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本市推进“一照通办、一码通用”加快“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登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三证合一、一照
一码”登记制度改革的通知
【法规类别】质量综合规定119
【发文字号】国质检标函[2015]538号
【发布部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发布日期】2015.09.24
【实施日期】2015.09.2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的通知(2015年9月24日国质检标函[2015]53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城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质量技术监督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为贯彻落实“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工作全国电视电话会议精神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办发[2015]50号)和《工商总局等六部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意见>的通知》(工商企注字[2015]121号)要求,全面推进“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统一思想
加快推行“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是深化商事制度改革之举,是顺应群众干事创业期望之举,也是创新政府行政管理之举,利民利企利国,对于激发市场内在活力、增添经济发展新动力具有重要意义。
各地质监部门要高度重视,要把思想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上,紧紧围绕“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工作全国电视电话会议提出的三个“同步”、三个“衔接”,扎实推动各项改。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本市进一步放权松绑激发科技创新活力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本市进一步放权松绑激发科技创新活力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3.04.01•【字号】沪府办规〔2023〕10号•【施行日期】2023.04.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研机构与科技人员正文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本市进一步放权松绑激发科技创新活力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沪府办规〔2023〕10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关于本市进一步放权松绑激发科技创新活力的若干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23年4月1日关于本市进一步放权松绑激发科技创新活力的若干意见为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科技体制改革的重大决策部署,推动科技政策落实落地,进一步对各类创新主体和人才“松绑”“解绑”,现就本市进一步放权松绑、激发科技创新活力提出若干意见如下: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在两院院士大会、中国科协第十次全国代表大会、中央人才工作会议上一系列重要讲话精神,聚焦高校院所、科技企业、新型研发机构和科技人才等广大创新主体感受比较深、“绳子”绑得比较紧的重点环节,提升政策供给和创新服务能级,进一步转职能、补短板,更大力度激发各类创新主体活力,以关键点的突破引领科技体制改革向纵深推进。
二、工作举措(一)扩大高校院所科研活动自主权1.推进依章程管理。
坚持简政放权与有效监管相结合,进一步组织推动本市高校、科研院所、医疗卫生机构等科研事业单位制定完善具有可操作性的事业单位章程。
章程要紧紧围绕国家和本市经济社会与科技创新事业发展目标,规定单位的宗旨目标、功能定位、业务范围、运行管理机制等,并明确人员绩效评价、科技创新激励、科技成果转化奖励等制度,业务主管部门支持相关科研事业单位依照章程管理运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建立本市道路和公共区域照明长效管理机制意见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建立本市道路和公共区域照明长效管理机制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5.09.19•【字号】沪府办〔2015〕87号•【施行日期】2015.09.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道路交通管理正文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建立本市道路和公共区域照明长效管理机制意见的通知沪府办〔2015〕87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委、办、局:《关于建立本市道路和公共区域照明长效管理机制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5年9月19日关于建立本市道路和公共区域照明长效管理机制的意见为进一步完善本市道路和公共区域照明长效管理机制,提升管理和服务水平,结合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一、工作目标与基本原则(一)工作目标建立政企分开、市区分工、建管分离、管养分开的道路和公共区域照明长效管理机制,构建安全、舒适、智能、绿色的功能照明体系。
(二)基本原则1.职责明确,管理高效。
按照“政企分开”“市区分工”的原则,完善政府与企业的关系,合理划分市与区县两级政府事权,逐步建立政企分工明确、市与区县两级管理的长效机制,提升管理效率和服务水平。
2.技术先进,能源节约。
实践绿色照明、科学照明和健康照明等先进理念,研究和推行新标准,使用新产品,构建绿色生态与节能环保的道路和公共区域照明体系,降低能源消耗。
3.运行安全,服务便民。
建立应急处理反应机制和督察督办机制,确保照明设施运行安全,有效解决“有灯不亮”、“有路无灯”等问题,提升市民满意度。
