一次性的作为自产软。 F:其他符合作为自软件的部份收入。 2、嵌入式软件生产企业: 这类软件企业,以生产和销售嵌入式软件为主,他们的软件收入主 要包括这几个方面: A:嵌入式软件产品销售 B:技术服务:
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等5部门关于印发《重庆市软件企业认定和软件产品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等5部门关于印发《重庆市软件企业认定和软件产品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国家税务局,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14.12.31•【字号】渝经信发〔2014〕94号•【施行日期】2014.12.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软件业正文关于印发《重庆市软件企业认定和软件产品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渝经信发〔2014〕94号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加强重庆市软件行业市场的规范化管理,促进软件企业能力和水平的不断提高,培育行业领先企业,提高产业发展质量和水平,增强产业创新能力和国际竞争力,市经济信息委、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国发〔2011〕4号)、《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软件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工信部联软〔2013〕64号)、《软件产品管理办法》(工信部令第9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重庆市软件企业认定和软件产品登记管理办法》,现予以发布,自即日起施行。
市经济信息委、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于2012年8月27日发布的《重庆市软件企业认定暂行管理办法》(渝经信发〔2012〕53号)同时废止。
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国税局重庆市地税局2014年12月31日重庆市软件企业认定和软件产品登记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我市软件企业认定和软件产品登记工作(以下简称“双软”认定),促进我市软件产业健康快速发展,根据《软件产品管理办法》(工信部令第9号)、《软件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工信部联软〔2013〕64号)、《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关于执行软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43号),结合我市“双软”认定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信息产业部、教育部、科学技术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软件企业认定标准及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信息产业部、教育部、科学技术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软件企业认定标准及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信息产业部(已撤销),教育部,科学技术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00.10.16•【文号】信部联产[2000]968号•【施行日期】2000.10.1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软件业正文信息产业部、教育部、科学技术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软件企业认定标准及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信部联产〔2000〕96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中国软件行业协会: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特制定《软件企业认定标准及管理办法》(试行)。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鉴于当前各地软件企业和软件行业协会的实际情况,软件企业的认定工作暂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一级进行,待条件成熟时再逐步扩大到地级市。
2000年10月16日附件软件企业认定标准及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了加速我国软件产业的发展,增强信息产业创新能力和国际竞争力,根据国务院《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以下简称“政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标准和程序认定的软件企业,均可享受“政策”规定的有关鼓励政策。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软件产品,是指向用户提供的计算机软件、信息系统或设备中嵌入的软件或在提供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应用服务等技术服务时提供的计算机软件。
第四条信息产业部会同教育部、科技部、国家税务总局等有关部门制定软件企业认定标准及管理方法,信息产业部对全国软件产业实行行业管理和监督,组织协调并管理全国软件企业认定工作。
其主要职责是:(一)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信息产业主管部门的建议,确定各地省级软件企业认定机构,并公布软件企业认定机构名单;(二)指导并监督、检查全国软件企业认定工作;(三)受理对认定结果和年审结果的复审申请。
2014年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分析报告