二、工作分工与资金保障(一)管理职责1.市建设管理委负责全市道路和公共区域照明的行政管理,主要职责包括制定并组织实施专项规划、年度建设、运行和维护计划,安排年度运行维护和改造经费,建立健全管理制度、相关标准和技术规范,加强对道路照明建设、运行和维护的监督管理,开展道路照明节能工作,组织实施评价考核等。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老年照护统一需求评估及服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老年照护统一需求评估及服务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8.01.05•【字号】沪府办规〔2018〕2号•【施行日期】2018.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老年人保障正文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老年照护统一需求评估及服务管理办法》的通知沪府办规〔2018〕2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经市政府同意,现将《上海市老年照护统一需求评估及服务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2016年12月市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全面推进老年照护统一需求评估体系建设的意见》(沪府办〔2016〕104号)同时废止。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8年1月5日上海市老年照护统一需求评估及服务管理办法第一条目的为规范本市老年照护统一需求评估工作,根据《上海市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本办法所指的老年照护统一需求评估(以下简称“统一需求评估”),是指对具有照护需求且符合规定条件的老年人,按照全市统一的评估标准,依申请对其失能程度、疾病状况、照护情况等进行评估,确定评估等级。
评估等级作为申请人享受长期护理保险待遇、养老服务补贴等政策的前提和依据。
第三条适用对象本市6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申请老年照护统一需求评估:(一)本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二)本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三)未参加本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本市户籍人员。
第四条部门职责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医保办)是统一需求评估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完善评估办理流程,对定点评估机构实施协议管理,参与统一需求评估标准和操作规范的制定完善。
市卫生计生委会同市民政局对评估机构进行行业管理,制定完善统一需求评估标准和操作规范,对评估质量进行监管。
市民政局、市卫生计生委负责制定完善养老基本公共服务管理标准,组织服务供给和轮候。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深化“一网通办”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通知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深化“一网通办”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20.04.29•【字号】沪市监法规20200197号•【施行日期】2020.04.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深化“一网通办”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通知沪市监法规〔2020〕197号各区市场监管局,临港新片区市场监管局,市局机关各处室,各直属单位: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推进市场监管体制改革和融合,不断增强企业和群众的获得感、满意度,现就上海市市场监管部门深化“一网通办”、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通知如下: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考察上海重要讲话精神,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市委、市政府、国家市场监管总局要求,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以“一网通办”为统领,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推进市场监管体制改革和融合,持续转变政府职能,持续优化营商环境,为企业和群众提供全面规范、公开公平、便捷高效的行政审批和政务服务,不断增强企业和群众的获得感、满意度。
(二)基本原则——锐意改革。
做改革开放的排头兵、先行者,凡是市场主体能够自主决定、市场竞争机制能够调节、行业组织自律管理或事后监督能够解决的事项,坚决取消审批。
更多运用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等信息技术,推进行政审批制度创新、模式创新。
——统一规范。
加强统筹规划,强化全市市场监管部门“一网通办”行政审批和政务服务工作的系统性和整体性,统一审批平台,统一行政审批的信息公示。
——分类施策。
坚持实事求是,分层分类规范,综合考虑公共安全相关性、法规调整可行性、群众办事频率等因素分类分步推进。
——高效便民。
优化“一网通办”行政审批流程,推动线上线下深度融合,完善各项便民服务机制和设施,提高行政审批效率,方便企业和群众办事。
——促进廉政。
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行政审批目录公开、结果公开,可查询可跟踪。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加快经济恢复和重振行动方案》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加快经济恢复和重振行动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2.05.21•【字号】沪府规〔2022〕5号•【施行日期】2022.06.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经济运行正文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加快经济恢复和重振行动方案》的通知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现将《上海市加快经济恢复和重振行动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2022年5月21日上海市加快经济恢复和重振行动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务院稳经济一揽子政策措施,高效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有力有序推动经济加快恢复和重振,制定本行动方案。
一、千方百计为各类市场主体纾困解难(一)阶段性缓缴“五险一金”和税款1.对餐饮、零售、旅游、民航、公路水路铁路运输等5个特困行业,从4月起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单位缴纳部分。
其中,养老、医疗保险费缓缴期限至2022年底,失业、工伤保险费缓缴期限不超过1年,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对符合条件的其他特困行业和受疫情影响严重生产经营困难的中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按照国家规定实施社会保险费缓缴政策。
(办理方式:申请享受。
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医保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2.受疫情影响的企业等用人单位,可按规定申请缓缴住房公积金,缓缴期限为2022年4月至12月,到期后进行补缴。
缓缴期间,缴存职工正常提取和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不受缓缴影响。
受疫情影响的缴存人,不能正常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不作逾期处理,不纳入征信记录。
职工租住市场租赁住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房租的,每户家庭(含单身家庭)最高月提取限额从2500元调整为3000元。
(办理方式:申请享受。
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人民银行上海总部)3.对按月、按季申报的纳税人,将4、5、6月份的申报纳税期限延长至6月30日。
对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将2021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纳税期限延长至6月30日。
【最新】“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业务操作问题-范文word版 (7页)
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整理,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立即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方便编辑和修改! ==“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业务操作问题根据《国务院关于批转发展改革委等部门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建设总体方案的通知》(国发〔201X〕33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办发〔201X〕50号)《工商总局等六部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意见〉的通知》(工商企注字〔201X〕121号)《工商总局税务总局关于做好“三证合一”有关工作衔接的通知》(工商企注字〔201X〕14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通知》(税总函〔201X〕482号)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落实国务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建设方案调整相关信息系统的通知》(税总办发〔201X〕160号)等系列文件精神,税务总局组织编写了税务系统“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业务操作重点问题及注意事项,请各地税务机关参考执行。
一、“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内容(一)“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范围201X年10月1日起在全国推行的“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只针对新设立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以下统称“企业”)。
个体工商户及其他类型纳税人不纳入这次改革,相关登记、管理制度仍按原规定执行。
(二)“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过渡期201X年10月1日至201X年12月底为过渡期,原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仍可继续使用。
在办理企业类市场主体变更登记时,换发“一照一码”执照,原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由企业登记机关收缴、存档。
从2018年1月1日起,一律改为使用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原发证照不再有效。
(三)“三证合一”登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编码规则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设计为18位,使用阿拉伯数字或英文字母表示,由五个部分组成。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坚持对标改革持续打造国际一流营商环境行动方案》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坚持对标改革持续打造国际一流营商环境行动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4.01.13•【字号】沪府办发〔2024〕1号•【施行日期】2024.01.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正文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坚持对标改革持续打造国际一流营商环境行动方案》的通知沪府办发〔2024〕1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上海市坚持对标改革持续打造国际一流营商环境行动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24年1月13日上海市坚持对标改革持续打造国际一流营商环境行动方案率先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一流营商环境,是党中央、国务院交给上海的重要任务。
2024年,上海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考察上海重要讲话精神和对上海工作的重要指示要求,坚持系统集成、持续迭代升级,以市场化为鲜明主线、法治化为基础保障、国际化为重要标准,为更好地服务上海“五个中心”建设和城市核心功能提升,持续打造贸易投资便利、行政效率高效、政务服务规范、法治体系完善的国际一流营商环境,制定本方案。
一、对标改革提升行动(一)市场准入。
系统提升“上海企业登记在线”服务品质,同步集成个体工商户和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业务。
全面落实名称申报承诺制,完善核名争议解决机制。
建立企业住所标准化登记信息库,依托数据核验简化企业住所登记材料。
结合城乡社区服务体系建设,为居民服务业个体工商户提供登记地。
规范集中登记地认定和管理,引导集中登记地企业守法经营。
根据国家受益所有人信息备案制度安排,适时开展受益所有人信息备案。
依托全国统一电子营业执照系统及“经营主体身份码”,全面推广“一企、一照、一码”应用,推出更多前瞻性、引领性、普惠性创新应用场景。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经营主体住所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经营主体住所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4.02.28•【字号】沪府办规〔2024〕2号•【施行日期】2024.03.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正文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经营主体住所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沪府办规〔2024〕2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经市政府同意,现将《上海市经营主体住所登记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24年2月28日上海市经营主体住所登记管理办法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进一步有效利用住所资源,降低创业成本,激发经营主体活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印发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等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本办法所称经营主体,是指从事经营活动的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及其分支机构,个体工商户和外国公司分支机构。