2014年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分析报告2014年10月目录一、行业监管体制 (4)1、行业主管部门 (4)2、主要法律法规及政策 (5)二、行业概况 (6)1、产业规模稳步扩大 (6)2、效益保持平稳增长 (6)3、研发投入持续提升 (7)4、对社会经济贡献日益提升 (7)三、行业市场规模 (7)四、行业发展前景及趋势 (8)1、行业发展前景 (8)(1)产业规模 (8)(2)技术创新 (9)(3)应用推广 (9)(4)产业组织 (9)(5)人才建设 (10)(6)区域布局 (10)2、行业发展趋势 (10)(1)网络化 (10)(2)服务化 (11)(3)体系化 (12)(4)融合化 (12)五、行业主要壁垒 (13)1、经验壁垒 (13)2、人才壁垒 (13)六、行业主要风险 (13)1、行业风险 (13)2、市场风险 (14)3、政策风险 (14)一、行业监管体制1、行业主管部门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的行业主管部门是国家工业和信息化部及各级信息产业主管部门。
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拟订信息产业的规划、政策和标准并组织实施,统筹推进国家信息化工作,指导软件业发展等。
其主要职责包括:拟订信息产业的规划、政策和标准并组织实施,统筹推进国家信息化工作,组织制定相关政策并协调信息化建设中的重大问题,指导软件业发展,拟订并组织实施软件、系统集成及服务的技术规范和标准等。
软件行业的行业组织是中国软件行业协会,主要从事软件行业市场研究,为会员单位提供公共服务、行业自律管理及向政府部门提出行业发展建议等。
其主要职能是:受工业和信息化部委托对各地软件企业认定机构的认定工作进行业务指导、监督和检查;负责软件产品登记认证和软件企业资质认证工作协助政府部门组织制定、修改软件行业的国家标准、专业标准以及推荐性标准等。
软件产品登记的业务主管部门是工业和信息化部。
经审查合格的软件产品由省级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批准,核发国产软件产品登记证书,并报税务部门和工业和信息化部软件服务业司备案。
软件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工信部联软[2013]64号
软件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国发…2000‟18号)、《国务院关于印发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国发…2011‟4号)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软件企业是指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从事软件产品开发销售(营业)及相关服务,并符合财税…2012‟27号文件有关规定的企业。
第三条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根据部门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第四条工业和信息化部履行全国软件产业管理职责,指导软件产业发展,组织管理全国软件企业认定工作,主要职责是:(一)指导、监督和检查全国软件企业认定工作;(二)对软件企业认定名单和年审名单进行公示和备案;(三)受理和处理对软件企业认定结果和年审结果的复审申请;(四)受理和处理对软件企业认定和年审的相关投诉和举报;(五)指导和管理“中国双软认定网”,提供公共服务。
第五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以下统称省级主管部门)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软件企业认定工作。
主要职责是:(一)制定本行政区域内软件企业认定工作细则和管理制度,报工业和信息化部备案;(二)管理本行政区域内软件企业的认定和年审,将认定名单和年审名单报工业和信息化部备案;(三)公布本行政区域内软件企业认定名单,并颁发软件企业认定证书;(四)受理和处理本行政区域内对软件企业认定结果和年审结果的异议申请;(五)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报送本行政区域内软件企业认定年度总结报告及相关数据信息。
第六条中国软件行业协会及地方相应机构配合开展政策实施情况评估等工作,并由中国软件行业协会将有关情况汇总后及时报送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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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具有从事软件开发和相应技术服务等业务所需的技术装备和经营场所;
(六)具有软件产品质量和技术服务质量保证的手段与能力;
(七)软件技术及产品的研究开发经费占企业年软件收入8%以上;
(八)年软件销售收入占企业年总收入的35%以上,其中,自产软件收入占软件销售收入的50%以上。
(一)受理授权区域内软件企业的认定申请;
(二)组织软件企业认定的评审与年审;
(三)提出授权区域内软件企业认定和年审的初选名单;
(四)将初选名单报当地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审核;
(五)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委托的其他认定工作。
第九条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软件企业的认定和年审的组织工作由中国软件行业协会负责,初选名单报信息产业部审核:
年审合格的软件企业,由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公布,并在软件企业认定证书上加盖年审合格章;年审不合格的企业,当年不再享受“政策”规定的有关鼓励政策。
第十七条 经认定的软件企业可凭本年度有效的软件企业认定证书,向有关部门办理相应手续并享受“政策”规定的有关鼓励政策。
第一条 为了加速我国软件产业的发展,增强信息产业创新能力和国际竞争力,根据国务院《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以下简称“政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标准和程序认定的软件企业。均可享受“政策”规定的有关鼓励政策。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软件产品,是指向用户提供的计算机软件、信息系统或设备中嵌入的软件或在提供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应用服务等技术服务时提供的计算机软件。
(三)受理对认定结果和年审结果的复审申请。
第五条 对省、自治区、直辖市信息产业主管部门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软件企业认定工作,其职责是:
(一)监督检查本行政区域内的软件企业认定工作;确定本行政区域地(市)级软件企业认定机构;
(二)会同同级税务部门审核批准本行政区域内软件企业认定机构的认定结果;
(三)公布本行政区域内软件企业认定名单,并颁发软件企业认定证书;
鉴于当前各地软件企业和软件行业协会的实际情况,软件企业的认定工作暂时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一级进行,待条件成熟时再逐步扩大到地级市。
附件:软件企业认定标准及管理办法(试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年十月十六日
软件企业认定标准及管理办法(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行)
(九)企业产权明晰,管理规范,遵纪守法。
第十三条 申请认定的企业应向软件企业认定机构提交下列材料;
(一)软件企业认定申请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人员配置及学历构成、软件开发环境和企业经营情况等有关内容;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
(三)企业开发、生产或经营的软件产品列表,包括本企业开发和代理销售的软件产品;
第十五条 软件企业认定名单由认定机构的同级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审核并会签税务部门批准公布,并颁发软件企业认定证书,报上级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六条 软件企业认定实行年审制度。各地认定机构应按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标准对授权区域内的软件企业进行年审,年审结果由认定机构的同级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审核并会签同级税务部门批准,并报上级信息产业部门备案。
第四条 信息产业部会同教育部、科技部、国家税务总局等有关部门制定软件企业认定标准及管理办法,信息产业部对全国软件产业实行行业管理和监督,组织协调并管理全国软件企业认定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信息产业主管部门的建议,确定各地省级软件企业认定机构,并公布软件企业认定机构名单;
(二)指导并监督、检查全国软件企业认定工作;
软件企业认定的收费标准由信息产业部商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确定。
第十二条 软件企业的认定标准是:
(一)在我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企业法人;
(二)以计算机软件开发生产、系统集成、应用服务和其他相应技术服务为其经营业务和主要经营收入;
(三)具有一种以上由本企业开发或由本企业拥有知识产权的软件产品,或者提供通过资质等级认证的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等技术服务;
(三)有固定的办公场所;
(四)有不少于5名熟悉软件行业情况的专职工作人员,并可安排专人负责软件企业认定和年审的组织工作。
第七条 不具备本办法第六条规定设立软件企业认定机构基本条件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暂由中国软件行业协会代理有关认定工作。
第八条 软件企业认定机构负责授权区域内软件企业的认定和年审的组织工作。其职责是:
关于印发《软件企业认定标准及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信息产业部教育部科学技术部国家税务总局
信部联产[2000]96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中国软件行业协会: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特制定《软件企业认定标准及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四)受理本行政区域对认定结果和年审结果的复审申请。
第六条 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审查推荐,信息产业部授权的软件行业协会或相关协会为软件企业认定机构。
软件企业认定机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经民政部门注册登记的地(市)级以上软件行业协会或相关协会;
(二)会员以企业为主,其中软件企业在30家以上;
(四)本企业开发或拥有知识产权的软件产品的证明材料,包括软件产品登记证书、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或专利证书等;
(五)系统集成企业须提交由信息产业部颁发的资质等级证明材料;
(六)信息产业部要求出具的其他材料。
第十四条 软件企业认定机构依据第十二条的标准组织对软件企业的认定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审查方式以形式审查为主,必要时可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对审查合格的软件企业,由认定机构提出初选名单,报同级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审核。
(一)注册资本在1000万美元以上、且外资股份占50%以上的;
(二)年营业收入在3亿元人民币以上的分支机构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企业。
第十条中国软件行业协会受信息产业部委托对各地软件企业认定机构的认定工作进行业务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十一条 软件企业认定机构必须坚持为企业服务、促进软件产业发展的宗旨,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认真履行所承担的软件企业认定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