其中,除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个体工商户、各类分支机构以外的经营主体统称为企业。
本办法所称经营主体住所,是指依法登记的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个人独资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的住所,合伙企业的主要经营场所,个体工商户和各类分支机构的经营场所。
第三条(适用范围)本市各类经营主体住所的登记管理适用本办法。
以军队、武警部队房屋作为经营主体住所的,不适用本办法。
法律、法规、规章对经营主体住所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经营要求)经营主体在住所从事经营活动的,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遵守公序良俗,不得扰乱市场经济秩序,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涉及许可审批事项的经营活动,应当符合有关许可审批的规定。
第五条(安全要求)经营主体在住所从事经营活动的,应当履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房屋使用安全、消防安全等义务。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标准化建设的意见-沪府办发[2013]50号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标准化建设的意见正文:----------------------------------------------------------------------------------------------------------------------------------------------------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标准化建设的意见(沪府办发〔2013〕50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受理中心”)是社区政务综合服务平台、政府为民办事窗口和基层社会管理载体。
为贯彻党的十八大关于“改进政府提供公共服务方式,加强基层社会管理和服务体系建设,增强城乡社区服务功能”的精神,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政务公开加强政务服务的意见》(中办发〔2011〕22号)、《国务院办公厅社区服务体系建设规划(2011-2015年)》(国办发〔2011〕61号),《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完善社区服务促进社区建设实施意见》(沪府发〔2007〕19号)、《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若干意见》(沪府发〔2009〕20号),《中共上海市委办公厅、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新形势下社区建设的若干意见》(沪委办发〔2011〕51号)等文件精神,推进服务政府、责任政府、法治政府、廉洁政府建设,满足人民群众多元化的需求,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受理中心标准化建设提出如下意见:一、明确目标任务,深化受理中心标准化建设深化受理中心标准化建设,要全面落实服务事项、办事流程、建设规范、标识标牌、管理软件和评估体系“六个统一”,推进社区公共服务均等化、规范化、高效化。
(一)统一领导,分类指导。
依据《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建设服务规范》(上海市地方标准,DB31/T467-2009),在街道镇(乡)建设受理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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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本市推进“一照通办、一码通用”加快“多证合一”改革的实施意见
【法规类别】企业登记管理119
【发文字号】沪府办发[2017]60号
【发布部门】上海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7.09.30
【实施日期】2017.09.3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本市推进“一照通办、一码通用”加快“多证合一”改革的
实施意见
(沪府办发〔2017〕60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为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多证合一”改革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7〕41号,以下简称《意见》),深化商事制度改革,现就本市推进“一照通办、一码通用”,加快“多证合一”改革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的总体要求,按照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部署,在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提高营业执照办理效率的前提下,推
进“一照通办、一码通用”,加快“多证合一”改革,以“减证”促“简政”,进一步简化办事流程,提高政府行政效率,与“先照后证、证照分离”改革协同推进,进一步降低准入制度交易成本,提升市场主体开办便利化水平,激发社会投资创业活力,优化营商环境,促进就业增加和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二、基本原则
(一)积极稳妥、逐步推进
按照国务院《意见》规定的整合范围,对具备信息共享条件的涉企证照事项,按照“政府多综合、信息多跑路、企业少跑腿”的原则,纳入第一批改革范围,进行“多证合一”改革,实行“一照通办、一码通用”。
(二)互联互通、信息共享
以真正实现登记备案信息在部门间互联互通为目标,促进相关数据在各部门业务系统落地入库,强化政府部门间信息共享,切实做到“一照通办、一码通用”,简化办事流程,提升政府管理效能,为事中事后监管夯实数据基础。
(三)优化流程、简化手续
完善服务举措,实现相同信息“一次采集、一档管理”,已整合的证照不再发放,避免企业重复登记、重复提交材料,减少企业负担,变“群众奔波”为“信息跑路”。
三、主要内容
(一)协同推进审批改革
“一照通办、一码通用”与“先照后证、证照分离”改革要统筹推进。
对政府管理所需的信息采集、记载公示、管理备查的证照,通过“多证合一”实现“一照通办、一码通用”。
对行业准入类的行政许可事项,通过“先照后证、证照分离”解决企业取得营业执照后许可证难办的问题。
对通过“证照分离”改革后,由行政许可改为备案的事项,按照“成熟一批、整合一批”的原则纳入“多证合一”。
上海市纳入“多证合一”改革的事项清单。